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7-02

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10篇)

1.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办理盗窃案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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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7-29 10:19:52 来源: 作者:

价格鉴定结论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又是认定物品价值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是科学、客观、真实、合理的,但我院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现结合我院办理的盗窃案件对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浅述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方法单一,鉴定结论格式化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根据情况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我院在2006——2007年办理的盗窃案件中发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时绝大多数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采用:鉴定标的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甚至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形成了一种鉴定结论的格式化,把鉴定过程作为一种套用公式,很容易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2006年10月我院侦查监督在审查逮捕高成志盗窃电缆线案件中,第一次的鉴定结论在只有自报价格、无电缆线规格、产地证明的情况下用成本法进行鉴定价格为1000余元人民币,根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本法适用的条件是必须具备被鉴定物品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的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程序和技术参数等。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应该用成本法进行鉴定,最后导致前后两次鉴定在认定价格上相差300元人民币。

2、鉴定理由不充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质证,另外侦查机关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以鉴定结论不仅要让法官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同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旁听人员也是如此,这就要求鉴定结论的说理部分必须充分,有必要的调查认证资料予以佐证。在我院办理盗窃案件时的鉴定结论大多三四页,鉴定理由论证部分只有几行,如:我中心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确定采用成本对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重置价格为„„,这样的价格鉴定结论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鉴定结论之间关联性,使人难以信服。

3、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材料不充分

公安机关在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时应替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必要的鉴定物品所需要的调查认证材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原物。在我院审查发现,证据材料中只有价格鉴定委托书,看不出有相关的调查认证材料或原物的移送,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得而知,给司法审查带来难度,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我院在2007年8月审查逮捕张XX涉嫌盗窃电机案中,价格认证中心在委托方没有提供购买发票,只有一纸价格鉴定委托书,只对提供的销售方一家简单进行市场调查的情况下,便作出了价格鉴定结论,按该家基准日的销售价格为市场价格,折旧后估价1020元。后经我院调查,发现被盗电机为二手货,折价后大概500左右,根据我地标准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最后以张XX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个案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违反鉴定操作规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以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金、银、珠宝及其饰品按当地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一规定是合法、合理的。2007年3月我院在审查苏XX涉嫌盗窃钻戒案中,公安机关委托云南省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认定该钻戒是一枚铂金钻戒,铂金含量为95%,估价10600元人民币。该鉴定结论认定钻戒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但其中的价格认定不应该按照云南省的交易市场价格计算,这样不仅违背鉴定操作规程原则,而且会影响量刑处罚。

二、应对措施:

1、要结合案件事实、知识常理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程序、理由、依据,打破价格鉴定结论是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权威之观念,摒弃价格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之观点。

2、办案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价格认证中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鉴定,完善鉴定机制,增加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论证部分,提高鉴定结论的完整、说理、精确性,保障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时提供充分的鉴定依据材料,完善委托鉴定、提供材料证明等与程序有关的书面材料,充分保障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知情权,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加强对检察办案干警的培训,学习有关价格鉴定方面的知识,培养干警认真审查价格鉴定结论并发现价格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的能力。

2.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存在的问题

1. 无记名实物券残券兑换标准执行文件的影响。

目前对残币券兑换标准的依据是按照198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的[1985]银发字第471号《关于发布〈国库券和国库券收款单两个处理办法〉的通知》来执行的, 执行时间长达23年, 期间也未进行修改, 与实际兑付标准执行存在很大差异, 如文件规定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负责办理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 现由人民银行开始办理, 存在执行主体无法律依据问题。文件对残破污损券的兑换、交存、复点等操作步骤没有明确, 也存在操作漏洞, 影响兑付业务的开展。

2. 无记名实物券入库保管与代保管的影响。

一是人总行下发的无记名实物券保管规定与发行部门代保管品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造成执行上的不一致, 存在潜在的风险。银办发[2007]249号文件规定已兑付无记名实物券要及时入发行库保管, 货币金银部门要逐张清点查验实物券, 并及时登记代保管品 (已兑付国家债券) 库存登记簿, 而发行部门2007年下发的《发行库管理办法》中有关代保管品的相关内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代保管品所属单位或部门, 应将代保管品封装, 同时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管库员对代保管品包装内实物的真实性、数量和质量, 不负查验的责任。两个部门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为已兑付实物券的入库保管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二是国库券代保管安全系数低。兑付文件规定无发行库的要求设国库券保管员进行代保管, 但从某市现有支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4家支行有3家支行无发行库, 只能设国库券保管员进行代保管, 其安全系数远远低于发行库保管系数, 这也制约着无记名兑付业务的开展。

3. 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假的影响。

一是国债经办人员反假能力弱。以前无记名国债的兑付是由各商业银行国债常年兑付点来办理, 并按银发[2004]89号文件要求, 无记名实物券真假识别主要依靠兑付网点和货币金银部门进行。现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直接办理, 意味着国库部门要承担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别的责任, 直接面临着接收假券的风险。从国库部门的实际情况看, 对实物券的接触少, 对国库券真伪的鉴别最常用的是依靠视觉和手感, 因此现有的国债经办人员并不真正具备对国库券的反假识别能力。二是无记名实物券种类繁多反假识假难度加大。从1981年到1997年发行的无记名实物券有86个版别, 面额有1元、5元、

●范满志

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等, 如此多的种类和大面额的实物券让反假识假工作难度加大, 风险增加。三是国债票样少。目前, 对假券识别的主要途径只能依靠国债票样来比对识别, 但在2001年国家债券票样已按银发[2001]269号文件要求被上级行收回, 如某市全市仅中心支行留有1套票样, 其余使用的《国家债券票样册》均为影印版, 在实物券兑付中, 存在无防伪功能核对, 影印与实物券颜色存在差异, 存在反假识别风险。

4. 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兼岗, 资金安全受到影响。

一人多岗现象普遍存在。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兑付业务, 无专门统一的操作程序, 只能通过手工计付利息, 存在利息计付错误的风险, 无论是兑付质量、效率都受到一定的影响, 不能体现央行高效、快捷的服务职能。

5. 单一兑付结算方式不便于民。

人民银行办理直接兑付只能办理转账而不能办理提现, 持券人至少需要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四个步骤来完成。即:一是持券人到人民银行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国债经办员清点持券人的票面金额, 查验实物券真伪, 无误后, 向持券人开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证明 (为了保证兑付资金及时到账对资金实时跟踪) ;二是持券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三是持券人回到人民银行并填制一式三联“无记名国债兑付清单”办理兑付业务;四是持券人到商业银行查询兑付资金是否到账。再从办理兑付业务涉及的岗位来说, 商业银行实行综合柜员制, 只需一个人就能完成兑付业务, 而人民银行办理则至少需要国债岗、明细岗、资金岗几个岗位来完成。由于无记国债兑付本息金额较小, 多数为几十元, 且持券人多为城乡老年人, 这种只办理转账而不能兑付现金的结算方式以及繁琐的手续给持券人兑付带来很多不便。

二、相关建议

1. 建议重新修订完善《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

删除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办理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的条款, 规定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国债兑付点均能办理该项业务。细化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的操作规程, 明确并统一残券兑换、交存、复点等操作步骤, 减少污损券兑付风险。

2. 建议统一无记名实物券保管入库规定, 保证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无记名实物券的特殊性, 建议统一无记名实物券保管入库规定, 将无记名实物券视同人民币一样进行管理, 明确货币金银部门为无记名实物券反假识假的最后一道防线, 保证无记名实物券兑付业务的顺利开展。

3. 加强国债反假防伪工作,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一是举办反假培训班。通过组织培训, 聘请专业人土如上级部门的有反假经验的国债管理人员或货币金银部门的反假人员讲授反假知识, 系统掌握反假知识。二是持证上岗, 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借鉴人民币反假中的一些好的做法, 明确只有持有反假国库券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才能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三是配备假券鉴别仪, 点验钞等机具, 改善反假设备设施。四是向商业银行的国债常年兑付网点学习多年兑付经验, 努力将国债兑付风险降到最低点。

3.经济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案件办理;市场经济秩序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等专业部门对于经济犯罪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灯箱片曾提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要对外开放,一手要对内进行经济政策全面改革创新,全面打击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如果不能有效的对经济犯罪活动进行全面打击与处理,将会导致对外开放政策以失败告终,对内经济政策也会遭受严重性的负面影响。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时代发展中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今后的几年里,社会经济发展已处于关键阶段,有效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全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协调稳定,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前提,进而有效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因此,需要加大力度进行经济案件的处理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

1设立专业性的经济犯罪侦查管理部门

专业领域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有效的对多头管理进行全面处理。近几年,专业管理部门为了全面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支持党的基本路线、发展、对策,在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出诸多的成绩。专业部门曾在1995年对经济案件的管辖进行全面调整与分工,将金融财税等五类经济犯纳入到刑侦部门的管辖范围内。这种调整有效的与当时的发展形势与发展需求相协调,实践证明,这种调整方案是科学可行的。我省自1997年以来,各级经保部门共侦破金融财税方面的案件高达21亿元。各级经保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做到有案必查、全案全结,竭尽全力为国家专业部门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实践操作中取得了显著性的法律成效。

2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加强与工作人们之间的交流沟通,解决经济案件办理中工作者只是单一的问题

经济案件与经济活动是同时产生的,而经济活动在实践发展的过程中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等特征,进而决定了经济犯罪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案件种类繁多、犯罪手段较为创新、经济案件数量较多,这是经济案件的自身特性。

通常情况下,经济案件的侦查会应用到金融、财政、贸易、海关等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办案工作者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与现代化经济运行管理机制的掌握程度不深入,在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无法精准有效的对案件进行处理。有些经济案件由于未能够及时的进行取证,无法精准有效的对案件进行处理。除此之外,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工作人员的案件处理能力与专业性的培训,采取脱产学习、集中培训、到专业部门学习等方式,促使案件处理者能够全面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在经济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有效吸收贸易、金融、财政等方面的知识,吸收专业性的人才,为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储备大量的专业性人才。

3创建科学健全的经济案件管理机制,对执法不严的问题全面处理

经济案件是严重违反刑法与经济法的案件,有些经济管理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未能够及时有效的将此类案件转交给公安部门,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避开了经济处罚。此外经济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会将赃款转移,造成工作人员难以快速的将赃款追回。经济案件的犯罪主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有些经济案件的犯罪者是企业的法人。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犯罪方面规定较多,未能够清晰明确的对犯罪起点与情节进行有效的分析与界定,法律规章制度不够科学完善,这对于经济犯罪工作的打击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制约。在经济案件处理环节中,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处理方针,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与政治上都受到处罚,这就需要创建科学及安全的案件侦查管理机制,综合性的利用多种机制进行案件的处理。

4全面解决经济案件办理的收支体系,有效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的产生

经济案件的嫌疑人在作案得逞以后,具有足够的财力而逃脱,有些地方的案件处理者的外出处理案件的开支长期以来未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报销,伙食补贴标准较低,一些基本需求未能够得到有效的兑现,这对于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的处理具有严重性的制约。为了高效的避免案件的发生率,相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的策略,从案件管理体制上全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有效突显出党中央等部门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高度重视。

经济案件对于国家经济利益具有严重性的侵犯,将会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性的后果。为了有效的解决办案经费方面的问题,确保经济侦查工作顺利的展开,需要全面解决经济案件办理的收支体系,有效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的产生。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实施办案罚没、追赃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将办案资金向单位进行返还,切实促使经济案件犯罪活动不会遭受任何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红卫,刘书阔.颅骨像貌复原技术及在法医学检案中的应用[A].全国第六次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摘要集[C],2000年

4.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基层工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为深入贯彻全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市局党组安排,我深入到经检大队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和座谈。了解到的问题很多,这些问题中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也有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客观存在难克服的也有主观认识上存在的误区。这些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对于我们进一步作好基层执法办案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现将调研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一、当前基层工商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

归纳起来,当前工商在执法办案中仍存在三种现象:

1、“重罚轻纠”现象。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也推行了“警示预警”制度,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具体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只打不追。即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3)手段单一。通过对部分处罚文书的调阅,发现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领会不深,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和限期改正两项,对于运用警 1 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却使用很少,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2、“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1)简化程序。这种现象在一些年龄偏大执法人员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对执法规定了解不够深入,个别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或者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注重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而忽略了亮证、告知的必要性。(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个别执法人员迫于执法环境,顶不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说情风和压力,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

3、“重证据、轻规范”现象。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大量案卷文书中,一些工商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不够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1)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2)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

二、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上述三种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工商执法工作,虽然近几年来,我局在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大案要案很少,万元以上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传销案件就更是凤毛麟角。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层工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强

一是基层工商缺少综合执法人员。现有的不少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或企业专管工作,当时主要工作精力和工作方式停留在收费上,大多没有系统涉猎过执法知识,这就导致他们不熟 2 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二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或受环境影响,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过于看重罚款任务,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三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二)执法体制不尽完善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两个认识”不统一

一是系统上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观念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统一,指导力度不统一,难以形成合力。出于职责本位考虑,上级机关偏重以案件数量体现执法监管能力,且各业务科室则偏重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这本十分正常,但涉及执法办案工作时,往往出现各持各的态度,各出各的力,各下各的文,各支各的招,很难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二是上级机关各股室对基层工商具体执法办案的指导意见不统一,基层难以执行。由于职责不同,各有侧重,意见的不统一,甚至相左,让基层很难应对,有的直接影响到办事效率和执法效力。

2、“四个方面”不完善

一是人员培训方面。上级对基层工商培训滞缓,基层通法律、懂业务、能执法的业务骨干非常少,能办案、有经验的经检人员 3 不成比例,现行的培训工作明显存在不足,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无论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不够及时,培训的内容滞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出台后如何运用,只能执法人员自行去摸索;二是培训的方式落后,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举办的执法培训多是从规范角度讲述不能怎样做,禁止怎样做,至于可以怎样做,应对问题可以怎样变通适用,却没有这方面的培训指导。这就使得执法培训在指导性、实用性上大打折扣;三是执法机制不合理,首先是机制不活。只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但激励机制明显不足。出现了这样一个畸形局面:执法办案存在过错追究,不执法办案则无任何责任追究,导致“干事的人是非多”的现象发生,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四是装备落后、经费紧张。从我局整体情况看,微型摄相机、现代化的检测设备等很少配备和使用,办案经费难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经费的问题已经影响到日常监管执法。甚至因为缺少检测费用、办案经费,个别类型案件居然做大案化小处理。

3、“三个矛盾”较为突出

一是高标准要求与低素质状况的矛盾。上级部门顺应依法行政和监管方式改革的需要,对于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而基层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尽如意,实际执行能力与预期要求有差距。这是一个长期性的根本矛盾。同时,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年龄结构层次老化的问题是制约基层工商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与全省工商系统管理体制垂直以来一直很少进人有着很大的关系,后续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实行刚性标准与谋求弹性空间的矛盾。不管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还是各 4 种办法、规定、制度及考评标准等,均体现了对基层执法工作的刚性约束。而基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希望在操作上给予尽可能大的弹性空间。就是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度难以掌握执行,不能很好地做到因地制宜、因案制宜。三是指导不力与落实不够的矛盾。站在基层工商的立场上,现实队伍素质状况,使得基层执法办案需要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希望上级能很好地发挥指导、参谋、协助、支援等作用。但由于受多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实际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指导职能的内在要求,指导、协调作用体现得并不充分。

(三)基层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多头执法的问题突出。如与质监、公安、食药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二是孤立执法。具体表现:许可审批部门发放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吊销、撤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不主动通知工商部门,完全靠主体当事人自觉行为来沟通。反过来,即使工商部门对主体当事人做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也仅仅只公告而已,各行政许可部门仍然按照本部门的规定做出行政许可行为。孤立执法,缺乏有效的行政执法链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必然影响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效力;三是协作困难。当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时,工商部门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来处理,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的工作主动权已不在工商部门手中,公安、法院的办事效率如何,提出怎样的要求或条件,工商部门只能看别人的脸色行事。高门 5 槛、高成本的执法协作,使基层工商部门始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四是执法、处罚难。现在,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过程中,说情多、干预重、执行难等问题较为突出,并且大都处于上面。现代通信联络的发达,使得案件的说情越来越多,原则在人情的攻势下往往会做出让步,行政干预过重的问题还一时得不到很好解决,处理好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致使基层工商执法两头为难。如既要加强市场监管,但又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检测检验设备。至于执行难,是说不清道不明,一个案件办结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要过新一轮人情关。何况法院是否将案件执行到位,申请人无法监督。

以上种种因素,使得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顾忌太多,不免缩手缩脚,无形中影响到了工作情绪。于是,部分人员产生了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想法,工作积极性大为减弱。

三、解决难题的工作思路

(一)配强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目前的执法队伍现状,较难适应日益复杂的行政执法重任,理应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将人员力量合理地向执法岗位倾斜,配齐各类执法业务人员,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可以通过考评考核,尽快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岗位,并通过循环考评淘汰制度,优化执法队伍。

(二)优化环境,为基层创造相对宽松的执法条件。要重点解决统一行动的协调组织、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解决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链接、解决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为具体执法办案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 6 扰,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改善装备,解决基层办案交通、通讯、经费支出等困难。必要的执法装备是提高执法效力的有力保证。目前,基层基本没有摄像机、检测设备陈旧、检测试剂补充缓慢,这与建立执法办案快速反应机制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应尽快解决。

(四)把握原则,科学处理好严格执法与规范约束的关系。本部门自上而下有关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虽然看不见,但实实在在的影响基层执法工作。在基层队伍人员及素质还不能保障前提下,必须注意把握鼓励执法办案与严格执法约束之间的平衡。没有执法办案的规范是空洞无物的依法行政。在执法办案方面,坚持循序渐进、松驰有度的原则,既不能一味强调案件的高质量而箍得过死,也不能一味强调加强案件办理而放松质量要求。在这一问题上,统一观念、统一思路,十分必要。

(五)突出重点,增强工作的灵敏度和主动性。基层工商要善于抓住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作为改善执法环境,树立工商形象的突破口,并以此带动其它工作的开展。善于抓住执法机遇,营造执法声势,进而树立工商执法威信,获得群众的好评。

5.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二、目前项目招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由于受旧体制、旧思维的影响,许多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中存在职能错位的问题,要么“缺位”,要么“越位”。“缺位”是指政府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中应该做的事却没去做,或没做好。党的十四大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党的十六大《决定》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从事宏观调控,组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各级地方政府而言,政府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产业规划不科学、产业培育措施不明确、信息渠道不畅通、组织协调不到位、发展环境不治理、基础设施不健全等等。“越位”是指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中,政府过分夸大自己的权威,将本应企业做的事情,越疱代俎,纠缠在具体事务当中。个别官员也十分自信自己的能力,觉得自己见多识广、握有重权,认为群众人微言轻,起不了什么作用,所以整天辛苦奔忙,代替企业搞项目洽谈,给予投资商各种承诺,出席大大小小的剪彩仪式、落成典礼等等,忙忙碌碌没有精力考虑应做的事情。政府的职能错位在项目招商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项目招商只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在许多地方项目招商只有部分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少数人在忙碌,广大的干部、群众、企业、市民,由于对政府产业政策、相关的优惠政策、项目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现状知之甚少,或由于他们对项目招商工作的热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导致项目招商工作成为少数人的事;

二是没有形成项目招商的长效机制。项目招商多局限在几次经贸洽谈会、项目招商会、商品交易会上,除了这些大聚会、大场面,平时应做的大量耐心细致、基础性的工作,诸如畅通信息、组织协调、发动群众、政策研究、市场分析、整治环境等工作却没做,或做的不多不够,把项目招商当成“三招二式”就能出成效的短期任务来突击,没有形成一整套抓项目招商的长效机制;

三是定位不准,工作重心有偏差。有的地方由于着急,只把目标盯着大项目、外资项目,对内资和本地投资项目重视不够。

四是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的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在“软环境”方面,在项目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中“吃、拿、卡、要”现象依然严重,有的部门和个人一已利益当先,把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除领导抓的项目外,“雁过拔毛”一个都不放过,各级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在他们手里大打折扣,基本不能得到贯彻,投资者非得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在物质上小恩小惠,在感情上亲亲我我“哥们义气”,否则项目建设就不能顺利开展。善于应酬的把大量的时间精力花在应酬上,(项目建设的成效自然受到影响)不善于应酬的人心中犯怵,坏影响成指数级扩散,恶劣的投资环境成为影响项目招商工作的一大顽疾。在“硬环境”方面,项目建设必须的基础设施,诸如土地、交通、能源、通讯等条件不便利,或使用成本高,降低了项目的利益期望。

三、对策和建议

项目招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决定了这项工作不是少数人在短时间内就能抓出成效的。要求政府更新观念,改变作风,脚踏实地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做好方方面面的服务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项目招商工作才能取得可观成效。概括起来就是要树立五种意识,打造四个平台。

1、五种意识

第一是环境就是生产力意识。下决心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坚持“软、硬”环境一起抓。要从小事情抓起,凡是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从各个环节的办事效率到一个职员的语言、眼神、手势都要有管理。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地区间竞争集中表现为发展环境的竞争,发展环境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对外开放的水平,发展环境的优劣决定了发展的快慢,一个好的发展环境比许多优惠条件更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第二是摆正位置,树立“政府搭台,引导企业唱戏”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在为企业“搭台”和制定“比赛”规则,舞台上“唱戏、当主角”的是企业、是投资者,政府只须按照规则要求当好“评委”或“裁判”即可,切不可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第三种意识是群众意识。政府要放下架子,走近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在革命时期需要群众的支持,搞经济同样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因为说到底,群众的需求是项目发起的动

因;群众的支持可聚集旺盛的人气,从而是形成良好项目招商环境和项目建设环境的前提;群众中蕴藏的智慧、信息、更广的社会关系网络是应该充分挖掘的宝贵的非物质资源,撬动这一资源,领导的力量就可以“四两拨千斤”。大连市出租车司机热情地接待外地客商,并免费将他们送到市政府的故事,反映了大连招商引资的群众参与度之高和大连项目建设的环境之好,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意义。第四是树立本地投资者也是“上帝”的意识。许多地方项目招商往往只重视外地投资项目和大项目,而忽略了本地投资项目和小项目,对他们的投资热情重视不够,对他们的发展环境关注不多,致使他们没有和外地投资项目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际上,对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而言,大多数的项目是内资项目、本地项目和小项目,他们是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要拿出大量精力支持和鼓励本地人做项目法人,研究如何让本地投资项目做大做强的问题。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总之,抱“西瓜”千万不能放弃“捡芝麻”。第五是持久作战意识。搞项目招商不能急躁,一个好的环境的建设,一个好的形象的被认可,一系列正确政策的制定都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因此要摈弃急功近利思想,拿出恒心和毅力来把工作做“到位”,不断扩大宣传范围,营造和扩大自己的关系网和影响面。

2、四个平台

(1)筑巢引凤,搭建产业发展平台。在科学制定当地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主导产业并将主导产业发展与推进城市化、城镇化相结合,高标准、高起点做好产业空间布局的大规划。要合理定位,突出特色,加大投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形成能集聚产业和企业、发挥资源最大效益、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产生产业规模效应、可以满足长期发展的产业园区,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2)畅通信息渠道,搭建社会信息平台。首先要畅通信息输出渠道:各级政府一方面要将基于本地经济发展现状的项目谋划情况、企业发展情况、项目招商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简报、通报、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定期向企业、事业、干部、群众、广大市民通报,让他们知道情况从而便于他们参与这项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将政府的产业政策、优惠政策、招商措施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其次要畅通信息输入渠道:正确的决策需要掌握丰富的知识和大量的信息,为了避免决策的失误,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干部群众(包括市民)接待日等方式经常收集群众意见建议,以提高公众参与度,变少数人招商为多数人招商。这里要特别注意对网络的利用问题,网络是现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它正在深刻地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它无限地拓宽了人类的眼界和能力,使“千里眼”和“顺风耳”成为现实,利用它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遍全球。因此招商引资必须要充分利用网络,利用网络宣传自己、利用网络通报情况、利用网络收集信息、利用网络联系朋友、甚至可以利用网络直接洽谈项目。如此便捷而廉价的工具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地方)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有的根本没有建立自己的招商网站,有的建立了但不及时更新内容,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成的网络不用,就等于闲着“飞机”坐“牛车”。

(3)建立长效机制,搭建项目招商制度平台。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变偶尔招商为长期招商。首先要建立充分利用各种招商会、贸易洽谈会、商品展销会的机制,这些会议大多是政府主办的,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威组织了非常密集的物流、人流、信息流,各地政府应当积极参与这样的会议。要持之以恒地将自己的优势、政策、产品等等宣传出去;将外地的经验学回来;通过观察发现新的市场发展动向和新的商机;积极与各地各界人士接触广交朋友。这里要注意这样一些错误认识:一是认为举行这样的会议必须要有项目签约,如果没有会议就不成功;二是认为这种大规模的场面是政府在做样子、走过场,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连续参加几次会议后产生厌烦情绪,实际上,每年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同,参展的商品不同,会议的主题和理念不同,这些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市场走向,蕴含着新的商机。

其次是建立社会关系长期联络机制,营造与维持广泛而长期的社会关系网。与所有已建立联系的各类投资商、外地朋友通过网络、电话、书信、贺卡等形式保持长期联系,重点关系要定期登门拜访,人多的情况下可定期组织不同形式的联谊会(如首都同乡联谊会、驻津同乡联谊会等),通过这些联系持续不断地将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出去,将本地的招商项目推荐出去,从而也将外面的资金、技术、人才吸引回来。

第三,制定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其他形式招商,如以商招商,中介招商、网上招商、群众招商等,凡能带来投资的,都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里特别说一下作为招商中介的一些投资公司,这些机构是应社会需要产生的专门以营利为目的充当联接投资者和招商单位媒介的中介组织,可以利用他们手中掌握信息多的优势委托其招商,这样可以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

6.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区级以下纪检机构“三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xxx会议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巩固深化“三转”成果,重点解决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在“三转”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主业上。从我市实践来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工作,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在工作职能、方式、作风方面都有显著的转变,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在推进基层“三转”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落实工作不够主动

在落实“三转”的过程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总体上能够按照中央和省、市纪委的统一部署,跟着节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但不少基层纪委监察局在落实“三转”要求上仍然处于被动执行的层面,往往是上面说什么就做什么,上面不说就不做,主动意识欠缺,思想和行动没有同步转。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三转”缺乏系统地思考,简单地把“三转”与“转职能”划等号,对转方式、转作风主动思考较少,对转变工作思路适应新常态也缺乏从自身实际出发的深层考虑。

(二)支持配合不够充分

在纪委推进“三转”工作的同时,同级党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却未保持同样的步调协同纪委做好“三转”工作。按照“三转”工作要求,原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的一些职能和任务,必须转交同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但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承接的少,仍然习惯性地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办事信得过,任何工作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希望通过纪委的权威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对全市6个区的38名镇街纪委(纪工委)书记以及部分基层单位等200多名同志进行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问卷调查”)显示,共有21个纪(工)委书记的40%以上的工作时间是参加非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会议或活动。这些情况都导致纪委虽有心转变,无奈缺少外部配合,缺乏整体协调,“三转”推进不够顺畅。

(三)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有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按要求开开会,发发文件通知,调整一下内设机构、清理一些议事协调机构,就以为是“三转”了,在实际工作中一切照旧,缺位、错位、越位情况基本没变;执纪监督仍然按照老方式、旧办法进行,习惯性地按部就班,机械执行,缺乏工作方式上的创新与探索;不少工作依然浮于表面、文山会海、衙门习气、效率低下等问题依然存在,所做的工作只是形式上的转变,没有实质性的根本变化,“三转”流于表面化。

(四)整体成效不够明显

从“三转”推进的总体情况来看,纪检监察机关越到基层,落实“三转”的成效越不明显。特别是镇街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分管兼职多、工作头绪多与人手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问卷调查显示,在全市n个镇(街)级纪(工)委书记中,只有n个纪(工)委书记不再兼任职责之外的相关职务,n个纪(工)委书记还兼任n至n个与主责无关的职务,占总数的n,n个纪(工)委书记兼任n至n个职责之外的工作职务,占总数的n,有n个纪(工)委书记兼任n个以上职责之外的工作职务。不少纪(工)委书记是由同级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同时分管联系宣传、统战、老龄委、关工委、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工作,有的还负责包村(居)的社会管理事务、征地拆迁等事务。

二、原因分析

(一)重视支持不到位,导致“不想转”

一是党委对“三转”重视不够。个别基层党委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不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常态下“三转”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回归主业抓监督执纪也是支持中心工作,片面以为“三转”跟自己关系不大,仍然习惯于把纪检监察机关当作职能部门,对纪委也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希望继续借助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推动中心工作,获取眼前政绩。二是纪委对“三转”存在顾虑。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有为才有位”,只有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多参与、多做事,才能赢得党委、政府的信任。相反地,“自家的田”都是得罪人的事,不如“人家的地”一团和气,容易出成绩,而且多岗位锻炼,转岗升值空间大,有利于未来发展。还有的基层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存在畏难情绪,长期生活在当地,受乡情、亲情、友情的影响,对同级监督不“硬”,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问题时有发生。以上情况都造成了基层纪委思想上普遍存在不想及不敢轻易转的顾虑和想法。三是部门支持配合不力。由于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三转”的宣传沟通不到位,使得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三转”缺乏了解,没有深刻认识到“三转”的重要意义,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然按照固有的观念看待纪委工作,乐于在难以开展的工作中让纪委参与其中。甚至有些部门对“三转”存在误解,认为纪委的聚焦主责主业,是故意推脱工作,是“撂挑子”、“甩包袱”,导致推进落实“三转”缺乏外部配合支持。

(二)体制机制不健全,造成“不易转”

一是双重领导体制运行不畅。虽然纪检监察干部在体制上为双重领导,但实际工作中,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包括县区级和乡镇,形同基层党政机关或单位的内设机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福利由基层政府或单位负责,基层党委往往对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享有支配权,从工作安排到职务变动,都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在这种体制下,有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执纪监督的时候,缺乏独立性,会存在瞻前顾后、畏手畏脚的情况,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转”的推进和落实。二是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纪委是执纪监督的部门,工作中难免得罪人、丢选票,而且往往工作力度越大选票就可能丢得越多,因此,对“栽刺”的纪委领导和“栽花”的党委、政府领导使用同样的考核标准,难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纪委的工作。同时,纪委系统内部对干部使用上缺乏一定的正向激励和反正鞭策机制,干得好与差在选拔上的差异性不大,导致工作动力和压力相对不足。三是基层执纪工作缺乏规范。由于县级以下特别是乡镇纪委长期以来工作职能虚化、弱化,导致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相对偏低,信访举报、线索管理处置、纪律审查等各环节都缺乏相应的机制制度规范,导致工作开展没有依据和章法,难以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

(三)能力素质不过硬,使得“不会转”。

一是工作思路不清。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三转”内涵理解不深,把握不透,肯转却不知怎么转,不清楚哪些是职责范围内的,哪些是越权的,对转职能、转方式重点解决什么、“三转”后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模糊不清,心中无数,工作思路不够明了清晰。二是创新思维不够。“三转”虽然保证了纪检监察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主业上,但也带来了难以全面掌握情况、难以跟踪调查等问题,使得发现问题的难度加大。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中还是按照老经验、老办法,缺乏应对新常态的新思路、新方式、新办法,导致遇事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于找准切入点。三是专业技能不强。问卷调查显示,目前我市镇街纪委(纪工委)执纪监督力量普遍较为薄弱。全市n%的镇(街)级纪检机构都是由纪委书记和一名兼职人员组成,专职的镇(街)纪委副书记不多,执纪监督力量不足,而懂得如何处理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则更少,导致遇到违纪问题时常常无从下手,调查取证不得要领,能力水平无法满足新常态下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如同安区纪委将反映某社区村干部有关问题的信访件交由镇纪委初核,结果是查无问题,而区纪委再次接到相同的信访件直接介入调查后,却查出了大量违纪违法问题,将该社区班子成员“一锅端”。

三、对策与建议

区级以下纪检机构“三转”事关整个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成败,必须结合基层实际,着力真转实转,力求工作实效,确保“三转”要求落实到位。

(一)争取支持配合,确保“转得动”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重视程度。加大“三转”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党委、政府深刻认识到“三转”对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转”的自觉性,充分利用会议、培训等各种时机,向各职能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他们落实、关心和支持“三转”,努力推动形成支持“三转”的强大合力。二是积极请示汇报,获得同级党委支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汇报“三转”工作,纪委书记定期在常委会汇报“三转”进展情况,争取党委对纪委书记分工兼职、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调整等具体工作的领导、理解和支持,同时,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交流使用、经费保障上争取支持,为纪委“三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组织保障。三是主动寻求帮助,争取上级纪委指导。要努力争取上级纪委的支持。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基层落实“三转”的情况,尤其是向上级纪委反映在“三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上级纪委的帮助。利用好上级纪委的平台,争取获得上级纪委对基层“三转”在方向和内容上的指导。

(二)完善体制机制,保障“转得顺”

一是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推进“三转”,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是关键。应尽快出台区级、镇街和区直派驻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及“两个为主”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细化、完善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及镇街、派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人员任免、编制管理、干部考核、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强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权,减小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赖,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对独立性。二是改进考核评价机制。把纪检机构的考核指标与其他部门的考核指标区别开来,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制定相应的目标考核管理,将信访受理、信访初核、纪律审查、警示教育、廉政谈话、明察暗访等具体工作纳入考核指标,由上级纪委干部进行目标考核管理,并通报同级党委参考。在目标管理基础上,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改革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进一步落实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对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的规定,激发基层纪检机构推进“三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三是规范基层工作机制。探索制定出台基层纪委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从组织领导、职责权利、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要求、自身建设等方面指导规范化工作,使基层纪委工作有章可循。特别是要明确纪委书记、副书记工作职责,让纪委负责人主要精力能够放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落实纪委监督的职责。同时通过约谈督促、检查考核、建立联系点等方式,对基层纪委提出严格要求,给予明确指导,帮助解决困难。

(三)加强队伍建设,促进“转得快”

一是创新工作方法。“三转”后纪检监察人员从一线中心工作中抽身,不再既担任“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在这样的新常态下,要转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等线索上门为主动出击,创新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制,比如,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便捷优势,通过开通网络举报和手机app实时举报功能等,不断拓宽信访举报线索,有序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以本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短板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升理性思维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培训班或采取“以会代训”,“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等形式,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执纪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快纪检监察系统人员上下流通,加大干部挂职交流力度,解决基层能力素质跟不上、不会转等问题。三是善于力量统筹。针对区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人手紧张的实际,在开展重要工作、完成重大任务过程中,统筹使用系统内、外两种力量,在整合使用系统内人力资源的同时,视工作需要适时抽调审计、税务、检察等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在完成任务的实践中磨练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一专多能”的综合素质,以纪检监察干部的高素质为“三转”的高效益提供组织保

7.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关键词:醉酒驾驶,问题,对策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 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 提起公诉401件401人, 已判决343件343人, 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 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47%, 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

(一) 案件类型特点

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 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 犯罪主体特点

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 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 本地人员为301人, 占了75%, 男性共385人, 占了96%,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 占了76.8%。

(三) 犯罪车辆特点

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 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 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 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 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 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 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

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 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 占了总人数的41.6%, 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 放松警惕, 抱着侥幸心理开车, 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 案件来源特点

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 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 被民警查获, 该比例占了17.5%, 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 案件处理情况

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 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 中止审查。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 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 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 其中缓刑144人, 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酒精测试结果120mg/100ml以下有150人, 占审结案件的37.4%, 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 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

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 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 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在三轮摩托车辆中没有车牌号的占87.5%, 没有考取过驾驶证的占31.25%。原因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知道其驾驶的车辆是否需要有驾驶证, 甚至是搞不清楚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但是当被交警部门查获后, 鉴定意见均将上述车辆认定为机动车, 伴随而来的就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 司法资源有限, 执法成本增大

据统计, 醉驾案件逐年攀升, 2014年前4个月与2013同期相比, 醉驾案件增加239件, 同比上升429%, 如2014年3、4月就收案150起, 醉驾已占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检察官编制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 进一步加剧了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 要求对简易程序案件一律派员出庭, 实践中, 所有醉驾案件均派员出庭, 无疑增加了工作量, 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挑战。

(三) 犯罪嫌疑人到案难拖延办案时间

醉驾采取的强制措施基本上是取保, 象山县检察院截至2014年4月只有2件被批捕, 常常出现的状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很难被传唤。从以上审结案件中看, 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或是将手机号码修改或是外出打工, 导致联系不到人, 影响案件顺利进行, 浪费司法资源。归纳原因主要是:1、案件办理时间过长, 从案发到案件移送至我院, 办理时间起码半年, 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案件一直拖延到取保候审时间到期。2、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来自外地, 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 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又难以确保犯罪嫌疑人随时到案。

(四) 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难以认定

目前为止, 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2起被认定为自首。2012年11月9日宁波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醉酒驾驶并发生碰撞, 被害人或第三方报警醉酒驾车, 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醉酒驾车, 仍在原地等候, 交警到现场后, 被告人自愿接受检查, 并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 可以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 认定醉酒驾驶自首的前提必须是他人报警醉酒驾驶, 提高了对报警人的要求, 也提高了对自首的认定要求。

(五) 量刑过于依赖酒精含量

实践中, 法院通常以酒精含量作为主要的量刑判断依据, 在象山县检察院办理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的酒精测试结果多处于120mg/100ml至160mg/100ml之间, 相对应地量刑多数集中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 法院在量刑时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前科、认罪态度、以及其他情节缺乏必要的综合考量, 量刑依据过于单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体现。

(六) 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不均衡

具体表现为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比例远远低于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根据醉驾行为危害程度不同,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处拘役, 并处罚金;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理。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诉比例明显高于危险驾驶案件。2011年5月1日以来, 象山县院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率为2%, 而同期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应比例为28%。

三、完善醉酒驾驶案件办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 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一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因文化程度低或者了解途径不畅, 对该罪名一知半解, 从调查数据来看, 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 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 占了76.8%。因此应当坚持法律宣传手段不放松,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电视、墙标等多种途径, 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普法教育, 特别是加强对机动车规范管理和认定范畴的宣传, 加强自身法律意识, 消除侥幸心理, 使“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 坚持查处力度, 建立长期查处机制

虽然《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醉驾”汽车适用缓刑的标准和免刑标准有所下降, 规定缓刑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适用, 免予刑事处罚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适用, 但绝不能让群众认为放松了对酒驾的查处, 公安交通部门应继续加强执勤巡逻和设卡检查工作, 将政策宣传到位, 将查处危险驾驶行为加入到日常巡查工作中, 建立相应长效机制。

(三) 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对于一些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立刻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对于一些固定住处、无法提供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 可考虑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仍无法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可以采取拘传强制措施, 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

(四) 强化与公、法协作, 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 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 做好办案的协调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对危险驾驶案件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公安机关在确保取证到位的前提下, 压缩办案周期, 避免集中起诉的情况发生;检察机关建立专人办理机制, 实行“三集中”, 即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 实现快速审查起诉;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快速核查、定罪、公开审判。

(五) 规范量刑标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审查起诉阶段, 对于个别情节轻微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可以不起诉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出台具体量刑指导意见, 制定具体量刑细则, 将自首情节、赔偿问题、造成损失数额、是否造成人员受伤等情节纳入量刑体系中, 统一量刑情节, 改变现有只参照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量刑的机械式做法, 保证不同的犯罪情节能够得到相应的量刑结果, 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文献

[1]王桂梅.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法制与经济, 2012 (6) .

[2]寇桂君.关于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社科纵横, 2013 (3) .

[3]李大槐, 秦志松, 王远伟.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J].中国检察官, 2012 (18) .

8.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加快农村公路项目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村村通公路”的政策得到了很好地回应,纵横交错的公路网络给农村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发展,并且使农村一改往日的坑坑洼洼的那种泥泞小路的面貌。农村工程确实成了人们口中的“爱心工程”。但是,“重建设,轻养护”的情况也在慢慢地显现出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农村的不断建设,公路建设也在一步步迈向新的台阶。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纵横交错的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的交通条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公路等级的提升及日益增长的运输量,一些问题也在不断显现出来。我就根据自己这几年的工作体验,谈一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当前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护资金没有保障

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自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以及国务院和县级政府根据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日常养护资金。但是农村贫富差距有点大,有的地区纳入管理养护的比较多,政府部门比较拮据,资金有限,计划与实际形成强烈的反差。

(二)缺乏健全的路政法规

主要原因是:现行《公路法》对乡村公路管理没有具体规定,路政只负责国、省、县公路管理,而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是一片空白。而且经常有大型货车的碾压,加剧了公路受损。路政法规宣传不到位,沿线的农民缺乏公路法制意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乱搭乱建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在农忙季节在公路上晒粮食,极大地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加快了道路破损的脚步。

(三)技术水平低

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标准偏低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公路建设的发展滞后于汽车运输业的发展是事实。各种汽车及大吨位运输车辆层出不穷、日新月异,与公路建设的发展远远不相协调。并且缺乏专业的公路养护人员,道班人员不能够及时的处治沥青路面的破损,道路不能及时修复,极大地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年限。而且不少乡村的公路养护人员是当地的农民,文化程度比较低,年龄比较大,不容易接受新的事物,培训的难度比较大,公路养护技术水平的低下直接影响了公路的养护质量。

(四)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有些地区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措施,从而直接影响了部分乡镇对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有些地区也成立了农村公路管理站,但是不少管理站都是形同虚设,没有落实人员和职责,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形成了没人管没人问的情况。

(五)设施配套不够齐全

由于资金的匮乏,直接导致设施的不够完善。有些地方的标志警示牌、防护栏杆、防护墙等安全防护措施普遍的不到位,并且每年由于大雨冲毁的工程由于资金链的缺乏不能及时的得到修复,以至于越积越多。大部分乡村公路的水毁工程都是采取临时的维护措施勉强维持道路的通行。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对策及建议

俗话说:“三分建,七分养”。要想使公路的使用年限延长,关键还是在养护。下面笔者就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加大管理经费投入力度

农村公路是一项关于民生、惠及百姓的庞大工程,管理养护好农村公路是一项伟大的任务。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是实行行政效能的关键。但是一些地方的人员工资没有保障,办公经费无着落,正常工作难以维持。因此,建议地方机关部门根据地方的需要,将农村公路管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加大监管机构经费的投入,确保保养管理的日常工作可以正常运行。除了财政部门下拨款项还可以社会募捐、乡村单位筹集、地方企业资助等方法,并且建立专门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账户,确保款项用到实处,即专款专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资源是比较快速的宣传方法并且可以很生动的表现出来,是人们很容易接受,还可以制作宣传栏、设置咨询台、出动宣传车散发传播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积极地参与进来,打造浓厚的社会气氛,达到“人民公路,人人爱”的效果。

(三)強化管理

路政大队严格巡查,对违反规定打场晒粮、乱堆乱放、毁坏行道树的依法做出严格处理。对已经建成通车的公路设置警示牌,严查超载超速行为,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完善农村公路通畅标志、标线,满足公路使用功能。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配套措施,确保行车的安全。在公路沿线醒目位置设置公路宣传教育牌,对所有公路进行档案化管理,包括每一条农村公路的起止点、道路结构两侧绿化边坡结构、安保设施、隶属关系和管理人员的详细情况记录存档。

(四)提高管理技术水平

目前的情况是各乡镇也有农村公路养护站,但是养护人员基本上是上了年纪的兼职人员,所以有必要建立一支专门的公路养护管理队伍,负责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对路政的监督和督导。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招标制。召集一些大的工程队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并从中选出条件好的,尽快的打造一支实力强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走向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轨道,及时地对那些水毁工程进行修复,保持路面的洁净。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的生活调教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交通工具由原来的自行车变成了汽车,公路交通作为现代化的陆地运输也凸显了其重要性,公路在运输能力、速度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特点将为实现地区间均衡发展,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是必须得到各级部门重视的,是每一个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

9.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高思想认识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深切地感觉到,无论是纪检监察部门本身还是被建议单位,对纪检监察建议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纪检监察建议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一、影响纪检监察建议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1、缺乏强制性。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延伸,目前没有相关的条规对纪检建议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建议有一些规定,但由于纪检监察建议本身仅仅是一种建议的形式,而不是命令,所以在效力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往往被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当作一般性的公文看待,执不执行、认不认真执行都无所谓,有的甚至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小题大做,吹毛求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积极的配合。

2、缺乏建设性。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往往就现象谈问题,未能透过现象分析深层次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指出的问题雷同,提出的措施大同小异,对改进工作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不痛不痒,肤浅单薄,力度深度不够,指导性不强。

3、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纪检监察建议内容空洞、笼统、虚泛,讲大道理多,缺乏让被建议单位可立即着手实施整改的实质性内容,让被建议单位难以进行具体操作。

4、缺乏严肃性。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本身对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认识不足,重查处轻整改,或对案件一查了之不提整改意见,或对建议一发了之没有进行事后回访与跟踪检查,导致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忽视整改,要么应付了事、敷衍塞责,要么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

5、缺乏平衡性。纪检监察建议在运用上不太平衡,如就个案发建议的较多,就面上的问题归类分析发建议的较少;就单位发建议的较多,对个人发建议的较少;有的以纪检监察信访结论代替纪检监察建议,导致纪检监察建议的使用越来越不受重视,作用越来越减弱等。

二、对策

任何问题都具有可防性。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在于超前预防,及时制止,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腐败酿成大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重视和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事先防范的功能,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的一个载体、一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对症下药,提高针对性。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潜在的漏洞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把情况搞清,将问题找准,并通过表面问题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准确、切中要害,发出的建议有的放矢、一针见血。如针对交警部门在向违章车车主收取暂扣车辆停车费但未事先向车主告知,导致车主认为交警部门乱收费的这一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建议交警部门增加向车主发放《暂扣车辆停车收费告知书》这样一道程序,让车主事先享有知情权,那么就能达到一条建议堵塞一个漏洞、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良好作用。

2、内容细化,提高可行性。建议的内容切忌虚泛空洞,讲大道理,要做到内容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让被建议单位充分理解和具体操作。比如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就要对具体加强哪一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确的建议,如禁止公款私存、健全发票签报手续、压缩财务开支等,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便于实际工作切实改进。

3、规范操作,提高严肃性。纪检监察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体现,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正式文书。首先在格式上要统一规范,分纪检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备案;二是内容上要简明扼要,用词要严谨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如果需要整改的,要注明整改期限,载明整改情况报告回复的时间等;三是程序上要到位。先由承办人拟定建议草稿,由本科室领导复核,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发放时除主送被建议单位外,还要报送该单位主管部门,并制作送达回执,为检查、督办做好准备。建议书与回执均应随卷装订;四是实行建议质量考核制度。把纪检监察建议的质量列入办案业务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重视建议的制作与建议质量的提高。

4、跟踪检查,提高强制性。一是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或条规中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健全预防机制的一项工作明确规定,提高纪检监察建议执行的强制力;二是建议发出部门要做好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促进被建议单位严肃对待、高度重视并认真实施,保证建议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三是实行建议采纳

10.代表建议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

发布时间:2008-01-17 编辑: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中国会展研究所》

一、问题的表象

(一)展馆建设过热,资源浪费严重

1、展馆建得过多,且势头不减

为了发展会展经济,近几年,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建展馆、会展中心的热潮。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全国共有212个展馆(世界公认的展览业“王国”德国仅有21个展馆),比2001年增长81%。截止2003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展馆建筑面积达601万平方米,可供展出面积251万平方米,分别比2001年增长131%和133%,建筑面积和可供展出面积已分别超过展览业发达的美国和德国。而目前全国在建和拟建的展馆还还难以计数。

广东省展馆的建设就非常典型。广东省目前展馆已多达56个,其中广州市2002年以来新建的就达到8个。东莞市现有6个展馆,多个镇都建有展馆,规模一个比一个大。其中厚街镇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占地500亩,第一期展馆建筑面积就达到15万平方米,可供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北京目前最大的展馆国际展览中心可供展览面积仅为5万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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