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

2024-09-17

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共3篇)

1.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 篇一

粤教基〔2016〕4号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上述条件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

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下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细则。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2.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 篇二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快构建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根据支持项目的情况,由市政府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和发展。从营造产业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出发,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信息、贸易、技术、合作交流、产业对接、产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以及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指南发布)

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提出扶持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六条(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对于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项目,扶持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服务总合同金额的50%。

第七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编制扶持资金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项目库)

设立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评估费用列入市文创办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 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

扶持资金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扶持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 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扶持资金上交财政。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责任)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

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3.固原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 篇三

一、审批名称:根据《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以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名称命名。

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上,不少于5万元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5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园舍条件

1、选址要求:办园地点安全,不得在污染源附近或加油站、垃圾场、停车场等不适合设置幼儿园的场所附近设园。

2、房舍及配置要求:幼儿园房舍坚固、采光、通风条件良好,设施设备安全。幼儿园应设:晨检接待室(全园设一间,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教师会见之用)、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务室、幼儿活动室(要求宽敞、明亮、通风)、盥洗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成人和幼儿卫生间,有条件的还应设资料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全日制幼儿园还应设寝室、厨房。

3、场地面积要求:

幼儿活动室与寝室共用面积不得小于54㎡,如活动室与寝室分别设置人均面积不少于1.5㎡;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人均不少于3㎡;

晨检接待室不少于15㎡,教师办公室、财务室和工作人员休息室人均不少于2㎡;

幼儿卫生间台阶要低、蹲位要窄,每10人设置一个蹲位(也可用水冲槽式厕所);

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间,面积不小于54㎡;

保健室不小于10㎡,资料室(放置教学资料、幼儿园档案资料等)面积不小于10㎡,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小于120㎡。

4、环境要求:幼儿园室外要有树、有花等植物,有条件的应结合场地尽量扩大绿化面积。幼儿园整体要做到绿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为幼儿创设温馨的生活环境。

三、设施设备

1、幼儿园根据场地和幼儿人数配有大型活动器械2件以上;每班户外小型体育活动材料5种以上,幼儿人均达到2件以上。(如:跳绳、毽子、飞盘、沙包、呼啦圈等)。

2、活动室内班班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风琴、录音机、图书柜、玩具柜、磁性黑板、紫外线消毒灯、有流动水洗手设备、有毛巾架、有杯架,幼儿一人一巾一杯。

活动室应设置自然角、儿童作品角。

3、教师参考用书人均不少于15种,每班配备各领域教具10种以上;幼儿图书人均不少于3本(除教材外);幼儿人均桌面玩具3种以上。

4、厨房除必备的用具外,需要消毒柜、食品留样柜。食品留样:一日三餐每样100克,留样48小时。

5、保健室设保健柜(或箱),身高、体重测量器,备置简单的内服、外用药品。

四、人员资质与配备

1、工作人员配备

园长:四个班以上幼儿园应设专职园长一名;五班以上增设一名专职分管保教的副园长;九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可设两名副园长分别管理保教和后勤。

专职教师: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情减。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一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一人。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以上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体检,生理、心理健康方可从事幼教工作。

2、班容量: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3、园长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证,从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教师资格:有幼儿教师资格证。

5、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有合格证书。

6、幼儿园保健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有合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7、炊事员:受过一定的专业培训,有合格证书,有辖区卫生防疫站颁发的《健康证》。

五、幼儿园管理与教学

1、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本市制定的课程标准,对幼儿进行启蒙的、全面的教育,防止“应试教育”向幼儿教育渗透。杜绝“小学化”倾向。

2、幼儿园应当有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有各类人员职责与各项制度。

3、幼儿一日三餐,要保证幼儿营养平衡,食谱要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伙食费要专款专用,并每月向家长公示伙食费使用情况。不克扣和挪用幼儿伙食费,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费不得占用幼儿伙食费。幼儿伙食费的盈亏应每月控制在5%以内。

4、幼儿一日活动安排中,饮食间隔时间3.5—4小时,午睡时间2—2.5小时。户外活动2小时以上,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在1小时以上。

5、幼儿园教学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开设五大领域课程。一日活动安排组织合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动静交替,室内外交替。

严禁讽刺、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6、幼儿园应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提高教师待遇,按照国家要求为教师上社会保险。

六、安全与卫生:

1、幼儿园应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首位,重视幼儿的生理、心理健康发展。

2、幼儿园应配备消防器械,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对幼儿园的接送车车况、车载人数、司机要严格按交通部门的要求执行,每辆接送车必须有2名教师接送幼儿,每个座位必须有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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