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成立、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2024-10-09

民非成立、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1.民非成立、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篇一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转让股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报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免费提供仅供参考的示范文本)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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