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2024-08-01

法律毕业论文(精选8篇)

1.法律毕业论文 篇一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姓名:格西拉姆

【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 格式现状 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

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4.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有较大差异。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或在社会的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处于弱势或服

从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经济社会地位的悬殊,常常带来事实上的不公正,合同提供方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方附和其提出的条件,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减免自身的责任。

四、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更加突出。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

(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要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正如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巨大的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比如: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否则,邮局就要与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需

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员和交易成本。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在交易的过程,往往双方尽力避免风险,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设定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特别是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三)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四)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就利用其“无形之手”来干预经济。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因格式合同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的、有计划的发展的作用。

(五)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再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涵盖一切交易形态,而格式合同的实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一)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

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

(二)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三)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

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

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例如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的损失,概由相对方承担。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一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的契约形式。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一方几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条款另外进行商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五、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及立法缺陷

由于我国使用格式合同大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格式合同中长期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

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三、违反法律规

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之所以能霸道横行因为: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个别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不完善。存在的问题有:

1.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且比较含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有关格式合同法条内容的过于简单、概括,理解和适用上难免存有疑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法院审理做出不同裁判的情况,从而影响对相对人权益的一体保护。如《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对于提请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都未作规定;第39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特征的表述,用“未与对方协商”不够准确,未能完全体现格式条款不能协商的特性;第40条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主要权利”也未作明确。所以,我认为应对第39条、第40条的内容做出司法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律,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格式

条款的订入、解释、监管、违约责任等做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制,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2.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格式合同虽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也应当遵循,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定型化、标准化的契约,其具有的单方预先拟定性、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等特征,与普通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因而对其规制,从订立条件、方式、效力及控制方式等应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从世界各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模式看,应该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全面规制格式合同。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3.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我国《合同法》第3 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此条规定,《合同法》所指的格式条款为已订入合同的条款,也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合同法》并未对格式条款计入合同的程序予以规定,这与《合同法》对非格式合同所作的要约、承诺等详细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在缔约过程设置必要程序,可能使合同相对方在根本不了解条款内容前提下就已事实上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

六、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由于格式合同是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把效率、自由、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现实性需要,它在给现代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在日益威胁着公平与正义。简单的否定格式合同或放任它的弊端,都是非理性的。惟一可行的是有条件的承认它,用法律规制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

纵观国内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

1.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格式合同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分为:(1)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制。即在民商法典中,设立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一般性规定,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条列举的“黑色条款清单”为无效条款。(2)对格式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以及1976年《德国一般条款法》中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作一般性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的条文要理解为限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或

非格式条款并存,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它们均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2.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法院运用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方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而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的公平价值。

3.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禁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行政规制可以防止部分不当条款的出现,也可以及时废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一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合同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对此法律应该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

度。事先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

4.自律规制与社会监督自律规制,是指合同制定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自行检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但在存在行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软性的自我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消费者是直接与格式合同制定人进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加之消费者的角色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的监督力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二)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迫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此时需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规制,等等。因此,我们也

应完善这些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便、及时、效率、主动等优势,而且强化行政裁决权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行政裁决的触角也不再仅仅限于公法领域,还扩及到私法领域,特别是在消费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领域强化行政救济是非常必要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当事人因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立法例。因此,对于格式合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和争议,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一般的说,格式合同的受害者都是经济生活中的弱者。为对弱者给予充分的保护,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切实可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

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各行业进行严格监管,不

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

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种调查显示,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法律意识不强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完善我国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结果却成为了滥用自由权利的典范,走向了契约自由的反面,引起了立法、司法、行政的广泛关注,甚至是社会对格式合同的普遍的敌视,在今天格式合同的作用和它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让我们对它进行相应的规制。我们可以综合采用自律规制,行政司法、立法、社会监督的方式。

1、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2、确立保护消费者及其经济上处于劣势主体的利益,维护诚信,保障公平交易,这是立法的一大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程序与实体并重,严格规范订立程序。

4、规定一般条款及立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并确立非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的优先性。

5、赋予特定机构或法院司法机关撤消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的条款。

6、严格限制免责条款订立格式合同,严格把关,多重审查。

7、充分发挥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危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从重从严处罚。

8、充分重视和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维权作用,使其真正成为代表消费者利益,依靠群众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9、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与教育,提高我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10、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八、结束语

在我国,由于政企不分,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格式合同广泛运用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完善,使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大力的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同时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种种问题,我们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才能够最大限度格式合同的缺陷,使其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

1.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国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相关资料如下:

4.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5.论格式合同

2.法律毕业论文 篇二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一、制定和完善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 远远落后于社会需求, 立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一) 增强《就业促进法》的规范性。

该法应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 由于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角色至关重要, 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清晰明确, 各具体责任种类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及后果亦应当确定。另外, 《就业促进法》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求职者利益损害的, 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应将民事责任作为政府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 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明确规定为国家给付义务。

《就业促进法》首先应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功能确定为保障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该法中需要明确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确定为国家的给付义务, 对大学生失业保险体系做出框架性的规定, 为今后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门立法起指导性作用。《就业促进法》中失业保障制度里要对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规范化规定, 同时针对《失业保险条例》未涉及失业保险基金中基本生活保障开支和再就业开支的法定比例, 应具体规定, 避免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挤占再就业基金。

(三) 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相关内容。

要明确增加“就业权”的具体内容, 为穷尽就业权侵权的外延, 需要采取开放式的界定模式, 即在列举种类之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就业权侵权”兜底, 以备司法扩张解释之用。不仅要赋予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权利, 还应享有其他相关权利, 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同时, 还需要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保障就业权的角度看, 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就业者, 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尝试增加刑事处罚的内容, 也可以尝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 明确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 并且提升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次。

首先需要明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 即保障大学生自主创业原则、反创业歧视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总立法原则,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立法提供指导思想。同时, 细化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 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创业权利特别保护。我国各级政府应以保护大学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 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法律, 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 明确促进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用法律理顺创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使促进创业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避免了随意性,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充实大学毕业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 规

定劳动争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先裁后审的程序, 不允许自由选择, 此处亟待改进。因为这种程序对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不公平, 如果毕业生对仲裁不满而要继续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 他们很难承受得起这种耗费。很多案件即使最后胜诉, 也未必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需要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 仲裁还是诉讼, 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而且一旦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不允许再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 最终实现裁审各自终局的目标。

(二) 改变我国现有诉讼方式处理劳动纠

纷处置的弊端, 为正在求职中的大学毕业业提起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在相关证据的举证能力方面, 大学生求职者同用人单位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 经常出现因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的状况。为了显示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有必要对就业争议的民事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体现诉讼公平。法院机构的设置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议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庭, 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就业争议案件。对于劳动就业争议处理的程序, 重在简捷和快速, 以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通常都是等

到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后方才介入, 基本不涉及预防。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由于大学生具有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 因此有必要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 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应当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中, 建立跨区域、跨行业、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调解范围覆盖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高校, 有效发挥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 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

大学生的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就业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具有独立性的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委员会, 代表大学生求职者争取权益, 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失败, 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们还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 建立受理大学生劳动 (就业) 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 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二) 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针对我国当前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状, 有必要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应该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 给予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劳动执法部门通过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 积极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各级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实施监督, 还要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进行审核。此外, 还要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 在全国各地开通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

参考文献

[1]张凤, 赵敏.大学生就业与发展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0.

[2]邓佑文, 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8.8.

[3]李淼, 张艳华, 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08.11.

3.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法律思考 篇三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法律思考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化教育使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毕业生就业情势严峻,但频繁“跳槽”现象却比比皆是。这种与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又去谋求新就业单位的做法,对毕业生自身来说,可能会发挥其更大的价值,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种行为属于就业违约行为,其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现状及其原因

1.1 高校毕业生违约现状

1.1.1 见单位就签约,签约后再定夺

大学生毕业季,政府搭台、院校搭台,组织各类就业双选会,用人单位奔走于高校、各地就业双选会招贤纳士。毕业生亦登台应聘,但众多用人单位让他们眼花缭乱、举棋不定,因为怕失去就业机会,所以出现一人同时签几家单位现象。他们在签约后研判用人单位,进行取舍,造成对其他签约单位的违约。

1.1.2 先就业,后择业跳槽

有的毕业生以不至于失业为目的,先确定一个垫底的用人单位,与之草草签订就业协议,并计划找到理想的就业单位后即“踢开”前者、选择后者,构成对前一个签约单位的违约。

1.1.3 用人单位招聘宣讲欺诈,误导毕业生签约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向毕业生虚构单位实力或职业岗位条件等信息,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后,发现单位真实情况与招聘时所述不符,产生强烈的受骗感觉,毅然弃之而去,造成违约。

1.1.4 其他可能违约情形

如家庭或自身变故、先签约后联系出国、考研被录取、参军入伍等原因所造成的所签之协议不能完全履行。

1.2 高校毕业生违约的原因

1.2.1 职业生涯规划缺失。很多大学生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和能够做什么,甚至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职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不了解自己的职业兴趣和发展方向,所以求职随性、就职动摇、好高骛远、心态不定,总希望“跳槽”会有更多收获,在随性中就业违约不可避免。

1.2.2 就业期望值过高。择业过程中,同学之间、老乡之间互相攀比现象存在,攀比心态导致大学生无法正视择业的严肃性。这种攀比心态造成毕业生就业期望值不断膨胀,使签好协议在“更好的”用人单位面前,失去了它既有约束力,造成了见到好用人单位就签、碰到更好单位就违约、再碰到再违约的现象。

1.2.3 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是确立双方正式劳动关系的契约,具相应法律约束力。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要受到约束,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违约。然而,绝大多数毕业生对具有法律意义的就业协议签订后所发生的法律事实不明确,或是本着无所谓态度,从不考虑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造成他们随意违约的思想误区。

1.2.4 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用人单位虚假宣传、不实承诺,误导毕业生签约,签约后不能兑现承诺,达不到毕业生的期望值,造成“炒老板鱿鱼”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单位不重视人才,以招用短期实习工为手段,解决用工荒问题,实习期满故意提出苛刻条件,造成学生不得不离职,这也是违约的客观原因之一。

2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签订的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合同。可是,因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加之大学生就业情况的不断变化,《就业协议书》之法律性质并无立法明确规定。毕业生就业择业,就是要在众多用人单位中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招纳人才,都要根据单位岗位需求挑选优秀毕业生,目标是为本单位谋求更大发展。在这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常态下,双方依法达成的就业协议,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就业协议就依法成立,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否则《就业协议书》就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就业协议既然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属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就业协议书》就应当属于民事合同。

3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影响和法律思考

3.1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影响

毕业生就业违约的随意性往往会给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对其他毕业生来说,用人单位到院校招聘一般会有名额限制,经过选拔签订了就业协议,其他毕业生就失去了被录用机会。如果签约毕业生违约,其他毕业生无法递补,造成就业岗位信息浪费,其他毕业生就业签约受到影响。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招聘、培训毕业生上岗等过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毕业生招聘有计划性和时间限制,如果集中在招聘季签约的毕业生违约流失,其招聘工作功败垂成,若另行招聘,人力、物力再次遭受损失。签约毕业生违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直接利益,甚至影响到用人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

3.2 高校毕业生就业违约的法律思考

3.2.1 就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失,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从法律意义上讲,谁损害他方权益,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就业违约行为不应当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就业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经他方同意或依法定情形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2.2 强化毕业生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违约遭受损失

为维护毕业生切身利益,避免其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遭受损失,应做好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就业教育中强化毕业生的契约意识。要让大学生理解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概念,清楚自己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强化毕业生对协议重要性的认识,提示他们签约时要从法律角度考虑,慎重缔结就业合同。告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要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针对毕业生遭遇用人单位误导签约、合法权益受损等现象,应当强化其法律维权意识,支持和帮助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4.法律毕业论文 篇四

法律论文的分类

法律论文分为民法、经济法、国际法、行政法、刑法、国家法、宪法、法律理论、司法制度

法律论文所包含的部分

一篇完整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包含诸多要素,是一个有机整体,传达着作者的学术观点。一般而言,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比法学硕士研究生论文的要求要远远来得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具体部分上,两者是一样的。做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必须首先明白其包含哪些部分,再开始写作也不迟。

我们总结本站的写作经验后,认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其中第十项: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并非必要项目,很多学校都是不要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各大高校均要求学生能够提供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以表明文章的学术性。

第一、论文题目

第二、论文摘要(中英文)

第三、目录

第四、前言(绪论)

第五、正文

第六、结语(结论)

第七、注释

第八、参考文献

第九、致谢

第十、英文参考资料及其汉译(各高校要求不同)

需要说明的是,电大、函授、专升本、党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但是也基本包含:论文题目、中文摘要、前言、正文、结语(结论)、致谢等项目,因此也必须谨慎对待,不可疏忽。

法律论文选题和内容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引起注意:

第一、格式正确。在自考的论文答辩中,每年都有好多的考生所写论文格式错误;

第二、观点前后一致。不能前后观点冲突;

第三、自圆其说。

5.法律毕业实习报告 篇五

法律事务专业

名: 杜宗飞 学 号: 2011090118 专 业: 法律事务

班 级: 法律事务01班 指导教师: 赵建明 实习时间: xxxx-x-x—xxxx-x-x 20xx年1月9日

目录

目录...............................................................................................................................2 前言...............................................................................................................................3

一、实习目的及任务...................................................................................................3 1.1实习目的...........................................................................................................3 1.2实习任务要求...................................................................................................4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4 2.1实习单位简介...................................................................................................4 2.2实习岗位简介(概况)...................................................................................5

三、实习内容(过程)...............................................................................................5 3.1举行计算科学与技术专业岗位上岗培训。...................................................5 3.2适应法律事务专业岗位工作。.......................................................................5 3.3学习岗位所需的知识。...................................................................................6

四、实习心得体会.......................................................................................................6 4.1人生角色的转变...............................................................................................6 4.2虚心请教,不断学习。...................................................................................7 4.3摆着心态,快乐工作.......................................................................................7

五、实习总结...............................................................................................................8 5.1打好基础是关键...............................................................................................8 5.2实习中积累经验...............................................................................................8 5.3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8 5.4专业实践阅历远不够丰富。...........................................................................8 本文共计5000字,是一篇各专业通用的毕业实习报告范文,属于作者原创,绝非简单复制粘贴。欢迎同学们下载,助你毕业一臂之力。

前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即将毕业的法律事务专业在校生而言,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后能够尽快的融入到社会,同时能够为自己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毕业实习能够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法律事务专业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使我认识到将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

刚进入实习单位的时候我有些担心,在大学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知识与实习岗位所需的知识有些脱节,但在经历了几天的适应过程之后,我慢慢调整观念,正确认识了实习单位和个人的岗位以及发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成为法律事务专业公认的人才。我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法律事务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因此,我作为一名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为期近三个月的毕业实习。

一、实习目的及任务

经过了大学四年法律事务专业的理论进修,使我们法律事务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了根本掌握。我们即将离开大学校园,作为大学毕业生,心中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做好自己专业发展、如何更好的去完成以后工作中每一个任务。本次实习的目的及任务要求:

1.1实习目的

①为了将自己所学法律事务专业知识运用在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法律事务的专业实习,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并且培养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②通过法律事务专业岗位实习,更广泛的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要,加深对社会的

认识,增强自身对社会的适应性,将自己融合到社会中去,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缩短我们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工作人员之间的观念与业务距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③通过实习,了解法律事务专业岗位工作流程,从而确立自己在最擅长的工作岗位。为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通过实习过程,获得更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知识,扩宽知识面,增加社会阅历。接触更多的人,在实践中锻炼胆量,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其他社交能力。培养更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好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1.2实习任务要求

①在法律事务岗位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毕业实习专业指导老师的安排,做好实习笔记,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发现问题

②在实习过程,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不迟到不早退,虚心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积极主动完成实习单位分配的任务,与单位同事和谐相处;

③每天都认真总结当天的实习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收获体会,做好工作反思,并按照学校毕业实习要求及时撰写毕业实习日记。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2.1实习单位简介 浙江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专注于xx产品和xxx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总部及研发基地设立于****科技创业园,并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技术和研发实力雄厚,是国家863项目的参与者,并被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才为本、诚信立业的经营原则,荟萃业界精英,将国外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方法及企业经验与国内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地发展。

公司人才结构合理,拥有多名博士作为主要的技术骨干,具有硕士、学士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员工达800多人。为了开发出真正适合企业需求的xxxx 产品,企业特聘请法律事

务专业专家(中科院院士)作为咨询顾问,紧密跟踪法律事务行业发展特点,不断优化。

2.2实习岗位简介(概况)

a.参与法律事务岗位的日常工作,参与组织制定单位法律事务岗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

划(包括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协助同事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b.协助主管领导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确定自己在法律事务专业岗位的工

作职责与任务,定期进修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c.在工作过程,跟同事一起通过与客户的洽谈,现场勘察,尽可能多地了解客户从事的职 业、喜好、业主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追求的风格等。努力提高客户建立良好关系能力,给客户量身打造设计方案。

三、实习内容(过程)3.1举行计算科学与技术专业岗位上岗培训。

[法律毕业实习报告范文(共2篇)] 我很荣幸进入浙江xxxx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毕业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学生到一个具备完善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法律事务专业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同事对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

3.2适应法律事务专业岗位工作。

为期两个多月的毕业实习是我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校园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思想观念、做人处事等各方面的巨大差异。从象牙塔走向社会,在这个转换的过程中,人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和适应。我在法律事务专业岗位慢慢的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同事后,逐渐进入工作状态,每天按照分配的任务按时按量的完成。在逐渐适应岗位工作的过程中,我理解了工作的艰辛与独立自主生活的不易。在工作和同事相处过程中,即使是一件很平常的琐碎小事也不能有丝毫的大意,也让我明白一个道理:细节决定成败。

下页 余下全文篇二: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1)实习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法律毕业实习报告范文(共2篇)](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6.电大法律毕业论文 篇六

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是提高学生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主要途径,是电大培养人才目标的需要,它在培养电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智能和技能方面,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放在同等地位是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体现。电大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必要手段。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主要形式。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电大培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旨在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科研能力,关系到电大毕业生的质量和电大办学声誉。因此,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研究,是我们电大教师应尽的责任。

电大法律专业开办以来,在教学环节上一直较偏重于理论教学和应试教育,而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笔者就电大法律专业实践环节谈谈个人看法。

除毕业作业外,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案例教学、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形式,学校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形式。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它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取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专业课程的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能将法学理论、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更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方式,使法律教学具体化、生动化,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

第一,结合典型案例抓好课堂教学。由于法律专业名词、术语及法条规定的教学是枯燥无味的,如果教师在教学中只会照本宣科,学生就会感到厌烦,应付了之;反之,如果教师能把典型案例结合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化、形象化,学生必然对此感到兴趣,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将自然形成。要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恰当地运用典型案例,就需要教师平时注意收集各种近期发生的、有影响或有争议的典型案例。

第二,组织学生讨论疑难案例。教师可在课堂上或课后布置一些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经过一定思考后,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还允许观点相反的两方展开辩论,然后由教师进行分析和总结。这样,既活跃了学习气氛,提高了学习热情,又克服了满堂灌的弊病,使学生在讨论、辩论中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增强应用能力。

第三,在平时作业中适当增加案例题量,以加强实践性操作。从平时作业的一般布置来看,名词解释、填空、问答题占较大比重,而案例题比重较小。客观题过多,学生做作业时只抄一遍就完事,懒得动脑,这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提高;相反,如果加大客观题量,让学生做作业时多开动脑筋思考,由教师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后对作业尤其是案例题进行讲评,就使学生加深印象和理解。

二、庭审旁听法

组织法律专业学生参加法院庭审旁听,是法律专业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生经过旁听,对法律的适用和审判实践,要比课堂讲授感受得更直接、更具体,理解得更深刻,记忆得更扎实。

第一、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活动,要密切结合法律专业教学进行。如结合刑法、刑诉法教学可组织学生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民法、经济法、民诉法教学,组织学生参加民事、经济案件的庭审旁听;结合行政法,行诉法敦学,可缉织学生参加“民告官”案件的庭节旁听。

第二,组织庭审旁听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要精选当地发生的、由当地法院公开审理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影响的案件。这样学生才会收到良好的旁听效果,提高学生认真学好法律的主动性。

第三,组织庭审旁听,应事先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有较大旁听价值的案件情况,让法院作好旁听安排。同时,要强调旁听纪律和要求。

第四,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法,评估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样,就能使学生对法院审判的严肃性、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体会更加具体而深刻。

第五,指导教师要针对所旁听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焦点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布置思考题,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意见,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书面意见材料及座谈、讨论时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三、模拟法庭法

模拟法庭就是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经过整理后发给学生,让学生分别以检察官、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程序,对刑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经过这样的模拟法庭实践,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熟悉检察、审判、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工作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日后参加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第一,做好硬件准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准备好法庭的标志,如横幅、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条桌、桌布等,若观摩人员多、场所空间大则还需准备扩音设备,按标准化要求安排好庭审席。有条件的还可以购置检察官服和法官服,使模拟法庭活动更富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二,精选好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卷材料。用于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件,应力求典型、有代表性,且案卷材料较充实,便于学生吃透案情,使模拟法庭活动取得成功。案卷材料可以由指导教师从法院或

律师事务所搜集,也可以由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提供。

第三,全体学生都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审理实践,按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成公诉人、原告、被告、辩护人、代理人、审判人员组,各组做好开庭准备,然后派代表出庭。 第四,每个学生都应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涉及的法律文书实践后的心得体会,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成绩的依据。

第五,模拟审判要由有审判或律师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指导教师。事先由指导教师对扮演各种角色的学生代表进行开庭之前的指导,事后由指导教师当场进行讲评,总结成功经验,指出不足之处。这样才能使模拟法庭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法律咨询法

有领导、有组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学生参加咨询活动,群众向他们提出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租赁、房屋拆迁、侵权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应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合法合理地予以解答。这项活动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第一,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第二,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法律教学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第三,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同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咨询记录具体内容进行成绩评定。

五、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调查人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热点问题或现象,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分析特点和原因,总结经验或不足,提出建议和措施的一项专门工作。

第一,要使学生明确社会调查的目的。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我国当前立法、知法、守法、执法各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改革建议和措施。

第二,社会调查的项目要符合法律专业的要求。调查的问题必须是属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且要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如妨害公务案上升、离婚率上升、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状况、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当前民间纠纷的特点等等。

第三,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每人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基本情况、特点和原因的具体分析、建议和措施等,要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好的调查报告,具有参考性价值。

第四,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价并评定成绩。

六、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使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一,要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的建设是搞好专业实习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到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去进行实习,这就需要办学单位要与上述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确定相对固定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作为电大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

第二,要聘好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是专业实习成败的关键。因此,组织学生实习应聘请有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又热心指导学生实习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为实习指导救师。

第三,要制定实习大纲。内容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内容、要求及成绩评定等。

第四,要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纪律约束。学生实习时必须按实习单位的工作制度办事,遵守实习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学生要提交书面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作出实习鉴定,予以客观评价,由分校审核。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是检验专业实习水平和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总之,要想切实达到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预期目的,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上下一致,加强管理,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这样才能把实践性教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和提高电大教学质量和育人质量。

参考文献:

[1]张国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施构想[J].中国电大教育.,(02):26-27.

[2]常向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04):49-50.

[3]王建功,王春印.实践性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电大教育.1998,(06):28-31.

[4]关岳.加强司法实践活动 提高法律专业教学质量[J].现代远距离教育.1997,(02):44-45.

7.法律毕业论文 篇七

1997年3月2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 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这条规定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各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就业协议的统一样本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方协议”) 。就业协议, 是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及派遣 (即发放“就业报到证”) 的依据, 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书面形式, 目前我国立法对就业协议法律地位的规定尚不明确, 这使其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当下高校毕业生日益增多, 就业规模日益庞大,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完善和规范就业协议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合同说, 此学说认为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则就业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为行政合同说, 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我国高校毕业生由计划分配就业到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这一就业市场演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行政合同;第三种观点为预约说, 此学说认为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 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对即将确立的劳动关系达成的意向;第四种为先合同义务说, 此观点认为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不可少的步骤, 其性质属于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第五种观点为劳动合同说, 此种观点主张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认为只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就确定了两者之间劳动关系, 因此与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就业协议应当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上述几种观点各有侧重, 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就业协议性质的定性上。就业协议更多体现出的是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自由意志, 所以更应当保护作为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的权益。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就业协议应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首先,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设立目的一致。大多数毕业生是初次就业,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甚了解, 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者地位, 国家设立就业协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平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真正的公平和平等, 也是由劳动者“弱者”地位和法律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方式决定的。

其次,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一致。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主要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当事人中, 高校作为鉴证方仅对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并不会影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由此不难看出, 就业协议的主要当事人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最后, 就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中与毕业生约定一定的条件, 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就业协议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附期限的相关规定, 仅存在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终止期限的不同, 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这种形式比较特殊,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距离到用人单位报到还有一段时间, 要等到毕业后。因此就业协议应当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就业协议存在的不足

就业协议曾为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国家人才战略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 就业协议原有的内容和形式已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伴随着就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矛盾日渐突出。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就业协议主体不规范

通过《暂行规定》中高校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来分析, 高校所承担的只是基于对毕业生的教育管理职能而产生的行政管理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可见, 就业是劳动者的自主、自愿行为, 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必须充分保护其契约自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将高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关于公民自由就业权和劳动权的规定。《暂行规定》第24条的内容亦不适用于就业协议作为合同的效力, 它仅针对就业协议能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进行了规定, 高校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就业协议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 高校并不应该成为就业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二) 就业协议内容不具体、不明确

以山东省为例, 毕业生与本省的企业网上签约使用的是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自动生成的就业协议, 与省外的企业签约须填写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统一样本, 这两种协议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所做的规定相当笼统, 对工作期限、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与毕业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而使本来就处于“弱者”地位的毕业生面临就业权益遭受侵害的更大可能。

(三) 司法救济困难

针对就业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任何规定,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时, 毕业生不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使毕业生诉至法院, 会出现两种后果:一是法院会以就业协议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为由不予受理;二是虽然受理, 但又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院只是告知其劳动纠纷须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先行仲裁,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就业协议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故在其管辖范围之外 (毕业生如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导致相同结果) ;第二种是法院受理就业协议纠纷案件后, 大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笔者认为就业协议属特殊的劳动合同, 适用《合同法》来处理劳动争议颇为不妥, 因为《合同法》强调保护的是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初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更是处于“弱者”地位, 更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三、完善就业协议的建议

时代在发展, 社会在进步, 就业协议也应当与时俱进, 在充分发挥其保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作用的同时应当积极修正在实践运用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厘清就业协议主体

应当明确高校不可再作为就业协议的主体, 就业协议主体仅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两方。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大环境之下, 如今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已与往日不同, 主要是进行就业指导等一些服务性职能, 其对就业协议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就业协议审查和登记以实现就业率的统计, 其他职能的实现也完全可以通过高校鉴证的方式, 高校直接作为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实属没有必要。上海市和广东省已经进行了针对就业协议书的改革, 高校已退出三方协议。从就业协议当事人中退出, 是高校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 充实就业协议内容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 将就业协议的规定扩充为以下内容:1.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工资薪酬;2.明确就业协议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学生和用人单位均在就业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后方生效, 自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终止;3.用人单位自毕业生报到时, 应按原就业协议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就业协议相违背, 尤其是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最低标准。

(三) 确定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就业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颁布相应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就业协议特殊劳动合同的性质, 从而为使用《劳动法》有效解决就业协议的纠纷奠定法律基础, 把就业协议纠纷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在发生争议时, 依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仲裁机关亦可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对就业协议纠纷中的相应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 可以依照第50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就业协议纠纷管辖范围并予以受理。

摘要:在现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下,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以下简称就业协议) 对于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初次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方式日益市场化、就业理念日渐多样化、就业形势日趋复杂化, 这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制度已不能满足当今实践的需要。因此, 必须在法律层面寻求新的解决途径以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文章首先分析了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然后指出了就业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进而对如何完善就业协议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望文章能对实现大学生的和谐就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建议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赵艳芹, 刘英泽.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区别辨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8 (15) :39-40

[4]张冬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 (6) :78-79.

[5]赵兴宏.就业协议试用劳动合同的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 1999 (1) :36.

[6]于德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的延续吗[J].人力资源, 2008 (3) :73.

[7]李升军, 张莉.就业协议的存与废[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19) :97.

[8]周弦.大学生就业协议之法律探析[J].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6 (10) :56-57.

8.法律毕业论文 篇八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意识

一、引言

近十年来,在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和高校大幅度扩招的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由普通高等院校按新机制和新模式创办的独立学院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截止至2010年7月12日,全国已有独立学院322所(教育部数据),在校生近189.7万人,承担了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湖北省现有独立学院31所,学生共计23.5万人,占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0.2%。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择业就业环境与政策发生巨大改变,人才培养模式与选择机制完全走向市场化,就业率成为考核一个学校办学效果与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在全国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独立学院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在这样的形势下,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毕业生急于求职,缺乏防范的现实情况对学生进行欺诈;另一方面,毕业生为找到满意的工作,违背合同原则,随意毁约,给学校及用人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法律指导,增强其法治意识,保障其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就业率及美誉度,对独立学院的进一步发展和体制完善有着重要意义,也是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二、目前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存在法律指导缺失的 现状 及对毕业生就业造成的不利 影响。

(一)当前独立学院学生法律知识现状与教育机制

为了解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法律知识掌握的基本情况,本小组以所在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为中心单位对武汉市的相关独立学院开展了毕业生就业法律知识问卷调查和就业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交流座谈会。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共发放调查问卷800份,其中成功回收794份,有效问卷782份。问卷共涉及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常见法律陷阱等诸多方面,经过统计,我们得出了相关结论并进行了初步的整理汇总,在问及毕业生自身是否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就业法律知识时,只有32.2%人认为自己所具备的法律知识足够满足个人需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时,有24.5%的人选择忍气吞声,有72.1%的人选择向学校或者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在认为学校是否有必要为毕业生开设就业法律指导课程时,有83.4%的人认为有必要,有13.3%认为无所谓。总的来看,毕业生普遍对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匮乏,同时又有强烈的意愿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进行维权的意识。

三、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法律指导缺失的成因分析。

当前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缺乏就业法律知识的指导,难以适应“险恶”就业市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与目前独立学院就业工作的指导的思想和教育教学安排有着一定的联系:

首先,从目前高校就业工作的职能看,就业指导内容即使是国内一流大学也仍局限于落实就业政策、树立择业观念,求职技巧培训等方面。客观来讲,以上这些内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发展需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已经显得不够完善,有些不适应。

其次,独立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对就业法律指导课程的重视不够,将就业法律指导课程与其他课程结合在一起甚至直接不开设相关课程。法律知识在众多专业课教学计划中所占比例极少,学生得到法律知识的渠道非常有限。对于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接触法律知识的课程仅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48学时,8个章节的公共课,其中法律基础只有2个章节,是总篇幅的25%。从其篇幅内容上看,只是对浩瀚的、专业化法律知识整体上的一个表象的简介,深入到其中就业方向的知识几乎为零,只是其中民法的侵权行为部分有相关的涉及。而这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是出自思政教育方向的学者,并没有得到系统的、专业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或培训,并不能深入详细的讲解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知识要点,授课老师也往往此部分的内容一带而过,形式化的进行一下讲解。因此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从该门课程中得到就业方面的法律指导。

再次,部分涉及就业政策的课程——《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和就业指导》课程设置靠前且课时很少,得不到学生的重视与支持。在独立学院中,大多数学生将公选课定义为“必逃课”,而大多数高校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将《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和就业指导》课程设定在大二甚至大一开课,其本意在于让学生立足实际,更好的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但是由于开设课程时,大多数学生认为自身距毕业还有很长的时间,所以对该课程并没有太大的重视。即便少数学生重视了课程的学习,但是从结课到学生毕业之间有两年的时间。这期间很多学生早已将就业指导课程中所讲授的知识抛之脑后了。就业指导课最终可能并没能“指导”到学生的就业工作。

最后,没有系统理论的就业法律指导方面的教材。我团队在武汉市出版城、当当网等图书发行发布机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与走访,出乎我们意料的是,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方面的书籍。而令我们感到欣慰和意外的是,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三本指导农民工劳动就业的相关著作。当前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法治社会就业的弱势群体,得到了应有的关注,而拥有知识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却成了“真空”群体。为大学生提供一本适合当前就业现状的教材有重要的意义。

四、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培育。特别是近年来,先后推出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几部重点调整就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规范,使就业方面的“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培育和优化。就业“法治”环境的逐步形成,使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成为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选择。实现充分就业,并通过提高就业质量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大学生的公平就业就是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地各高校以学生为本,扎扎实实做好六项服务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与时俱进,拓展完善高校就业机构工作职能和就业指导工作内容刻不容缓。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应当抓住这一契机,通过开展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帮助广大毕业生了解就业相关法律常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求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少走弯路,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指导,是提高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迫切要求,也是减少大学生就业诚信缺失现象的有效手段以及确保大学生就业后走稳走好的重要支撑.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学校必须迅速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同时,要合理确定法律教育的重点,综合利用各种教育手段和方法. 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 转变过去的重技能轻法律意识培养的观念,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就业择业结合起来,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奠定基础,从而达到提高就业率和就业满意度,提升学院整体形象和社会认可度的最终目的。

五、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法律指导的有效途径探索。

从就业工作实践来看,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主要原因在于防范意识不够。因此,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应当提前介入、重在预防,涵盖学生就业求职全过程。在了解了当前独立学院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的缺失的原因之后,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独立学院的就业法律指导工作。

(一) 强化权职,重视工作。要真正落实有效的独立学院就业法律指导工作,就必须在独立学院中形成自上而下的重视。必须落实“就业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开设独立的就业法律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学校和地方可适时、适当地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项目。此项目实施的目的在于针对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诸如侵权、违约等接受咨询,并帮助被侵权毕业生制定适当维权方案,从而维护其就业合法权益。在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中,可以学校就业部门为依托,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优势,聘请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教师或在校学生作为志愿者,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针对毕业生求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为毕业生提供义务法律援助服务。具体工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形式:开通热线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设置专门的电子信箱接受电子邮件咨询;接受同学当面咨询;开通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服务网站;提供法律建议及维权方案,帮助学生实现维权。

(二) 为让学生树立良好态度,调整课程时间。将就业法律指导课程与其他科目分离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可以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这一学生求职期间进行简短有效的课程教育,向学生说明学习该课程的实际意义与重要意义。只有学生端正了学习态度,主动配合课程学习,才可以真正的保证这一课程的实际意义。同时,在这一时间段为学生开设就业法律指导的课程可以保证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仍对相关法律知识有着十分深刻的印象,从而保证的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陷阱与误区具有防范知识,从根本上避免了侵权现象的发生。

(三) 编写具体有效的课程教材。针对当前文化市场中相关教材缺乏的现状,编写针对独立学院甚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法律指导教材势在必行。同时,在教材编纂的过程中,必须避免枯燥的申明法律条文与常识这种教师不愿讲学生不爱看的教材形式。在综合了当前独立学院学生的心理与时代现状之后,在参阅了诸多参考文献与指导书籍之后,我团队成员无意在新华书店发现了著名作家刘墉所著的《我不是教你诈》系列作品。该系列作品以辛辣的笔锋与风趣的语言受到了广大青年人的追捧。该书以一个具体事例,附加深入的分析与说明,让读者从具体事例中了解到日常生活中需要防范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便有了防范之心。我团队成员按照该书的模式尝试撰写一篇关于违约金收取的骗局,并附上分析文字一篇,并下发至我学院07级某专业班级同学阅读。结果收到该班级学生的普遍好评,很多学生表示受益匪浅。若按此模式编纂出教材用于法律指导工作,必定有十分优秀的效果。

参考资料:

1、王忠华:《关于独立学院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2、梁正翰,庄新豪:《就业指导与法律教育——探寻大学生和谐就业之路》,《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9,(3)

3、许晶,马永霞:《试析我国高校就业指导的法律问题》,《教育与职业》,2008,(8)

4、鲍冠艺:《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新视野》,《赤峰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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