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2024-09-04

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精选8篇)

1.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篇一

位于某工业园区的甲企业,从事芡实加工业务,因经营效果不理想,一直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因亩均纳税达不到招商引资时的5万元/亩的要求,因 此政府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置换。处在同一园区的乙企业生产经营红红火火,但是原有的厂区已不能满足其扩大规模的要求,于是在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的牵线下,甲企业、乙企业两家领导坐在一起达成了共识,即由乙企业一次性出资840万元,买断甲企业房屋及土地。

甲企业债权债务仍由甲企业负责,并确定了收购预案,乙 企业为此预交了350万元定金。眼看大功告成,就在甲、乙企业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弹冠相庆的时候,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发生了,即签订协议时,双方没有考虑转让环节的税收,因为该环节需要交纳的税收有:1.营业税42万元;2.城建税2.10万元;3.教育费附加1.26万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0.84万 元;5.防洪保安基金0.84万元;6.契税16.80万元,总计税费负担63.84万元。上述款项谁也不想承担,眼看这事陷入了僵局,园区管委会的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到底该怎么办呢?该领导拜访了工商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窗口的工作人员略加思索,建议甲、乙企业两股东之间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问题,即甲企业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乙企业的股东,这样可以达到乙企业股东实际控制甲企业且能够节省一笔税费,少花收购成本。

就在大家感到峰回路转、欣喜万分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原来,在股权转让时,甲、乙企业聘请某事务所审计,其注册税务师发现股权转让中无法克服的矛盾有二:其一是甲企业这几年经营一直不太正常,开开停停,除账面明确记载的债务外,还从外面私人老板手中融了一些资金,赊欠的一部分材料款也未予支付,而且这部分债务未在账面记载。而以甲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大量存在,都是抹不去的隐患。其二是甲企业原来 是简单的食品加工(芡实加工)企业,而乙企业是有严格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既要变更股东又要变更经营范围,还要变更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已经是与原企业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企业,环保部门需要重新提供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除了耽误时间外,还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这两项报告,且预计需要支付费用12万元。面对甲企业还没有完全浮出水面的全部债务,乙企业认为收购甲企业有一定风险,搞不好收购未成功,反而惹来官司缠身!听了其事务所一席话,乙企业的老板倒吸一口凉气,庆幸自己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悔之晚矣!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其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了如下合理避税方案,即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甲企业注销,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合并后,甲 企业原股东张大明再将股权转给乙企业原股东李天一。这样做的好处有二:其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这样,乙企业吸收 合并甲企业后就可以省掉债务缠身的担心。其二是,企业合并后,合并环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及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 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第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 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 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合理避税方案使甲、乙两企业顺利地完成了重组,既绕开了税收,又实现了企业双方的合作愿望。

2.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篇二

关键词:个税,合理避税,避税方法,工薪,劳务报酬

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 个人所得税几乎涵盖了个人收入的各个方面。对于企业员工来说, 其个税主要包含了工薪、劳务报酬以及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其他收入等所应缴纳的税收。由于个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 往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因此, 个税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之下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合理避税的内涵及其原因

所谓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下进行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它不同于偷税漏税, 而是纳税主体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法税法的前提下, 采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进行纳税主体的税务筹划活动, 既依法纳税, 又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来说, 合理避税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关心的热点问题, 因为它将涉及到纳税人的根本利益。那么, 纳税人进行合理避税, 到底出于哪些方面的原因呢?具体归纳如下。

(一) 纳税主体可以灵活界定

虽然说每一种税的征收对象都是一些特定的群体, 在法律上都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 理论上与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差异性, 这就使得纳税主体可以进行变通, 从而可以进行合理避税。

(二) 纳税范围具有一定弹性

虽然说根据我国现有的税法, 征税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 但是, 实际操作中却很难进行准确的界定, 比如说个税中的所得税, 其所得的范围就较难确定, 直到目前为止, 所得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纳税主体完全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规避这些所得税。

(三) 纳税依据可以进行调整

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的时候, 应该依据一定的纳税依据来具体实施。一般来说, 税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即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那么, 纳税主体就会想方设法的缩小计税依据, 从而实现避税。

(四) 税率具有差异性

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的时候, 需要缴纳多少税额, 与应该执行的税率也有较大的关系。一般而言, 课税对象金额一定, 税率越高, 税额就越大。那么, 纳税主体显然会尽可能的避开高税率。同时, 我国税法中还有多种税率, 让纳税主体从差异性中进行合理避税。

(五) 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中有很多优惠性的税收规定, 使得很多企业和个人可以进行合理避税, 这种减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很大程度上诱发纳税主体的避税愿望。同时外国税收也是有着很多减免优惠的, 这些都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提供了合理避税的可能性。

(六) 通胀导致避税

目前, 世界各国通货膨胀现象较为严重, 已经成为了多个国家面对的难题之一。而通货膨胀引起的最直接后果就是货币贬值, 从而把纳税主体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这就引发了纳税主体期望进行合理避税的行为。

(七) 避税手段日益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种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层出不穷, 纳税主体显然会充分利用这些先进的避税手段进行合理避税。这是因为先进的避税方式既高明, 又容易成功, 还能够促使政府展开反避税手段。这就促成了合理避税的更高水平。

二、个税合理避税方法

合理避税的概念以及内涵挖掘, 使得企业和个人在进行避税的时候, 能够做到适当有度,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合法避税, 可以通过经营活动, 也可以通过财务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和安排, 从而减轻企业和个人的个税负担。从本质上来看, 个税的合理避税并不等同于偷税漏税, 其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等三个方面的特征。加之我国又通过《个人所得税法》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使得合理避税成为了可能。应该来说, 个税的合理避税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工薪阶层的社会权利, 是对个人收入分配的重新调整。它是一种通过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因此, 对于广大普通工薪阶层来说, 在积极纳税的同时, 进行合理避税是非常现实而又具有一定必要性的。那么, 个税合理避税的方法到底有哪些呢?笔者将从企业层面和个人层面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

(一) 企业层面合理避税

作为企业员工, 在企业获得工薪、劳务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来自于企业的收入等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这个时候, 这些个税的合理避税就需要从企业层面进行具体的实施。由于我国企业的类型多样, 经营范围也有所不同, 它们之间的个税合理避税应该也有所区别。当前来说, 我国企业中已经有不少企业真正意识到了合理避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那么, 企业如何来为员工个人所得进行合理的避税呢?具体避税方法如下。

1. 提高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在帮助员工个税进行合理避税的时候, 有意识的提高公共性的福利支出, 通过非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 从而使得员工的收入获得间接性的增加。比如说, 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免费住宿、免费交通便利以及免费用餐等。通过这些福利性支出, 企业可以为员工个人减少个税缴纳额度, 确保了员工个人工资薪酬不受影响, 保持基本稳定, 它将有利于保障员工个人的消费水平提高, 而不能盲目的增加员工现金收入, 从而不利于进行个税的合理避税。

2. 采取工资分摊的办法

对于企业来说, 为了把企业员工个税进行合理避税, 还应该把他们的工资薪酬进行分摊。这是因为我国企业个税在进行纳税的时候, 是依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的, 基本上有九个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一般来说, 个人所得额越大, 其纳税税率也就越高。那么, 企业就可以认真分析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依据不同的税率来重新分摊员工工资薪酬。这是因为工薪均衡的纳税人其纳税负担较轻, 而工薪不均衡的纳税人却有着较重的纳税负担。因此, 企业应该均衡各个员工的工薪收入, 把工资进行分摊支付, 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为员工个人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益。

3. 把工薪转化为劳务报酬

由于工薪所得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不一样的, 前者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而后者只有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那么, 当工薪与劳务报酬所得数额相等的时候, 企业可以利用税率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纳税筹划,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企业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把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 从而节省税收的缴纳额度。此外, 企业还可以通过奖金均衡发放方法、实行年薪制方法、增加税收减免额、利用捐赠抵减避税等方法来对个税进行合理避税。这样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变个人收入为企业费用, 变补贴为报销额度, 巧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二) 个人层面合理避税

个人层面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个税的合理避税。具体方法如下。

1. 精心安排投资理财

个人获得的收入, 无论是工薪、劳务报酬还是其他方面的收入等, 都可以通过投资理财来实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 个人可以选择免税债券投资, 股票转让净差免税, 正确选择教育储蓄, 合理选择保险项目, 买车卖家要选准, 合理安排买车辆花费等, 从而通过合理的理财投资方式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同时又合理合法的进行了个税避税, 这是一种双赢的避税方法。

2. 充分利用好减税免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有很多规定, 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减免税。比如说, 企业员工可以巧用公积金避税、捐赠避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也可避税, 购车, 节能又避税, 合理安排家庭不动产转移避税, 在合理申报个人所得缴税的前提条件之下, 进行有讲究的避税。个人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成本避税, 还可以对个税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说工资与劳务报酬节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节税, 劳务报酬节税, 特许权使用费节税, 资产转让节税, 还可以用时间来换取节税。

三、结语

总之, 个税合理避税是一种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企业应该从员工的利益出发, 为他们的工薪、劳务报酬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进行合理的避税, 增加员工实际收入与福利。员工个人也应该进行个税筹划, 尽可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合理避税, 精心安排投资理财,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使得企业最大限度的减轻税负, 增强竞争力, 而个人则相应的增加家庭财富, 获得双赢的良好结果。

参考文献

[1]陈金海.现行会计准则下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当代经济, 2010, (22) .

3.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高新技术;合理避税;融资渠道;研发费用

一、合理避税概述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精心地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一般来说,合理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少纳税人本应承担的税收数额。虽然合理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合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确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合理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说明,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合理避税的情况所突显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对应的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合理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前提是:依法纳税、依法履行应尽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合理避税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其行为虽不违反法律,但离税法的边缘仅隔一线之差。避税必先“遵税”,也必须要“懂税”,所谓知己知彼,只有先尊重税法,并深刻地认识税法、了解税法,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否则很有可能玩火自焚,很容易因触犯税法而走上一条不归路。

每一个国家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合理避税就是对税法中“非违法”的内容进行合理地运用。笔者查阅了一些期刊、学术论文,有关合理避税的具体方法实在数不清。但概括起来,合理避税的一般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税收优惠避税法,这类方法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和税收优惠的多、杂钻空子进行避税。另一类是会计方法避税法,这类方法的原理是采取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不同的影响,主要方法有费用分配避税法和利润分配次序避税法。

二、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的重要性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当下,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事情,因为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具有高新技术资质,那么该企业将拥有10%的所得税优惠。现在的普通企业纳税基数为25%,以中石油为例子,201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676亿元,少交10%的税收意味着2010年中石油将节约税收支出167.6亿元,更重要的是这167.6亿元是流动速率最快的现金,而不是非流动资产。这些节省的现金,可以拿去再投资,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新技术企业的诱惑如此之大,我们有必要对其合理避税进行深入的研究,研究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避税的意义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可以节约税收支出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国家是企业的股东,占有四分之一的股份。税收在企业的经营费用中所占是比重是比较大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城建税等等。通过税务筹划来达到合理避税,减轻税务负担可以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具体的经济效益。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已经能够享受10%的所得税税率优惠,但是由于研发费用的比重很大,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想要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的话,合理避税就势在必行。以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为例子,如果通过合理避税把税负降低1%,那么就可以增加20万元经济效益。利用税务筹划来合理避税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很可能会超过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分公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二)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能够提高企业营运能力

一个企业能否正常运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企业短期内的现金流量,如果企业的短期现金流异常,那么该企业很可以出现运营困难甚至更大的危机。因此,提高企业短期内现金流量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方便企业短期内资金的周转。合理避税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短期内的现金流量,还能提高企业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企业由于短期的资金困难而出现经营困难。

(三)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务体制

世上没有任何一件事物是完美的,税法也一样,它同样有漏洞。税法的完善在某种程度上要感谢那些钻税法漏洞的纳税人,正是合理避税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才使得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来避过税务人员的法眼,正是因为如此,才让相关政府部门意识到完善税法的重要性。因此,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企业提高税法知识,从而使企业健康发展。

三、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主要财务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的刺激下,每个企业都想合理避税,但是避税是有风险的,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会触犯税法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那么,有别于普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它的合理避税也会出现一系列的困难,下面笔者就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主要财务问题进行一些介绍:

(一)高新技术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

中国有句古话,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我国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等。税法中均对这些税种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鼓励的等等的一系列内容都一一以法律或者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税法也是一样。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要想合理避税,其配备的财务人员必须拥有高水平的税务知识水平。

(二)合理避稅情况下资金融通渠道的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投入通常来说都是比较大的,需要的营运资金也比其他企业来得多,因为掌握高新技术是高新技术企业赖以生存之本。融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说是头等大事,企业应挖掘多种融资渠道来筹集足够的资金确保高新技术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的融资渠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借钱生钱,利用别人的钱来赚更多的钱。不同的融资渠道,其融资成本也不尽相同。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有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其融资渠道固然好,但却不是那么容易争取得到。而高成本的融资渠道有贷款融资、上市融资以及吸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融资虽然相对较容易,但是风险也相对较大,只要稍有不慎,很可能会造成企业的营运困难。

(三)合理避税情况下高新技术研发的人工成本的控制

任何一个企业都离不开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尤为如此。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关键靠的是智能型人才的发挥,其发展需要员工的不断创新。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快,企业只有不断开发出新技术、新产品,才能在市场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客户需求差异较大,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变化,而这需要很高的技术性。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创新不同于普通生产,没有标准可供参照,很多情况下不具重复性,同样的工作不同的人去做,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下去做,可能会有不同的效果,有时其差异甚至会很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拥有一支科研队伍,并进行大量的科技开发投入,大量的科技研发投入必然会产生大笔的人工成本。在税收面前,人工成本越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就越少,应缴的所得税也就越少。企业的税收少了也不一定是好事,税收少了,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企业的利润少,对股东及外部潜在投资者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最多的不是销售费用、往来账款的会计处理问题,而是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很大的比例。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费用归集口径有着许多问题,有许多费用并没记入研发支出,也就无法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这一点,企业要做大量的财务工作进行账务调整。如研发人员的工资,应该全部归集到研发支出、研发的所有资产的折旧也要归集到研发支出、研发过程中领取的研发材料也要进行调整等等,将企业所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均应发映到研发支出中,并据实填入研发费用结构表中。这样一算起来,研发费用就不少了。如果把这些研发费用全都资本化的话,则会虚增企业当期的利润,这样做不科学。如果把这些研发费用全都当成费用处理,也不是很妥当。因为有些高新技术可以归为无形资产,这样做无疑会使高新技术这项无形资产严重贬值。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

四、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的对策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三个主要的财务问题,笔者查阅了一些期刊和相关的论文,发现解决的方法非常之多,但很多方法都不是很科学,也太绝对。做人不能一成不变,经营企业也是一样,笔者认为,要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主要财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

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很多企业想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但又苦于没有好的对策。不同的企业面对的税收环境也不一样,高新技术企业想要合理的避税,拥有素质高的财务人员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让财务人员多去听一些有关税务知识方面的讲座,同时也鼓励财务人员自学,多去参加一些会计职称方面的考试,并可以适当地给财务人员一些奖励。第二种是企业可以直接采取外聘的措施,在人才市场上招聘一些税务知识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这种方法比较直接,可以迅速地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税务素质,迅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合理避税打下坚持的基础。

(二)关注国家的政策变化,选择最适宜的融资渠道

1.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所经营的产业属于国家政策所扶持的,则应抓住时机,充分利用国家财政支持政策,吸收国家财政资金。国家财政支持的产业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资源的回收再利用、环保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两类。国家财政支持有一些是以直接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的发展,而有些则是以较低的贷款利率或无息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如果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争取到国家的财政拨款支持,那么其融资成本将大大地降低,一下子就能够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提高营运能力。以某企业融资1000万为例子,现在普通贷款年利率10%,贷款期限5年,则该企业的融资成本就超过500万元。那么高的融资成本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承受得住的。因此,通过争取财政拨款一种好方法,但是,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普通的民营企业一般较难获得。

2.当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处于合理的水平的时候,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贷款或借款融资的方法。在企业面临融资方法抉择的时候,往往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是相对比较容易争取得到的。但是,不同的企业,贷款、借款的利率却不尽相同。资信高,社会关系好的企业,他们的融资成本会相对较低一些。但有一个问题是,高新技术研发的难度很大,若要研发成功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银行信贷难以承受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高风险,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很难成功贷款。如果一定要贷款,一般都会涉及到的一些抵押的问题,这又会使贷款复杂化。

3.高新技术企业在适当的时候积极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但是,风险投资主要是在企业的创立阶段和成长阶段的前期发挥作用,对已经具备条件、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的成熟型企业却无力再予支持。同时,吸收风险投资后,企业也发展壮大起来了,则会遇到股权纠纷问题。因为,很多风投公司都会在合同中规定,在合约期限到了之后,他们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将债务转换为相对的股权比例的问题,之前的国美与贝恩资本就是一个例子。选择吸收风投的话,企业领导人需要慎重的考虑。

4.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比较大,每年的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可以考虑上市筹资资金。上市是绝大部分企业的梦想,企业上市的好处颇多,比如:企业通过上市可以减少对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的依赖;可以通过增发股票,进行新的融资;上市的企业一般信誉都比较高,有免费的广告效应等等。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最好的融资办法就是上市融资,通过上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大量资金,而且其筹集到的资金的股东的,不用担心到时能不能偿还的问题。当然,上市的企业必须做好财务管理控制,融资必须合理,不能够盲目扩张融资。因其企业的经营状况会直接影响到其股票的价格,企业上市后,财务管理相当重要。

(三)激发智能型人才的积极性,提高人工成本的利用效率

虽然人工成本越高,高新技术企业应交的税收也就越少。但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营运来说,并不是人工成本越高越好的。高额的人工成本如果没有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那么合理避税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合理避税不能仅仅局限在降低税负的目的上,这是不科学的。合理避税应建立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之上,而企业要盈利就必须激发高新技术人才的积极性,让高新技术人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高新技术研发是有风险的,因为研发难度大,付出并不一定会有收获。因此,必须将研发的资金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只有在有限的资金投入范围内,使智能型人才尽可能地发挥其效能,高新技术的研发才能取得预期甚至是超预期的成果。现在的普遍做法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将工资制度与员工持股制度有效地结合起来,给予员工一个股份,使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管理,激励员工的创造积极性,进而因人制宜地构建项目责任考核,乃至系列产品的绩效考核,是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当前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即为对企业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员工持股方案、因人而异的项目预算方案等进行研究,寻求有效的人工成本控制体系。第二种方法是将员工晋升制度与员工的研发成果结合起来。企业给员工一个承若,只要他们完成企业制定的目标,便能够得到升职的机会,从而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这种方法也可以调动高新技术员工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让他们努力进行研发工作。以上两种方法都可以激发高新技术人才的研发积极性,因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给员工最为现实的鼓励。高新技术的研发成功将会使高新技术企业得到高额的经济利益,一项高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大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给予社会尽力的便利。高新技术这项无形或者有形的专利技术将会被估以高额的价值,从而提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价值。

(四)择机分配研发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比例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争论,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很多前辈也各自发表论文提出各自的看法。杨莉红认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优于资本化。她的理由如下:首先,研发支出符合谨慎性和稳健性原则,核算简单。研发支出是否能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如今,社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大,企业应按谨慎性原则,选择低估资产、收入而高估费用。而从企业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讲,这也符合稳健性原则。其次,研发支出费用化可以避免企业内部人员操纵利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要涉及到价值的估算,以及日后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等等,这无疑会增加认为操纵的可能性。再次,企业研发支出费用化还可以体现高新技术的盈利特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盈利主要是靠高新技术产品,所以研发支出费用化也就理所当然了。最后,研发支出费用化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收益。企业将研发的费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使当期的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也相应减少,这无形之中就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免息的贷款。

研发费用如何处理不应简单看债务契约的影响或者直接定性,笔者认为企业对其高新技术的研发费用支出是选择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应视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而定。不同时期研发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比例应该是不相同的。企业应择机选择研发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比例。当企业处于盈利的时期,可以优先提高研发费用化的比重,以此来增加管理费用,降低利润,降低所得税支出;当企业处于亏损的时期,如果企业为了改善其期末财务报表亏损状态,让财务报表更吸引人,为了方便给股东交代,或者为了做好企业上市的准备,都可以优先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研发费用资本化可以虚增当期企业的利润,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企业扭亏为盈。盈利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如果没有盈利,那么经营该企业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企业家们都很注重企业的盈利状况。特别是上市企业,因为上市企业的股票价格直接與盈利能力挂钩,如果上市企业连续经营不当,连续几年处于亏损状态,则可能被退市。

综上所述,当企业盈利的时候,研发费用费用化的比重应大于资本化;当企业亏损的时候,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比重应大于费用化。具体所占的比例,应视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决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合理避税的时候要懂得采用科学的方法,不能够逃税、偷税、漏税甚至是抗税。合理避税最重要的是要注重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优惠,按国家税收政策鼓励的行为去避税,而不是想方设法,钻空子去避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重点在融资渠道、人工成本以及研发费用上多做文章。本文之所以谈高新技术企业是因为它的税务优惠幅度是最比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同时,高新技术企业也与国家“十二五规划”中要大力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联系甚为密切。普通企业如果想提高企业自身价值,降低税负,那么通过税务筹划来合理避税是必要的途径。而普通的企业如果想继续在社会中站稳脚跟,显然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创新,对其经营模式进行升级。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应是普通企业的一个方向,一个目标。所以,企业应在保证目前产品、服务畅销的同时,应积极研发新产品,特别是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引进新技术才能稳稳立足于社会之中。假如普通企业能够通过不断地努力而被国家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

这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发展道路变得一片光明,还能让企业轻松摆脱高税负,以较低的税负轻松迎战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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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岳军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合理避税面面观.中国集体经济 2010,(9).

4.企业合理避税的50种方法 篇四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 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靠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包括购置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十九)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应缴税金方面

(二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

(二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二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二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二十五)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二十六)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二十七)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二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二十九)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三十)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三十一)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三十二)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十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三十四)白条支付水电费。

(三十五)购买假发票人帐。

(三十六)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三十七)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三十八)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三十九)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四十)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四十一)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四十二)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四十三)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四十四)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十五)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四十六)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四十七)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四十八)将大量餐费列入会议费,但未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等相关资料。

(四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5.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篇五

税宝典)

私募基金的税务很复杂,又存在政策模糊,加上营改增税制改革,很多私募小伙伴们对此其实还一头雾水。现跟大家分享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投资方面的税务处理问题,当然还包括了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囊括了私募基金税务问题的方方面面~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1)销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税原则做了一些调整。(2)股权投资基金的销项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3)进项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所得税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不再赘述。2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参看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投资分红、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1所得税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四、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转让的收入和持有期间的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根据财税【2008】1号和营改增【2016】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其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私募基金并不享受这些税收政策的优惠。1投资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即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则要自行申报,税率也是20%。2资于合伙企业基金

若为法人合伙人,收入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按前述方法缴纳。3投资契约型基金 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若为个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没有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中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五、税收优惠 1税收返还

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和大部分地区不同,西藏的财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西藏地区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较大。对于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即按15%,同时一些地方还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对于合伙企业,在西藏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对于地方财力,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2税收政策

对于私募,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当然,这里说的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然后,对于证券投资类的企业,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大家可以做进一步了解。

6.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篇六

避税就像一场潜伏战。纵观全球,寻找税法漏洞几乎是避税的不二法门。目前,最常见的主要是三种形式,慈善避税、转移居住地避税、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和巴菲特曾共同呼吁美国最富裕的人捐出至少一半个人财富用...避税就像一场潜伏战。纵观全球,寻找税法漏洞几乎是避税的不二法门。目前,最常见的主要是三种形式,慈善避税、转移居住地避税、寻找避税天堂。

2010年,盖茨和巴菲特曾共同呼吁美国最富裕的人捐出至少一半个人财富用于慈善业,并且两人先后做出表率,捐出绝大多数个人财富。

实际上,在这之前的2000年,盖茨夫妇已经正式成立了“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目前这一基金会的规模在全球最大,盖茨曾为该基金会捐了数亿美元。美国《财富》杂志称“这是避税手段”。

数据显示,盖茨基金在2003年以268亿美元的资本获得了高达39亿美元的投资回报,利润率高达15%左右,这比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利润率还要高。而盖茨基金会每年只要将总资产的5%用于捐赠就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税收,另外95%的资产则被用于投资。而中国,随着财富的逐渐积累,富豪变更国籍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选择定居的国家均是税收低廉的新加坡、瑞士等国。

新加坡规定,只有在新加坡本土投资所获收益才需要缴税,本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投资所获收益不需要缴税。

但是,有避税,就有反避税。优惠的税收条件,并不是无偿的,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

而这,也成为很多富豪为了避税,舟车劳顿的根源所在,例如英超球员和教练员,几乎所有的明星大腕都出现在英国税务部门的“非定居人口”名单之中。

寻找避税天堂和转移居住地相比,寻找避税天堂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避税天堂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主要特点包括金融信息及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甚至不征税,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避税、洗钱提供方便,损害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据悉,世界上每年有10万亿美元睡在“避税天堂”的库房,令各国政府既眼馋又头痛。

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例,其政策规定:在岛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以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

需1名股东和1名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雇该岛居民;不要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与年报也可以不公开。

为此,许多企业在岛上注册一家空壳贸易公司,以此逃避关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也就不难理解,众多“混血儿”出现的根源所在。而有趣的是,很多富豪只要在这里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成为为自己的个人所得洗钱的最方便的工具。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減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她是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

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企业节税小招式

(一)模拟评税试一试

税务机关实行纳税评估,企业应该按税务机关的评税方法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对准备。下面以增值税为例说明。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

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增值税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增值税。

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

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

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

(二)存款少可迟缴税

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

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

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三)没有生意也申报

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

(四)视同销售莫乱套

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

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

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

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

(五)看损耗是否正常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六)各行各业有特例

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

一家报社,卖报纸缴增值税,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

不懂就会吃亏啊!

(七)适用税率看进项

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发票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

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

(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

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

财税【2003】16号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

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发票,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

(九)这也是生产企业

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

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

(十)不发补贴发双薪

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政策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

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

(十一)旅游就要缴个税

现在一些企业财务人员一听说单位要安排旅游就恐惧。因为一些税务机关解释:旅游要扣个人所得税。旅游要不要扣个税?税务规定要扣个税的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以现金发放旅游费用,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对于单位的营销人员,以旅游形式进行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并无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也不必闻旅游色变,安排好了,尽管游得痛快。

(十二)不拿发票多缴税

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能够取得合法凭证成了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

有些人不以为然,不开发票对方收得便宜,要开发票对方收得贵,羊毛出在羊身上,结果是一回事。

是不是一回事,看看例子:购买1000元的文具,不开发票给900元,开发票给1000元,相差100元。多给100元,所得税少交330元,少给100元,所得税多交330元。多给100元获得发票,实际上还是能给企业带来收益。

企业人员应该明白:不拿发票就会多缴税。

(十三)外企培训不受限

内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1.5%在所得税前列支,外资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不受1.5%的限制。有些人立即会问: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依据肯定有。这条规定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里。

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早,很多财务人员那时还没有走出校园,对这些规定很陌生,容易上1.5%的当。如果你因为年轻对旧法规很生疏,不妨和身边的老员工多沟通。

(十四)到底几年算坏帐

企业经营不能收回的款项变成坏帐,坏帐是企业经营难以避免的损失。到底经过多长时间不能收回的款项才算是坏帐?两年?三年?

两年也对,三年也对。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两年不能收回的款项属于坏帐,对于内子企业而言,三年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这又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个诧异。

另外,外资企业税前不能计提坏帐准备,内资企业税前可以按规定计提坏帐

了解规则,才能合理利用规则。

(十五)出租就不能免税

单位租赁房屋需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率为12%,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产税税率为18%。除了房产税还有营业税,出租房屋的收入税负不轻。

对外资企业,广东规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销售免征房产税三年的优惠政策。

有家公司购买了一层办公楼,一半自用,一半出租,去申请免税被税务机关退了回来:房屋出租部分不能免房产税。企业无奈,只好咬紧牙关缴纳了18%的房产税。真是冤枉到家。广东规定的免税条件是不分自用还是出租。企业多缴了税还被蒙在鼓里。

(十六)吃饭一定是陪客

中国是美食天堂,大家喜欢通过聚餐交流沟通,杯子碰一碰,事情就搞掂。

税务上对接待客户的费用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将聚餐与接待客人画上了等号。在公司内部,聚餐的原因各种各样。年末,员工大聚会;开会时,各个部门聚会;员工新来,一顿欢迎餐;员工离职,一顿送别餐。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关系,所以,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

所以,平时公司内部的各种聚餐,应该做好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不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影响公司纳税。

注:

对公务活动就餐问题,的确需要客观反映,合理划分就餐的性质,不能把所有的就餐列入接待费。就目前的就餐情况可以分为:

1.接待费

2.会议费

3.培训费

4.加班伙食费

5.福利费、工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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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划分这些科目时,要附有充分的依据作为支撑,列入不同的科目开支后,就会出现不同的税负问题。化整为零,值得探讨。

(十七)做善事也有讲究

企业对外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每当遇到天灾人祸,作为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家就会热心公益事业,捐款捐物,风险一片爱心。

做善事也与纳税有关。企业对外捐赠的款项和实物,一是可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捐赠的时候,要考虑到后面还有税务负担;一是捐赠要合理进入成本费用,还有符合税务上的条件,包括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和渠道捐赠。例如:政府机关、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另外还需要有符合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专用收据。如果不符合条件,捐赠完了还不能进入成本费用,结果还要纳33%的所得税,这个善事也就做得太大了。(十八)遭遇意外要报案

不幸的事让人痛苦,但确实会发生。出差在外,不小心手提电脑被小偷顺手牵羊,足以让人揪心一阵子。难过以后心理平坦了,继续工作。有一件事千万要记住:这件事与纳税还有关系。丢了手提电脑属于财产损失,要凭相关证明在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丢了电脑以后,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取得相关证明,回来提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损失不能进成本,等于丢失的不仅仅是一台电脑。

类似的意外要同样处理,这样才能避免损失扩大。

(十九)多拿进项多抵扣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减去进项就是要缴的税,因此,多拿进项就可以少缴税。这些进项包括多个方面:购买办公用品的进项,购买低值易耗品的进项,汽车加油的进项,购买修理备件的进项。积少成多,日积月累,企业就能降低税负。修理备件不是固定资产,所以进项也可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管理人员的名片背面印上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料,在采购的时候出示资料尽量要求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这也是企业节税的一个好方法。

(二十)运杂费不是运费

企业销售产品,采购原料的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但是按规定,其他杂费不能抵扣,例如装卸费、保险费等。运输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运费与其他杂费分开,托运方按运费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有些采购、营销人员不懂得税务上的规定,对方开票的时候没有留意,等到回来后才发现对方在摘要栏写了运杂费,发票不能抵扣,算一算又损失了7%。

所以,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让管理人员都明白:运费与运杂费不是一回事,少出差错就能少缴税。

(二十一)赠得巧来送得妙

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际收2000元。如果当赠送,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涉及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顾客,给予顾客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只要按2000元实际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有些营销人员认为这样做很无聊。改变方式就符合税法,不改变就要多交68元的增值税,对企业的纳税而言,这不是一件无聊的事情。

(二十二)依法而签可节税

一家设备公司,生产设备以后,需要为客户在大厦中提供安装服务,财务人员很清楚:这是一条龙服务,销售产品再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合同中如果分别注明设备价款和建筑安装价款,可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财务人员因为出差外出,回来时合同已经签好,合同只写了一个总价,没有分开金额。财务人员说明道理,要求对方一定配合重签。对方的财务经理也是个人物,提出条件:重新签订,你可以节税接近20万元,既然如此,合同价格要降低5万元,企业财务人员明知是乘人之危也无可奈何,最后商量让利3万元,重新签订合同。

如果事先提出要求,对方也就无法乘机“讹诈”了。

(二十三)合同作废也纳税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

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

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

(二十四)代理还是非代理

现在很多企业都与事务所签订税务代理合同,大家都认为属于代理业务,既然是代理业务,那就应该按差额缴税。其实,税务代理合同应该按服务业中的其他服务缴纳税金,应该按全额纳税。税务上对代理的认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经济实质。税务代理实质上是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现,例如:企业委托一家公司采购一批产品,业务中有卖方,买方还有中间方,因此属于代理,而税务代理是中介机构直接为企业服务,没有出现第三方,因此,不属于代理合同,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垫付、代收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纳税,不能按差额纳税。

税务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异。

(二十五)对方违法对方陪

签订合同是对双方的一个法律约束,现在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方履行了合同,但对方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有些是请其他单位开发票、有些购买失控发票、有些直接使用假发票。税务机关查出发票有问题,购货方就要承担责任。对方违规提供发票,购货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想追究对方的责任,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所以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加上保护条款:由于对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条款一方面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一方面如果真出问题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找对方赔偿,无需为法律依据烦恼。

(二十六)对方偷税你遭殃

有个房地产公司,在广告里承诺:买房子送契税。业主买房子,在合同中写明:契税由房产公司承担。业主们搬进了新屋,开始了新的生活。等到去办房产证,对方告知:你们还没有缴契税,先缴了再办证。业主们与房管部门理论:房产公司答应送契税。其实,契税的纳税人是购买房子的业主,房管部门根本无需理会房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只要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业主与房产公司的合同纠纷由双方按法律途径解决。业主无奈,只好先缴了契税办证,回头再找房产公司算帐。

对方包税,对方如果不纳税还是你承担法律责任,对方不承担偷税的责任,对方只承担违背合同的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包税合同之后还要关注对方是否真的纳税了。

(二十七)一日之差两重天

张三办家公司,登记在6月30日,李四办家公司,登记在7月1日。大家对这一天的差异没有在意,大家都向税务机关递交了申请,要求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年下半年大家都亏损,张三的公司税务机关批复当年已经享受了一年的的所得税,明年开始要交所得税,由于当年亏损,算免税也没有实际意义。李四的公司可以选择今年的利润先缴纳,明年再开始计算享受一年的所得税优惠,由于当年亏损,选择缴税也没有问题,所以李四的公司明年才算免税一年。根据税务规定:上半年开业的公司当年算一年免税,下半年开业的公司可以选择。所以,一日之差命运各异,要经营成功,一定要了解税务规定。

(二十八)哪些属于开发费

税务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这项政策听起来很简单,但运用起来就会出问题。在会计核算中,我们把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然后将该项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实际上,政策中的技术研究

用于技术研究开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技术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于会计核算中,我们并未单独核算技术研发场地的折旧、设备的折旧,因此,造成企业在加计扣除的时候往往会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造成没有用足政策,少抵扣了一大部分。

用在政策实在不容易。

(二十九)技术入股好处多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都是技术专家,个个拥有专利,将专利提供给公司使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究竟属于何种方式使用。建议老板们将技术专利作价投入公司,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作价入股以后,公司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可以合理摊消,可以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缴所得税。

这样一个财务、税务都有利的办法却很多企业家都不了解,以致一边抱怨政府征税太狠,一边拼命缴不该缴的税。

(三十)调取帐簿不随意

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企业的帐簿查阅?税务约谈是否可以调帐?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约谈过程中不能调取企业的帐簿资料查阅,在进行税务检查中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调取纳税人的帐簿进行检查。平时企业经常遇到:税务人员打电话来,要求企业送资料去税务机关的情况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属于非法行政,纳税人可以置之不理。税务机关调取帐簿要及时归还,调取当年帐簿,应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帐簿,应3个月内归还。(三十一)重设流程纳税少

对于摩托车、汽车公司,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就可以避免过高的消费税负担。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不纳消费税,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有人说:你这种方法属于价格转移,税务机关肯定不能接受。其实,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环节,营销活动也是一个利润的传造环节,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关键是合理划分制造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因此,30%-40%的利润分配到销售公司是一个合理的划分。

(三十二)先分后卖纳税少

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占有60%的股权,该企业市场运作良好,公司几年盈利,该60%的股权价值已经涨了不少。现在想转让股权,财务经理提议应该先把利润分了再转让,这样可以少缴税,老板看不懂:分了再卖价钱自然下降,不分价钱高,为什么先分配就可以节税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先分配利润,分了以后卖价下降,分回的利润由于没有地区差不存在补税的情况,因此不需要就分回的利润补税。如果不分,转让价于当时投资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转让的投资收益中的一部分就是没有分配的利润。因此,先分配不用补税,不分配就要缴税,企业应该先分配比较有利。

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分析:应不应该先将利润分配了?

(三十三)好心也会干坏事

某公司发年终奖,老板觉得张三的表现较好,发6000元,李四表现更加突出,值得嘉奖,发6200。发完年终奖,李四来找老板质疑:横看竖看,我都比张三表现好,辛苦了一年,表现不如我的张三年终奖金为什么还比我多呢?老板

明明发得多为什么说拿得少?向财务询问,原来不小心猜中了个人所得税得陷阱:张三的奖金要交300元个人所得税,李四的奖金要交595元个人所得税,结果张三拿到5700元,李四拿到5605元。结果是老板想嘉奖的人拿得少。

老板感慨:这么个小事情都被税务陷阱绊一跤,不懂税法看来要吃亏。

(三十四)虚报亏损就偷税?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做财务工作得也难免会出现差错,平时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处理有差错,等到税务机关来检查,发现差错,影响到当年的利润,就要承担税务责任。如果公司本身是亏损,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纠正以后,公司变为盈利,当年就属于少缴税,按律可以治个“偷税”;如果纠正以后,公司还是亏损,没有导致公司少缴税,就不属于“偷税”,只是属于“虚报计税依据”,不能按偷税论处。所以,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不一定就是偷税。

(三十五)人走申报不能停

俗话说“铁打的兵营流水的兵”。企业也是一样,人来人往很正常。企业的财务人员也会发生人员流动,前一任已经离职,后一任还没有到任,中间出现了真空。由于财务工作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离职如果企业安排不妥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其他工作可以等到新人来处理,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不能等到后一任来了才办理。建议企业在财务人员离职的时候,应该留意纳税申报的问题,应该与离职员工协商,即使人已经离开,离职人员也应该把纳税申报做完。没有按时申报,每次可能会被罚款2000元。

(三十六)沟通多点罚款少

中国税务规定变起来快如闪电,企业想不出差错实在不容易,出现差错就可能面临处罚。例如:日常的纳税申报,购买发票,发票核销、发票填写等都可能出现差错。一次罚款2000元以下,罚50元也是2000元以下,罚1800元也是2000元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在2000元以内有酌情权。对于出现的差错,办税人员首先应该诚恳面对,承认错误,但要分析原因,是因为新政策不知道,还是因为新招人员不熟悉,还是操作不小心等等,将实际原因向税务机关反映,大多数情况下,在日常纳税中的差错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谅解,罚款会酌情减少。

(三十七)没有价来何来价外

增值税和营业税里有价外费用的规定,就是在销售、服务以外再收取其他款项,代收、代付款项。这些价外费用不一定是公司的收入,但需要纳税,因此造成公司税负的增加。

价外费用的条件是先有价:也就是先有销售或者服务需要收取价款的事实存在,才有价外费用产生的可能,如果没有销售,也没有为对方提供服务,即使收取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例如:发财公司为你公司装修,装修时打坏了一套玻璃家具,赔偿1万元。你公司没有向装修公司提供服务,收取的1万元不属于价外费用。

(三十八)营业税可巧用

营业税最终总结成一句话,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主要手段是代理,即通过代购代销的方式来减少流转环节,如某房地产甲公司曾在以1800万购入某地块后改变战略放弃开发,又以2000万将该地块出售给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05=100万。之后甲公司要求国土局将行政事业单位收据1800万抬头开乙公司,而他将200万差额作代理费 由他另开发票给乙公司,并补签了代理建房协议,这样甲公司应交营业税200*0.05=10(万),节税90万。代理的形式要件是,发票抬头一定要开最终的购买方,中介方不得垫付资金,前者最为重要。

(三十九)巧妙应对房产税

收过租金的人都知道,12%的房产税是较重的,本人就曾收过租金,交完5%营业税、12%房地产税后所剩无几,被老总们颇多抱怨。后来本人将租金分解成三部分,即房租、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并重新和客户签订合同,只对房租交房产税,节税何止百万。想起一句话,这世界并不缺少美,只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

(四十)发票丢了有办法

丢失发票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还能报销吗?公司还可以作为正常的费用开支吗?

发票丢失不用慌张。根据规定,丢失发票都可有办法解决:

专用发票与供应商联系解决,其他发票由对方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解决,对方不能提供复印件的,例如:机票、车票等,可以当事人写出具体经过,公司内部批准就可以解决。

丢失发票有章可循,只要办妥手续就不会影响公司的纳税,如果惊惶失措,不能妥善处置,就会影响自己的报销和公司的纳税。(四十一)失控发票是毒药

经常有人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来推销发票: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说到底,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规类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都在税务机关的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

(四十二)电子商务少缴税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定还不是很明确,但在网上销售货物也一样要缴纳增值税。我们讲电子商务少缴税是指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供需经济活动中实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在网络已经非常普及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放弃传统的经商模式,改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的形式,所有订货过程都在网上完成,这样就可以节省印花税,并且对销售方、购货方都同样适用,所以,就此一项,就可以将网络租赁的费用赚回一半。

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7.企业合理避税筹划之我见 篇七

避税筹划, 即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 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 系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税收收益的活动。企业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从而提高企业效益无可厚非。企业为了合理避税, 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 这对企业, 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 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税负, 节约资金,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众所周知, 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 其他条件不变的话, 利润越大则企业越有可能拥有更多的剩余资金, 从而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毋庸置疑, 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 但是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极限或上升的空间已经很小, 那该如何做?这可以从下面的会计公式找到答案。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从以上公式分析, 不难看出要想加大净利润, 只有两种可能, 即加大利润总额和减少所得税, 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几乎不可能, 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 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大部分 (所得税除外) 都记入了这两项, 可见, 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 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净利润增加, 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企业合理避税, 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减等方面, 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 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 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 在直接投资方式中, 应该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资本, 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 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企业合理避税, 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 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 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主要特征

1. 合理性

避税是建立在会计和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 利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漏洞。合理避税是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 只承担法律规定的交税义务, 对税收部门自己工作中理解不透彻或有争议的内容争取自己的权益, 且通过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方法的利用和组合, 减少不应承担的税金。

2. 合法性

避税筹划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非违法性。避税筹划行为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实现自身税收成本的最低和效益的最大化。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 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 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

3. 专业性

合理避税的专业性, 一是指企业合理避税需要有懂财务、掌握会计核算尤其是精通税收法律的专业人员进行筹划;二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地域之间的不均衡导致税制相当复杂, 税务代理咨询筹划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

三、企业合理避税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 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纳税人如果能说明自己不是某种税收的纳税人, 自然也就不必缴纳这种税了。

第二、纳税范围的弹性。征税范围是可大可小的, 税法上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对所得征税, “所得”的范围就较难把握。在世界各国的税法中, 所得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流转税、财产税也是如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 使自己的征税对象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 或者将高税范围的对象转移于低税范围之中, 从而不纳或少纳税。纳税人利用征税范围避税的欲望最主要地体现于所得税上, 扩大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金额而缩小征税项目的金额, 缩小征税范围, 是最常见的形式。

第三、纳税依据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 即计税依据;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 计税依据愈小, 税额也就愈小, 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 纳税人就会想方设法研讨计税依据的缩小,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第四、税率的差异性。税率是税额多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 税率越高税额越多, 税率越低税额越少。税率与税额的这种密切关系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 寻求低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税率, 同一税种中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 “一种多率”和“一目多率”上的差异性, 是避税的又一绝好机遇。

第五、税收减免优惠的诱发性。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减免优惠, 外国税收也有众多的减免优惠, 这对避税是条件又是激励。它的形式如税额减免、税基扣除、税率降低、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等, 都对避税具有诱导作用。

第六, 税收法律本身的漏洞。任何税法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 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第七, 法律观念的加强, 促使人们寻求合法途径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相当一部分纳税人清醒地认识到, 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 要远远大干偷税、抗税带来的收益, 一些纳税人开始寻求合法避税, 以得到最大收益。

四、企业合理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合理避税, 总的说来, 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 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 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内资与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 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 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 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 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通过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产业的选择、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期限的选择、再投资的选择等方面的比较即可明了当中的差异。

2. 转让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 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 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 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 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 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这也就是说, 在经济生活中, 凡发生业务关系、财务关系或行政关系的纳税个人或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 实行某种类似经济组织内部核算的价格方式转让相互问的产品, 达到转让利润, 减少纳税的目的。

3. 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 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 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 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 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 扩大成本计算。企业主要利用材料计算避税法、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法等方法来增加本期的费用、成本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8.浅析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篇八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合理避税

前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收筹划应该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既不能越雷池一步,也不能刻舟求剑;还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

1 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可以说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为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1)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

(2)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

(3)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1.2 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

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作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1.3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迟延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税收筹划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来进行。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1.4 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因为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1.5 事先筹划原则

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2 现代企业实现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的优越条件

2.1 税收理念的改变为企业税收筹划排除了思想障碍

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企业只须在政府派驻的税收专管员直接辅导下申报纳税,甚至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混为一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逐步国际化、知识化、信息化,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另外,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对偷逃税的内涵和外延作了明确的界定。可以说,目前研究企业税收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2 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作了肯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2.3 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2.4 经济国际化为企业实现跨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以迎接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构建具有现代水平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迫在眉捷。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必然带来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的国际化,企业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受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影响,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活动所在国的税收政策。

3 结束语:

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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