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10篇)
1.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一
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好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学校安定稳定,决定成立学校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东华
副组长:肖爱娟、许钗
成 员:池云容、林燕玉、陈雪清、林娟敏、林演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肖爱娟
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
附1: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长乐市北山小学
二0一三年九月
附1: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组长:全面协调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工作。
2、副组长:全校教职工思想动态的了解,掌握学校内部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以及可能影响教职工工作情绪的各种因素的排查与解决。
3、孙东华:全体教学人员工作安排、考核工作等方面问题的排查与解决。
4、肖爱娟:全校师生的生活、工作、工资、待遇、财产安全和人生安全等工作的落实、排查及纠纷解决。
5、陈雪清:教职工考核、评优、晋级、职称等工作中矛盾的排查与纠纷的解决。
6、林娟敏、林演妹:负责信访和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望各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及时上报矛盾和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以及纠纷排查调处情况,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长乐市北山小学
二○一三年九月
2.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二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中共中央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为我们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指明了方向。解决矛盾纠纷关键要抓“两头”。一是对已经形成的、现有矛盾纠纷的调处;二是对潜在的、初发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整体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1、建立周密的信息网络和调解组织体系,及时掌握信息,力争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首先,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级以下建立县、乡、村、组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尤其在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医疗机构等易发纠纷领域,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其次,汇总收集信息,组织纠纷调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收集汇总。从省市到县、乡建立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及时、高效。第三,准确分析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都要进行分析评估。要从宏观、整体的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第四,及时处置信息。在矛盾纠纷信息的全面收集、准确分析、预测预警的基础上,按照纠纷信息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
2、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从现实生活的外在因素看,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一是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相对固定。针对以上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国家应当设立专业机构,使人民调解向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转变。切实把熟悉法律法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以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大硬件投入力度,配套完善奖励机制,为调解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配套机制,完善创新,确保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时效性。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初始信息快速反应处置系统,确保早发现、早处置。建立纠纷排查、信息分析、快速反应、紧急调处、纠纷快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通过梳理,将可能引发民转刑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矛盾线索和涉及的重点人纳入视线,一旦出现纠纷,立即处理。二是着力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抓住要害化解矛盾。不仅形成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方式方法,而且形成调处企业改制、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和医患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三是推动化解方法的创新。建立党政领导接访日制度、矛盾纠纷包干责任制、重大疑难纠纷承办机制,引进心理(法律)咨询、听证评价、民主恳谈等方式方法,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研究矛盾纠纷的起始成因,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定期分析制度,促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诉讼前置作用。
由于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旦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更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理的权利。因此,实行部分民间纠纷诉讼前置,既有利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更好地发挥法院司法的功能,同时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其工作权威性。
3.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三
调委会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友江称,对于一些可能引起冲突或上访的物业纠纷,调委会制定了应急预案,内含排查、化解等具体应急体制。北京市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最终都要纳入物业调解体系,目前宣武区已基本完成了体系建设,东城、朝阳、海淀、昌平也已铺开,该体系下半年将在全市划清界限内建设完成。
点评:《物权法》催化社会制度进一步完善。
新限价房6200元/平方米
6月18日上午,第二批两限房地块红狮涂料厂地块和清河小营地块开始发售标书。红狮涂料厂项目的销售限价是每平方米6200元,清河小营项目的销售限价是每平方米6600元。
据了解,红狮涂料厂两限房是已公布的5块两限房地块中离市中心最近,交通也方便,而销售限价最低的项目。据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批两限房的评分标准、销售方式都与第一批相同,而且都要求开发商在三年内建设完毕,但具体开工日期没有明确。
点评:限价不限质才好。
外企首次纳入北京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6月17日,市政府已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出了修改,调整后的税额每级都增长了两倍。外企首次被纳入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分析,此前,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
点评:土地面前,早该人人平等。
酒仙桥危改现分歧居民票决陷入僵局
6月9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最大的单个拆迁项目——酒仙桥危改首次尝试投票解决分歧。晚11时40分,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公布投票结果:参与投票居民中,同意《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的2451票,占投票户数66%,占全体户数44.78%;不同意的1228票,占投票户数34%,占全体户数22.44%,其他32票无效。同意《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的居民比例未能过半,以投票寻求“和谐拆迁”的酒仙桥危改再次陷入僵局。
酒仙桥街道办事处工委副书记巴长瑞表示,街道办在居民和开发商间搭建了对话平台,下一步将对投票结果进行研究,拿出实施意见,真正做到“和谐拆迁”。
点评:“和谐拆迁”的一次有益尝试。
北京拟禁经适房上市交易
6月7日,北京市建委对新拟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回购。但目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补交费用的标准由政府部门依法适时调整。
4.矛盾纠纷调解教案 doc 篇四
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延庆县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导致的农村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调解是延庆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我多年的调解经验,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掌握好以下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是要有一套好的工作经验,做到“听、查、劝、快”。
“听”,就是要仔细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不论当事人情绪多么激动、说话语无伦甚至行为无礼,一定要让他们痛痛快快说完,不要中途打断,更不能恶语训斥。仔细倾听别人的谈话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会迅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好感和信任,为下步工作带来便利。
“查”,就是要做好调查事情经过工作。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一定要跳出当事人给予的第一印象,冷静理智地矛盾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
“劝”,就是在充分了解问题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找好语言切入点,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快”,就是要趁热打铁,看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时要快马加鞭,加大调解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准确把握被调解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语言技巧。在现场调解中,除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什么场合讲什么话,对什么人讲什么话,什么时候讲什么话”,善于组织调解语言,巧妙利用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调处形式,灵活机动、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比如,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要“脸面”的当事人,可以表扬鼓励其长处、满足其虚荣心理、激活其情绪、堵住其可能反复的退路;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要以怒制怒、说绝话、放狠腔,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中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使调解成功。
5.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篇五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六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7.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七
近年来,我院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的特点,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了大批民事诉讼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懂得一件工作的技巧,也就是懂得这一工作本身。”———高尔基
审理婚姻案件如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就能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使法院真正起到社会矛盾“减振器”的作用。以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总结基层法官审理婚姻案件传承的审判经验,对提高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效果和效率尤为重要。
第一、甄别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法官首先要弄清婚姻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从而使法官成为他们的“知音”,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一切社会的关系都可能成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社会舆论的谴责,编造出符合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离婚理由;有的人为了另寻新欢,便借口对方性格不好,或不赡养父母等。鉴于此,作为法官不应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要多途径了解、甄别当事人离婚的真正原因,从而确定工作方式,有效地转变当事人的态度。
第二、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婚姻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艺术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基于离婚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以离婚为手段,寻求和好的台阶;以离婚为手段,教育对方当事人;婚要离,双方争孩子;婚要离,双方都不要孩子;以争孩子为名争财产;厌恶婚姻现状,急于离婚;逃避共同债务,夫妻假离婚;外出打工一方,与留守一方心态各异。
第三、获取当事人的最大信任。法官平息离婚纠纷的前提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取当事人的信任,除加强自我修炼,丰富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外,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一是法官要有亲和力。法官要摆正位置,体谅当事人的痛苦;要放下法官架子,尊重双方当事人。二是认真倾听当事人述说。当事人到法院离婚诉讼,他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能给久病的人开出良方的医生,认真倾听他们的“症状”(离婚原因)陈述,是对他们最大的慰藉。三是适时引导。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诉讼,需要法官适时引导,使他们明白法官在为他着想。对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更要重点引导,使其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他们的婚姻纠纷;对当事人将予头指向法院的,要讲明婚姻双方的现状不是法院造成的,法院办理婚姻案件是缓解或消除双方的矛盾,避免当事人与法院成为对立面。四是知晓当事人的职业背景。面对文化素质及职业不同的离婚群体,需要法官能与其有共同的语言,能
够用语言媒介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展现法官人性化的一面。讲究审判口头语言。婚姻案件审理中,语言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是要通俗易懂,表达准确。要求法官吐字清楚,表述准确,语调适度,要熟知土语。二是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要抓住重点,捉住要害,紧扣案件核心。三是措辞得当,语言得体。如果法官措辞不当,或语气失度,会造成当事人情绪的对立,使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失中立的立场,极度不满承办法官。四是严肃庄重,以理服人。
8.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八
切实发挥其定纷止争的独特功能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成效侧记近年来,随着靖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显,我县的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群体性上访案件,时常出现信访群众拉横幅、堵大门、集体静坐等群体性事件,因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法院诉讼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给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工作,也给县域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为此,今年六月,靖边县司法局紧紧依托司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分析研判,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服务方式,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创新性成立了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一、机构建制及经费保障
2013年6月14日,靖边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形成了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审议并通过了靖边县司法局关于成立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意见。会议纪要明确调解中心为股级建制,隶属于靖边县司法局,业务上受靖边县司法局指导,外聘人民调解员4-8名,行政人员由靖边县司法局内部调配;由县财政给予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资保障,人民调解员工资补贴标准由县人社局会同县司法局共同出具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一是为县委县政府分忧、减压。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对信访群众和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化解,正确引导教育上访人依法、有理、有序上访,防止信访违法案件发生,尽可能将民事纠纷所引发到县上访的案件正确教育引导进入调解中心进行调处,千方百计缓解信访工作压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抓大事、谋发展。
二是为全县人民群众消愁、解难。即面向全县基层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涉法案件宣传教育、受理矛盾纠纷调处申请,积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避免无理的诉讼,防止过激的行为,保证涉案的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
三、工作方式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分为“坐诊”和“出诊”两种工作方式。“坐诊”是指:由专门调解人员,固定在调解中心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受理调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日常有2名聘请的离岗法官进行“坐诊”办案。“出诊”是指:由4名调解人员组成矛盾纠纷排查小分队,配备调解专车,主动出击,深入全县各乡镇、社区、单位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进行矛盾纠纷梳理排查,开展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县级调解中心指导全县各级调委 会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以块为主,条块配合”,以属地调解为主,疑难复杂纠纷由调解中心配合调解。
四、大调解机制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利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资源,对于前来寻求法律服务的人员,根据请求事项梳理分类,对号入座,除调解中心受理调处的案件外,将其它请求事项正确引导进入公证、律师和法律援助各个环节,让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都能对应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在社会各个行业领域聘任11名调解员,建立调解“专家库”,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千方百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五、人员配备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共由两类人员组成,即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目前,调解中心共聘请人民调解员13人(2人为靖边法院离岗法官,主要负责调解中心“坐诊”,日常接待群众来访咨询,办理人民调解案件,上“一线”班;11人来源于社会各部门各个专业领域,实行“以案上岗”,即根据受理案件性质,由调解中心主任按照所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对应指派或确定调解员进行办理案件,上“二线”班)。同时,由县司法局派出4名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心承担接待、文书、案卷装订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他们不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只负责行政工作,不办理任何人民调解案件。另外,我们还抽调执业律师2人,作为对调解中心专业力量的补充,在遇有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时,律师就会参与其中,实地指导调委会对案件进行调处化解,但律师同样不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仅仅是调处案件的业务指导,相当于“法律顾问”。因此,该调解中心的机构性质实际上是符合《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的,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六、运行成效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六个多月来,充分利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职能和资源,共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1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件,引导教育群众依法、合理维权13次,受理民事纠纷20件(调解中心自办11件,指派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3件,县公证处出具公证法律文书4件,信访案件2件),共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配合、参与信访案件调处是调解中心的重要工作任务。近期,调解中心积极参与调处办理了2起多年多次到县、市、省上访的案件,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一致好评。
第一件案件:上访人李志福,男,1953年8月8日出生,靖边县中山涧镇中山涧村碾房湾村小组,村民。2004年,上访人李志福之子李军军在志丹县开办“梁师羊肉美食城”。9月28日,因饭店厨师梁士彪与服务员刘月梅发生口角,刘月梅将此事告诉了兄弟刘虎,当晚11时许,刘虎纠集数人 将回家途中的李军军打死。案发后,刘虎潜逃,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延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刘虎落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访人李志福从2007年开始,就先后以刘虎未归案及归案后其系主犯量刑偏轻,以及遗漏被告人刘月梅为由先后在省市法院、检察院和两级政府,直至进京长达7年的上访。为此,县上专门召开信访联席会决定由司法局具体包抓,调解中心协调靖边县公证处、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正确引导上诉人李志福依法、有序上访,教育其遵守信访规定,帮助进入司法程序申诉。接案后,由调解中心牵头,及时有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由靖边县公证处对李志福提供的证人梁世彪进行证人证言保全;
2、由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县调解中心人员赴延安中院阅卷调查;
3、执业律师提供律师法律服务,代写刑事抗诉申请书,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目前,省检察院正在审查受理李志福的抗诉申请,李志福也再未到市、县两级政府上访。
第二件案件:上访人张仲宝等30余人,原林园饭店职工。靖边县九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原县饮食公司改制,又称林园饭店)与原林园饭店职工,因企业改制经济纠纷,原饭店职工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要求该企业兑现职工辞退补偿费用,进而严重影响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为此,县信访联席办公室多次召集政法各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由调解中心牵头,组织公证处、秦靖律师事务所参与纠纷调解。县调解中心及执业律师对上访职工进行现场说 法明理,有效遏制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公证处、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多次参加县信访联席会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最终,靖边县九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付给上访职工安臵费人民币825万元,并将该款项打入靖边县公证处账户,在形成分配方案后,由职工代表领取该款项。至此,林园饭店职工息诉罢访。
在突出办理信访案件的同时,我们也更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先后成功调处了张家畔镇双伙场村84岁村民王玉兰红枫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和四川民工蒋家林延长中煤靖边项目部高架作业摔伤案,调解中心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精心调处,最终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调处,并高效履行,两件案件涉案金额近4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县调解中心服务县委县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达到了初显。
9.住宅小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 篇九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调解个案补贴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和运作的情况; 2、2011年调解个案补贴兑现情况(含已兑现的调解个案总数、补贴范围、经费渠道和兑现总数); 3、2012年调解个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4、在实施调解个案补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范围:
这次督查以5个县、2个市和4个区为主。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3-4个村(社区)和1-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被抽查的具体单位由各督查组随机确定)。
三、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听、看、访的方法进行。一是听取各县(市、区)司法局贯彻落实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看县、镇两级兑现落实调解个案补贴的台帐资料和相关数据;三是到村(社区)和有关调解组织走访民调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地了解调解个案补贴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相关法规 篇十
一、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新特点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上看,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并存的趋势。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独有特征上看,矛盾纠纷范围呈多领域交织的态势。农村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有的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
从农村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上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难度有增大的架势。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不相适应,且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从实际排查调处的情况分析,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调处农村矛盾纠纷面临的新情况
在人员配备方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状是:乡、村级调解组织专职人员少、人员兼职多,工作精力容易分散,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加上调解技能不够过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按照调处分工原则,调处矛盾纠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治办予以协调配合,现实是: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少数部门就以“解决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去办”为由一推了之。
在实际操作方面,调解程序和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存在轻文书程序、重口头结果和重调轻防的现象,一般情况是出现了矛盾纠纷再去调解,定期分析研究和详细排查的情况比较少见,另外,矛盾纠纷结案后对履行情况回访也较少。
三、化解农村矛盾纠纷采取的新对策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主题之一,也是我们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任务。要破解当前存在于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难题,应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培训。若要适应新时期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需要,就必须要有相当的法
律知识和业务水平,而学习培训正是增加法律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有效途径。要从镇情、村情出发,借助政法部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和力量,对调解人员尤其是综治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经常性的学习培训、轮训,强化业务知识与技能,同时,引导、鼓励和支持调解人员参加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立足岗位自学成才。
二要增强责任心。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成效如何,取决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调解人员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使之在农民群众中敢说话、说真话,且说出的话有人听、让人服,为此,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惧难”和“怕烦”的思想,用规范、合理、适用的工作奖罚制度,来提高调解工作效能。
三要依法调解。调解必须走合情合理合法之路,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不得强制调解,只能引导当事人走诉讼道路。要坚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要规范调解操作程序,大力推行庭式调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另外,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乡规民约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要抓好防范工作。本着调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努力做好标本兼治、调防结合的文章。时下,最要紧的是:围绕建设和谐竹坪的目标任务,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入手,引导农民群众学好法、用好法、守好法,帮助农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同时,要善于察言观色,对于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理,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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