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07-29

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年一度的五一很快就会到来,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下面是关于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详细内容。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办改字〔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旅游旺季逐渐到来,人员出行将大量增加,同时多数地区进入生产旺季,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五一”节日期间林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林业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增强做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节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针对“五一”节日期间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营林造林、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公园等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职责,组织指导好主管业务工作领域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重点关注林区交通、森林旅游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问题,严格大型聚集活动审批,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着力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高度关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问题,强化对林区矿山、油气输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不留盲区死角和风险隐患。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三、着力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主管业务工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配备。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启动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稳妥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降低负面影响。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2.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3.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三

(教育部网站,2015-12-30)

教育部举行“十三五”时期教育政策专题咨询会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日前在京举行“十三五”时期教育政策专题咨询会,并会同华东师范大学召开“国外教育政策形势研判会”,分别邀请60多位专家学者到会,与中心研究人员共同对“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发展重点问题提出建议,对国外教育政策最新趋势进行评析。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到会听取了部分专家代表发言,围绕学习贯彻12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对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增强服务中心工作能力、加强党的领导等方面的部署作了深入解读。他代表教育部党组对与会专家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同志们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积极服务全国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深入开展宏观教育政策研究和咨询,研究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国际社会承诺如何化为本土行动;二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教育政策智库,根据中央新的部署要求,从加强教育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中国特色新型教育政策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好;三是继续汇聚专家智慧共商教育大计,教育决策需要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努力。

4.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加强大修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 知

为保证大修期间,各检修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对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修前:

1、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根据各检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项目检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广大员工对检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学习。

2、安全部组织各车间(部门)对消防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确认,以确保应急救援器材能起到应急救援作用。

3、总管理部负责在检修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车辆,并负责外来人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严禁机动车辆不佩戴防火帽进入厂区。

4、在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作业前,外来施工单位应与本公司组织引入部门签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并联系安全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5、检修作业前,各参加检修人员必须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各工具安全可靠。

6、置换、放空等作业过程中,相关车间负责对置换(或可燃气体)放空区域进行隔离,并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置换,放空所在地车间要对放空区域动火作业进行检查,严禁在可燃气体放空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置换合格后,所在岗位负责填写置换合格确认单,并报安全部备案。

7、装置停车完毕,生产技术部、安全部、质管部负责根据安全标准化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停车安全确认工作。

8、煤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取样过程中,必须站立在煤气放散口上风头进行作业并佩戴防毒面具,杜绝中毒事故发生。

二、检修中:

1、检修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科学布置,严禁私自行动、违章指挥。

2、各检修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方案及相关规程,现场作业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行为发生。

3、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作业八大证管理制度,设计动火、吊装等交叉作业的各种作业证办理齐全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各种作业安全要求附后)。

4、可燃(有毒)气体管道(设备)进行动火、设备内等作业活动,在检修过程中,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可燃(有毒)气体分析,发现气体成分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活动,检查原因,采取措施,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5、移动、临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移动、拆除后,必须做好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关告知活动。

6、必须严格按照交接班安全六必讲,做好岗位的交接班工作。

7、作业过程中,各种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8、作业过程中,涉及安全阀的拆卸、校检、回装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安全阀回装完毕必须填写安全阀回装确认单,并报安全部备案。

9、检修中如果发生中毒、火灾、机械伤害等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报告,调度立即报告: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安全部、总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部门),并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政府安监部门汇报的,在请示总经理后,迅速汇报。

三、检修后:

1、项目检修完毕要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恢复移动、临时拆除的防护设施。

2、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牵头,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填写《检修项目验收单》。

3、检修作业完毕后,必须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

4、所有项目检修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各相关车间(部门)对整个系统进行安全确认。

四、专项作业活动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以上各项安全措施,各参加检修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部将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化工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 月 日

专项作业活动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2.1 在动火对象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15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15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二、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四、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8、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9、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0、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11、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1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4、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15、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16、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17、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18、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19、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0、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21、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22、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23、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2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2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2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2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五、动土作业安全措施: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见表2-

4、2-5。

2、《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8、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9、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9.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9.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2、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断路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组织

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2、作业交通警示

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3、应急救援

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七、设备内作业安全措施: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两节”期间的安全防范,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排查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单位一把手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突出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春节前,各单位要结合“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切实解决问题,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二、加强节日值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留足安全保卫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要认真做好值班情况的报告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节日坚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岗盯班,提高安全警惕性,防范各类事故。节日停产企业(单位)要轮流值班,重点部位设专人看管。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共场所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确保社会稳定。

三、提高警惕,强化措施,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

6.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六

各中心、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努力营造一个清洁文明、团结和谐、舒适的安全工作氛围,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节假日期间的身心健康、公司财产免遭损失,确保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动员部署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期,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人流、物流、车流剧增,同时受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影响,事故易发多发。各子公司要深刻吸取临沂市全新化工“12.3”闪燃事故、江苏连云港“12•9”重大爆炸事故、山东日科化学 “12•19”爆燃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工作措施落实搞形式、走过场。要及早研究部署,有针对性地制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着力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元旦、春节期间,各单位要以冬季“六防”、交通安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等内容,全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节日期间,要求全体员工做到不利于自身和他人安全行为的事坚决不做,防止和杜绝在工作、生活及节日旅游、娱乐等活动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立足提前防范,深入开展冬季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元旦、春节放假前,各单位对生产区、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综合检查,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管理工作漏洞。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严格的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对本单位的冬季“六防”工作、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管道、员工“三违”现象、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器材、员工宿舍用电、各类库房、重点岗位等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对出现问题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2、对于有煤改气、使用天然气的子公司,节假日前,必须联系燃气公司对所有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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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天然气的设备设施、管道(包括公租房、员工公寓)等部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3、组织专业人员对办公区、生活区(职工宿舍)室内的照明、饮水机、打印机、电脑、空调等电器设备开关状态、线路进行全面排查,要求人走断电,并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防范电器火灾事故。另外对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各消防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灭火器是否备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后勤及营销等系统人员返程途中,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确保安全行驶,平安到家。

要求各子公司安全部门,将元旦及春节节前安全检查结果,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2月11日前,电子版形式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关注过程监控,做好防范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检维修管理处于可控状态

1、全体干部员工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十八条禁令等,各级管理人员要率先垂率,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严禁上班期间离岗、睡岗,严禁在班前、班中饮酒,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各子公司安全部门要对违章违纪者严肃处理,一查到底。

2、元旦、春节期间,一切特殊作业(登高、入罐、动火等)均要升级管理;检维修期间,要严格执行各种作业票证办理程序,值班领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护人职责和各级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作业环节都处于可控状态。各种检维修结束后,要保证工完、料净、场地清。

3、各单位保卫部门,要加强进出厂人员的检查,严禁未成年人、闲杂、酒后人员入厂。各单位值班人员,不定时严查上班(值班)期间早退、迟到、离岗、睡岗、班前班中饮酒等违规行为。

4、各单位值班人员,不定期对员工上下班路上穿反光背心及安全帽佩戴等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范交通行为);安全部门要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做好车辆本质化和驾驶人员规范驾驶的安全检查。

5、做好防盗工作。放假前,各生产区、仓储区应关闭好门窗,凡落锁的库房钥匙必须交接班;同时,该区域值班人员、保卫部巡逻人员要加强巡检工作,巡检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6、各单位所属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经过安全部门同意,燃放时,务必要严格落实“四定”。即定燃放地点、定燃放时间、定专人负责、定安全措施等,确保安全。

7、各单位食堂餐厅要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从采购、食品制作、储存等环节,2 / 4

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8、各单位都要维护好本单位生产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的清洁卫生,现场要始终保持洁净、清晰,无卫生死角。

五、突出重点、狠抓施工现场违章,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有项目建设的子公司,要加强对元旦、春节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立足超前防范,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前部署施工过程的安全工作。

1、结合当前天气、农民工返乡心切等不利因素,责令施工单位对元旦、春节期间从事施工的一线作业人员要正确引导,从思想教育着手,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2、元旦、春节期间,对现场进行的八大作业票证办理,一律实行升级管理,安全措施务必现场落实到位、监护人安全职责必须全面掌握,方可进行作业。为了更好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各施工单位切实做好脚手架操作层和“四口、五临边”防护,并做好安全验收管理等防范工作。

3、加强大型机械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使用。积极开展对施工现场在用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升降机、脚手架、机械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设备登记和持证上岗作业,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4、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电工持有效证件上岗,项目组人员要巡查施工过程中用电设施、设备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六、完善预案,措施得力,防范到位,着力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1、对各类安全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完善,确保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各值班人员要熟悉各类应急救援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启动程序,确保一旦发生应急事故,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各单位相关部门要分别在元旦和春节放假前,安排专人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一次彻底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物品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各单位要提前做好寒冷、大风雪等恶劣天气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区域的防冻点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切实保证所有管道、水泵、阀门、消防栓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一旦遇到暴雪时,各单位使用玻璃钢瓦、彩钢瓦制做的厂房要做好防坍塌准备,要及时利用各种融化积雪措施,进行融化积雪,减轻厂房顶面承重力,防止大雪过厚压坏厂房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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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旦、春节期间,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寒潮、大风、防冰冻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七、落实节后开机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开车

1、各单位要做好节后开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重点工艺指标出现异常应对措施、上下工序对接注意事项、本岗位事故案例、本岗位应急处置等内容,并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效果验证不合格的员工,一律不得上岗作业(针对新工人严格按照培训程序进行培训,杜绝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现象)。

2、开机前,要对各生产装置、现场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开机前,各单位要对开机方案、生产装置进行系统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订包括安全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安全平稳开机。

八、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强化元旦、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合理安排人员值班。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做到24小时信息畅通。各单位要对所有值班人员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下发到相关部门,以方便联络。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遇有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时,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有效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确保信息畅通。

节假日期间,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值班人员值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检维修、文明施工、厂内外交通等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全体员工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特此通知。

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7.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8.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工信委)、农业(农机)厅(委、局、办)、环保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建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协调机制,形成了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工作格局,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杜绝秸秆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部分地区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仍屡禁不止,造成资源巨大浪费,带来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十二五”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激励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加大对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抓好秸秆禁烧工作,采取“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方式,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落实目标任务,形成倒逼机制。各地要围绕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划定并公布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重点区域,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秸秆随意焚烧现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现有秸秆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价格优惠激励政策,加大对农作物收获及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机的补贴力度,提高还田和收集率,扩大秸秆养畜、保护性耕作、秸秆代木、能源化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支持规模;研究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激励措施;探索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域支持政策;研究建立秸秆还田或打捆收集补助机制,深入推动秸秆还田、养畜、秸秆代木、食用菌生产、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炭化等不同途径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建设,探索形成适合当地秸秆资源化利用的管理模式和技术路线,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特点,抓紧制订并发布相关收获、留茬等作业及综合利用产品标准。

一是各地农业部门要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抓紧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

二是各地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 各地要按照农机补贴政策,把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三是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标准,促进产品、工艺和设备的标准化,不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强化禁烧监管

各地要尽快制定秸秆禁烧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六、加强舆论宣传

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对于资源节约、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随意丢弃和焚烧对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己,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浓厚舆论氛围。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科普教育,使广大农户家喻户晓,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不是一家一户的小事情,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3年5月14日

9.关于做好节日期间安全检查的通知 篇九

建筑分公司各项目部:

为确保“五一”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各单位在落实集团公司布置的节日期间工作外,要结合市安监局召开的“沈阳市规模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节前、节日期间及节后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开展“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

1、认真学习市建委主任和市安监局局长在沈阳市规模较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

2、从即日起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的施工、办公场所、食堂、仓库、管辖区域等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防火、文明施工等进行检查。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不放过安全隐患部位,整改不过夜、责任落实到人;

3、结合春季风大特点,加强对深基坑防坍塌措施。即时对吊车基础沉降监测,同时做好各施工现场防触电、防高处坠物、防机械伤害及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临时用电、生活用电的检查,治理乱拉乱接现象和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取暖设施的现象;

5、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食堂、宿舍卫生及垃圾堆放等文明施工措施和检查;

6、加强起重机械专项治理,认真排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做好起重机械检测备案工作及日常维护检修保养工作。

二、加强节日交通出行教育工作

各项目部要加强对本项目部职工节日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驾驶员出行前对车况、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和值班、值宿工作

各部门、各项目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火防盗责任制,严格值班、值宿制度,严禁空岗漏岗。节日期间,做到24小时有人,坚守岗位,随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紧急事件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各部门及有关领导要亲临现场,果断、妥善处置。

10.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乡直各单位:

2012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愉快、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横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村(居)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加强领导,加大食品安 全执法力度,要切实加强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认真抓好元旦、春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防止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村(居)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切实履行乡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结合食品安全整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中要着抓好以下几方面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确保食品源头安全,主要是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及违禁药物的检测,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二是严把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关,重点是制售节日和年货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对无证生产的查处和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整治。三是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四是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的监管力度,重点是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及节日、年货食品市场,加大巡查力度,积极推进流通领域食品监管“关口前移”的深入开展,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市场;加强家畜定点屠宰管理和检疫,严格家畜定点 屠宰操作规程,加大打击和取缔私屠滥宰的力度,禁止病死肉、注水肉等有害肉品进入市场,确保肉类消费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打击制假售假,打击酒类流通违法行为,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五是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饮食店等餐饮消费环节的巡查和监管,严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六是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工作,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查处的职能,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检查,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意识。

三、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各村(居)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农村、企业、旅游景点,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食品监督抽查,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节日消费量大的食品的监督抽查,依法发布抽检结果,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切实重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 和取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做好值班安排和应急处理

各村(居)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督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认真检查食品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各村(居)委、有关职能部门对突发事件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应对,力争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予以控制和处理。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要安排好节日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到位,保证联络畅通,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群众举报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各村(居)委、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收集相关情况,并于2012年元月8日和2月10日上午下班前分别将元旦、春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的总结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报送乡食安办, 以便汇总上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元旦 春节 通知

镇龙乡党政办公室 2011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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