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精选11篇)
1.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一
我市温泉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评审
时间:2011-08-18 来源:锦州新闻网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打印:打 印 关闭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温泉旅游第一大省的意见》,结合我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由市旅游局和市旅游协会编制的《锦州市2012—2016年温泉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日前完成,并通过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辽宁工程勘察设计院等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的评审。
《规划》编制历时8个月,共计约3.5万字,由序言、六个章节和附件(9个图示)三部分组成。以省、市确定的8个温泉旅游项目为重点进行分析和规划《规划》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新城区、新市镇、旅游集聚区建设,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锦州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和旅游业整体品质的提升等方面谋篇布局、精心打造。《规划》全面分析和考量我市地热温泉的资源优势、区位交通优势和环境优势,以及温泉旅游资源开发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温泉旅游产业战略定位、总体布局及发展目标,为全市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温泉旅游业提供了较为科学、权威的指导。《规划》确定了未来5年乃至10年内,我市发展温泉旅游产业的总体战略目标:充分利用温泉资源优势,倾力打造“珍奇之泉”的温泉旅游品牌,把锦州建成辽宁西部的温泉旅游名城,并将努力构建以锦州市区为龙头、以凌海与义县为侧翼、以北镇为龙身、以黑山为龙尾的龙形温泉旅游产业集群化发展总体布局。面向国内外招商引资330亿元以上,开发建设8个重点项目,主要有:凌海大有温泉旅游风情小镇、黑山龙蛇温泉旅游风情小镇、锦州紫荆圣泉温泉旅游度假村、锦州汤河温泉旅游度假区、凌海沈家台汤池子温泉旅游度假村、北镇医巫闾山温泉旅游度假村、黑山钦差沟温泉旅游生态园、义县温泉旅游度假区。目前,锦州全市共发现温泉旅游资源20余处,其中8个温泉旅游开发重点项目已经陆续进入规划建设和招商阶段,并争取到2013年底前有两个以上项目投入运营,到2016年末,投入建设的所有温泉旅游项目全部投入运营。预计到2016年,温泉旅游收入占全市旅游业总收入的18%以上,初步建成辽宁西部的温泉旅游名城。
2.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二
本刊讯近日,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四川公司、中国移动四川公司、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中国铁塔四川省分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评审组, 对《四川天府新区信息通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进行了评审。
规划以国家、四川省“十三五”规划纲要, 结合《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 (2010-2030年) (2015年版) 》为指导, 在总结和评估天府新区信息通信业发展基础上, 立足天府新区发展环境和阶段特征, 提出了天府新区信息通信业“十三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定位, 科学规划“十三五”期间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规划定位明确、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符合编制要求和发展实际, 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审组一致同意通过评审, 进入审批发布阶段。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任云在评审会总结讲话时强调, 规划编制组要充分吸纳评审组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从服务和支持天府新区发展角度谋划信息通信业总体规划和发展;在规划修订完善过程中要有效衔接“四川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 (2010-2030年) (2015年版) 》和《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对企业反映明确、愿望强烈的政策措施, 尤其是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政策的支持和保障措施要进一步具体化;由省通信管理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四川天府新区信息通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真正让规划发挥对信息通信业、支持天府新区发展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加强沟通和联系, 互相协作, 共同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推进宽带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作方案》, 督导企业落实本规划中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做好天府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支撑和助力天府新区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 达到编制本规划的初衷和目的。
3.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三
8月14日,由中国纺织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进军、副秘书长谢立仁,天津工业大学副院长齐庆祝、教授王亚超组成的专家评审组,在大连服装纺织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广茂陪同下走进大连瑞光非织造布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大连瑞光非织造布集团副总经理车美华首先介绍了大连瑞光追求品质零缺陷的六西格玛管理的创新点。她介绍,大连瑞光自2008年下半年与韩国知名六西格玛咨询公司进行合作,开始引进六西格玛管理模式,并为此成立了以董事长牵头的六西格玛事务局,专项负责六西格玛导入的全面工作。六西格玛通过DMAIC和DFSS方法帮助企业进行工作流程再造和流程改善的工作,通过科学、有效的量化方法来分析企业业务流程中所有关键因素,并通过对最关键因素的改进从而达到突破,获得产品质量与客户满意度提高的效果。“六西格玛项目实施六年半时间,累计实现了4500万元的经济效益,培育了大量的绿带、黑带、大黑带人才,形成了严谨求实、科学的决策体系。”车美华说。
专家组在实地走访听取企业管理创新介绍后一致认为,大连瑞光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六西格玛管理模式非常先进,为企业带来了巨大效益,值得在行业推广。同时专家组还建议企业未来要引进数据在线采集系统,建立专业数据库,使得原料、生产、物流等环节的管理能够更加现代化,减少用工;希望企业加快引进ERP信息化管理,使得原料、生产、物流、财务等供应链实现远程监控。(郭春花 文/摄)
4.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四
会议纪要
2011年5月31日,朝天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广元市总体规划朝天分区规划》专家评审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勋图出席会议,省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总规划师彭代明、成都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规划师蒋蓉、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国家注册规划师袁雅等省级专家和市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发改、国土资源、水务、交通、旅游、环保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了会议(具体名单附后)。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与会专家经过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此规划基础资料翔实完整,充分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意见,编制内容齐全,体现了朝天特色,有较好的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对朝天城市建设有较好的指导作用,评审予以原则通过。请规划编制单位作以下修改完善后上报政府审批执行。
一、城市定位进一步简化精炼,弱化工业、强化生态旅游、物流,进一步论证城市规模;
二、加强区域分析,特别是和市区的相对关系分析;
三、进一步理顺村镇体系;
四、强化旅游,突出城市风貌;
五、进一步调整空间管制内容;
六、加强生态环保分析,明确水源保护,提出工业准入条件;
七、进一步完善防灾规划;
八、精炼文本,细化图纸。
会议要求朝天区人民政府督促规划设计单位认真研究本纪要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广元市总体规划朝天分区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组组长签字:
附:参会人员名单
参会人员名单
张勋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明强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张彬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罗应忠
李国建
彭代明
蒋蓉
袁雅
注册规划师
曹勇
白敏
韩林
李力
陈士林
李长斌
穆春生
刑绍利
苟兴国
郭金桥
乔梁
许国宁
省政府驻广元市规划督察员 朝天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省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总规划师成都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规划师重庆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分院国家市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科长市规划处处长市规划处副处长市编研中心副主任 市编研中心副主任 市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风景处处长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市水务局总工程师市旅游局副局长市交通局计划科长 市环保局建管科长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李长斌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规划分管领导
王业斌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城乡规划股长
张彬:
1、空间管制要细化;
2、风貌要分片区及重点地段提出要求;
3、环保污水要严格控制,保护水源;
4、人防疏散需要与广元串联;
5、图纸、文字要协调。
张秘书长:规划总体不错。
1、没有摆脱当前的现状,缺乏一种创新的思路;
2、尽快按照今天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审批;
3、关于人口的规划是否合理,应考虑城镇化发展;
4、考虑沙河镇的定位问题;
5、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指标应斟酌,建议适当减少。
5.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 1 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评审专家管理)
本市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并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以下称“上海政府采购网”)建立专家抽取系统。
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
第六条(评审专家聘用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库情况和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聘用程序包括:
(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应聘申请时间、应聘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查询信用记录。市财政局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2 台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
(四)审核聘用申请。市财政局成立工作小组对应聘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审核。
(五)公示拟聘名单。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六)组织初任培训。市财政局对拟聘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培训。
(七)发放聘书、公告、入库。通过培训的拟聘人员,由市财政局向其发放聘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名单,并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专家信息填报)
评审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职称、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政府采购培训)
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十条(评审专家聘期)
评审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前,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续聘工作。评审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在通过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续聘。续聘名单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续聘工作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开展。第十一条(不予续聘的情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次聘期内未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
(三)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予以解聘的情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三)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予以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评审专家应向市财政局交回聘书。
评审专家有以上第(二)项情形予以解聘的,市财政局不再接受其应聘申请。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信息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对其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六条(专家使用的总体要求)
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的评审专家,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应当随机抽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专家的程序)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提出抽取需求。抽取需求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 6 称、评审时间和地点、所需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需要回避的信息等。抽取需求的提出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
(二)需求审核。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求进行审核。
(三)随机抽取。专家抽取系统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短信平台向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发送邀请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等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保密。
(四)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前半小时,专家抽取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抽取失败的处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但应在评审前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补录相关人员信息。
自行推荐专业人员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第十九条(特殊项目的处理)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并由采 7 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系统中报备。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二十条(应急情形的处理)
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补抽,补抽不成功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录。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专家使用的其他情形)
评审结束后,由于处理供应商质疑等原因,需要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评审专家应当配合。
第四章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合理提出抽取需求)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提出抽取需求。抽取成功后,应按照专家抽取系统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临时取消评审的处理)
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专家抽取系统报备并通知有关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评审准备工作)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场所、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设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
评审现场应全程录音录像,相关音像资料应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查验身份和宣布纪律)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查验评审专家聘书、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附件一)、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签署声明书(附件二)。
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等的书面文件应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现场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审,在评审工作现场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二)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
(四)校对、核对评审数据,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可邀请财政部门派员或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意见;
(二)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
(三)代替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打分、拟写评审意见等;
(四)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五)非法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
(六)非法泄露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对专家的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10 机构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各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迟到早退、不依法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等情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 11 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并且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评审专家应确认参加评审的项目与其专业能力具有相关性,并且其专业能力水平可以胜任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长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负责汇总各成员意见并起草评审报告。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第三十一条(评审职责)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除突发情况外,如无法参加评审,应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充分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按照 12 评审工作流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评审,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六)在评审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因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需要有关评审专家进行协助处理的,评审专家应予以配合;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意见分歧的处理)
对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客观化打分项目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 13 言论相互影响,不得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非法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如实记载评审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财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培训考核)
市财政局定期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评审工作业务培训,并建立考核机制。
第三十六条(评审工作信息反馈机制)
本市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市和区财政局应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分级监管)
市和区财政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依法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
需要对评审专家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办理解聘手续。第三十八条(现场监管)
财政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派员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应聘申请中或聘期内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二)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进行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处罚的;
(六)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联合惩戒)
对评审专家做出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市财政局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将依法对被处罚和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互评结果的运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八、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实、客观作出评价,并在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受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多次较差评价的评审专家,由 16 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警戒,并可以在专家抽取系统中调整对相关评审专家的抽取优先级。
对受到评审专家多次较差评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约谈警戒,并可以在有关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对其加大检查力度。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监管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执行)
有关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推荐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2.上海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声明书
附件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为确保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一条
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二条
参加评审时应带好《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和身份证件,并自觉接受验证。
第三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得参加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四条
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经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遵守评审现场纪律。将手机关闭或者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 20 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
第七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八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附件2: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声明书
本着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的态度,我愿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次评审工作。现就如下内容进行声明:
一、廉洁声明
本人未违反规定与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和收受其财物与其他好处。评审结束后将不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利害关系声明
本人与该项目相关供应商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人未曾参加评审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三、业务声明(以划“√”方式)
1.本人熟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的全部内容。()2.熟悉本采购项目商务部分的评审内容。
()3.熟悉本采购项目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
()4.熟悉本采购项目法律部分的评审内容。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评委(签字):
二O
6.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六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九大”会议精神,按照习总书记关于科协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和五大重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国科协组织地方科协开展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中国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是企业(园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院士专家深入企业、服务企业创新的一种新型产学研合作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功能是依托科协高智力人才和组织网络优势,发挥院士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紧紧围绕企业创新的难题需求,通过在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园区建立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的方式,集聚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技术、人才资源,广泛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攻关、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动。
第三条 创建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宗旨是以现有工作为基础,继续发挥科协优势,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以行业、区域有代表性的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作重点,在已建站(园区服务中心)的企业(园区)中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作站在服务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省级科协推荐,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五条 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每年评审1次,每年评选100个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科协企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办”)是科协服务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牵头和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发布及审批;中心在企业办的指导下,制定工作规划、管理文件、工作方案等,负责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组织落实,专家评审、开展绩效考评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省级科协企业科技创新负责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审工作,向中心推荐本省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推荐范围、条件
第八条 经各级科协审核批准建立或参与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院士专家服务中心,均可参加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的评选,由省级科协统一向中心推荐。
第九条 推荐条件:
(一)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挂牌运行满2年以上(含2年);
(二)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基础条件完善,运行情况良好,在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成效显著;
(三)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注册须满3年以上(含3年),具备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必备的人才、资源及保障条件,具有工作基础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标准:
(一)经省级科协评选、推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建站经验在其所代表的产业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和贡献突出。
(二)所在企业(园区)领导高度重视,经费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院士专家驻企开展服务的意识较强,企业科研人员参与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
(三)基础条件完善。组织机构健全,有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出台了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文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科研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
(四)运行情况良好。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与院士专家签订了权责利明确的合作协议,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有序开展科研攻关、难题对接、决策咨询、专家论坛讲座等技术创新服务工作。
(五)成效显著。工作站主要在解决企业发展战略、具体技术创新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为企业引进与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中心主要在园区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开展重大产学研活动,引智育才,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园区战略发展以及所在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
第十一条 示范工作站分为企业类(含园区服务中心)和事业类,分别执行各自的评价指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初评、专家评审、上级审批的程序进行。其中专家评审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示范站(园区服务中心)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推荐要求;
(三)是否符合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推荐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定为“2016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对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参加评选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科协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制定本地的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示范工作站(园区服务中心)评审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7.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七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
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8.广东国有资产评价项目评审专家库 篇八
名单
一、评估类(共153人)(1)资产评估类(88人)
陈喜佟
缪远峰
李
迟
郑炳南
余
丹
陈怀斯
陈志红
熊
钻
李小忠杨松堂
肖
浩
黄小飞
周一鸣
王振平
何锦辉
黄国庆
张维建
张瑞东 赵炳伟
张任易
吴锦文
谢戈力
薛红霞
陈丽冰
康芮华
王晨阳
黄西勤 何建阳
郑国伟
陈
山
李小明
谭毅松
潘赤戈
晏
帆
黄小群
陈友亮 阳文化
文幸端
董道远
杨清忠
郑汉平
耿志勤
聂竹青
赵志伟
廖
旻 黄廉锋
邝钢玲
梁
畅
张
辉
沈晓伟
文小平
谭晓露
肖焕麒
陈
扬 李文敬
陆子建
周桂红
李
伟
罗少峰
刘映红
侯燕萍
蒋自安
林少坚 廖
煜
古文枢
卢启佳
江建华
许
刚
邢贵祥
徐
锋
李向罡
郑陈武 梁惠琼
郭全令
陈志宏
程海伦
胡东全
邱
军
张建文
郑心苗
(2)土地房地产估价类(53人)
梁擎柱
张喜生
李
芳
林
勃
费金标
赖琳玲
廖凡玲
袁名礼
何英姿 高雪飞
陈宗彪
黄
慧
林文胜
刘雪梅
宋星慧
刘敏军
李
标
康
玲殷宇霞
周伟宏
陈
平
刘
畅
刘
军
黄荣真
谢建春
钟玉燕
庄国华李胜胜
朱晓岚
亢冬伟
陈智华
周裕丰
龚伟平
方建国
陆建伟
曹亚琨 司徒荣轼
黎蕾
彭泽勇
何永耀
邹
琼
罗贤智
刘志远
聂志勇
黄广斌 朱兴宏
王
茜
王楚焊
(3)矿业权评估类(12人)
李英龙
赵洪文
薛建峰
李向阳
王晋伟
丘志力
杨志亮
刘和发
王颖怡 李
岩
李秀芝
二、财务审计类(共85人)
成欣欣
丁朝霞
刘方权
刘朝东
周洁德
张育强
张文燕
凌运良
胡建国
申
慧
李建辉
曾性华
李宝梅
范
荣
黄志男
王维民
陈海防
梁春玲
伍艺文
杨贞瑜
倪臻荣
吴
英
劳建东
王逢荣
张琪娜
冯伟庆
黄建国 麦权生
任志冬
张学亮
甄子堃
叶
斌
陈锦棋
余东红
胡建波
程银春 安
霞
蒋洪峰
吉争雄
何丽玲
邢良文
王
心
程华珍
黄玉莺
李竻顺 李
烜
康国干
丁予君
陈彬海
柯贵根
强
威
李
磊
夏
菁
杨少良 邹丽明
卢
锐
刘运国
漆江娜
林
斌
刘明学
李韩冰
洪梅生
何正高 周志坚
罗
红
高长敏
陈砥砺
肖
坚
刘
勤
郭智鹏
汤英海
吴向能 张能福王
琦 石开荣 许丽卿 王
泽 孔屏岩 周丽 徐
忠 黎
明刘
健梁
洪李
欣徐丽红严兴华裘小燕 梁寄意 杨易成杨淑慧 吴雄飞 骆
涛 谢志福 肖来久
云武俊
吴战箎
肖继辉
蒋满兰
黄效禹
三、法律类(共21人)
周林彬
曾东红
崔建珍
郭志祥
钟
坚
郭宗杰
谢雄伟
徐东剑
汪宏杰
吴
青 何万龙
魏济民
谌
兰
刘海燕
蔡海宁
汪
伟
马
波
颜
琼
李伯侨
胡鹏翔 孟
荣
四、工程技术类(共34人)
王
璠
狄剑锋
周清
郭暹凤
蓝腾辉 丁仕辉
王伟导
刘元飞
罗
灿
冷步里 谢
颖
章海兵
刘少跃
易
觉
李澍芃 吴鸿军
孙钟权
曹大燕
邵孟新
五、经济管理类(共18人)
杜金岷
詹益玲
郑
雄
陆文韶
姚益龙 周凯
李江帆
苏
琦
卢大鹏
谢荣光
廖建忠
罗红东 张
雷
王三永 谢祥明
石爱军 彭迎春
王华林 史焕杰
赵新文 罗永林
肖金梅 李春荣
阮
毅 刘纳阳
李克文 花红林
9.专家评审合同 篇九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确保施工安全,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爆破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编制爆破施工方案。
二、乙方为甲方组织专家评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三、甲方对合同指定爆破施工方案
进行专家评审工作,并由乙方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该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安全评审意见书给甲方。
四、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专家评审费用元(大写:)
五、付款方式:(如为支票支付,则必须待款项到账后,乙方才能为甲方组织专家
评审)。
六、专家组进入评审程序后,已交评审费用概不退还。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10.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十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对上轮规划实施的成效与问题评价客观、准确,“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到位;基础调查比较深入全面,规划修编的各项基础数据按有关要求严格确认;专题研究选题准确,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重大问题针对性强,研究论证充分,有关结论已在规划大纲中体现;前期工作成果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
(三)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符合上级规划要求,充分反映上级与本地区 “十一五”规划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与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对下级规划提出初步指导意见。
进行了必要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且县级市的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
五、评审重点
(一)大纲文本结构
规划大纲文本在结构上包括:在综合重大问题研究结论基础上形成的规划形势与背景;土地利用的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规划调控目标;用地结构调整;土地空间布局与管制;规划实施措施对策。
(二)战略定位
是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提出指导本地区土地利用战略。
确立的土地利用战略定位,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环境禀赋条件,是否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和挑战,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是否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是否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三)调控目标
是否提出规划期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农用地转用控制规模、建设占用耕地控制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规划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区生态保护用地等控制性指标和各地类指标;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省厅下发的《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规划调控要求,是否充分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是否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是否客观反映本地区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四)结构调整
是否围绕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的落实,按照统筹安排的要求,提出各类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和幅度。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是否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否体现节约与集约用地和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的原则。
(五)空间布局与管制
是否按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与土地利用功能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建议,市州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分区布局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县市区级规划是否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布局与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是否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管制方案是否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是否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六)措施对策
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有明确的配套措施建议;是否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
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六、评审程序
(一)申报。按照评审权限分别申报。送审材料包括: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3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10份);
3.规划大纲图件(小图3份、大图1份);
4.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汇编及评审验收意见(各1份)。
(二)审查。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三)批复。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拟定批复意见,分别由省厅或市州局审定批复。凡属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申报单位应按批复要求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批准机关备案。
七、其他要求
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规划大纲未经评审通过并批复,不得进行规划成果的编制。
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
11.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十一
评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财建[2010]97号)文件中关于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评审办法。
一、专家评审组人员组成:
由工程建设管理、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名成员组成。设专家评审组组长一名。在市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专家评审程序:
(一)听取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的陈述;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专家评审组就申报项目建设中涉及 的主要问题进行现场答辩;
(三)专家评审组成员各自评审打分;
(四)专家评审组召开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三、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建筑质量管理条例》
(四)国家、省和市其他有关规定
四、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科学;
(三)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是否相符;
(五)项目是否当年开工、竣工;
(六)项目依法建设情况。
五、评分确定:
由专家组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按项目基本要求设立分值。但具有以下明显特点的不参加评审: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不完备;
(三)社会性、经济性和示范性效益不明显;
(四)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没有落实;
(五)不属于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
(六)不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对不符合的方面要出具书面说明。
六、几项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的陈述,要有专项的
陈述文字报告;
(二)在进行现场答辩时,专家评审组要指定专人作现场答辩文字记录;
(三)要制定《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评审意见表》,内 容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评审具体内容、评审标准、分值、实得分等项目,分值实行百分制。
(四)专家评审组就申报的各个项目,要提出综合的评审意 见和项目的评审排名顺序。
附:《合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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