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精选7篇)
1.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港口)局,有关行业协会,部交科院、规划院、水运院,有关港口、航运企业,部内有关单位:
港口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要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为世界港口大国,对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港口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节能环保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和不足,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提高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水平,由单一装卸仓储功能向物流、商贸、信息、金融等功能拓展,提升质量效益和服务水平。为推进我国港口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本意见以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为指导对象,其他内河港口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加快转变港口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改革创新,调整优化结构,夯实发展基础,拓展港口功能,推进平安港口、绿色港口建设,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带动作用更加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三)拓展服务功能,发展现代港口业。
1.完善港口功能体系。港口企业在着力提升装卸仓储服务基础上,加强港口与区域内产业互动,积极发展临港工业服务功能。注重港口与保税、临港物流园区经济融合,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要积极拓展现代服务功能。按照功能定位和实际条件积极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发挥特色优势,构建定位明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配套协调的服务体系。
2.大力发展港口物流。支持港口企业大力发展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创新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物流服务。鼓励港口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以港口主业为基础,积极发展与航运、商贸等关联产业的合作经营,延伸港口物流产业链。
3.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务。积极推进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港口
充分发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依托主业大力发展港航信息、贸易、金融、保险、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务。支持港口加快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有序建设邮轮码头,逐步完善邮轮港口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港口水上旅游等休闲服务和港口文化产业。
4.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引导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全面推进精益化管理,不断提高港口经营专业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港口企业围绕效率、服务、品牌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大型港口企业从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营运型管理转变,鼓励民间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港口业务,支持国有港口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四)完善港口运输系统,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5.完善港口基础设施。以完善港口主要货类运输系统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外贸原油接卸码头、集装箱码头、北方煤炭装船码头、外贸铁矿石接卸码头建设节奏,提高南方煤炭接卸公用码头能力。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港口公用航道、锚地建设。
6.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规划协调,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港口专用公路和铁路专用线。加快建设大型集装箱港区和大宗干散货港区的铁路集疏运通道,鼓励港口企业推动内陆“无水港”建设。加快“两横一纵两网”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发挥内河的集疏运作用。
7.积极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联运业务。充分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积极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不断提升港口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科学配置港口资源,引导港口集约发展。
8.调整港口结构。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完善港口布局规划,继续强化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在全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强化港口的区域性作用,通过管理创新、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合理实施新港区开发,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
9.打造港口服务网络。发挥港口企业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港口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配置资源,建立区域性服务网络,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战略,支持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码头运营商。
(六)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10.集约利用资源。强化规划管理,集约利用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等资源。统筹新港区开发与老港区改造搬迁,促进港口与城市协调发展。加强既有码头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应用港口节能节水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综合利用疏
浚土、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11.优化港口能源利用。鼓励港口企业应用液化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港口的使用比例。引导港口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能效管理。支持港口企业开展既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12.加强港口环境保护。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设施设备,控制和减少到港车船在港口的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严格依法配备污染监视监测、污染物接收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加强港口环境监测、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引导港口企业开展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推进港口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支持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等环境保护技术研究。
(七)加强港口安全管理,深化港口平安建设。
13.强化港口安全责任制。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港口工程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切实落实客运码头、滚装码头、油气液体化工品码头及库区、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14.加强港口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港口装卸、输送、储存、运输等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客船旅客和司乘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港口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专业队伍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加强港口安全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
15.建立健全港口治安防控体系。加快港口重要区域技术防控、物理防控装备设施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推进港区监控信息系统互联和治安防控资源共享。推进国内客运码头港口设施保安、重点港口全港保安工作。研究建立港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环境。
(八)提升港口信息化水平,促进港口服务高效便捷。
16.加快港口信息化应用。港口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化与港口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全过程融合,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安全性能、服务质量和服务便捷性。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港口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鼓励港口企业发展第三方港航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延伸港口物流信息增值服务。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物联网应用工程。
17.提升港口装备智能化水平。支持港口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货物在港口的换装作业效率。鼓励港口企业推进自动化装卸设备、智能化流程优化与控制、管控一体化等的应用,开发应用专业化码头生产智能调度系统,开展全自动化码头应用试点。
18.促进智慧型港口建设。大力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港口推广应用。支持港口企业加快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感知网络,积极打造港口数据云服务
平台,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实现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全面提升港口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与水平。
19.促进口岸便利化。推进港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港口、航运、货主、代理、口岸监管部门间的电子数据联网交换。继续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水运口岸形成“单一窗口”,实现港航、海事、海关、国检、边检等部门的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口岸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优化口岸环境。
三、主要措施
(九)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港口转型升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合力推进。借鉴国内外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交流,形成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良好氛围。
(十)深化港口改革开放。
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理货经营市场准入、沿海港口(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机构设置审批由部下放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引航机构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锚地的共享公用机制。研究完善港口评价机制,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试点开展基于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经济运行综合评价。
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十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
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十二)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提高港口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岸线管理制度,严格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港口项目建设,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提升港口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港口经营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引导力度。加强港口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三)完善政策法规。
落实《港口法》的规定,促进有关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督促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使用的规定,主要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制定多式联运规则。加强港口管理法规立、改、废工作。
(十四)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港口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港口设施装备、货物装载、信息交换、服务质量等标准的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推广应用中国港口标准,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在港口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3日
2.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二
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市场建设方面,缺乏科学规划,有的市场占地面积求多求大,出现招商不足、“门庭冷落车马稀”的有场无市现象,导致单位面积产出效率效益低,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在交易市场性质定位方面,综合类市场偏多,专业类市场不足,市场“同质化”趋势严重,处于“一般化”甚至“边沿化”状况,发展前景堪忧。另外,市场创新意识不强、创新能力弱,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大潮面前,束手无策,无所作为,转型发展步履维艰。绝大多数市场品牌集聚度、信息化、规范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流通效率低,经营成本高。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的交易市场应怎样转型升级呢?
第一要市场建设信息化。以电子商务应用助推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互联网+”转型升级改造,发展适合商品交易市场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模式,以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为核心,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流通效率。商品交易市场自建电商交易平台或入驻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商品交易市场与电子商务互动发展。加大数据技术在商务领域深入应用,利用商务大数据开展事中事后工作。开展商品流通全流程追诉和查询服务,重点支持农产品、食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应用。
第二要市场服务功能平台化。拓展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向现代市场服务综合体发展,做强传统交易功能,增强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展览战时、融资服务、咨询培训等新型功能。应用互联网技术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向生产、零售、服务环节延伸,实现由商品批发向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转变。建设综合消费实体体验店,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消费者的全渠道、全天候互动,增强体验功能,发展体验消费。
第三要市场经营品牌化。加强市场品牌注册、经营、管理与宣传,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提升品牌知名度;发展品牌联盟,建设品牌联合采购平台;推动市场创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特点的自主品牌。
第四要市场管理规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市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鼓励专业的市场管理公司做大做强。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要国外内市场一体化。构建和延伸国际营销网络,拓展市场发展空间,推动国内外一体化市场发展。在帮助“一带一路”建设战略之余,支持商品交易市场走向世界。借助自贸区、跨境电商中国试验区等自身优势,加快商品专业市场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进口商品批发零售,满足国内生产生活需求。
第六要商贸物流联动化。商品交易市场要与物流园区紧密结合,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和物流空间进行分离,实现传统市场向现代采购中心、品牌贸易中心发展。创新农产品交易市场物流服务模式。
第七要提升市场专业化水平。商品交易市场要实现专业化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带动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互动发展,逐步形成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聚区。
3.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三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问题,简单地说,便是谁应该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的角色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我国批发市场处于一种低级的交易状态,买主和卖主都由个体户承担,多为个体农民、农村经纪人或小型批发商。农民将自己种植的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就地摆摊贩卖情况大量存在,其次是由农村经纪人组织的小规模集中售卖,而买方也多为小型批发商或个体户,他们均以个体经营的方式进入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也多以一对一的对手交易为主,经济活动松散、组织化程度低、难以统一规范和管理。加之农民和农村经纪人自身文化素质限制,造成其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约束力不强,单凭朴素的认知处理问题,视野格局多限于满足自身需要,全局发展意识薄弱,在这种主体情况下构建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从根本上缺乏基础与动力。
笔者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必须组织化、规模化,只有具有一定实力的大机构进入批发市场,承担买卖角色,首先实现批发市场主体的升级,才能支撑整个批发市场的转型与升级。在大量的考察中笔者发现,很多现代化、高效率的批发市场,交易主体都是由机构承担,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我国应借鉴其发展经验,将大型机构引入批发市场,如利用农村合作社、供销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程度高、便于规范管理的交易主体。这样的交易主体有能力组织大规模的集中交易,能够运用现代化的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将批发市场与以个体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有效区分开,批发市场的功能升级才能得以更好地实现,拍卖制等现代化的交易手段才有实施的条件。
除了主体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属性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企业性经营,企业的目的是盈利,他没有平抑物价的义务,更无法承担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任。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各种指责,其出发点在于没有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当成一个盈利性企业来看待。笔者的看法是批发市场本身确实不应该是一个大幅盈利性的机构,它应该是准公益性的、低收益的,但它的公益性部分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而是由政府出面建设。
准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由政府或政府绝对控股的公司出面建设,是我国最顶层的批发市场,承担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集散功能,在规模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其控股权归政府所有。政府再选择有实力的企业来经营,但企业的经营要在政府的指导与规范下进行,政府首先要严格规定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否则将被取消经营资格,而企业由于提供了公益性服务所产生的损失则由政府提供补贴。笔者认为,经营批发市场的企业收益率合理区间应该在2%-3%之间,假定社会平均收益率为8%,那么企业因此损失的5%-6%则由政府出面补贴。在此前提下,企业代替政府承担公益性流通职能,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公益性设施建设,提供相关公益性服务。
顶层农产品批发市场重在规模和质量,数量上有2-3家即可,这2-3家批发市场组成流通国家队,可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着力点,一系列产业支持、调整政策均可以此为实施对象,对政府宏观调控意义重大。
一方面顶层批发市场能够第一时间感知市场波动情况,政府能够迅速掌握第一手资料,以便及时做出应对。以往我国农产品出现价格波动、供求变化时,政府反应往往大幅滞后,信息的不顺畅导致调控政策不能及时到位,由此引发价格飙升或农产品滞销等诸多问题,为政府和大众尤其是农民均带来诸多困扰。一旦顶层批发市场经营走上正轨,以往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便迎刃而解。
另一方面,顶层批发市场由于受政府控制,能够迅速、有效地将政策贯彻开来,大大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除此之外,顶层批发市场的建立,将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新的思路。由于顶层批发市场控制着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出入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可从顶层批发市场入手进行追查,实施逐级追溯,加之批发市场主体的整体升级,相较目前分散的个体经营,问题产品的来源更容易被定位,从而做到迅速查处,及时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问题蔓延。
4.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四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等10条指导意见。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5.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为支持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规范相关登记许可行为,现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有关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以及其他具有时间接续性的荣誉称号,各级工商部门要帮助升级企业办理有关延续、过户、备案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6.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建议 篇六
传统产业特别是钢铁行业是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钢铁产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急需转型升级。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结构层次较低,高附加值产品较少,处于产品链条的底端。
(2)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多数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3)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对企业转型升级有着较明显的制约作用。
(4)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吸引和激励作用不够,一些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进展不快。
二、主要意见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引导,加快创新、创业、创优,将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变,以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将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2)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科学化、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
(3)利用多种途径,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一是多途径、多形式开展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科技合作,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提高“科企联姻”效果。二是在摸清企业各类人才需求的基础上,组织企业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招引人才,并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招引适用人才,大力引进和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人才,实施企院联姻,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最快时速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三是引导企业应用先进技术,通过自主创新,提高装备水平、改进工艺流程、提升产品质量,研制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四是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协作,达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使技术和设备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4)积极搭建平台,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帮助企业掌握、享受上级出台和我市制定的扶持政策。在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方面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激励优惠政策,推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
(5)利用贷款贴息、借款、无偿资助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企业实施减税或免税。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担保。
7.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篇七
《意见》称,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 但大多企业在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 附加值低;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 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 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 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意见》指出了行业转型升级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 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 (HCFC) 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 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意见》指出, 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升级、促进企业转型、完善产业布局和强化社会责任等。
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 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 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 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 提高产品质量, 保障产品品质。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 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 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 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以优势企业为龙头, 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 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 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推进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推荐阅读:
加快推进丽江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思考06-25
济宁2018继续教育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答案08-28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07-2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4号)08-21
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08-26
市场商品价格调查报告09-28
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可行性研究范文11-03
关于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06-30
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