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员的工作职责职能(共7篇)
1.文员的工作职责职能 篇一
一、服务方向的政治定位
档案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服务职能的履行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 新时期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坚持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原则, 深入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履行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 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在实际工作中, 档案服务工作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开放、开发、公布与利用的方针、政策、法规, 实现档案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 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维护安定团结, 确保档案工作的服务职能有一个正确的政治定位。
二、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
档案工作的服务性突出地表现在档案利用工作这个环节上, 提供档案的服务形式, 包括档案检索及编研开发档案信息等。服务形式的精品定位就是使档案检索及档案信息的传递开发最有效、最便捷。目前, 虽然有的档案部门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 但实践证明, 有一些检索工具是交叉重复的或者是不科学、不方便的, 影响了检索效果。同时, 在编制检索工具中出现了求“多”不求“精”的现象, 误认为编制的检索工具越多, 档案工作服务质量就会越高。正是因为这些因素, 影响和限制了利用工作的开展, 降低了服务质量。此外, 在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上也存在着选题不典型、盲目性大等问题, 致使编研产品层次低、质量差、实用性不大、利用价值不大, 影响了档案工作服务职能的发挥。
针对这种情况, 档案部门应转变观念, 在服务形式上树立精品意识, 编制一些必要的、方便利用的手工检索工具, 并作为向机检过渡的基础工具。检索形式要在计算机检索上多做文章, 不断研究探索计算机检索的有效途径。开发编制标准统一、利用者易操作、高质量、全方位的计算机检索并逐步取代手工检索, 为利用网络技术提供档案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在信息开发及编研工作上, 要根据利用规律及社会各项工作发展的趋势、目标, 提前作出预测, 有目的地进行选题, 突出重点, 使开发的信息及编研的成果具有特色。积极利用现代化的开发手段, 加快开发的进度, 缩短编研的时间, 多出精品, 通过最快捷的检索途径, 把最优秀、最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传递给利用者, 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服务人员的素质定位
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 人是决定因素。档案工作服务质量的好坏, 服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在档案工作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 档案工作服务人员的素质定位应主要以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时代意识为主。
1. 政治素质指档案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态
度及职业道德等。这就要求档案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做到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要加强政治纪律, 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要在涉及档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恪守档案工作纪律, 贯彻执行《档案法》, 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要热爱档案事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甘当无名英雄;要具有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2. 业务素质是指档案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技术实践
能力。档案人员应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 掌握档案学理论知识及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文化、理论与科学技术, 具备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丰富和发展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的能力。
3. 时代意识是指档案人员应具备与时代步伐相一
2.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能定位 篇二
关键词:基层工作站;职能定位;林业
基层林业站是中国林业的“细胞”和发展的基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直接面向广大林农宣传贯彻林业方针政策、落实林业管理措施和开展林业服务的窗口。林业站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事关我国林业工作大局。林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就是林业站。实践证明,基层林业站为推进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林业进入了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基层林业站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愈来愈重要。
一、基层林业站职能定位的变化
(一)管理与服务并重
在林业计划经济时期,林木采伐的设计审批、木材运输证的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的审批等,是林业管理重要的行政手段,现在,这些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管理事项,均按照规范的程序,由林业工作站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在实施管理的同时,也被定位为林业的服务项目,为林农和木材生产经营业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林业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凸显
过去,林业科技推广十分被动,请林农来培训,村里要付误工补贴。现在,许多林农主动要求技术培训。由于森林资源培育的积极性高涨,广大林农群众和林木生产经营业主对林业科技的需求明显提高,特别是对林木种苗、速生丰产林培育、竹类生产开发等技术有着浓厚的兴趣。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科技服务工作成为新时期林业工作站的一个工作重点。
(三)引导代替组织
过去,林业工作站干部职工要不断督促集体经营单位的木材生产进度、造林抚育进度,监督造林质量、抚育间伐质量,现在,造林面积年年增加,造林抚育质量不断提高,广大林农群众和其他社会主体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组织实施林业生产已不再是林业工作站工作的重点。如何为广大林农和经营业主提供高效优质的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广大林农和业主不断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增效、增收,是今后基层林业站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引导广大农村走兴林致富之路
多年来,林业站发挥懂技术、会管理、信息灵的优势,积极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通过指导林农发展经济林、花卉、森林食品、林产品加工等绿色产业,通过向林农提供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为培植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林农增收致富的途径,另外,引导林农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林经济效益,调动社会和个人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动乡村业的市场化经营、科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进林农增收节支、脱贫致富,促进农村林业产业发展,加快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二、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站职能定位应该加强的重点
(一)生态公益林的监管、保护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能否顺利实施。基层林业工作站作为生态公益林保护监管的主体,责任重大。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有效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监管,监督生态公益林限制性利用的实施,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强化林木、林地的林权管理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地、林木的林权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林权勘验、林权证的变更、注销等职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三)强化林业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
林业改革推动了林业科技需求的提高。林业工作站作为最基层的服务单位,应努力建立切实有效的林业科技推广体系,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当地推广的林业科技项目进行推广,建立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培养林业科技推广人才,加强林业科技推广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强化社会化服务
积极引导护林联防体系建设,对护林联防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整合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合作经济组织和民间护林联防协会等的护林联防职能和作用,共同构建多层次协同配合的护林联防体系;加强护林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特别是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护林员队伍素质;充分利用林业服务中心这个平台,为林农和木材生产经营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林业生产经营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强林业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林业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新制度等的宣传与咨询服务。
(五)加强专业技术和肉位培训
由于近年来合乡并镇,人员流动频繁,林业站现有人员许多人未经过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随着林业的不断发展,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已远远跟不上当前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加强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以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需要已是当务之急。
三、结束语
基层林业站职能的定位与职能的发挥,与林业管理体制及林业各项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基层林业站要适应林业发展形势的需要逐步转变职能定位,不仅需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法、工作重点等,也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林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林业管理体系,推动和促进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职能建设,以满足林业发展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小华.基层林业工作站[J].林业勘察设计,2008,(2).
3.综合文员工作职责职能 篇三
2、负责各项银行业务的办理,负责日常备用金、票据、支票管理;
3、借款单据处理、费用报销工作;
4、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管理,卫生安全管理;
5、负责内部通知管理,办公室文书、文件、书籍及档案管理;
6、协助入职/离职员工办公位、工作电脑文件整理/清理;
7、行政性接待工作;
8、员工活动组织;
9、协会基础工作,包括文件起草、会务管理、宣传;
10、内部沟通协调,计划、执行和督促落实工作;
4.浅议档案服务工作的职能定位 篇四
一、服务的政治定位要明确
档案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其服务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目前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档案服务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以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总目标。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就要识整体、顾大局, 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大胆地推进档案工作改革, 积极开创档案事业新局面, 努力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事业新体系。在改革过程中既要积极进取又要科学慎重, 要以实现和努力健全“三个体系建设”为标准, 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既要努力推进社会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坚持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利益的原则, 实现档案工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又要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政治安全和物质安全, 确保使档案工作的服务有一个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服务手段的精品定位要突出
档案工作的服务性突出地表现在档案利用工作环节上, 提供档案的服务既包括提供档案的各种检索手段, 也包括开发、编研、公布、传输各类有用档案信息及文献, 打造服务手段的精品定位就是使档案检索及传递的档案信息效率更高、更具有特色, 其精品程度应该是一个日趋科学完善的过程。档案检索方式有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目前手工检索仍占有很大比重, 各级档案部门在手工检索途径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编制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但实践证明有一些检索工具是重复的或者是编制不科学的, 很不适用。信息开发和编研工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选题不典型、盲目性大。一些档案部门为达标升级应付检查, 随便选几个题, 人人都来编研, 使编研产品层次低、质量差、实用性不大, 利用价值更小, 有的选题虽好, 但因编研时间过长失去了时效性, 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针对这种情况, 面临社会的发展及现代技术的应用, 档案部门应转变观念, 在服务手段上树立“精品”意识, 不要再编制不科学、利用率小的手工检索工具, 应编制一些必要的、方便利用的手工检索工具, 并作为向机检过渡的基础工具, 检索形式要在计算机检索上多做文章, 不断研究探索计算机检索的有效途径。开发编制标准统一、易操作、高质量、全方位的计算机检索途径, 逐步取代手工检索, 为利用网络技术提供档案信息,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在信息开发及编研工作上要根据利用规律及社会各项工作发展趋势、目标, 提前作出预测, 有目的地进行选题、突出重点, 使开发的信息及编研的成果具有特色。积极利用现代化的开发编研手段, 加快开发编研的进度, 缩短开发编研的时间, 多出“精品”, 通过最快捷的检索途径把最优秀、最有价值的档案信息传递给利用者,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服务人员的素质定位要提高
5.二级学院教务员工作职能的探讨 篇五
关键词:高校;教务工作;具体要求
教务工作是高校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整个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发展,是广大教师的授课、学生学习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
一、教务员的工作涵盖面广,所涉及的事务繁琐,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大纲的拟定。每个学期教务员都要提前安排下一学期的各项教学任务,联系各个负责人协调必修课、专业课、公选课、实习等教学安排,同时还要计算学时、学分等各项非常细致的工作。
2.试卷、论文、实习报告、成绩单以及全院老师进度表等各种纸质数据的检查、归档、装订成册。每逢开学之初和期末,教务员都要逐一收齐学院各位老师的全部考试试卷、论文等文件,并以年级为单位审核、排序并打码装订成册。
3.根据教务处的要求,完成各学期学院教师的工作量统计,反复与所有教师核对工作量的数据,以此作为各个老师各个学期工作考评的依据。
4.安排考试工作。例如期中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以及一年两次的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组织安排,并承担考务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学生报考等级和年级顺序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打印,校对无误后,上报教务处,同时负责学生考试成绩的发放通知。
5.学生的学籍、论文、试卷等文件的归档整理。
6.协助教学院长管理学院的日常教务秘书工作、协助教学检查工作、及时汇报工作以及解决各种教务问题。
二、做好教务工作的具体要求
教务员的工作繁琐但重要,不仅涉及的方面众多,而且必须要面面俱到。如何最大限度地做好教务工作,不出现教学事故呢?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教务员必须具有端正的思想和廉洁修身的职业操守。首先,教务员是一名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而教务员的工作是极其繁琐却又必不可少的。教务工作不但需要教务员思想上要求上进,努力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时还需要教务员把教育事业作为己任,不遗余力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工作中,教务员要时刻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认真对待工作,坚持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坚持到底的工作精神。更重要的是教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教务员需要以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师生的教学管理工作,这点在考务工作中尤其重要。教务员的工作虽然繁琐,但处处都要体现公开、端正的作风才能给学校师生树立严肃、公正的形象。
2.扎实的业务基础和自身的素质培养是做好教务工作的首要条件。教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在处理教务管理过程中,教务员的业务知识是处理各种教务问题的先决条件。首先,教务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教学管理知识,熟悉高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熟知教务系统的运作与规律,才能使教务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到即使工作量繁重,也可以有条不紊、游刃有余地完成。其次,教务员在教务工作中要有效合理地安排时间和管理人员,科学地统筹各项教学任务,做到在最低的限度下尽量将教务管理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将讲究实效,优化管理的教务工作带给广大师生最大的方便。第三,目前的教务工作初步实现了计算机操作,这就需要教务员从以前的纸质化办公中脱离出来,熟练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的操作,并逐步锻炼利用现代技术处理各种数据和资料统计,不论是学籍、论文还是成绩管理等等。
3.教务员必须具有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良好的服务意识以及强烈的责任感。众所周知,教务员的工作贯穿着整个学校教学进度的始终。从新学期的教学课程以及教学任务的安排,到期中期末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的安排,整个过程的编排是非常繁琐和细致的,稍有差错就会造成教学事故。教务员不但必须以预见性的、全面的眼光来规划教学安排,更重要的是在安排中要反复核对信息,推敲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以及最终大力推动并实施计划。
6.检察职能变迁与工作创新 篇六
[关键词] 检察制度 工作创新 诉讼监督 自身监督 法律监督
新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而诞生的。诞生以来,共和国检察制度经历了初创阶段的艰难探索,经历了波折阶段的中断取消,经历了恢复重建后的创新发展,而今正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蓬勃发展的春天。回顾历史,梳理检察职能的发展变迁脉络,探寻不同时期检察改革与创新的亮点,对把握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无不裨益。
建国初期:尝试“一般监督”
新中国成立前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旧法统的彻底废除,我国掀起了一个学习和移植前苏联司法制度的高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建设经验师从苏联是唯一的、必然的选择,检察制度建设也不例外。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在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检察机关,不仅在任务和组织制度方面,应当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学习苏联检察制度的经验;而且要在检察工作方法、作风和方式上,也学习苏联检察人员的精神”。[1]在这次会议上,苏联政法专家苏达里可夫作了专题报告,对苏联检察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苏联检察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般监督”制度。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逐步提出了他的法律监督思想。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苏俄检察条例》,建立了一种集一般监督、诉讼监督、犯罪追诉等职能于一身的新型检察制度。这种检察制度模式,在1936年《苏联宪法》中得以定型化。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对各部和各部所属的各机关、公务人员及全体苏联公民是否确切遵行法律,负最高的监督责任。自此,“一般监督”制度逐步在各社会主义国家中传播,一度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标志性制度”。
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这部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在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获得通过。根据法律确定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五个业务部门,即第一厅(一般监督厅)、第二厅(侦查厅)、第三厅(侦查监督厅)、第四厅(审判监督厅)、第五厅(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监督厅)。从当时的检察机关职能排列顺序看,一般监督在检察机关各项业务中居于首位,地位相当重要。
一般监督制度建立后,各地纷纷尝试推行,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例如,1956年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禁止滥宰耕牛暂行办法》中规定刑事处罚,以及关于配设乡护林员的通知中规定护林员有拘留权两项违法决定,分别提请该委员会作了纠正;安徽省萧县等人民检察院纠正了当地有些农业社以流通券代替人民币的违法事件。总体上讲,一般监督的监督对象宽泛,监督内容丰富,是一种综合性的“守法监督”。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能够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最具有典型性的监督,莫过于人民检察理论的奠基人王桂五先生在其著作中收录的这起事例:1956年9月,广东省阳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委员会会议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召开,于是发出了《建议书》,要求县人民委员会加以纠正和改进。《建议书》主要内容摘录如下:[1]
阳春县人民委员会:
我院根据副检察长列席你会委员会初步所发现的问题,对你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结果发现有下列問题:
1、阳春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6月27日召开,至现在已两年又两个月,仅于1956年1月7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二次”的规定。
2、阳春县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1月10日正式成立之后,于2月18日、7月16日、9月14日先后召开三次委员会会议。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每月举行一次”的规定。
……
根据上述情况,我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你会提出建议书,要求你会采取措施,纠正和防止违法,以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
……
兼检察长 叶 超
副检察长 柯金水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
检察机关的监督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县人民委员会接到建议书后,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纠正的措施,《人民日报》对这一监督事例进行了报道。此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阳春县检察院的建议书转发全省各县检察院,要求各县都进行一次检查。不久,《南方日报》报道了广东全省各地纠正不按期召开人代会的情况。
不过,在一般监督工作的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地方监督范围过宽,例如某市就把一些国营商店螃蟹跑掉、韭菜烂掉、工厂劳动环境差等问题纳入“一般监督”的范围,令人啼笑皆非;有的时候工作方式不当,例如第一厅在农林部搞试点,在列席该部部务会议时引发了对方的反感和不满。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方方面面对一般监督工作的看法不太一致。
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一般监督制度遭到批判。当时的主流政治话语认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是“专政矛头对内”、“束缚对敌斗争的手脚”,有人甚至指责这项工作“以法抗党”。检察机关内部坚持一般监督工作的代表人物刘惠之、王立中,则被扣上了“右派分子”的帽子。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下,经请示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一般监督从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取消。1958年8月,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权应该作为一个法律武器保留下来,备而待用。自此,一般监督名存实亡,基本上退出了检察机关的职权体系。就连“一般监督”这个词语本身,也基本上从检察机关的各种文件、会议材料中消失了。
从1957年开始,在“左”倾思想的指导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很大冲击,整个检察制度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几经波折。196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三个单位的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中央批示下发后,最高检察院及各地检察院被先后撤销,检察制度至此中断,一般监督制度也退出了中国的法治舞台。
恢复重建至今:强化诉讼监督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检察机关恢复设置。一年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部法律首次将检察机关的性质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过,此时的“法律监督”主要局限于刑事诉讼监督。这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五个方面的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显然,这五项职权都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对这一变化,彭真委员长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说明时解释说:“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并不触犯刑法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
1979年至2012年的33年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于1983年进行过一次小的修订,其中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条款并没有发生改动。不过,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些重要立法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权变化,检察职能的内涵及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在事实上不断有着新的变化。首先是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这部法律在总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当时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民事诉讼看法不尽相同,检察机关内部的认识也不统一,《民事诉讼法(试行)》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程序等内容。此后,检察机关对如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进行了调查研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还在分则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两年后,《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这部法律在分则中增加了4个条文,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程序。以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为标志,检察机关开始告别“刑事检察院”的单一局面,检察职能从单纯的刑事诉讼监督向全面的三大诉讼监督发展。最近十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业务一直稳步发展,每年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平均约为1.5万件。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033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411件。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8239件,其中改判3124件、调解2305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960件,原判改变率为77.6%;采纳再审检察建议8033件,采纳率为77.2%。
在这一时期,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包括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其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又如1994年《监狱法》,其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1996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監督的原则写入总则,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008年以来,全国掀起了一波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热潮。随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家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决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纷纷跟进,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推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截至2011年底,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刑事诉讼监督方面,各地的决议确定了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要求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河北等地人大出台的决议、决定,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纳入立案监督的重点;青海将监督重点拓展到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违法立案的行为,充实了立案监督的内涵。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青海等地规定,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等审判活动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海南提出要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程序,健全监督听证制度,加强检察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等。
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商配合,以会签文件的方式积极落实中央司改任务,检察改革与工作机制创新获得了丰硕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有两项:一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会签下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强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使检察机关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二是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会签下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和完善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将生效调解和民事执行明确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同时还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调卷难、检察建议监督缺乏依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难落实等问题。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是一次“大改”,涉及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检察机关的修改之处较多,特别是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几项重要规定:(1)第七十三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3)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4)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显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可以预计,今后数年内检察改革的重点将围绕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而展开。
回首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的职能变迁历程,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强化法律监督”这根主线一直清晰可见。
回应社会关注:完善自身监督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出现了第二根主线:“完善自身监督”。
在一些场合,时常会听到有学者发出这样的疑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专门监督别人,但“谁来监督监督者?”对于这个问题,西方人的答案是三权之间互相监督、权力制衡,但这种监督模式显然与中国宪政体制不吻合。中国古代曾经采用过的办法是:再设一个监督者来监督它。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年)设立锦衣卫,“掌直架侍卫、巡查缉捕”,其北镇抚司成为直属皇帝的刑事特别法庭而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永乐十八年(1420年)设东厂,成化十三年(1477年)增设西厂,“令宦官访缉谋逆大奸”,监督包括锦衣卫在内的文武百官,锦衣卫指挥使见到厂主竟要下跪叩头。因东、西厂权势过大,正德三年(1508年)竟又设立内行厂,其职能与东、西厂相同,但侦缉范围更大,“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后来,统治者也看到了这种“叠床架屋”式的机构设置方法的弊端,四年后将内行厂与西厂一并撤销。
检察机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加强和完善对自身的监督。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话来讲,就是“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首先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为此,检察机关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付出了诸多努力。其中,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改革措施是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動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探索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规范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体现了诉讼民主,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下发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革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在今后一段长时间内,这项工作都将在检察机关着力推进的改革措施之列。
此外,检察机关还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完善自身监督措施。1998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检务公开”,将检察公共资源提供给社会,同时也将检察工作置于阳光之下,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扩大了检务公开的范围。
2006年,检察机关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则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讯问环节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检察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其他改革措施还有:通过侦查权与抗诉权相分离的改革,完善内部分权制约机制。为切实强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中不同性质权能之间的有效制衡,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有关司改文件的要求,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职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应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规范了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防止因同一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侦查权被滥用。
推行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逮捕在同一检察院内操作,制约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被称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改革措施对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
建立和完善检务督察制度。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根据这一规定,检务督察突出事前督察,督察部门拥有知情权和责令纠正权,对于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和上级检察院的制度、决策的执行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将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警务区的规范化建设、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重大职务犯罪的现场搜查、赃款赃物的扣押等列入事前督察的重点,在功能设计上将主动防错的预防功能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有效地预防检察权的出轨。
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新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延长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时间,赋予检察机关对重大贪污贿赂、侵权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权,规定检察机关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查询、冻结财产范围中增加规定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形式,等等。这些新增加的措施和手段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通讯秘密、个人隐私等基本人权的限制和影响,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检察权行使的相关内容,在今后几年中也将成为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的重点。
展望未来:走向法律监督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目前的“法律监督”主要局限于诉讼监督,离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还有一定距离。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层面上的一种政治考量和制度安排。法律监督制度应该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该是国家的宪政机关。宪法文本中“法律监督”一词所指的“法律”,并不仅指刑事法律,也绝非仅指诉讼法律,而应该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但由于法律监督职能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名不副实”,从“法律监督机关”缩减为“诉讼监督机关”,从宪政机关降格为一个诉讼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如现状般仅仅是一个诉讼监督机关,那么它就完全没有必要放在宪法中来规定,享有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并列的宪法地位。时至今日,检察机关职能的发展已经远远突破了彭真同志1979年对检察权的解释。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走向真正的法律监督机关。未来的检察改革,可能会围绕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地方立法权和行政权而展开。
检察机关监督地方立法权听起来比较奇怪,但它所描述的制度实际上在我国法治框架的设计中已经初具雏形,已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参与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合法性的监督。而且,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该条文所列举的国家机关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适合从事这一监督的机构。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嫌抵触上位法的情况也时有所闻(如2003年“李慧娟事件”中涉及的某省地方性法规)。但现实是,检察机关目前尚未开展这种监督。原因可能在于,这一条款的授权对象较多,而且是一种倡导性、可选择的授权,并不是专门针对检察职能的设权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当然也就可以不提出审查要求。如果在开展地方立法监督的问题上认识统一,将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制定《法律监督法》时只要加入相关的授权内容,使“地方立法检察”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这一职权。这样的监督,必定将促进地方性立法质量的提升,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将大有裨益。
与地方立法监督相比,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更加有必要,也具有更大的认可度。虽然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已经建立了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仍然不尽如人意。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务院已明确指出目前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实践中上至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下至一个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有可能引起违法、违宪的争议。例如,2001年青岛三名考生认为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差悬殊,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遂状告教育部。引发这一事件的,就是教育部当年下发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原告一方认为该招生计划违反了《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另外一个涉及抽象行政行为违宪的著名案例,是2003年发生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安徽青年张先著参加当年的公务员考试,虽然笔试成绩名列第一,但因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芜湖市人事局以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取,张先著便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这个案件中引发争议的,就是安徽省人事厅、卫生厅发布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在诸如此类的事件之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责不应该一直缺位。
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权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是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种权力。在目前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主要靠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然而,仅有人民法院的外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的行政诉讼情况表明,进入人民法院的行政爭议比例并不高,同时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高得出奇,而且相当大部分是非正常撤诉;与行政诉讼缓慢推进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信访浪潮却居高不下。显然,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需要进行监督。将来检察改革的方向,建立名副其实的行政检察制度势在必行。
7.综合办公室的职能和工作体会 篇七
1 综合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及其特点
1.1 职责的辅助性
综合办公室是单位的综合性工作部门, 具有全方位的统筹作用, 主要负责单位的协调、组织、服务、接待等事务。综合办公室重在其“综合性”, 不同于其他部门的单一性, 综合性部门在工作上主要起协调作用, 辅助组织、领导完成相关事务, 因此具有辅助性。综合办公室办公人员需具备秘书的基本工作常识, 秘书学的相关理论中明确, 在相关决策中, 秘书机构担任着重要的决策辅助作用, 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具有秘书工作的特点, 具有参谋、决策的辅助作用, 协助其他组织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1.2 职责的综合性
综合办公室工作具有全面性, 首先其负责的单位运营工作较多, 如负责资料的收集、信息的提供等, 其次是工作职责较多, 负责政务性的工作如文件传达、行政事务等, 又负责业务性的工作如档案管理、文案策划等。所以综合办公室的工作内容非常繁杂, 涉及机关工作的多方面事务, 既要做好内部组织间的沟通, 又要协调好外部组织间的联系, 因此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较为复杂。
1.3 机构的从属性
综合办公室具有从属性, 在机构组成中主要从属于上级组织, 为相关的机构提供服务, 建立在独立的上下领导体系中。但是其从属的组织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 增加了其工作的范围, 需要突出的领导能力。在执行任务中, 上级发出指示后, 下属必须根据相关的规定完成任务, 因此这就决定了综合办公室部门必须从属于相关组织部门, 执行相关的任务、完成上级交代的相关事务。
1.4 组织之间的枢纽
综合办公室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枢纽作用, 是连接上下级、内外组织的重要纽带, 上至党委、领导部门, 下至群众等, 服务的对象较广泛, 工作内容较复杂, 在组织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综合办公室具有行政部门的职能特点, 能够全方位的提供便捷的服务, 在一个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 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体会
2.1 完善自身制度, 合理规划工作事务
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办公室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有效的制度是规范办公室行为的主要依据与准则, 是实施高效工作的基本前提, 综合办公室作为各部门工作间的枢纽, 如果缺少完善的制度、程序, 则使得办公室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的章程才能使得综合办公室工作有效开展, 进而更好的服务于其他组织部门。因此, 必须完善综合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制定合理的行为准则, 进而才能为办公室执行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与此同时还要合理规划工作事务, 要将工作事务具体到每个员工, 职责分明, 并且鼓励员工之间交流互动、总结经验等, 以便更好的开展办公室工作, 使办公室工作更具常态化与科学化。
2.2 发挥优良作风、践行工作理念
综合办公室作为重要的职能部门, 工作较复杂, 要求办公室人员要纵览全局、统筹兼顾, 站在长远的角度权衡各项工作。首先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理清思路, 面对不同的事项要分主次进行, 要善于抓重点, 分层次、合理安排才能使办公室工作顺利进展、有条不紊。此外, 作为工作人员, 要不断思考、反思, 工作中要善于沟通、勤于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规律, 不能就事论事、擅作主张。其次, 作为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 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 在工作中要积极进取、在面对繁杂的工作任务时要保持冷静、客观分析应对策略, 切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将工作任务落实。每完成工作事务时要及时的向上级汇报, 要将工作中的问题如实的反映, 要诚实、不能弄虚作假, 并且在工作中要保持积极的心态, 员工之间团结互助, 不懂的问题要及时的请教, 不能主观臆断解决问题。同时要注意工作的态度问题, 在单位中, 对待上级与下级要持一样的态度, 同事之间要公平、平等对待。
2.3 加强自身职业素养
要做好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事务需不断地从自身做起、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首先, 要善于学习, 树立远大目标, 每天都进行学习, 强化自身的专业素养, 丰富自己的学识, 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在学习中掌握理论知识, 在实践中应用理论作指导, 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其次, 要善于帮助同事, 综合办公室的工作就像一张网, 需要每个人团结互助才能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要善于沟通、思考, 当与同事出现分歧时, 要多反思, 从自身分析问题原因。最后, 要以身作则, 尤其是作为领导, 要以身作则, 以自己良好的作风、职业素养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模范。此外, 作为职员, 要以单位的利益为主, 牢记自己的使命, 服务各级领导、部门, 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乐于奉献。
2.4 加强各组织的合作关系
综合办公室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其优势, 切实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综合办公室应该主动进行联络外部组织, 一是与上级机关的联络, 要明确上级主管的要求、工作目标、工作内容, 将其具体落实;二是横向协调, 即综合办公室与其他组织单位的沟通与交流, 从而多方位的加强组织之间的联系合作关系。除此之外, 还要加强内部的合作关系, 内部各部门相对来说较为独立, 需要综合办公室加强内部合作的建设。
3 综合办公室的新职能
3.1 为领导提供适当的建议和意见
新时期, 综合办公室有了新的职责和职能, 综合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决策辅助机构, 首先应该提前做好调查分析工作, 为领导提供决策的同时, 参考各项背景资料、理清工作脉络, 为领导提供适当的建议和意见, 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综合办公室工作要转变工作思想, 既为机关组织提供辅助性的决策又能为相关事务提供适当的建议和意见。
3.2 集结各机关领导的建议和意见
综合办公室是外来组织、机关领导、群众等最经常驻留的场所, 是机关外各界人士最先接触到的部门, 此外, 综合办公室本身就具有综合的服务性特点, 因此是最容易汇聚各种意见与建议的部门, 最能反映出群众、外来组织的需求。因此, 综合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汇集并整理这些意见与建议, 将其传达上级部门, 或者反馈到其他各部门, 可以有效地发现工作中的不足, 进而可以调整工作方式方法、完善机关的工作内容、提高整体工作质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任务繁杂, 工作内容广泛, 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内部管理的工作, 还要处理好外部的联络、协调工作。综合办公室在加强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的同时, 也要提升员工自身的职业素养, 尤其是部门领导要以身作则, 树立良好的工作风貌, 同时要完善相关的制度, 合理规范工作事务。在新时期对于综合办公室的职能也有了新的要求, 最终希望综合办公室不断地完善自身的职能。
摘要:综合办公室具有独特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不同, 属于一个单位的综合性职能部门。综合办公室的功能较多, 需熟悉其职能进而在工作中最大程度的利用。综合办公室是单位的基层管理部门, 具有承上启下、连接内外、协调各种关系的作用。在新的时代背景下, 综合办公室具有其新的职责与功能。据此, 主要就综合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及其特点、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体会、综合办公室的新职能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综合办公室,职能,工作体会
参考文献
[1]王枫.高校院级综合办公室新职能初探[J].百家论坛, 2010, (4) .
[2]韩胜利.高校院级综合办公室新职能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200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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