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校章程

2024-08-21

艺术学校章程(精选8篇)

1.艺术学校章程 篇一

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法定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 举办者:霍战潮、黄兢

由霍战潮发起,合伙黄兢等自愿举办、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学校坚持“以美立校、以美施教、以美育人”为办学目标,秉承博仁教育“艺术修饰灵魂,灵魂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因材施教,多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办学理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更多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输送更多具有高尚情操的学生,为高等院校输送更多的艺术专业学子。

第五条 学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89号 第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霍战潮

第七条 石家庄市裕华区北京博仁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董事会会议决定,所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办学节余循环投资于学校发展,将博仁文化艺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壮大,营造一个优质的办学环境。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批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业务范围:青少年艺术文化培训和艺考教育信息咨询

(一)办学规模:50--200人

(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文化培训学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 :青少年

学习期限: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

教育形式:业余,广播电视,函授等

(四)办学专业:钢琴、古筝、二胡、架子鼓、语言表演、美术专业,舞蹈专业、文化类全科等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举办者霍战潮董事长、执行董事韩志超、财务总监冯亚,董事会监事范银芝及校长黄兢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决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二月、八月)。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执行董事一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和董事长授权下履行职权,一般情况下,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全体师生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投资人:黄兢

出资数额:人民币6万 其它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应按国家规定履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7、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生源不足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全体出资人决定学校分散、分立、重组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其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返还举办者出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9年12月18日经本学校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的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19日经审批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核准生效,并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登记。

2.艺术学校章程 篇二

一、加强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校章程是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主要载体, 是职业学校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行为标准, 也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及学校精神的反映, 更是完善中职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

1. 加强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2012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教政法[2012]9号) 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做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政府及学校内部各个主体, 以及社会在推进依法治校中的地位、职责及权利义务, 构建了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格局。我省中职学校只有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 推进法治化进程, 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实现自主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以亿计的合格劳动者, 以满足经济社会成长发展的需要。

2. 加强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章程, 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到2015年, 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 加快推进我省中职学校依法制定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落实校长负责制, 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扩大中等职学校办学自主权, 调动企业参与专业建设的积极性, 形成工学交替校企合作互利双赢的机制, 是当前海南中职学校工作的重点。

3. 开展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目前, 我国大部分省市中职学校已在依法治校和章程建设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 我省中职学校也正在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教策[2013]7号) 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策[2014}4号) 的要求, 开展依法治校和章程建设工作。我省中职学校结合职业教育的实际, 在边实践边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探索研究, 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必将更加有利于我省中职学校依法治校及章程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现状

1. 按章程自主办学的意识有待形成。

在举国上下大力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当前, 海南不少中等职学校依然没有认识到章程对学校发展的意义, 进行学校章程制定更少之又少, 利用章程来规范学校管理, 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更不用讲了。对章程在学校中所起的地位作用, 章程的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制定章程主体以及学校师生在章程制定中所扮演的角色, 章程制定过程中步骤、程序等都不清楚。尤其是章程作为学校的“宪法”和行动指南, 对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发展、规范治理、改革创新、自主办学、师生主体性体现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不少学校领导没有认识到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是学校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是国际教育界的通行做法。有必要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2. 制定学校章程的中职学校比例低。

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起步晚, 研究深入不够, 与国内发达省市有较大差距, 有很多学校没有制定学校章程, 就是有个别学校迫于国家示范职业学校创建需要而开展章程建设, 也只是为完成任务, 纯粹是为制定而制定, 往往流于形式。学校办学往往以上级的行政决策为导向, 从而失去了学校的独立性, 不知不觉成为上级部门的附属机构,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更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境下, 学校章程就显得可有可无, 就造成目前大部分中职学校没有制定章程, 比例较低。

3. 制定学校章程理论知识与技术缺乏。

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校要有章程,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不过出于历史原因, 我省公办的中职学校举办者是政府部门, 成立时就没有章程。到现在, 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一直滞后, 很多学校对章程的制定还处于探索阶段。不少中职学校想开展章程制定, 又受制于对章程理论知识和技术掌握, 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相应培训班, 培养一批章程制定的骨干队伍。邀请专家教授来给他们讲课, 进行现场指导, 解决他们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 提高他们制定章程的理论水平及技术操作能力, 这样才能顺利推动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因此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与专家的手把手指导是必不可少的, 也是章程制定落实的当务之急。

三、探索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有效途径

虽然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但目前进展缓慢, 问题也不少。我们只有在思想上重视、管理上落实、理论上指导, 才能切实搞好我省中职学校章程制定和建设工作, 推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的建立。

1.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从全国来看, 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理论研究不多, 大部分集中在高校及中小学, 特别是专门从事中职学校章程理论研究的更是寥寥无几,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 海南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几乎都没有成立章程制定的专门指导机构, 没有明确目标任务, 对章程制定推动不太积极。因此作为中职学校章程核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章程建设的认识, 重视与支持章程制定, 尽早规划成立相应机构, 加强研究力量, 加大对学校章程建设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做好试点工作, 以点带面, 建立健全对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督导;同时, 中职学校领导也要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建设在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内涵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将学校章程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议事日程, 建立学校章程建设专门机构和骨干队伍。只要我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我们就能够早日实现海南中职学校“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2. 政策先导, 服务到位。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 出台政策, 规定好中职学校章程制定任务目标、主要内容、时间要求、基本程序, 尤其是对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要有界定, 如校内机构、专业设置、人事管理等, 要不学校把握不了, 就是在章程上规定了, 但实施不了, 成了文字游戏, 影响了章程的严肃性与权威。与此同时,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 加强培训, 尽可能为各校培养一大批骨干力量;组织专家学者到各校巡回指导, 解决章程制定中遇到技术问题, 做好试点学校选择及推广, 全程指导与督促。

3.以人为本, 明确章程制定的主体。学校章程的制定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教师与学生的利益作为制定章程的工作方针, 师生权益要在章程中得以体现。要重视师生在章程建设中主体地位, 调动他们积极参与到章程制定中来, 才能集思广益, 提高章程质量, 有利于章程宣传及实施。同时也要广泛征询利益相关方, 例如家长、合作的企事业单位、上级行政部门等意见建议, 让大家一起参与学校章程制定, 这样更有利于章程科学性与完备性。

4.突出职业特点, 坚持与时俱进。中职学校章程要具有时代特征, 凸显职业教育本色, 在学校章程建设过程中要将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贯穿始终, 制定出具有职业学校特点的学校章程。要强调职业性特征, 要根据市场和社会要求打造学校的专业特色, 形成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校训思想, 总结提炼学校精神, 以差异性、个性化的章程引领学校的科学在发展, 避免千校一面。在章程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企业参与, 发挥企业的作用, 做好校企融合, 更要在制定章程中预留空间, 学校发展愿景既要切合实际又要弹性, 从而使章程能够与时俱进, 具有创新精神。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战略背景下, 推进我省中职教育体系的构建和现代职业制度实践, 已离不开我们制度建设及学校章程的制定。加强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探索海南中职学校章程建设有效途径突出, 以人为本, 明确章程制定的主体和职业特点, 坚持与时俱进。

关键词:中职,章程建设,途径思考

参考文献

[1]陈立鹏.北京市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及对策教育科学研究[J]2011 (4) :29-33.

[2]陈立鹏.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现状与思考.中国教育学刊[J]2011.01:24-28.

[3]秦虹.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认识与实践.职业技术教育[J]2014 (25) :21-25.

[4]张妍.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及思考.高教研究[J]2013 (6) :39-41.

3.制定学校章程 推进依法治校 篇三

一、学校章程的含义

学校章程建设,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的惯例。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同样有明确的规定要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首次提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章程等基本条件。1996年国家教委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明确指出:“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2003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重申:“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从上可见,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制定章程的主体是学校。

章程,《现代汉语词典》解说为“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2013年版的《现代应用写作》解说为“章程是一个党派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其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行,系统阐明自己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规定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纪律及组织结构、活动规则,要求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规则性文书。”

学校章程,是指学校立足时代对学校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校情,为保证学校正常有效运行,依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对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理念、发展愿景、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党的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管理活动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依法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办学规则性、自律性、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基本法”。

二、学校章程的功能

学校章程是我国教育法制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章程的规范性,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模式,有法的约束力,是学校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为规范。因而,学校章程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给学校提供“依法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以促使学校依章治校,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实现学校科学、健康、持续发展。具体地说其积极作用有以下四点:

1.自主作用,激活学校发展动力

在政府直接指挥学校管得过多的情况下,很多学校领导习惯于“传达式”的工作,上面布置什么就干什么。他们的决策是一种“再生决策”、执行决策。学校发展的动力是外在的。学校领导的依赖性大于自主性,执行性大于创造性。当下,政府对学校的治理逐步从微观走向宏观、从直接走向间接、从办教育走向管教育转变;同时,学校的章程建设,其宗旨是促进学校走向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都是为了释放学校的活力。时代的要求,必将激活学校自主发展的内在动力。学校的领导者要立改立行。不仅要善于运用章程引领,而且要勇于创新,逐渐向自主者、引领者、创新者转变,从外控管理走向校本管理,实现法人治理,依法治校。

2.教育作用,促进办学思想统一

对办什么样的学校?怎么办?学校章程就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发展愿景以及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做出明确的规范。学校教职工群众是推动学校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有了精神的凝聚,才能协力同心。由于教职工在拟定章程中讨论探求,在执行章程中深入领会。其教育作用,必将凝聚教职工正能量,促进全员办学思想的统一,实现办学思想成为大家共同的使命。共识形成合力。在工作实践中,知晓要朝什么样的聚焦点、着力点奋斗,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和智慧创造性地照章办事,把学校章程的主要精神——办学思想落到实处。

3.指引作用,促使校长学会用权

章程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党的监督、民主管理、决策程序等做出明文规定,以形成尊重规则、倡导民主、强化自主的管理文化。不仅减少了学校的行政色彩,而且促使校长在获得办学自主权之后,如何才能用好这些自主权,为校长在决策中的行为指明了方向。以践行群众路线的精神,提高自我约束力,自觉地依章行事,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决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从而引领学校持续发展。

4.自律作用,引领教师自我管理

学校章程对教工共同遵循的方方面面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是教师教书育人是与非的标准,具有自律作用。明确的标准导向,引领着教师自我管理。由于章程的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教职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会自我决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以章程规定的要求,自我反思,和自己的认识与行为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调节自己偏离章程的思想和行为,或战胜自己的惰性,或弥补自己的不足,自觉地为执行章程、依法执教或办事而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职工会逐渐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学校章程的功能还显现在:它是社会了解学校的重要窗口,是学校对外的信誉证明,是政府监督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是家长、社区主动支持学校参与学校管理的凭借,是社会作为督导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

三、学校章程的写法

1.章程的写作格式

由标题、核准日期和行政机关、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题。由学校名称和文种类别组成。如:××省××市××学校章程。如果尚未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在标题后加括号注明“草案”。

核准日期和行政机关。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因而,要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出何时、何行政机关核准。如某年某月某日××省××市××区教育局核准。endprint

2.正文的两种写法

(1)分章式写法。结构样式为“总则+分则+附则”。这种写法是以章为单位分成若干部分,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

第一章是总则。总则是学校章程的纲领,概括性条文,对全文起统领作用。通常第一条是建章意图,其方式是:“为了什么+依据什么+制定本章程”。然后分条陈述学校名称、校园地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理念、发展愿景等。

分则是章程的主体,根据总则分章陈述各项工作具体性条文。行文时“分则”两字隐去,以“第×章+该章标题”的方式出示。分多少章要视内容而定,各章标题也由各章内容而定。一般内容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还要对理[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教学工作管理、德育管理、教科研管理、体育卫生工作管理、校园文化管理、财产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协调等。

各章各条的序数,要依次顺延。“第一章”、“第一条”一直连续下去,直到附则的第×章、第×条。条下可以分款,各款数独立编次。有的款下还要分项,项下分目。章和条的写法,一律采用汉字叙述词表示,如“第一章”、“第一条”。款和项的序码,采用汉字数词,如“一”、“(一)”。目可不标号,用分行形式表示。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章条款项的顺序。

正文最后的第×章附则,是补充性条文,主要说明解释权、修改权和实施日期。

(2)分条式写法。不分章直接分条撰写。每条可分款,款数独立编次。这种写法与分章式写法不同之处,一是既不设总则、分则和附则,也不分章,直接从第一条写起,依次排列下去,直到写完;二是将总则中纲领性内容,要么以章程序言或总纲的方式撰写,要么在章程前面的几条阐述。

由于学校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丰富多彩。我们以为学校章程采用分章式写法较好。

3.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要项目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重大问题不能有遗漏;二要结构严谨。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三要条理清晰。既单一又完整,一条表达一个中心意思,而且在一条中须完整表达,不交叉杂乱;四要明确简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五要语言通俗易懂。直陈直述,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方言、口语,不用修辞手法,不用缩略语,不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以及不用“不得”“不准”等词语。

四、学校章程的制定

制定学校章程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工作、基础工作。一份质量高的学校章程,往往具有六性:符合国法的合法性、学校发展的创新性、体现学校的特色性、实施操作的可行性、写作格式的规范性、全员认同的共识性。而制定程序的完整性,不仅决定着学校章程质量的高低,而且决定着章程的权威性。因而,我们要重视学校章程制定程序的完整性,既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以提高章程的质量;又要遵循章程草案的提出--章程草案的审议--章程草案的核准--学校章程的公布等程序,以保证章程法规的权威性。

1.提高领导对章程功能的认识

《实施纲要》要求“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的格局”。现实情况是很多学校没有章程,甚至有的学校领导认为“没有章程,学校照样运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学校领导要提高对学校章程功能的认识。制定学校章程,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与效益的重要保障。而且,今天的改革是为明天铺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3]学校自主管理之路。因而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夙夜在公的责任感行动起来,尽快结束“无章办学”局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2.成立章程文本起草工作小组

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负责学校的发展是第一要务。而学校章程制定的质量,关系学校发展的兴衰。而且,时代的发展,要求当今的校长要有治理能力。我们以为校长的治理能力,就是善于运用章程——以法治方式处理各方面关系、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因而,学校章程的拟定,不请人“笔下生花”,成立以校长为主持人的起草工作小组,亲自引领与指导起草工作,确保章程文本的质量。

3.研讨章程内容与形式的写法

起草工作小组的成员在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发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知识的基础上,研讨章程内容与形式的写法。《实施纲要》在“加强章程建设”中指出:“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聚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个精神,从学校的校情出发,探讨学校自身的优势、特点与特色以及教育发展的趋势,拟定既有时代色彩,又能突显学校业已形成的办学传统、好的经验与做法的要点。

值得指出的是,章程是办学纲领性文件,条文的表述要努力做到既不空泛又不琐碎,做出原则性说明,有指导意义、可操作就行。对于那些过细的但又是需要的要求与措施,可不写入章程,另行制定一般的规章制度,作为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逐步完善学校一般的规章制度,形成更加成熟、更加管用的制度体系,提高学校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4.组织教职工充分讨论章程初稿

为使章程内容体现国家教育要求和教师意愿的统一,取得教职工的认同,使章程具有可靠的思想基础。同时,教职工是施行的主体,参与章程的制定,更易为大家所接受,乐于依章施教办事。因此,校长要向教职工说明建章的意义和本校章程框架的构想,激发教职工积极参与章程制定的热情,并组织教职工分组充分讨论,开展骨干教师专题探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对所提意见和建议,起草工作小组要及时汇总、讨论、修改。

5.章程修订稿提交“教代会”审议

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指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要“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因此,学校将章程修订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方可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教代会”审议,坚持做到真正让教职工畅所欲言,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起草工作小组要认真“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经学校决策机构审定,形成正式的章程修订稿。

6.学校章程报送主管部门核准

《实施纲要》指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因而,学校要将正式的章程修订稿,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备案。一旦核准,就确立了章程在学校的“基本法”地位。这时可去掉“草案”两字,并在章程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省××市××区教育局核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在章程附则中的最末一条注明“本章程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这样,章程制定工作才算完成。

参考文献:

[1]袁贵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N].人民日报,2013-12-17(7).

[2]董洪亮.给学校松绑让社会评价[N].人民日报,2014-01-30(18).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1).◆(作者系江西省特级教师)

4.艺术协会章程 篇四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市朗诵艺术协会(英文名称:ingtaielocnteartinstitute,以下简称“朗诵协会”)

第二条朗诵协会的性质:由朗诵工作者、爱好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朗诵协会的主题口号:以我之声,传递文明。

第四条

朗诵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诵读经典,传承文明”,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奉献高尚精神食粮,提升大众文化品位;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倡导文明、高雅的大众文化生活,努力创造市朗诵艺术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朗诵会,通过诵读中华经典诗文以及中外优秀文学作品,来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歌颂人间真善美,加强语言文化交流,实现实践与学术相结合,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与全国各地朗诵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倡导个性与共性辨证、高雅与亲切和谐的艺术美学,不断推出内容健康、格调清新,又具有强烈艺术感染力的诗文朗诵作品。紧跟现代社会文化风尚发展方向,在创作与欣赏之间建立一个新平台,推广普通话,传播朗诵艺术,丰富大众文化生活,提升大众文化品位。

第五条朗诵协会的工作方针:

以活动求生存,以交流求凝聚;

以宣传求发展,以专业求进步。

第六条朗诵协会的工作目标:

以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发掘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开展文学艺术理论和学术研究与创作。大力推广普通话,弘扬朗诵艺术和时代精神,努力提升协会成员朗诵艺术的专业水准,发挥社团优势,培养和发现朗诵人才,为语言文化的繁荣与进步积极贡献力量。

以朗诵会、朗诵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语言技巧培训、商务礼仪培训、舞台形象指导等为主要活动方式,开展朗诵艺术、演讲艺术、交际与口才艺术等有关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公德为己任,尽社团的力量关注民生、关爱社会与环境,为传播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积极配合教育部、国家语委推出的“雅言传承文明,经典浸润人生---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努力在全市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与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有机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诵读中亲近经典,在亲近中热爱中华文化,在热爱中弘扬中华文明,在弘扬中创新发展。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歌颂主旋律,以举办公益朗诵会的形式颂扬人间真情,关注或援助社会弱势群体。

第七条朗诵协会接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朗诵协会的住所: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华路名仕华庭小区三号楼11号商铺一楼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朗诵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普通话,组织会员开展朗诵创作活动;

(二)组织会员定期举办朗诵会,丰富大众文化生活;

(三)开展与朗诵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与国内外朗诵组织合作与艺术交流;

(五)鼓励和帮助朗诵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朗诵艺术活动,交流朗诵技艺,研究朗诵理论,发展朗诵教育,为繁荣我市朗诵艺术事业的进步而不懈努力;

(六)努力加强全市朗诵工作者、爱好者的团结,注意加强对青少年朗诵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朗诵活动的联系,促进朗诵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朗诵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朗诵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朗诵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朗诵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朗诵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的盖有朗诵协会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朗诵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朗诵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朗诵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朗诵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朗诵协会章程;

(二)执行朗诵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朗诵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朗诵协会,并立即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立即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朗诵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倘

若出现重要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朗诵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果理事在任期间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规、会约、严重侵犯朗诵协会的利益,会员代表大会可予以罢免,但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朗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重要情况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应召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任名誉主席若干人,特邀顾问、顾问若干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朗诵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

(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满后,除主席、秘书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会约会规的规定,不适于担任上述职位,或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重新选举,否则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朗诵协会主席为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朗诵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朗诵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条朗诵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和各种朗诵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副秘书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秘书长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朗诵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财,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三十二条朗诵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经费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朗诵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朗诵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朗诵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朗诵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朗诵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朗诵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朗诵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朗诵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于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向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朗诵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朗诵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朗诵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朗诵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朗诵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朗诵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1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朗诵协会的理事会。

5.艺术团章程 篇五

艺术团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大学艺术团,中文简称为 “xxx艺术团”,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艺术团”)

第二条

艺术团在xxxx大学领导下,由大学组成的顾问团直接指导管理。艺术团是非牟利组织,以全校爱好文化艺术并有特定艺术专长的学生为组成骨干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艺术团的宗旨:

(一)增加科大学生文化及艺术氛围,培养学生自身修养。

(二)发扬科大精神,提升宣传效果,展示学生才能,促进对外交流。

(三)辅助人文艺术学院发展,为学生提供展示平台。

第四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遵守《xxxx大学学生手册》和《xxxx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艺术团之地址设在xx凼仔伟龙马路xxxx大学。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艺术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各一名。团长由大学校长出任,副团长由校长办公室(招生)主任出任,监制由大学基金会代表出任。艺术团总监以聘任方式产生,为期两年,两年后可续聘。

第七条

艺术团包括管弦乐团、中乐团、合唱团、国标舞蹈队、民族舞蹈队、武术队、司仪队、电声乐队、苏格兰风笛鼓乐队、美声组、公关礼仪组和舞台工作组等。艺术团可聘请专业老师作为各队艺术指导老师,各队设有队长、副队长若干和项目协调一名。队长、副队长可由该队符合资格之学生担任,项目协调由大学指派职员担任。

第八条

艺术团除上述常设架构外,还设有两个咨询机构,分别是:顾问团及艺术专家顾问团。

第九条

顾问团包括:永久名誉团长、名誉团长、荣誉团长。永久名誉团长邀请xxxx大学基金会主席出任,名誉团长可邀请社会知名人仕出任,具体可挑选合适人选后报大学基金会决定。荣誉顾问可不设人数限制,倘社会知名人仕向艺术团捐资赞助等,可邀请担任。

第十条

顾问团召集人由人文艺术学院院长出任。

第十一条

副团长代表团长出席会议,转达艺术团讯息,以及对外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总监的职能包括对外发展、协调各队的运作和管理,并以拓展活动,市场推广为使命。

第十三条

监制的职能主要是对艺术团组织及参与的活动进行政治审查、财政监管、投放资源以及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创作作品的注册权等。

第十四条

各队指导老师可由团长、副团长、总监投票选出合适人选,目标是为艺术团发展需要而作决定,可提名现时各队教练出任。当中,以本大学全职教师为佳。队长、副队长可留待合适学生担任。各队指导老师负责各队的日常管理和训练、演出等活动的安排落实,定期向总监汇报队伍情况。指导老师应在有节目任务时组织队员排练和参加晚会表演,并须按总监的意见对节目进行调整,配合整体效果。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五条

艺术团成员的招聘与录用:每学年面向全校进行招聘,凡是xxxx大学在读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承认本章程,经报名考核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

第十六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并经接收部门同意和艺术团考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艺术团正式成员,需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八条

正式成员要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学习、遵守艺术团章程、制度和纪律。

第十九条

对在艺术团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的成员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给予批评;特别差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每学年结束前对毕业班成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一、 拥有参加培训、接受训练、提高艺术技能的权利,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的权利。

二、 在艺术团内部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三、 拥有竞选艺术团内各相关职务和享有艺术团相关待遇的权利。

四、 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有参加相关评优的权利。

五、 申请退出艺术团的权利,但必须事先向艺术团总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 拥有监督艺术团运作的权利。

七、 拥有被批评辩护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演出,执行艺术团决议,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艺术的宗旨,维护艺术团的利益。

二、 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训练、演出等任务。

三、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四、 艺术团成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参与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其它事务。

五、 在未经指导老师和总监批准前,不得参加与艺术团有任何抵触的活动,以及不得擅自报称艺术团代表的身份。

第四章

会议及培训

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

一、 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邀请各队指导老师出席。

二、 总监可因应突发情况向团长、副团长及监制请求临时召开会议,或向各队提出召开小组会议。

三、 团长、副团长、总监、监制可按每季或每半年邀请顾问团出席会议,会议主要围绕1.咨询意见 和2.寻求协助两个方面,可按每年邀请顾问团永久名誉团长出席会议,听取艺术团工作成绩及提出发展契机。

四、 总监于每次召开会议前向出席会议的成员派发会议议程,于会后提供会议记录。

五、 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对全年的.训练计划、工作任务进行布置以及宣布或听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艺术团的培训活动

艺术团培训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定期训练1-2次,每次2-3小时。在重要演出活动之前,以短期集训的形式进行排练。

第二十五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以及艺术团的定期汇报演出和以各种纪念日、节假日为主题举行的各类演出活动等。

第五章

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考勤制度

一、 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二、 各队训练和演出由指导老师负责现场考勤及签字确认,队长协助。项目协调负责统计数据及追踪训练出席率,每月把统计结果向总监汇报。

三、 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

四、 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团内通报,并予以除名。

五、 各队及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演出或外出活动,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不得私自行动。

六、 考勤工作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 考勤方法

1. 艺术团成员应按各队要求按时训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要请假。

2. 艺术团考勤采用填写登记表、各队实行专人登记和各成员监督相结合的公开考勤方法。

八、 请假、准假

1. 成员因病请假,应有相关证明并写出请假条,经总监批准后,方可停训或停止演出,否则不得缺勤。

2. 外出演出,应听从指导老师及总监安排,因事需离开者,必须向总监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 成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归队训练。

4. 成员不经请假而未获准假者随意缺勤,或假满不按时销假及延长假期不向总监办手续者均按旷训处理。

九、 处理

特长生不得无故缺勤,无故缺勤者将取消特长生资格。非特长生每学年缺勤率超过百分之五者,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制度

一、 各指导老师业绩将综合队员评价和总监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 艺术团对成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它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予以通报。

三、 艺术团成员须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每次演出结束,须召开总结会议,由总监主持。

第二十八条

奖惩制度

一、 对于模范履行成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对于不遵守本章程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艺术团工作造成影响的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对于损坏、遗失艺术团办公用品、服装、道具等公物的成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 艺术团的每次大型演出后,根据成员平时的业务表现、考勤记录和演艺水平等进行评核。

三、 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由项目协调负责存盘,于每学年末交总监结合大学相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训练及演出之管理制度

一、 艺术团下属各队根据各自训练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体训练为主,训练期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二、 为了保证各队完成每学期训练演出任务,要求各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详细填写《训练演出记录》,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

三、 《训练演出记录》内容包括:

1. 全学期总体计划(由指导老师负责并提交予总监,以安排及处理相关行政和经费工作)

2. 月训练记录(可由指导老师填写)

3. 训练演出考勤表(由项目协调负责,指导老师签核)

4. 训练成果考评表(由总监评核)

5.学期总结(各指导老师书面报告总监汇总,总监上报及存档)

四、 凡由艺术团创作、编排的原创节目,包括总监、指导老师等创作、编排之作品,未经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一、 艺术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6.华龄艺术团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为丰富深圳华龄艺术团团员的闲暇生活,提高团员的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展示团员艺术才华,体现团员人生价值,丰富团员文化生活,共同营造高雅、积极、文明、和谐、活跃的文化气氛,向社会展示深圳华龄艺术团是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团队,制度本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华龄艺术团》

第二条 《深圳华龄艺术团》是深圳市华龄老年服务中心属下的艺术团,是靠自筹资金、社会支助、自娱自乐和义务、承担一定的社会演出和交流的非营利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纯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艺术团接受政府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深圳市华龄老年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艺术团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3栋2楼排练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排练高水准文艺节目,接受各级政府公益演出任务,积极参加深圳社会和谐社区的健康活动,让团员的思想业务在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七条 大力开展社会各级中老年声乐、舞蹈、模特、器乐等群众文化艺术的培训、学习、讲座,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的健康、积极向上、充满高雅文化、气氛的艺术团。

第八条 尊重艺术、严格把关、出好节目,力争将《深圳华龄艺术团》建议成为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具有一定影响的业余文艺团体。

第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文化交流,在吸取外来先进经验的同时,也展示我艺术团文化艺术风采。

第十条 我们将在提高发展道路上,加强各方面的革新,科学管理,建设成为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业务文艺团体。

第三章 团员

第十一条 入团条件:凡本市区居住的遵纪守法的中老年人,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员必须身体健康、有爱心、能坚持本团的艺术训练及团里艺术活动及其它活动。

2、承认艺术团的章程,自觉服从艺术团管理,同时具备有一定文艺素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考评审核后,电话通知后方可参加各项团内活动。

3、艺术团成员义务,按规定交纳团费,尊重老师,刻苦学习,服从排练和演出活动的计划安排,保证按时完成本团提出的业务要求和其他相关任务。

4、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参加本团的各项集体活动,对本团的艺术活动、管理及其它事务,可善意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 团员守则

1、遵纪守法,做个好思想高觉悟的团员。

2、尊敬老师、服从老师和团里工作的安排。

3、按时参加各种训练、演出和相关活动。

4、尊敬老师和团友,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提前向带团的老师或和各团队长请假,认真完成每一场演出。

5、及时自觉缴纳团费。

6、艺术团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7、台风严谨、尊重观众和工作人员、做自觉和谐社会好团员。

8、自觉维护艺术团荣誉、决不做损害艺术团声誉的事情。

9、爱护训练场地及公物,妥善保管乐器、服装、道具,如有损坏自觉负责赔偿,讲究卫生。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各团队建立考勤制度,记录每次训练和演出活动情况。

2、训练和排练迟到30分钟,演出迟到5分钟,按无故缺席记录。

3、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必须事前向带队老师或团队长请假。

4、训练和排练过程中,如遇有身体不适,要自觉积极早治疗。第十四条 离劝退团。下列人员可以离和劝退团:

1、自愿申请离团者。

2、吵架斗殴造成后果者。

3、健康状况隐瞒不适,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4、经常不能参加艺术团活动者。

5、无故不按时注册者,缺乏爱心者。

6、不经本团同意在外参加其它团队排练、演出者。

7、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情节严重者。

8、在本团向外团拉队员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华龄艺术团团部设:理事长1名(兼团长);设副理事长1名(兼艺术顾问);设副理事长1名(兼副团长);团长助理1名(由深圳市华龄老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团长、副团长工作)。

第十六条 华龄艺术团下设:合唱团、刘颂声乐研究室、舞蹈队、时装秀模特队、器乐团等,各团队长设团长一名,助理一名,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本团体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团员团费。

2、捐赠。

3、政府或社会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私下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团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艺术学校章程 篇七

徐雁冰副厅长致欢迎辞。他对出席大会的嘉宾表示欢迎, 并简要介绍了湖北省的经济状况、教育发展状况和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情况。

孙霄兵司长作了主旨报告。孙司长指出, 学校章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教、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必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必须准确把握章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不断完善建设机制, 积极作为, 推进实施, 让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真正发挥作用, 让章程切实成为学校的办学依据。

王定华司长作了专门报告。王司长分析了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势, 明确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新任务, 指明了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的方法与途径。王司长特别指出, 推进教育公平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要务, 要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中小学要以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为基础和出发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武汉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徐定斌及上海、青岛、杭州、沈阳等教育行政机构的有关嘉宾交流了各地的学校章程及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经验。徐书记向大家介绍了武汉市以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为契机, 注重基线调研、注重制度设计、注重形成成果及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为重点, 努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得到与会领导、代表的高度评价。

在分组讨论中, 教育部委托专项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遴选推荐的实验校代表:武汉市第四十九中学校长吕向东围绕“以法制精神构建学校章程, 以法制思维实施学校章程”, 武汉市洪山区英格中学校长张新华围绕“现代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的前置化、常态化”, 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小学校长黄智玲围绕“以教育共同体理念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协作体机制”与来自上海、重庆的共6位校长进行了典型交流发言, 引发大家的深层思考。其他与会者就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与外部关系、中小学章程制定的理论与实践等主题也展开了热烈讨论。黑龙江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新宇、陕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王彬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伍锦昌分别代表三个小组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教育部委托课题《建设现代中小学学校制度研究与实践》课题组专家组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陈彬教授和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蒲蕊教授分别作了《学校章程建设:反思与前瞻》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主、法治、责任》的专题报告。

8.学校好章程的几个必备条件 篇八

一、符合规律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和任务与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同,但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他们是一致的。作为同一类型的学校,担负着相同的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其组织属性、职责义务、培养目标、学制长短、工作规范等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同一类型的学校有着相同的办学和管理要求,遵循着基本的教育规律和原则。因此,在办学的大政方针、法规依据、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办学规制等方面,应该有着相同的规范原则。这些项目条款都应该符合学校共性的规律。如果一所学校的章程在这些项目条款上遗漏或者违背,自然不符合要求。如果有的学校的章程因为强调个性,而制定一些违反共性规律的条款,则显然不行。如某校章程中有一条“学校成立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行使对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和审议工作”,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在校长室的领导下”,这就违反了我国教育法规中关于民主管理的条款要求,错误理解了“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对此,为保障学校章程制定科学规范,有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在部署各学校制定章程时,专门进行了培训,提出具体的格式和规范要求,尤其是对于相同类型学校的共同属性和规律方面的条文,甚至规定同一的表述,以确保原则要求不走样。也有些学校的章程因为存在归类不够科学,表述不够严谨的情况,还专门咨询或者聘请一些熟悉教育法规的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加以修改调整,或者担任法律顾问。以此确保学校章程的科学、严谨,维护学校章程的神圣与庄严。

二、体现个性

学校章程作为本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应该是基于学校实际,又指向本校实际的。因此,学校章程应该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展现本学校的文化特质、地域风貌和师生愿景等。一所乡村学校与一所城区学校,办学的方向、管理的模式、师生的规范、追求的愿景等,都会有着较大的差异。即便是同一区域的两所学校,也都会存在着不同的办学思路和教育模式。举个简单的例子,现行学校管理模式都是校长负责制,因为两所学校的校长不是同一人,校长的教育理念和理想追求不同,管理风格与思路不一样,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整体发展也必然存在着区别。制定学校章程时,就必然要将校长的教育理想和执政理念纳入其中。如此一来,两校的章程自然会有不同的个性。其实,影响学校章程制定的不仅仅是校长,地域文化渊源、学校传统、内涵特色、师生状态、发展方向、培养标准,以及校标、校旗、校歌、校木、校花、校庆日等,都应该成为学校章程制定时必须纳入的重要内容和元素。如此要求下,制定出的学校章程才彰显个性,各具特色。也恰恰因为存在着个性,学校才会呈现出百花齐放和百家争鸣的态势,国家倡导的“办个性化有特色的学校”才成为可能。

三、规范严谨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校长实施学校管理的“基本法”,是介于教育法规如《教育法》《学校法》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的,一种带有根本性的一部学校内部“法律”。学校章程一旦形成,将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和延续。因此,学校章程需要严谨规范,要比学校的管理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原则性,更加规范。

学校章程的规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内容设定和章程结构要规范。好的学校章程应具有严谨的结构和完备的内容体系,包括总则、正则和附则等。在总则中应该写明:制定章程的依据,章程在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修改章程的条件与程序等。正则是章程的主体,内容可以包括:学校性质、任务、规模,办学方针、目标、特色,组织机构,行政管理,各项权利、教师管理,德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以及学校校徽、校训、三风建设等。附则主要写明:章程的解释权,制定与修改权等。二是语言表述要规范。学校章程虽然是根据学校实际制定的一个内部“法律”,但是,由于学校是人才的培养机构,学校管理具有“中介性”,它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教员职工、学生之间是一个连接器和转换器,因此,学校章程不能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政策之外,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体现对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学校章程之所以能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起长期而稳定的指导作用,自然体现在对管理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准确把握上。学校工作的对象是人,完成教育任务的执行者也是人,人是学校工作的核心。因此,学校章程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特别重视对人的各项权益的尊重和维护,而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作支撑,尤其是法学、教育学理论的支撑。三是制定程序规范。学校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颁布实施。如有修订,也必须通过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四、可控可为

好的学校章程是可控的。学校章程所提出的学校发展目标应该是可以控制的,假如学校章程的内容失去了可控制性,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学校章程的可控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校章程所提出的目标与策略是否符合学校实际;二是能否根据这些目标与策略来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可以操作、可以检测的具体措施,并且,通过对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可以评估学校章程提出的预期目标的达成度。也就是说,学校章程的内容表述只能是提纲挈领的,因而它还需要一系列根据章程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之配套。如某学校在学校章程之下还有三大制度系统:质量控制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课程管理系统。为了便于实施和推进,学校又分别编出三本操作手册:《质量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手册》《课程手册》等,从而形成可控的制度系统,确保学校发展进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好的学校章程还必须是可为的。章程制定出来重要的是去实践和遵循,如果章程规定的责任义务过于苛刻,标准过高或者过低,学校管理者与员工都需要仰视才见或者弃之如敝屣,这样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学校章程的可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内容贴近师生员工和学校的实际,在最近发展区范围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二是标准的高低合适,没有脱离学校和师生员工的能力范围。因为可为,才会真正调动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才会激励他们奋发有为,发展自己,成就学校。有些学校的章程口号响,空话多,看起来振奋人心,做起来力不从心,这是有违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和初衷的。

五、基于契约

学校章程由谁来制定,实际上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觉得应该是谁办学谁制定,就像企业的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总经理遵照执行。因此如果公立学校是政府办学,应该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章程,校长遵照执行。但实际情形是,很多学校的章程政府主管部门都是让学校自己制定,他们再审核,通过。依笔者看来,这些思路仍然沿袭了过去的集权的控制式管理的思维,没有从民主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对策和办法。其实,学校章程的制定应该遵从契约原则,政府承担政府相应部分的条款,如学校的校舍、设备、资金投入、政策支持,以及学校属性、培养目标、学制等方面,至于学校的具体建设、岗位职责、师生权益、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应该充分尊重民众意见,将师生放置于学校主人的地位,平等商讨,共同研讨出具体的项目条款来。当然,在具体制定时,从操作的便捷有效角度考虑,校长可以组织教师代表提前研制一个章程草稿,也将校长对于学校发展的思考融入其中,基于文本再展开讨论修改,最后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接受审议。这样的章程就成了全校师生的集体公约,具备了法纲的性质,铸造了学校章程的神圣地位,又培养了师生参政议政公民意识。学校章程能否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愿景”,关键看文本上的“共同愿景”是否对章程认同并完成了内化。学校章程让广大教职工参与每个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为了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认同与内化。一个被充分理解与认同了的学校章程,执行起来才有动力、有合力,才能对校长的办学行为实施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章程一经学校教职工全体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就应成为全体教职工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对学校各方面工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所有师生员工具有强烈的激励和警示作用。以上这些都能极大地提升一所学校的竞争力、广泛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无形中也将全校师生的愿景和情感凝聚起来,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美好的家园而齐心合力,众志成城。

六、指向发展

有些校长总认为研制规章制度就是对过去的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当下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加以规范。笔者以为,不仅仅是管理当下,更应该是谋划未来,应该对于学校未来的发展提早进行预想,铺设轨道。好的学校章程应是前瞻的。学校章程应对学校期望达到的办学愿景进行定位,为全体师生员工描绘出一幅学校发展的美好前景,章程是对全校师生是一种教育,提示,更是一种激励。因此,制定时必须体现“超前性”。另外,学校章程还应反映时代的特点,适应社会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当学校章程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就应该及时地做出修改。学校章程的“前瞻性”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保证,一是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前瞻性”,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要维持“前瞻性”。富有“前瞻性”的学校章程是学校发展的指路明灯。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一所学校规模比较小,发展处于初期,教导处包揽了教学管理、学生德育、教师科研等工作,因此在制定章程时仅仅就教学管理方面设计了几项细则,可是当绩效考核时,上级要求对教师的教科研工作进行考核时,没有参照,临时起草一个过渡性的教科研考核制度,却被教师质疑:你们为什么不在学期开始就制定制度公布给我们呢?现在临时出台制度,你们有什么依据和标准?一句话给校长将了军。可见,学校章程的制定不能短视,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高瞻远瞩,预想到学校未来的发展,从规范化和发展性的眼光,制定出相应的条款来。虽不可能穷尽未来所有的发展情况,但需要在重要的门类项目上留有空间和余地。既为将来制定制度和管理考核细则提供依据标准,又能为将来修订补充提供条件。

总之,依法治校,既是现代学校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学校走向科学发展和内涵发展的必经之路。学校要全面实行依法治校,就必须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2013年,教育部公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各校“要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学校办学与管理都在从欠规范的粗放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相信,有了好的学校章程,学校管理和发展都会迈上新台阶,跨上科学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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