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承诺书

2024-10-01

承租方承诺书(共7篇)

1.承租方承诺书 篇一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作为出租方,不断加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出租方对涉租赁的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承租方对所租赁部分的现场负安全生产责任。

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有多家承租方的,出租方应当对多个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同一协调管理,并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

二、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建设、消防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出租方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厂房、场所安全的文件、图纸和安全监测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出租方应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及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将生产经营性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五、出租方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该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所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租赁双方各自承担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五)租赁双方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六)租赁期限。

(七)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出租方应按规定向园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园区安监部门。

六、出租方需对厂房、场所进行维修改造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承租人,并监督落实各项 安全防范措施。

七、出租方应定期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承租方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安全生产责任区、明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归口部门,细化分解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八、出租方应要求承租方配合进行定期厂房建筑安全状况检查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厂区、场所内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九、出租方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十、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

应禁止承租方出现以下行为:

(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二)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使用国家和园区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四)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租赁厂房和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出租方需监督承租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十二、出租方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租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十三、出租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租赁厂房、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四、出租方在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告。

我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租赁的厂房、场所发生事故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2.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用) 篇二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

址: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租赁房产

1.1 甲方同意将位于

总计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

1.2 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房产的时候仍出现空置情况,在第三方愿意完全接受本合同约束时,乙方可以将房产分租或转租予第三方;乙方也可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将房产归还予甲方。

第二章

租赁期限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2.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除非甲方或房产产权人收回房屋自用,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新的租赁合同将由双方另行协商后书面订立。

第三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赁房产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2租金按

支付,即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产租金人民币

元。

3.3甲方应于收款后向乙方提供合法房屋租赁发票。若因甲方提供租赁发票未能达到税务或政府其部门的要求致使乙方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由乙方选择从应付甲方的租金中抵扣该损失。

第四章

税收及费用

4.1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何税收和费用,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

4.2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交纳。

4.3其它因本租赁合同发生的税费,依法应由各自承担的,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4.4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明文约定的租金和费用之外,其他任何有关该租赁房产的费用或支出应当由甲方支付。

第五章

甲方权利义务

5.1甲方保证房产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或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格通过相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措施。5.2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房产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给乙方,并在签订合同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租赁资格。

5.3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房系用于经营活动,并保证乙方在不破坏房产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装饰。

5.4甲方应对房产及其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房产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租赁期内房产或其它设施妨碍安全或影响正常使用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

5.5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等业务不另收费,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产权人如欲将房产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7由于房产本身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有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或甲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乙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六章

乙方权利义务

6.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房产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它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产内的商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6.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在甲方无任何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它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6.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4乙方可对房产外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合同提前终止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7.2若发生地震、火灾、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致房产毁损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或重建。在房产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待房产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房产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在此营业的市场、环境基础不复存在、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3在本合同期内,除发生市政统一规划、土地批租外、甲方不可以任何其它人为的、行政的决定为理由,要求解除乙方对上述房产的使用权,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实际发生的和可预计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7.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本合同年租金20%的违约金:

1)甲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它规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2)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妥出租房产所需的许可和手续。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结余的款项,租金照实结算;乙方也可选择不予终止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

8.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要续租房产的,应于有效期届满5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房产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房产有优先承租权。8.2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后二十天内,甲方应按当时房屋的实际状态收回房屋。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属于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的一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建筑物本身的结构。

第九章

违约责任

9.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房产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租金的5‰的违约金。

9.2 在甲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租金的5‰的滞纳金。

9.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反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为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章

其它约定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日期:

3.场地租赁合同(我方为承租方) 篇三

承租方(甲方):北京克莱里雅商城有限公司出租方(乙方):北京舜天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场地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

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市区,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及

经营场所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1、租金为每平方米元/月,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2、自开始计付租金之日起,乙方必须在到期之前1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

年租金。

3、以上款项乙方采用方式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时,须向乙方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否则乙方可顺延付款。

第四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场地。

2、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服从该场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3、甲方须按期向乙方交纳租金,并向该场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因租赁场地而产生的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二)乙方义务

1、乙方须保证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楚,并享有处分该场地的权利。

2、租赁期内,乙方保证不将该场地外缘向外20米(即以该场地外缘任一点为圆心、半径为20米)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物租与第三方作房地产广告用。

3、乙方在交付场地给甲方使用时,应保证本场地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及符合本合同的使用目的的要求。、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继续出租该场地,在相同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承租该场地的权利,经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将该场地的租约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第三方继续有效。

2、乙方转让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将该场地交付甲方使用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甲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2、如因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或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对该

场地使用的其他情况,甲方负责解决该纠纷,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如甲方交付的场地除不可抗力事件外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1、2项的要求,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其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4、甲方不能按规定的日期把该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从逾期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乙方应付总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5、如乙方拖欠应付甲方租金超过日,乙方按每日‰计收乙方应交而未交款的滞纳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月租金超过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6、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甲方提前退租,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其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提前收回场地,甲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余下租赁期内乙方应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写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其他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附件:

廉 洁 协 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联系电话:

附件:

廉 洁 协 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4.承租方承诺书 篇四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件梗概: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原告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变更,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吴凤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一中心)公房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凤及其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宝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6日,房地一中心针对吴凤2014年5月27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反映?胡同?号院房屋系房地一中心下属交道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道口分中心)管界,承租人吴春林(您父亲)。2010年3月29日承租人吴春林去世。您于2011年9月21日向交道口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因上述房屋与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有关,故在2010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现更名为交道口分中心)发来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至今交道口分中心仍未接到撤销限制令的通知。另,与您同一户籍人员对您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故我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无法为您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2010年9月5日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布的《协作函》,证明交道口房管所收到《协作函》,故不能对涉案房屋办理任何有关的手续;

2、被诉答复,证明除因西城公安分局发来《协作函》,要求我中心对涉案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外,与原告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也对将原告变更为房屋承租人有异议,不同意原告更名;

3、吴华的《毕业证书》,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

4、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吴华在外无住房;

5、吴生与马桂琴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

6、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出具的《情况说明》;

7、吴和云意见书;

8、吴生意见书;

9、吴娴意见书。

被告用证据6-9证明原告其他家庭成员不同意变更原告为房屋承租人。

原告吴凤诉称,原告父亲吴春林于2006年2月7日去世。吴春林生前承租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5-9号公房五间。原告与父亲在涉案公房居住多年,原告户籍已迁入该房内。自2012年起,原告多次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原告,该中心以种种理由拒绝变更。经原告查询,西城公安分局《协作函》所指的回迁房合同诈骗案早在2012年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宣判。原告告知被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网上、电视均有报道,房地一中心不可不知,即使不知,原告告知后房地一中心核实即可。但该中心拒绝核实,拒绝办理更名,实无道理。另,《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在变更承租人的条款中没有“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的相关规定,故房地一中心以“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缺乏法律依据。原告户口已迁入涉案公房,也与父亲在涉案公房共同居住过,父亲去世后无房仍在此居住,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房地一中心不予变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地一中心于2014年8月6日针对吴凤作出的答复,并对吴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原告吴凤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2000年4月12日吴春林与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吴春林是承租人;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吴春林承租涉案公房户口状况,户主吴春林1971年迁入,吴春林之子吴生、之儿媳马桂琴户口于2002年10月24日迁入,之孙女吴娴(吴生、马桂琴之女)1988年10月22日迁入,吴春林之女吴和云户口于1971年5月30日迁入,吴春林之孙女吴华户口于1985年6月5日迁入,吴春林之女吴凤于2008年6月26日迁入,吴春林之外孙王希(原告之子)于2010年4月17日迁入;

3、2010年3月29日北京市顺义区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吴春林于2006年2月7日火化;

4、被诉答复,证明房地一中心以《协作函》及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更名手续,缺乏依据;

5、北京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吴生、马桂琴系夫妻关系,吴娴系二人之女;

6、北京市房山区房屋产权登记办公室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吴生为位于房山区?路?号楼?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证明吴生、马桂琴夫妇有房产,二人不具有承租公房的资格,变更承租人不需征求其意见;

7、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5月19日出具的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位于东城区?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吴和云,证明吴和云有私有房产,其户口虽在涉案公房内,但其不具有承租公房的资格,变更承租人不需征求其意见;

8、北京市公安局普渡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吴华系吴增喜、朱秀兰夫妇之女;

9、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鼓楼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二份),证明吴凤、王希长期在此居住;

10、2007年4月到2012年12月的《交道口分中心房屋租金缴纳凭证》及涉案公房2009年到2010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采暖费等缴纳凭证,证明原告缴纳了涉案公房租金、水电费、采暖费、话费、煤改电、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原告在涉案公房内居住;

11、《残疾人证》,证明原告听力(四级)残疾;

12、(2014年)东公交道口所户字563号《证明信》,证明原告与吴春林现同一户籍,户口2008年6月26日迁入;

13、(2011年)东公交道口所户字969号《证明信》,证明吴春林、吴凤户口于1971年5月30日由东四?号迁入本地;

14、(2013年)东公东四所户字1098号《证明信》,证明吴凤1958年1月13日出生就同父母住在一起;

15、照片5张,2010年9月11日拍摄,证明对涉案公房提出异议的部分人员(照片显示出吴和云、吴生)在涉案房屋内进行打砸,原告居住公房内墙面、地面铺上了沥青,现无法居住,也可以证明原告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16、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吴增喜在外有住房及住房情况;

17、2014年5月27日吴凤的《更名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更名申请的事实。

被告区政府辩称,因涉案公房涉及合同诈骗案,西城公安分局于2010年9月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了《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现该限制令并未撤销,故房地一中心以该限制令作为依据作出答复是依法行政。关于同一户籍人员对变更承租人有“异议”一事,是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因同原告在同一户籍册中共有五人,其中四人提出书面意见,所以不给原告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是符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的,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2010)一中行初字2049号《刑事判决书》,原告以此证明以董静为首的涉案公房诈骗案已于2012年审结,西城公安分局的《协作函》不能再成为房地一中心拒绝办理更名的理由。

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提供的证据2及原告提供的证据4均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接纳。被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但该份材料的出具时间为2010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目前该份材料涉及的刑事案件是否审结、限制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尚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3,不能证明吴华的居住情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4,只能证明吴华档案中没有分房记载,不能证明其在外是否购有住房,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5,不能单独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和云、吴和平、吴生、吴增喜和吴和兴属于变更承租人应当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范围,故被告提供的证据6-9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3、5、8-

9、11-

14、17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7、16,证明的均为2011年的房产情况,而本案被诉答复针对的是原告2014年5月27日的更名申请,故这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出涉案申请时的房产状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0、15,不能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能够证明(2010)一中行初字2049号案件于2012年3月27日审结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5-9号房屋5间,使用面积42.5平方米,系交道口分中心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原告之父吴春林。吴春林的户籍在东城区?胡同?号,为该户户主,与其同一户籍人员有:之子吴生、之儿媳马桂琴、之孙女吴娴、之女吴和云、之孙女吴华、之女吴凤、之外孙王希。吴凤的户籍于2008年6月26日从海淀区?号院?楼?号迁入该址。吴春林于2006年2月死亡。2014年5月27日,原告吴凤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由吴春林变更为其本人。房地一中心于2014年8月6日作出被诉答复,并送达吴凤。

另查,西城公安分局于2010年9月5日向原东城区交道口房管所出具《协作函》一份,内容为:2009年12月,我分局破获一起以犯罪嫌疑人董静为首的,以销售回迁房为名的特大合同诈骗案件。此案涉及你辖区?号吴春林承租的公房五间,为查明案情,请贵所协助办理限制该户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房屋拆迁等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接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更名条件作出认定。

本案中,房地一中心在被诉答复中列明的不能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理由有二:一是西城公安分局曾发《协作函》,目前尚未收到解除限制令;二是与原告同一户籍人员对此有异议。关于理由一,西城公安分局确于2010年9月向交道口分中心发过《协作函》,要求限制办理涉案公房承租人变更等手续,但该《协作函》距原告2014年5月提出变更承租人申请已有四年,且原告在申请书中也向房地一中心提出了《协作函》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审结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作为直管公房管理机关,房地一中心理应向西城公安分局核实《协作函》涉及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目前是否可以为涉案公房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但本案中,房地一中心未尽调查核实职责,仅凭四年前的《协作函》作为答复的理由,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理由二,《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000年版)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根据公房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对变更承租人的意见,系保护与公有住宅原承租人形成共居关系的且在外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和承租权。故在前引规定中需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与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是具有同一性的概念,即只有符合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的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是需要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本案中,房地一中心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无证据证明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吴华、吴娴属于应当征求其意见的“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就以上述人员均不同意变更原告为承租人作为不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的理由,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房地一中心持上述理由作出不予变更的答复,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应予撤销。吴凤提出的撤销被诉答复并要求房地一中心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下属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对原告吴凤作出的《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

5.承租申请书 篇五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司或企业全称),拟 承租

公告中的项目。请予受理。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话)

(必填)

****年**月**日 日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我单位正式提交承租

所拥有的租赁项目承租意向书,兹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承诺并保证:

1、本次承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承租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方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任何不良社会记录、行政违规记录、司法执行记录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承租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认真考虑了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本单位愿交纳

万元保证金。如网络竞价结束后,被明确为竞得人,我方承诺按规定时间积极履行合同签订、缴纳价款等义务。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我方的行为即构成违约,本单位愿将已交纳报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 请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承租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性质

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主管部门

□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

□非国有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6.酒店承租经营方案 篇六

一.酒店概况

XX连锁酒店是一间新颖并且具有设计感的快捷商务酒店。它成立于2005年,在XX拥有13家分店,为无数的商旅顾客提供温馨优雅的住宿环境。它与一般的酒店,招待所有着质的差别,酒店所采用的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的酒店模式以节制生活的理念以及关注消费者感受为经营宗旨,更与构建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相辅相成,是中国政府鼓励发展和坚决扶持的健康品牌.酒店时尚而又亲和的现代派新理性客房设计,是根据欧美大陆风格,现代主义风格和我国大陆的流行风格设计。

二.经营内容

客房住宿,多功能会议厅,餐饮,KTV休闲娱乐。

三.经营方式

1、全权经营——公司受业主信任委托,委派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并获得基本管理费与奖励管理费的一种经营方式。

酒店管理公司的基本运作:

2、制定营销方案——评估酒店产品,确立市场定位,制定发展规划,预测经营目标。

3、建立管理规程——根据酒店硬件设施水准与星级评定目标,设计软件管理系统,在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质量标准、操作规范等酒店管理软件范畴内达到系统运作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4、设计运作体系——建立酒店组织机构运作体系,审定酒店人员编制与职务薪级体系,健全酒店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酒店管理公司的培训服务:根据“锦禾管理模式”,建立“以岗前培训为基础、以服务意识为先导、以岗位技能为重点,传、帮、带”的酒店全员培训运作模式。

6、全员基础培训——根据酒店营业准备培训大纲要求,由业界专业人士施教,对新员工进行酒店服务教育基础培训。

7、专业理论培训——根据酒店经营发展与业主的需要,按照酒店培训大纲要求由酒店管理专家对管理层(领班、部门主管)进行传接式专业理论培训。

8、岗位技能培训——根据酒店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部门训导员在培训部指导下,对试营业阶段已上岗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强化培训。

9、酒店管理公司的用品筹划:根据酒店硬件设计功能与经营布局,兼顾营运与管理需要,提供酒店营业设备用品清单,评估市场价格,选择供应商。

10、用品定样——根据酒店规模等级,制定酒店各类用具用品订购清单,编制预算,批量购置

四.经营理念

1.文星与一般的酒店有着“质”的差别酒店所采用的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的酒店模式。

2.以“节制生活”的理念以及“关注消费者感受”为经营宗旨,更与“构建节约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相辅相成,是中国政府鼓励发展和坚决扶持的健康品牌。

3.酒店时尚而又亲和的现代派新理性客房设计,是根据欧美大陆风格,现代主义风格和我国大陆的流行风格设计。设计典雅时尚、舒适简洁,人性化的房间配置、色彩各异的温馨浪漫纱帘、充满神秘与诱惑的风格独特的墙面装饰,配合着迷离的灯光,文化主题和技术要素的结晶,体现了酒店房间的系统性、功能性、方向性、标准性和艺术性,充分的将西方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展现得淋漓尽致。

4.优越的地理环境,完善的设施设备、精益求精的专业团队以及亲切殷勤的细心服务,令您倍感“宾至如归”。相聚自是缘份,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使你居住愉快。

7.机械设备租赁 承租方 格式合同 篇七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承租方(乙方):集团桩基公司第分公司

根据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型号,数量台,甲方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操作人员。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

租金为每日元整。租金按照乙方同建设单位约订的拨款比例按月支付,乙方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租赁机械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进出场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甲方承担。

四、操作人员

1、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特种机械操作证,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更换。

2、甲方的操作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的调配,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由于操作人员的过错或机械设备自身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3、操作人员的食宿由甲方承担。

4、操作人员不得无故请假,有正当理由须请假的,甲方应当指派其他具有操作证件的临时操作人员来接手相关工作。

五、安全事故责任

1、在设备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设备及操作人员办理保险、安全等相关手续,甲方应承担的全部费、税。

2、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为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机械设备以及人员的安全事故,甲方及其操作人员承担全部费用、赔偿金及连带责任,乙方有权扣留设备并保持索赔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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