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过户律师函

2024-07-17

办理房屋过户律师函(精选3篇)

1.办理房屋过户律师函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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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继承的房屋怎样办理过户?核心提示:继承的房屋怎样办理过户?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免缴契税。

第一步: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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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费用。

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二)费用: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契税:免缴。

其实《房屋登记办法》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无明文规定需要提交土地证,但仍须视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的具体规定而确定是否需要提交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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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房屋过户律师函 篇二

律 师 函

(2017)律函字第0102号

致商丘市XX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袁红飞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签约确认单》、收据、转账凭证及相关陈述,可知:贵公司于2017年9月9日在虞城县商丘市体育培训基地举办了大型的建业城开盘仪式。当时来自虞城县及周边城镇的三千多家购房申请者,上万人参加了仪式。此次开盘,建业城共推出一千三百多套住房,销售场面非常火爆。当时委托人好不容易才排号选到一套房子十分高兴。2017年10月10日委托人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全款购买贵公司出售的建业城小区2703号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优惠后房屋实际价款XXX元。委托人付清全部房款后贵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业务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购房参与人员众多购房场面混乱,一两周就会通知签订正式合同,并承诺X年X月X日之前交付房屋,因当时委托人购房心切也未追究。但直到现在贵公司既未鉴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明确房屋交付使用的具体期限。

为了解具体楼盘建设情况,委托人先后去了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贵公司所售楼盘并未依法全部办理《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千套的房屋存在违法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贵公司解除买卖合同,并依法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即XXX元。但考虑到委托人急需购房入住。特委托律师发函如下:

1、请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出示正规合法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请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法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希望贵司权衡利弊,妥善解决问题,以免行政处罚及诉累!顺祝商祺!

联系人: 李先生,联系电话:XXX X律师,联系电话:XXXX

致函单位:河南XX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声明:

本律师函出具的法律意见以李先生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真实为前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上述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到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省辖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1、销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价款未超过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5%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50万元未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0.8%的罚款;

3、销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价款超过3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建设部令第131号

对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按照收取金额的多少,明确了从1万元到3万元3档不同的处罚标准。房企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了5万元和10万元两档不同的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办理房屋过户律师函 篇三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建筑及房地产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空前活跃,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逾期办证案件也大量增加。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享有并行使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买受人将无法行使转让、抵押、租赁等物权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专条规定了逾期办证纠纷的处理规则,下面对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办证是谁之义务?

本文中的办证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根据买受人申请,将房屋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的过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流程可分解为:

(一)新房建成后,开发商要申请初始登记。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这条规定对开发商的初始登记义务作了基本要求,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证书(俗称大产证),为买房人后续的分户转移登记排除前臵障碍。登记机关对初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核准初始登记,向开发商颁发收件单或房屋权属证书。

(二)初始登记完成后,开发商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

这一义务在合同中一般没有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这很明显应是开发商的附随义务。

(三)开发商及时通知后,由买受人分别向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此时出卖人主要承担协助义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该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转移登记义务以及出卖人即开发商的协助义务,转移登记的目的是将大产证上的房地产予以分割,由买受人取得各自分户权属证书(俗称小产证)。

以上程序可归结为:两次申请、两次审查、一次通知。依出卖人申请而启动初始登记程序,依买受人申请而启动转移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分别对两次申请的理由、依据及材料进行审查,然后颁发相关证书。但初始登记完成后,买受人未必知晓,故出卖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便买受人及时提出办证申请。

就整个过程而言,办证是谁之义务,谁主谁次?从上述流程中可以看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首先是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再进行转移登记取得小产证。初始登记过程中,办证义务以出卖人为主,在转移登记过程中,以买受人为主,出卖人主要承担协助义务。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后一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此时,出卖人的办证义务不仅包括初始登记,还包括代为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但出卖人是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以买受人名义提出办证申请的,需由买受人出具委托书、提供证件材料,整个办证程序中的通知义务则相应省略。

二、逾期中的“期”如何确定?

《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分户权属证书(小产证)的期限首先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如果交易标的为期房,则自房屋交付之日适用法定90日期限。如果是现房,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适用法定90日。法定90日期限是买受人取得产权证书的最长期限,逾期则出卖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显而易见,该条款与上述《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严重脱节,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

权初始登记。此外根据该《管理办法》第26条、27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显然,出卖人完成初始登记最长需要127日,而买受人要最终取得分户权属证书,还要历经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发证等一系列程序,各期间累加将远远超过90日,那么开发商在此种情况是否就必然要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解释》18条,需存在“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开发商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的原因”即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原则,即开发商在办证过程具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何理解“出卖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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