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2024-09-03

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共10篇)

1.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人(甲方): 地 址: 承租人(乙方): 身 份 证 号: 籍 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面积及租金

(一)甲方将其所有权属的(位于德吉北路)商品楼号出租给乙方。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租金,如乙方逾期缴纳将按月租金3‰/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三)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途: 。

第二条: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签订成立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三倍金额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保证将所租房屋完好无损交还甲方,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有损坏或违约,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三)乙方退取保证金时,甲方凭保证金原始收据由签约人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手续,若乙方无法提供甲方开据的原始凭证,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出示有效证据(登报声明、公证),甲方经核实后给予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第三条:交验身份

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交清晰复印件一套,以供有关方面查验。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根据市场价格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合同;无违约记录;遵守安全协议。

(三)租赁期满,因政府城市规划或甲方对乙方所租赁房屋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还所租房屋,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损失及其它投资风险。如到期乙方未退还所租房屋,其行为可视为强行占有国有资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果和影响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 支付时间:每月5日前。

(二) 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三) 不得以租房保证金抵租金。

第六条:其他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用水量按月收取水费( 元/吨);甲方依 元/度);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排污费用及清理化粪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房屋维修

(一)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荷载,保证甲方现有房屋结构和设施完好无损,并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附装修图纸一份。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装修时所提供的装修申请、图纸等相关材料只作为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荷载及消防通道、消防栓、水、电的安全审核使用。房屋装修需通过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的,装修完毕须向甲方提供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审核通过擅自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5000元—10000元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转租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二)租赁期间,如乙方遇到特殊情况需转租他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由甲方与接受转租方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注: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三个月及合同到期终止日前三个月内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转租)。

2.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二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3.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三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4.厂房租赁优秀合同书 篇四

承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XXXX生产车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方将位于公司内新建的二号车间、氧化锌炉一座及有关生产附属用房,租给承租方生产经营。

二、

租赁期五年,即从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30日止。

三、租金为每年人民币XX万元,五年合计XX拾万元,此款在合同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负责水、电、路接通铺平;租赁期间该生产车间使用的水电单独装表,水电费由承租方负担。

2.租赁期间,承租方自主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一切安全事故与出租方无关。

3.承租方所租厂房设备在承租期间一切维修费用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满按能够生产的要求移交给出租方,厂房产权及为生产所置附件归出租方所有。

4.租赁期间,在本合同条款内承租方有权转租,若因国家(政府)明令禁止生产该产品,所剩年限的租金按每年贰万元计算返还50%给承租方。

5.承租期间,承租方生产经营有关税收自负,与出租方无关。其它相关单位收费均由出租方负担。

五、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测定因素需终止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上述条款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取信于对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出租方:

见证人签字:(签字盖章)承租方:

5.商业网点租赁合同优秀范本 篇五

住所:

邮编:

承租方: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甲方将 小区 号楼 号网点租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房屋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1、房屋坐落:

2、建筑面积:

3、装修条件:

4、设施状况:上、下水、暖气、电、照明、消防箱

二、租赁用途:

乙方按 使用房屋,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如需变更,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

1、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2、甲方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3、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还需继续租用,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取得甲方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年。

2、租金计算:元/年(/平方米·年平方米)。

3、按年计算租金,上打租,一次性现金结算。

4、从第二年开始,至少提前一周预交租金。如拖欠,按所欠金额每日加收3‰滞纳金。

五、房屋的修缮责任:

房屋自然损坏,乙方正常报修由甲方修缮。如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乙方负责修缮。

六、转租的约定: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依法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允许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但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时,除依

法可以免责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八、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利。

(2)有监督乙方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包括对改建装修、转租的否决权。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不得擅自拆改、乱搭乱建、损坏房屋结构和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乙方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3)有依法收回出租房屋的权利。

(4)有向乙方宣传、贯彻物业管理公约等规定的权利。

2、甲方义务:

(1)有提供房屋给乙方使用的义务。

(2)有保障乙方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

(3)有保障乙方使用安全和对房屋装修、设备设施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权利。

(2)有要求保障房屋安全的权利。

(3)所承租的房屋出售时,有优先购买权。

(4)有对物业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建议的权利。

(5)经甲方同意有转租获利的权利。

4、乙方的义务:

(1)有按期交纳租金的义务。

(2)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3)有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私自转租,不得私自转让他人的义务。

(4)有维护原有房屋,爱护使用,妥善保管的义务。

(5)有遵守有关国家政府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的改建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改建部分原则上承租期满后,需恢复原样。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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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昆明市房屋租赁合同优秀范本 篇六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七)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月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乙方可以减少租金或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9-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9-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9-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0-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昆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11-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本人】

日期:

收租人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 刘丰秋 联系电话: 13987666036 身份证号码: 530103196302161543

承租方: 董莲 联系电话: 13888799938 身份证号码: 5323291986072819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高新区昆明正大紫都城2幢9层907号 。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57.67平方米,使用面积 46.99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2013 年 8 月 1 日至 年 8 月 1 日。双方合同的续签或解除,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承租人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1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离,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房屋租金人民币 1200 每月,每季度交付一次房租。每次房租应提前 5天交纳,如遇特殊情况可双方再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按该条款执行。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拿到钥匙后,向出租方交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本合同期内的承租方权利。

2、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转租或合租房屋,应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与网页文字、图片描述基本一致,否则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

2、出租方承诺其有权签订本协议并承诺承租方不受到任何其他主体提出权利主张,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承担。

3、出租方有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出租方在收取房屋租金之前,应向承租方出具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4、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当保证承租方在租用期间使用房屋并保证出租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得无理收回房屋,否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承租方损失。

5、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1200 元。

6、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1200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在租用期内,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的房屋权益不受损害。

2、承租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或采取其他侵害行为。

3、承租方应当爱惜房屋内的家具等设施,不得故意损害,否则应当赔偿出租方相应费用。

4、承租方在租用房屋之前,应向出租方出具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5、承租方不得无故拖延交纳租金。若无理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 金 1200 元 。

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八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承租方需在第一次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押金,合同期满承租方结清:水电费和燃气费,且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

2、室内家用电器、家具用品正常损坏的承租方不予赔偿。家用电器等用品在保修期内的出现故障,由承租方直接与保修服务商联系免费上门维修。

3、出租方在交付房屋时,应结清该房合同期限之前发生的水电、宽带、物业等全部费用。

4、出租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

5、出租方若在租赁期满第二年调整租金时,应提前1个月向承租人说明。以便双方续租。

6、承租方在租期内宽带、物业、有线电视费用均由出租方支付。

7、补充

8、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调,作出补充规定,无协商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4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2份。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 签章)

2013 年 8 月 1 日 20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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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七

关键词:融资租赁,租金,合同法

1 引 言

2002年9月23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泰安市四维制药厂等融资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案”做出了 (2002) 沪一中民四 (商) 初字第45号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服务费”作了定性, 对于确定融资租赁中租金的组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案情回顾

2000年8月15日, 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四维制药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表, 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被告按期支付租金。该协议约定, 设备价款为13817447.42元和5436216.00元, 并约定了每期租金金额。同年10月25日, 被告在签收单上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设备。之后, 被告违反约定未能支付租金。

本案的诉争是, 服务费可否属于作为租金计算基数中的设备价款的组成部分, 原告是否有法律依据收取该费用。

3 法院审理意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审理认为, 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协议》以及附表中将服务费约定为设备价款的一部分, 当时被告并无异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否应包括服务费未作明确规定, 并允许签约双方可以 “另有约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将服务费约定为设备价款的一部分并以此作为租金的组成部分,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 法院支持服务费的诉请。

4 法律评析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选定而购买, 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与传统 (经营性)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同的是,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 更是“融资”的对价。从经济实质角度来看, 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最关心的是“融资款项”的收回,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实际上是对出租人提供资金的占有使用, 即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出租人“融资款项”的对价。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组成的确定, 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组成的确定标准是不同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同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组成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①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 即出租人的“融资成本”;②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在“融资成本”因素中, 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以及利息, 将在之后的租金中分期收回;同时, 出租人在购买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比如税款、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分摊的营业费用, 也应计入该“融资成本”, 并从租金中得到补偿。从本案判决书中对于该“服务费”的描述来看, 该款项应当属于前述购买过程中的“其他费用”。而出租人以租赁物为载体提供“融资款项”的对价, 即“合理利润”, 该部分往往表现为“融资成本” (本金) 的利息, 这也是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在本案中, 审理法院亦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将服务费根据其性质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另有约定”) 作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并以此作为租金的组成部分。该审判意见也充分体现了审理法院对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的把握,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是“融资款项”的对价, 不同于传统租赁中租金, 其构成应以出租人的融资成本与利润为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 在“张要朋与龙工 (上海)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的《民事判决书》 (1) 中, 对于在设备购买过程中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法院) 认为“承租人支付的首付款并非是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 而是融资的代价, 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物件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可见, 融资租赁中各类款项的性质分析应当从其经济实质角度出发, 而不能简单的套用传统租赁中租金的概念。

另外, 在融资租赁实际操作中, 除了计入“融资成本”的服务费 (即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外, 往往还存在着以融资额为计付基数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 且不属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此类款项一般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并按期支付。笔者认为, 此类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在实质上仍然属于“租金”的组成部分, 只是换个名称而已,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归入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中。当然, 在实践中, 还会存在一种交叉的情况, 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服务费等 (即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有可能会高于租赁物购买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 那么根据上述租金组成的分析, 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等款项属于“融资成本”, 高于部分的则为出租人的“利润”的组成部分。

此外,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 承租人常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认为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应付款项并未在该“准则”中有所规定, 因此承租人往往据此抗辩出租人收取此类服务费等款项无合法依据。笔者认为承租人的该抗辩是不成立的。首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否决合同效力之一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能否决合同效力。其次, 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表述来看, “租金”的确定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中约定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会计, 不具有约束合同的效力。最后, 出租人应收的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上体现“未实现融资收益”。

5 结 论

综上分析,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应当根据出租人的“融资成本”和“合理利润”来确定, 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根据其发生的性质可以归入“融资成本”或者“合理利润”中, 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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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丽丽.中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2) .

8.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八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甲方同意乙方装修。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发生群租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房租。

9.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为了搞活市场经济,现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如下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房屋位于,非住宅(住宅)用房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房用途为。

二、房屋租赁期为年,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大写:)。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个月缴纳租金一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元(大写:)。以后房租均按每个月到期前五天支付。逾期不缴,甲方每天按月租金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若超过15天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交租房保证金元(大写:)。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守法经营,并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偿服务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物管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负。

六、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违约。若乙方提前解除租约,甲方以乙方所交保证金及未到期租金作违约金收取;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由甲方赔偿乙方房屋装饰部分损失及退还未到期天数租金。

七、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转租房屋,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房用途及结构和室内设施,乙方若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议到期终止时,乙方若要拆除装饰部分,自行无偿拆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并要恢复甲方房屋原状。

八、协议期满续租与否,双方另行商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到期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0.实验室的优秀租赁合同 篇十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 1998年引入中国, 其基本运营模式是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与有节能项目改造需求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合同要求为客户提供节能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与保养维修等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将减少的能源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分享。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和节能技术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 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节能量保证型, 用能单位提供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 达到节能效益后用能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客户将耗能设备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交于节能服务公司, 耗能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用能客户向节能服务公支付能源托管费。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证明,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我国进行节能改造、降低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当然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融资问题。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管理方式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 这种运用模式决定了在节能改造项目的初期节能服务公司必须要进行全额的垫资, 在项目改造完收取节能效益款项时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才能慢慢收回, 并且收回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因此资金的规模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规模。据统计国内节能服务公司主要融资模式和融资渠道还仅限于商业银行信贷, 其他股权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项目合作等所占比例很小。而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自有资金有限, 可抵押资产少, 资信较弱, 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二、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的结合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业的主要交易形式, 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 在90年代就已经在全球范围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比较复杂的租赁交易行为, 一般情况下至少包含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个交易方, 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根据承租人提供的规格, 与出卖人订立一项协议 (供应协议) 。根据此协议,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 (设备) , 并且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 (租赁协议) , 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一) 融资租赁和节能服务公司一体化

此种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提供节能服务与融资租赁服务。这种模式现多被厂商系的节能服务公司所采用。一些具有节能效益的设备生产厂商为了促进销售, 既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也提供节能服务。具体流程为: (1) 设备厂商 (租赁、节能服务公司) 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 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 约定节能效益; (2) 设备厂商 (租赁/节能服务公司) 与用能单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3) 设备厂商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向用能客户提供设备,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4) 用能客户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和部分租金, 若节能款项无法完全覆盖的租金, 则根据租赁合同另外给付; (5) 租赁期满, 用能单位支付留购款, 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节能期满, 节能服务合同结束。

融资租赁公司以这种模式进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主要优点有一下几个方面。设备厂商设置单一的节能服务公司, 其资金回收期一般长达5到8年;设备厂商设置单一的融资租赁公司, 一般要求的租赁费用较高, 回收期较短, 不然设备厂商的流动资金压力将会很大。而通过融资租赁和节能服务公司的结合, 一方面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将设备的成本回收期缩短到2年左右, 另一方面通过节能效益款的分享来缓解用能客户单纯采用融资租赁采购设备的资金压力。如下表1所示, 企业期望六年期间回收120万元 (暂不考虑折现) , 通过节能服务于融资租赁结合的方式对于用能客户来说既减少了融资租赁费用, 又提高了客户的节能分享比率;对于设备厂商来说通过降低融资租赁促费用促进了销售, 又通过节能效益的分享确保了资金的回收。此外由于设备的生产、租赁以及节能服务的实施都是在一个企业内2016年第5期下旬刊部, 可以大大的减少交易费用, 提高融资与服务效率。

(二) 节能服务公司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此种模式是目前被国内节能服务公司所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同用能客户确定好节能服务合同后, 然后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租入设备并给节能服务公司安装好, 节能服务公司先收取用能客户的节能款然后向融租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具体流程为: (1)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 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 约定节能效益; (2) 节能服务公司与融资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3) 融资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设备,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4) 用能客户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费用给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租金给融资租赁公司; (5) 租赁期满, 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期满, 用能公司留购节能设备。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同融资租赁公司的结合的最大优点是缓解了自有资金不足的难题。相对于银行抵押融资的模式来说, 由于节能设备的真正使用者是用能客户而非节能服务公司, 资信实力较弱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从银行借出资金;而融资租赁公司对资产的使用者是谁并不看重, 而是主要关注资产的所有权, 节能服务公司将设备提供给用能客户使用, 并未转移使用权, 因此在此种模式下设备的真正所有权依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此外相对于银行借款来说, 融资租赁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假设节能服务项目需要的设备款是80万元, 而银行贷款是100万元, 那么必然有20万元资金闲置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若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则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这种模式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节能服务公司收取的节能分享款和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的期间不一定十分匹配, 因此需要做好资金使用的规划,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 用能公司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此种模式的主导方一般是用能公司。由图3可以看出用能公司有节能需求, 但是缺乏对节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能力;此时用能公司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设备, 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改造服务或者独立向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改造服务。具体流程为: (1) 用能单位同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 租入节能设备; (2) 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 (或融资租赁金融inance N O.5, 2016 (C um ulativety N O.625) 公司) 签署《节能服务合同》; (3) 融资租赁公司向用能公司提供设备,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4) 用能客户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费用给节能服务公司, 同样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租金给融资租赁公司; (5) 租赁期满, 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公司。

三、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问题解析

(一) 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较高

从监管方式来分,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守银监会监管的大多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 一种是受商务部 (局) 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对承租人要求较高, 租赁设备价值高, 资金充裕且成本低于第二种融资租赁公司, 但是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无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经营模式灵活, 同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结合紧密, 但是资金成本较高。从市场统计来看, 融资租赁公司同节能服务企业合作时要求的每年内涵报酬率一般在15%~18%, 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节能服务企业同融资租赁企业的合作规模的扩大。

融资租赁企业之所以要求的内含报酬率较高, 是因为其本身的资金成本就比较高。因此政府和相关监管部分, 应该在控制融资租赁行业风险的前提下, 应当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以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 节能分享的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决定了节能分享款的回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受到用能企业的经营状况、设备技术变革、能源价格以及法律政策环境的影响。比如近年来政府大力治理大气污染, 直接关停了许多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 同样这些用能大户也是节能服务的主要客户, 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时, 节能服务如何收回剩余节能分享款?融资租赁企业又如何收回剩余租金?

由于节能分享的不确定性就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同用能客户合作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益与风险。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在合同中确定好好用能时间、能源价格、违约措施, 在产权方面做好在人民银行系统中的登记等措施。

摘要:“十三五”期间大力推行节能减排, 融资难问题依然困扰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租赁作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渠道, 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节能服务行业的融资难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融资租赁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不同应用模式, 并对比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针对行业融资成本高、风险不确定等问题, 提出打通上下游融资渠道、明确参与方权益与责任等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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