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4-09-03

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8篇)

1.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一

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现状

(一)农村留守老人现状

1、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大多数留守老人饮食非常简单,尤其是留守老人,他们只求温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饱一餐饿一顿是经常的事;因年纪大无法对房屋进行修缮,房前屋后杂草丛生、屋顶瓦片支离破碎,逢雨天室外下大雨、室内下小雨更是家常便饭,其景象令人触目惊心。

2、留守老人还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除少数年龄特别大,行动不便的留守老人外,普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有的70岁以上仍然从事体力劳动,与其他老年人相比,劳动强度更大。

3、担负起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从目前看,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将子女留在农村父母身边,由自己的父母看护小孩,带子女上学。由于农村老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老人只管供孩子吃、穿,至于学习、心理、性格和道德教育,就只能听之任之了,带孙子力不从心,有的连自己照顾自己也成了问题,大大地增加了留守老人的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

(二)农村留守妇女现状

1、三重:体力劳动重,抚养任务重,精神负担重

农村“男工女耕”农业生产女性化现象,使得妇女独立承担起全部农副业生产及家务劳动,严重的加重了留守妇女的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也明显变长。同时丈夫长期外出及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加重其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残缺不全的家庭生活导致安全感的缺失等加重妇女精神负担,也成为压在留守妇女心头的“大山”。

2、四少:社会活动少、世面见得少、经济开销少、夫妻见面机会少

留守妇女围着田间转、围着老人转、围着孩子转,这是一种“性别不平等关系的再生产”,实际妇女经济收入在家庭实际总收入中的比重下降,使得他们没有时间参与社会活动,大大的减少了接触外界的机会,导致世面见得少、经济开销少。这种“男出女守”的角色分工对农村婚姻与家庭的冲击不容忽视,夫妻城乡水平的差异逐步扩大、夫妻共享的时间减少、夫妻异质性的增强等都可能导致留守家庭离婚率的上升。有的丈夫一年甚至几年回来一次,一个月甚至更久才打一次电话联系,而留守妇女由于经济、家庭等限制,也很少会进城探亲,农民工也没有探亲假,夫妻双方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

3、五偏: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教育子女学习情况偏差、与老人关系偏差、身体及心理状况偏差。留守妇女多集中于36-50岁的中年女性,留守妇女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高强度的劳动、长期性压抑、狭窄的交际范围、家庭的稳定性被破坏、发展机会减少等,使得他们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受限制、教育子女学习力不从心;生理及心理健康受损,妇女疾病增多、人际关系敏感、焦虑和抑郁、因此多与公婆关系紧张,以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加重。

(三)农村留守儿童现状

1、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父母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是普遍现象,直接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据到调研发现,隔代监护是留守儿童主要的生存类型,其次是寄养给亲属监护,还有无人监护、在学校寄宿的情况也不少见。父母监护的缺失是目前影响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最大负面因素,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是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

2、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由于家庭保护不完善,留守儿童缺少父母呵护和保护,缺乏来自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有效监控,人身安全缺少保障,往往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据公安部门有关调查显示,在被拐卖的儿童当中,流动儿童占第一位,留守儿童占第二位。有些地方出现的女童被强奸的恶性案件中,也是留守女童居多。

3、农村留守儿童沾染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由于缺少家庭有效监护,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学习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行。还有的留守儿童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受到教唆、引诱,而逐渐导致出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有些地区,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比例已经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半以上。

二、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一)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目前除部分享受低保的户有得到扶助外,绝大部分农村老年人没有养老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所得和子女贴补。随着孝道观念的不断淡化及子女在外务工谋生压力加大,子女贴补缺乏稳定性,农村老人的经济收入更是少得可怜,生活很是艰难。

2、生活缺少照料,安全隐患多。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诸如理发、换电灯泡等都成为难题。特别是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子女陪同上医院看病治疗时,子女不在身边,老人更是觉得孤苦无靠,感到很失落。此外,老年人发病往往具有突然性,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可能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3、精神缺少慰藉。人老了有喜静的一面,但人老了最怕孤独。农村老人过惯了苦日子,对物质生活往往无过高的奢求,因此来自子女的精神慰籍是老人身心健康必不可少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子女不在身边,农村老人大多过着 “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这很容易使他们感到孤独。

(二)农村留守妇女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身心健康受损。农村留守妇女的心理问题愈来愈严重,烦恼、多疑、抑郁、焦虑、狂燥等不良情绪在显现。沉重的生活负担,使她们的交往较少,文化素质的不高、法律意识的缺乏,也使她们不会排解苦闷。在遇到一些问题时往往会选择极为偏颇、极端的行为,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既毁了自己又害了他人。

2、部分地区治安较差,缺乏安全感。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多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带来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很多留守妇女在受侵害后都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不敢声张,怕打击报复,也不好意思声张,认为是“丑事”,也助长了这丑恶势力的升温。

3、在救助留守妇女方面缺乏系统的机制。留守妇女在发展生产、发展经济上缺资金,获取资金投入困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对留守妇女无任何优惠政策;在困难救济、项目扶持、一帮一扶持等方面缺对留守妇女的倾斜。

(三)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2、留守儿童工作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协作力度不够。

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妇联或共青团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妇联或共青团行使的是综合协调职能,不具有执法权,很多工作实际中无法解决。而目前,留守儿童工作还缺少专门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不利于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

3、留守儿童居住地分散,父母流动性强,不便于教育和管理。

留守儿童主要分布在农村,居住地分散。父母一般流动性强,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还有过跟随父母在城市流动的经历,即跟随打工父母在城市生活或学习半年以上的经历,特别是小学阶段的留守儿童,经常处在“流动”与“留守”不断交替的不稳定生活状态中。加之农村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调控和管理作用弱化,导致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不系统。

三、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解决农村留守老人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要真正解决留守老人存在的问题,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应采取近、中、远期规划,循序渐进式推进。

1、强化尊老、爱老、养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在农村社会化养老机制尚未形成之前,传统式家庭化养老仍是农村养老的唯一形式。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加强农村年轻人的孝道教育,对在敬老爱老等方面做得较好的年轻人应予以弘扬表彰,对歧视、排斥老人等行为给予曝光、鞭达。

2、逐步建立农村老年人自愿者服务队。为留守老人提供诸如理发、环境卫生清理、房屋修缮等日常服务,可由民政或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牵头,尽可能在各乡镇都成立农村老年人自愿者服务队,建立一支常年服务的队伍,以缓解留守老人存在的困难。

3、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留守老人大多数身体虚弱,小病不断,门诊费用大。按照目前农村医疗保险规定,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且报销比例较低。因此要在逐步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的同时,对60岁以上的农村参保老人门诊费给出报销标准,以减轻这部分弱势群体医疗费用。

4、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制度,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保障。首先是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经济上保证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其次是鼓励企业、个体老板捐资设立老年人基金,对需要帮助的老人给予扶持。

(二)解决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建立留守妇女健康家园。定期组织留守妇女进行健康体检,举办各类健康知识讲座,推进农村妇幼保健事业,逐步将妇幼保健中心由城市拓展到农村,而影响农村搞好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普及,为她们提供更多的健康保健服务,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

2、健全对留守的社会求助制度。(1)制订对留守妇女的救助规定,摸清底数,建立救助档案。(2)按最低标准,制定发放留守妇基本生活费,使其生活有新的措施保障。(3)农村特困救济、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适当照顾留守妇女。(4)县、乡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开展一帮一的结对帮扶活动形成合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关爱留守妇女的社会氛围。(5)把一些致富的项目、扶贫项目向留守妇女适当倾斜,给予政策优惠,使“留守妇女”获得关怀,减轻其劳动强度,增加家庭收入。

3、兴建留守妇女培训阵地。(1)为提高广大留守妇女的科技素质,争取兴建妇女活动培训中心,保证留守妇女培训有阵地,为她们送知识、送技能、送健康、送去精神大餐。(2)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搭建“留守妇女”互助平台,使她们能互相倾诉、交流、互助,使她们用积极的心态共同面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4、为留守妇女增添文化娱乐设施。让她们走进集体,通过文化活动,促进她们的沟通与交流,共同发展建立相互支撑的人际关系网络,挖掘自 潜力,增强自信心,提高自助能力。通过组织她们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来号召人,以活动感染人,以活动凝聚人,以活动教育人。

(三)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

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应实现政府主导,建立、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公安、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的联系与密切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2、探索适应留守儿童需求的农村办学模式,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强化学校保护作用。

建议在劳动力输出集中的地区开辟农村幼儿园教育,加快幼儿园发展速度,规范管理,提高留守幼儿入托率;推进和发展农村寄宿制学校,满足留守儿童住宿就学的需求,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3、构建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参与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各部门一致认为将学校、社区、基层政府纳入留守儿童的监护体系有利于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对于失去父母及亲属有效监护的留守儿童,基层政府应当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能是对留守儿童最好的保障。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

4、完善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公检法和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5、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目前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还缺少针对性、综合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显滞后,而且缺少可操作性。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益、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规政策的适时性与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这些条款的实施。

2.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二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要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必须明确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一规定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目前, 金融领域的消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 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金融理财等。二是特别性金融消费, 包括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特别类金融产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三是金融衍生产品消费。

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对以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理论界没有争议, 但对特别性金融消费和金融衍生产品消费是否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理论和实务界认识不一, 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可否将高风险的投资性消费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综合专家学者的各种定义, 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包括投资风险产品的自然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机制没有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相应的建立起来, 在生活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 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 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会受到侵犯。如ATM机取出假币、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等资金的安全, 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等。

(二)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实践中,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的侵犯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收费依据不充分、不透明;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

(三) 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银行业中较为普遍, 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信息收集方面。实践中存在着收集信息范围过大, 要求客户提供与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信息等情况。二是客户存款信息保护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客户存款信息保密规定的过于笼统, 无法规范对客户存款信息保密的具体行为。有些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 违法为他人提供另一方的存款信息。三是金融机构业务外包存在泄密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忽略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导致泄密现象时有发生。

(四) 侵害消费者征信权益

金融机构侵害借款人征信权益的问题较严重, 主要表现为:一是盗用身份信息放贷, 损害他人信用记录;二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滥用信用报告瑕疵而拒贷;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五) 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实践中, 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 许多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及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 大多数时候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完善;二是现行金融业基本业务规则制定的取向上偏重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行业自律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用不够;四是金融消费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等原因。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首先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 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 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其次要在条件成熟时, 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 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 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 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 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 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 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又能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 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二)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建议仿效欧美国家的做法, 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 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三) 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行业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关于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 强化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四) 建立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 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性, 因此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受到广泛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化, 降低诉讼成本,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

(五) 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3.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三

摘 要 随着中国留学生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由于出国留学的中国学生大多数是年轻人,他们通常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以至于在许多国家屡次出现中国留学生安全问题和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我们不仅仅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国家也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共同保护留学生权益。

关键词 留学生 权益侵害 权益保护。

又一个留学热已经到来,最近有机构预测,今年中国自费留学总量或将增长30%,达到创纪录的27万人,这也将继续保持中国“留学生输出全球第一”的地位。但是许多留学生在外国的很多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会遭受到严重侵害,要想解决留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我们应该先从目前中国学生留学现状去分析。

现在,出国留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币兑外汇率的大幅降低,使得中国留学生去各国的留学成本出线了不同幅度的降低。与过去相比,今年赴英国留学的学生,生活费和学费下降了至少三分之一。现在去英国留学,学费一年平均是7千到1.2万英镑,约合人民币7-12万元,生活费一年平均为7千到1万英镑,约合人民币7-10万元,加起来平均在20万元左右。汇率的变化使留学生一年可节省10万元左右人民币。我前年曾经申请过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根据当时中介公司的介绍,一年大概需要20到30万人民币的学费和生活费,但现在至少降低了5万左右。

第二:出国留学的要求增加,难度增大。金融危机对留学市场既带来利好,也有利空。以中国本科毕业生要去外国读研究生为例,前年,我申请英国以及欧洲的学校要求是,雅思在6。5分以上,大学平均绩点要在3.0以上。而现在的要求却提高了很多,很多名牌高校雅思必须在7.0以上,并且单科要求都必须过6.0分,甚至还有些学校要求本科毕业学校必须是211工程的学校,这就表示各国对留学生的审核更加严格,都希望能招到更多质量很好的学生。

虽然中国留学生越来越多,但是面对的歧视和安全问题却也没有消退的迹象,我认为留学生的权益问题存在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在学业上以及学习生活中遭到歧视。举一个案例:韩雪梅,来自中国内蒙古的学生在美国攻读博士学位,但是系主任认为她是该系的唯一的中国学生,觉得指导一个中国学生要花费太多时间,所以就不愿把她留在系内,并写信给系管理员,建议不要让他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其实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中国留学生身上。我觉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外国学校始终没有给予中国留学生足够的尊重,除了真正排名前列的贵族学校,很多大学都把中国留学生看成是很大的一笔收入,他们鼓励中国留学生来他国留学,只是为了获取钱财的利益,只是为了让中国留学生刺激消费,却并没有给中国留学生适当的尊重。现在为止中国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来在这方面保护中国留学生权益,所以我觉得在出台法律的同时,有关中介公司应该与签约学校在签订合同是制定相关政策,例如老师不能因为国籍原因歧视学生,并且在各个国家应该尽快建立相关机构或者外交局使得当留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去申诉并且寻求帮助。

第二个方面是安全问题。出国留学的安全问题在各个国家、不同地区不尽相同,很难说哪个国家绝对安全。中国留学生安全问题的案例数不胜数,2007年10月8日晚,赴澳留学只有一年的中国留学生焦丹在澳大利亚珀斯市郊遇害。焦丹被害一案在澳大利亚留学生以及当地华侨华人社会中引发强烈反响。中国海外留学生遇害案件趋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现在有些非法中介公司以欺骗手段把学生送到国外,学生到国外以后发现有关教育机构缺少应有的教育设备。二是学生本身缺少防范意识,在外期间经常受到欺骗。出国留学的群体大都是25岁以下的年轻人,几乎没有处理突发事件的经历。解决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还是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来保护留学生的安全,例如中介公司与校方订立合同时,应该注明留学生因为人为原因造成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院方应该负怎样的赔偿责任,只有把留学生的权益问题上升到国家的问题,我认为留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与此同时,中国留学生的权益保护还需要以下的措施。第一:建议合法的中介机构建立制度。合法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合法的营业执照,这些资格证书和执照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备查的,并且获得此种执照的方法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并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同时中介机构在合法的情况下,应该也要具备相关的规模和实力。第二:留学生在与中介机构订立合同时,最简单,最有效地方法就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发生纠纷到中国的法院来进行诉讼,当然,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多时候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外国法律的问题,我们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第三:中国驻外使馆应该进一步加大领事保护力度,并且与驻在国的警方,移民局,外交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同时还应该加强与国外中国公民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总之,随着中国学生赴国外留学的人数与日俱增,要在纷繁复杂的学习和生活的漩涡中俯仰自如,我们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自我保护,同时,国家也应该积极制定政策来保护留学生权益。

参考文献:

[1]黄焕山.高等教育国际化与全球化比较研究.江汉大学学报.2007(9).

[2]戚德祥.出国留学教育与中国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东北师范大学.2007.

4.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四

在如今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时代,拥有全世界最多网民的中国,网络购物不仅成为了一种时尚,更成为了数以千万计的消费者必需的一种生活方式——大到家具家电,小到护肤品零食,都可以通过网购完成。2013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天猫淘宝在24小时之内创造了350亿元的销售业绩,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网民网购能力惊人。网购有着很多的优势,如商品种类多、购物成本低、购物时间无限制、购物地点无限制、享受送货上门服务等,因而获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笔者就是为淘宝做贡献的网购族中的一员。

但是,在为网购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的惊人的业绩和活跃消费市场感到惊叹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网购存在许多问题,如货不对板、退换货受阻、个人资料遭泄露、公平交易无保障、损害求偿难实现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它的整个销售过程存在第三方虚拟交易平台以及其货款支付和配送环节又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和快递物流公司的加入,使得其整个运作过程复杂多样,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我国缺乏对网购的立法规范,使得网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乱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购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网络购物这一新兴的持续发展。

概括而言,网购存在危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网上支付安全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消费者支付安全的保障,但其还有待发展完善,相对应的法规建设也正在展开。网络安全是网购安全进行的前提,离开网络安全的支撑,网购很难安全进行。

第二,小额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尽管小额消费者占据了网购大军的主力,但是在遭遇伪劣商品和不良商家时,小额消费者却往往显得更加无奈。消费者想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高额的维权成本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不成比例的维权成本和实际财产损失间的反差,让消费者即使通过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成功维权也往往得不偿失。

第三,网上消费诉讼的管辖问题尚未明确:,网购中代办托运的送货方式在现实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普通网购消费者对是否由卖家包邮一事并未产生足

够的权利意识,而仅仅将其合算入商品价格之中。而一旦买卖

双方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买家才会发觉原本几元的运费竟会产生如此巨额的费用。

第四,卖方因欺诈而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突出: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触摸到实际货物,只能单凭浏览互联网上卖家提供的图片以及文字描述或者别的买家对商品的评论加以认知。这就产生了一个极大的诟病:实际货物与网络信息不对称。在我们的调查中,就有70%的人遭受过此类侵权。

笔者在一次网购中曾遭遇过因为购买物品与网上描述差距过大而要求退货,卖家一直含糊其辞,不做正面答复,最终因为退货要承担的来回运费几乎与所购物品等价而最终不了了之,愤然之下举起了最后的武器——给了该卖家差评,但是这种做法对该卖家的经营产生的实际影响却微乎其微。

反观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虽然存在既有法律法规文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和《产品质量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不是专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其他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立法有:《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了网络交易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性的规范和有力的执行措施而使得这些规范在具体实施上大打折扣。网购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权益,知情权受侵害、安全权无保障、公平交易权难实现、损害求偿权难实现的状况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地对网络购物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确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其稳定秩序,我国必须加速相关网络购物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陆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文件效力都低于行政法律、法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几部法律适用困难,与电子商务有较大的冲突。由此可见,实行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刻不容缓。而加强对网购的立法,规范网购行为,制止网购侵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根本的措施。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修改有关于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制度: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在有关此类诉讼的管辖原则上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

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被侵权方参加诉讼,保护了其诉权实现,大幅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被侵权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网购产生侵权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时,举证困难,导致诉权无法实现。对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即由网商承担举证责任,以鼓励消费者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维权和证据的意识,实际举证能力很有限,很不利于维权,对此,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实属必须。

第二,为网购类案件设立健全的证据保留制度:加强推进电子商务信息登记认证保留制度。本条设想分为两大部分:第一,网商个人信息登记认证制度。这个制度的内容是将经营商的个人、企业的信息登记于相关部门,经确认合法才授予经销网店资格,而商铺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做能在受侵权人经受侵害时便于追寻侵害方,避免了侵权方脱离责任等尴尬境地;第二,网络消费信息记录保留制度。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将交易记录作为证据加以保留,同时也方便消费者、网商、司法机构查阅查证。这避免了无证可取、证据无效力等情况发生。建立商品信息认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在网购环境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消费者无法直接与商品接触,往往无法核实商品信息的真实。对此,可以由专门质检机构对于网商准备上架商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广告的内容进行核实、排除不实宣传,同时不定期抽查网商库仓以保证消费者所接受的广告真实。

第三,完善网络购物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网购监管力度。不少网商充分利用网络监管难度大,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建立主动查处制度、甚至是成立相应监管机构,还电子商务干净的购物环境。确立先赔机制。即便是确认了侵权行为,消费者一般也难以获得赔付等补偿。所以为了保证赔偿权得以实现,可建立先行赔付机构,如专门用以赔付的账户。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或法人,都应根据其销售额按周期向账户交付款项,由银行实行管理监督,账户内款项专门用于先行赔付,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赔付,赔付后如银行有损失可向网商追索。以银行作为第三方可有效消除买卖双方之间不平等。

第四,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为了避免条块分割立法导致各个单行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市场,我国应出台一部综合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该法主要对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如有需要,再分别就细节制定规章。这种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虽然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但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第五: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多年,着重对市场经济消极面的补救和对受害消费者的救济。但该法只适用于传统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仅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显然不够。网络购物涉及到多个主体,除了传统的卖方、买方,还有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物流公司等。这其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最典型的体现就是:当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卖方和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可以这么说,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权利义务对于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大。因此,我国可以仿效美国修改《统一商法典》的做法,修改既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中增加有关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则的内容。

5.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篇五

1.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 答: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

答: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 利

3.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5.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继承遗产的权利。6.单位在妇女工作和劳动时承担什么职责?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的劳动

7.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和保障的妇女享有的六大权益是。

答: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8.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婚的有哪些奖励?

答: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 职工晚育的,婚假增加七日(共10天)。

9.《条例》对晚婚晚育是如何规定的?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10.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怎样的?

答: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1.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2.“包二奶”构成重婚罪吗?

答: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构成重婚罪。13.什么是“性骚扰”?

答: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是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14..婚前体检的顺序以及内容?

答:需要双方身份证

一寸照片

以及三病检测 15..叶酸的作用?

答:叶酸是胎儿发育所不可缺少的营养素,备孕妈妈提前补充叶酸,能起到预防孕妇贫血的作用,同时也能减少孕晚期患先兆子痫的发生。另外,服用叶酸能降低宝宝发生先天性疾病的概率。16..产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17.年农村妇女免费检查宫颈癌和乳腺癌是不是免费的? 答:是

18.什么是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项目?

主要对患有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进行检测,并进行免费的药物阻断治疗,减少其所生婴儿感染风险。19.婚前检测的三病是指那三病? 答:艾滋病 梅毒 乙肝

一、填空题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0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9)章,(61)条。

3、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5、《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7、(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8、(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纲要》的组织实施。

9、《妇女纲要》总目标提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

10、《妇女纲要》提出,要鼓励妇女成为“四有”、“四自”的新女性。

“四有”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是(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1、《妇女纲要》在“妇女与健康”领域提出: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12、“妇女与环境”领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13、加强环境教育,要提高妇女环保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

14、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是“妇女与经济”领域的一项主要目标。

15、《妇女纲要》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16、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的特点是(劳动参与率较高,就业质量相对较低)。

17、各单位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18、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19、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主要是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特点,做好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工作。

20、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21、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是(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

22、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4、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25、儿童的权利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与成年人平等的,具有相同的价值,由法律认可并保障的基本权利)。【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6、拐卖妇女儿童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7、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28、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9、《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0、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1、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2、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三种。

33、无效婚姻的情形有:(重婚、亲属关系、医学上认定疾病婚后尚未治好的、未到法定年龄的)。

34、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35、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36、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37、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8、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9、中国妇女十一大于(2013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沈跃跃)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40、总书记在中国妇女十一大讲话中指出,(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是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

41、总书记在中国妇女十一大讲话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谋划和开展工作),这是妇联组织发挥作用的根本遵循。

42、中国妇女十一大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发出了(巾帼建新功,共筑中国梦)的号召。

43、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指出,妇联组织以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为主线,推进各项工作突出了跨越发展。

44、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要重点实施“四项行动”,即(巾帼建功行动)、(巾帼维权行动)、(巾帼关爱行动)和(巾帼成才行动)。

45、今年四月,区(市)妇联与市精神文明办在全区(市)开展了(幸福生活 美在家庭)活动,全力打造一批(庭院整洁环境美)、(邻里团结和谐美)、(孝亲重德身心美)、(增收致富创业美)、(志愿服务奉献美)的五美家庭。

46、我区(市)妇联网站的网址是:(/)

47、妇女成才支持行动是以促进女性(向更高层次发展)为目标,通过加大(女性人才教育培训)、(加强女性成才规律研究)、(完善女性成才培养)工作机制,在推动完善全市人才体系建设中积极促进女性成才和成长。

48、大连母亲健康服务站在我市有五个分站,分别建立在我市的(乐甲乡、莲山榆树房村、丰荣朝阳村、铁西二道岭社区、城子坦金山村)。

二、判断题

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2、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4、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6、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7、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8、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11、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不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2、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3、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14、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5、因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所以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16、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7、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18、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

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19、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0、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1、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4、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25、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三、问答题

1、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主要职责: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什么是性别意识?

答:是指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对其进行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防止和克服不利于两性协调发展的模式和举措,实现男女平等。

3、当代我国妇女运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

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是什么?

答:①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②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只有让妇女拥有了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③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④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⑤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⑥要从社会协调

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知识竞赛http://。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

5、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①是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丰富发展;②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③是适应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妇女伟大作用的英明之举;④是解决各种妇女问题的治本之策;⑤是中国党和政府顺应世界历史潮流,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和历史贡献。

6、《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①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②促进男女平等;③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8、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答: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的内容。

9、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④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①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0、“巾帼示范村”创建行动中提到的“十个百分百”指的是什么?

答:“巾帼示范村”“十个百分百”具体包括:妇女劳动力参与科技文化知识培训率达到100%;掌握两门以上技能或农业实用技术达到100%;家庭增收致富项目达到100%;参与“三八”绿色工程和六化工程(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气化)达到100%;接受现代家庭教育培训达100%;“十星级文明家庭户”达到100%;六无家庭(无涉毒、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无纠纷、无家庭安全事故)达到100%;妇女妇科病普查率达到100%;法律知识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妇代会主任进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达到100%。

11、什么是妇女之家?

答:妇女之家是基层妇联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立的工作载体和活动阵地,主要职能是开展宣传教育、维权服务、文体活动等,旨在打造基层妇联宣传政策的阵地、传播知识的课堂、传递信息的纽带、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窗口、展示妇女风采的平台。

12、我区(市)妇联网站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我区(市)妇联网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走进妇联、妇联动态、主体工作、党政寄语、莲城女性、家长园地、资料中心、女人课堂、机关党建、两个规划、女性论坛。

13、母亲关爱工程的内容是什么?

答:通过实施“母亲救助”、“母亲安居”、“母亲素质”等项目,为广大母亲特别是贫困母亲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妇联组织和社会各界的温暖,提高她们的生活水平和生存质量。

14、乡镇(街道、园区)妇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联开展工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园区)内单位及妇女组织联系与合作,推进街道(乡镇、园区)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能力。

15、中国妇女十一大报告中提出的今后五年妇联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加坚决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牢固地把握建设“坚强阵地”和“温暖之家”的主线,更加自觉地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群众,更加尽责地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职能,更加有力地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16、什么是两新组织?

答:“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17、什么是“巾帼示范村”创建行动?

围绕“十个有”、“十个百分百”及“生活富足安康、村风文明向上、村容整洁美观、家庭和谐幸福、妇女素养提高”的创建目标,深入开展“项目进家”、“科技进家”、“城乡联动”等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8、什么是和谐家庭创建行动?

通过开展和谐家庭、文明家庭、平安家庭、绿色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举办家庭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宣传普及现代家庭教育知识等,优化家庭小细胞,构筑城市大文明。

19、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6.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六

具有理论的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1.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不能够体验实物,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地验货付款,这就造成了消费时间的延长。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时空距离,这给消费者维权也造成了困难,特别是在现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1.1知情权  传统商品交易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区别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而核心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消费者仍然是市场中的主体,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需要保护。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很多商品是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展示的,虽然经营者提供了相关产品的价格以及生产使用的详细情况,但是消费者缺乏对商品的深入了解。在传统的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实现面对面的沟通以及交流,双方在交流中博弈,把握彼此的交易心理,获取商品的详细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虽然也有沟通的方式,但是沟通效果并没有面对面地交谈效果好。一般电子商务商品的广告都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宣传的,市场经济中因为利益的存在,广告在营销上制造出虚假的成分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掌握。  1.2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希望在购买商品时能够获得性价比相对较髙的物品,因此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有质量保障以及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而在现实中的市场经济,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的地位,经营者在定价上有着主动权,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相应地提髙或者降低商品的价格,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面对面地实现和经营者间的博弈。其次在商品的质量上,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规定的商品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而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不能够亲自感受商品的质量,因此购买时会存在着误差。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种类有所区分,一般分为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商品,在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来购买物品时一般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交易。特别是无形的电子商品,其中涉及电子商品的版权问题,这些问题将会给消费者使用带来一定的困惑。  1.3赔偿权  以实物交易为主的商品交易模式中,消费者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喜爱的商品并且能够在与经营者自由博弈中实现相对公平的协议,消费者也能够根据产品的使用情况来对经营者要求合理的补偿。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不在同一个空间范围内’消费者要能够实现对相关商品的赔偿需要经过物流,还需要再次寻找经营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赔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造成赔偿权难以实现,在赔偿权的法律诉讼中因为出现跨区域的法律诉讼,因此牵涉的`是各个地区的法律机关,在办理相关的案件时就会出现很多必要的程序,赔偿权的界定也是很麻烦的,因为要界定商品是经营者的责任还是消费者的责任边界很模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赔偿权虽然也存在,但是因为在现实中各种麻烦的手续使得消费者很难去选择继续坚持消费者合法的权益。  1.4隐私权  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信息的传播与流通更加快速,互联网所营造的空间将现实空间中的各项生活事物复制移植到虚拟的空间之上。现实中因为受制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因此很少能够实现更多更复杂的人际交往,因此个人的信息也局限在某些地方被人所知,但是在互联网空间,这种局面被弱化,个人的隐私权不能够得到保护,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在消费者购买物品时就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自己随商品的偏好都遗留在网络空间中,信息被一些商家利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分析,一些营销活动就借助这种方式实现对消费者的骚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个人的隐私将无法得到保障。市场经济下“经济人’参与到社会竞争者中主要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给商家开创更广阔的市场,带来更多的商机。在没有有效的措施采取情况下,消费者的隐私权随着市场的延伸以及技术的加工利用往往会更加没有保障。 2.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交易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新的技术手段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因为要面对新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在法律制度未配套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将无法有效地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  2.1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市场需求的信息也需要市场供给的信息,只有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实现了平衡,市场才会出现供给与消费的平衡。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过量都会造成交易的问题。虽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能够实现快速的交流与传播,但是信息不能够完全被所有需求的人所认知和了解。经营者一般对自己所经营的领域有着极强的敏感性,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多半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使得权利受到损害。信息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网络空间之中,信息产生与更新较快,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的广告营销提供的信息版本较多,而且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办法一一考证,因此在电子商务中选择商品时往往根据感觉或者根据市场广告的效果来购买物品,这就造成了商品购买时不是根据商品的实际质量来的,从而会加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现实情况。  2.2电子商务交易的管理不够规范  电子商务市场上的营利吸引了各类人群的参与,市场的准入制度不是很严格,因此在电子商务的交易市场上会出现各种素质不一的经营者。消费者在购物权益的保障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经营者,如果经营者严格遵守商业伦理以及法律规范,那么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能达到和谐的状态。电子商务交易中因为从事的经营者较多,而且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因此在交易平台上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会出现很大的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经营者的管理存在缺陷。电子商务交易缺乏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具有执行效率的规范文件,因此才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低效。  2.3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力度不够  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商业行为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与管制。首先在经营者需要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管理,商品质量随时都可能受到抽查,一旦经营者出售不合标准的产品就会受到消费者售后的投诉,而且由于经营的店面地址固定造成了周围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不信任,从而影响经营者的生意。而在电子商务经营中,因为主要的交易场所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因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完全是陌生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隔阂,同时在经营者做出有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一般没有相应的力量来制约经营者在下次的消费行为中是否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商业伦理。 3.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着各种有待完善的地方,电子商务交易中需要将法律与商业伦理两种手段结合在一起,从外围空间上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相应的权益保护,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来保证经营者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电子商务交易中还需要经营者自身能够加强自己的经营素质。  3.1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交易中经营者的各种商业行为的出现就是在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之下进行的,在虚拟的空间中缺少监管的主体,因此容易造成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监管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制度有明确的规定,通过规范进入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可以减少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出现各种问题的概率,对一些在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开店的商家要有严格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要能够实时监控相关的店铺,并设立相关的举报投诉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                                                                                                            马明月                                                                                                          (青海民族大学)

7.法律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篇七

(一) 阿里巴巴涉嫌欺诈案

2011年2月21日, 阿里巴巴B2B公司宣布2010年该公司有约0.8%的“中国供应商”涉嫌欺诈。涉嫌欺诈的店铺大多提供高需求消费电子产品, 并以极具吸引力的价格、较低的最少购货量和相对不安全的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网购以其方便、低廉的优势吸引着广大消费者, 易使人冲动购物, 商务部建议设立网购“冷静期”。2011年2月21日商务部就《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了商品信息必须真实, 不允许对影响商品销售的参考数值做歪曲或错误显示;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 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等。

(二) B2C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习惯

淘宝网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对“冷静期”制度法律化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先行者。该服务规定消费者自签收快递凭证之日起七天内, 享受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对于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经营者不能拒绝, 除非退换货商品影响二次销售等情况出现。据淘宝网客服透露, 参加“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经营者较未提供该服务的经营者被投诉率低、交易量高, 消费环境更加和谐。

(三) 笔者调查

笔者对沈阳市部分大型商场进行了调查:

1. 在销售凭证后明确标注“商品保持原样, 七日内可凭销售单据退换货, 消法中规定不可退换货商品除外”:

兴隆大家庭、沈阳新世界百货集团、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鹏达体育。

恒隆商场、大悦城等采用联营方式经营管理的商场内的自营门店, 例如HM、Bershka、PULL&BEAR、ZARA等经营者提供的销售凭证上明确标注一定期限内退换货字样, 有的甚至把这个“冷静期”的时间提高到了三十天。

一些国际品牌在中国的门店, 例如Marks&Stencer、Ermenegildo Zegna提供了更长时间的退换货服务承诺。

2. 标注“按消法规定退换货”或“凭销售凭证退换货”:

0101流行馆、北京华联百货、沈阳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被调查的十二家经营者里, 75%的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一定的冷静期, 25%的经营者虽未标明“无理由退换货”, 但为保留已有客户, 提供满意服务, 维护其形象和声誉, 在一定购物期限内, 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也时有发生。

二、“冷却期”制度的国外考察

“冷却期” (a cooling-off period) 它是撤销权的前身, 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冷静思考是否要购买该商品, 否则可以反悔退货。“撤销权” (rights of withdrawal) 指消费者享有退回商品、解除合同、取回货款的权利。

(一) 英国

冷却期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冷却期条款。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在四天时间内享有合同解除权。1974年英国《消费信用法》继承并发展了该制度, 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按不同情况对冷却期间做了六天、五天、十四天的细化分类, 更具可操作性。

(二) 法国

法国对撤销权最早规定于1978年《关于某些信用交易领域中的消费者教育与保护》。消费者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七天, 立法者主要考虑七天必定含有一个周末, 消费者可以利用周末和家人商讨是否购买该商品。

欧盟于2002年在其指令中增加消费者撤销权的规定, 将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十四天。

三、对我国“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一) 数据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分别在1996年和2003年,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消费者保护状况调查。对于格式合同调查中, 77.5%城镇居民意识到其无效或不合法;31.1%城镇居民指出“以格式合同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况“经常出现”。而农村居民中77.9%消费者意识到其不合法和无效;22.1%消费者表示没有出现这种意识。

消费者的契约主体地位在日常交易习惯中经常被忽视, 经营者利用店堂公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而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种侵权行为, 消费风险大大增加, 加之大多数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 更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消费者如想确认格式合同无效或撤销买卖合同, 要经过复杂且漫长的诉讼程序。而冷静期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 简化维权过程, 随着该制度法律化的确立和普及, 相信对消费环境会起到一个非常好的净化功能。

(二) “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

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 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性能等知识相对缺乏, 更多时候消费者是在销售人员极力游说下冲动购物, 事后很快反悔。七天或十四天的冷静期是科学的。七天必定含有一个周末, 消费者可以和家人商讨、多方比较该商品或服务。十四天的冷却期还考虑到了一个周末可能见不到家人的可能性, 两个周末足够消费者与家人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了。我国目前大多数经营者将冷静期承诺为七天, 并经过多年来的实践, 这项服务已经有成熟的市场和民众基础。

撤销权是对传统的“有约必守”的挑战, 消费者行使撤销权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证明其退换货正当性的举证责任, 且为经营者之间提出了新的竞赛, 要求经营者以最优惠的价格、最高品质的服务、最诚信的态度来经营, 利于消费环境的净化。

(三) 立法建议

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交易习惯需要被摒弃的同时,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交易习惯需要得到法律的肯定。信息时代下,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接受并支持, 在有店铺和无店铺销售模式中, 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减少了消费纠纷发生, 简化了纠纷解决过程, 节约了诉讼资源。

建议在《消法》中建立“冷静期”制度, 内容主要为:自买卖合同生效后, 七天内, 若保持商品原样、不影响二次销售, 消费者享有撤销权, 可无条件退换货。经营者对撤销权行使期限可做更长规定。凭经营者的直观判断无法辨别真伪, 或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特殊商品予以特殊规定, 例如表明残次低价处理的商品;精密仪器;贴身衣物;药品药材;珠宝等。

摘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交易习惯在被法律约束的同时, 有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易习惯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冷静期”已悄然在我国市场经济大潮中存活下来并逐渐显露功力, 它约束经营者重视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对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净化消费环境起到很大促进作用, 应该受到法律的肯定。

关键词:冷静期,撤销权

参考文献

[1]《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 http://xxhs.mofcom.gov.cn/aarticle/af/201102/20110207410655.html

8.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篇八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权益保护

作为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时人们进行经济交流的主要手段,同时应该注意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之间在交易中的地位并不平等,作为资金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会依仗自己的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时,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很难为自己维权。因此,完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尤为必要。

一、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为了应对消费中出现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国家和社会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国家层面,主要表现为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此外,还有一系列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对消费者的社会保护,主要是消费者协会。现阶段,消协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组织消费者维权,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面发挥在重要的作用。并且,作为社会性的组织,消协通过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防范意识,从而防范经营者侵权,侵权之后懂得如何维权。但同时,我国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仍有诸多不足,需要我国相关立法予以完善。

(二)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缺陷

1.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有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在该法中,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九项,但现实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止九项,这就导致了有些权利被侵害,而无法可依的局面。显然,相关规制的欠缺无疑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拓展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消费者维权成效甚微

现阶段关于消费者的维权手段规定了很多,比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但是这些手段实施起来并没有太大的成效,大多维权都以无果而终,尤其在协商、调解中尤为明显。在诸多协商、调节案例中,诸多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其应得的赔偿,即使得到赔偿,其实际赔偿与其应得之赔偿往往相差甚远,达不到消费者维权的目的。即使在诉讼胜诉后,经营者为自己开脱不予赔偿的案件也较为常见。因此,增加维权成效无疑是摆在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上的难题。

3.维权成本高

在现阶段,消费者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诉讼需要成本,会给消费者造成负担,同时由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对于需要专业知识较强的问题进行举证很难,收取證据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并且,即使在胜诉后,经营者推脱,不履行该负的责任的情况比较常见,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执行成本,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更为不利。

二、完善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途径有很多,法律保护是最主要的方式。法律由于是国家制定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威性,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最有利的手段。法律保护主要是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等角度来探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所起的作用。

(一)加强立法

这就要求针对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空白进行立法补充,对法律漏洞进行立法完善。我国现在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全面,例如对于消费者权利的表述,运用的是列举式的表达,虽然清晰明了,但是概括性不够,有很多权利并没有概括进去,就会使消费纠纷产生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供选择。

针对当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扩展消费者的权力范围,将更多的权利纳入到消法的保护之内;增加维权保护措施,是维权措施能够达到维权的目的;降低维权成本,用法律规定明确维权成本的数目和承担方式,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降低,提高维权的积极性。

(二)严格执法

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得到实行,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后,就要作为明确合理,这是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的前提。职权划分明确合理,指的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归属明确合理。行政机关进行执法活动要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法规的授权,这是其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机关之间的划分,明确了各个机关的职能,从而避免了执法的重合或者无人执法的局面出现。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中,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能够使相应的行为归相对应的机关管辖,避免了重复管辖和无人管辖情况的出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司法

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进入诉讼阶段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做为法律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的司法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消费者主动选择诉讼,或者在协商、调解无果后选择诉讼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之后,根据侵权造成的损失,已有的证据和案件的事实做出裁判,对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成本的控制。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减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但是诉讼本身需要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是消费者的负担。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成本的控制,如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等方法。

(四)进行法律教育

对于经营者,进行守法教育,使其了解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应受的处罚,了解违法的危害,合法经营,在交易中保证产品的质量,维护交易公平,这就在根本上杜绝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对于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是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提高防范意识,对于虚假宣传不贪图便宜,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杨慧.论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2009.

[2]王德山,吕艳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中国市场,2009.

[3]杨辉.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标准科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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