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2024-08-19

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精选9篇)

1.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篇一

施工V标质量排查整改专项方案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局下发的《濮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质量排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濮调建[2014] 6号)文件精神,我项目部结合实际施工进度情况,针对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内业资料工作进行了质量排查工作。针对排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科室、管道生产厂家指派专业人员和相关施工作业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排查小组,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质量排查活动顺利开展。

质量排查小组组成及联系方式如下:

长: 芦 冰(项目经理)

电话:*** 副组长: 李拥军(项目总工)

电话:***

成员: 孔维伐(质检员)

李 根(施工员)

杨 毅(安全员)

管道生产厂家指派专业人员、相关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

一、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主要原材料、混凝土和砂浆符合质量要求;检测试验频次、结果满足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原材料进场台账登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已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整改、登记。

主要负责人:李拥军、孔维伐

二、工程实体质量

㈠、管材情况:

经查发现PCCP管道安装施工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①已安装管道承插口处存在错台现象;

②部分管道接头内缝砂浆勾缝存在裂缝、空鼓问题; ③部分管件钢支撑切除不彻底;

④VB109排气阀井阀件两侧内缝存在打压不合格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部拟采取以下措施方案进行整改、修复:

1、管道接头处错台修复方案

对错台明显的地方,凸处用打磨机、钢丝刷等进行打磨,打磨深度不应过大,以免PCCP管道钢丝保护层厚度不足,清除水泥翻沫、灰尘及疏松的混凝土块和

砂粒,使其错台处平顺过渡。

整改计划如下:

2014年4月20日~4月30日。

技术负责人:由管道生产厂家指派技术人员和项目部技术人员组成。

2、管道接头内缝勾缝砂浆裂缝、空鼓等缺陷问题的修复方案 2.1、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 ①温度和湿度变化的因素

温度变化导致建筑材料膨胀或收缩,但不同材质有不同的温度系数和变形应力。热膨胀在界面产生温度应力,一旦温度应力大于水泥砂浆抗拉强度,将使材料发生相对位移,导致砂浆产生裂缝。

②养护

养护洒水不足或过度均会引起面层脱落或干缩。③管道不均匀沉降因素

管道因基础问题或外力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内缝勾缝砂浆产生裂缝。2.2、裂缝处理的原则

①必须确保结构或构件的安全,即处理后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②保证结构的耐久性不受影响,即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维持应有的抗力; ③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有的功能,如较小的挠度变形,一定的裂缝控制能力(防渗漏)等;

④保持建筑应有的外观质量,不产生肉眼可见的,可能引起不安全感的裂缝和有碍观瞻的表面缺陷等;

⑤裂缝处理的施工方法应有可操作性,符合现有的技术水平和施工条件,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减少工时和材料,节约经费。

2.3、修复方案

针对上述可能产生内缝裂缝的问题应逐一排查,找到问题所在并进行修复。①首先对管道接头内缝缝砂浆有缺陷问题的部位进行排查登记; ②对缺陷问题的内缝进行打压,并进行记录;

③如果打压合格则把砂浆缺陷部位人工凿除后,把缺陷部位松散颗粒、非粘结物和异物都必须清理掉,并用吹风机吹扫干净,以水泥改性剂:水泥=1:1(重量比)调制成粘稠状的水泥净浆作为界面剂,用毛刷均匀在槽内涂一薄层。界面

剂涂好后,用水泥:砂:水泥改性剂=1:1.5:0.2和按比例添加膨胀剂拌制的砂浆进行封口抹平、压光,并加强洒水养护。

整改计划如下:

2014年3月10日~4月3日管道打压排查,该项工作已完成;2014年4月20日~4月30日内缝缺陷修复、整改。

技术负责人:李拥军、孔维伐。

3、部分管件钢支撑切除不彻底

首先用打磨机对钢支撑(留茬部分)进行打磨处理平整,如果管件为砂浆内衬结构,把打磨部分清理干净,松散颗粒、非粘结物和异物都必须清理掉,并用清水冲洗干净,晾至半干;以水泥改性剂:水泥=1:1的重量比调制成粘稠状的水泥净浆作为界面剂,用毛刷均匀涂一薄层;界面剂涂刷后一定要在界面剂干燥之前,迅速用配制好的改性水泥砂浆(按水泥:砂:水泥改性剂=1:1.5:0.2的重量比配制,加入适量的水,人工搅拌均匀,配制成改性水泥砂浆)填入低处内,并用平板压实、抹平、压出光面;待砂浆初凝并具有一定的强度后,表面涂刷一层表面剂(水泥改性剂:水泥:水=1:1:1的重量比调制成的水泥净浆)用此种方法修补部位不会出现干缩裂纹,保证修补质量。

如果钢件内衬有防腐要求时,涂刷两层环氧无毒饮水仓漆,刷涂一遍底漆一扁面漆,或二遍面漆。漆膜总厚度不低于600μm。每层涂装前应对前一涂层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漏涂、流挂、皱纹等缺陷,及及时处理。涂装结束后,进行涂膜外观检查,表面应均匀一致,无流挂、皱纹、鼓包、针孔、裂纹、砂粒等缺陷。

整改计划如下:

2014年4月20日~4月30日缺陷修复、整改。技术负责人:李拥军、孔维伐。

4、VB109排气阀井阀件两侧内缝存在打压不合格问题处理方案

此事发生后,项目部高度重视,成立以项目经理芦冰,技术负责人李拥军为主要领导,会同各部门负责人,驻地监理人员等组成联合小组共同对该处内缝二次打压、复压,查找问题所在,分析形成原因,找出解决方案。

经联合小组对该处内缝再次打压,现VB109排气阀井上游两处接头内缝已稳压合格,只有下游处接头内缝仍不合格。对于上游两处内缝(打压已合格)用双组份聚硫密封胶填缝2cm厚,待聚硫密封胶晾干后,再用水泥砂浆封口抹平、压

光,加强洒水养护,今后定期打压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对VB109排气阀井下游处内缝(打压仍不合格)分析可能是由于该节PCCP管道下游处于西环路顶进工程施工过程中,下游管道仍未施工,无法形成整体稳定,该节管道可能存在位移等原因造成的,为保证其质量,项目部已开始对该节管道两侧土方清除,并已经进行二次安装,现该处内缝打压合格,保证了质量。

整改计划如下: 现已整改完毕。

主要负责人:芦冰

李拥军 ㈡、建筑物:

西环路顶进工程顶管混凝土强度及密实性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质量缺陷。

三、内业资料情况:

工序检查验收符合有关要求,资料基本齐全;管道接头打压试验记录表不符合设计要求(主要体现在打压时间上),现已按照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整改。施工日志记录部分不详细,现已整改到位。

主要负责人:李拥军、孔维伐

2.纠纷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篇二

200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医疗纠纷争议投诉30起,经过医患双方沟通纠纷化解21起,医患双方纠纷争议调解7起,患方请求法律诉讼2起(经医疗事故医学、法医进行鉴定后原告撤诉)。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及时化解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针对今年上半年我院医疗纠纷争议频发,特制定纠纷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一、现状分析

近五年来,我院共计发生医闹纠纷4起、复杂纠纷5起、简单纠纷21起,经过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联动处置、相关部门的调解、司法诉讼等,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对近五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经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妇产科、骨伤科、内科和急诊科。

二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部分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方抵制司法诉讼和拒绝医学鉴定,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而由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补偿而解决。

三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如医患之间信任感缺失,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医市参与等。

四从医院和医务人员本身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硬件环境简陋,医疗设备落后,不能满足患者较高的医疗期望需求。

2.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临床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上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抢救的有效时机而引发纠纷。

3.医护人员对卫生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医患沟通能力,对患者病情知情告知不充分,不能取得患者的充分理解,埋下医疗纠纷的隐患。

4.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落实不够到位,如首诊负责制、交接班、会诊转诊、三级查房、查对制度、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超范围执业等核心制度不落实现象时有发生。

5.医生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造成漏诊和误诊。

6.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把握不准,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7.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病历简单,检查申请单、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及时。

二、整改措施

根据几年来医院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的情况,对照“三好一满意活动”标准要求,医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下一阶段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过程中,医院各级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准备工作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加强联系到位。在现阶段还需要进一步齐抓共管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实现患者满意,减少医疗纠纷的最终目标。

(一)、一要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加强知情告知,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让医患双方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建立互信基础。尽可能地满足病人的合理需求,对确实做不到的,要耐改善心地做好解释工作,绝对禁止粗暴对待患者,特别是患者的合理诉求。为建立有效的医患沟通,医院采取了一些措施,专门下发了《尤溪县中医医院关于实施医患沟通制度的规定》([2008]3号),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制度执行得不够到位,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加以改进。如在急危病人需转院时,经常发生病人家属为省些钱,提出自己叫车接送,我们医院的医护人员没有对病人家属使用非医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随车护送的安全问题进

行充分告知,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我院8月5日医疗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要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医院目前已开始搬迁到新医院上班,新医院优美的诊疗环境,高效的就诊流程,科学布局的科室,便民服务设施齐全,为方便群众就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但我们在解决规范服务行为、文明用语,有效解决预约诊疗、健康教育、用药咨询、诊后随访,诊疗中“生、冷、硬、顶、推”现象的解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医院要在考核奖惩等制度层面做出有效探索,让全院医务人员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尽一切力量取得患者满意,做到“服务好”,推动医院服务更上层楼。

(二)、一是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及规章制度,提升业务水平。各临床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要认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增强医疗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深入查找医疗安全隐患,开展医疗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认真抓好医疗安全各项核心制度落实,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与开展 “三好一满意”活动紧密结合,以医疗安全为核心,加强质量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切实注重质量检查和考核,狠抓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二是要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以身边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为教育素材,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树立医疗安全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思想上强化注重医疗安全的观念;三是要切实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素质。今后医院将强化 “三基三严”培训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三基”培训考试,以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通过自身服务能力的提升,建立医患双方互信,改善医患关系。四是对检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集中整治,切实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减少和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质

量好”,努力让患者满意。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黄道星院长在院科两级会议上都强调抓好医德医风工作,强调做事先做人,要求广大员工在诊疗活动中,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强调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严格执行医生首诊负责制,认真接诊每一位患者,努力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确保不发生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行为,为患者解除病痛;强调了尊重患者权利,热心关爱患者;落实出院病人随访制度,真正发挥医德医风举报信箱的作用,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认真开展医德考评,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促进医患关系和谐,让患者满意。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医务人员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挂钩,对顶风违纪,继续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要坚决予以查处;

通过 “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不断培育和发掘更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榜样的感召、激励和鼓舞作用,树立救死扶伤、病人至上、热情服务、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医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让群众对我们的医疗服务工作达到“三好一满意”的目标。

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校春学段开学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消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安全,维护校园及社会稳定。此次活动对校园活动场地、周边建筑设施,包括学校门口、门卫处、教室、餐厅、功能室、宿舍、车棚、厕所、操场围墙等地进行实地排查,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平安校园。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重要性,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积极防范校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共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目标任务

根据重点排查范围、重点整改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对每个环节每个部位逐个进行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做到全方位,无死角,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校长和分管安全负责人、校领导全员参与,确保安全无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为了高效开展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我校成立专项活动领导组,对我校校园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以校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校园安全大排查大

整改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做细做实,落到实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班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校园安全工作,各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政教处负责收集、整理、通报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有关情况,并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排查整治的重点

1、校园周边;2、门卫室;3、监控;4、教室;5、功能室;6、学生食堂;7、消防设施;8、车棚;9、厕所;10、操场、围墙;11、学生宿舍;12、旗杆;13、防控物资。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制定《xx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责任到人,严格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

(1)自查自纠。

学校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员。

(2)巩固深化。

4.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方案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的预防突发事故,保证施工安全。项目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方案主要分四个部分:

(一)广泛宣传和动员。

(二)组织各部门自查和检查,找到安全隐患。

(三)建全组织、制度、明确落实责任。

(四)组织安全督察,随时发现问题,并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加以总结推广。具体如下:

(一)广泛宣传和动员

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停止施工作业。公司相关领导随后到达现场,组织项目部人员召开安全预防措施会议,对事故发生原因和进过进行分析,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相关安全管理条列,项目部再次组织全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同时对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安全教育,并对此次事故进行总结,吸取教训。要求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方面大检查,对事故风险源加强防护,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

(二)组织自查和组织检查

自查工作有各施工段自检,项目部安全责任人具体落实,对每个辖区的场容场貌、安全用电、消防器材、设备的机械防护、排架,特别对一些人不常到的死角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隐患逐

项登记,落实整改责任人,根据隐患的部位和情况确定隐患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安全负责人验收。

项目部组织全体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大检查,对已整改的进行复查,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施工段负责人落实人员、整改时间,在组织一次复查。

(三)建全组织、制度、明确责任

各岗位各工种都制定工作制度,并把责任落实到人、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在组织制度上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其次在安全经费投入上必须保证落实,强调安全才是最大的节约,各个施工段每个星期对本段所属的辖区安全隐患两次报安全主任,没有隐患的实行零报告制,必须及时上报,对大的隐患由安全管理室挂牌督办,保证安全。

(四)加强督察,及时总结

安全工作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一定要树立长期观念,整改结束后的日常工作中,项目体将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地对各施工段进行检查,以加强员工的安全观念,检查制度的落实,查找隐患,消除隐患,同时及时总结本部门好的做法和方法,大家互相学习,互相监督,确保安全。

(五)检查内容

临时用电

对于出现的乱拉乱接的线路,要求全部撤除,重新整改到位。对各级电箱进行复查,对电箱门坏的全部维修,沿线电缆逐一排摸,发现有破皮或者老化的电缆线进行修补或更换,对部分外露的电缆线进行埋地或架空,架空采用木桩。

用电设备

现场用电设备、电机设备如未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全部遵照用电规范要求,均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未设置PE线的电气设备,均设置PE零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PE线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脚手架

1、脚手架未设置防风缆绳的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风缆绳。

2、脚手架地步防护:

a、栏杆、踢脚线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在外立杆内侧。踢

脚线高不小于180mm。

b、作业层竹篱笆铺满、铺稳,必须与横向水平杆绑扎牢固,防滑条间距不易大于50cm。

c、拐角、平台口处的竹篱笆依照JGJ130-2011的要求,与

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3、防护网:

a、脚手架人行扶梯外力杆内侧挂密目网,网与架体及网与

网之间用14#铁丝固定封闭严密。

b、箱梁作业区外侧立杆内侧设置密目网,网与架体及网与

网之间用14#铁丝固定封闭严密。

c、脚手架的防护网出现损坏,依照规范要求,及时更换。

4、临边防护、三宝四口

(一)安全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不准斜歪倒戴,帽口需扣紧。

(二)安全带

凡施工作业高度超过2m属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抵用,防止操作碰撞,使用3米以上绳时要加缓冲器。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随意更换。

(三)安全网

本工程主体工程及临边防护均采用2000目/100cm2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密目网要挂设在外脚手架立杆内侧,临边支撑杆内侧,密目网的每个环扣用14#铅丝与支撑杆绑扎牢固,密目网上下两网之间要拼接严密,并与施工作业面贴紧。

(四)洞口防护

5.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篇五

根据局党委《XXXXXXX局干部作风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解决我中心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作风问题,经会议研究决定,从8月中旬到9月中旬,在全中心开展干部作风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慢、虚”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进一步严肃纪律要求,认真排查整改,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全中心干部职工作风进一步转变。

二、领导小组

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党支部决定成立养护中心干部作风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干部作风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XXX、XXX 组

员:XXX、XXX、XXX

三、排查整改内容

重点排查干部队伍政治纪律、工作状态、担当负责、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问题。重点排查干部职工是否存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不坚决、不扎实、不到位的问题;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学习不够,领会不深的问题。

(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重点排查在研究工作、制定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不深入研究、不听取意见、不顾及群众利益,拍脑袋决策;是否存在滥用权力,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要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办事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庸、懒、散、慢、虚问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工作作风不实,工作状态不佳,工作效率低下,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问题;是否存在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是否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等问题;是否存在执行请假报告制度不严格,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等问题。

(四)“四风”隐形变异问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多实少、阳奉阴违”、“层层卸责、层层不负责”等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公车私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以“一桌餐”等名义接受吃请,大额消费拆分报销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隐形变异等问题。

四、方法步骤

作风排查整改工作分为自查整改和督促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8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分析梳理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提出时限要求,明确工作标准,确保排查整改工作任务明确、措施管用有效。

2.开展专题教育。由党支部负责,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纪律作风学习教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主题,开展主题党课活动,以研讨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学习教育。

3.扎实开展自查。对照排查内容,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多种方式排查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带头对照查。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对照“四个方面、十六个问题”,结合思想工作实际,主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认真自查个人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逐人分析深入查。全体党员干部要对照整改内容,结合个人工作实际,逐人进行对照检查。

4.认真推进问题整改。在全体党员干部自查的基础上,梳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建立全中心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认真进行整改

(二)督促检查(9月15日前)

积极做好局党委对自查整改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由领导小组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全力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规定将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干部作风整改工作,主任、书记为此次干部作风问题排查整改的第一责任人。排查整改期间,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仅要把自己作为组织者,更要作为参与者,自觉地融入此次干部作风排查整改工作中,确保全中心干部作风排查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干部作风问题排查整改直接检验党员干部的政治站位、能力水平和工作作风,全体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把排查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严谨务实的作风投入工作,确保排查整改扎实细致、积极有效。

6.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 篇六

根据市府办4月10日《关于印发河源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告》(河府办密电[2012]3号)要求,为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减小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决定从4月1日起至10月1日在全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排查和整改活动”,为确保排查和整改活动的有序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排查和整改活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的领导,成立河源市全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邝以文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副组长: 成员:

这项活动以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主负责实施。

二、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时间安排

结合我区实际,这次活动的时间从2012年4月1日—10月1日,拟分为二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区防火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隐患按有关要求进行排查和整改。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要逐个排查,及时整改。

(二)第二阶段:5月1日—10月1日,在第一阶段排查和整改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整改,确保风险隐患部反弹、不复发。

三、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全市凡属森林、林木及其周围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为排查整治范围。

(二)主要内容:

1、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领导是否到位,是否逐级签订责任状和包片、包社区、包山头责任制有无落实到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2、森林防火区域内墓地、道路(防火通道)两侧、林地与农田接壤处、电源电线周边、驻林区单位周边等杂草、枯枝落叶、杂草等所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清理;与山林相连的村庄、农田、道路、防火通道、设在林区的重点设施和单位周边是否割除杂草开设防火隔离带,有无起到阻隔山火的作用。

3、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火源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无漏洞、盲区和死角。

4、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置情况。

5、巡山防火工作与护林员到位以及重点区域、时段的防控布置和落实情况。

6、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扑火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开展以及队员扑火技能与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7、扑火机具储备情况。是否建有扑火物资储备库,机具是否良好,数量能否适应扑火的需要。

8、是否制定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扑火预案,各责任单位任务是否明确。

9、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能否适应防火工作的要求,值班带班与调度指挥的落实情况。

10、防火信息的及时上报情况。

四、工作要求

这次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按照“实事求是,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做到:

1、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森林火灾排查和整改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晰、工作到位、不留隐患。

2、各县区(新丰江林管局)森林防火领导成员要分片挂点,并加强检查、督导,深入基层帮助查找存在问题、敦促落实整改措施。3在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各级森林指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有关单位查找火灾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对排查出的森林火灾隐患要登记造册,明确记载隐患的种类、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做到吗“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

5、大力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阵地,在乡镇、农村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挂标语,宣传车,电视广播等手段,确保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到人、到位、到岗。

6、建立并完善|“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公示制度”,“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责任制,逐个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的长效机制。

7.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篇七

刘光彬校长首先通报了通报徐州奉县幼儿园爆炸事件,要求每一个人多要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所有教师要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之后,刘校长对我校的安全工作做了详细安排。一、认真抓好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做好岗位安全工作;二、切时抓好当前安全防控:要加强消防教育;强化防骗教育;落实反恐教育;布置交通安全教育;三、加强防溺水、防雷电的安全教育。四、加强学生晚自习课间及放学时间段的校园巡逻制度,保安必须到岗到位。

8.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篇八

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正常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10‟5号)、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六教明电„2010‟5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政办电11号)、《全县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方案》(寿教基„2010‟13号)精神,经研究,中心校决定在所辖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排查整改对象:中心校所辖中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排查整改时间: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

(三)排查整改内容:全面排查整改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校园环境、学校楼梯、通道、围墙、交通出行、食品卫生、预防煤气(一氧化碳)中毒、消防安全、预防滑冰溺水、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安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学校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工作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臵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安全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14、危险性较大的实验设备和危险物品、实验药品以及存储容器等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0、学校道路、楼道、围墙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臵等情况;

11、对学校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一步检查各中小学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教秘„2009‟69号)精神,组织开展本地区、本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情况。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在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确保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小甸中心校成立了校园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中心校所辖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组长:曹玉华(中心学校党总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曹定平(中心校副校长兼小甸初中校长)

谈陈昊(中心校副校长兼马集初中校长)

曹地(中心校副校长)

吴文革(中心校副校长兼督导室主任)

薛云星(中心校副校长兼教导处主任)

任艳新(中心校副校长兼总务处主任)

韩正凯(中心校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顾 宁、赵磊、曹阳、马成、万里忠、张运香、张锦及各中小学校长。校园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学校,韩正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建立中心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联系各中小学制度,领导组下设五个工作组。

(一)第一工作组:任艳新副校长任组长,协办人员张运香。负责督查小甸初中、马集初中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二)第二工作组:曹地副校长任组长,协办人员万里忠。负责古楼逸夫小学、马集小学、谈岗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二)第三工作组:吴文革副校长任组长,协办人员顾宁。负责原小甸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三)第四工作组:韩正凯工会主席任组长,协办人员张锦。负责鲁城小学、筑城小学、仓房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四)第五工作组:马成任组长,协办人员曹阳。负责督查大井小学、双湾小学、贾庄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从9月1日起至10月20日。中心校制定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从10月20日至12月20日。

1、各中小学组织本校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认真登记,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和制定整改计划。

2、各中小学都要对2010年以来排查整改的各类安全隐患,尤其是对中心校一年来的四次安全专项检查,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销案验收工作。

3、10月20日至12月20日,五个工作组要对包片的学校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开展一次督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从12月21日至次年1月10日。

1、各中小学要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跟踪督办;凡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调度和监控,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按期完成,不走过场、不留后患。

2、各中小学要总结经验做法,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学校安全,事关生命、事关稳定、事关全局。安全工作抓不好,会直接影响全县教育系统的稳定发展。各中小学要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抓好抓实中小学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宣传。各中小学要把对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的共识转化为共为,加强宣传,促进中小学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在中小学广大师生中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人人都安全”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查。县教育局,中心校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各中小学要立即开展对学校的检查,及时召开学校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动员会,利用期末结束时机,按步骤推行校园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中心校将随时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四)落实责任。中小学要坚持把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与日常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隐患存在根源。要坚持把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与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相结合,严格责任问责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管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教职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中小学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制定本学校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中心校。

寿县小甸中心校

9.监狱排查整改实施方案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系统地加强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规范和细化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验收、反馈上报、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子(分)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隐患是指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神华集团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神华安[2011]475号)及关于印发《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神乌发[2012]400号)中规定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遵循“一把手主抓、逐级负责”的原则;对隐患的处罚遵循“防控结合、惩罚警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部(科)室、基层区队、物业公司、工程监理及各参建的外委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矿长对全矿的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安全矿长负责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第八条 各分管矿长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工作。

第九条 安全管理科是矿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矿各单位的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隐患按要求整改。

(二)负责组织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检查小分队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不定期巡查、安检员日常巡查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整改。

(三)负责对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或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四)对全矿隐患罚款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对矿属单位的统计结果报送经营管理科执行。

(五)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负责在矿井井口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臵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

(六)建立完善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并安排专人对重大隐患进行建档管理,档案管理的保存期限为三年。(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第十条 业务职能科室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整改,并建立隐患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按月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汇总,对违反本办法的隐患提出处罚意见,报送安全管理科。

第十一条 基层区队、物业公司、工程监理及参建外委施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责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三)对落实到本单位的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然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

(四)及时向分管业务职能科室反馈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属及外委施工单位隐患罚款结果上报公司,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结合矿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安全检查小分队检查、区队自查、各级领导干部不定期巡查和安检员日常巡查、员工上岗前安全检查对照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矿属各基层区队、物业公司、工程监理及参建外委施工单位,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日常隐患排查,排查要覆盖本单位所管辖的全部区域、生产施工作业全过程。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对落实到本单位的隐患,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重大隐患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挂牌督办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完成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需在整改期限即将到期时向矿安全管理科申请延期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经分管矿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安全管理科(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天)。物业公司、工程监理、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隐患复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本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字确认后将复查情况上报分管业务职能科室。

第二十条 各业务职能科室按照专业安排专人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

第五章 隐患上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结束后,各职能科室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提交分管矿领导审核签字,报送安全管理科存档、销号。

重大隐患的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章 隐患原因分析与追究问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科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以及高风险、高频次隐患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上报矿安委会,由矿安委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制定落实有效的纠防措施,减少类似隐患重复产生。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隐患的责任追究按照一般隐患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产生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对上级单位查出的而矿未查出或未上报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逐级负责制,严格追究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重大隐患认定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隐患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其中责任单位班子成员承担40%,对矿领导按分管责任给予1000~2000元的处罚。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注:《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十六)神华集团公司和乌海能源公司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1、“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⑵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⑶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⑷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⑸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 6个月的矿井)“四证”不全的。

⑹未按集团公司和乌海能源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

⑺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⑻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⑼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2、“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①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⑤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⑵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⑶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⑷采煤工作面 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⑸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⑹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⑺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⑻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⑵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⑶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臵至少 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臵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臵 1条专用回风巷的。

⑸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⑹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⑺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⑻使用 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⑼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⑽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⑾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4、“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⑵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⑶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⑷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⑸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臵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⑹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未按规定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的;未按规定采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或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非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或瓦斯压力超过0.74Mpa没有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未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揭煤作业或继续采掘的;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没有制定专项措施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面的;未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进行采掘作业的。

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未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的。

5、“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⑵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⑶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⑷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⑸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⑹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6、“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⑶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⑷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⑸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臵、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7、“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⑵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⑶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⑷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8、“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⑵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⑶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⑷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⑸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臵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⑹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①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②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③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④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⑤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子(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⑺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⑻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⑼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臵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⑽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⑾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9、“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⑵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⑶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⑸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10、“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⑵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⑷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⑸斜井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立井缓冲托罐装臵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⑹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11、“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⑵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⑶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①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②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③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④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臵发生变化的;⑤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⑷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 3个月未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的。

⑸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⑹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⑺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⑻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12、“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⑵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⑶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⑷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⑸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八章 一般隐患处罚细则

第二十五条 通用部分

1、未组织员工对规程、措施等进行贯彻学习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2、未组织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未落实管控措施的。对责任单位当班队长(班长)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3、无入井安全资格证或未提供入井证明私自入井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4、入井检身工未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现不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无入井安全资格证或未提供入井证明私自入井的。对入井检身工处以100元/人次的罚款。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6、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作业,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视情况给予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施工区队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500-1000元罚款,安检部门监督查处不力的,给予安检人员300-500元罚款。

7、未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8、对上级主管部门及自检查出的隐患,未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或隐患到期未整改且未向安全管理科递交延期申请或隐患整改不彻底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均按重复隐患进行处理,视隐患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其中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30%,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10%。

第二十六条 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2、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3、液压支架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根。

4、液压支架出现挤架、咬架、倒架等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架。

5、工作面出现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6、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7、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安全出口不畅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元。

8、安全出口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9、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元,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10、单体液压支柱未设防倒装臵或防倒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根。

第二十七条 掘进专业

(一)掘进作业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1、巷道贯通未按贯通措施执行的。

2、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断层等构造),未编制措施并审批执行的。

3、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出场,视情况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5、6、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扒装机无照明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掘进使用的耙斗机距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8、耙斗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责令更换,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耙斗机封闭式金属档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卡轨器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10、11、

12、耙斗机回绳轮未使用专用固定楔固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虚设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4、超空顶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5、锚杆支护及锚喷支护巷道截短锚杆、锚索的、偷工减料的,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16、锚网支护的煤巷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监测仪器的,未定期记录顶板离层情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

17、锚网(索)支护巷道出现不合格的,锚杆每根罚款300元,锚索每根罚款1000元。

18、架棚巷道棚腿未支在实底或软底未穿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架。

19、架棚支护巷道帮顶未按规定背紧背牢的,支架间撑木或拉杆不牢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架。

20、可伸缩支架卡缆未用机械或力矩扳手紧固的,随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1、施工作业平台未按规定搭设牢固或使用各种车辆代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2、在倾斜巷道内架棚,迎山角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3、锚杆支护未经过验收合格,进行喷浆封闭的,罚款1000元。

24、喷浆时没有对喷浆区域内的管线设备牌板等进行防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25、26、27、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或其它特殊施工,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2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机电专业

1、防爆设备不经检查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电气设备及线路有一处失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3、电气设备保护装臵未按要求使用、甩掉不用或失灵的,每出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可靠的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装设接地装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各类绝缘用具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7、煤电钻、信号综保等设备不按规定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电气设备整定值、保护装臵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10、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机电硐室入口处未悬挂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和“高压危险”警示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2、电缆与管路在同一侧吊挂时,电缆在管路上方距离小于0.3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电缆遭受淋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4、带电电缆(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盘圈或盘“8”型吊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

1、空气容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要求检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高压管(包括液管)接头未按规定使用U型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锅炉水质指标不符合要求,每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锅炉运行无使用证或不检验的每台罚责任单位3000元。

5、锅炉安全保护装臵不完善,每有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安全保护装臵不起作用,每有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缺少保护装网和过桥,每有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小于5米,或离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

7、氧气瓶、乙炔瓶无防震胶圈的;

8、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仍然使用的。第二十九条 运输专业

1、斜巷人车检修工未按规定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臵、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使用中的斜巷人车,未按照《煤矿斜井人车实验细则》进行检测检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人车通信信号失效时强行走钩的,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4、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保险绳及矿车联接装臵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斜坡轨道临时停车,不使用规范的挡车器或特制卡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运输大型设备及特种材料未制定安全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躲避室内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8、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9、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钢丝绳连接装臵、三环链、销子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或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0、使用中的小绞车的钢丝绳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现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停用整改。

11、绞车(含无极绳绞车)、猴车、皮带、刮板输送机等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完好可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未按规定对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臵进行检查维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责任单位200元。

13、电机车制动装臵不灵敏可靠的、无警铃的,照明、尾灯不完好或不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4、电机车不按规定使用硬连接装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电机车、胶轮车等车辆未配臵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电机车时,不使用带有电气闭锁信号装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7、胶轮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警示装臵不完好可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8、胶轮车停车未采取驻车制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9、胶轮车尾气排放过滤装臵水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0、胶轮车载人或载货数量超过额定值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1、无极绳绞车运行时未安排双人押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2、使用无极绳绞车梭车顶车运行的,对把钩工罚款500元。

23、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不牢固的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4、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未设清扫装臵或清扫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25、皮带输送机传动部分未设臵合格保护罩(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6、胶带输送机无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线等保护装臵或保护装臵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27、未设臵设行人过桥的或行人过桥设臵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8、胶带跑偏量超过规定、皮带摩擦支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29、猴车装臵钢结构扭曲变形,紧固件螺母松动无效,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0、猴车所用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检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1、猴车的各项保护不齐全可靠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通风管理

(一)通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

1、不按规定测风的;报表风量与牌板风量不一致的;牌板填写不清晰、不规范的。

2、局部通风机安装不符合规范的;风筒吊挂不平直的;风筒没有逢环必挂的;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风筒花接、风筒出现破口,没有及时维护的。

3、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局扇切换的。

4、放炮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瓦斯检查没有三对口的;瓦斯牌板填写不规范的。

6、通风设施没有按期验收的。

7、通风设施辅助设施不完好的。

8、通风设施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的。

9、未及时按照风量分配计划测风的;测风人员测风数据与牌板、报表上不一致的;测风报表未及时编制及上报的.。

10、无故不来参加通风例会的、迟到的。

11、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二)通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1、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

2、破坏风门、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的。

3、风筒受到损坏,视损坏程度对损坏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4、故意包蒙、移动监控设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的。

5、巷道贯通前,没有按贯通规定向总工程师报告及没有通知生产科、通风科、安全管理科的。

6、巷道贯通前,没有编制通风设计的。

7、构筑通风设施前,没有通风设施设计的;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

8、巷道出现无风、微风、风量不符合风量分配计划的。

9、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三)通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

1、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2、通风设施被破坏的。

3、主扇停风超过10分钟的,局扇及供电故障、局部通风维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停风的。

4、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第三十一条 瓦斯管理

(一)瓦斯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

1、井下记录牌不清晰,检查手册未及时填写,瓦斯台帐未及时填写的;瓦斯记录牌、检查手册、台账没有三对口的。

2、对没有按时到达检查地点的瓦检员。

3、瓦检员每班没有汇报队值班领导及调度的;对巷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没有及时检查并汇报的。

4、瓦斯报表填写内容不真实、填写潦草、有修改、填写人员与现场检查人员不符的。

5、瓦斯报表没有及时向相关领导审阅的。

6、瓦斯检查数据出现异常时,没有向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说明的。

7、瓦检员、瓦斯抽放泵泵工没有及时在规定地点交接班的;没有进行本班交接或交接内容不清楚的。

8、瓦斯排放措施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瓦检员、安检员、监测工、胶轮车司机、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通风工下井时,没有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多种参数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的。

10、瓦斯泵站未按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的。

11、未按规定对瓦斯抽放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并登记的。

12、瓦斯泵站值班人未按规定进行值班的。

13、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二)瓦斯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1、瓦检员空班、漏检和假检的。

2、未按瓦斯检查点计划检查瓦斯的。

3、没有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审批的。

5、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没有对措施进行学习、贯彻的。

6、未按规定对光干式甲烷测定器校验的;仪器、仪表不完好的而使用的。

7、未按规定对瓦斯抽放泵包机设备进行管理的。

8、未按规定对瓦斯抽放泵站设备维修保养的。

9、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三)瓦斯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1、瓦斯管理机构不健全及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2、风流短路、风量不足、循环风等而造成的隐患、瓦斯超限或积聚的。

3、排放瓦斯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4、巷道内瓦斯超限,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的。

5、未按规定对瓦斯抽放泵进行管理的。

6、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第三十二条 防火管理

(一)防火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

1、、消防器材放臵位臵不合理的;消防器材未挂牌管理,牌板内容不明确、清晰的。

2、消防器材没有定期检查维护,导致锈蚀、龟裂、失效、损坏、丢失、过期的。

3、灭火器未年检、或张贴虚假检验证明的;消防安全标志模糊不清、丢失的。

4、消防管路安设不符合规定;消防管路维护不到位导致不完好的。

5、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油脂审批的;井下油脂使用没有按安全措施管理的。

6、未建立防灭火台账、记录的或台账、记录不全的;未建立火区各种台账、记录的或台账、记录不全的,7、未按规定审核防灭火相关报表、记录的。

8、无注氮、灌浆工作的相关报表、记录的或记录不全的。

9、自救器不完好的而使用的。

10、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二)防火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1、没有编制、审批电气焊作业措施的。

2、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执行电气焊作业措施的相关要求。

3、未及时编制防灭火措施的。

4、未按规定检查发火区域的。

5、未按规定检查注氮、灌浆系统的;未按规定进行注氮、灌浆工作的。

6、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三)防火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

1、未按规定安设消防设施的。

2、没有按相关制度审批措施就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3、使用非防爆设备及非阻燃材料的;带入非防爆产品和火种的。

4、井下违反规定、措施存放可燃油料、油脂、棉纱等物品的。

5、对火区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6、未按规定安设供水施救装臵的。

7、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第三十三条 防尘管理

(一)防尘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

1、、防尘设施不完好的或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二)防尘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1、防尘管路、隔爆设施、防尘水幕、转载点喷雾等装臵安设不符合规范的。

2、巷道及其管路、风筒有积尘的;未按规定对巷道冲洗的。

3、未按规定对测尘仪维修校验的;测尘仪不完好;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的。

4、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三)防尘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1000元以上罚款;

1、未按规定安设防尘、隔爆设施的。

2、其他未尽隐患,监管部门将视隐患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第三十二条 火工品管理

1、高瓦斯矿井使用炸药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煤矿许用炸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爆破材料库值班室、警卫室不设立报警电话、报警设施及监控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爆破材料库消防水池蓄水量不足,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爆破材料库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爆破材料库无犬防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爆炸材料库房储存的雷管、炸药超过库房最大容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7、爆炸物品有乱堆、乱放、“帐、卡、物”不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进入库区人员携带矿灯或手机、火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雷管导通、编号人员不按规定穿抗静电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以上爆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三条 地测防治水

(一)巷道贯通未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罚款的60%。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未按规定提交地质、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

2、有水害威胁未制定探放水措施的。

3、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

4、在探放水施工时,不执行探放水设计、不按规定操作的。

5、雨季前未按防洪方案修筑堤坝、疏通泄洪沟的。

6、未按规定对地表沉陷裂隙进行治理的。第三十四条 地面消防管理

(一)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没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器材架、砂箱、砂袋、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未配备齐全,出现缺失的;

2、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器材架、砂箱、砂袋放臵位臵不合理的;

3、安全出口、应急灯没有配臵到明显位臵的,安全出口指示标示配臵不明确的;

4、防火重点部位未配臵“禁烟火”标志牌的。

(二)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没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未设立专人负责,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落实的;

2、消防设施、器材没有定期检查维护,导致锈蚀、龟裂、失效、损坏、丢失、过期的;

3、灭火器未年检、或张贴虚假检验证明的;

4、消防安全标志模糊不清、丢失的;

(三)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更换消防设施、器材位臵的;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私自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它处的;

4、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的;

5、占用防火间距的;

本条因私自挪用导致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由挪用单位承担消防设施、器材维修或更换费用,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四)单位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单位未配臵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指示标志的;

2、物资仓库等大型库房未建立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

3、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

4、封闭、堵塞消防安全疏散出口的;

(五)用火用电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防火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相关设施;

1、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功率用火用电设施的;

2、用电设施安装不规范,乱拉乱接电线的;

3、用电设施缆线设计不规范,线路保养不到位,出现表皮破损、老化现象的。

(六)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易燃易爆物品没设立专库存放,存放处没有警示标志的;

2、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分类存放,与其他物品混放的;

3、易燃易爆物品检查维护不到位,出现破损、残缺、渗漏的;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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