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2024-09-15

稽查案件受理制度(通用12篇)

1.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一

稽查案件回访制度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稽查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案件回访是指地税稽查部门对已结案的稽查案件,就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稽查程序、廉洁自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听取被查纳税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二、回访内容

(一)稽查程序回访的主要内容

1、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前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稽查人员调取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经设区的市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3、稽查人员制作的《税务稽查底稿》是否由被查纳税人签字。

4、稽查结果是否向被查纳税人核对事实,并听取被查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5、检查结束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向举报人兑付举报奖励。

6、除专项、专案检查和案件协查外,是否按规定两年内免除其他税务检查。

(二)廉洁自律回访的主要内容

1、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是否送达《廉政监督卡》。

2、稽查检查人员是否接受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3、稽查检查人员是否接受邀请外出考察、参观。

4、稽查检查人员是否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5、稽查检查人员是否在被查纳税人处报销各种费用。

6、稽查检查人员是否利用职权借钱借物、低价购物、无偿占用财物。

7、稽查检查人员是否推销物品和介绍商业活动。

(三)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回访的主要内容

1、税务处理(处罚)的违法事实是否确凿、准确。

2、税务处理(处罚)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限期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按时入库。

4、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限期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时入库后,是否及时调整有关账务。

5、对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涉及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是否有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作风回访的主要内容

1、工作用语是否文明、得当。

2、检查过程中,对被查纳税人咨询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否耐心宣传和解答。

3、稽查人员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帐务处理等涉税问题,是否书面或口头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4、对署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案件,是否将检查情况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征求举报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

5、是否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6、是否滥用职权刁难被查纳税人。

7、对稽查工作是否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

1、成立稽查回访工作领导小组,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

2、稽查回访工作领导小组在结案户中选取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回访对象,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回访。

3、对查补税款较大、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要进行重点回访。

4、稽查回访可采取实地回访、调查问卷、召开被查纳税人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5、实地回访必须2人以上,由稽查局回访小组持稽查局介绍信或书面证明。

6、发放的调查问卷应加盖稽查局公章,接受调查的被查纳税人应在答复后加盖单位公章。

7、召开被查纳税人座谈会应有规范详细的座谈会议记录。

8、稽查回访要有回访记录,具体载明回访的被查纳税人名称、回访内容、被查纳税人回访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姓名、回访日期等内容。

回访记录应由受访人员审阅后,加盖被查纳税人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

四、结果处理

1、建立被查纳税人回访档案,回访记录经稽查检查人员核对签字后交综合科归档管理。

2、稽查回访领导小组应定期将稽查回访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以适当形式在稽查局内部通报。

3、稽查局要根据稽查回访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切实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4、稽查回访中收集的关于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要形成汇总的书面材料,报送相关科室。

2.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二

2008年5月, 我因为淌水的事与张某发生纠纷, 张某将我打伤之后逃跑在外已经10个多月, 我多次向法院起诉, 要求依法处理, 但是接待人员都以凶手外逃为理由不予受理。请问, 他们这样做对吗?宁夏永宁县:王良才

王良才同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还同时规定了对七种情况下的起诉, 分别情形, 予以处理。根据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和你信中所谈的情况看, 你已经具备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的范围。伤害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 如果符合条件, 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之后, 依法进行延期审理或者缺席判决。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 你可以向该法院的领导反映, 也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检察建议助力规范案件受理 篇三

“你们这份检察建议提得好啊,以后我们送案你们受案都方便了,我们一定会给每个侦查员复印一份让他们做参考的”,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在接收中卫市检察院向该局发出的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时这样说道。

该院在长期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存在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未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移送的涉案物品不符合密封保存要求等不规范情形,特别是存在各个案件承办人所办理案件出现的问题均不尽相同的情况。

鉴于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环节应当报送的审查材料没有具体规定,该院结合本院案件受理的具体要求向中卫市公安机关发出案件受理《检察建议书》,从卷宗装订、涉案款物的移送、视听资料的制作要求、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的格式、移送日期等9个容易产生不规范行为的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加以注意,以其方便侦查人员整理案卷材料。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中卫市公安局迅速印发给了各局刑侦部门、经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对照检察建议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没有疏漏方才移送,在方便侦查人员规范整理案卷材料的同时解决了检察机关案件受理難以规范的难题,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文/张莉 刘雪梅)

4.案件受理通知书 篇四

你于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经本会审查,你所提出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代理人,请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三、申请人如系自然人,请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申请人如系用人单位,请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会。

四、本案采取第 种方式组成仲裁庭。

1、独任审理。 仲裁员: 书记员:

2、仲裁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三都水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印 章)

5.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 篇五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车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案件除外。

6.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纪要》)对于法院不予受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案件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涉及金融不良资产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主要是指1999年、2000年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不良债权而签订的金融资产转让协议,此类转让协议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时已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债权人不能再次主张债权。(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破产还债方面法律的规定,已列入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所有债务应在企业破产时一起处理。(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国有银行执行的是国家有关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政策,人民法院必须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良债权转让是一揽子转让,不涉及具体债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所以人民法院对具体债权的瑕疵问题不予审查。(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已经免除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的金融债务,不能再主张偿还。(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涉及金融不良资产的案件债权人的起诉。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符合《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是指除上述明文规定不受理的以外均应受理。

二、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让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债务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有银行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虽然已经偿还了贷款,但仍应按照受让人的债权凭证载明的债权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已经归还国有银行的部分可以起诉国有银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三、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银行转让不良债权在未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情况下,其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良债权受让人可以起诉国有银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四、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规定与《合同法解释

(一)》的规定不同,即不能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不良债权转让的特殊性。在追索诉讼在受让人一般不是从国有银行直接取得的债权,而是经过几次转让最后才到行使追索诉讼的受让人手中,所以以不追加国有银行参加诉讼为宜。

五、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法律对颁布前的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纪要》列专章规定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受理的意义在于,不良资产处置涉及面广,影响大,涉及的问题较多,一些法院在国家相关政策未出台前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出台一些“暂缓受理、暂缓审理和暂缓执行”或者“中止受理、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的文件,《纪要》颁布实施已经对此类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问题有了明确的的规范,因此,各级法院应按照《纪要》规定的精神,废止此类的“三暂缓”、“三中止”的规定,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七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5、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

6、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7、军人因婚姻家庭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8、离婚纠纷中请求分割的财产主要用于申请人维持生活、医疗及其他急需用途的;

9、服刑人员因婚姻关系提起诉讼或被诉的;

10、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1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的;

12、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14、因医患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16、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17、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8、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宅基地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19、因环境污染遭受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二、公民在下列情况能获得免费刑事辩护及刑事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4、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经济困难标准。

8.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篇八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9.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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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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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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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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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第六条 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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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总结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通报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同时通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联合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类型、移送标准、证据要求、法律文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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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行政拘留影响下一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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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如何出院 http://s.yingle.com/ss/886385.html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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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ss/886383.html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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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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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医疗的意义 http://s.yingle.com/ss/886356.html 我国侦

押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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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yingle.com/ss/886354.html 刑事拘留后双

方和解会

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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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袭警拘留过可以开深圳无犯罪记录证明 http://s.yingle.com/ss/886352.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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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及(案例指导)工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50.html

 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http://s.yingle.com/ss/886349.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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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应怎样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两者关系 http://s.yingle.com/ss/886347.html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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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第三批违法游戏产品等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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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有何规定(2018)http://s.yingle.com/ss/886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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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罪名的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http://s.yingle.com/ss/886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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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适用和解吗 http://s.yingle.com/ss/886332.html 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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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关系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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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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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ss/886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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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 http://s.yingle.com/ss/886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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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ss/886290.html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否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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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

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

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

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

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

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

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

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

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11.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篇十一

昨天(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案件以及因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引出的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了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提高报酬的要求,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政策随意性较强,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1月1日和5月1日相继施行。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个司法解释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加大对下监督指导力度。

该司法解释共18条,主要规定了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此类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三是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是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终局裁决制度,但这类裁决的认定标准界限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色优势,简化争议处理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五是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为严格规范这一制度的运用,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迳行进入审判程序,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在谈到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指出,如果企业职工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又返聘的,与所在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如果企业职工是提前退休,为企业减员增效而“被退休”的、职工到新企业后与企业确定的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职工是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是劳动关系。

12.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篇十二

及规范化审理问题的研究

驰名商标是指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应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认定条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受理原告河南安阳振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宏翔纺织有限公司、苗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对涉案商标“ANZHEN”依法作出已事实上驰名的认定,并据此判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成为我区第一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之后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至2009年3月全区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共110件。其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4件、赤峰市中级法院9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6件、包头市中级法院7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11件、兴安盟中级法院4件、通辽市中级法院4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7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件、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4件,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2件,成为我区法院中认定数额最多的法院。

二、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点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在(2006)呼民初字第12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司法认定未注册“酸酸乳”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制止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主要集中在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区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时间较晚,但已认定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多。其中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司法认定92件驰名商标,占全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83%。

(三)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自治区内商标较少,而外省区商标占多数。已认定110件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自治区内商标的案件只有8件,即“酸酸乳”、“小尾羊及图”、“蒙古王”、“骆驼”、“龙驹”、“乌珠穆沁”、“大民”“蒙佳”,仅占已认定驰名商标的7%;而其余102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涉案商标权利人均是外省区民事主体,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

(四)当事人均以涉案商标已驰名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案、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时,对“因需”情形主要依据权利人的事

实理由是否涉及对涉案商标事实上驰名的主张进行判断。上述涉及驰名商标的已认定案件均不同程度的满足“个案、因需”认定的必要前提。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对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是各审理法院或法官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统一。如对于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范围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部分省市的问题,认识不同。二是因涉案商标的类别及核定使用产品不同,法官审查商标认知度的标准也不一致。如对与公众生活消费相关的涉案商标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和对工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差异较大。

2、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必要性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审查不严。一是上述案件虽然客观上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但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认定必要性的论述不详尽或未论述;有的裁判文书则认定侵权的论述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论述在后,从而客观上忽略了案件“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事实。二是上述案件对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不严,且在庭审调查中对被控侵权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调查不深不透。

3、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规范。一是裁判文书主文中制止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未标注涉案商标的具体信息,如涉案商标的注册号及核定使用类别等信息。二是个别裁判文书对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论述不详尽,认定事实的说理部分也不够充分。三是一些法院裁判文书在判决主文中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原因分析

1、过去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分散,各中级法院均有权受理该类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法律背景和审判经验的不同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也把握不一致。而这些情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主要表现为各法院或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和法律文书制作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些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地域偏远或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出现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过分集中在某一中级法院的现象。

2、“神化”和“异化” 驰名商标现象成为该类案件迅速上升的外部因素。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出现了“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正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权利人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和竞争优势的手段,导致一段时间内涉及驰名商标案件急骤上升。

3、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存在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当事人、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认识不统一而盲目启动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程序。

五、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规范化审理对策

1、规范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精神,我院已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过4件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认定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故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能够统一执法标准,对该类案件的规定化审理奠定较好的基础。

2、规范立案审查机制。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据权利人的事实根据先行区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判庭主要应对涉案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等事实进行初步审查,以防止那些“异化”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对诉讼请求及理由陈述不符合要求,基础证据不充分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应劝告权利人撤回立案材料。

3、规范适用“个案、因需、事实”认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以涉案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范围,对不符合认定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经审理,当事人主张的涉案商标已事实上驰名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但不写入判决主文。

4、规范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判决备案是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前和判后所实施的必要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全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工作。2009年上半年,民三庭已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判前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判前审核办法》)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认定的必要性、认定标准及被告涉嫌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规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进行了必要的尝试。该《判前审核办法》规定,(一)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第二条中所列的三种案件类型进行审查;

(二)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已驰名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结合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及在同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的情况、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形式、持续时间、涉案商标或相关产品是否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不定为著名商标和授予的荣誉证书等事实,依法综合认定;

(三)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法律状态和被控侵权人对商标的侵权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判前审核办法》虽然作为本院判前审核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参照规范,但《判前审核办法》已印发给审理该类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参照该办法审核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事实。

5、加强对有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呼和浩特中级法院的专门监督和指导。利用可能的学习提

高机会,尽可能指派专门法官参加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法官的专业审判能力。同时,通过就地调研的方式广泛听取审理法院的建议和意见,还需及时就地解决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结合最新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动态,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的相对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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