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2024-08-29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共6篇)

1.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一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89号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2006-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美化市容景观环境,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一)整治任务及范围。

按照整体下达整治任务、各区协调、专业部门实施、政府支持的原则,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2000年以来中心城区相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项目(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项目等)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副市长陈质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李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局局长任雨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城投集团、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配套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张顺民担任。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推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区“三创”的考核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整治项目明细,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家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3.市规划局依据国家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规划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4.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通知要求,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通知,明确整治工程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和资金等要求。

5.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整治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据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整治工程竣工后,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四)资金来源。

1.拆迁整理资金。建设项目界外地整理范围内拆迁整理(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绿化资金。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绿化工程,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道路资金。凡已交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尚未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道路整治资金从市配套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但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道路整治资金由原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移交的,整治资金在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凡未实施统一收费统一配套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路对应段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及措施。

1.各专业(集团)公司实行专业归口负责,优化整治方案,超前组织开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电力、通信切改入地按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统一标准给予补偿,其他专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工程费。

各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涉及占道破路的按破路补偿标准的1倍计收破路费,占用园林绿地的按占一补

一、拆一补一的标准收取补偿费,免收渣土排放费及其他管理费。

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属市重点工程,各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已随基础设施项目垫付资金一并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垫付资金予以返还。具体程序为: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涉及的建设项目明细反馈给市资金回收办公室。

2.市资金回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实、测算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垫付的资金,并反馈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3.市整治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资金回收办公室返还垫付资金。

4.市资金回收办公室在建设项目交纳垫付资金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5.回收资金纳入整治专项资金计划,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均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已建成项目的证明进行审验后办理。

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管理

(一)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设计阶段严格执行城市绿带和建筑退线的有关控制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中明确新建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标准,监督建设项目界外地拆迁整理,并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提供给市建委。

(三)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按规划实施,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提供给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和市市政局。

(四)市市容委依据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建设要求,监督建设项目周边市容环境建设。

(五)市园林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监督绿化工程建设。

(六)市市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监督道路工程建设。

(七)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跟踪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市容委对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灯光等设施进行验收;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界外地处理验收;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分别进行绿化、道路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接收养管。

上述市容、绿化、道路部门验收的内容统一纳入配套合格证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市容、园林部门验收合格证明;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市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土地、规划部门验收的内容仍按原程序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

(九)凡已出让或划拨土地但土建工程尚未竣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避免出现私搭、乱建、随意设置停车场的现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一、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界定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是指建设项目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具体整治标准:

(一)地上物拆迁。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需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切改入地;拔除各种废旧线杆;箱式站及燃气调压柜等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隐蔽处。

(二)规划。

1.建设项目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已明确绿化带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原则上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退绿线小于6米(含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建筑退绿线大于6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退线部分应结合道路景观设计进行布置,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2.建设项目建筑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未明确绿化带的,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原则上使用透视围墙,且在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围墙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建筑之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6米(含6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6米的,沿建筑线向外保留6米铺装,铺装线至现状路缘石线之间实施绿化,条件允许可结合绿化布置一定的停车位、便道等。

(三)绿化。

1.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绿化按照因地制宜、绿美结合的原则,注重群落设计、复层栽植和植物造景,讲究整体和谐,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2.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进行整体设计,增加复层栽植; 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应根据地形和实际情况,加强多样性的植物品种选择。

3.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上的,需统一实施绿化设计,丰富植物品种;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下(含3米)的,应注重绿化形式简洁,与周边环境整体和谐,植物种植可以以灌木和地被植物为主。

(四)道路。

1.凡建设项目处于交叉路口的,项目一侧的路口按规划要求实施。

2.建设项目相邻城市道路已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对应段道路尚未按规划实现,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建设项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含盲道、坡道、侧石、缘石)铺装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设置行道树穴;项目退线范围铺装与人行道铺装协调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停车和通车条件的,建设项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不设置坡道。

(五)市容。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棚亭应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合理布局、设置有序、形式新颖,并与周边建筑物、街景和环境相协调,体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到应用性与景观性相统一。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二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42号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1998-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42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擅自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故意拖欠税款。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确的财税秩序。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巩固和完善财税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超越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制定、解释税收政策和减免税收、缓缴税及豁免欠税。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特别是涉及到中央收入的减免税。凡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属于地方性减免的税收政策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对体现经济发展政策的减免税,可以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的办法解决。凡擅自越权减免税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交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二、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要正确履行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重点做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三、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摸清企业的欠税情况,分析原因,与欠税企业制定并落实清欠计划,严格监督计划的执行,同时要防止发生新的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商业银行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款的扣缴工作,对企业回笼货款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屡催不缴的欠税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强行扣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依法清欠,对在清理欠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四、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市级收入作为区县级收入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内容监督制约机制,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且要将检查清理的情况于7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8月底之前汇总报市政府。

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三

【发布文号】穗府[1985]26号 【发布日期】1983-12-14 【生效日期】1983-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穗府办(1983)89号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对钢材的管理,制止非法转手倒卖钢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希将检查处理情况,按系统收集,由区、县政府、各委办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下旬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

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单位基建和群众建房需要,钢材需求剧增,供求关系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和私人非法经营和倒卖钢材,据调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转手倒卖钢材,成为赚钱的“热门”,有的几次转手,加价出售,使价格倍增。从我局检查站一九八三年第二季度查处三十一宗倒卖钢材的案件看,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购进钢材后,在茶楼、旅馆倒卖提货单每转一次手便提高单价三十至一百元,经三、五手转卖,到用户手时,一般抬价80%左右。这三十一宗案件,涉及一百多个单位,其中有国营企业和街道、社队集体企业。他们打着搞活经济,为工业生产和民用的建筑服务的招牌,进行倒卖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后,这种倒卖活动仍在继续出现,所不同的,是以“原价转让”,加大运杂费,牟取非法收入。

二、二、社会上的投机违法分子,利用合法身份,倒卖钢材。当前社会上有一批人,受社队企业的“聘请”,以所谓供销员、业务员的身份,长驻广州,私设联络处,住酒店,出入茶楼,大搞钢材倒卖活动。如三水县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聘请的供销员李四昭(河口镇无业人员),同时又受三水县社队企业局和高要县广利镇社队企业供销公司聘请为供销员、“业务股长”,并持有上述单位提供的印信、银行账户、发票和现金,进行“业务联系”,所得利益,双方分成。李四昭常住广州人民大厦,并由其侄当助手,一九八三年四月,把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的十多万元拿去买钢材,至九月上旬未回单位结账。据有关单位反映,目前公社一级集体单位聘请的供销人员倒卖工业生产资料,相互牟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三、利用个人承包企业,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一九八二年以来,一些投机违法分子“承包”了某些街道、社队企业,利用合法身份,进行倒卖钢材和诈骗活动。不少单位上当受骗。原惠州市运输公司职工钟元,一九八二年,承包了江村公社何布大队塑料五金厂、江村大队跃进五金厂和三元里棠溪塑料五金厂;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他以何布塑料五金厂名义,与新□供销社签订代购三十吨钢材合同,先拿了二万二千五百元现款,至今尚未交货。广州无业人员邓其发、李辉两人,承包了三元里联边大队五金塑料加工厂;先后与十个单位签了销售钢材合同,并取得货款十四万三千元,利用该款,大搞倒卖钢材活动,至今欠下各单位八万多元货款。荔湾区居民练君林,承包了钟落潭公社马沥大队五金加工厂,利用五金厂的证明、合同、银行帐户,先后与市建工局供销经理部、郊区经委供销公司等二十个单位签订了钢材合同,先收货款五十多万元,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练已被逮捕归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纪委的《紧急通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结合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倒卖钢材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水泥、化肥、木材、有色金属等)的投机倒把活动。对私人转手倒卖的;国营、集体企业,未经批准经营,以牟利为目的转手倒卖的;为非法经营单位介绍买卖,从中收取“介绍费”、“佣金”或利润分成的;被雇用的所谓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从事倒卖钢材等生产资料,从中图利的;工矿企业将国家计划统配物资转卖图利或从事非法买卖的,等等,都要及时查清,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属于投机倒把性质的,都要没收其商品和追缴非法所得;对负直接责任之领导人,施行个人罚款或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惩处。属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违章、非法买卖的,可分别情况,给予罚款和教育处理。有些案件,经查明确属个人背着单位进行违法活动的,则惩处个人,批评教育工作失职的单位。

二、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120号)。钢材必须在各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下归口经营;其他部门因特殊需要跨行业兼营钢材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严格核定其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擅自经营的,坚决取缔。对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钢材的单位(全民、集体),由物资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销经营钢材项目。个体户、五自集体户、个人承包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已发牌的,立即收回,停止经营。

三、三、为了解决生产上的需要,允许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将计划外的产品,出售给使用钢材的单位,也可以卖给指定经营钢材的物资部门;使用钢材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购计划外的钢材。上述购销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违者买卖双方都要受到处理。

四、四、工矿企业之间钢材的互相调剂、协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手倒卖,从中图利。否则,按违法经营处理。

五、五、为了适当解决城乡居民修缮需要,建议物资部门增设门市,批准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钢材或代销,按规定的价格在当地门市部供应。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四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1997-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

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报告的通知

(渝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的报告》(重国税发〔1997〕240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的报告市政府:

今年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干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团结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突出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全市1-6月国税、地税共组织各项收入458486万元,为全年计划的47.96%,显上年同期的112.85%;市地税系统截止6月底止组织各项收入167576万元,为全年计划的51%,为上年同期的124.64$(不含国代地部分)。1-6月我市税收收入的增长,基本上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税收入库的问题。为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属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二)认真清理欠税入库。对以各种借口拖欠的税款,要催收入库,并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当年内发生的新欠税,在年内催缴入为。对以前年度的欠税,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采取措施催缴入库,税务机关要督促欠税企业定出清欠计划,积极组织资金,分期分批缴纳入库。

(三)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要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退税,对骗取退税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做到庆收尽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堵塞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高进低出、谎报产品设备价格等手段转移利润偷逃税的漏洞。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探索税收源泉控管办法,完善代征代扣代缴制度,扩大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对零散税收的征管,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积极推选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为:大中型商业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承包或租赁企业。

(七)结合各项税收检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严惩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全面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尽可能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瞒报收入、利润进行偷、逃、骗税者,要严肃查处。

二、二、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

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自觉纳税意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新风尚。

三、三、税务机关要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搞好税收工作

各金融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税务机关开出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和各类税款缴款书,并按照税、贷、货、利顺序及时足额将税款划解入库,不得占压税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纳税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璀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和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税务机关要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四、四、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抓好干部的职业德道教育和政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税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及进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协调好政府各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征税,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税收任务。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五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35号 【发布日期】2009-07-17 【生效日期】2009-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

(沪府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现就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建立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主要是总结拆违工作和表彰先进,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拆违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区县政府为拆违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组建联合执法队伍,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区县政府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一部署,主动协调所属辖区内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等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违工作。

二、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区县拆违办要整合辖区内拆违实施部门的巡查力量,结合街道和乡镇的日常管理巡查机制,加强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搭建行为。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格化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并按照规定流程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筑情况移送区县拆违办。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管部门或者区县拆违办。区县房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二)实行统一举报受理。“12319”城建热线(以下简称“城建热线”)是市建设交通委设立的违法建筑查处24小时举报受理电话。各区县拆违办应设立本区县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实行一级分转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建热线受理的违法搭建举报事项的分转工作。城建热线在受理举报事项后,应立即转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报后,即时分转到相关区县拆违办。各区县拆违办应建立联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信息平台。

三、快速查处,严格执法

(一)限时到达现场。区县拆违办要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各类举报、转送、巡查发现的违法搭建案件,派出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二)快速查处。对正在搭建的建筑,区县拆违办派出的执法人员应要求其出示搭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出示合法证明材料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暂停施工,经调查取证后,由区县拆违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对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根据“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由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查处和拆除。

(三)处置信息反馈。区县拆违办要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拆违实施部门分转、转送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置信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分转至各区县拆违办的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责任考核依据之一。

四、完善制度,合力推进

(一)统一执法文书。本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确保快速、有力查处各类违法建筑。

(二)汇总信息统计。区县拆违办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的记录、汇总工作,按月上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纳入市建设交通委建立的全市违法建筑查处信息系统,并同时分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区县拆违办、拆违实施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发现、调查取证和拆除以及相关的后续工作。

(四)搞好考核和责任追究。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拆除违法建筑的受理立案率、到场及时率、处置率和结案率等指标,对各区县拆违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制定。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拆违办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筑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区县拆违实施部门要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五)严格相关手续办理。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区县拆违办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要及时转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6.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实 篇六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52号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2005-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结合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建设的新形势,现就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

农村水利是整个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村水利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干旱缺水、工程老化失修、水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制约农村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三农”的高度,把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方针原则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完善和强化各项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政策,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深化农村水利改革,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建立五个体系,实现总体目标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大都市水利的治水目标和建设水利四大体系的治水思路,重点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和再生水利用等六大工程。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农村居民饮水达到饮水安全标准,基本实现管网入户;农业节水灌溉面积440万亩,占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80%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农田除涝面积达到或恢复到五年一遇标准以上;大中型灌排骨干设施得到更新改造;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农村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建立农村水价水市场和健全完善水市场高效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郊区居民饮水安全供给体系、农业高效节约用水体系、村镇水生态环境体系、农村抗灾减灾体系、创新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等农村水利五个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解决农村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三大突出问题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水型大都市作出贡献。

四、建立完善投资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要坚决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稳定现有各项水利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向农村水利建设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水利建设投资增长机制。针对当前农村水利设施薄弱、年久失修、严重老化的状况,从2005年起要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按我市农村水利总体发展要求和目标,市财政要在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新增加的市级财政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要增加安排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4.5%要重点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要切实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对市财政补助的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各区县要区别不同情况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落实地方匹配。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设施等补偿资金的征缴,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再建设。要广开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水利建设。要通过“一事一议”等方法,鼓励农民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各级财政对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大农村水利科研及技术推广应用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科研成果应用规模,提高农村水利科技含量和成果转化贡献率。

五、加快改革进程,创新管理体制

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04〕121号),正确区分水管单位性质,进一步理顺工程管理体制,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按照《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津政发〔2000〕14号)的要求,明确工程性质和产权,切实搞好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改革方式,搞活经营,落实管理权,建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4号),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水价改革。积极推广集中供水、定额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供水、末端渠道终端水价等制度。

积极推进农村水务改革进程,建立农村水权、水市场。加快实现农村水资源统一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配置,促进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引导调节作用。要引导农民参与用水管理,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制定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建立农民自主管理、民主协商的管水用水机制,促进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和良性运行。

六、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管网入户

在巩固我市农村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农村饮水解困的重点。

针对我市农村部分地区地下水含氟量超标,严重威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状况,按照我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改善饮水水质。到2010年,使我市农村居民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加快农村饮水城市化的进程。大力推进管网入户,对年久失修老化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到2010年,实现管网入户率100%,家家户户用上自来水,实现农村饮水城市化。

继续解决新出现的饮水困难问题。重点是北部山区农村,通过政府扶持和群众自筹,实现每村有机井,每户有水窖,使干旱之年全市农村家家有水喝,不让一户过不去。

七、开拓新水源,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我市农村干旱缺水的状况短时期不会改变,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和长期作战思想,加快抗旱水源工程建设。

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抓紧做好新建大黄堡和黄庄两座水库的各项前期工作。区县政府作为农村水利建设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要积极发动群众重点建设小水窖、小水坝、小水塘、小水库等雨水集蓄利用抗旱水源工程,提高雨洪资源利用能力。

要加大对城市再生水利用力度,使其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宝贵水源。到2010年,充分利用东郊、北仓、张贵庄、双林、纪庄子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的达标再生水,农业利用再生水6.84亿立方米。

要按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开发利用地下水,有计划地逐步增加灌溉机井数量。实施浅层微咸水灌溉农田,以弥补农业水源不足。

八、加快节水改造,完善灌区配套

农田灌溉用水是农村用水的大户。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建设,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的关键。重点抓好宝坻、武清、宁河、静海4个节水增效重点区县建设。对里自沽、团泊洼2个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和潮南、大钟、宁河、丰台、上马台、蓟州河等6个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实施节水配套改造。同时规划建设一批1-5万亩的一般中型灌区和若干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到2010年,全市实现节水灌溉面积440万亩,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80%。

要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和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节水知识,传授节水灌溉技术,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灌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防渗明渠、喷灌、滴灌以及激光平地、小畦灌溉、地膜覆盖、秸杆覆盖等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施用保水抗旱剂,使有限的水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利用政策和经济手段,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节水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节水旱作农业,扩大抗旱节水作物的种植面积,确保农业增产增收。

九、综合治理河道,实现人水和谐

要以增强抗旱防洪功能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河道的综合治理,建立城乡一体化防洪除涝体系,缓解城乡排水矛盾。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河道的分级、确权、划界工作,编制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和管理规划。市水利部门重点完成蓟运河、潮白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等一级河道的综合治理;市建设部门完成大沽排污河、北塘排污河等城市主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治理;有农业的区县重点治理排沥河道;环城四区和中心城镇重点整治周边河道;乡村重点进行末级渠系的清淤。整治中要以加固堤岸和河道清淤为重点,确保河道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灌得上,使农田除涝能力恢复或达到五年一遇标准以上。

要把整治河道同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同改善城乡人居条件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机制,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以小城镇建设为服务对象,对中心城镇实施排污治污和中小河流环境整治保护工程,配套实施文明生态村建设工程,改善农村水环境,努力实现农村人水和谐。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使全市19条一级河道、92条二级河道达到堤固、岸绿、水清、流畅,成为环绕城乡、人水和谐的风景线。

十、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发挥工程效益

对存在病险情的水库,特别是山区小水库,决不可掉以轻心。有关区县要抓紧设计维修加固方案,落实配套资金,2008年前完成2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彻底消除隐患,增强蓄水能力,使其达到安全、高效、景美。

对不能正常运行和存在严重隐患的124座三类国有排涝泵站,要抓紧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加快更新改造步伐,确保汛期能够正常安全运行,恢复和提高农村排沥能力。

对年久失修、损坏严重的桥、闸、涵,要及时维修或更新改造,切实做到开得动,关得上,运转正常,保障通行,提高灌排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治理水土流失,修复生态环境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依法加大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力度,重点加大对城区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制度,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以支持北京绿色奥运为契机,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坚持防治结合、封育结合、水林结合,山区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把蓟县建设成为北方绿色之都。

对于桥水库周围7个乡镇、237个自然村、45个小流域进行全面生态修复建设。建成68公里的湖滨绿化带,改善库区周围424.73平方公里的水土生态环境。

要加强对七里海、团泊洼、北大港、塘汉大沿海滩涂等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使其发挥蓄洪抗旱、涵养水源、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作用。

十二、深化改革,提高队伍素质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水利队伍建设。要完善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水利服务网络,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将基层水管单位管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水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有“献身、负责、求实”精神,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依法行政的水务管理队伍。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水利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要把农村水利建设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农村水利建设。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搞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大推动力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跨县、跨乡的较大水利工程和集体受益的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形成统一、权威、协调、高效的指挥机制,共同完成农村水利建设任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农村水利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好农村水利的积极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健康发展。

天津市水利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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