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2024-09-25

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共9篇)

1.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一

办理贷款委托书合集八篇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越来越多的事务会去使用委托书,怎么写委托书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办理贷款委托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1

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 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委托人(签字):

_______ 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2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因本人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公馆社区鹿角村修建住房,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五德支行(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本人无法到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年 月 日

代理人:

年 月 日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3

委托人:_____,男,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女,一九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我委托人__系未婚,与受托人__系__关系,现我准备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___县___路___号“______项目”__幢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该房屋购买后为__单独所有,无其他共有人。现我因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购买该房屋及按揭贷款等相关事宜,特委托__为我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上述房屋开发商签订相应的认购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并领取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向上述房屋按揭银行申请贷款及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并以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与按揭贷款行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包括填写相应的贷款申请、划款授权书、代扣代缴委托书及缴纳与抵押登记、担保相关的`费用、代为承诺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担保责任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及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登记和抵押担保登记等事宜。

三、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我们的相关征信。

四、在上述按揭银行开立还款账户,办理储蓄卡。

五、受托人有权就其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文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所签署的文件及提供的材料和所产生的正当费用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4

XXX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需将在XXX市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转出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去贵中心办理,现委托**(身份证号码*****)代为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户籍类型:城镇□ 农村□

本人户籍地邮编:********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代办委托书(单位)

XXX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员---,(身份证号码:---)根据有关政策,需将--市---县(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转入XXX市,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代为办理转入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5

委托人:,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身份证住址:______

委托人:,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身份证住址:______

受托人:,性别,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身份证住址:______

我(们)与受托人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

年X月X日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6

授权人姓名(以下简称“授权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姓名(以下简称“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2.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 壹 年,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省 _______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日期: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7

个人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个人贷款卡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办理贷款委托书 篇8

我系(这里填写委托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将授权委托(这里为被委托机构)公司的(这里为被委托人)为我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办理代办贷款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签字)(如有必要还可添加贷款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委 托 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需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2.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二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 大部分公司都是股份制的, 如果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这些股份只掌握在一小部分公司股东手里, 上市是一个为企业吸纳资金的好方法, 也意味着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0万股, 公司最大的股东董事长通常要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 即510万股以上, 剩下的490万股则投放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 相当于把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卖给社会大众。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 而通过上市可以给企业带来一些好处:吸收资金、融资速度快;所有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者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 变现能力强;上市募集资金比向银行贷款简单方便, 公司可以永久使用该部分资金, 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财务透明度大, 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知名度;把股份转让给管理人员可增加管理者对公司的责任感。

二、委托贷款业务逐渐凸现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 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近年来, 受后金融危机与我国经济政策的影响, 因资金面吃紧, 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 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将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利润增长点。委托贷款资金多是流向缺钱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据央行2013年第4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达17.29万亿元, 比2012年多1.53万亿元。从融资结构分析显示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增加较多, 尤其是委托贷款规模增加。该报告数据还显示:人民币贷款仅占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1.4%, 为历史最低水平;股票融资继续处于低位, 企业债券融资少于2012年;外币贷款比2012年增加较少;全年实体经济以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方式合计融资占2013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29.9%, 比2012年高出7个百分点。据该报告:2013年委托贷款规模25 465亿元, 2012年同期为12838亿元, 2013年同比约增100%。

三、委托贷款业务是双刃剑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向需要资金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放贷的行为, 应当说是合法的但不合理的“钻空子”行为。从企业的短期收益看, 上市公司这种通过放贷就能够获得比较高的收益的行为, 较之从努力地设计产品、生产制造、策划营销、市场跟踪等传统主营业务的行为获得的收益要轻松容易, 钱也来得更快, 而使得上市公司“偏好”委托贷款业务而“荒废”主营业务。短期的收益从理论上看在签订的委托放贷的合同里可以实现, 但是万一发生款项收不回, 抵押无法变现的情况, 就会给上市公司自身, 特别是给中小投资者带来风险, 作为有委托贷款业务的上市公司应该充分考虑这种风险, 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还有一个不利影响就是:通过委托放贷业务后, 上市公司成了“类银行”, 而获得贷款者, 很可能是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从银行获批贷款的一些企业和项目, 此部分委托贷款的发放可能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冲突。2013年上半年, 有110家公司发布了委托贷款公告, 合计金额约200亿元, 贷款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至12%之间, 平均年利率10%。而在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中, 银行只起到“受托人”作用。1000万以上的委托贷款, 银行通常按千分之三收取手续费, 1000万以下则按千分之二收取。然而, 银行并不愿意以收取手续费为自己主要收益。为了达到腾挪贷款或吸收存款的目的、为了扩大利益, 银行内部的各种违规操作也屡见不鲜。例如银行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又比如一旦出现违约, 银行可能还会通过发放贷款来置换出委托贷款。总之雪球越滚越大, 风险不断增加, 如果风险一旦无法防范, 最终还是抗压能力最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害最大。

再换一个角度思考, 为什么有这么多上市公司发生委托贷款业务,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比较严重, 还有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在迫切筹资, 这些中小企业和房开公司通过银行的贷款程序难以获得或难获批更多的贷款, 而上市公司的委托放款对于这些企业来说, 是多了一个获得资金的渠道。这现象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小企业贷款之难。要解决这个问题, 最主要的是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建立更多的中小银行来直接针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开放更多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业务。还有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于委托放款、委托放贷的门槛和尺度, 要做出从严的要求。

四、结语

委托贷款业务是调节社会资金分配、提高资金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对加快资金流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长远考虑, 委托贷款也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难以担当的经营风险, 所以上市公司应从其长远利益出发, 谨慎实施委托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余丰慧.民间借贷高利率酝酿风险[J].新经济, 2011 (7) :45-47.

[2]张继德.上市公司放高利贷的原因、危害和对策[J].会计之友, 2012 (4) :70-71.

3.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三

这里所称“寄养”,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未成年人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未成年人称为“被寄养人”。近年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根据现行的规定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情况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一,“寄养”未成年人在中国内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寄养”未成年人仅发生在中国内地的农村与市镇之间,其年龄为不满15周岁。1977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做出规定:“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15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改革开放后,中国领事开始涉及办理“寄养”未成年人手续,其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现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2条规定的“寄养儿童的父母要提出书面寄养申请”事项表明,“寄养委托书”已开始走进中国领事职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寄养”未成年人手续与公证认证业务密切相关,其年龄限于未满18周岁。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颁布实施的《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规定:华人华侨在中国内地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应提供的“寄养委托书”等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和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依其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一)“寄养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寄养委托书”须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其基本内容如下:

1.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2.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3.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4.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8.委托寄养人的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地点和日期。

(二)中国公民陈先生夫妇为女儿阿娜办理了“寄养委托书”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由此,陈先生夫妇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签署的“寄养委托书”文本及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国公民李先生夫妇为儿子阿福办理了“寄养委托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依现行做法,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应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由此,李先生夫妇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4.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总而言之,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可又无法亲自回国办理有关手续,须到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以便在中国内地顺利办理寄养手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的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或在华停留居留的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章,另行为被寄养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

4.办理贷款授权委托书 篇四

委托书是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委托书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委托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办理贷款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办理贷款授权委托书1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因本人在云南省xx镇公馆社区鹿角村修建住房,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五德支行(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本人无法到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办理贷款授权委托书2

委托人: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____身份证号码:

我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以____的.名义拥有/我们夫妻准备以____的名义购买/我们夫妻共同拥有/我们夫妻以____的名义购买了位于____的房产(产权证号码:),现委托____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如下事项: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处分的上述财产是指委托人个人份额内的财产。

委托人:

__年__月__日

委托参考事项:

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缴纳有关费用;办理楼宇入伙手续;

到房产部门代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证;

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按揭、抵押登记手续;签署抵押贷款合同、按揭合同、借据及其它文件;

代为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代为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

代为办理出租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代为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收取房款;

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手续;

代为办理公证手续。

办理贷款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

姓名:XX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姓名:XX 身份证号码:

我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以XX的名义拥有/我们夫妻准备以XX的名义购买/我们夫妻共同拥有/我们夫妻以XX的名义购买了位于XX的房产(产权证号码:),现委托XX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如下事项:

1、XXXXXXX2、XXXXXXX

代理期限: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处分的上述财产是指委托人个人份额内的财产。

委托人:

X年X月X日

委托参考事项:

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有关手续;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缴纳有关费用;办理楼宇入伙手续;

到房产部门代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证;

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按揭、抵押登记手续;签署抵押贷款合同、按揭合同、借据及其它文件;

代为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即赎楼)手续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代为领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

代为办理出租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

代为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转让合同;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收取房款;

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手续;

5.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五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房屋抵押按揭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

一、委托代办事项

甲方因购买位于xxxxxxx房屋的需要,现委托乙方办理以上房屋低押按揭贷款事宜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费用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办理上述房屋贷款事宜必需的所有材料.2、甲方向乙方预付办理抵押贷款办证费用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

3、委托代理拥金的收费标准和期限

甲乙方签订本协议同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拥金人民币(大写)元

(¥ 元)。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签订以后,如果甲方中途悔约,则乙方不退回代理拥金。

2、甲方对乙方的各项工作给予配合,如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或不是乙方的原因而发生延误的,乙方工作期顺延。因甲方自身原因而导致上述委托事宜不能完成则乙方不退代理拥金。

3、乙方如自身原因没有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则应退还全部代理拥金给甲方。

四、其它约定(此约定需双方另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6.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篇六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 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 (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本文所说的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途径, 是指农民作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贷款。此种贷款的委托人依旧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任何愿意提供贷款给农民的主体;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 也可以是个人;借款人可以是农民自己, 也可以是农村企业。

二、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优势

1. 三赢局面 (微观) 。

(1) 对委托人。首先, 对于委托人来讲是收益率的上升, 把剩余资金存入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87% (截至07年12月14日) , 而把钱贷出去每年的贷款利率肯定会比存款利率高。其次, 还有利于委托人拓宽投资渠道, 分散风险, 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2) 对受托人。主要是扩大了业务收入。目前, 银行的业务收入过于单一, 传统的存贷业务的收入占绝对比例, 而发展中间业务, 是银行扩大业务收入的重要途径。委托贷款的业务收入是手续费, 它不受贷款风险和贷款效益的直接影响, 因而比利差收入更为稳定, 而且成本费用极低, 业务收入几乎等同于可实现利润。此外, 还有利于分散银行的风险和增加其竞争力。如果受托人是个人, 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 对借款人。主要是贷款可以得到满足。从瑞安市对十个村一百户农户问卷调查得出:瑞安市农户对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 有51%选择自有资金, 2 5%为民间借贷, 2 4%为申请贷款。这说明还有49%的农民希望通过借贷途径获得资金, 而金融贷款仅能满足不到其中一半的农民贷款需求, 农民贷款需求仍有较大空间。从该资料中不难得出, 如果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得到推广就可以满足部分农民的贷款需求, 从而可以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促进农村的发展。

2. 两个促进 (中观) 。

(1) 有助于促进资金从城市到农村的流动。目前, 普通的城市企业和广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资金想投资农村也没有好的途径。如果推广委托贷款这种方法, 就能使得原来并不了解的双方成为资金链条的两极, 从而打破从城市到农村的资金无通道的局面。

(2) 有助于促进农村内部资金的循环利用。委托方当然可以是农民自己, 他们之间信息基本是对称的, 部分富裕的农民或有资金剩余的农民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有法律保护的途径把钱借给其他农民, 从而使得农村本身的资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 缓解农村资金的外流。

3. 杠杆效应 (宏观) 。

政府为了解决三农问题从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如果财政拨款是在给农民输血的话, 那金融贷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贷款中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强大的杠杆效应。如果将委托贷款比作一个支点, 将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 那这个杠杆撬动的就不只是原来的那种政策性贷款所带来的微小的资金量, 而是整个社会巨大的资金量, 其中不仅包括农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 不仅包括企业、机构, 也包括个人的。这是其它贷款所没有的。此外, 这一方法还有打压高利贷, 制止地下钱庄和地下金融, 以及缓解流动性过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障碍 (风险分类)

虽然这种委托贷款有诸多优势, 但是推广它也存在许多障碍。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 分析这种特殊的委托贷款实现的障碍, 可以从源自借款人的风险和受托人的风险这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 借款人的风险

目前, 国内的各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借款对象主要是针对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开发等项目, 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的委托贷款则针对的是有相当规模的农村企业, 这中间均没农民。农民难以成为委托贷款的主角, 主要是源于其贷款风险相对于其他贷款主体的风险更高。主要是以下两点:

(1) 是自然风险。其广泛意义上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本文指的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 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 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 从而会导致贷款的风险。

(2) 是信息风险。这一点主要是指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障碍。具体而言, 由于地域差异, 作为借款人的农民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 前者更确切地知道的这笔贷款的风险与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将钱借给相对熟悉的市政部门。

2. 受托人的风险。

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机构, 还包括个人。一方面可以使得这种贷款更加灵活便于推广, 另一方面还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这样做本身会带来受托人的信用风险。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个人非金融机构) , 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 受托人有可能将资金据为己有, 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贷款。

四、针对障碍的几点建议

1. 开展业务宣传。

目前, 社会公众普遍对委托贷款都缺乏了解, 更不用说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了。这是制约业务发展的关键间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发展客户, 委托贷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解决这个间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全方位大力开展业务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应该重点宣传以农民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2. 建立农村试点。

由于该项业务属于创新, 应该寻找一个比较合适的农村作为试点, 向该村农民详细介绍, 对有意借款的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将其各种情况和建议记录下来, 及时的分析并调整政策。待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广。鉴于我国农村的地区性差异很大, 推广时应该因地制宜, 不应一刀切。

3. 构建信息平台。

鉴于目前我国金融运行体制和当前的有关制度规定, 建议由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牵头, 其它各商业银行参与, 定期发布针对农民的委托贷款供求的相关信息。经办行可先大量收集资金供求信息, 汇总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 构建一个促进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够相互了解、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可以客观公正的发布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所要求的条件和欲提供资金数目等内容, 使资金供需双方真正得以相互沟通, 以提高签约的成功率。

4. 协助设计产品。

受托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 可以针对不同的贷款双方设计不同的委托贷款的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抵押、担保和信用的选择, 一次性和分期还款的选择, 利率的确定, 借款期限长短的确定等等。

5. 引入保险机制。

针对自然风险, 可采用在委托贷款中引入贷款保险的方法, 让保险公司对这种委托贷款进行承保, 降低这种风险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让农民购买农业保险, 避免遭受灾害之后没有收入, 造成违约。建议这些保费应该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出一部分, 以鼓励这种方式的推广。

6. 进行风险评级。

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银行“6C”原则 (借款人的品德 (Character) 、才能 (Capacity) 、资本 (Capital) 、担保品 (Collateral) 、经营环境 (Condition) 、事业的连续性 (Continuity) ) , 设计一种专门针对这种农民作为借款人的风险评价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过去的借贷情况, 抵押品情况, 年收入情况, 家庭成员的情况等等。评价的语言应该浅显易懂, 便于农民的理解。

7. 进行财政补贴。

为了这种新型贷款的发展, 就要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 政府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轻农民的费用支出, 补贴大小可以参考每笔这种特殊委托贷款的费用。建议政府将补贴给与促成委托贷款的受托人, 这样一方面可以鼓励银行或信用社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可避免将补贴直接给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8. 监控贷款使用。

受托人应积极主动地利用自己的贷款监控系统帮助委托人监控借款人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对发现借款资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问题时, 应主动及时地协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总之, 这种委托贷款的推广虽然有一定的障碍, 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其他贷款所少有的。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尽量减少其弊端, 让它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乔亚东程志腾:制约当前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的几个因素,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6年第12期

7.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七

房屋几经易手,期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即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房款,贷款与否并非支付房款的前提条件。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定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衢州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朱某,房价款为678000元,于合同签订日由被告支付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于房屋过户时支付首付款178000元,余款500000元在银行按揭贷款发放日结清。若违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利息(按购房余款×1‰×逾期天数)。如被告在银行查出属拒贷款;或政策变动造成不能办理贷款;或获批的贷款金额不足合同约定的金额,被告需自筹现金补足购房余款,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朱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78000元,承诺于2013年5月8日前结清购房余款50万元。2013年4月7日,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013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因银行不能在2013年5月8日前发放按揭贷款(延期放贷),则以银行放贷时间为准;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完整银行贷款资料,责任与原告无关;如果原告不能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资料,责任和被告无关。后银行方未能放贷,被告也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余款。

法院裁判

浙江省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逾期付款时间,综合考虑房屋交易情况及被告支付能力,应给予一定宽限期。遂判决:被告朱某支付原告徐某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某当庭向徐某付清剩余房款。

案件评析

(一)关于本案原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即原告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仅仅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方可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即出卖,现原告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无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房款即违约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为本案适格原告,原告通过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其支付购房款,同时也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即是涉诉房屋的实际享有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告有权主张合同利益。

原告举证了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定金协议》以及《房屋转让证明》、《房款收条》以及当时中介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三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原告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原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涉诉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原告已经实际获得了涉案房屋的准物权。物权登记仅仅是推定登记本上所有权情况,当实际物权发生变更又没有进行登记时,应以实际变更后的物权为准,故即使房屋产权证。笔者认为,原告徐某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银行不发放贷款的责任在于原告还是被告,被告能否拒付剩余房款。本案就银行未能发放50万元贷款的原因,原告认为系被告认为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过高,被告不同意提供銀行卡,导致银行不能发放贷款;被告则认为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的原因在于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就不能发放贷款50万元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认为就本次交易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就此并不能阻却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房款的权利。

(三)关于违约利息支付的时间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应付房款的时间应以约定的时间即2013年5月8日前为准。理由是,虽然双方约定剩余房款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但支付房款本身就是买方即被告的义务,不管被告因为什么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这个责任均应有被告自行承担,现被告提出系因原告不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导致其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即使属实,也不是拒绝按约定支付房款的抗事由,不能阻却其按时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被告原先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方式是按揭贷款,但现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名下,显然合同中原告已经就其义务履行完毕,被告也应支付剩余房款。但涉案房屋办理按揭贷款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先约定的附条件的付款时间不能成就,应给于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限。

8.也谈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 篇八

一、委托贷款的产生及特点

在我国,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不便于国家计量和监督,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历来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为了合法调剂企业资金余缺,疏通企业间的借贷需求,委托贷款应运而生。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该贷款业务是以银行为“桥梁”,通过银行的运作和管理,使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可行化、合法化。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签有委托贷款协议;(2)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必须由委托人指定;(3)委托贷款必须以受托人的名义实施;(4)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利息收入归委托人;(5)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在实务中,委托贷款业务一般签署的是双方协议或三方协议,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一个是贷款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方协议委托贷款合同的主体则是: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另一种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委托贷款是将这两种法律关系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贷款业务。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交叉使银行具有两种身份,在与贷款企业的委托关系中,银行是受托人;在与借款企业的借贷关系中,银行又是贷款人。《贷款通则》关于委托贷款的定义中,也是将银行界定为贷款人 (受托人)。

二、理清贷款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贷款通则》给贷款人做出了定义,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概念并没有体现出借贷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是从行为准入和业务资格上进行的表述。所谓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概念表明的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债,即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表现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债的权利人和债的义务人,除借贷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外,还有其他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等,债权人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典型法律概念。从贷款人和债权人的定义上理解,贷款人不等同于债权人。《贷款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该规定在明确借款合同适格主体的同时,也确定了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贷款人提升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地位,当贷款人发生借贷业务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就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即债权人。

三、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如果不考虑贷款企业(委托人)的贷款资格问题,就委托贷款而言,贷款企业是理所当然的债权人。但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贷款只能由有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委托贷款中若认定贷款企业为债权人,就违反了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贷款的规定。再者,委托贷款是法律规定的由两项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组合在一起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能片面地将委托行为剥离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单独理解,这是因为代理是委托人将自己具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于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委托人必须在具有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授予他人代为实施,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不具有贷款资格,何谈授权他人进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以〈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银条法〔1992〕13号)中也规定了委托贷款的不可分性,如果简单地、不加区别地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去衡量委托贷款行为是否符合代理的要求,或是割裂委托贷款协议书和委托贷款契约所形成的内在联系,而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谁是谁非,就会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所以说,在委托贷款中,贷款企业(委托人)是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定受托人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更符合法学原理和法律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债权人即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办理委托贷款的抵押登记时,应由金融机构(受托人)与借款人或第三人共同申请,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收取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将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登记为抵押人。

9.公司办理贷款的委托书 篇九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一)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逐年增长

现阶段,受货币政策的影响,正常贷款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维系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合法地规避信贷规模管控,采取了主动应对市场变化、积极转变经营管理理念的方法,将住房公积金与企业自有资金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范围进行了逐步拓宽,加大了委托信贷业务的发展力度。从2005 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进入了一个高速的发展阶段,据相关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国内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高达9.33 万亿元,同比增长29.25%;其在融资规模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7.6%,同比高出1.0 个百分点。

(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主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和改进,进一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管理力度,使委托贷款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发挥出了重要的民生保障作用,由此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该项业务所占的比重也随之增大。相关调查统计数据结果显示,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我国共计发放222.51 万笔个人住房贷款,总值高达6 593.02 万元,公积金住房贷款率为68.89%。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差异较大,中东部一些比较发达的省份在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上相对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在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上相对偏低。其中,重庆、北京等城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最高,山西省最低。不仅如此,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增长速度也比较快,从而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出了资金保障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我国全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12 956.87 亿元,同比增长12.4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为7 581.96 亿元,占全年缴存额的58.52%,比上年增长13.99%。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5 714.52 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1 876.44 亿元,分别占比75.37%、24.63%。

(三)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缺乏平衡性

现阶段,在利益驱动下,国内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办理委托业务赚取手续费的方式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贷款的过程中,还可以吸收部分存款,由此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动力也随之进一步增强。然而,因金融机构的情况及经营战略存在差异,国内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其中农信社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这方面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而城市商业银行却因为自身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等原因,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为缓慢。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不规范

受委托贷款业务量大幅度增加及业务模式创新的影响,这部分业务的经营管理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同时,因与委托贷款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统一,从而使得各商业银行此项业务的开展存在过度竞争的现象,不但使委托贷款业务的利润大幅度减少,而且还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损失风险较大

2013 年以来,商业银行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由于此类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向社会大众募集的理财资金,若委托贷款不能正常偿付,不仅会使商业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也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风险管理缺乏有效性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的范畴,所以商业银行一般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降得很低,并且在审批和贷款后的管理上也显得较为宽松。此外,还有的商业银行由于未能正确理解委托贷款的含义,对贷款收益率有所夸大,导致部分委托贷款业务逐渐成为集资行为,致使委托贷款发生风险损失时,产生较大范围的责任纠纷,从而引发群体性法律风险。

(四)调控与监管难度增大

由于委托贷款不计入各项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同时,部分委托贷款投到了国家限制的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污染高风险等行业,而在三农、中小微企业、县域等国家政策扶持方面投入不足。此外,由于委托贷款业务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大多根据自身的条件制定相应业务流程和要求,其标准参差不齐,增加了统一监管的难度。

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委托贷款管理规范

具体建议如下:首先,为避免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面临高风险,必须严格控制银行以“银证合作”的方式获取理财资金,并且还要严格控制大型企业擅自挪用信贷资金,从委托贷款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次,金融机构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必须全面调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本付息情况等,进一步规范审查审批和手续费收取等操作,规避该项业务带来的不良风险。再次,对委托贷款利率进行规范。建议国家应针对委托贷款业务出台操作指引,明确限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强化银行的货币监督职能,防止委托人变相牟取高额利息。

(二)强化委托贷款的监测与分析

一是进一步加快推进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别是对委托方准入条件、资金来源、贷款投向、期限、利率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委托贷款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法律保障和约束。二是积极探索建立委托贷款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委托方主体类型不同对委托贷款实施差别监管,增强风险监管的针对性。

(三)提高风险意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委托贷款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并及时通报委托贷款案件。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完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的操作指引,严格限制委托人在本行申请贷款的规模,不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委托贷款。同时,各金融机构应该构建起一套全面、完整的监测体系,掌握与委托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情况,了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点,在此基础上,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四)健全法律法规

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出台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以此规范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防止其过度竞争。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大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执法检查力度,并密切配合立法机关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使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何虹,王胜武.关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潜在风险[J].金融博览,2014,(9):56-57.

[2]王家辉.关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的思考[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2):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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