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11-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精选9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一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质函[2009]91号 【发布日期】2009-04-22 【生效日期】2009-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9]67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9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

各地要根据本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继续开展以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另外,要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工作,相互促进、协调推进,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指示精神。通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更好地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工程项目上。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我部将宣传表扬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相关人员。

四、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要认真查处未办理立项、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就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同时,对于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厉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级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认真组织好6月14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7月3日前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点评: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三

科学规划,立足长遠,夯实发展基础

近年来,商南县始终把城镇建设规划工作置于“龙头”位置,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部法、服务一条龙”的工作理念,围绕城镇未来发展的功能定位,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聘请上海同济大学等国内知名规划设计单位,先后投入1500余万元,完成了县城和10个建制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县城塔坡区、滨河新区、火车站区、塘坝新区、气象站片区、西街片区、鹦鹉沟片区等6.8平方公里的详细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75.6%;同时对312国道沿线五个乡镇、17个行政村、81个居民点、52个移民点进行了详细规划。这些规划为商南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创新,实现城镇建设跨越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思路,采取项目捆绑、资金整合的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大力实施县城“东扩南移西延北改”战略,道路基础设施方面,新建了迎宾大道、滨河路、富兴路等25条主干道和琥珀巷等188条背街小巷建设任务;建成了县河大桥、琥珀大桥等5座大桥;“四条大道、四个片区”建设全面启动。功能配套工程方面,新建了火车站广场、水晶广场、塘坝广场,改造了人民广场;完成了县河综合治理、县河橡胶坝、垃圾堆放场等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水冲式公厕12座、生化公厕13座,安装垃圾桶500个、果皮箱820个,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鹿城公园、塘坝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加紧建设。住房保障方面,相继建成了1.76万平方米的朝阳廉租住房和4.23万平方米的康宁、信合等经济适用住房;9.6万平方米的东畈保障性住房正在加紧建设;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740户,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城镇“五化”方面,投资1580余万元,新建绿地283.8万平方米,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44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7%。同时,全力加快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富水省级重点镇、清油河陕南百强镇建设步伐加快,建制镇街道硬化7.53万平方米,安装路灯519盏,栽植行道树3983棵,铺装入行道面砖6.26万平方米,城镇环境焕然一新。

构建精细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城市品位

围绕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城市目标,深入开展城区综合整治,全力构建精细管理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三大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城市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加强了建筑工地管理,整顿和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秩序,城市品位显著提升。省级园林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通过验收,文明、整洁、秩序井然的商南县城新形象逐步树立起来。

未来几年,商南县将以建设生态园林式旅游县城为目标,以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中心,以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县为抓手,深入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强化城市管理,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和省级园林城市,把县城真正建成绿城、水城、不夜城、历史文化城、健康文明城。到2015年,将县城城区面积扩大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0万人。结合新农村建设,努力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集镇延伸,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和312国道沿线、金丝峡景区内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10个建制镇“五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着力将魏家台、水沟培育成工业大乡,将城关、梁家湾培育成商贸重镇,将太吉河、富水培育成旅游名镇,将白浪、清油河、赵川培育成边贸强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辐射周边的城镇建设新格局。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四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法函[2009]2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行政复议工作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完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经部领导批准,拟定于今年下半年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就做好会议有关筹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对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坚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努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等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回顾;

(三)组织交流各地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严格秉公执法,积极做好调解,深入现场调研,努力化解纠纷,热情为民办事等方面的工作体会和经验;

(四)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中的中心任务,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研究提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五)全面总结在行政复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优秀事迹,对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中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机构(法规处)负责人,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代表。

三、有关会议准备工作

(一)提交行政复议工作总结报告。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本次会议的任务和内容,全面总结近年来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做法、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对做好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行政复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二)提交行政复议工作典型经验材料。各省(区、市)可选报1-2个地市建设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典型经验,认真做好典型经验材料的组织撰写和推荐工作,为会议交流和大会发言做好准备。

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行政复议工作典型经验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三)提交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需要专门总结近年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主要是:近三年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

(四)认真做好表彰先进的评选推荐工作。请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领导,认真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附件2),切实做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组织评选工作和先进事迹的总结及材料上报工作。

请于2009年7月30日前将先进单位和个人申报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同时附电子版)。报送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手续齐全。

联系人:刘昕 程国顺

联系电话:010-58934148,010-5893373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100835

E-mail:liuxin@mail.cin.gov.cn

附件:1.行政复议工作统计表

2、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

3、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5.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

(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

(三)规划和计划类: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2.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各行业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

1.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业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法规处);

(五)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办、注册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六)其他:

1.厅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办公室); 2.厅机关财政资金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责任单位:计财处);

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各类评比、表彰结果(责任单位:评比、表彰的组织处室和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时限和要求 第十五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和厅直单位的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厅政务服务大厅,并由专人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在窗口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窗口代为填写),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电子文本格式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将申请送厅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厅领导批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于收到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信息或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理:

(一)收到申请后,承办处室、单位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对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组织信息中心每年对各处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一次总结通报。厅人事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工作总结 篇六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着力强化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

XX年,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股室负责人“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树立起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点,深刻把握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从而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愿望,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零障碍

为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减少信访源,实行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三访三包”的工作措施,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全县社会和谐。“三访”即:一是领导干部大接访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二是领导干部下访增进了干群鱼水情;三是领导干部陪访稳住了群众情绪。“三包”即:一是包案件形成对信访工作齐抓共管的氛围;二是包处理保证了信访问题的及时公正解决;三是包稳定增强了干部责任心。

(三)坚持依法信访的原则

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凡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决不乱开口子,坚决去除主观随意性和个人感情色彩;对涉法信访案件引导信访人到司法部门依法解决;同时教育干部职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既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这是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控制减少“三访”的关键。我们坚持依法信访的原则,一是抓信访干部认真学法、严格用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时限处理信访问题,力求公正、公平、合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努力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三是依法采取有力措施,打击信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大力整顿信访秩序,两手抓、两手硬,努力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通过坚持依法信访,规范了我们信访干部的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满意,减少了“三访”;同时规范了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也使涉法案件分流到司法机关,减轻了党政机关的压力。

(四)明确新任务、落实新举措、进一步提高办信质量

在健全制度、规范办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探索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充分调动了办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明确要求办信工作“登记准确、转交及时、办理快捷、结论见面”,计划采取典型直查、回流信倒查、随机抽查等方法,确保实现80%以上的重信得到有效处理,从而大大降低重信量。同时加强对来信形势的分析研判,搞好定量、定性分析,为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实行领导包案制、限时办结制,做好上级部门批转信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和来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对那些脾气急躁、言语过激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越级上访案件,做到上为领导分忧,下为百姓解难。上半年,共受理信访件7件,办结5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5件,政协委员提案6件。

二、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学习

组织办公室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涉及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法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交流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坚持文明接待,文明办案,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接信、办信。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三)继续坚持“信访无小事”思想

认真落实信访接待、排查等规章制度,对信访事件做到有一件,处理一件,不留尾巴,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久拖不决的工作态度,对群众初访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避免由初访解决不及时而引起群体性上访。

(四)做好上访案件的内查、外调工作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七

《意见》提出,到2008年年底,建设领域实现节约1, 60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现节能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0万吨标准煤。

《意见》要求,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水平,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地区要研究制定新建建筑节能65%的强制性标准,并颁布实施。

《意见》要求,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点评: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八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52.5%。但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也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即大量农村的房子空置无人居住。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等专家在湖北、山西、广东、河南、宁夏等地的30多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他们以大范围村庄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估算表明,我国村庄空置面积超过1亿亩,相当于全国耕地总量的1/18。据广东省农业厅的资料,广东农业人口有4100多万,但真正在农村的人口只占1/3左右。然而我国在城镇化的同时,逆城市化也不断发展。据北京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人中,有54.5%的人近期有意到郊区投资,70%的人有意到郊区购买第二居所。

最早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文件,可以追溯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不过,在具体的改革部署上,城乡统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尚只局限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这指的是乡村企业用地即农民集体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而且,试点先行,为期三年,直到2017年。尽管法律制度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但从本世纪初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却多次提出,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办法。在中央精神指引下,一些省级政府积极部署开展这方面的工作。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把全省纳入试点。2012年广东在全省建立了农村资产交易网络管理平台。包括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厂房、商铺、农机等各种固定资产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买卖等一切市场交易活动,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申报及交易。

在广东省这样允许先行先试的地方,可以考虑把集体建设用地逐步引入统一市场,应根据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在政策上区别对待,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和耕地、林地、鱼塘等,颁发土地使用证。允许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上市流转、交易、入股和抵押贷款;利用好农村的小产权房,在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郊农村的小产权房开展租赁经营业务;符合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可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中村),可以征为国有,但要赋予被征地农民谈判地位,其公益性用地征收补偿费应主要参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鼓励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

二是经营性用地,如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应有步骤地放开,允许其进入市场流转。在工业用地方面,应在明确各市工业用地权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全省的工业用地指标,珠三角九市具有招商引资的先天优势,而对于粤东西北地区而言,特别是生态功能区就相对困难。可以将粤东西北地区的部分工业用地指标以股权形式流转入股珠三角地区的工业园区,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全省工业用地指标的经济效益,又可以通过土地股权分红的方式,帮助粤东西北地区的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用于开发房地产。同时,开征物业地产税。集体土地以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供应给企业,既降低了企业用地成本,又保证了农民可以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也可以获得税收。

三是宅基地流转,可分区域、有差别、按步骤推进。第一步,可以先开放宅基地租赁市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外人员都可以承租。第二步,适当放开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市场。第三步,在城乡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时,可以考虑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市场。应尽快对农民拥有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给予确权登记发证,超面积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但不列入登记发证面积,尽快制订宅基地流转管理办法,使宅基地依法有序流转。

四是试行地票制度,解决粤东西北边远地区农民的宅基地收益问题。宅基地市场的地域性很强,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供需两旺,但在粤东西北的纯农业或林业地区则是没有多少需求,供给的余地也很小。建议参考四川省试点的地票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所谓的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地票可以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买卖。民间称之为“地票交易”,官方称之为“指标交易”。

五是在广东的粤东西北贫困地区,可以优先试行在非耕地(林地)规划建设用地的政策。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到边远地区农村投资发展生产的企业家,允许当地政府在其承包的山林地(不能占用耕地)上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住宅、养老院、宾馆等,允许企业家在边远的山区建設小型飞机场,并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以帮助这些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就业、规划和保护好森林和生态环境,实现脱贫奔小康的目标。■

9.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篇九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建〔〕7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现将《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全省新型城市化进程,以建设繁荣舒适的现代化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和管理服务水平,保重点、搞攻坚、抓专项,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和危房改造,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目标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增幅18%以上,设区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稳定达到85%,中水回用率达到30%,同步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村镇延伸,开工一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全省新增园林绿地5000公顷以上,省级以上园林城市和县城达到50个,力争新增省级风景名胜区10个。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0万套以上(按35万套安排,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其中保障性住房15万套以上,棚户区改造住房15万套。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设区市初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全部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和土地收储,初建成区范围内新增城中村50%启动改造。每市新创建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2个以上。主要街道景观容貌整治和旧商贸区改造全面推进。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1000万平方米,新竣工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率达到38%。加快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供热计量改革,全省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1000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完成产值4500亿元、增加值1400亿元,力争产值10-50亿元企业达到30家、50亿元以上达到10家、百亿元以上达到4家。建筑劳务输出80万人次以上。境外承包工程完成合同额增长1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完成环首都经济圈各项规划、沿海地区总体规划和冀中南城镇群规划。修编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县(市)总体规划,做好新城(区)规划,在部分县级市开展“城乡总体规划”试点。各市完善各类技术标准和导则,出台城市风貌特色管理规定,深化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城市水系、景观风貌、有形文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制定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激励政策。加强重要地段、重点部位城市设计,培育一批精品街区、建筑和公园。抓好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在各市开展雕塑创作营活动。健全政府主导、专家领衔、专业论证、公众参与、规委会审议的规划编审机制。建设环首都经济圈和沿海地区规划展馆,设市城市、环首都县年底建成规划展馆并免费开放。提升延伸数字规划,年内县级市和中心城区统筹管理的县搭建起数字规划基本框架。开展规划执法检查,继续实施“零违”行动。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编制实施住房保障三年安居工程规划和计划。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建设规模,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严格落实土地、资金、税费、配建等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工作督导,抓开工、保配套、保质量、保竣工。优化项目布局和户型设计,每市打造2-3个示范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满足居民购房货款的前提下,争取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做好配租配售监管,严格程序、严把关口,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强化使用监督。完善数字住房保障系统,提升应用功能和效果。推进首都周边县市“人才家园”建设。

(三)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高起点搞好新城(区)开发,创新规划理念,健全标准体系,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瞄准一流、突出特色。深化城中村改造,坚持空间形态和社会形态同步改造,控制开发强度,加快新拆迁村回迁房建设,尽快启动剩余村改造。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三年改造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棚户区。提升旧小区改善水平,对以前建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未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旧住宅小区,逐个制定提升方案,年内改善1/3以上。突出老商贸区改造特色,完善

设施、加强养护、增加游憩空间,打造一批时尚精品街、休闲观光街、饮食文化街、历史风貌街等特色街区。

(四)着力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开展道路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便民设施、容貌环境、城市管理服务专项提升行动。加快“零换乘”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提高道路特别是支路网密度,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新建改造道路同步建设“综合管沟”。强化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改造升级不达标的设施,加快排水管网、中水回用、雨污分流等设施建设,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向村镇延伸。加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力度,多措并举增加中

心城区绿量,提升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游园建设水平,推进城区河道水体整治,办好河北省首届园博会,创建命名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大力实施“十小”便民工程,整治建设一批小街巷、小游园、过街天桥、小型停车场、小型体育设施、便民市场、社区卫生站、街巷地名标志及道路指引牌、无障碍通道、公厕等,推进便民设施进街道、进社区。深入开展违章棚亭、广告牌匾、马路市场、架空线缆专项治理,加强环卫保洁,做到主干道16小时、重要公共场所24小时保洁。升级更新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城市街道景观,既有建筑实施“穿衣戴帽换服装”改造,打造示范样板街道,开展“十佳景观大道”评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健全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化拓展数字城管和“12319”便民热线并向有条件的县(市)延伸。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安全运行,定期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

(五)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善改造模式和技术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设区市已改造和新竣工居住建筑全部按用热量收费,县级市和10万人以上县城开展试点。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开展十佳绿色建筑、十佳绿色小区评选,各市至少开工3个10万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沿海滩涂绿化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建筑业实用技术等八个方面实施科技攻关。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适时开展绿色建材标识工作,及时发布推广使用、限制、淘汰产品目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认真落实省部合作备忘录,抓好唐山湾新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新城4个生态示范城建设。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引导,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强化预售行为监管,切实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开发比例。继续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房屋产权登记办证“立等可取”。加强执法稽查,严厉打击违规开发销售、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推行先安置、后拆迁,做好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和拆迁补偿。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推进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强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重点解决“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问题。

(七)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深入抓好行业对标和企业对标,建立企业升级激励机制,继续做大做强45家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指导各地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培育优势产业集群。督促一级以上企业加强工法和专利技术研发,大力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创建科技示范工程。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统一发布平台。专项治理虚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开工和工程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强化进冀企业监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检测质量专项整治,定期组织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优质优价政策和国家级优秀建筑设计奖励措施,推进精品工程建设,培育一批标志性建筑(群)。深化京津冀共同建筑市场,建设蒙、川、晋共同市场,培育新的热点市场。培育发展劳务企业,搭建劳务企业与省外总包企业的对接平台。继续做好援疆工作。八)推进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规范农村新民居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推广农村新民居示范图集,分类抓好试点。支持新民居建设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落实镇村体系规划,突出村庄规划特色,避免“排排房”布局。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省培育的省级重点镇和现状1万人以上的镇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全部完成前期工作,力争30%开工建设。县级市、环首都和沿海各县及50%的其他县,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完成处理设施布点。强化县(市)主体责任,将镇乡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县城统一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均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与先进城市对标,完善指标体系。建立定期调度、专项验收、评估、全面考核相结合、省市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要细化工作方案,制订各类规划和城市设计、专项行动详细方案并报省备案。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专项行动,适时开展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省市县三年上水平工作统计体系。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传统工作方式和方法。创新城乡规划体制,重点在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上实施延伸和拓展。创新城建投融资体制,重点壮大平台,提升融资能力和项目运作水平。创新住房保障体制,重点规范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创新城市管理体制,重点建立协调联动的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课题研究,重点破解旧商贸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河湖水系景观打造等工作中的难点。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河北省燃气条例》和《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立法进程。深入开展房地产、城乡规划、公积金管理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强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合案例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素养。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敬业奉献、苦干实干精神,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出一流成果、创一流业绩。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窗口建设,预防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积极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继续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干部培训,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建立培训档案,两年内对市县建设部门局长再轮训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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