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10-21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8篇)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一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5-05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

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

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二

近年来, 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飞速发展, 作为衡量创新水平重要标准之一的发明专利数量逐年攀升。随着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的进一步融合, 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日益成为工作重点。如何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 真正与市场需求对接, 更加高效地实现创新成果转化, 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是政府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的趋势和方向。

2009年, 江苏省颁布了《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 颁布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顺应了我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将省级专利资助、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等4个专项资金整合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 突出创造与运用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地位。同时, 这4个专项资金在逻辑上层层推进, 帮助企业从专利申请到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调动了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 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 提升了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 我省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显著增强。2012年, 江苏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长率排名全国第一;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超过广东、上海, 居全国第二。 (1)

1 政策制定的历史演变及效应分析

《管理办法》相比较以往的政策, 扩大了资助范围和内容, 突出了资助的重点和导向, 调整了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规范了资助的审定和操作。

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可以发现, 知识产权政策资助重点正由一般资助逐步向专项资助过渡。总结下来, 有以下一些变化和特点:

(1) 在资助范围方面, 专利申请阶段政策从资助简单易行、门槛较低的专利申请向授权后资助转变, 特别是资助更具实质性技术含量的授权发明专利, 突出质量导向, 使发明创造的市场转化更具目的性和针对性, 从而提高潜在的专利市场转化率, 全面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实施《管理办法》以来, 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PCT国际申请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等知识产权产出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 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发明专利申请量5项指标继续保持全国第一,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累计达到165万件和87万件, 分别是2008年的3.84倍和4.82倍, 年均增长分别为56.81%、76.53%。全省有效发明专利量45 238件, 跃升至全国第三位,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73件。 (2)

(2) 在资助对象方面, 《管理办法》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资助对象, 覆盖了处于知识产权管理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专利专项资金和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以扶优扶强为导向, 主要资助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以扶小扶弱为导向, 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资助对象, 补贴其在缴纳官方规定费用以及开展专利信息利用、转移转化、质押融资、法律维权等方面的费用。实施《管理办法》以来, 我省涌现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012年, 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达308 801件和186 220件, 增幅达57.39%和56.59%, 占全省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比重均超过60%。专利申请量超千件企业3家, 超500件企业29家。 (3) 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 他们中有些企业借助知识产权优势, 迅速成为行业内的领跑者;有些企业依靠知识产权的雄厚实力, 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有些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 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维护自身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从而站稳国际市场。

(3) 在资助额度方面, 政府充分发挥了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综合运用差额资助、实报实销、类别定额资助等多种方式, 对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给予奖励。在具体的政策上, 一是没有采取超额资助的方式, 消除了个别组织或个人通过编造专利套取专利资助资金获利的空间, 但增加了对获得“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的授权发明专利配套资助的政策;二是通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避免暗箱操作可能导致腐败的发生;三是有一个差额的对所申报项目的选取和认定过程, 比如苏北的实用新型授权项目, 有助于引导专利质量和价值的提升。

(4) 为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 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我省率先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全面推进贯标从管理、培训、咨询到评价整个体系的工作。在《管理办法》的战略推进 (运用) 和专利实施中, 特别增加了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的要求, 并且专门设立了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补助贯标手册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估, 以及全员贯标培训等, 从而引导企业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在这一政策指引下, 截至2012年底, 全省已有3500余家企业参与贯标, 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92%。企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占全省总量占比均突破70%, 年专利申请量超500件的企业26家、超千件的企业3家 (4) , 涌现出一大批拥有核心竞争力、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规则、引领行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得到提升。

(5) 在审批和管理流程方面, 专项资金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采取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并对社会公示审批结果的方式, 操作起来更加规范、有效, 透明度也更高。

2 政策思考与建议

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移以及与经济融合越来越成为工作的重点, 知识产权保护则成为手段。因此, 知识产权政策相应地也要逐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通过对现行《管理办法》的分析, 笔者做了如下的思考以供探讨:就资助的效果而言, 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对专利申请和授权进行资助的方式是否能够实质性地推进专利技术的发展?企业能否通过资助资金可持续地发展?如何让资助政策更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基于上述问题, 笔者希望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改进和完善, 以更规范、更高效的管理促进我省由知识产权大省向知识产权强省不断迈进。

(1) 对知识产权技术或项目的资金投入与支持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 政府应该逐步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也纳入到管理职能中来, 通过政策上的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学术界、产业界和私人间合作的机制, 明确政府在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特别是针对在技术转化过程中缺乏一定资金和渠道的中小企业, 政府有责任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资助实施配套措施和服务支持, 帮助其拓展市场融资渠道, 并建立知识产权项目资助风险管理机制, 以帮助他们降低运营风险和投入成本, 在政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下更好地获得技术产出和经济效益。

(2) 目前的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更多地是在维权胜诉或者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给予的, 这属于一种事后的反应, 缺乏事前的主动准备和规划。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可以对研发前期的企业行为进行一定的资助, 包括资助企业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预警核心专利发展动向等, 帮助企业按照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 在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个性化的专利数据库, 进行产品专利状态与预警分析, 规避竞争对手的专利壁垒, 缩短研发时间, 节省研发费用。

(3) 在已有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持续实施并强化的基础上, 设置知识产权培训专项资金 (目前是在《管理办法》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中涉及企业教育培训的资金分类) , 配合专利代理人培训和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 定向培养一些具有较高专利代理水平、能够参与市场竞争、有维权能力和经验的人才, 以指导企业技术研发、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 建立专利资助数据库。政府可以将《管理办法》中获得资助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加以统计整合, 并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 了解申请专项资助的对象的性质、规模、申请种类、次数与金额、授权后缴纳年费情况、专利的产业转化情况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动态跟踪分析, 提升专项资金资助的效率, 从而将资助作用最大化。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2011年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系列4个文件, 梳理了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演变, 分析了政策变化的特点和效应, 并为政策改进提出一些建议。

3.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探究 篇三

【关键词】水利专项资金;水利基础项目建设;水利发展;专款专用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如何保证水利专项建设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加强管理是摆在各级管理部门面前的首要问题。水利工程经费涵盖了水利基础工程、民生工程;如何确保水利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是促进水利建设全面发展的根本前提。通过历年国家审计公告资料显示为什么各行业各部门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屡见不鲜,专家认为,我们水利资金违规使用现象严重的原因,从制度上来说,在于事先防范不够,长期习惯于事后追究,是导致水利建设资金被滞留、挤占挪用等方面的主要原因;究竟如何保证水利专项资金合理正确使用是摆在我们基层财务人员面前的首要问题,结合近年来在基层经济管理工作中的认识试谈几点看法

一、水利专项资金具体性定义

什么是水利专项资金呢?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它的使用范围主要是:防汛费、抗旱经费、岁修费、水文专项经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等。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家拨付的水利专项资金,虽然奴囱政府与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但在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我国水利专项资金主要依赖于政府投资,而且在相当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水利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投入,由于这些地区存在财政困境,往往不能有效的落实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或造成专款不能专用、专款挪补急用的情况。使得水利专项资金得不到有效配给和利用,造成建设项目不能及时开展,严重滞扰了当地水利经济发展。

(二)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当前我国水利建设项目存在各项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投资、融资、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等等都有机制漏洞,造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存在有些不法之徒钻营漏洞,侵吞资金的现象存在。较多地方政府存有“不要白不要”的心态,申报水利建设项目后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足够的调查研究和项目可行性论证,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缓拨、欠拨数额较大:由于我国对专项资金的配给及拨转过程控制的各项体系建设都尚在完善阶段,又缺乏灵活机动的融资形势,造成对政府划拨资金的依赖性过大,资金源过于单一,容易致使专项资金缓拨和欠拨。

(四)是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违规截留、沉淀资金比较严重;

出借、娜用、串用水利专项资金。四是国俊资金多头开户,转存、混存,以及配套不足等问题也很突出,是随意调整年度决算、虚增项目到位资金、虚报工程进度,虚列决算等。

总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水利基础项目建设发展。

三、建议和措施

目前,对于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落实越来越被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重视,为解决水利专项资金在拨付使用、审计、内部控制等领域产生的各种问题,避免贪污浪费更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水利负责人的思想觉悟。高度重视国家拨付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既是对国家水利基础民生建设的负责又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负责。避免出现由于领导干部不重视或者追求政绩立项把关不严格、论证不准确、一些项目投资损失严重;部分项目没有实施或未按期完成、未能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管理不善、损失浪费;项目建成后闲的问题;项目资金不足、规模效益不明显等问题

(二)制定合理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水利工程项目涵盖范围较广,专项资金的种类繁多,国家制定的相关条例的触角无法涵盖全部,这使水利专项资金在管理上存在着实质性和细节化的困难。因此,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特点自行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制度在制定时需要遵循:制定的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切实的体现水利专项资金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要求;切实将资金整体使用的原则体现出来;全面规范建设单位的各项财务活动,如切实施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专项资金混收混支、混户核算,执行报账制;项目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等财务措施。

(三)切实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把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作为审计的重点,对水利资金接触单位每年审计一次,检查资金流向是否合理合法,资金拨付是否及时,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配套.有无挪用、虚列、损失浪费等问题。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科学的内部审计制度,搞好审前调意、制订好审计实施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抓好三项审计重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做到随时跟审,避免秋后算账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资金预决算管理预算管理是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控制资金最为有效的方法。水利专项资金要在使用时,对具体内容以及资金走向做一深刻的汇报。而且在确定顶算方案的时候,让预算方案具有相应的刚性。如果一旦因为某些不正当因素使得实际使用的经费高于了顶算方案,财务部门可以直接拒绝其想要补款的要求。这样可以让财务部门真正的发挥监怪与管理的作用,严格的控制资金在佼用时的浪费现象。在年末做资金的具体使用报表时,对于超额部分做相应的分析,找寻实际的原因,避免下次再出现相同的超额情况。

(五)对水利专项资金在具体使用上进行跟踪管理与适时监督对水利专项资金的其体使用进行跟踪管理与适时监任,可以有效的避免资金娜用、私作他用的现象,进而使水利专项资金的真正价值得以实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监督,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在水利单位工作的财务人员,要对整个水利工程在使用专项资金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建筑材料采购人员要对每一次的采购计划做系统性的记录,切实加强对材料的进库出库的管理力度。同时,财务部门的管理者要及时核实专项资金的使用去向,确保资金能够有效的被利用,而且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在做年度总结的时候,要切实的对未竣工的项目进行资金的整合与总结,避免余款被娜作他用。

四、结语

我国水利专项资金是确保我国水利建设项目实施的重中之重,如果保障专项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国情民生的一项大事,只有各级政府严抓实管,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国家水利建设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新农村规划与农村产业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CARS-10-P19)资助项目李淼,熊兴耀 著/ 2011-12-01 / 苏州大学出版社

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四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二)审批专项资金决算;

(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生态工业园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

(四)重点生态破坏治理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其它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工程;

(五)重大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储备;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已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统一规划,明确资金来源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的80%以上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资助。重点项目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和环保项目库管理;

(二)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第十二条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完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贴息。

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为依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缴付利息凭证。

第五章资助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环境保护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由市环保部门受理。

项目单位需将以下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另外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经评审符合要求而且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项目,才能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从项目库中选出拟资助项目;

(二)市环保部门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环保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市环保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进一步筛选项目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除贷款贴息外,市环保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资助对象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从项目库中筛选出推荐项目。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无偿补助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市财政部门拨付无偿补助资金到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在财政专项资金到位起30个工作日内将等量的资金存入专户,与专项资金一起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市环保部门对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贷款贴息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环保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贴息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对其实施的污染防治项目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部门递交延期完成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负责催促项目单位将申请的专项资金归还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验收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竣工资金决算表;

(三)市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四)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五)市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市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经审查符合验收要求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未完成项目的结余无偿补助,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并应于终了后15日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所结余的无偿补助,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回。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治理方案、项目实施进度和污染物削减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组织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合同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或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环保部门5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助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资助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环保部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经查证属实的,或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条本办法颁布之前市环保部门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5.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管理,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落实市产业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使用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实施、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使用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进行的其他创新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中安排可用于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本试行办法所称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是指市政府授权具备相应职责和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使用财政产业专项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是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一)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和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牵头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报批产业专项资金预算及收支计划,委托监管银行对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监管,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股权投资方案,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指导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股权处置。

(三)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监管,提出项目处置建议、项目退出方案;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公开挂牌转让不成功的股权进行核销处置;处理股权投资项目的诉讼事宜。受托管理机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结合资金的支持对象和方式确定。

(四)申请单位负责按计划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确保达到项目预期目标,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接受受托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及股权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单位至少有1名股东作为项目共同申请人,承诺承担申请单位股权处置相关责任。第五条 在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须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股权形式出资。财政资金出资形成的股权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政府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如受托管理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在出资时协议约定退出条件,并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对股权退出形成资金(包括原投入资金及取得的税后收益),由受托管理机构全额缴回财政后,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相应产业发展。受托管理机构参股期限不超过5年,但持股期内申请单位获准公开发行上市除外。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和责任股东按照申请指南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按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股权投资方案;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预算和支出计划,对项目股权投资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股权投资项目;

(五)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

(六)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申请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与责任股东约定股权处置事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科技创新或产业发展规划、战略,发布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等内容。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以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第八条 申请单位、责任股东和申请项目除符合申请指南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良好;

(三)受托管理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至少一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下称责任股东),承担股权处置责任。责任股东应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申请单位控股股东地位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为申请单位的实际控制人。责任股东不得先于受托管理机构退出;责任股东应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时,在涉及受托管理机构股权的决策上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在再融资或股权结构变更后应继续安排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股东作为责任股东重新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股权处置事项;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责任股东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产业专项资金业务申报系统准确录入资料,并提供纸质资料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七)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相关材料复印件;获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交股权评估报告。股权评估报告主要关注项目股权投资问题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治理结构、发展历史及财务状况;

(二)申请单位行业背景、主营业务与核心竞争力;

(三)申请项目存在的竞争劣势和存在威胁;

(四)申请单位创办人、高级管理层人员基本情况;

(五)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模式等。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项目股权投资方案。项目股权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普通股或特殊权益股、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方案中股权估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与创投机构同时投资,按同样价格入股。投资时,与经备案的创投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与该创投机构投资采用同一估值(投资价格)和投资条件,与该创投机构一同投资;

(二)参考最近创投机构投资价格投资。申请单位近1年内实际获得经备案创业 投资机构投资的,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按不高于该创投机构投资时对企业的估值确定价格并进入持股。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与责任股东在投资时约定退出条件;

(三)按每股净资产的3倍为入股价,约定固定收益。在申请时,应有责任股东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投入时,受托管理机构应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约定:受托管理机构入股价格按申请单位融资前每股净资产的3倍计,且不高于最近6个月内其他股东的入股价;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固定收益率获取收益;如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受托管理机构先于其他股东分配;相应修改企业章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采用上述

(一)、(二)方式投资的,产业专项资金投资金额不超过相应创投机构的投资额。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投资项目,公示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重新审定。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股权投资计划下达;对拟参股资金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股权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法制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协议示范文本。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之日起30天内,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投资协议的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内容。

受托管理机构为市属事业单位的,责任股东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依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股权处置责任。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并在收到财政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申请单位监管银行账户。

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相应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资金监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股权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申请单位、责任股东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应约定,当申请单位出现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核心团队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单位为上市企业的,按相关监管要求办理并进行信息披露。申请单位应按此约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如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资金、坏账处置等,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项目期内,责任股东不得退出,在减持申请单位股份或减小对申请单位的控制权的决策上应与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保持一致。当受托管理机构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时,责任股东应按约定受让超额部分股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所持项目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不得承担申请单位债务担保等直接或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管理运行情况,申请单位基本运营、股本变化以及其他重大情况等。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完成情况、经费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等。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托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申请单位应按项目预算和计划足额投入项目经费,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内,股权投资协议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申请单位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项目到期后,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股权投资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报告、股权投资协议、股权处置协议、退出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申请单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规模和工作量,核定支付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股权评估、专业评审、审计、培训、会务、劳务等支出,最高不超过出资金额的2%。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第四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及投资协议,按以下方式之一退出:

(一)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种方式实施投资的,退出时,由该创投机构对项目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项目退出时机成熟后,由该创投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产业专项资金依照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退出。

(二)如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并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种方式实施投资的,在项目期满后,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退出:

1.在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格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挂牌转让;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应在投资时约定责任股东按不低于评估确认价格出价购买。

2.如在投资时受托管理机构与责任股东约定了转让退出条款,且按约定实施的,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下,以经合法评估机构确认的公允价格将股权转让给责任股东退出。

(三)按本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种方式实施投资的,且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获得了固定收益的,在退出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时的约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责任股东,由合法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鉴证。

在按上述三种方式退出前,受托管理机构如未获国家主管部门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且其持股期间申请单位准备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上市,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知悉并确认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继续持有或上市前退出的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在证券交易市场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证券交易规则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退出:

(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账户6个月以上,申请单位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

(二)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三)申请单位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项目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

(四)资产或者责任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

(五)申请单位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情况。

发生上述情况时,申请单位及责任股东应妥善处置受托管理机构股权,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按基准利率计同期银行贷款本息,并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申请单位承担。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且责任股东拒绝按本条上一款、第二十四条或投资协议约定受让受托管理管理机构股权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责任股东列入财政扶持黑名单,通报市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机构,并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市法律顾问室依法提起诉讼。同时,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挂牌12个月不能转让的,并且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解决的,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处置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协议约定期限内企业破产清算的,受托管理机构股权与申请单位其他股东同股同权退出。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和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受托管理机构享有优先分配权的除外。

对受托管理机构因清算产生的损失,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确认,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退出时应以股权投资协议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定股权投资项目退出方案后,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创投企业的,按国有创投企业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退出。

第二十九条 股权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股权退出获得资金交入监管银行专户,并在交易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市财政部门要求上缴资金。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不低于受托管理机构上股权退出资金上缴金额,在产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中安排股权投资资金。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对股权投资资金整体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 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运作、项目研发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申请单位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托管理项目申请单位经营情况;

(二)受托管理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在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与受托管理机构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终止委托合同:

(一)不按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依法撤销、解散;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协议终止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妥善做好资产、文档的管理和移交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股权投资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与指导。第六章附则

6.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文号:深财行规〔2012〕3号 [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征收的用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宣传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两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两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负责“两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委负责“两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该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协调文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以及市财政委、市文体旅游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两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两金”的使用计划。

(三)需要由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两金”的资助政策以及资助项目的论证审核;

(二)初审“两金”预(决)算。

(三)审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两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市财政委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五)会同市财政委制定“两金”使用管理的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六)负责基金办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委的职责:

(一)负责“两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

(二)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预(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报批。

(三)复核“两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资助项目资金拨付。

(五)协助市委宣传部对“两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委宣传部提交的绩效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或者组织再评估。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基金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制定及发布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两金”的预决算。

(三)负责编制“两金”使用计划,报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下达。

(四)负责资助项目库和评委会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

(五)负责建立健全“两金”的项目资助标准。

(六)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对“两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评委会的工作规则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两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两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宣传文化系统的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市性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国内外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市现代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为营造和谐深圳的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六)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以及为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训。

(八)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

(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投入。

(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两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五)由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两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专项拨款和专项贴息。

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专项贴息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文艺精品生产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根据项目的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具体管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两金”的申报和审批分为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二)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评委会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六)领导小组审批。

(七)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八)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九)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项目计划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宣传文化项目。

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项目计划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计划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临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需经专家评审的须提供专家评审报告,并经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市委宣传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财政委提出复核意见。

(四)领导小组审批。

(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实施单位与基金办签订《责任书》。

(七)市财政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基金办网站、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基金办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由基金办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基金办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两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由基金办申请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委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资金预拨制度。市财政委于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上“两金”支出总额的10%预拨项目经费,用于保障经常性项目和紧急项目的用款需要。预拨资金计入当年支出计划总额。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由“两金”资助3年以上,运行绩效优良,且常年开展的项目;紧急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两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两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并负责对“两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委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两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估工作按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两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委宣传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委会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两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配套资金,按照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两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7.高校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篇七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下拨给高校或高校自行设立的除基本支出外用于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核算、单独考核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高校基建、科研、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实验基地建设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只能按政策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2单独核算。 专项资金要按照要求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单独的项目管理办法。3政策性强。专项资金一般是在一定背景下为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或功能而提供的一种资金保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4高时效性。专项资金执行往往有很高的时效性,一般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按期完成项目,否则专项资金将予以扣减或收回。

2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容和意义

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预算管理。年初高校将已经立项的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年度预算之中,对于突发项目年初没有纳入年度预算之中的通过申请追加项目资金预算。2预算执行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授权审批、项目执行、资金支付以及会计核算等内容。3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管理内容主要有项目决算、 结余资金的管理以及项目效益评价。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为高校重点项目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能够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改善高校教学、科研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民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国家战略目标。

3高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很多高校虽然按要求制定了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但执行不严格,各高校对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随意性大。有些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不重视预算编制,导致预算与决算严重不符,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全遵循专款专用制度,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高校在项目实施后没有执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相关的项目审计制度,项目资金缺乏有效监督,影响项目资金的科学利用和项目实施,浪费国家财政资源,阻碍教育事业及学校自身发展。

3.2项目资金执行的时效性不强

目前,各高校普遍存在预算执行缓慢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项目管理不严,项目没有按进度执行,另一方面是由于财政支付系统项目资金的下达晚于项目实施。由于年中项目执行缓慢,造成年末剩余资金量大。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将根据上年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重新核定下年预算控制数,这将影响学校下年的预算申请。为此,许多高校往往采取突击花钱、提前支付、资金转移等行为防止来年剩余资金被扣减或收回,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为之后的专项资金监管带来了隐患。

3.3项目管理者之间缺乏充分沟通

由于高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之间相对独立,没有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导致信息传递不畅通,管理不到位。高校项目管理往往存在“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财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能被弱化,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沟通不畅。例如,项目申请部门对项目进行独立申报,而财务部门并不了解有关信息。项目资金下达到财务部门却不知道归属哪个部门,延长资金下达到部门的实际时间。项目资金下达到部门后项目执行缺乏跟踪管理,容易导致项目负责人不清楚资金执行进度情况。项目结束后,财务基本不参与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无法获知项目结题信息,给项目的绩效评价造成隐患。

3.4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有待提升

专项资金能否合理、有效利用,项目成果能否发挥效益,关系到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高校没有对专项资金建立追踪跟进监督及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的执行,财务、审计部门没有参与其中,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标准也不够准确。有的高校甚至没有建立项目细化考核的标准和程序,考评组考评的标准和原则把握不严格,严重影响专项资金的高效、科学运用,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利于高校事业的发展。

4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措施

针对目前高校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使专项资金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目标,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高校应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取得、核算、审计、监督以及风险防范等管理制度,同时,高校的项目负责人与资金管理者要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遵照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依法取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要保证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做到依法用款、合理科学用款,保证专项资金在执行的各个环节中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4.2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

预算管理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前提,预算编制不科学将直接导致项目执行困难,从而难以实现项目执行目标。因此,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离不开科学预算。部门在项目申报时,应根据项目申报的论证资料、可行性分析编制详细的预算,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项目资金到位后,财务部门要利用财务软件中的预算控制模块对项目支出进行分类控制,真正做到先预算后支出,专款专用。同时各高校应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以利于项目负责人掌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部门按计划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时效。

4.3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完善岗位职能人员配备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高校需建立项目管理小组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等专门管理机构,以避免产生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主管领导主持全面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总体统筹,业务部门应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岗位,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具体进行填报程序,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各部门协同共管的机制,从而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项目实施的执行水平。

4.4开展科学的项目跟踪监督审计工作

项目跟踪监督审计是实现项目资金规范使用的重要保障和重要手段,监督检查应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环节,项目跟踪监督审计部门应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以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审计要做到法制化、责任化,科学指导项目资金立项、预算、核算及支出等过程中的审计监督,防范风险。为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合法,保证资金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精细化的绩效考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为以后项目资金的申报提供依据,同时也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充分使用到实处。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并作出突出业绩、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嘉奖、表彰。对于项目实施组织不力、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干预、阻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或收回项目资金,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应提交监察审计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结语

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是一个系统、连续的工程,它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协作、齐抓共管配合完成,专项资金管理要从事前、 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题等的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发项目管理者的工作热情,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规范项目实施行为,以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有效人才,实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提升全民素质和综合国力的国家战略目标。

摘要: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各高等学校的专项资金收入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目前各高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普遍存在执行慢、管理不严、缺乏绩效评估以及审计监督有待提升等问题,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高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专项资金的基本概念,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规范高校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审计监督

参考文献

[1]黄超.高校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研究[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5(2).

8.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广西各级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专项资金。

就業见习补贴的对象为: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应届毕业生,及上述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本办法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享受650元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不再享受就业见习培训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必须在就业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见习时间跨度,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承担,每人平均每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不能少于15元。未给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或未及时购买意外保险的,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承担。

就业见习补贴的发放。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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