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体系(共8篇)
1.税收体系 篇一
中国税收信用缺失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下为大家分析建立中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也打乱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形势下,人们呼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共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税收信用体系。虽然中国的税收信用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构建科学的税收信用体系,这是中国税制健全及税收法制化的需要,是中国发展诚信经济、提高民族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税收信用现状分析近几年,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活动,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民主评税、税务公开、执法责任制等,大大提升了税务队伍的信用形象。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目前整个税收领域信用缺失依然较为严重,可以说,不论是征税人、纳税人,还是用税人,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诚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而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诚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虽然中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在一定程度上仍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主要问题有:一是缺少专门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二是税收立法时对有关信用方面的规定明显缺位,在立法过程中对税收诚信内容考虑不够甚至没有考虑,不利于和谐税收环境的营造;三是现行税收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法律对涉税案件的处罚规定弹性过大,容易造成税收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造成税收执法、司法不公,破坏了征纳之间诚信的法律基础。(二)权利义务观念错位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相互的,比如纳税人既有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但长期以来,中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都片面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进而偷逃税行为。对征税人和用税人而言,则过于强调其拥有的权利,而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阻挡了政府在税收与其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三)税务机关执法诚信不足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有违信誉、违法乱纪的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甚至内外勾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二是对纳税人重复检查现象较为严重,如国税部门查完了地税部门又查,甚至税务稽查人员调账检查时,一查就是几个月,检查缺乏效率,给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三是有些税务干部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在税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四是由于目前评税标准、双定户的定额核定标准均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一些税务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人为地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公,直接恶化了税收信用环境。
二、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的必要性(一)优化经济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税收信用,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需要 税收信用体系既包括纳税信用,又包括征税信用。从纳税信用看,纳税信用制度将纳税人按信用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实施不同的征管方式。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给予较高的自由度,取消或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程序。把精力集中在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身上,强化征管力度,从而节约了征管成本,提高了征管效率。从征税信用看,要求税务机关规范纳税服务,文明执法,诚信地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公平执法,使诚信纳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些都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提高。(三)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信用的需要 诚信意识就是财富意识,社会经济信用具有效益信用的一面。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可以使经济交换参与者方便、快捷地获取对方真实的信息资料,减少信用调查核实方面的费用、开支,防止因对交易者资信怀疑而减少的社会经济交往。守信者也会因良好的信用而在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税收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这种职能。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 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要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在硬件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要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管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 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将支出项目细化,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 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四)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五)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2003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一是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二是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三是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参考文献:
1、杨海燕.关于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9,(2).2、程爵萍.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N].中国信用报,2006-02-14.3、张媛.构建中国税收信用体系[J].经济合作与科技,2008,(16).4、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5、西蒙詹姆斯.税收经济学[M].北京.
2.税收体系 篇二
关键词:信用体系,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0 引言
近几年, 信用缺失问题屡见不鲜, 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尤其是在税收领域, 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等问题, 税务机关随意执法、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偶有发生。这都反映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税收信用管理水平较低。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税收信用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分析, 从中发现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缺陷, 继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税收信用管理机制, 提高纳税人信用水平。
1 国内外税收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
国外很多地方都十分注重对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 不仅具备相应的税收信用立法, 建立了完善的税收信用评估体系, 还把税收信用广泛的应用在了信用担保、消费担保、投资担保、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 有利于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
1.1 各国税收信用管理模式
1.2 国际国内税收征管成本比较
2004年我国征管费用约占税收收入的2%, 加上纳税成本, 可达3%-5%。甚至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税收成本达到了10%, 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具体如表2 所示。
相对于其他省来看, 湖北省税收征管成本相对较高。但是我国各地区税收征收成本大致与经济布局相吻合, 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低, 为4%至5%, 如山东为4.3%, 广东为4.7%, 西部及中部地区较高。具体如表3所示。
根据上述表格数据可以看出, 税收征管手段落后, 信息技术应用程度低, 导致税收征管成本偏高。同时税务机关职责划分不清, 职责错位、越位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国税、地税、征收局、缉查局重复检查现象严重, 缉查效率低, 给纳税人正常生活经营造成极大影响;收过头税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完善, 评定管理不科学。另外还存在专业性过强, 不同部门间信用评估等级划分差别过大, 评定方法使用范围小, 无法反映企业信用整体水平等问题。而在国际上, 如美国, 就是靠信用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方式, 政府不会过多地参与到征管工作中, 只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
2 建设税收信用体系的国际借鉴
通过分析国外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 要想建立完善的税收信用体系, 必须依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和有形的“法律之手”, 缺一不可。我国需要从很多侧面予以借鉴, 比如:
其一, 要实现征管体系的优化, 降低征税成本。通过优化征管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管模式, 确保税务稽查和税源监控管理两个环节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降低征税成本。
其二, 要促进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可实现税收信用集约化管理, 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 可以由税务部门建立, 也可以由纳税人以会员制方式自发成立信用机构等。
其三, 要加强对税收信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促进税收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税收信用行业的监管主体是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应自觉承担起自身促进税收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 做到以下方面:提出税收信用相关的立法;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等。
3 应用实践
本文将国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引入我国的信用管理模式中, 结合本国国情, 对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措施进行了优化设计:
3.1 完善纳税信用机制, 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一是加快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建设, 采集银行、司法、税务等多个部门的综合信息, 保证每个具有经济能力的人都有一个信用记录号码, 以强调个人的信用行为。二是健全纳税信用考核评价机制, 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图1是经过改进后比较完整的纳税人执法信用评价体系。
3.2 完善征税信用机制, 使征税人诚信征税
征税人执法信用评价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二是税务人员。对这两方的执法信用进行评议是征税人执法信用评价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 必须保证税收征管权利运行到哪里, 哪里就有相应的监管力量, 营造一个“诚信执法、依法治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近年来, 纳税服务已成税务部门的共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税收征管比作一座“金字塔”, 为纳税人服务是金字塔的基础, 纳税服务体系是征、纳双方接触的第一环节, 是最基础的工作。要本着便利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需求导向原则, 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理念, 以实用的制度优化税收服务, 实现纳税服务简约化。
3.3 完善政府诚信用税机制, 严格依法用税
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与纳税人, 用于纳税人, 因此纳税人有权利知道税收的用处, 国家在用税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开透明, 同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不断完善诚信用税机制, 坚持严格依法用税, 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强化政府依法用税的制约机制, 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益, 同时建立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 认真完成好税款使用信息的披露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3.4 完善税收中介信用机制, 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
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征纳双方的中介人, 隔离了二者直接的利益关系, 维护了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使征纳双方都没有机会做违法税收法制的事情。因此改善税收信用环境, 须重视中介组织调控作用的发挥。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 可以由税务部门建立, 也可以由纳税人以会员制方式自发成立信用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税务代理工作, 为企业量身制订合理的税收安排, 进行税收筹划。
政府要加强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首先要使《税务代理师法》步入法律程序。其次需要规范税务代理人员队伍, 加强道德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三,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 建立与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联手监管机制。第四, 税收中介机构不能依附与税务机关。第五, 制定相应的惩罚机制。
4 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多种渠道和途径的信息公开和建立工作, 我国税收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纳税人户明显增多。从表4和图2来看, 仅2005~2014年间, 全国税收总额就从38611.53元上升到119158.00元。这充分说明上述措施不仅合理可行, 而且对减少偷税逃税现象、提高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十分有效。
5 结论
本文将各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引入本国税收信用管理体系中, 对本国的税收信用管理方法进行了优化设计。通过在全国税收征缴工作中的实践应用, 验证了优化改进措施的实效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影响税收信用的因素将更加复杂和多变, 我们还需要把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结合起来, 按照既定的方向继续努力改善,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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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aymond G.Batina (1999) "Tax Evasion and The Time Consistency of The Government's Income Tax Policy".The Japanese Economic Review Vol.50.
3.浅析绿色税收体系与会计核算 篇三
关键词:绿色税收体系;企业;会计核算
面对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我国必须要对不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加快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彻底转变,积极地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对绿色税收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绿色税收主要包括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资源税等若干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同时包括相关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本文结合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与企业的会计核算,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及企业涉及到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探究。
一、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框架
首先,我国针对相关的对环境资源进行开发、保护和有效使用的纳税人予以了减免税政策的优惠。利用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使我国的企业等各个经济主体对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从而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的改善、科技的进步等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我国针对具有环境不友好行为的纳税人征收了直接污染税。所谓的直接污染税主要是指以污染者负责为原则、并将污染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收。征收直接污染税的作用就是对具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加大税收,内部化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使纳税人高度的重视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在降低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方面直接污染税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而且取得了很好的调控效果。最后,我国针对相关的对环境产生间接污染的纳税人征收产品环境税。对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种产品和消费品征收的各种税项就是产品环境税,比如特种产品污染税、消费税等。作为一种间接污染税,产品环境税主要是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进行征税,从而增加其生产成本,使消费者减少消费污染产品的数量,并且鼓励消费者尽可能的选择各种低污染甚至是无污染的产品。在企业出售每单位产品的时候就可以对其征收产品环境税,并以其污染程度为依据确定税率的高低,这就能够限制企业生产该产品和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使用。
二、绿色税收体系下的会计核算的目标
我国建立的绿色税收体系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因此企业必须要针对绿色税收体系建立相应的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在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建立的过程中,企业不仅要严格地遵循权责发生制、及时性、谨慎性、重要性、实质性、可比性、明晰性、相关性和真实性等九项原则之外,而且必须要实现以下目标:1、绿色会计核算的基本目标:绿色会计核算的基本目标是使企业不仅充分地关注经济效益,同时还对物质循环规律和生态环境予以高度重视,从而进一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均衡发展。2、绿色会计核算的具体目标:绿色会计核算的具体目标是将有关环保信息披露给企业和社会各界,并且将相应的依据提供给决策单位的经济决策。具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管理者通过这些环境信息可以对企业履行环境政策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并且还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前景;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利用这些环境信息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并且以此为根据进行评价和规划;最后,社会公众通过这些环境信息可以对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了解,恰当的定位企业的产品和形象,并且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中参与进来。
三、绿色税收体系下企业的会计核算的要素和计量
(一)绿色税收体系下企业的会计要素
绿色会计要素主要包括以下6种:1、绿色资产:也就是企业具有控制权或者拥有权的煤、石油、海洋、森林、土地等环境资源。2、绿色负债:绿色负债主要是指企业承担的社会环保责任,同时其也包括企业潜在的环境负债,其中的环境负债指的是按照现行的法规企业目前无需承担的环境责任,而在未来企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一旦在提高排放标准之后,企业就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3、绿色权益:是指减去绿色负债之后企业绿色资产的净额,也被人们称作为自然资本。4、绿色收入:主要是指通过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5、绿色成本和费用:其主要包括企业排污需要缴纳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排污费,环境研究与开发费用、环保支出、自然资源的成本及损耗等各项费用。6、绿色收益:将绿色成本扣除之后企业的绿色收入中剩余的绿色利润或者环境收益。
(二)绿色税收体系下企业的会计计量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应该要尽可能地将绿色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局限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克服掉,应严格地以绿色会计核算要求和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为根据,将科学合理的定量方法建立起来,并且不断的完善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绿色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对自然资源的计价是绿色会计计量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很多不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同时也包括一些很难用历史成本计价的经济事项,比如在发生因为企业生产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之后企业需要承担的延时治理费,这时就不能够采用历史成本对治理费进行计量。必须要特殊处理和大胆创新绿色会计的计量方法,企业应遵循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并用多种计量单位的原则,同时还要对模型评价法、指数评价法等其他方法体系进行借助,最终形成完善的绿色会计计量方法。
四、结语
在世界环境污染不断加剧、能源日趋紧张的今天,绿色会计在微观方面和宏观方面都有计量、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作用。企业应该 高度的重视绿色税收体系下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进行准确核算,对企业的内部潜力进行充分挖掘,最终能够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4.税收法律体系原则分析论文 篇四
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领域的法律基本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立法的进程,促进了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因此,在实际法律实践中,要以科学客观的态度认识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里涵义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这是当前法律界了解认识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分析研究,可以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的重要意义,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帮助依法纳税,提高税收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依法纳税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要求我国要更加注重税收制度。税收对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家重视税收,对于税收的收取也制定规范严格的税收法律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与公平,税收严格依照法律制定,并不是中国独树一帜,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在数百年的历史沿革中不断的改进和更新,逐渐被世界所接受,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法律中各有体现。我国修订的《立法法》,也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清楚明确的描写,为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的定位。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中国推行法治建设的要求相适应,因此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必须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理论研究,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让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家的发展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在法学界引起了一番讨论,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税收法定原则,如何发挥税收法定原则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必须要深入探讨,本文由此进行讨论。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税收法定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国家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无法不纳税,法律依据是公民进行纳税的唯一依据,除了法律之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没有法律要求,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这保证了公民纳税权利的合法利益,同时因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纳税内容、纳税方式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依照法律纳税则保证了纳税公民在纳税这一权利面前的公平公正。之所以要施行税收法定主义,是因为税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而税收法定主义给了国家征收公民财产一个法律依据,使得国家可以通过合法性手段征税,不引起公民的抵触和抗拒。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世界各国均对其有所应用,具体体现在各国*法或*法性文件当中,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做了详细说明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各种减免退补税政策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做出有关税收的以上内容。这些法律规定无一不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的体现
(一)税收要素法定税收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主体,它由许许多多要素构成,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这些构成要素都由法律来规定。比如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和税基等均由法律规定,一旦其中有某一项不是由法律规定的,那么此种税收就不能为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将其摒弃。追其原因是税收属于国家财政收入,征收的税被用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但是征税征收的是公民的收入,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微妙的财产权的冲突。并且,国家相对于公民来说,比较强势,为了避免国家利用权力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定。
(二)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这要求在制定法律规定税收要素的时候,不仅仅是要制定出来,而且要明确。因为税收关系公民的切身财产权益,如果规定的不明确,产生漏洞,加大了立法的裁量权,就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产生滥用公权力损害公民财产权的现象,对于税收法律体系而言,使得税收法律的威望下降,不利于税的征收。
(三)税收的程序要合法税收的要素法定且明确,使得税法在实体内容上得到了充实,但是税收法定原则也要求征税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程序也要由法律规定,把控每一个税收环节,不得在征税程序中随意变动税收要素,破坏税收法定原则。‘
三、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法律体系建立
税收法律体系的建构,必须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基础,现今我国虽然已经应用税收法定原则,但是并没有真正地得到落实,在税收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还有许多隐藏的问题。法律体系由母法开始架构,税收法定原则虽然也在*法之中也有体现,但是*法五十六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征税机关,并没有进行*法上的限制,对于税收的要素、税收程序更是没有提及。要想建立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必须要先完善税收法定原则在*法中的表现,修订*法有关税收的内容,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完整、精准、明确的表述,为税收法律体系修建牢固的*法基石。完善各种单项税收立法,顺应税制改革,各种新产生的税种及时制定法律规范,做到*法为基,单项税对接*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立法先行税收跟进,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完整建立。
四、结语
税收关系国家财政收入,也与公民的财产权紧密联系,应当严谨对待。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世界上公认的征税原则,应当准确认识它的特点,充分运用到建构税收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来,科学立法,避免立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实现税收有良法,有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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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体系 篇五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评定处理的管理工作。它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一)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1、建立纳税评估体系,是当前税收征管环境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环境不甚理想,税源监控乏力,大量的税源不能转化为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不发达,现金交易普遍,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突出,税收流失严重;(2)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会计从业人员执业素质不高,申报信息失真严重,税企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3)社会各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支持、协助不够,没有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氛围,社会舆论对税务工作支持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4)税收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税收执法手段刚性不足,威慑力不强;(5)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较低,虽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日常征管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征管的科技含量、信息化应用程度较低,计算机的管理功能、分析功能、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监控功能远未发挥。因此,需要一个比较科学的方法帮助税务机关了解哪些税源有问题,需重点掌握,而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则能很好地满足这一要求。
2、现行不够健全的税收征管体制,需要纳税评估体系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1)把税收工作重点片面放在稽查和征收环节,征管基础工作重视不够,从而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2)税务部门提供涉税服务有限,税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联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心中无数,知之不多,从而丧失了对税源变化的有效监控;(3)机构设置不合理,征管岗责划分不清晰,征管各环节不能紧密协调,形不成合力,突出表现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职责不清,各环节缺乏相互制约的信息传导机制,造成相互扯皮、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甚至腐败,出现“有事没人管,有人不管事”的局面,征管查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立纳税评估体系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申报质量,淡化征管矛盾,融洽征纳关系。(1)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环境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的控管,及时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帮助他们提高纳税意识的非常有效的途径;(3)纳税评估对一般涉税问题的处理解决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后对案情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4)纳税评估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纳税人整体纳税情况的监控,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公正,有效控制了偷税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减少了纳税人进入稽查的频率,起到了服务纳税人,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2、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税收各环节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执法合力。(1)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的税收征管形式,它共有前瞻性、及时性、反馈性,因此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督促、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的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中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税收收入的整体效能。
二、纳税评估体系的总体框架
纳税评估体系就是通过建立一糸列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对纳税人做出税收方面的评价,其作用在于通过比较评估,指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问题。从各地实践情况和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看,评估工作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1、专业的评估管理机构。纳税评估工作的推行与开展,要以专业化组织机构设置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2、有效的评估协作体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都派员参加,因此需要建立机制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和责任,以约束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二)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
1、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税务机关应广泛收集纳税资料和相关基础资料,确定相关指标,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测算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及时控管。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确定评估工作流程。根据各地实践,纳税评估工作步骤具体可分为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1)收集整理评估资料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财务资料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资料和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收集和按评估内容进行初步整理;(2)确定评估对象就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整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筛选,确定形成待评估对象;(3)审核分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纳税评估系统,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及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比较、控制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4)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充分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问题,要求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5)评定处理是对举证确认的疑点问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事实依据,依照权限作出评估结论或移送稽查作为必查案件处理;(6)成果反映是指对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3、应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利用纳税评估系统实现评估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纳税评估要求占有纳税人多方面、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各项指标综合测算分析,单靠手工粗放式工作操作方法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应走现代化管理道路,坚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密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重点发挥网络资源的威力,为纳税评估的监控、决策提供优越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纳税评估的岗责体系
1、根据纳税评估系统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评估资料受理岗,评估资料管理岗、评估岗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2、依托计算机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强化评估考核,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健康运行。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微机化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力度。
三、当前评估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纳税评估工作更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税务局的核心工作。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从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通过试点正式提出纳税评估概念开始,目前一些省市开始使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较大差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树立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有关规定,仅有一个2001年12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规章文件,且解释较为简单,操作难度大。
2、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各地工作开展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或根本没有开展。有些地方虽已开展,但由于认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评估工作操作性差,致使纳税评估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
3、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相当一些地方认为的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不能实地进行评估,对疑点问题的确认也可由稽查环节代替,评估工作人员没有税务检查证,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评估工作开展困难重重。
(二)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评估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1、评估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纳税评估岗位设置没有统一做法,岗位设置差别较大,管理制度也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清,存在多头管理情况,有的地方评估机构受上级四、五个业务部门领导,且部门间各有各的要求,造成增值税、所得税评估软件不同,数据不能兼容,工作开展难度很大。
2、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工作中与其他环节的联系、联动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体现。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1、税务机关信息来源渠道受限制,信息量不足。资料信息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从各地运行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受条条影响较大,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国税、地税之间缺乏交流,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横向联系不够,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没有得到收集和确认,信息不能充分共享,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
2、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表现为财务不健全、数据不准确,使指标的可信度下降,以此为计算的评估指标,参考价值不高,也使评估的质量难以提高。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方法有待进一步扩大、提高
1、纳税评估实施的范围有限,目前纳税评估的范围基本局限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分析上,对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对进出口企业的免、抵、退情况等评估进展非常缓慢,对税款流失严重,监控难度大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迫于信息等原因还不能有效开展评估。
2、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录入,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有些税务机关仅专设的评估岗位文书就有20多个,其中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有的则与评估意义不大,容易使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3、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四、完善纳税评估体系,构建税收管理新格局的对策与思考
(一)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鉴于纳税评估强大的税源监控作用,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统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等予以明确,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地要在总局的具体要求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开展工作。
(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1、优化配置,合理配备评估人员。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
2、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
3、加大干部考核工作力度,强化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工作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建立激励创新机制。(1)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评估人员爱岗敬业精神;(2)实施能级管理,根据干部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并实行业务能级与待遇、职务挂钩,在干部队伍中形成立足岗位、系统学习、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
(三)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工作手段
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利用税收评估软件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业户,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2)开展多税种评估,拓宽评估的范围。要在增值税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消费税、所得税等税种评估方法,使纳税评估系统涵盖所有税种,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实现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
2、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3、简化工作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工作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工作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工作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工作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工作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四)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被评估方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评估信息的准确全面。
2、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3、引入国际上先进的数据仓库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纳税人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外贸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和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局、商业银行等内部、外部系统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共享、抽取和多角度的对比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6.税收体系 篇六
一、税收诚信的内涵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税收诚信是诚信征税、诚信纳税和诚信用税的统一。
诚信征税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恪守依法治税原则,做到立法、执法、司法公正,不徇私情,公正、公平地对待纳税人,诚心诚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诚恳地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弄虚作假,不偷逃税款;诚信用税就是财税部门要将公民缴纳的税款高效、准确、透明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等。
诚信征税、诚信纳税、诚信用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是国家、政府和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诚信征税、诚信纳税、诚信用税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互相促进,共同构成税收诚信有机统一体。
2.税收诚信是税收本质要求,也是税收存在的客观要求。
从税收本质理论看,目前在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税收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而形成,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征税权力与纳税权利有机统一起来,有效地平衡纳税人、征税机关的关系,要求各利益主体严格遵守共同的契约规定,做到诚信征税、诚信纳税、诚信用税。我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理所当然在税收工作中要坚持诚信原则。
二、构建我国税收诚信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建立有利于诚信的税收立法体系,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是税收法律中的实体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精神,贯彻好税收公平、公正原则,兼顾社会公共需要和公民税收支付能力。二是程序内容要公开、透明、简洁和明了,明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税收立法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四是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要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基本法。
(二)建立确保诚信的税收执法体系,推进税收环境的协调、和谐。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推进征税的公正、透明,纳税的方便快捷。
在落实好“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征管方式和优化业务流程。一是在制度设计中,在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同时,加强三者之间的制衡。二是在流程设计中要完善岗责体系,监督制衡。
2.增大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增强重点权力、环节的监督。二是完善税收信息化建设。三是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透明度。四是完善税务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五是完善外部监督。
3.建立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促进诚信纳税水平的提高。
除了建立统一、规范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好税务网站,提供法规咨询、税收公告、检举申诉等综合服务外,还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机制,营造良好的税收诚信氛围和环境。
4.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税收诚信意识。
一是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便于对纳税人管理和提供服务。把分散在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审计、公安、土管、建设等部门的企业、个人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实时的信用数据库记录,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二是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在落实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真正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有效措施。三是完善信用公示制度。依托税收信息网和社会新闻媒体,公布企业信用情况,表彰纳税信誉好的企业,提高企业商誉;同时对纳税失信企业和个案进行曝光,促进其增强诚信意识。
(三)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和惩处机制。
一是在税制设计方面要考虑激励相容约束,鼓励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并诚信纳税。二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更多地考虑参与约束,迫使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三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强化处罚的确定性,真正起到震慑的效果。四是提高违信成本。
(四)广泛开展税收诚信教育和宣传,促进社会诚信。
(五)建立廉洁、高效服务于纳税人需要的税款使用体系。
一是合理用税。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重点用于确保国家对基本公共品的提供。二是高效用税。三是透明用税。四是规范用税。要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使用税款,严格控制无效投资、铺张浪费、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等行为。
(六)保护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诚信水平。
一是通过法律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系统,主要是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三是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四是拥有充分信息的权利。五是拥有设立纳税人维权组织的权利。六是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
7.税收体系 篇七
近年来, 钢铁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更为复杂, 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制造业增速继续回落, 钢材市场需求不足, 产能释放过快, 钢材价格一路下滑, 国内大部分钢厂处于亏损状态。邢钢公司正处于由普钢到特钢的产品战略调整时期, 通过构建诚信纳税体系、做好税收政策应用规划, 合理降低税收成本, 规避税收风险, 努力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 从而涵养税源,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一、建立诚信纳税的规范运作机制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经营之道, 立命之本。近年来, 邢钢坚持以“做精、做专、做强”为发展方向, 在“信誉为本、合作共赢”理念的指导下日益发展壮大。财务部门重视会计诚信建设, 不仅把会计的“德”做为财务人员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 而且把会计工作结果即会计数据的准确、及时、有效作为工作业绩的衡量指标。
1. 正确应用新会计准则, 准确识别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差异, 规避不必要的损失
随着国际化的日益加强, 国家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也在不断地深化, 两者之间的差异及其影响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纳税计算与会计核算都是以一定对象为核算主体,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 连续、系统、全面地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但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分支, 各自的理论依据都有所不同, 不同的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法规与税法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比如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视同销售”行为, 它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的七类视同销售行为。假如某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按会计准则规定, 由于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因此不能确认收人;而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上述用于在建工程的货物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又如该企业将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 由于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 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由于权属发生变化, 因此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因为捐赠类似赠送, 增值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对所得税收入进行调整, 但不涉及会计收入的调整。
再比如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 会计规定, 发生当期全额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5‰。由于扣除差异的存在, 在年底汇算时就必须准确计算应调整的金额, 避免多缴或少缴税款, 减少税收风险,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 依托先进的信息化系统, 规范经济业务和财务核算,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邢钢与用友公司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建立联合开发平台, 共同合作构建了软硬件配套的先进完善的信息化系统, 强化了过程预警和控制机制, 会计核算依托NC-ERP系统, 实现高效、准确, 日常财务管理流程实现了相互牵制、透明化和可控, 保证了数据信息的准确, 规范了经济业务和财务核算, 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风险。
3. 健全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根据《会计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的财会法规、制度、准则规定,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修订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财会制度, 及时跟进、贯彻落实新的税收法规和相关制度变化,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规范企业涉税行为。
4. 建立税企互动, 构建畅通的交流平台
随着国家对企业监管的日益完善, 各项税收政策的相继出台, 企业相关的涉税业务日益增加。通过培训、咨询、自学、研讨等各种方式, 税务岗位人员对税法和相关条例进行了详细、系统的学习和分析, 尤其是注重研究新政策, 加强自查, 规范纳税核算和申报申请程序, 规避涉税风险。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的同时, 更加强了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讨相关的税法政策, 准确把握相关规定, 税务部门也经常到企业进行调研,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建立了税企互动、畅通的交流平台, 在交流中提升了业务素质, 也规范了核算和操作流程。
二、正确把握会计和税收政策, 做好政策应用规划和实践
在建立了诚信纳税的规范运作机制基础上, 认真研究、正确把握会计和税收政策导向, 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分析企业经济业务特点, 统筹规划, 从企业投资、组织架构、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着手进行政策的应用规划和实践。
1. 充分做好前期分析策划,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邢钢的战略目标是发展精品线材和深加工产品企业集团, 产品定位于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品种, 下一步将依托线材母材优势发展高等级紧固件、单晶硅切割丝、不锈钢制品等深加工产业。目前公司的深加工项目也已列入河北省“十二五”规划发展重点项目, 建成后将进一步争取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 构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降低总体税负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也会有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 在组建企业或拟设立分支机构时, 就应该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如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 从税法的角度看,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是独立的纳税人, 按自身企业的性质、位置等进行纳税核算, 自负盈亏, 交纳税款;而分公司的经营结果由总公司统一核算, 集中交纳税款, 盈亏可以互抵。为此, 在构建组织形式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 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在支持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建, 以便得到政府和税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异地营销机构以分公司的形式组建, 可规避关联交易风险, 减少多地部门管理的复杂程序, 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等。
3. 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节约筹资成本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 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 通过银行借款等金融工具融资的资金成本主要是利息费用, 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具有抵税作用。在选择筹资方式时, 可以先计算不同融资工具或不同还本付息方案下的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小的方案应该优先考虑, 同时要将不同融资工具和不同还本付息方案下现金流出量的流出时间和数额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如果现金流出量集中在还款期限后期, 则可以因为现金流出时间滞后而享受到一笔无息贷款, 因前期现金流出量较少, 则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自己支配。权衡之后, 选择最有利的方案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4.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规划
(1) 所得税规划。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收益征收的一种税。影响企业所得税税额大小的除税率高低外, 主要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各项扣除增加, 就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税后收益增加。所得税规划的主要有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优惠政策等。
(2) 增值税规划。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实现的增值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 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因而增值税的纳税规划在企业合法减税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值税主要从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销售折扣的处理、代垫运费的处理、供应商的选择等方面进行规划。
通过构建诚信纳税体系、科学税收规划, 邢钢公司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克服了种种困难, 实现了从普钢到特钢的战略转移, 规避了纳税风险, 保证了合理税负, 实现了企业效益和税金的较优化。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树立了诚信企业形象, 连续多年被邢台市国、地税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 河北省诚信企业, 河北省“纳税百强企业”, 中国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企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8.税收体系 篇八
[关键字]:绿色经济 循环经济 绿色税收
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提出
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是环境危机、能源危机产生后相继出现的两种经济形态,旨在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
1.循环经济的来源及含义
“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受当时发射宇宙飞船的启发来分析地球经济的发展提出生态经济时谈到的。“循环经济”发展到现在,主要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
2.绿色经济的来源及含义
“绿色经济”这一用语是由经济学家皮尔斯于1989年出版的《绿色经济蓝皮书》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强调要从根本上改变西方现存的经济模式,从而解决生态危机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危机。古典经济学曾视环境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资源。但是到了近代,环境经济学家开始将环境视为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并提倡给环境定个“价钱”,让污染者与所有者能协商出一个交易环境的合理价格,这就是绿色经济的起源。古典经济学视土地、劳动及人造资本为三种生产要素。而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则将土地扩大为环境资本,包括所有自然环境的存量及其再生系统,与人造资本、人力资本三足鼎立,形成一套分析的架构。
3.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区别与联系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物质的循环,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利用“3R”原则,即减少资源浪费、减少废弃物排放,循环利用产品和资源,将废弃物转换为可再生资源,以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倡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资源节约和充分利用。
绿色经济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发展经济、全面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平为宗旨,保障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兼顾物质需求和精神上的满足,使社会系统的最大公平目标得以实现。
可见,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都追求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友好的实现,要求人类在考虑生产和消费时不能把自身置于这个大系统之外,而是将自己作为这个大系统的一部分来研究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原则,从自然——经济大系统出发,使人类经济社会的循环与自然循环更好地融合起来。
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及绿色税收体系
1.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
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着力点是源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也即生产每一单位产品,社会成本包括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加上受到污染影响的旁观者的外部成本。也即生产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因此,生产的最有数量,小于均衡数量,即市场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均衡仅仅反映了生产的私人成本,所以均衡数量大于社会最适量,边际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小于生产的社会成本,也就是说需求曲线在社会成本曲线之下,因而是无效率的。所以,只要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低于均衡水平,就会增加社会总福利,使得新的供给曲线和社会供给曲线相一致即可。
2.解决环境负外部性的方法
(1)政府解决负外部性的方法
第一,庇古税。庇古税的核心是征收环境税或者向污染者收费,使得负外部性内部化。这种方法体现了绿色税收体系的思想,也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重要方法。表现为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等征税,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发展。
第二,政府管制。政府管制是最直接的环境举措,如限制排放数量,设定排放上限等。同时可以配合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通过法律和道德约束来尽量减少污染,让外部性内在化。
(2)私人解决负外部性的方法
第一,科斯定理。科斯的思想核心是确定产权,随后私人部门进行产权交易,这样不论污染许可证的所有权在何方,都能克服外部性。具体表现为相关权利的买卖,如《京都议定书》中,排污权可以在市场上买卖。
第二,集團化生产经营。即在同一企业内进行两种或以上活动,让外部效应内部化,即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合二为一。集团化的生产是有效率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市场将决定每种货物的帕累托有效产量。
3.政府对解决方案的评价
(1)庇古税比政府直接管制更有效
首先,管制规定的是污染量,这是一种消极的反应。而庇古税规定的是污染权利的价格,这会引起一种积极的反应。环境税将污染权分配给那些减少污染成本最高的工厂。
其次,庇古税对环境更有效。虽然设置最低排放水平可以保证污染水平不会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如果政府不对最低排放水平做出持续的调整,污染企业就没有运用新技术减少排放量的动力,也不会在乎他们持续排放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与之相反,庇古税在理论上可以将污染企业与其创造的污染外部成本直接相关。因此可以刺激企业去减少污染水平,直到减少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税负时为止,也就是说,即只要庇古税的边际税负高于减少污染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企业就会选择继续减少污染量。
最后,庇古税与大多数税收不同,不是减少了社会福利,反而增加了社会福利,使得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
(2)产权不清晰使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无法实现
我国目前产权市场不成熟,相关经济主体无法清晰辨认政策利益导向,因此,目前我国排污权买卖的路子走不通。另外,对企业本身而言,改善和治理环境完全是资金的支出,很少有收益流,所以企业本身缺乏改善和治理环境的动机,因此不能消除企业已经造成的污染存量。既使在许可证交易存在的情况下,也只是对污染的排放量予以限制而已,不能减少存量。
4.绿色税收体系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绿色税收体系”是指在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利用有关的各个税种、税制、税收管理的总称。相应的税种有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相应的税制有为实现特定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措施(如补偿)、政府影响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税收手段。由于“庇古税”本身的优越性,也就自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最重要的一环。绿色税收将政府与企业融入一个政策与战略博弈的框架内。在这种体系下,政府层面可以实现减少污染和增加税收的双赢目标,企业也可以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达到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所期望的效果。
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政策导向集中在两条线:第一,利用税收(主要是资源税)作为杠杆抑制污染企业;第二,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低能耗、无污染、高就业的替代企业或产业发展。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贫富矿之间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其适应税率=根据销售利润率×速算累进率-速算扣除率,根据累进计算原则计算得出,即资源税采用“从价征收”的方法,而且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从199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再乘以单位税额得出。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这就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
资源税改革方案其实已在2008年年末提交国务院,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这项改革不得不停滞下来。而随着近几个月来经济的转暖,中央政府开始频频发布推进资源税改革的信息。在财政部6月17日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将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确定为今年重点办理建议提案”。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改进建议
1.资源税改革建议
首先,可以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尽快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将对土地资源课征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并入到资源税中。
其次,完善计税依据,分别根据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开发利用情况等特点,以节约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目标,将相关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采用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征收办法。
再次,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从税负水平来说,我国的资源税率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以石油为例,我国的从价税率不到1%,而英国石油开采税率为石油价格的12.5%,俄罗斯为16.5%,美国的内陆石油矿区使用费费率为12.5%、海外石油为16.7%。因此,应充分考虑到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外部成本,结合资源本身的市场价值,对于不同的资源品种确定不同的税率。重构税率标准,应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的资源的原则。”
2.建议开征环境税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对污染排放实行收费制度。这种污染收费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收费法律效力不高,收费标准过低,收入不稳定,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易造成乱收费,收费的执行成本与监督成本较高,执法的随意性大等。在学术界,我国环境税征收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各界学者已经提出了成熟的环境税收政策,中央政府正在伺机开征环境税。在已有的文献中,已经大量阐述了环境税对外部成本的弥补作用。如庇古(1920)、科斯(1960)、德威斯(1983)、鲍莫尔和奥茨(1988)、哈恩(1960)、皮尔斯和特纳(1990)。他们都认为,只要能大体测定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环境税就能体现“谁污染,谁买单”这一准则的实施。
3.加大其他税种税收优惠力度
首先,为了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应对环保科研成果的“中试产品”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税;对正式投产的新的“清洁产品”和“绿色产品”给予比一般新产品更多的税收优待。
其次,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政策偏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不够。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设备购买等,应与以前相比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体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向。所得税优惠的形式,不仅有直接的税额减免,还包括了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等形式。但是所得税的优惠,仍以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创投企业、非居民企业和民族自治地区优惠为主,而产业优惠政策偏少,存在着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这方面还可以加大力度。
作者简介:吴旭东,男,1954年2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理论。
李静怡,女,1983年7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与税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