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知识问答

2024-08-21

营改增知识问答(精选8篇)

1.营改增知识问答 篇一

简答题:

1、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将起哪几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何种计税方式。答:简易计税方法

3、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多长时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答:12个月

4、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什么时间内申报纳税? 答:15日

5、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多久时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36个月

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何时前的房地产项目。答:2016年4月30日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和第二年抵扣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60% 40%

8、《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是多少(含本数)。答:500万元

9、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国家税务局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1、为了杜绝偷税骗税现象的发生,防伪税控系统在哪几个环节分别采取了有效措施。

答:购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发票、纳税申报

12、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分为哪几档? 答:0 ;6%;11%;17%

1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多少的比例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答:5%

1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是

1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否

16、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18、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征收率为3%。

19、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20、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1、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2、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6、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7、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应税服务发生地? 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8、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吗?

答:可以。

31、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32、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34、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了商业地产出租合同,合同尚未到期,营改增之后如何征税?

答:2016年4月30之前签订的出租合同,意味着这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如果重签合同,税负是稍微有利的。

3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能不能抵扣?

答:不能抵扣。

36、房地产企业购买贷款服务及贷款利息可否进项抵扣?

答:不可抵扣。

37、营改增后企业的招待费能做进项抵扣的吗?

答:不可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些不能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不能抵扣。

38、如果实行简易征收的话,在做促销送冰箱时取得的进项可不可以抵扣?

答:不可以的,简易计税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的。与此同时,需要规避被认定为混合销售。39、2016年5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老项目所收取的乙方保证金,并已缴营业税,5月1日后是否可向税局申请退税?

答:可以申请退税,但裁量权在当地税务局。40、2016年5月1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要求供应商按增值税模式进行报价?

答:需要列明报价、税额及税率。

4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2、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是否相同?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3、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多少? 答:11%

45、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能

46、什么事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答: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论述题:

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有什么特点?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5、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6、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9、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10、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

(一)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11、哪几种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答: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②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12、纳税人支付的价款如果即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也属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处理,二者选其一。纳税人不得在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将除进项税额外的价款部分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项目。

13、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16、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7、房地产开发商在已取得同一土地证后,其中有的楼号在5月1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可划为老项目?

答:不可以。不是以土地证作为划分依据,而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18、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答: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

19、简易征收的纳税人能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能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纳税人的税务资质,跟是否采取简易征收无关。是否采用简易征收则取决于对新老项目的认定。也就是说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因为老项目选择了简易征收的纳税人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20、请问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2、转让境内或境外房地产企业的股份或其他股权性投资,是否适用增值税?

答:初步判定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23、2016年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答: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形?

答: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庆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是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是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5、对于购买房地产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是否有可抵扣金额或可抵扣百分比的限制?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6、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收到预售款并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在营业税体制下,许多的预收款可能已经交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4月30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如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后续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可开具专用发票。是否重复纳税或者是否退营业税,还是按差额去补税,目前尚未明确。

27、土地出让金是按一次性扣减还是采取其他分摊办法?

答:按销售面积分摊到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8、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29、什么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二者有什么主要区别?

答: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①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营业税为地方政府独享的第一大税种。

②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营业税是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3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31、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2、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3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36、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37、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9、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0、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答: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42、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4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③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2.营改增知识问答 篇二

关键词:营改增,辽宁省,经济发展

一、辽宁省营改增整体情况

新增纳税人数量稳步增加, 一般纳税人占比提高。截至2014年11月底, 辽宁省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97792户, 与2013年8月末试点纳税人54173户相比, 登记纳税人户数增长了80.3%。在全部纳税人中, 一般纳税人为11655户, 占总户数的11.9%, 较改革初期提高4.5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为86307户, 占总户数的88.1%。其中, 交通运输企业43911户, 占比45.1%;现代服务业53270户, 占比54.8%。

营改增试点的一年间, 辽宁省共入库营改增增值税37.57亿元。分地区来看, 沈阳、营口、鞍山、锦州、盘锦收入规模位居前五位, 其中, 沈阳地区收入占比接近50%。分行业看, 营改增试点行业入库税款主要集中在陆路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三大行业, 分别入库9.3亿元、6.12亿元和5.7亿元, 占入库营改增增值税比重分别为24.8%、16.2%和15.1%。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贡献突出, 两类企业税负略有上升。从行业税负变动情况看, 部分交通运输业 (主要是陆路运输) 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0.4%左右, 占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2.34%。从试点企业经济活动范围来看, 内蒙古是辽宁试点企业重要的外销省份, 其中交通运输是主要的税源支柱行业。

二、营改增政策实行的现实意义

(一) 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 有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实行营改增一年来, 试点企业纳税人实现应税服务销售额87.9亿元, 与原营业税税率比较, 减税净额为10.5亿元, 减税幅度为22%。从趋势来看, 减税面在不断扩大, 即使存在一些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但由于试点企业已经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 其税额可以被以后环节所抵扣, 仍然体现出总体税负下降的结构性减税效应。

(二) 企业投资意愿增强,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试点后,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扩大再生产以及更新设备的投资成本降低, 试点纳税人的经营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一年间, 全省试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额为34.82亿元, 占全省112.72亿元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比重为30.9%, 其中抵扣额较大的行业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物流辅助业, 占比分别为30.3%和14.9%。营改增促进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更新设备投资, 对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 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

营改增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 也体现为税制优化对企业生产方式的引导, 一方面加快了省内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 另一方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和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辽宁省现代服务业企业共计5.33万户, 占总户数的54.8%, 较试点初期净增加了2.05万户, 增长62.8%, 显示出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强大吸引力。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 先进制造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体制。一是有效减轻了下游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二是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三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供了完善的税制保障。

(四) “营改增”试点拉动辽宁经济增长0.4%, 新增就业岗位8100个

研究成果表明“,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收入比重下降, 增值税比重提高,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比重虽然呈下降趋势, 但这种下降并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相反, 还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利用税收乘数理论和GDP与就业人口的计量模型, 以1994年-2012年的经济数据和“营改增”以来的税收数据进行测算, 对“营改增”产生的经济效应进行定量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 即“营改增”为辽宁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108.45亿元, 拉动辽宁地区GDP增长0.4%, 为辽宁新增就业岗位约8100个。

三、从营改增运行看辽宁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 经济外向关联度较弱

营改增一年间, 全省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累计销售应税劳务204.6亿元, 其中开给省内发票占比48%;认证营改增纳税人开具发票累计购进应税劳务178.96亿元, 其中认证省内发票占比为61.3%。从省际贸易角度来看, 外销与外购劳务金额占营改增全部开具、认证专用发票金额的比例为45.9%, 说明辽宁省经济省内间贸易多于省际间往来, 经济的外向关联度较弱。

(二) 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充分

与发达省份相比,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仍不充分, 企业占比数量较低, 行业竞争力偏弱。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入库税额所占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2个百分点, 排名仅列全国第18位, 比北京、浙江、深圳分别低34.2、24.6、11个百分点。这说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比重较大, 现代服务业发展还比较落后。即使与陕、湘、鄂、闽等地区相比, 辽宁省的服务业发展也无明显优势。

(三) 税源整体规模较小竞争力偏低

营改增收入集中度低于全口径收入集中度的平均水平, 以支撑辽宁营改增收入50%的纳税人户数占比为例, 集中度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5.9%。在年销售额前50名企业中, 铁路局、交通运管局等事业单位有13家, 户数占比为26%;设计院有7户, 户数占比为14%;营改增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仅有1户, 超2000万的仅10家。由此可见, 辽宁省营改增企业整体规模偏小, 大中型企业户数不足, 企业竞争能力偏低。

(四) 出口服务减免税额较少

营改增政策规定, 对境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认证服务等实施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截止2014年7月, 辽宁省仅有16户试点企业申请跨境免税服务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额仅为409万元, 其中交通运输企业3户, 办理出口退 (免) 税315万元, 现代服务业企业13户, 办理出口退 (免) 税94万元。

(五) 短期内全省财政收支压力增大

一年间, 综合测算国地税情况, 全省减收规模为30.9亿元。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 全省减收额还将进一步增加, 这将导致全省财政收支缺口的进一步扩大。2014年7月末, 全省财政收支缺口为694.3亿元, 比营改增初期净增294.7亿元, 其中除了经济原因, 营改增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促进辽宁经济发展角度的相关建议

(一) 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 加大外向型经济步伐

突破行政区划限制, 建立顺畅的合作机制是区域合作成功的重要方面。从政府和企业不同层面建立区域合作沟通和协作机制, 以要素整合和市场导向为前提, 跨行政区划进行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形成区域一体化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国内、国际竞争。在巩固与长三角地区密切联系的基础上, 要积极拓展与环渤海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联系。充分利用地理优势, 更充分发挥辽宁在东北三省和内蒙东部地区产业升级中的突出作用, 加快与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

(二) 制造业服务业良性互动, 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辽宁经济以冶金、石化、装备制造业为支柱产业, 制造业相对发达, 而第二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辽宁应抓住营改增改革契机, 积极宣传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 推行主辅分离, 推进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以装备制造、石化、冶金等传统支柱产业为核心, 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在此基础上, 促进制造业企业向服务业延伸, 实现产业结构逐渐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的转变。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科技方面的投入, 加强与制造业的互动与融合, 在推动制造业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在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 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 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从辽宁省现代服务业销售收入分析, 年销售额前50位的近半数是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跨地区、跨行业、集团化发展的企业数量屈指可数。受企业规模小、经营范围窄的束缚, 造成企业很难发展为独具竞争优势、主导产品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此, 建议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企业重组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加速发展, 不断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程度,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做大做强。

(四) 提升企业品牌和服务质量, 增加出口和跨境贸易

3.“营改增”扩容挑战 篇三

试点范围的扩大对我国相关行业发展、结构调整乃至税制改革都具有特殊意义。而在改革的推进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上海经验

“营改增”意在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相关行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也是税制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统计表明,上海“营改增”自年初试行以来已初步显示减税成效。截至6月中旬,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减税9.14亿元,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上海市上半年营业税总收入也同比下降12.6%。

实行“营改增”试点后,占试点企业近七成的8.8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由于经济快速下滑,营业税改增值税能降低企业税负,尤其对中小企业十分有利。上海试点后,周围省份相关行业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成本,将企业注册地搬到上海,引起了其他省份尤其是上海周围省份对相关企业外流的担心,所以,各个省份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态度突然转变,造成了试点扩围提速的局面。因此,扩大试点地区,将有助于逐步改变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不同地区行业发展之间存在的差距造成税负不均的状况,从而减少“营改增”对行业地区间布局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积累更多更丰富的试点经验,以利于“营改增”将来的全面推行。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试点地区迅速扩大无疑对于当前稳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财政部专家所表示,当前的稳增长必须以调结构为基础,“营改增”则正是为调结构创造条件,有利于原本规模较小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帮助交通运输业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下游多个行业。“营改增”对增值税制也提出了新挑战。虽然各地情况不一,“营改增”试点仍宜采取全国统一的方案,以避免出现新的税收洼地。除新设11%和6%两档税率外,在实践中,“营改增”试点方案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补充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服务行业的属性。因此,可以预期,“营改增”试点地区扩大的减税效果肯定比仅在上海实施要明显得多。

“营改增”试点区域的迅速扩大,表明决策层在“稳增长”政策推进方面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后续将会有更多政策措施出台,目前经济下滑趋势有望得到有效遏制。而具体到行业看,由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锁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受益企业将随着试点地区的迅速扩大而增加。

新的挑战

“营改增”试点先期仅在上海市进行,相关增值税收入归属问题备受关注。此次试点范围扩大之后相关增值税收入归属问题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营改增”在上海试点的过程中,总体上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税负,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少数行业和企业面临税负可能上升的问题。试点企业税负是否增加,需解决税负测算难题。但要对企业税负是否加重一一加以甄别,工作量相当大。况且,其中还牵涉到非常难以确定的判断标准选择问题。试点不增加税负承诺要取信于纳税人,需要找到简易办法加以应对。

尽管企业税负是否增加的判断非常困难,但“营改增”试点方案应当走出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税收返还或其他补贴的旧思路。即使找到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或行业特点判断企业税负变化的办法,也必然会遇到税收征管工作量难题。对企业逐户进行审核,且最后给出判断,要令各方满意,则又几乎不太可能。试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行业间税负转嫁等等,都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此外,扩大进项抵扣范围,灵活选择按3%征收率纳税都是选择项。目前,试点方案也已开始微调,如允许动漫行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未来还可以结合增值税制改革,逐步下调增值税税率,从根本上解决税负可能偏高的问题。

另一方面,“营改增”还需要采取规范的做法来解决相关增值税收入的归属问题。应结合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按照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划分税收,形成相对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体系。

上海市国地税实质上是一家,因此试点还不涉及国地税分工合作问题。从8月1日开始,“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迫在眉睫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国地税的分工合作难题。全国各省份(省、直辖市、自治区),除了西藏只有国家税务局外,其他省份均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设。特别是考虑到,全国绝大多数省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占比更大。“营改增”后,如相关行业的税收征管相应地按税种划归国家税务局负责,那么地方税务局何去何从就必然要提上议事日程。同时“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那么地方税务局的大部分业务要转移出去。“营改增”是税制完善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国地税关系无论如何都不能影响“营改增”的进行。税务机构再造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篇四

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意味着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缴增值税,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就有关问题组织了本期问答。

问: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简而言之,营业税是对企业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5月1日起,从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到教育医疗、房屋租售,这些市场交易活动都要改缴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问: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试点运行情况如何?

答:目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截至2015年底,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今年减税的总额将超过5000亿元。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5.营改增基本知识(房产中介)讲解 篇五

一、营改增试点时间及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共分17%、11%、6%和零税率等四档税率。其中:

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税率为17%;

2、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部分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率、销售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税率为6%。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此次新增不动产销售的征收率为5%)

三、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试点实施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

1.国税机关管理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定额发票、百元版手工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或者选择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的也可以申请代开。

3.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26号公告)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6、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在地方税务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运行期间基本延续,可以按照过渡政策享受增值税优惠。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地税审核:房产证上注明自建房、土地审批表,国税报备资料: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房产产权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国税报备资料:赠与双方当事人或遗嘱继承受赠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房屋产权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离婚证明、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等)

(二)个人转让住房(含个体工商户)。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我省适用)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89号)规定: 购买房屋的时间: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3)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开具发票: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4、衔接:(26号公告)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项目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文化体育服务;

(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四)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五)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六)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七)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七、销售额可按差额计税的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二手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二手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二手房),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26号公告)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特殊纳税申报期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即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九、委托地税代征

(一)政策依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涉及增值税管理办法有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和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二)国地税分工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国、地税分工如下: 国税局是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

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本代征业务国税局和地税局不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来源省局政策组发言材料)

可以从以下5点来把握: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是指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均需要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地税如何界定自开小规模纳税人?)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过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

(四)具体文件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6号)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普票自开?)(征收率5%,除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住房的减按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

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以外的均可开具专票,包括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

注:人防车位不属于住房,故出租人防车位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4号)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解读】纳税人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时,适用该《办法》。纳税人销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时,即是一手不动产时,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八、个人销售二手房营改增执行后税费变动

(一)未满两年

例:福建省,销售总价100万元,原价购买60万元,未

满两年住宅

1.5月1日前

营业税(5%)

100万*5%=5万元 5月1日后

增值税(5%)

100万/(1+5%)*5%=4.76万元

2.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由原来的100万元降低为不含税95.24万元(100万/(1+5%))

3.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95.24万元-60万元 综上,营改增后少缴纳增值税2400元,相应的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少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也减少。

(二)满两年(例同上 福建省,销售总价100万元,原价购买60万元,满两年住宅)

1.5月1日前

免征营业税 5月1日后 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故,营改增前后免征政策一致。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与营改增前保持一致。

简易征收计税备案需附资料

(一)文化体育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一般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合同或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销售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不动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5)销售非自建不动产的,提供非自建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捐赠声明、接受投资入股协议书、法院抵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6)销售自建不动产的,提供自建证明材料(如建筑安装合同等)。

(六)出租试点实施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不动产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一般纳税人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的合同或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4)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一般纳税人提供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附件2所列涉农贷款业务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营改增知识问答 篇六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19.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6.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7.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8.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39.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7.“营改增”问题研究 篇七

1 营改增的必要性

首先, 以税制完善的相关原则为依据, 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同实施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从而折减了增值税的作用[2、3]。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之下, 加之我国工业化大提速的氛围中, 在现行税制的整体框架里, 二税并存的现象带来愈发严峻的形势与亟待解决的问题[4]。上世纪90年代, 由于第二产业是我国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营业税的缺陷还难以显露。经过详细分析,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当中对第三产业的营业税予以保留, 主要以地方税的形式继续存在, 目标是希望地方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时光顺流20年之后, 我国的形象俨然成为“世界工厂”, 产业链条的缺憾使得我国只得从事低端生产, 无法拥有较高的产业附加值, 导致在竞争中无法占得一席之地。

其次, 基于产业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 把第三产业当中大部分产业划归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会阻碍服务业的良性发展。营业税发挥不了原本的预期作用时, 会导致产业分工无法细化、服务业发展缓滞及企业难以转型等问题。原因在于对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在经济活动中处处显现。例如车辆租赁企业的出租收入需要收缴营业税, 通过租赁活动来提供运输的企业所得的服务收入也需要收缴营业税, 这其中已经涵盖了租赁服务环节的营业税, 造成了重复征税现象出现, 无形中加重了下游企业的税负[5]。对于制造业来说, 购买服务时没有增值税发票, 说明经济活动中所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同样使税负加重。

最后,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种税制共存的制度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例如商品与服务的界线日益模糊。与营业税有关系的企业, 都选择了既大又全的方式, 或者选用既小又全的经营模式, 都避开了“不全”这点, 争取减少外购, 这一点与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背道而驰。现今, 工业设计与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 而营业税制明显不利于其发展, 阻滞了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继而减少营业税的比重可以此消彼长地带来效益与福利。同时, 增值税接替营业税, 也让原本对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进军服务领域, 其抵扣链条便会更加完善, 可以避免税收流失的问题出现。

2“营改增”政策实施带来的成效

第一, 减轻税收的负担。我国对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带来的最直接收效是国家减税和企业减负。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服务业“营改增”是全国所有结构性减税项目中涵盖面域最广、规模数额最为庞大的结构性减税之一。2013年我国靠“营改增”成功减税1200亿元, 初现成效, 人们有理由相信完善的“营改增”政策将收获更大成功, 这将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从企业的角度权衡, “营改增”从两点来避免重复征税:一是企业不再按全额而是按增值税征税, 成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并减轻了试点服务业企业的税负;二是“营改增”实施之后, 下游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从营业税的“无”变为增值税的“有”, 即能够抵扣, 从而改善了下游纳税人的纳税环境, 减轻了其税负[6]。

第二,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在所有产业中, 服务业属于典型的分工导向型经济, 其征收营业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的频率与严重程度远远高于征收增值税时的情况。这样发展导致的恶果是严重阻碍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政策。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成功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有助于改善服务业发展的条件, 使得企业加快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在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之中, 对小规模的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方法, 按照3%征收增值税, 力争减少税负的幅度达到40%, 这对于占据服务业市场绝对主力的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极为有利。生产性服务业的减税额度会更大, 所以在深化“营改增”后会大力提高小规模企业的竞争力,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或以中小、微小企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发展速度, 推进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服务业就业前景[7]。

第三, 促进主业与辅业分离。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如果使提供服务支持的部门与企业的主业分离, 再反过来向原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无形中导致了更多的营业税负。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如果服务业从企业中独立出来, 再反过来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虽然提高了营业税额, 但是抵扣政策在服务业的出现使得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是否需要独立建立新法人机构, 不再受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这样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并且可以集中力量投资在优势产业上,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试点行业税负变化的分析

“营改增”带来税负变化的领域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影响。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原先的5%升高到了当前的17%, 表面上看似大幅度提高了税额, 但是企业采购的机器设备等一些有形动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并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由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从短期来看, 试点行业由于税率名义上的上升, 以及由于当前没有购进机器设备导致进行税额抵扣较少的问题出现, 进而导致税负增加。但是从长期发展眼光来看, 租赁公司的税负将随着动产采购增加使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度的增长而大大减轻[8]。

(2) 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按征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现在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名义税率提高了8%。同时由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主要由燃料费用、修理费用、备件费用、人工成本费用和路桥费用等构成, 其中可以抵扣的金额十分有限。虽然当期购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这些设备的使用寿命普遍过长, 因此企业不会每年都购进大量的机器设备, 导致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由于以上的原因, 即便相关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轮客渡、出租车等) , 可以选择简易的计税方法来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来说, 即便选择由原来增收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方法, 实际税率会下降。但是目前我国其他运输企业的税负还是居高不下。

(3) 对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收率由原有的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 虽然名义上税率提高了1%, 但由于其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且一般情况下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由于税率提高的销项税额, 所以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会增加, 会实现预期的下降。

4“营改增”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的影响

(1)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由于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均高于或者等于3%,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统一规定为3%。这种政策规定显然对于减轻生产性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促使其健康发展, 起着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 其缺陷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产业一般纳税人采购服务时, 他们往往会选择可以取得增值税使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这种缺陷, 从而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2) 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分工, 打通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 不仅激活了生产性服务的需求, 而且促进许多大型企业将单位服务需求外包给生产服务一般纳税人, 即加强了企业合作关联程度, 又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积极发展。但是, 一些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企业的税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项税额的规模, 然而由于劳动力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为了减少税负, 更加注重对物质要素或技术的投入, 对劳动力的关注程度降低, 对就业问题产生了副作用。

5“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 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企业税负不减反增[9]。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从“营改增”之前的5%上调至6%, 加之现代服务业主要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服务, 人力成本、软件管理和设备成本、研发成本、培训成本与房屋租赁成本占据着成本中的绝大部分比例, 且这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那些诸如办公用品、车辆费用与协作费用等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成本项目所占比例又很小。这样一来, 可抵扣比例过小导致了税基过高, 变相增加了税负。

其次, 试点过渡期间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衔接不到位。对于管理部门, 国税和地税的转换、发票的购买、进项的抵扣等问题衔接不够融洽, 造成了企业经营难度重重, 缴税行为困难重重。

再次, 试点行业范围不够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在2013年8月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此日期之前, 为了利益,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了获得试点地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福利, 他们宁愿从试点地区企业购买服务, 导致非试点地区服务业萎缩, 一些企业不得不倒闭或是向试点地区搬迁。

最后, 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 “营改增”试点缺乏有效衔接, 也影响了“营改增”的实际效果。若试点的企业所触及的业务全都是试点的行业, 便可通过增值税发票这一环节来进行抵扣。若试点的企业所触及的业务有许多是非试点的行业, 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大打折扣, 从而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6 结论与建议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短期来看实属双刃剑, 在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可观数量企业的税负, 这是任何税制改革在初期都会面临的局面。“营改增”同时是一个大范围政策, 是为了多数人牟利的政策, 而不是全部人, 必定会导致极少数人的利益损害。所以企业如何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成了每一家的必修课程[10]。

(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情况不同, 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不够明显。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过程时, 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条件权衡利弊, 最终决定是否注册一个新的公司, 将现存业务的一部分转移至新公司, 争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从而降低税负。

(2) 对税收清缴问题和发票保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 由于时间比较紧, 服务企业对纳税申报情况不够充分了解, 因此其必须明确掌握“营改增”后纳税申报的流程, 比如服务业企业的纳税申报应在国税局进行。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应注意增值税发票的获取与保管。总之,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动态, 及时核对相关信息, 以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培训, 发票管理规范化, 避免虚开发票的问题, 着重培训企业员工的相关知识, 使其对整个政策与操作流程熟练于心, 做好对“营改增”之后的变化带来新的问题的准备。与此同时要防止“营改增”虚开发票进行抵扣[11]。

(3) 控制成本, 加强管理。鉴于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企业要注意树立成本管理的观念, 积极采用最新的成本管理方法, 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 提高企业的利润,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 尽最大努力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营改增”的过程中, 进项税的抵扣与否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所以企业应针对此问题做合理规划, 明智部署, 充分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想减少税负, 就必须研究日常运作发展当中支出的总经费中可以用作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是多少, 其比重越大, 就表明企业税负减少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稀少, 那么将会造成“营改增”之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不利局面。这一点已在前文讲述, 故不赘述。第一, 企业在挑选供应商的时候应权衡利弊, 货比三家, 详加审核, 争取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这样可以确保增值税的发票得以流通使用, 因为可以进行税款抵扣的活动, 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 在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之下, 可以观察企业自身是否具备将一些服务项目对外承包出去的条件, 如果能将部分业务外包, 这样就能达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化的目的。在此企业应慎重考虑合作的对象, 最好挑选知名度高的公司, 尽量确保产品的质量, 反之将会使自身税负压力剧增, 并且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有甚者自毁前程。第三, 当企业面临“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变化之时应当合理改善发展方法,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企业应当从政策中实施进行某些设备采购, 从而不但可以减轻自我税负, 还能够提高发展效率[12]。

(5) 力争财政扶持, 合法减轻税负。对于那些人力成本很高但是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来说, 这些服务企业大多依靠于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以及知识上的不断革新来发展, 增值额度越大, 销项税额度就越多;而且这些企业往往缺失巨大额度原材料采购所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 导致了税负不得减少。这些企业应当博得政策的倾心, 力争在此次“改革”的环境中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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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郑向铮.试论服务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减税效应[J].东方企业文化.2013 (17) .

8.“营改增”倒逼改革 篇八

2012年1月,上海率先启动的这项改革,明显的成效可以做初步总结: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专业化细分和结构优化、升级换代的潜力得到释放,第三产业和相关联的制造业企业负担减轻。

但在这一轮改革中,有一些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据统计,至今年2月,上海市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占比9.2%。

财政部表示,税制改革会带来利益关系的改变和调整,一部分税负增加的企业的“阵痛”是必然过程。这部分“阵痛者”应如何面对“营改增”?

首先,应认识“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不是普惠性质,在一定阶段出现少数企业税负上升的情况难以避免,需做进一步的分析。

比如上海交通运输企业曾一度强烈反映税负上升,经调研后可基本认清主要是其固定资产更新周期因素所致。

理论上,如果交通运输车队的主要固定资产——机动车辆的平均更新周期为4年,营改增初期企业自身同比的税负一般都不降反增。随着车辆更新,投资增加,企业越来越能感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带来的减税好处与实惠。当4年的周期走完,全部减税的量值将会完整表现出来。

其次,应认识“营改增”最主要的着眼点是以优化税制结构来消除重复课税、建立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升级换代、提升核心竞争力,进而优化经济结构、提升服务、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同时,还能“倒逼”财税体制的配套改革。

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应树立大局观,积极主动适应这一改革。

企业要调动专业化细分的潜力,力求在机制创新、升级换代中做大做强;地方政府要理解这一改革在培养财源、增强发展后劲方面的长效意义,为短时期遇到税负上升问题的企业提供过渡措施——如上海按季度计算增加的赋税额度,当时退还一半,年底再做一次核算给予全年补助。

第三,少数企业由于专业化细分能力不足而一时享受不到“营改增”的减轻税负好处,企业要对这一改革的大势有全面、清醒的认识,努力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调整自己的经营发展模式和企业战略规划,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的拖累,变被动为主动,在竞争中走出自己的新天地,在升级换代中实现“凤凰涅槃”。

总之,“阵痛者”的痛苦毕竟是一阵子的阶段性问题,而非注定永远要痛苦下去,市场参与者需要以坚定的决心、创新的勇气加入“营改增”的改革洪流。

财税改革的相关方案和一些细节,也应在改革的推进与深化过程中做动态优化。

“阵痛”是一时的,如果这些企业能积极地投入到营改增的改革洪流中,这种痛苦有时恰恰是推动企业升级的动力,倒逼地方政府改进的压力,也是引导我们继续完善政策的痛点标识。(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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