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几点思考

2024-10-19

张志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几点思考

1.张志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的几点思考 篇一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点,遵循整体设计、分期募集、上下联动、滚动发展的思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着力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省、市政府发起,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出资400亿元设立,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

委员会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其他副省长及省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六)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审查公司经营层高管人选;

(七)审议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八)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九)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审计厅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四)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母基金筹划设立工作;

(五)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省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市级引导基金出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奖励政策;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推动设立区域型母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十四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二)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落实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按照引导基金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子基金投向和省内投资比例;

(四)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投资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出资人报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七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省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省内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60%。

投资省内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山东省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省外企业,再由省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省内子公司的,可臵换为省内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省内企业在省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省内投资金额。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母基金、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不强制限定基金规模,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三)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四)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母(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发起人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母(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母(子)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项目,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订,按程序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批。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引导基金让利仅限于引导基金在母(子)基金中出资收益的让利;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投资管理人与母基金、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确定。

第四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会计报告‣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原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其主管部门应按月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按季度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会计报告‣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母基金、子基金托管情况,报送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2017‟15号)有关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容错免责,鼓励大胆创新。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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