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配件买卖合同

2024-06-17

电脑配件买卖合同(通用8篇)

1.电脑配件买卖合同 篇一

工矿配件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DQGLJ-201-MM-

合同自编号 WZPJ2011-TP-53-1037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大庆石油管理局

卖方: 大庆润锴盛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标的物

1.1 名称: 密封件 1.2 商标: / 1.3规格型号:(见附表)1.4生产厂家: 大庆润锴盛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2 数量

数量:(见附表)3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3.1技术标准:(见附表)

3.2质量要求: 产品实行“三保四包”(保质、保量、保及时、包修、包换、包退、包损失),期限为售后一年。

3.3特殊技术要求:无 4 价款和支付

4.1 单价:(见附表)4.2 总价: ¥556,255.70元

大写金额:伍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伍元柒角整

4.3合同价款构成:货款含17%增值税、运费(44大楼阀门含2%的检验费)4.4付款期限及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通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物资分理处办理结算手续。

卖方 开户行: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新潮支行 账 号: ***41 4.5卖方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发票及有关单据。5 包装

5.1 包装标准: GB/TI3384-2008 5.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包装物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志。5.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6 交付

6.1交付时间:(见附表)

6.2交付方式:卖方送货 6.3交付地点:(见附表)

6.4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随机备件详见装箱清单,附产品合格证、质检证、说明书、商检证。运输

7.1 运输方式:卖方自行安排

发货地点:卖方自行安排 到货地点:见附表交付地点 收 货 人: 见附表交付地点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买方承担(运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7.3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7.4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双方权利义务 8.1 卖方权利义务

8.1.1有权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8.1.2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8.1.3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8.1.4当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负责及时、免费调换。8.2 买方权利义务

8.2.1有权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8.2.2 如果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无条件退、换货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2.3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验收

9.1 验收方式:全检

9.2买方应在货到后10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5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9.3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9.4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及时、免费调换、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安装调试

10.1卖方应在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中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10.2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买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10.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10.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买方指定的具有检测资质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机构进行鉴定。11 质量保证

11.1质量保证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 个月。11.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11.3 卖方同意将实际货款总额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0 元。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按买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当维修费用及损失超过质保金的,卖方还应负责赔偿。11.4买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不能免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12 保密

双方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13 技术服务及培训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的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及必要的协助。14 合同变更和解除

14.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4.2.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10 日内仍未交货。

14.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4.2.4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未及时、免费调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4.2.5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14.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5.违约责任

15.1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贷款金额 0.03 %的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卖方除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5.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金额 / %的违约金。15.3 如发生 14.2.2或14.2.3情形,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部分贷款 20%的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5 卖方所交付货物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15.5 包装不符合包装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5.6 卖方未在约定在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15.7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收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15.8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

16.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并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 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其后3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6.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其他服务费用:

经双方协商同意,买方向卖方收取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 2 %作为服务费,买方从卖方的货款中扣除。本合同履行期期为 2011 年 9 月 9 日至2012 年 9 月 9 日。20 效力及其他

2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0.3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对致,以补充协议为准。20.4 本合同一式 4 份,买方执 3 份,卖方执 1 份。20.5 卖方出具的发票名头为:大庆油田物资公司。

卖方(合同专用章):大庆石油管理局(经办大庆油田物资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25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大庆市建行龙南专业支行***04320 联系电话/传真:0459-5983526 邮政编码:163453

买方(合同专用章):大庆润锴盛石油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奔三村1-29号楼东一门

联系电话/传真:*** 0459-6336808/5394888 邮政编码:163453

2.电脑配件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法律价值

买卖合同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 履行完毕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了灭失的损失, 该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通常认为该损失属于价金损失, 即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卖方无价金请求权;若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买方需要履行价金给付义务。由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属性, 使得损失的承担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及财产安全, 意味着损失要么由自己全部承担, 要么由对方全部承担, 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这就需要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 从而确定风险的移转时间, 确定损失的分配规则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

一、影响风险负担的价值因素

(一) 安全与效率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民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流转的交易安全问题是现代合同法予以关注的焦点之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虽以合同利益为目的, 但任何合同的订立均附着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量, 通过预期对交易安全和风险的评估, 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 若合同风险大于利益, 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会选择放弃合同的订立;反之, 则会增加合同订立的机会。因此, 风险负担的规则制定, 将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 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眼中, 法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 效率是法追求的目标, 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合同法尤其如此。立法者要通过合理分配买卖合同的风险规则, 引导民事主体建立起“物尽其用”、“合理控制风险”的履行合同的准则, 以实现物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 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博弈, 体现着立法者对不同法价值的判断与取舍, 如“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 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依附于所有权, 所有权移转时, 风险便随之移转。因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以,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所有权获得之前不承担风险, 是财产安全的保障。该立法例在一定时期盛行, 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交付, 买卖即告成立,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自该物应交付之日起, 即使尚未现实交付, 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 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 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 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可见, 法国立法表明的态度是:只要买卖双方就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使尚未交付, 也可以因“意思主义”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并同时发生风险的移转。这对于以移转所有权为根本目的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 无疑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法学理论的成熟都增加了人们对“所有权主义”立法例的拷问, 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问题,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此,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 人们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 不仅要求交易安全, 更要求交易迅捷、便利和富有效率, 主体对合同法价值追求的重心不再是安全, 而成了效率。如何减少合同纠纷降低成本, 实现快捷有效的交易, 成为更多国家以“效率”为优先考量的价值, 制定了“交付主义”的立法例。

交付主义, 是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在所不问, 标的物风险依附于“交付”行为, 只要发生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便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一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与买受人……”如在分期付款而所有权保留之状态下, 只要发生了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就转移于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未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却要负担风险, 这是一种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地位, 因此会促使买受人尽快完成付款义务或成就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从而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 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的期间, 更具备保护该项财产免受风险损失的条件, 因此占有人更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这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的立法例其实都在尽量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价值, 只是选择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 公平与正义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公平与正义是法的终极追求目标,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必须体现出法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各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 但当风险出现时, 作为均无过错的双方, 到底由谁承担损失, 是一个需要法律衡量评估的现实问题。

采纳“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认为“无利益, 便无风险”, 所以风险应和所有权相对应, 这才是法之公平所在, 但他却忽略了一个问题, 即在所有权保留或在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时, 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者与所有人是一种分离的状态, 即使发生风险, 实际控制人因不会受有损失, 而有可能放任风险的发生, 这会增加所有人的风险系数, 此时公平与正义很难得到有效回应。

采纳“交付主义”, 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其主要理由在于, 假如没有协议或其他相反的控制情况, 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货物的当事人承担。”即使所有权基于约定被保留 (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常出现出卖人在获得全部款项前, 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之情况) , 或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 (如不动产买卖一般先完成过户登记, 后进行房屋交接) , 也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 风险发生时, 实际控制人会尽力救助, 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而不会“袖手旁观”, 在保证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同时, 对于双方的合同利益也实现最大化, 这才是法的公平、正义之所在。

二、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商榷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交付是动产移转所有权的标志。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多数的交易行为, 都是通过现实交付完成的, 如直接交付、代办托运、送货到门、上门提货、邮寄等方式, 此时, 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明显, 时间明确, 以此判断风险的移转时间也较为简单。但在观念交付情况下, 交付行为的隐蔽性, 使得风险移转的时间较难判定。

(一) 实际交付

在直接交付情况下, 交付时间明确易定, 只要标的物被买受人直接占有、实际控制, 风险就发生转移。动产随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风险移转, 并无异议。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是否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标志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对此给予了肯定, 即交付前由卖方承担, 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笔者认为,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否符合我国现实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 在传统的交易习惯中, 只要完成了房屋的合同订立、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 就完成了房屋的买卖, 尤其是在农村房屋买卖更是如此, 认为只要实际控制房屋的占有, 其财产就是安全的, 而对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的规定要么不了解, 要么不在意;还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规避契税, 双方约定先行交付使用, 以后再登记过户。若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只要交付就发生风险移转, 则对买受方责任过苛。因风险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立法采“交付主义”的用意是希望让实际控制人能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但事实上是风险多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是当事人完全不可预见的, 也无法规避的, 或许买方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 而减损义务又是不真正义务, 具有不可诉性, 立法不能为了防止买受方不承担减损义务, 而要求卖方承担房屋毁损的所有不利后果, 笔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 风险是否随着“交付”移转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动产交易的风险负担采“所有权主义”, 即风险附着于所有权人, 在未移转所有权而现实交付时, 对因在买方控制期间因未尽力减损的责任, 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风险损失, 由卖方承担。

对于动产的交付, 若采用代办托运, 则只要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 即视为交付, 在托运期间发生风险, 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若采用送货到门, 或上门提货方式, 则自买方验收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即使有些情况下买方没有及时运走货物, 并仍处于卖方场地或由卖方暂时代为保管的, 风险也仍由买方承担。

但在现今较为流行的网购合同中, 风险如何, 值得探讨。实践中网购均采用邮寄的方式, 由卖方交给物流公司以运交买方, 买方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款。按照传统理论和现行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卖方交付行为完成, 风险就移转, 但在近十几年网络交易形成、发展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运货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的交易习惯, 只要买方未收到货物, 就有权不予付款。正是这种交易习惯的形成, 也减少了买方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担忧, 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活跃。因此, 这种新形势下形成的交易习惯需要《合同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二)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 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减少交易环节, 法律将某种行为的发生视为交付的一种制度。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各种交付的形式不作区别待遇, 均能引起风险负担移转的效力。其中简易交付是买受人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之事实, 而欲购买, 则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时间, 风险也随之发生移转, 由买受人承担。而指示交付, 是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买方, 自交付相关单据时起,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此, 笔者无异议。但占有改定情况下, 却有需要进一步说明之处。

占有改定, 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 双方当事人又通过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 使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 自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视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使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并发挥其效用, 此时标的物虽然由出卖人实际控制, 但由于交付行为的完成, 风险仍然由买受人承担。有人认为, 占有改定是基于两个合同关系, 实际需要有两个交付行为 (买卖合同的交付和急用合同的交付) , 因此, 若采用“交付主义”, 有时难以判断是基于哪个合同的交付行为, 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建议采用“所有人主义”。但笔者认为, 这并不是问题所在。因在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 采用“交付主义”, 而在非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中, 采“所有人主义”, 立法规定明确。在买卖合同的中风险, 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在借用或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 则由所有人 (即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承担。因此, 虽然实际应有两个交付行为发生, 但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 因此, 不应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S.P.德·克鲁兹.损失风险:需要改革吗?[J].外国法学译丛, 1984 (01) .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 1978.

3.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三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4.电脑买卖合同 篇四

卖方:联想电脑(广西南宁联想电脑代理店,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订立本合同

一、卖方销售以下产品

附送配件

二、质量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以及合同规格和性能要求。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货,由乙方将货物送到到甲方学校(广西南宁秀灵路37号)所在地交货,由甲方当场交货验收。

四、验收货物到达后,由乙方完成对货物安装调试,由甲方对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种、质量、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后,乙方不承担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责任。

五、货款支付

六、售后服务

本合同所指的货物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三年内免费保修,具体实施办法见产品保修卡,如是硬件本身的故障,免费上门服务,如是操作系统崩溃或受病毒、木马攻击及人为损坏方面的问题,需上门服务,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七、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如拒收货物对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追索。甲方逾期付款,买方每日偿付卖方欠款总额百分之十的滞纳金,乙方如逾期未交货, 甲方有权单方面撕毁协议并要求退还全部的首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同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乙方交货当时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索。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规定事项如有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时必须有一个至两个见证人在场

2. 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规定事项的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当提交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 卖方与买方各执一份。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签章)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方式: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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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脑耗材买卖合同 篇五

1、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交货方式:按甲方实际需求。

3、费用承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所有电脑耗材包装应按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第七条 验收与结算:

1、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的相关类别最低价格执行。

2、若在送货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类别的高价格,应事前谈妥按另一家低价格执行,否则就安排到另一家采购。

3、在协议单位某一类价格高于电脑耗材市场同一类价格情况下,我方要求协议方按该市场价执行,否则就可安排到市场价格低的一家采购。

4、以上价格均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输费。

5、验收合格后,乙方携带送货清单到甲方办公室对电脑耗材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有效含税发票,甲方根据核算的结果于1个月内支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价格、质量、材质、格式、颜色、数量等方面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而影响甲方经营的,应补偿因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每迟到一次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300元。

3、乙方所交办公品质量与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调换。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二次电脑耗材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对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一产品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删,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6月1日至5月31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乙方 :南宁众志成办公设备有限责任甲方:扶绥新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扶绥县新宁镇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532100

电 话:7527555

传 真:7527588

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白宁 邮政编码:531000 电 话: 7525583 开户银行:南宁市工行星湖分行 银行帐号:2102103109300054880

电脑耗材买卖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电脑耗材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办公用品订购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要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电脑耗材,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条 供货品种、规格、价格:

电脑耗材品种、规格、单价见协议附件一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复印件。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电脑耗材的质量与格式符合甲方要求,若不能保证质量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所送电脑耗材必须经甲方现场验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立即更改品种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第四条 交货时间:

1、甲方应指定专人将所需电脑耗材的品种、数量、材质、交货时间等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物品。

2、甲方紧急需求时乙方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将甲方所需电脑耗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确保甲方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供货地点、交货方式、费用承担:

1、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2、交货方式:按甲方实际需求。

3、费用承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包装要求:

所有电脑耗材包装应按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第七条 验收与结算:

1、费用结算以实际发生的相关类别最低价格执行。

2、若在送货过程中涉及到相关类别的高价格,应事前谈妥按另一家低价格执行,否则就安排到另一家采购。

3、在协议单位某一类价格高于电脑耗材市场同一类价格情况下,我方要求协议方按该市场价执行,否则就可安排到市场价格低的一家采购。

4、以上价格均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输费。

5、验收合格后,乙方携带送货清单到甲方办公室对电脑耗材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开具有效含税发票,甲方根据核算的结果于1个月内支付货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在价格、质量、材质、格式、颜色、数量等方面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责任。

2、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而影响甲方经营的,应补偿因不能按时交货或超时交货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每迟到一次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300元。

3、乙方所交办公品质量与格式不符合要求的,乙方负责调换。在约定期间内发生二次电脑耗材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对本合同条款及附件一产品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删,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方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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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正规房屋商铺买卖合同(电脑板) 篇六

1房屋、商铺买卖合约

合约之第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卖方:【身份证】【护照】号码:卖方:【身份证】【护照】号码:卖方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号码: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买方:【身份证】【护照】号码:买方:【身份证】【护照】号码:买方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号码: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 经 纪 方: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胜置业信息部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新村A1座101

一、卖方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的物业以人民币(大写)零

佰拾万 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卖给买方,并约定于2012年月日前到新会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房 产 证 号:,实际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二、付款方式:

1.买方在2012年月日支付人民币(大写)零 拾万零仟 零 佰 零 拾零元整(小写

¥元)作为定金给卖方。

2.买方在新会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后的当天内须付人民币(大写)零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给卖方。余下房款零佰拾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元)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具体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该物业现(A□有、B□没有)抵押给他方(含银行),A□由卖方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内还清贷款,出资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B□由买方要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出资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赎证前卖方必须办理公证委托书给经纪方进行取证和过户签名等工作,公证费由卖方支付。

三、买卖双方负责有关费用(税收):A□卖方负责全部税、费用;B□买方负责全部税、费用;C□卖方负责评估费,查档费及有自己姓名的税费,买方负责有自己姓名的税费和楼房维修基金。买、卖双方约定:《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所约定的交易金额是按评估价填写,仅作为纳税的依据,实际成交价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在签署本合约之同时,卖方同意交付人民币元整予经纪方保管作为该物业之杂费保证金。卖方在交付

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前,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过户当天交付该物业,过户后90天内卖方迁出户口。待卖方迁出户口和交楼后经纪方即日退回全部保证金给卖方。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买卖双方应及时提供与该物业交易有关的完整资料(含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有关身份证明原件等),及时配合经

纪方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过户后、交楼前,如卖方已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的,卖方要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无条件转到买方名下。

2、卖方逾期迁出户口或逾期交楼的,卖方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不足弥补的,买方仍

有权追讨。

3、买方已了解该物业产权证明上所记载的所有信息且并无异议。

4、卖方应如实提供包括周边情况、租赁情况、户口、土地使用权、学籍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如卖方隐瞒与该

物业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或因卖方其它原因导致该物业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方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二条 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纪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

2、非经买卖双方同意,经纪方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3、基于经纪方已促成本合约成立,买卖双方同意在本合约签订当日买方按《服务收费确认书》(NO.2)及卖方按

《服务收费确认书》(NO.3)向经纪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否则,经纪方有权暂停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行办理或委托其它任何第三方办理该物业交易手续的,不影响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支付。买卖双方或其中任一方逾期支付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上述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第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约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定金的双倍或相当于成交价10%作出赔偿,守约方所得的赔偿金与经纪方各占50%;(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4)任何一方逾期还清贷款/赎回该物业的产权证/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本合约的目的不能实现;(5)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手续的通知后一天,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时;(6)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2、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外,还应即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经纪方所应收而未收的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3、买卖双方共同或分别出现本条第1款违约行为,或其亲属、代理人私下成交该物业,或因其泄露信息而导致未经经纪

方的情况下成交该物业时,即均视为违约,买卖双方除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外,还应共同连带向经纪方支付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之和的一半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如本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删除、补充、更改,必须由三方在删除、补充、更改处签字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本合同未

经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未尽事宜,三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经纪方未授权任何经纪个人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任何承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承诺须由经纪方盖章方对经纪方具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且经纪方已就本合约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

详尽解释,合约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第六条 在本合约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 本合约连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卖方:买方:经纪方:

卖方委托人:买方委托人: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8.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 篇八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办理。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价格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买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办理,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发票;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价格低的假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买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代理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买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买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买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价格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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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就诉涉房屋真实的交易价格和诉涉房屋的税费承担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罗云霞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80万元,该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关设施。8月24日《协议二》以及8月2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为了配合过户而签订的格式化合同,该契约只是对空房价格的约定,并未包括里面的装修和设施,且考虑税费的因素,故填报了63?郾8万元的价格,后两份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证实其主张,罗云霞申请白鹤花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出庭作证。

〓〓罗文东、柏文华出庭陈述江千帆到小区门卫处说要买房子,经门卫介绍认识得知罗松林有房要卖,看房和房屋价格是罗松林和江千帆共同协商的,听说双方商量好的价格是80万元。

〓〓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房屋交易价格实际为63?郾8万元。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经过房产中心盖章监证,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8月20日《协议》和8月24日《协议一》均属实,其中《协议一》是在8月24日上午签订,后我们要求降价,于是就房屋价格进行了新的磋商,最终确定售价为63?郾8万元,签订了《协议二》,并于8月24日下午一起至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提交了过户所需资料,63?郾8万元价格包括了房屋内的装修和相应设施。对于罗云霞诉请的逾期利息损失,江千帆、林青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不应由他们承担。

〓〓江千帆、林青对罗文东、柏文华的证人证言表示,证人只是反映听别人说的交易价格,不具有可信度。

〓〓令罗松林和罗云霞始料不及的是,江千帆与林青不仅坚持63?郾8万元的房屋总价格,还在审理中提起反诉,认为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应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现房屋已经过户至江千帆与林青名下,相关税费和过户费用全部都是他们夫妇支出的,对于由其垫付的实际应由罗云霞负担的税费44409元,反诉要求由罗云霞承担。

〓〓针对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罗云霞真是哭笑不得,她说,江千帆与林青所依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办理过户时的格式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真实的约定,我应净得80万元,税费应该是由被告全部承担的,与我无关。罗云霞气愤地说:不然的话,江千帆这么精明的人也不会傻到替我垫付。

〓〓法院判决支持真实交易对价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罗云霞为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及07#车库的所有权人,其委托父亲罗松林处置、转让房产,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授权合法有效。罗松林代表罗云霞与江千帆就诉涉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就诉涉房屋的转让前后共签订了四份转让协议,其中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签订之后,江千帆按约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9万元预付款,8月24日当天,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对房屋价格作出重大调整,后两份协议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合前后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双方对价款重大变化的解释和介绍交易人的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8月24日《协议一》在8月20日《协议》的基础上对付款方式作了变更,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罗云霞关于房屋(含约定的装修设施)成交价格实为80万元的解释更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之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事项所需,63?郾8万元的房屋成交价格系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程中产生,该价格未明确包含房屋内装修设施的价款,其中部分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属无效。江千帆与林青系夫妻关系,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诉涉房屋现登记的共有产权人,林青与江千帆负有共同履行本案付款义务的责任。故罗云霞要求江千帆、林青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的本诉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江千帆、林青未按约付款,还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诉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问题,现实际发生罗云霞名下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属实,罗云霞称双方约定该款由江千帆、林青承担,但8月20日《协议》、8月24日《协议一》中并无此项约定,证人证言也未能反映80万元房款的构成,故罗云霞的辩称本院难以支持。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中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其他合同对税费承担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采8月24日《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七条的约定,该部分税费由罗云霞承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判决如下: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合计44409元,由罗云霞负担。因该款已由江千帆、林青垫付,故江千帆、林青应支付罗云霞尚余房款555591元,并应承担房款60万元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收到一审判决后,江千帆、林青心里有数,暗自得意,本来就该付的款,还白捡了4万多元。罗云霞因为法院支持了真实价格,终于松了一口气,至于多交的4万多元,确实原先协议中缺乏对税费承担的书面约定,就算花钱买个教训。所以,买卖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链接:

〓〓1?郾何谓阴阳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多贷款,买卖双方往往签订两份或者两份以上房屋价格等条款不同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2?郾阴阳合同有何风险:

〓〓①房管局对于每个区域的二手房都设置了一个最低成交的指导价格,若合同价低于这个价格就会被退回重审,耽误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

〓〓②买方有可能以签订的虚假合同支付房屋价款,容易引起纠纷。

〓〓③如果房屋涨价了,卖方可能以阴阳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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