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职责

2024-10-31

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职责(8篇)

1.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职责 篇一

天保档案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纪律,认真贯彻和宣传上级有关天保工程等林业政策和法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二、负责本部门天保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坚持平时整理。根据本部门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三、按照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保卫工作,严防失密和丢失事件的发生。

四、及时掌握本部门内有关天保工程信息,做好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措施,并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

六、对室内档案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检查及时处理,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重要档案要及时处理和复制。

七、积极主动与局天保办联系业务,接受局天保办领导、监督和检查。

八、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九、接交存档的档案,要认真清点,履行签字接交手续;档案外借,要认真清点,履行批准手续,并保证按期归还;在档案室里不准吸烟。

2.天保工程管理中心关于维修猪舍 篇二

吕局长:

天保工程管理中心现有管护人员153人,他们的吃和住都在管护站内,并远离市区,管护人员的生活条件非常艰苦,娱乐活动单一。为了改善管护人员的生活状况,让全体管护人员在管护站内工作的顺心,生活的愉快,天保中心利用办公室后院原有的场地进行猪舍、鸡舍、鸽舍的维修改造,利用现有车库进行职工娱乐室、休息室的维修改建,对天保中心办公室后院地面铺设彩砖,并进行绿化,所需资金共计148,165元。

妥否,请批示!

和龙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3.天保工程工作会议讲话 篇三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天保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回顾总结20xx年天保工作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明确20xx年和“十一五”期间我县天保工程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抢抓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我县天保工程建设步伐,促进我县天保工程始终保持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此,我根据县林业局会议精神,讲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

一、20xx年我县天保工作成绩显著,保持了良好、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20xx年是我县天保工程建设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一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各乡镇政府的紧密配合下,我们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切实加强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结合部门实际展开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的在具体工作中体现出来,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护林员队伍建设。通过每年严格进行考核择优录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坚持考核奖惩机制,把管护成效与护林员工资挂钩,有效地促进了管护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护林员巡山制度,采取护林员记录工作日志的办法,建立了以管护质量为核心的管护工作考核量化指标,把管护责任切实落实到了山头地块和人头。三是认真完成了公益林建设的检查工作。对二OO四年20xx亩公益林建设人工造林实施情况、作业质量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认真配合省市检查组,完成了20xx年至20xx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强天保资金管理使用。我们在以前良好的管理基础上,加大了管理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9个乡镇天保管理站、5个国有林场20xx的天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查处并改正了存在的不规范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报账制度;同时认真配合市县检查组完成了天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得到肯定,确保了专项资金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效益。五是完成了全县天保工程档案建设和检查工作。我们将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应用到全县9个乡镇和5个国有林场的天保站档案管理建设工作中去,指导并严格要求全力抓好基层天保工程档案建设,形成全县天保工程档案的系统管理,为工程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了更有效、更准确和更完善的档案信息。六是配合县林业站完成了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抽派技术人员分驻各乡镇,参与并指导退耕还林的全面核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要求进行整改,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质量得以逐年提高;同时在检查中,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进行规范操作,深入山头地块进行林权登记,确保林权认定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成了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七是完成了天保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和林业局的要求,在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留坝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对过去5年来的天保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与回顾,并根据我县“药菌兴县、旅游强县”的总体经济发展思路,对未来5年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提出了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措施。

二、明确20xx年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努力开创天保工程建设工作的新局面20xx年天保工程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紧密结合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提高林业“三大效益”为中心,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加强天然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利用,严格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森林资源结构调整,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工作重点是要抓好八个方面:一是加强护林人员的责任心。天保工程实施已经五年,滥砍乱伐、乱捕乱猎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天然林保护整体环境趋于良好。也正因为如此,相比工程实施初期,宣传力度有所降低,护林人员的工作热情减退,责任心明显下降。为了更好的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管护力度,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狠抓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天保工程责任书和管护合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高护林人员的责任心,建设一支优秀的管护队伍,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二是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个优秀的工作团体没有良好的工作纪律约束是不可能的。

4.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精选) 篇四

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区域总面积39.13万平方公里。1998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明确规定全面停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林资源采伐,关闭林区木材市场。天保工程自1998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省正式全面启动实施,工程建设期为11年,至2010年结束。

我省天保工程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工程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天保工程实施情况

(一)森林管护

我省天然林管护面积2975万亩。天保工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开始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国有林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采伐,长期采伐消耗天然林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使天然林资源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

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各实施单位通过采取调整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充实办公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森林管护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措施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全省2975万亩的天然林资源得到了安全、有效的保护。

(二)公益林建设

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办法、规定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全面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将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从规划设计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程运作。

二、取得的成效

(一)森林面积与蓄积有所增长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长期消耗采伐天然林的现象 得到了遏制,天然林得到了休养生息和有效保护,森林植被全面恢复,森林面积与蓄积实现了双增长,局部地区森林面积与蓄积增长可观。

(二)林场基础设施改善

天保工程实施以后,为了及时解决天保公益林建设中种苗需求量大与现有种苗生产基础设施薄弱的矛盾,国家先后安排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苗圃、新建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缓解了我省种苗供需矛盾。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得到健全,修建和配备了一批防火设施和防火设备,加大了护林防火宣传力度,层层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全省森林资源得到了安全有效的保护。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极大地改善了林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和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使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感受到天保工程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激发了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三)森林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

5.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篇五

编号:01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陈志林 性别男 年龄49 身份证号码:***514 所在单位及住址:石盆水村委会斗阳村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2791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石盆水村委会,斗阳、小陆地、老房村,1林班1-47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2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刘光佐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码:***514 所在单位及住址:石盆水村委会孙家地村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3096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石盆水村委会,新房子、普克、孙家地、老房村,2林班1-45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3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彭小祥 性别 男 年龄49身份证号码:***537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2898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索岗、大平地村,3林班1-26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4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宋志祥 性别 男 年龄56身份证号码:***514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4447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拉坡、长干田村,4/6林班1-42/1-46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5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廖吉德 性别 男 年龄59身份证号码:***512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3790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补笼、龙街子、长干田村,7林班1-61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6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殷友佳 性别 男 年龄53身份证号码:***510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5410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中哈木、大哈木格、中哈木格、小哈木格村,8/9林班1-60/1-36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7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李天禄 性别 男 年龄48身份证号码:***512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2139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上木特、下木特、以则、小河边、新发村村,16林班1-92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8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马国能 性别 男 年龄39身份证号码:***533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5362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长底、老寨、下寨、新寨村,17/18林班1-103/1-48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09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陈 云 性别 男 年龄30身份证号码:***531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3749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明格、九龙景区、坡脚、大海林、以堵村,23林班1-44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2013年01月01日

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编号:10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姓名 马利春 性别 男 年龄43身份证号码:***51X 所在单位及住址: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行为,明确森林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

一、管护范围

(一)边界:

甲方将5278亩森林资源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范围包括发达林场、小发达、大发达村22/24林班1-40/1-37小班。

(二)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2013年01月01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管护期为12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500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五)违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和采挖重点野生保护植物。

六、管护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乙方管护经费为500元。每月按照管护费的70%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检查乙方管护范围时,发现乙方一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5%,两次不在岗扣减当月管护费10%,三次不在岗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巡山护林不到位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人畜践踏等林木损失,甲方可扣发管护费。

(二)因乙方管护不力、报告不及时造成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盗伐滥伐林木达到立案标准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当月的管护费,还要追究乙方应负的责任,并立即终止协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管护区域内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甲方扣除当月管护费,追究乙方责任,并视情况终止本协议。

(四)在管护范围内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乙方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除扣发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乙方必须坚持对管护区域的巡山检查,及时发现和处臵可能引起毁坏森林资源的隐患。对无故脱岗,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护费,还要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终止协议。

(六)乙方认真履行协议,甲方不按时发放管护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控告。

(七)协议的转让: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将协议管护区转让、抵押给他人。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聘用方(甲方):罗平县长底乡林业站

被聘用方(乙方): 负

人:

6.从五个方面深入实施天保二期工程 篇六

本报讯 记者温雅莉报道 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永利在吉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会议上提出,吉林省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吉林省副省长王守臣出席会议。

张永利说,当前,吉林省正处在国家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推进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的重要机遇期,正处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统筹”发展的关键阶段,实施好天保二期工程,对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推进吉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保护好长白山等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涵养东北粮仓的水源,保证粮食稳产高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张永利说,在天保二期工程实施过程中,吉林省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林区改革。要牢牢把握深化改革是推进天保工程不竭动力这一基本要求,按照“两减少、两剥离、一确立”的原则,全面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即:减少森林资源采伐,减少和分流富余人员,剥离森工企业社会职能,剥离森工企业木材加工等第二产业,确立林管局管理森林资源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起资源管理和资源经营分开、政企分开、企事分开、权责利统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林区管理新体制。

二是要着力培育森林资源。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天保二期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调减木材产量,全面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突出抓好森林经营,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三是要努力改善林区民生。要正确处理兴林与富民、生态与产业的关系,用好用足天保二期工程政策,积极发展林区经济,大力拓宽就业渠道,切实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提高林业职工和林区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

四是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要按照天保工程管理办法、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四到省”考核办法等规定,认真落实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完善工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7.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篇七

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受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三、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四、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和药品、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组织救援、调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七、负责受理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确定、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九、完成县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调查研究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及时收集食品安全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状况和舆情民意,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和市场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委托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举报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六、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安全饮食、合理用药知识。

二、在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乡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协助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对本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经营使用行为等进行监督,了解掌握不法行为,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如实举报,为开展稽查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执法稽查(调查)活动。

四、了解、反映人民群众安全饮食用药方面的需求和对监管执法情况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本村集体就餐10桌以上或人数在100人以上400人以下自办宴席的登记备案工作。

六、及时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化各乡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安排、全面部署、有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统一思想、互通信息、凝聚力量,建立健全齐抓共管、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监管机制,提高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各

乡镇、有关街道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员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相关领导主持,每次例会要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记录。

第四条 凡通知参加例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否则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参会人员简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措施。

2.根据会议安排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文件。

3.座谈讨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安排部署近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5.由主持人总结会议情况。

第六条 会议结束后,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阅批。

第七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推行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定期例会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畅通,逐步搭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有关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 各乡镇由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重大活动。

2.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动态。

3.本单位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不足等。

4.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5.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影像资料及其他方式报送。

第五条 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各有关街道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信息工作具体联络人员和报送要求,确保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统一性。

(二)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原则上每月报送信息1篇以上。

(三)凡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四)报送的信息要注明供稿单位、联络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印章。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效率,规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的选配任命、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选拔任命,任期三年。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

第四条 乡镇一级设置食品药品监督员,行政村一级设置食品药品协管员。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从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中选配;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从村委会组成人员中考察确定。

第五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员、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五)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监督和协查作用。

第七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本乡镇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示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利用监管员、信息员的身份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任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由原任命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不合格者予以调整;评定合格者可以继续任用。

第十一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应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并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辖区内乡镇食品药品监管

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员、信息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员、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的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员、信息员培训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乡镇组织实施。

8.乡(镇)天保工程管理站职责 篇八

县政协视察组各位领导:

县政协各位领导对我县天保工程的进行视察,这是对我县天保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首先,我代表县林业局,对中省市各级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下面,我就近年来我县天保工程实施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我县是陕西省个重点林区

县,有林地373.95万亩,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公益林保护区267.38万亩,占71.5;商品林经营区106.57万亩,占28.5,活立木总积57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8.9。我县在2000年被列为全国天保工程实施县,于2001年开始试点,2002年正式启动实施。五年多来,我们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建设方针和“停、护、造、管”的工作思路,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在突出抓好现有森林资源管护,全面加快公益林建设步伐,着力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积极寻找林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合山阳林区特点的天然林保护模式。到目前,全县完成森林资源管护305.56万亩,而国家下达226.18万亩,营造天保公益林24.36万亩,其中人工造林2.4万亩,飞播造林19.06万亩,封山育林2.5万亩,科技支撑项目造林0.4万亩。种苗工程3处30159亩,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妥善安置,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逐年下降,林区经济稳步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2002年9月18日,原全国政协主席钱正英率团对我县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给予了高度评价。2003年,县林业局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天保工程建设先进单位。2在2004年10月8日召开的全省天保工程建设会上,我县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并有2名同志获得全省天保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红旗林场获得全省天保工程建设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回顾近年来的天保工程实施过程,我们主要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天保工程启动后,我们通过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保工程的有关政策,及时调整林业工作思路,由过去以抓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实施天保工程、抓生态环境建设为主,把保护天然林资源、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促进山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工程实施之初,我们通过印发通告、办板报、制作宣传牌、刷写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耐心细致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商品材禁伐和天保工程政策措施。几年来,共修建天保工程护林碑345座,永久性瓷质宣传牌812面,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4800多条,制作《森林法》和《省森林管理条例》挂图790张,印制天保工程和护林防火宣传画6万张,在全县上下营造了良好的天然林保护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白,实施天保工程不仅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工程实施,找到了新的林区经济增长点,走出一条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路子,从而自觉地参与到天保工程建设中来。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我们在全县上下组建了行政领导体系和业务管理机构。行政领导体系就是县、乡镇(林场)、村(工区)都成立了分别由县长、乡镇(林场)长、村(工区)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领导小组。业务管理机构就是县上成立有“天保工程管理中心”,乡镇(林场)成立有“天保工程管理站”,村(工区)成立有天保工程护林站。2003年,县委、县政府由批准成立了县森林公安分局,按正科级建制,新增加编制15人,在原3个林业派出所的基础上,增设中村、漫川、户垣三个森林公安值勤点,保护森林资源的三支力量(森林公安、林政执法、护林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县有“天保工程管理中心”1个,乡镇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32个,村和工区护林站329个,参与天保工程的管理人员和护林员达到1372人,形成了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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