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2024-07-12

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共8篇)

1.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一

关于中国教育的问题

教育乃立国之本。因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投入到国民建设的各行各业中去,才能实现国家的繁荣与富强。像英美法德日这些发达国家在崛起指出,无一不把国民教育摆在首位。也正应为如此。才使德国拥有了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叫板英法美等强国的实力。而在21世纪这个号称信息,知识的时代,不重视教育的民族只能等待淘汰的命运。说起现在中国的教育现状,有一个很令人费解的现象:几乎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现行的教育制度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但人们还是义无反顾的服从于他,就像明知前面有一个坑,但还是心甘情愿的往里跳。

过于心急的家长,在孩子只有三、四岁的时候就把孩子押进学堂,希望孩子能比别人的孩子更优异,成堆的作业,家长的耳提面命,让孩子把书本当成最大的敌人,于是中国的孩子开始越来越讨厌读书,而父母又硬把孩子打骂到书本前,以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每每到了学生毕业时,学生把书撕得支离破碎,撒得到处都是,借此来表达对书的痛恨,对教育的不满。

犹太人借助书的力量重新站在世界舞台上,站在权利的顶端,而很多中国孩子却在痛恨书本的深渊中摸爬滚打,怨天尤人,渐渐背离自己最初的人生理想,甚至迷失了方向。自1977年恢复高考来,的确它改变了无数中国人的命运,但高考制度它的弊端我们应该是亲身体会的。限定的科目,限定的内容,限定的答案,严重的束缚了学生的思想,本该自由发挥的文科也被条条框框的标准答案陷于困顿之中。我们在高考之前的十几年的学习仿佛只是为了一张试卷而服务的。我们喜欢做的事情做不了,只能背书。我们向往的事情不能想,只能埋头于题海。我们的爱好被规定为只能是学习。好学生的定义变成了冰冷数字。上至教育部,下至父母学生,仿佛一切都是为高考服务。千军万马抢过高考这一独木桥,实际年中我们忽视了发散的思维,创新的精神甚至是快乐的童年只是为了能在高考中占一席位。在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上,在孩子幼年的时候,不小心摔倒,父母第一个反应就是抱起孩子并拍打着地面或障碍物,对孩子说:谁让你摔倒我宝宝。父母无形中就在替自己的孩子找一种犯了错误开脱的方法,而正是这种错误的人生观一直影响着孩子。以至于中国人犯了错误很自然地把错误归结到客观事物上,而不从自身找原因。就如现在学生考不好,他们的总结上会说老师讲的不好,学习氛围不好,别人考试作弊等等原因之上,而从不讲自己是否努力,自己的方法是否正确。就是这种教育方式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在潜移默化中植入到中国人的本性中,成为中国人的劣根性之一。

其实像这样的教育方式还有很多,即使我们都清楚,但我们能改变少之又少,所以我们学会了盲从,学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学会能躲不去惹的思想。就是像鲁迅先生所说的一样,我们都是一群冷漠的看客,只是笑嘻嘻的置身事外,看着别人的喜怒哀乐,而不知道出手相助。把自己要么看得很高,要么看得很低,从而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顶天立地的位置上,以平等、自尊、自信的态度与他人对话,与世界对话,因为我们从没有争取到做人的价值。

2.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二

关键词:财政,教育经费,结构

一、中国财政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情况分析

1. 投入总量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教育投入绝对额增长显著。从1978年的75.05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6348.36亿元, 增长了85.78倍。但是在相对数上, 1993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NP比例 (%) 为2.51, 2008年为2.85, 可以看出中国财政在教育上的投入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增长。

2. 城乡与地区之间投入量对比分析。

2002年, 国家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投入体制上, 由过去的县、乡、村三级办学, 县、乡两级管理的投入体制转变为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但是从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上来看, 农村的教育经费投入也仍然是以县为主。2003年, 中国农村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只占总投入的29.69%。

3. 投入级别结构分析。

级别结构指的就是三级教育投资结构, 具体是指一个国家公共教育投资用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重。从2004年, 中国高等教育经费支出就已经开始超过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并且差距还在逐年拉大。

综上所述, 可以得出中国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不合理的结论, 接下来, 本文将分析造成这种不合理的原因。

二、中国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1. 总量投入不足的原因。

本文比较赞成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由于政府治理结构不完善。在中国, 长期以来, 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是地方官员升迁的主要考核内容。用于经济增长的支出能产生大量的经济租金。因此, 在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中, 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是最主要的收益。教育支出虽然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长期的促进作用, 但短期内没有显著作用, 所产生的经济租金也远远小于经济增长方面的支出。因此在地方为主的教育财政体制中, 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达到合理的水平就在情理之中。

2. 城乡、地区之间教育经费投入差异的原因。

各级教育经费的负担责任划分不合理, 教育经费投入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中国现在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仍是以县为主。实现分税制以来, 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和相应的财政支出是一种的倒置支出结构, 这导致大部分县级财政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地区之间的差异, 也是由于以县为主的经费投入使得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水平失衡。

3. 投入级别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如前文所述, 中国财政教育经费近些年来侧重于高等教育投入,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教育产品属性的出资责任划分。而分析这种财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出现的动因, 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是:中国现在强大的速度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 在这种压力下, 中国也想快速做出成绩, 所以自然就选择了加大高等教育的投入, 因为这能够最快地达到效果。可是这明显不是一个可持续的办法, 长久薄弱的基础教育不仅仅影响整个国家的国民素质, 也会使得高等教育下的人才出现畸形。

三、对中国教育经费的投入的建议

如上, 中国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状况讫需改善。而依笔者之见, 化解财政教育经费投入诸种问题的关键措施主要有:

1. 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的财政保障制度。

要在财政、教育部门的法规中, 明确规定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 尽早制相关法律, 切实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重, 使教育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都有法可依, 责任明确, 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投入目标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将财政收入超收部分更多地用于教育投入。只有具备充分的物质保障, 才能为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促进城乡间, 地区间教育的均衡发展。

对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以县为主的投入体制, 对经济发达省区的贫困县实行以省为主的投入体制;对于中等财政收入省实行以中央和省为主的投入体制, 对于人均财政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和极端贫困地区要实行以中央为主的投入体制。要量化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的投入责任, 形成合理的财政分担比例。

3. 增大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 中央将投入重心转移到初等教育。

个人认为, 创办校办企业是一个非常可行的方法。校办企业是由学校创办或控股的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公司企业。高校的发展规模日趋扩大, 单纯依靠政府投入的公共资金已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经费需求的问题。高校具有人才、科技、信息等各方面的优势, 潜力非常大, 具有开办校办企业的优势。另外, 针对困难学生的资助, 要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扩大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 使更多优秀的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圆大学之梦, 为改变他们的竞争条件, 向社会上层发展, 促进社会公平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宏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教育投资问题研究[M].经济与管理2009年第4期

[2]贺晖.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研究[M].财会通讯2009年第9期

[3]包金玲.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与教育均衡发展[M].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3期

[4]严振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发展问题研究[M]保定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5]马建斌关于教育财政投入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问题的思考

3.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三

关键词:跨境教育;教育开放;教育合作;来华留学;出国留学

为增强主动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锤炼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提高实事求是的工作能力,笔者围绕河南大学落实《纲要》和扩大教育开放的有关情况,对河南大学校院两级有关单位、部分学生家庭进行了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咨询、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了调研资料。

河南省是中国人口大省,也是贫困大省,生源数量多但基本情况差距显著,而河南大学又是该省重要大学之一,是该省生源考学的重要选择对象,研究其教育开放的主要做法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有利于形成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认识。

一、基本情况

河南大学拥有开放性的办学特色,在创立之初就以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为办学方向之一。其前身是1912年创立的河南留学欧美预备学校,是中国当时的三大留学培训基地之一。河南大学现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是世界大学联合会和亚太大学联合会成员。目前,其拥有多项涉外教育及合作办学项目。在二级学院中,有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汉学院、欧亚国际学院3所涉外教育学院。以国际教育学院为例,其拥有的中澳、中俄、中德3个合作办学项目,累计培养学生近7000人,出国留学学生700人,学生出国外语考试成功率和签证率均达100%。除涉外教育学院外,其他学院也有涉外教育项目,如护理学院有新加坡护理奖学金项目。

二、主要工作和成果

近年,河南大学为扩大教育开放,与世界多家著名高校或国外相关机构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教育合作,其各项国际化办学措施也取得了累累硕果。

(一)参与国际教育经验交流

改革开放至今,河南大学积极组织各类代表团分赴世界各地友好学校访问,同时鼓励教师到国内外高校访学,支持教师参与国内外教育经验交流或会议,将其作为学校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开拓教育思维与眼界的重要举措之一。河南大学还在2002年建校90周年之际成功承办了“亚太大学联合会第九次‘学习与分享’论坛”,进一步提高了河南大学在国际上的声望。2011年12月,“河南大学国际交流促进会”成立,该协会以强化校际交流、推动国际会议、促进合作办学、加强教师联系、服务学生留学、优化交流项目、帮助海归人才、拓展引智资源等为基本任务,未来将进一步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河南大学国际化发展贡献力量。

(二)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河南大学每年拿出专项经费,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邀请国外众多专家学者来校讲学,以“不求所有,但求拥有”的方式,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客座教授、讲座教授,与国外高校建立起广泛的联系。2003年,学校与圣彼得堡国立大学的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并开始实施两校间青年教师交流计划。2007年4月,以色列理工学院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被聘为名誉教授。国外众多学者来校任教、讲学,带来了新的科学理念,让教师们获得了很多启发,学生们得到许多教益。

(三)扩大来华留学培养规模

河南大学国际汉学院负责学校内所有专业各个层次留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其全部专职教师持有中国教育部颁发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大部分教师都具有在国外教授汉语的经历。国际汉学院在20多年的对外汉语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河南大学自1985年就开始了对留学生的汉语文化教育,累计招收了来自日本、韩国、泰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越南、尼泊尔、加拿大、以色列、意大利、法国等30多个国家的3000余名留学生。通过在河南大学的学习,很多留学生的汉语水平迅速提高。随着河南大学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留学生走进了河南大学。

(四)开拓公派出国留学渠道

河南大学先后与美国、新加坡、俄罗斯、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一些高校签订以科研合作、学者互访、学生互换、人员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协议,积极参与中澳、中英、中俄、中德合作办学项目,派遣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护理学院为例,其制定了“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培养国际化护理人才”的发展目标。2002年10月,护理学院与美国注册护士招聘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培训该院学生参加美国的国外护校毕业生国际委员会(CGFNS)认证考试。2003年,护理学院又获得了中国教育部与新加坡卫生部合作开展的“护理全额奖学金”项目。截至2012年底,河南大学已有265名学生参与该项目,并已有6届学生在新加坡参加工作。

(五)加快海外办学机构建设

除了“请进来”,“走出去”也是交流合作的重要渠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开设有孔子学院。各地孔子学院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和文化活动,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成为各国学习汉语、了解当代中国的重要场所。2008年,河南大学和美国阿克伦大学合作建设的孔子学院在美国揭牌,这也是河南高校在美国成立的第一所孔子学院。2010年9月,河南大学孔子学院申请的第一家“孔子课堂”——美国俄亥俄州杰克森高中孔子课堂获得了中国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的正式批准,并于当年9月正式开课。河南大学孔子学院的汉语学生人数不断增加,社区服务不断拓展,为增进外国友人对中国语言和文化的了解,为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作出了贡献。

三、存在的不足

(一)合作办学力量不够集中

目前,河南大学拥有的合作办学项目分属多家二级学院。在学校本级设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外事管理,但在对外合作办学的谈判、组织、实施等方面,主要负责协调工作,对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的约束力较小。此外,直接管理各个合作项目的单位不同,导致了政策制定、项目洽谈、资金投入、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影响了国际交流品牌效应和整体合力的形成。

(二)社会影响的范围尚小、深度尚浅

本地生源是河南大学招生的主要来源。但是,面向郑州、开封等地的高二、高三学生及其家长发放的调查问卷统计表明,上述地区的学生和家长对河南大学的涉外合作办学项目了解程度并不高。虽然河南大学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时日已久,但部分家长仍觉理念较新,认为所有和出国有关的项目学费高昂,成本高,一般工薪家庭承受不起。由于对有关项目缺乏深度了解,以及对孩子将来的担忧,部分家长表示,相对于出国,更希望孩子能在国内接受优质教育。

(三)生源的数量与质量不尽人意

2002年6月,河南大学与英国才奕国际教育集团正式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该项目是河南大学对外合作办学史上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学生参加中英“2+2”项目班,首先在河南大学学习两年,两年后可继续留校读书取得河南大学学历学位证书,亦可在英语成绩过关后选择英国项目院校读书,取得双方院校毕业证书。但该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现已停办。据原河南大学中英项目管理人员介绍,学生生源数量和质量下降是导致该项目夭折的重要原因。之前,部分计划内学生会考虑参加该合作办学项目,但因个人意愿和学费等问题,部分学生选择去非项目合作院校或其他国家读书,大部分学生留校继续攻读学位。在全国范围内,河南省贫困人数相对较多,部分农村学生成绩好但经济条件差;部分计划外学生就读合作办学项目意愿强,经济承受能力较高,但成绩不理想。由于招生人数不能满足要求,办学项目常需要从其他院校招取学生。因此,如何吸引生源,尤其是优质生源,是涉外项目运营方面面临的一大压力。

四、启示

(一)配套方针政策是导向

为贯彻《纲要》,河南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进一步推进学校高水平建设,河南大学在充分咨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百年名校河南大学振兴计划(2011-2020年)》。《振兴计划》将着力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科学研究和国际化教育5个方面,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河南大学在上述方面可以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国内著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大学。《振兴计划》为河南大学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加大资金投入是基础

在合作办学的项目筹划、优质资源引进、项目推广、项目运营、项目内外评审等各方面,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除了项目正常运营的成本外,也需要在有关项目中提高奖学金额度,以增加项目的吸引力和可操作性。河南大学各院系的力量和教学重点不同,但整体来看都较缺乏资金,除了提高大学自身的“造血能力”外,也需要进一步协调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机关加大资金投入,以及通过适当的方式引入民间或国际资金的投入。

(三)加强统筹规划是抓手

2010年5月,河南省政府批准了河南大学规划建设国际学院的构想。拟设立的国际学院将整合国际教育学院、欧亚国际学院、国际汉学院以及多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种较高层次和较大规模的教育国际合作形式将开启河南大学这所百年老校国际化发展新篇章。为了给国际学院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各项保障,需要教育部、省市政府以及河南大学,在各自职能层次上,统筹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学科建设等各个方面,形成合力。

(四)优化项目内涵是根本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大学国际办学实践经验,河南大学继续深化以下3种办学模式。第一,创造条件,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即借鉴上海纽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办学模式,争取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办学,全方位引进世界一流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创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二,在继续办好现有中外合作项目的基础上,积极向教育部申报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断提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层次,扩大专业合作领域。第三,利用河南大学国外友好学校资源,扩大与友好学校的交流与合作,采取教师互派、学生交流、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措施,建立与世界知名大学合作的人才联合培养体系。

(五)积极的社会推广是保障

做好相关项目的社会推广意义深远,应加大多渠道推广力度,如通过政府官方渠道宣传,提高公信度;通过市场渠道推广,提高知名度;通过学生和家长口耳相传,提高亲切度。此外,做好传统项目对其他项目的推广工作也将有很大帮助。通过现实中的生动案例,可以扩大生源,提高项目热度,同时能带动新项目的良性发展。

4.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四

教育公平问题是我国十七大会议上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努力把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作为自觉追求的目标之一,其成效也举世瞩目。可是,我国的教育水平是否达到了真正公平的阶段呢?带着疑问,我于2008年的暑假对附近居民进行了调查,为有效的了解人们对教育现状是否公平的看法,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实施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提供了客观依据。

一、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① 具体目标

1、人们对于中国教育是否公平的看法

2、了解中国教育公平问题的成因及现状

3、对于中国教育公平之路的对策及建议

② 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

内容涵盖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看法、实施、对策及建议

2、网上搜查

更全面的了解中国教育公平实施的现状

二、调查结果分析与思考

对于调查问卷分析,以及网上搜查资料的结果来看,中国教育并没有达到完全公平的阶段

① 人们对于中国教育是否公平的看法

1、教育资源的使用

调查显示,有66%的人认为教育资源的使用不公平,30%的人认为较公平,另有4%的人认为不好说,但没有一人觉得这是很公平的。

调查还显示,人们认为每个地方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够均衡,58%的人认为差别很大,36%的人认为还可以差别不大。

2、国家对于教育的支持

调查显示,对于国家财政在教育方面的投入,52%的人认为作用不大,42%的人认为作用较大,也有6%的人认为作用是很大的,没有人认为它没有作用,这说明国家对教育的支持是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的。

3、不统一的招生制度

调查显示,对于不统一的招生制度,如高考招生等,62%的人认为不公平,32%的人认为公平,还有6%的人觉得无所谓。

4、对复读班的看法

国家规定取消高考复读班,对于这项决策,71%的人认为“不能,因为高考还存在,这是个问题”,而25%的人认为“能,那样子就节约国家资源收费,有利于教育公平”,有4%的人有自己的见解,如“高考复读班很好,对教育公平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公立学校取消复读班,则应鼓励民营学校开补习班”。

5、教育公平所缺失的方面

调查显示,72%的人认为最严重的是“各地教育投入不公,教育资源

分配不公”,64%的人认为“农民工子女上学难”,这两个方面都是比较严重的,还有52%的人认为“教育乱收费”,44%的人认为“低收入阶层子女找不到好学校”,44%的人认为“农村子女辍学”问题。也是教育公平缺失的几个方面。

② 中国教育公平问题的成因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式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得到切实巩固和提高,农村教育发生了深刻变化;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加快;高等教育实现了又快又好发展,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成为人力资源大国。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的教育发展仍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良好教育的强烈需求,还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从宏观上看,一是教育投入在城乡之间,东部、中部和西部之间差距巨大。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差异十分显著。由于生均财政性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高校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地区差异较大,导致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学校和普通薄弱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巨大。由于教育经费投入长期不足,各地基本的办学条件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差距巨大;而教育经费的持续紧缺,使相当一批农村中小学至今连基本的办学条件都得不到保障。三是师资队伍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学校和普通薄弱学校之间差距巨大。农村教师队伍中约有31万教师学历未达标,教师编制制度和补充机制难以适应农村教育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一是相当一部分学生难以承受高中和大学阶段的学费。贫困家庭难以承受,部分学生由于家庭困难放弃读书或辍学。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上学比较困难,部分进城农民工子女失学,大部分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不高,很多学校仍然要收借读费、赞助费。三是重点示范学校与普通薄弱学校教育质量相差悬殊,择校压力巨大。拥有较多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家庭在接受教育入学机会上更占优势。阶层差距正成为影响教育公平的重要因素。四是地区之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存在明显差异。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以及高校招生指标投放计划存在地区差异,每年高考录取率东部高于中西部,大城市高于广大农村地区。由于高校教育资源布局的不平衡性,直属高校在属地投放的招生计划比例较大,导致稀缺的优质高教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受到强烈质疑。

③ 对中国推进教育公平的建议

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实施区域教育均衡化发展战略,减少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单凭教育自身的力量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必须采取一系列坚定的、长期的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尤其应从根本上解决造成教育不公平的社会经济根源。制定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机制,加快普及和发展教育,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逐步实现区域教育发展的均衡化,全面提高西部人口的素质,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要实现教育公平,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我国有关法律除规定了每个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及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外,还制订了一些具体保障措施。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所体现,从而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还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所以为逐步推进教育公平,我们需要在一系列方面有所作为:

1、各级政府要加大改革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调整地区、城乡、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推进社会公平,为教育公平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

2、在义务教育中,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的办法确保所有人群达标;在非义务教育中,可以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多帮助弱势群体。

3、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改变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别的“大一统”模式,消除整齐划一带来的弊端,实现教育发展的地方化和教育模式的多样化。

4、加强师资培训、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学习困难的学生的学习上的指导,以促使学业成功机会均等。

5、在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改善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教育及所有薄弱学校教育的面貌。

6、摒弃教育中任何有关性别上的陈规陋习,实现性别上的教育平等,招生和就业工作中,应制订不带任何歧视的选拔与录取程序。

7、支持和关注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的教育——城市薄弱学校教育、偏僻农村地区儿童教育、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女童教育、特殊需要儿童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和移民子女教育等。关注各种处境不利的群体的受教育机会,保证生理与智力残疾儿童、移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确保街头流浪儿、童工及民工子弟获得学习机会,防止他们成为21世纪的文盲。

8、树立“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观念。改变以学校教育为中心的封闭型教育制度,建立富有弹性、灵活多样的开放式教育体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逐步完善终身学习体系,为每个人任何阶段的继续教育创造充分的条件,使教育成为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如函授、自修等形式,都是很好的方式。

9、完善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和与之相应的奖学金、补助学金,使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有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

10、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尤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教育手段,不断扩大教育规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投入的效益。在欠发达地区,更应大力带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三、写在后面的话

教育公平是人类的一种教育理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反映。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并不是绝对按同样的教育模式来对待学生,也不是要使每个学生都取得同样的学业成就,而是要充分了解并把握每个学生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教育,使每个学生最大限度地取得应有的学业成就。这也意味着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天赋而因材施教。在我国现行教育中,重视使天赋优异的学生得到适当的教育机会,这无可厚非,但因此而严重忽视天赋较差的学生,则是不公平的,这往往使他们失去学业成功的机会。这些都需要改正。

教育公平与教育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发展中求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求发展。政府是实施教育公平的主体,教育公平是—个逐渐逼近公平的过程,而不是教育发展的结果。教育公平只是相对的,不可过于理想化,但又是必须为之长期奋斗的目标。逐步缩小差距,不断提高教育公平的程度,我们应该朝这个目标前进。

四、附件

关于教育是否公平的调查问卷

被调查人:联系电话:

谢谢您的配合!!

1、您的教育程度()A 小学B 初中C 高中(或中专、大专、技校)D 大学本科以上

2、你认为我国公民目前使用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如何?()A.很公平B.较公平C.不公平D.不好说

3、你认为阻碍教育公平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A 教育乱收费 B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C 学校录取制度不公平D 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

4、您认为现在所处学校的教育资源(如师资,硬件设备,图书馆等)与别处相比分配是否均衡?()

A 很均衡 B 还可以差别不大 C 差别很大 D 无所谓

5、您是否认为不同阶层的子女受到教育的机会不平等?()

A 很严重 B 有问题但不严重 C 没有这么严重

6、身边是否有学生因为经济困难或学费太高而放弃心仪的大学或专业?()A.有 B.没有 C.不好说

7、你平时会去关注关于教育不公平的消息吗?()A.经常 B.有时 C.很少 D.从不

8、对于国家财政在教育扶贫方面加大投入,对于实现教育公平的作用有多大?()

A.作用很大 B.作用较大 C.作用不大 D.没有作用

9、大部分地区有出现重点班重点学校的划分,您认为这是否可取()A.可取 B.不可取 C.无所谓

10、您认为高考招生标准不统一的制度是否公平()A.公平B.不公平C.无所谓

11、对温总理所说的“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怎么看?()

A.教育是立国之本,理应倡导

B.教育越来越受市场影响,仅仅倡导的实际意义不大

C.支持倡导,但更希望看到实际措施

D.其它

12、教育公平缺失,你认为最严重的是什么?()

A 农民工子女上学难

B 农村子女辍学问题

C 城市低收入子女找不到好学校

D 各地教育投入不公,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E 教育乱收费问题

13、国家准备取消高考复读班,这是否就能还教育公平?()

A.不能,因为高考还存在,这是个问题

B.能!那样子就节约国家资源收费,有利于教育公平

C.其它(欢迎发表评论)

5.关于中国知网资源现状调查问卷 篇五

维度: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生对中国知网的熟悉程度、学生使用情况、学生使用评价

问卷方向:

(1)个体设置:年级、校区

(2)学生使用情况:学生对中国知网的了解程度、学生的使用频率、学生的目的(3)学生使用评价:学生使用满意程度、建议和意见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的同学:

你好!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们学校的同学对中国知网资源使用的现状,我们将用此次问卷进行较系统的调查,以助于了解同学们对中国知网的使用情况。回答本问卷时,请尽可能做到坦诚和完整,以保证问卷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问卷的回答方式,采用单项、多项选择答案方式,请在相应的选项上打勾。个别题目以排序的形式出现。本问卷不记姓名、答案没有对错之分,对你的答案我们会严加保密,希望你们能将真实的想法告知我们。谢谢!

11教育技术1班 黄允琪 曾颖 第1-3题是个人信息

1、您的年级是: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2、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3、您的校区是:

A、同济 B、本部 C、河滨 D、北院 第4—6题是学生对中国知网的了解程度

4、您知道中国知网吗(http://www.cnki.net/): A、知道 B听说过 C不知道

5、您浏览中国知网的频率是:

A、经常(每周5次以上)B.偶尔(每月5次左右)C.不知道

6、您是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到中国知网:

A、同学或朋友 B、老师 C、宣传材料 D、其他: 第7—10题是学生对中国知网的使用调查

7、您使用中国知网的主要目的是:

A、掌握专业的知识和应用信息 B、解决学习上遇到的问题 C、查找文献、写论文 D、获得教学、科研相关的信息 E、其他:

8、您使用的学术文献类型是(可多选):

A、学术期刊 B、硕士论文 C、工具书 D、年鉴 E、图书 F、博士论文 G、会议论文 H、报纸 I、不知道

9、您会阅读以下哪些类型的文献(可多选):

A、基础科学 B、工程科技 C、农业科技 D、医药卫生 E、哲学与人文 F、社会科学 G、信息科技 H、经济与管理

10、您认为中国知网多大程度上满足了您的信息需求: A、完全能 B、基本可以 C、不够用 D、不常用、不好说 第11—16题是学生对中国知网的使用评价

11、您认为中国知网使用的易学程度:

A、中国知网比较复杂难懂,不知道怎样使用 B、一般,基本能用 C、简单,都能使用

12、最能影响您对中国资源资源利用到的因素是:

A、查找不方便 B、网络环境不允许或不通畅 C、没有自己需要的资源 D、不习惯看电子版书籍 E、对网站的使用方法不熟悉 F、其他:

13、您认为现在的中国知网的资源在哪些方面做得好:

A、资源数量 B、资源质量 C、服务 D、专业覆盖面 E、数据更新及时 F、其他:

14、您可以顺利查找并熟练使用需要的资源吗:

A、完全可以 B、基本可以 C、偶尔遇到困难 D、经常遇到困难 E、不知道

15、使用中国知网遇到问题时,你首先求助于:

A、用户建议 B问同学或朋友 C、找“常见问题解答” D、不管他,去别的网站 E、其他:

6.陈瑞华关于中国司法现状的分析 篇六

精彩观点:

之一 律师不能正常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

之二 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

之三 2003年以前的改革有三个特征:第一,没有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组织者,是零星的;第二,很少涉及公、检、法、司关系的调整;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目标和方向,往往涉及到此部门与彼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之三 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程序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死刑复核权力的收回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说死刑的标准统一了,死刑的程序较之以往也相对公正了。

之四:第三阶段的改革比较缓慢,财政拨款制度尚未解决,法院、检察院成了企业,公开寻租,赚取利益,这还不够可怕么?人财物不独立,唱一百遍司法独立的哲学也不管用。

之五 迄今为止,我认为两名启蒙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产生的两个重大的分歧,产生了两条道路,一个是卢梭,一个是洛克。洛克这条线索强调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卢梭强调人民主权,人民把一定的权力让渡给他的代表。之六 解决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不是靠叠床架屋的构建监督机构,而是构建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让公众来监督公共权力,这是唯一的办法。

主题: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国人震惊,其结果是收容遣送制度终被废除,但由此引起的对中国司法体制的质疑却才刚刚开始。其实,在这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只不过步履维艰、效果甚微。近期的许霆案、杨佳案等暴露了中国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独立、不透明、无权威、公信力差等缺陷,国人的心里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中国的司法体制到底症结何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腐败之间如何平衡?公、检、法三方的权力、职能怎样才是合理的分配?政治体制的不完善是否也难辞其咎?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司法体制充当了“政治的晚礼服” 陈瑞华: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在周末的晚上跟大家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一起来进行回顾,同时做必要的反思。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十几年来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这个话题到今天还在持续的被关注当中。它现在已经到了步履维艰的阶段,因为司法体制中的问题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暴露,但司法改革的进程却极为缓慢,甚至到了裹足不前的地步。在一个国家发生重大社会转型的时候,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频发,甚至一些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制度经常是首当其冲被指责的对象。

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近十年来处于停滞之中。但是主流的话语也好,民众的声音也好,几乎没有对政体做出很多的抱怨,因为我们生活中所面临的困惑似乎与政治体制有一定的隔阂,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民众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却得到较为充分的显露。

我们可以看到,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案件,都跟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从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一直到上海发生的杨佳案,从根本上说都涉及中国深层的司法体制问题。不仅如此,如果继续往前追溯,那么前几年发生的云南杜培武案、陕西邱兴华案件以及湖北佘祥林案件等,假如不谈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技术问题,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出现了问题。我们如果将观察的视野再扩展一些,就可以看到自从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以来,随着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讨论,中国的司法体制已经不再属于要不要进行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以及怎样加快改革步伐的问题。这在社会各界似乎逐渐形成了共识。表面看来,近期发生的诸如河北石家庄三鹿毒奶粉事件,看起来好像跟司法体制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这已经从深层动摇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为有关部门对律师代理这些受害者进行赔偿诉讼施加了很大压力,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敢介入。律师不能正常的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现在北京有一些律师,为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进行面免费法律咨询,甚至进而寻求无偿的诉讼代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能否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不说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严峻考验。如果我们再看看近年来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困扰大量公共利益的问题,涉及到不特定的大量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最后仍然可以发现司法体制的潜在和显在的影响。比如说几年前发生在松花江流域的由化工厂爆炸所引起的严重污染事件,发生了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却没有一种诉讼制度能使这个案件进入诉讼轨道。北大几个教授以松花江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没有任何结果。这其实是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这种诉讼已经超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承受限度。

我给各位列举的这些发生在司法、社会、政治中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民众最先批评的对象。尽管政治体制隐藏在背后,很多情况下司法体制充当了“政治的晚礼服”,但是大多数人不会动辄对政治体制提出质疑,而是会“优先”质疑或者批评司法体制。于是我们要问两个问题:其一,我国的司法体制出了什么问题?其二,司法体制改革真的能够解决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么?我们是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真正给予合理的定位,以至于对它的功能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大呢? 我们再看近期发生的震惊司法界的黄松有案件。黄松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相当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谓位高权重。作为一个主管民事审判和裁判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黄松有涉嫌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面对这一严重的司法危机案件,我们要问两个问题:第一,黄松有案件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司法体制内的腐败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界有一个几乎达成共识的观点,那就是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有一个主流的方向——维护司法的独立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扩大司法权的审查范围。

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主张增强司法权对检察权、警察权的司法审查,认为包括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手段,都要经由法院的司法授权和审查;从事民事诉讼研究的学者主张要维护司法的中立性,把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让它拥有更加独立、超脱的司法裁判权;研究行政法问题的人士主张让法院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扩大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抽象的行政行为;宪法学者更是提出了构建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改革目标,甚至主张一个人的权利在通过正常的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等普通的救济途径得不到解决时,还要告到国家的宪法裁判机构。这种宪法裁判机构既可以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的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宪法法院。什么意思?就是让国家的司法权拥有对行政权的审判,还要拥有对立法权的审判。

当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得马歇尔大法官留名青史,从此美国有了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又称为“违宪审查”,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审查。我们把它称为司法的能动主义。那么,假如按照宪法学者的改革思路,扩大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的独立性、维护它在法治构建中的作用,甚至给它解释宪法的权力,那么,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就出现了。获得如此显赫地位的中国法院,真的能够担当起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吗?法院现在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还是有限的,就竟然出了如此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大量“涉法上访”问题的出现、政治家对司法廉洁性的怀疑,不都显示出司法的公信力出现普遍的危机了吗?既然如此,这个国家的法院可能就没有办法充分维护公民的权利,起不到正义最后一道堡垒的作用。神话破灭了!其实,我们对法院实现司法正义寄予了无限的期待,民众却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政治家则认为首当其冲的是加强对法院的法律监督问题,这要比所谓的“建立司法审查”、“扩大司法权的裁判范围”、“增强法院的司法独立性”、“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

现在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相对停滞的阶段。学者不应该过于自负,总以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总想要改造这个世界,其实恰恰相反,有时你看到的未必是真实的东西。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有一句很有哲理的箴言:“正是那种想把我们带向天堂的努力,却把我们带到了地狱。”今天中国法学界缺乏反思的精神,总以为自己掌握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近十年来研究司法权的性质,研究司法权的功能,研究司法权的独立,研究司法权威,甚至呼吁扩大审查范围。这条道路到底要不要做出深刻的反思? 所以今天晚上我想讲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近二十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单回顾;第二个问题,我想给各位简单讲一件目前司法改革争论的几个大问题;第三点,简单梳理一下中国的司法体制究竟存在怎样的缺陷,我们的症结在哪里;最后一个问题,对未来司法体制改革做一些必要的展望和评论。

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单回顾

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二十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我把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大体上称它为“实践中的探索阶段”,时间是2003年以前;第二个阶段,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阶段,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需要认真的梳理和回顾;第三个阶段就是2008年以来的改革动向。我们先看第一个阶段,在2003年以前,中国没有大规模的司法体制改革运动,甚至连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都没有建立起来。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从2003年开始做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2003年是一个时间上的分水岭。我们来看看2003年以前发生的几个变化。

首先,法院自身进行了一些内部管理体制和诉讼程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这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司法体制改革运动在2003年以前可以概括为两条脉络:第一条是诉讼程序改革。诉讼程序作为司法体制的一部分也非常重要,但它是司法体制中技术性相对较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说它技术性比较强,因为它涉及到三大诉讼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但它却不涉及到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换句话说它没有涉及到体制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条脉络是清晰可见的,那就是以对抗式为方向的审判方式改革,既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也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甚至是行政诉讼领域。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很简单,扩大控辩双方的参与,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约束,主要是裁判程序上的改革。还有证据规则的构建也是带有很强技术性的方向。第二条脉络的改革就是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以前整十年,法院内部的改革,特别是审判组织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有这么几点值得关注。一个是立审分离,立案和审判分离,构建了立案制;第二条是审监分离,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发生分离,构建了单独的审判监督厅,号称法院内部的法院;还有审执分离,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专门组建执行局,这也是2003年以前发生的改革;再比如说构建审判长制度,当时主要考虑到要对院长、庭长的审级权加以约束,对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权力加以压缩,扩大法官的独立性。

2003年以前还有一条线索,就是2000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构建,对今天依然影响很大。这个制度的构建采纳大陆法国家的司法考试模式,对司法人才的培养模式发生变化,这是司法的非职业化向职业化的转变。由原来的任何人都可以当法官、当检察官,向社会进行招干变成了专业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这条改革大大促进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职业化。2003年以前还有一项变化就是司法鉴定权的改革,考虑到我国多少年来司法鉴定都高度垄断在公检法手里,形成了权力集中现象,审判权和鉴定权发生矛盾、检察权和鉴定权矛盾、侦查权和鉴定权矛盾,所以我们构建了相对独立的鉴定制度,但是今天仍然留了一个尾巴,那就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仍然拥有鉴定的管理权,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拥有鉴定的管理权。诸如此类还有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不再赘述。

概括的说,2003年以前的改革有三个特征:第一,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组织者,所有改革都是各个部门零星进行的一些结合本部门的问题的改革,没有统筹规划;第二,很少涉及公、检、法、司关系的调整。严格来说,2003年以前发生的重大司法体制上的改革就只有2000年的司法考试,把法官、检查官的人事大权从法院、检查院一部分夺了回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没有一个目标和方向,往往涉及到此部门与彼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而我们今天看的很清楚,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变成权力的再分配,它必须有两个目标,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的正义。没有这两个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就会变成纯粹的权力之争、利益之争,但是2003年以前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脉络和方向。

紧接下来是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阶段。2003年,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小组成员除了政法委员会的官员以外,还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官员。这四个国家机关为此还相继设立了“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这样的机构,这种机构至今仍然存在并且仍在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进行调研工作。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运动其实是多种原因推动它的,有三个因素发挥了作用。

第一个是学者的努力、法学界的推动,直接导致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运动。在2001年前后,我当时经历了那个阶段,除了搞诉讼法、搞宪法、搞法理的学者关注司法体制改革以外,搞民法、经济法、国际法的,都开始关注司法体制改革,整个法学界把司法体制改革当成关注的焦点,各类论文、典籍在互联网上能找出成千上万。

第二个是国际视野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司法官员到欧洲、北美,到港澳台地区打开了视野,国际人权运动和司法体制改革运动必然会对这些人产生影响。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是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风起云涌的年代。苏联东欧自不必说,从1990年开始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种政治剧变带来的极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对中国产生刺激;欧洲国家,像法国2001年成立“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改革在法国取得了很大成效;东亚国家韩国、日本,分别在上个世纪末展开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日本今天推行陪审团制度。我们北大有个的刑法硕士,听过我的课,现在东京大学读博士,他最近发email告诉我,陪审团制度现在日本推行。日本还成立了一个司法体制改革评议会,专门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台湾地区在上个世纪末也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取得了极为丰厚的成果,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宪法司法化。特别是跟部门法相结合,司法院大法官可以直接把诉讼程序中的制度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比如说在上个世纪末,大法官规定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违宪审查,他们那几年的改革相当不得了。我前几年到台湾去,台湾开始讨论法学教育要进行重大改革,走美国这条路,法学不设本科,直接从文理毕业生中招收三年制的研究生。以上可以看到国际各个国家地区的司法体制改革都给中国造成巨大影响。第三点,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缺陷这几年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引发了高层的关注。涉法的申诉上访已经占了申诉上访的一半以上,大都是因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处理案件不满所以走上深度上访的道路。所以有关部门不得不反思,司法本来是吸纳不满的机构,结果却成了不满、社会动荡的制造者。我近年来参加了几次关于上访问题的信访资格改革的座谈会,我发现很多人都在关注。信访制度将来必然要走向司法化,必须构建一个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受理,因为这种整个社会到北京游荡的上访大军终归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以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促使高层下决心进行这样的司法改革。

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概括出来有两句话:研究的内容极为深入、广泛,取得的效果非常不令人满意。我们可以看一看2003年研究了哪些问题,我列举如下:审级制度,大多数人主张构建三审终审,这是当时争论的热点。两审终审制有很大的问题,它导致了我国80%以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终审法院,没有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当时还讨论了法院的执行权要剥离出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当时除了最高法院反对以外其他部门都赞成。但今天中国的法院执行权和审判权高度集中,仍然没有解决,这个能够带来严重的腐败问题。当时还讨论到检察院既有法律监督权又有侦查权,不独立、不超然、不中立,权力高度集中,所以当时也有个方案,借鉴香港和新加坡,要构建国家廉政总署,把监察部、反贪污总局都合并到一起,接受中纪委的领导,结果没有被采纳,不仅没有集中反而更加分散,反腐败的制度越来越走向跟大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道路。当时还讨论到看守所要不要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使它中立化。因为今天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大量问题都发生在看守所里。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延伸,既有侦查权又有羁押权,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所有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刑事司法都跟这个有关。当时也是除了公安部反对以外其他人都同意。当时还讨论到要不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司法化,在法院构建治安法院,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法院,不能交给公安机关。我国每年有十万计的人被劳教,劳动教养问题成为中国的第一人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公委早在十年前就起草了一个法律草案,名字都起好了叫《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治措施》,内容是构建治安法院,将来所有劳教问题,公安机关直接报到治安法院,你拿出证据来,由治安法院开庭审判,给将要被劳教的人辩护权。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这就彻底改变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把民告官改造成官告民。尽管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最后的结果是只搞了一条改革,其他全都作废。留下的这条改革是死刑复核权交到最高法院。严格来讲这不是什么改革,这是权力的回收而已。200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真正启动,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这么几个方面大家需要关注。第一点,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机构、组织机构,结果必然变成权力和权力间的再分配。领导不中立,改革的客体成了领导者,公、检、法、司都是被改革的对象,但他们却成为领导者,这就变成一个非常不公正的游戏。第二个,民众没有参与,没有民间、社会的声音,没有律师的声音,没有学者的声音。学者属于被咨询的对象,意味着你说我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中国的学者也很尴尬。当然现在中国的学者也发生分化了,经常看到有人到最高法院挂一个头衔,你这样还敢说对最高法院不利的话么?还有一点,就是对中国司法体制中有关问题的研究仍然不充分。我们可以看到2003年以前整个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还是以西方为基础,整个法学界的研究思路还是西方的理念、西方的原则,中国按西方的路子走。这种研究注定是困难的,因为中国有独特的问题,那是西方的理论解决不了的。我刚才已经举过例子了,西方主张司法独立,我们很多学者也鼓吹司法独立,但是问到腐败怎么办的时候,就无言以对。现在已经不独立还腐败,那独立了就更不得了。大家可以想想近年来司法腐败多么严重。有的法院执行局全体人员都到监狱里面会面去了;广东地区一个执行部门整个厅一锅端。这都是最近发生的案件,都是执行部门发生问题。这样腐败的现实告诉我们,这就是中国的国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还谈什么司法独立,谈什么权威扩大?用西方的药方来解决中国问题能行么?所以我认为今天中国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的人没有关注中国的问题,单关注西方,连德国也不屑一顾,单关注英美,甚至连英国也不关心,就关心美国,就像美国是他的祖国一样,至少是理论祖国。(笑)但是美国距中国的差距何止是十万八千里,差距太大,中美在地球上是制度的两个极端,我们的学者却非要用这个极端来改造完全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程序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死刑复核权力的收回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说死刑的标准统一了,死刑的数量下来了,死刑的程序较之以往也相对的公正了。但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比如说死刑复核交给最高法院以后,仍然是秘密的、不透明的进行死刑复核,没有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的辩论,没有听证。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一个死刑复核的收回竟然要招收五百名刑事法官,这个问题让人感觉到有关决策者当初胆子之大、决策之粗糙。中国最高法院是八百人编制,其中五百名是刑事法官,从中会得出两个判断,第一将来死刑的废除最大的障碍来自这五百名法官;第二个问题是全世界的法院哪有刑事法官占八分之五的,而且这么多的法官竟然办案还办不过来。后来又招收了一批助理,倒是给我们的学生就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笑)这真是匪夷所思,这件事拿给任何一个中国以外的法律界的人都会摇头,这些人将来怎么安排成了大问题。这么多人效率又不高,也从来不开庭,那律师怎么辩护?你辩护也可以,带着辩护词到永定门外边的信访接待站去,跟信访的人去排队,好不容易排到了,让他们把这辩护词交给某法官,然后你就等着吧,过一段时间你去问,这东西还没送过去呢。很多在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期间做辩护的人,都感到这种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多大意义。

下面看第三个阶段。2008年,有关部门又提出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改革就是在曲折中慢慢地进步。今年的年初,特别是两会以后,中央有关部门就提出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讨论的话题比较简单,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院、检察院的财政拨款问题。财政拨款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我可以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一个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经历。山东某地方一个县的检察院检察长说了这么一段故事,县政府给他的拨款只够他全体干警用半个月,也就十来万,剩下的十一个半月还要去市场上找。怎么找市场?上级检察院给他二十个指标,一年可以抓二十个贪官,他要用二十个贪官的指标来赚取剩下十一个半月的经费。所以结果就出来了,一个比较贫困的县,五万以下的贪污受贿不抓,五万以上的案件才动手,因为这样才有利润。(笑)一年他至少要二十个贪官,挣够一百五十万。这一百五十万来自于哪里?直接来自贪污受贿的赃款,没收回到财政部门之后再返还给他作为经费。二十个贪官、一百五十万人民币,一项指标都不能少,达到了我就不再办案了。我说那这些贪官被左抓右抓,降职降得不就像躲瘟神一样的躲着你们么?他说没问题,他只要把钱给我就一律执行缓刑。这是中国一个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的亲身经历。好,我们下面看中级法院。我们到南方某中级法院去访问,得到这样一个信息。这个法院盖一所大楼花了一个亿,有三千万没有还银行的贷款。结果去年办了一个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检察院侦察的涉及赃款五千万,于是法院提前给检察院打招呼:三千万给我,两千万你留下,否则你起诉我判无罪。(笑)两家协商讨价还价之后,检察院说我的大楼还没有还贷款,于是检察院留了三千万,两千万给了法院,连财政部门这个圈都没转,到手就直接送到银行。我见的这个法院院长告诉我,“没办法,生存是第一位的。”举这两个例子就是想告诉大家,中央确实发现我们今天的财政拨款体制有严重的问题。个人的腐败还不是最严重的腐败,这种把办案当作谋取利益的财政拨款体制才是最严重的腐败。大家想一想,这种案件一旦把钱直接充当办案经费,发生错案会纠正么?再审会提起么?二审会对一审加以纠正么?审级制度、证据规则、判案理由、程序正义都没意义了。这种财政拨款制度把法院、检察院当成了企业,当成了公开寻租的机构,公开作为赚取利益的手段,这还不够可怕么?有人提出了一种激进的方法,由省一级的人大统一给全省法院、检察院拨款,不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果真要走到这一步,我认为这可能是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进步,司法独立不是口号,它要有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人财物不独立,唱一百遍司法独立的哲学也不管用。

第二个问题,今年年初还出现了一种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向,解决中国被害人上访问题。要构建两个制度:一个是国家的司法救助制度,给那些贫穷的、又得不到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国家的司法救助。这个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因为这些人太可怜了,受到伤害竟然得不到赔偿,而我们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又面临着困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执行难,判决书是一张白条。所以今天中国司法面临的危机是,被害人走上申诉上访的道路,甚至极端的被害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另一个是构建一种量刑程序的改革,因为今天中国的量刑程序高度封闭,法官完全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判权。你想想广东的许霆案件,第二次审判广州中院开庭,从无期徒刑改成五年,没有辩论、没有听证,直接执行《刑法》第六十一条,也没有法定的减刑情节,直接从无期改成五年,你说这权力有多大!没有公开透明的辩论,没有量刑情节的辩论,判决理由也没有充分的说明,加上有些有被害人的案件,量刑权力大,判案不公正,使很多人走上申诉上访的道路。

第三个问题是,今年还讨论了一些老问题,就是看守所的归属,要不要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还有就是执行权的改革要不要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还讨论了侦查权的体制。给大家说一个小插曲,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做出了一个妥协,答应把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交给最高法院。公安侦查的案件由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交给法院批捕,结果法院却说我不要,所以现在的方案是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由上级检查机关负责批捕。

二、有关司法改革的主要争议问题

下面我们讲今天的第二个大问题,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几个重大的争论。第一个,法院的审判独立、司法独立问题。目前在司法独立问题上涉及到外部的独立和内部的独立。外部独立就是法院如何独立于外部,像地方党政机关、检查机关、新闻媒体、人大政协;内部独立就是法院内部法官独立于行政领导,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中国的司法独立无非这内外两个问题。外部独立目前涉及的问题前面已经讲过了,一个是财政拨款,一个是人事任免。财政拨款是由地方来拨还是由省一级的人大决定,人事任免究竟是由同级政府党委来统一任命,还是由上级党委政府任命。当然外部独立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争议比较大的执行权和行政诉讼的审级权。对司法独立干预最严重的就是执行问题和行政诉讼问题了。执行问题涉及到地方保护,你把这个地方的企业执行完了怎么行;行政诉讼民告官,涉及到跟地方政府打交道,地方政府控制着法院,你怎么能告成功呢?所以近期发生于执行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的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异地管辖、异地执行。内部独立争议的大问题一个是审判长制度要不要独立于院长、庭长,构建独立的主审法官制度。我今年年初到深圳一个基层法院,这个法院进行了可能在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法院改革。院长曾经在检察院当了十几年的检察长,他对法院的问题看得很透。他说要想解决中国法院的问题,只有一条道路,就是减少法官的人数。你又不能把他们开除,那怎么办?打破现在审判制度,构建主审法官制度。这个法院一共有一百多名工作人员,他设了八名主审法官,每个人设主审法官办公室,里面配置两名跟案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大家平等竞选主审法官,竞选不了的就管理行政事务,或者当跟案法官、当助手。两年来的经验表明,这八个人足以把以前三十多人办的案子办完,效率极高。这是个别法院实现的一些改革。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个人的独立是近年来取得的最大成绩,争议也最大,它触动了很多人的奶酪,院长、副院长,下面有庭长、副庭长。还有一点就是缩小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动向,构建专业审查委员会,很多法院出现了刑事审查委员会、民事审查委员会、行政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不一定都是官员也可以是资深的法官,来加强他的学术色彩,弱化他的行政管理色彩。

但是司法独立作为一个症结,始终有三个困扰。第一个,在外部独立问题上,我们之前讨论的司法的腐败、自由裁判权的滥用是绕不开一个问题,这是外部独立最大的障碍,是一对悖论。第二个,法官素质问题。很多人反对司法独立就是因为法官素质不够,这种反对是很有道理的,你看我们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大量的法官,特别是庭长一级的法官,相当一部分都是前些年在社会招揽过来的或者是复员军人,这些人可能政治素质确实比较好,这些年学法律也学了一些知识,但是有些方面还欠缺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素养。中国在法官素质上有两大难,一是外行太多,导致不具备职业的法律人的精神。我们搞法律研究的人都可以发现,法律的知识、皮毛很容易掌握,但是要有一点法律的思维非常困难,需要长期的积累,法律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科班出身的人年龄太轻。别说其他地方,到最高法院看一看就知道,年龄有点太轻,中国有句古话,“嘴上没毛办事不牢”,这句话是有种偏见,但是法官这个职业绝对需要一定的年龄。我记得大约在七八年前,在北京高级法院,当时同一个刑事案件分别由德国、美国、中国的法官审判,美国的法官往那儿一坐,看起来就让人非常放心,那都是六十岁以上的老法官,非常老成持重;德国法官满头银发;中国的法官是个三十多岁的小伙子。知识有、学历高、社会阅历不够。越年轻他说话还越冲,而且缺乏自我反思的精神,做事还急。再加上生活问题,压力太大,看着同学,看着那些原先不如自己的人,开着名车,住着洋房,这么年轻的法官能够忍受这种寂寞和诱惑么?(笑)我们国家很多年轻人当法官,这个今天看来是个问题。所以每当我们提到司法独立的时候,反对的声音油然而来,那么年轻、素质又不怎么样的人凭什么给他独立,凭什么给他高待遇?检察官就说凭什么他比我工资高,我还监督他呢!(笑)这是司法独立面对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困扰,中国的司法独立难以解决的问题是中国的行政问题。首先,中国是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有一级法院就有一级人大,人大任命、监督你,你要向人大作报告,你想独立于人大可能么?当年河南洛阳一个基层法院的女法官在一个判决书里写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组织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结果她差点被当地人大下令给开除出法院队伍。不独立于他还想对他进行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这怎么可能。其次是党管干部这一条,我们认为党管干部是没问题的,但问题是地方党委管同级干部,这比较要命。县委管县法院、市委管市法院、省委管省法院,你能不能把这个体制变一变,让省委管全省的法官,这不就行了么,仍然是党在领导。最后一个问题是,一级政府给同级法院拨款,这就不好办了。你知道今天中国的县委书记最关心什么问题么?我到外地调研,曾经接触过几个县委书记,你要了解他的心态,你就全明白这个现实,就不会产生那种过于理想的冲动了。(笑)中国一个西部的县委书记和我们调研的人一起吃饭,喝酒喝到一定程度了,我就问他作为县委书记你最关心什么事情?他说有三件事,第一件发展,第二件稳定,第三件事是什么都无所谓。发展就是经济,稳定就是不出乱子。我说其他的呢?教育、环境、司法、奶粉,那都是第三件事,都不重视。大家想想这样的县委书记、县长,他只关心发展和稳定,他会在乎司法权的公正性,他会尊重法院、检察院,给你充分的经费保障么?他甚至把你当成创收的企业。这是给大家讲了中国目前争论最大的问题,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我们近二十年来争论最多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审查扩大问题。我刚才不是说过了么,现在有很多人主张司法权威范围扩大,可以扩大到违宪审查,依据宪法对行政权、立法权进行审查。我们在刑诉里面扩大到对警察权、检察权的检查,我们要对取保、候审、监视、逮捕、拘留、羁押进行审查,我们对侦查部门进行审查,还要对劳动教养进行审查。整个脉络就是扩大法院司法权的范围,扩大他的权威性。目前也有三个重大的争论。

第一,中国是人民主权原则下的宪政体制,我们的宪政理论,应该说来自列宁的理论,而列宁的理论又受卢梭理论的影响。迄今为止,我认为两名启蒙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产生的两个重大的分歧,产生了两条道路,一个是卢梭,一个是洛克。洛克这条线索强调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卢梭强调人民主权,人民把一定的权力让渡给他的代表,这个代表在苏联叫苏维埃,在中国叫人民代表。三权分立在这种权力制衡的体制下,check and balance,制约与平衡;而我们这里没有制约的概念,只有监督哲学,supervision。有时候看立宪之本,你就会发现我们的根有问题。Check and balance,把国家的权力分成了三种,从来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而supervision,从字面上看到,super——自上而下,vision——监督、监视,自上而下的监督监视,听起来很像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所以中国今天监督情节很高,一会儿人大监督,一会儿警察监督,一会儿人民监督,一会儿舆论监督。让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来监督腐败还不够,还有监察部、有反贪总局,还搞了一个预防腐败局。在这样层层监督的体制下我们必须提出一个问题,谁来监督那个最后的监督者?我们经常讲一个宪法预言故事,某人在山沟里养了一百只鸡,后来发现鸡老是被偷,每天晚上丢两个,一查是黄鼠狼干的,于是就引来一个监督者——鹰。鹰往那儿一站,黄鼠狼不敢来了,结果从此以后每天丢失五只鸡,鹰把他们吃掉了。鹰又成了祸害了就引来新的监督者——鹞,比鹰还凶残。把鹰赶跑之后,第二天早晨起来一看鸡一只都没有了。这个预言故事就是想讲,谁来监督最后的监督者,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的问题。监督情节太泛滥,在监督哲学的观念下想找司法权的扩大是不可能的。你怎么可能宣告人大通过的法律或者文件违反宪法,甚至宣告其无效,这违反了我国的宪法体制。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的违宪审查很困难,跟整个宪法体制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你搞这样的权力扩大还面临着一个问题,你能监督检察院么?理论上可以,检察院是侦察机关,逮捕、拘留应该由我来司法审查。但是检察院也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可以监督你的行为是否违法。检察院要监督法院,发现违法要纠正意见、要上诉,必要的时候要对法官进行立案。检察院有这么大的权力,你要对它进行审查,这可能么?

第三,让法院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能做到对行政权、警察权还有其他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么?它有足够的权威么?比如说对警察权进行司法审查,我们的公安机关的地位在党内比人民法院高多了,在党内公安局长是当地党委常委,而法院院长只是普通的政法委委员。你看上海杨佳案件就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安与法院的关系。上海市公安局长是上海党委常委,而上海高级法院院长不过是政法委员,还要受公安局长所领导,怎么对他进行制约?

第三个争论的问题是,法院的人财物独立问题。迄今为止,没有一个人不认为人财物独立是法院独立的标准。那就是人事任免和财政拨款上都摆脱地方控制,这是一个方向。但是,两个问题又制约了它。第一个,刚才也讲了,就是我国的行政区划是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党委,就有一级法院,你怎么可能摆脱地方,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2003年的时候讨论构建最高法院五所分院,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五十年代的时候中国搞过大区划,东北区、华东区、华南区等等,但是中共中央分别成立相应的东北局、华东局、华南局。现在这些局都没有了,你建立这样一些法院,受谁的领导,谁来监督你?没有相应的区划,怎么能做这样的改革呢?第二个,人财物的问题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的拨款体制。我觉得这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对司法没有采取特殊的财政拨款,我们把地方法院当成地方政府的一个局,我们把最高法院当成一个普通的部来看待,这就使它不如一些特殊的部地位显赫。什么人才能保障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给他财政拨款的充裕?只有人民、只有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我国今天恰恰在人事上、在财政拨款上,这么两项重要的权力整个的交给政府。如果中国的用人权是由最高权力机构名副其实地进行控制的,那么经过这一机构的公开辩论、讨论,很多人事方面的决策事项要公开透明得多。但是中国容易出问题就在于,是由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决定用人;财政拨款是由财政部、财政厅、财政局来决定,议会无权决定财政拨款。国家最大的两个权力,一个是用人权,另一个是财政拨款权,都控制在政府手中,而不受人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检察院要取得人财物方面的独立,谈何容易。第四个问题是,目前我们很多改革的方案都涉及到权力的制衡,特别是权力要剥离。这条改革思路也是清晰可见的,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它面临的一系列障碍。从2003年到现在,权力的制衡和权力的分离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说要把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给没有裁判权的部门负责,包括司法厅、司法局;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交给司法厅、司法局;把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剥离出来交给独立的机构。我们今天相当多的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如何减少权力的集中、让权力进行分离,相互产生制衡。这条思路是很多人主张的,也是2003年很多人研究过的,但是由于部门利益太大,而主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人没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摆脱部门利益。没有人不认为公安机关掌管看守所是今天中国很多问题的原因,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等问题都在这儿出现,看守所成了一个延伸的侦查机构,有深挖余罪的功能。根据统计,看守所通过深挖余罪破获的刑事案件已经占到公安机关全部侦破案件总数的15%左右。个别地方看守所的破案数竟然还高达25%以上!你让一个有侦查权和侦查欲望的人控制嫌疑人,这嫌疑人还能够得到人道的待遇么?看守所问题的根源是体制原因。目前考察看守所的一项重要的指标就是通过看守所揪出多少同伙,挖的多就优秀,挖的少排名就靠后。你想把它交给司法厅、司法局,他不放怎么办?今天要没有铁腕的改革者决策,他只能靠利益的协调。要想把法院的执行权剥离出去,就有点像挖他的肉。他认为执行权很有权威,而且还有收益。中国最高法院一直折腾,连主管的副院长都折腾进去了,他还是不放权。在2003年的时候他坚决保执行权,为此还和最高检察院达成了协议,你保我的执行权我就保你的反贪权。所以今天部门利益的争执,涉及到这个部门在政治框架下的地位,这不光是法律的问题了。不仅如此,这些年争论的焦点中还涉及到如何通过公开透明的诉讼机制来约束司法权。这条线索也清晰可见,很多人主张通过公开的、透明的、辩论制、听证制的方式约束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减少内部的黑箱操作。比如说要构建量刑听证程序,只有这样,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才能参与到量刑决策中来,防止量刑成为法官独断。我们给三组数字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数字,中国目前缓刑适用率超过20%;第二个数字,官员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缓刑率高达70%;第三个数字是从2007年到今天,快接近两年的时间,贪官涉嫌的案件有几个判死刑的?我所了解的有案可查的只有两个,都是比较高级的官员,一个是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受贿贪污案件,一个是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而在姜人杰案件发生前一个月,媒体就报道了另一个案件,上海一个处级干部贪污1.5个亿。大家看看还有死刑没有?死刑很少,在中国这样贫富不均,对贪污腐败应该是高罚机制的状态下,我们的法院竟然对待贪官事实上在废除死刑。这几个数字表明,中国法院的量刑是在滥用自由裁判权。很多人主张能不能真正构建量刑听证程序,使量刑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化。这项思路出台之后让诉权制约裁判权,防止裁判权内部的黑箱操作:我听院领导的、我听评委会的、我听上级法院的。这条思路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将来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都要让诉权制约裁判权,公开听证。近年来在各大领域都要扩大诉权的范围,但是存在几个问题,第一个,我国法院目前习惯于内部的行政审批,不习惯于公开的听证,不善于也不愿意让程序制约它的权威。你看最高法院一个普通的审判员有什么权力?没有权力。黄松有案件发案了你才看到,在没发案之前谁敢说话?今天中国最高法院一个法官就说,黄松有当副院长的时候,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开庭审判决定了,庭长都签字了,他一句话就全部推倒重来,什么证据、辩论都不算数。这种以一个人的能力推倒一片的决策方式,这样的现实下,不腐败才怪了,他权力越大诱惑就越大。那么这种现象的根在哪里?就在这里,内部的行政审批,诉权无法发挥作用。第二个问题是,我国的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正常。想让诉权制约就要有正常的等级关系,而我国上下级法院是领导关系。最近十年来中国法院发生了一个最危险的变化,就是上级法院加强了对下级法院的直接控制,人事控制、财政拨款控制越来越严重,当上级决定下级的人事财政的时候还有什么独立性?一审必然要体会上级、揣摩上级,一审法官要给二审法官打电话:你想怎么判,你给我下指令吧。所以很多案件一审判完,二审要维持原判,原因很简单,一审征求了二审意见。两审终审制都保证不了,审级制度没啦,所以什么证据规则、审查方法改革都是技术上的规则,审级制度在背后不能正常运转,诉讼法还有什么意义?这都变成掌握在手里的游戏规则。

三、中国司法体制的主要缺陷

下面我们看今天讨论的第三大问题,中国司法体制的症结在哪里。首先是司法不独立问题。

第一点是外部不独立,标准是直接控制在政府的手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今天中国法院作出的一切努力和挣扎都是想要摆脱地方的干预。大家可以看近期的改革,有一个标准就是异地执行。我去年到黑龙江林区一些法院检察院进行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林区法院开始执行地方案件,地方法院执行林区案件,后来作为一条经验来推广,摆脱了地方干预。因为中国今天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难的最大一个原因之一就是败诉企业是当地一个县、市的支柱企业,你把它执行了就等于这个支柱企业垮台了,利税大户没了,失业工人的就业解决不了,影响稳定。所以你要知道我国的县委、市委、省委书记最关心什么,你就知道执行难在哪里。你把我当地的利税大户执行没了,影响我的发展又影响我的稳定,我能让你执行么?所以干脆异地执行。浙江最近开始搞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民告官的案件,杭州的案件到宁波去审,宁波的案件让绍兴去审,绍兴的案件让湖州去审,这样摆脱地方干预。但是能摆脱一时,摆脱不了一世。如果是省政府的案件你怎么弄?在当地是无可奈何的。现在法院也是生活在夹缝之中,人财物控制在地方导致财政拨款不独立,就像我之前讲的那样,法院成了创收性质的部门。第二点是部门保护。地方保护是依附于地方,部门保护是依附于部门。迄今为止我国有两种法院争议极大,一个是林业法院。黑龙江省林业局是行政单位,它下面设了二十多所法院检察院。我在调研过程中曾经跟几个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喝了点酒,之后他和你说实话。(笑)林业局有个职工,老到北京上访告林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就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听着,林业局用你们的时候来了!(笑)你们三长研究出一个方案,公安局去北京把他给我抓回来,然后检察院找个罪名把他起诉喽,法院找个罪行给他判喽。结果这个法院院长不信邪,说我就不判!结果真的判无罪,因为确实是无罪的啊,上访是公民的权力。结果就跟局长发生矛盾,要不被免职要不被调走。还有一个部门是铁路。铁路是什么机构?铁道部是交通运输部门,外加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它就是这么一个怪胎。他每个铁路分局下面都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内部打官司还好办,铁路跟地方打官司是打一个让你败一个,不可能独立。第三点是内部不独立。上下级法院不独立,法院内部法官不独立。上级法院通过什么手段来控制下级法院?有几种手段,以最高法院为例,第一个是人事任命,现在中国最高法院还在跟地方争人事。最高法院经常把法官派到地方当官员。第二个,财政拨款权,特别是省里的高级法院杀富济贫现象严重。一个省比如说广西,有南宁、柳州、桂林那样的发达地区,但也有不发达的,像百色那是闹革命的地方,穷得叮当响。每年把柳州、桂林、南宁地区所得的诉讼费按比例上交给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再把这些钱用给贫困地区的法院,像出国啊、法官培训啊,这叫杀富济贫。第三个,业绩考核。中国的上级特别喜欢对下级进行业绩考核,排队排名。这是全国法官、检察官的受难日,都在填那张加分、减分的表格,法院内部还要大排名,然后决定谁当先进谁当落后,谁得多少奖金、谁有出国机会。这些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这都是潜规则。潜规则是什么?是法律上没规定却最有用的东西。这种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必然带来的后果是下级不可能独立于上级。

其次是司法无权威。

我给大家举三个例子,大家可以看到司法无权威到什么程度。第一,法院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审判,但对发生在侦查领域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审查权。对于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它不能审查,在民事审判中涉及到的违法也缺乏审查。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违反刑法是要定罪判刑的,那你违反程序法就没有法律后果么?法律的使命就是维护刑法的实施,那么刑诉法的实施法律就不维护么?但是由于他缺乏权威,就只能听任这种违法现象发生。最近一位律师为某地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从事辩护活动,被告人当庭诉称受到警察的刑讯逼供。在法庭开庭的时候,连被告人的儿子都说在家里抓被告人的时候,三名警察就把他爸爸打得头破血流,小孩儿在旁边亲眼见到的,而且说打人的人就坐在旁听席,就是坐在第一排的便衣警察。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就提出请本庭审查刑讯逼供问题是否存在,但是法官说,本法官只审被告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无权审刑讯逼供问题,请你向检察院举报刑讯逼供罪。我这个学生是搞证据法的,他说我不让你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我让你解决程序违法问题,要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官说本人不知道什么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笑)后来问了一下,这个法官是河北某大学法学院毕业的,他真不知道假不知道我也不清楚,但是它反映出司法没有权威。第二个没有权威是劳动教养。哪怕是非常严重的违法,劳动教养,法院也不受理,受理也没用。第三个,我们司空见惯的房屋拆迁、耕地问题、环境污染,特别是像“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消费者诉讼问题,不敢受理,没有权威已经到了极限啦。法国民法典第五条有一个规定,任何法官都不得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案件。而我国今天大量的案件不敢受理,缺乏足够的权威。

为什么缺乏权威,也跟两个问题有关。第一是没有独立性,第二是法律确立的司法审查范围过于狭小。行政诉讼只允许受理具体行为,不受理抽象行为。举个例子来说,某县政府下达文件,说经县政府讨论,任何外地啤酒不得在本地销售。本地工商局按照这条指令查获外地啤酒,不让他们在本地销售,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县政府不得销售外地啤酒的文件,明显违反了国家基本法,却成了抽象性行为,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大家可以看,是工商局查获啤酒的行为危害大,还是一个县政府公然违抗国家法律的行为危害大?显然是后者,但它却不在受理范围内。当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一个所谓的抽象性文件不能司法审查的时候,它的权威性在哪里?

中国法院除了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够,还有第三个问题——自由裁判权的滥用。这是刚才提到的,我再总结一下。自由裁判权的滥用,腐败频频发生,因为他不受诉权的制约。迄今为止,三大诉讼法都是想约束裁判权,用诉权约束裁判权是三大诉讼法的核心。而我们今天诉权约束不了,内部的行政报批,任意的实行裁判权。所以有的人说中国的法院一方面是受害者,他面对更高的权威,不独立没权威;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面对弱势群体他就成了强者,成了侵权者。这种情况下,法院怎能维护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体制的第四个问题,就是从根本上来说,在权力的配置上发生了职能的混淆。最大的混淆来自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配置,本来应该由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交给了司法机关,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享有的裁判权却交给了行政机关。典型的例子有,本来是裁判者竟然有执行权,而执行权在权力的归属上是典型的行政权。法院除了对自己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以外,行政机关的决定执行不了还可以交给法院执行。警察权本来属于行政权,却拥有对大量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甚至还拥有直接审批劳动教养这样的裁判权。检查权本来属于具有司法权色彩的行政权,却拥有了对逮捕措施的批准权和决定权,行使大量涉及剥夺公民权利的强制处分权。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展望

今天讨论的最后一个话题,对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做一些评论和展望。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今天看来,陷入了困境。我刚才在开场白里面,就说了中国现在面临的司法不独立、无权威、自由裁判权滥用、腐败,以至于让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越来越低。杨佳案让我们看到司法不公正;三鹿奶粉事件代表了司法无权威,不敢受理,不敢主持正义;许霆案和彭宇案让我们感觉到自由裁判权的滥用,尤其是许霆案,你从两次判决书中就可以看到,定罪一点道理都没有,漏洞百出;当然黄松有案件暴露了法官的腐败问题。近期的这些案件使中国司法的所有问题都暴露出来了。面对如此复杂的司法体制,今后如何开展改革,真的值得我们深思。时间关系,我只讲几条线索。

第一点,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些是法律范围内的问题,有些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我现在越来越意识到,有些东西是没办法用法律来解决的。比如说黄松有的腐败问题,还有其他很多民事法官、执行法官、甚至刑事法官腐败,这仅仅是法律问题么?中国的腐败问题,严格来说是政治体制问题。我们可以想见,在必要制度都缺失的情况下能解决腐败么?没有民主,不可能解决腐败。没有权力制衡,解决不了腐败。自由的新闻媒体是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而没有独立的新闻,腐败问题也解决不了。如果政治腐败遏制不了,你能遏制司法腐败么?所以有些问题不光靠司法改革,更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所以我们特别期待中国能用最小的动荡、最小的代价解决政治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就更容易解决了。当然有些是法律能解决的,像审判方式、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执行权的分配、看守所的归属、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大,这些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够解决的。所以今天不要过于失望,不要产生一种幻灭感,这个没必要,真正的大风大浪,在你们工作以后会面临更多。今天中国的问题要想回到正常的状态,我预计还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磨砺。

第二点,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放到大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中来。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不发生改革,而把司法体制改革搞成功的。我们看各国的经验,当年法国大革命以后,欧洲各国相继进行宪政改革,没有政治上的巨变哪来的司法改革。我们看前苏联东欧国家,没有政治巨变也没有司法上的独立、陪审团的引入。再看东邻日本,二战以后它有三部法律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宪法、法院组织法、刑诉法,而日本的民法、商法、民诉法至今用的是明治年间制定的法律,只是经过了多次修改。从上面几个例子看来,没有大规模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只能是一些技术上的调整。

第三条,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有民间的力量、社会的参与,这是将来的方向。正如刚才说的,解决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不是靠叠床架屋的构建监督机构,而是构建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让公众来监督公共权力,这是唯一的办法。同样的道理,必须让民间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去。民间的参与可以带来几个效应。第一个防止司法改革变成权力和权力的再分配,真正关注民生、关注民权。第二个让民间参与进来才能够真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目标——有效保障诉权。如果不让民众参与,最后的改革只能是怎么方便来就怎么来,让几个机关划分,越划分越糟糕。近年来最大的教训就是法院的改革,改来改去他就是不通过开庭,通过诉权的制约进行审判,反而权力越改越集中。最近黄松有出问题,大家都开始反思近十年来的改革,其实这是一个最大的陷阱,改来改去改到最高层次权力变大,诉权得不到保障。只有民众的参与才能反映来自底层的声音,防止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少数精英们所谓的游戏规则的制定。我们今天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动辄是权利与权力的再分配,要么就是法律精英们在讨论怎么用原则来解决问题,但是忘记了一条,谁是司法改革的消费者——民众。作为焦点的民众最了解司法体制的弊端,他却没有机会参与。特别是律师这样的司法体制的直接消费者没有机会发表意见。所以我们认为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想走上健康的道路,只能让民众参与、民间力量,包括律师的力量。

主持人:非常感谢陈教授给我们带来这样充满理性又充满激情的讲演,我能看到现在许多同学的表情是有幻灭也有对未来的憧憬。无论如何,我们一起来抓紧时间把问题抛给陈教授。

问题

1、陈教授您好,刚才您提到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是扩大民众的参与。但是我们知道民众是非职业性的,他们会受到一些误导,这样他们作出的决定会不会是偏激和非理性的呢?

陈教授:可能令这位同学感到担忧的是近期民众对个案的一些评论和影响。我们可以看到,近十年来,公众对个案的评论和解决的推动有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孙志刚案件,谁能否认孙志刚案件是在中国民众集体努力下推动的结果?尽管后来三个北大毕业的博士,上书人大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他们也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不久,有关部门就把收容遣送制度废除掉了,后来有人说孙志刚以个人的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制的进步。另一条线索同样是2003年,沈阳刘勇案件。刘勇案件也是在很多媒体的报道、社会各界的批评下启动了再度重审,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重审把刘勇判处死刑。一个被告人个人的命运在这件事里面已经显得不特别重要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刘勇案件的再审过程中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搁置不用,有人说这是宣告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死刑。最高法院为了杀掉一个被告人而启动了一个再审,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不仅把一个人的生命剥夺了,而且打乱了中国法制的进程。在这个案件中,一些人的评论给法院造成了压力。我们可以以这两个案件为例,看见民众对个案的批评,既有建设性力量,推进法制的进程,又有破坏性的力量,阻碍法制进程。所以它反映出民众对某些个案的评论带有一定的非理性的存在。我对这个问题做两点评论。

第一点,对于个案的批评源于不信任,即便我们都不同意有些民众对刘勇案件的评论乃至对法院的压力,但法院那样的审判真的让人心服口服么?当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刘勇死缓,判决书竟然不说理由,就一句话,“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而民众则认为这个案件本身有很深的背景,跟当地的官场还有当时的贪污腐败案件相关,民众对这次判决的公正性提出了怀疑。导致民众对判决不满的高峰,根是在于司法不公正。是我们的制度有问题才导致民众发生不理性的声音。杨佳案件,有的民众确实发出过头的声音、过激的言行。但是杨佳案真的没有把柄被别人抓住?一审真正公开审判了么?辩护权给充分的保障了么?一切不公正的审判让民众丧失了信心。所以我们要注意到,民众之所以对个案的偏激和非理性,一方面是与民众本身的法律知识有限有关系,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我们的审判本身有问题,让人难以产生足够的信任。我都不信任司法了,当然要对你进行评论和批评。

第二点,我们不要因为民众对个案的评论可能会出现非理性的声音,就认为民众没有作用,这是一种职业法律人的孤傲。事实上我们今后在制度建设上必须要考虑民众的参与。日本成立司法体制改革评议会,领导成员里没有一个是搞法律的,有大学的教授、企业家、社会闲杂,甚至还有家庭主妇联合会的成员。这些人组成司法体制改革评议会,他们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评论。他们的理由是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民众必须参与。职业法律人往往由于对法律问题比较熟,但未必能够代表社会各界的声音。我们的法学家们什么时候能够放弃那种自负的心态,听一听普通民众理性的声音。我相信在制度建设上民众是会发出理性声音的,尽管在个案上有可能偏激一些。所以我们研究问题要注意,一个是对个案,一个是对司法制度的推进。前者要冷静的分析,对后者来说民众的声音尤为重要。

问题

2、在今天您说了“谁来监督最后的监督者”这个问题,那么在中国要想权力制衡应该走怎样的道路?

陈教授:权力制衡很容易被人理解成三权分立。我们的领导人早就在政治上给我们下了结论了,我们绝对不走三权分立的道路。这个同学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层面:第一,我们今天的监督机制有什么问题。第二,我们应该走怎样的道路。作为学者我只能回答第一个问题,将来怎么办这是政治家回答的。怎么办确实很难,这个问题不是光学术能解决的,还要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问题。不管将来能不能走权力制衡的道路,但是今天的监督机制确实有问题。自上而下的监督,我刚才已经分析过了,我国宪政制度有缺陷,根基不稳。监督是什么意思?有三个特征:第一自上而下的监视督促;第二单向的督促,没有说人民代表大会交给人民来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院,法院能监督人大么?制约者可以相互制约,但监督者不能被监督;第三,永远强调一个最高的监督者。在中国的宪法体系里面,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最高的监督者,但是人民是抽象的,不可能十三亿人一起监督,必须选出代表。这一有代表就出问题了,他真的能够代表全体人民吗?监督体制出了问题,理论上不具有正当性,效果上腐败解决不了。但是你要问中国往何处走,我们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另外一种思维,需要时间,需要这个国家、民族去探讨。怎么办的问题很难去预测,必须看我们有什么样的改革的资源。我们今天中国的经济改革是相当成功的,谁能想到高产到户承包制能走到今天。摸着石头过河成了中国改革的格局,意味着没有一个预设目标,要进行改革的探索,效果好就一步一步往前推。你问我将来怎么办,我只能说摸着石头过河,但是监督机制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将来的出路取决于多种因素,不可过早下结论。

问题

3、陈老师您好,您刚才谈了一些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潜规则”,作为一个对法律还有信仰的学生,我们主观上是希望突破和改变这些“潜规则”的。但是当我们面对现实的时候,更多的人当他知道他改变不了的时候,我们选择了适用,选择了熟悉这种潜规则并从中获利。在主观上我们想要改变这些潜规则,但在客观上又必须是适用它,我想这是一种价值冲突,您觉得我们应该如何平衡呢?

陈教授:“潜规则”在司法界确实非常的普遍。我们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研究它、批评它;一旦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要适用它,自己成为潜规则的消费者甚至制造者。这种现象非常常见,比如说现在在一些部委工作的我们北大的校友,当年在大学写过论文要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今天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竟然可以说出这样的话:“中国公安机关的权力太小”、“中国应该扩大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待的:

第一点,你到这个部门没办法,就要受到这个部门整个文化、利益、权力、政治框架的影响。你老跟自己部门利益扭着做,可能一天都待不下去。所以我觉得从生存哲学的角度来说,你先适应潜规则,然后在潜规则中慢慢成长。问题不在前二十年,而在你人生的后二十年,当你的职务提高了,影响力增加了,权力扩大了,这个时候那点正义的情怀还有没有了?(笑)这个时候你有能力了,你就可以来改造它了,年轻的时候不能责备你,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到了有职位的时候,如果忘了正义为何物了,这真是可悲的事情。

第二点,我们在法学院应该作为潜规则的研究者、观察者、思考者,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潜规则?因为中国法律有个特点,书本的法律都是引进自欧美的、日本的,还有港澳台地区的。我们整个的法律改革运动往往都是以西方作为改革的基础。但是一到中国的土地上就适用不了,于是就出现了潜规则。所以潜规则的出现有多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我们反思一下,以西方的理论为中心的立法,以西方为蓝本引进制度,如果不能解决中国问题,其后果就是制造潜规则。所以我们要反思这种立法运动是要宣示一种主张、宣示一种权力,还是要使他得到实施?当然是后者,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制定和颁布,而是在于它的实施。第二种原因,我们很多人研究中国的问题,没有脚踏实地,流于表面,以至于有关的对策、立法解决不了问题,也制造了潜规则。比如刑讯逼供问题,到了公安局、到了看守所有不打人的吗?有,非常罕见,打你两个耳光、踢两脚这是轻的。为什么这个潜规则大行其道,而且没有任何的制约?我们迄今为止治理刑讯逼供的所有手段都失败。官方治理刑讯逼供就是开除,没有用。之后官方又说,你刑讯逼供我判你罪。但是根据统计,中国一年全国刑讯逼供立案数也就五百件左右,可见刑事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没有用。我们竟然找不到任何一条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他能不大行其道么?所以今天潜规则大量出现一方面来源于立法运动好高骛远,总讲究原则的正当性,价值的合理性,一点都没想到这种貌似合理而且调儿唱得很高的改革措施,实践中一塌糊涂;另一方面没有发现问题发生的原因,没有对症下药。所以我们要反思为什么会发生潜规则,原因很复杂,不是想治就治得了的。

好今天晚上讲课就供大家参考,今后希望大家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关注宪法和法理学,关注这个问题并作为自己研究的动力,做一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者,推动它的发展。谢谢大家!

主讲人简介:

7.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七

关键词:高等教育,绩效,财政拨款,模式,改革

前言

中国的高等教育目前已经进入到了相对大众化的阶段,而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院校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与财政拨款下降逐渐成为了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突出的矛盾,此时需要做的是不断的提高财政部门的拨款效率,最终能够满足高等教育的最终需求,而在这样的一种大前提下,中国推出了高等教育绩效拨款的方式,打算利用这一方式来缓解现实中的矛盾,将原本较为单一的拨款方式转变为多个政策参数的拨款方式,并且在实际的拨款过程当中适当的引入绩效的指标,以高等院校高效办学效益的好坏来决定最终质量评估的结果,依据这个结果来决定最终专项拨款的方向,不断的推动高效注重教育的质量、节约经费。

高等教育财政绩效拨款模式是在确保教学教育活动拨款的同时,在高等教育领域为了鼓励高水平而进行的一种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是以高效的绩效情况和改进的程度作为拨款的依据的。

一、外国高等教育绩效拨款的特点及其启示

绩效拨款有一个特点就是它要求拨款的实际效率要很快,所以绩效拨款的改革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想让高校提高自身的效率,另一方面是将资金分配与教育的效果有机的联系起来,让高等院校培养学生的时候能够拥有更多的教学资源,能够更好的保证整个教学质量的提高,还有就是要避免出现学业标准受到侵蚀,促进大学与大学之间的良性竞争。从目前的高等教育绩效拨款模式来看,国外的很多先进经验都非常值得我们进行借鉴和学习,但是受到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影响,主要体现出来的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拨款机制特点。在国外,对于拨款机制来说,一般情况下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始终保持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估机构的建设,在高等院校和政府之间设立一个中介的机构,只有中介机构是独立存在的,主要的作用就是进行拨款,这一中介结构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拨款委员会以及教育基金会,处理的事情都是相对一般性质的拨款,有的时候也会处理一些专项拨款的决策。在国外的很多高等院校都是设立了很多个中介机构来进行高等教育经费的核算、管理,这些中介机构对高校的支出进行评估是有非常明显的趋势的,比较具体的就是当拨款中介组织成立之后,它就逐渐成为了高校和政府之间的缓冲机器,目前这种缓冲机器被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着,效果都非常好。

2.拨款方法设计特点。在拨款方法的实际设计过程当中,我们的工作人员会考虑到绩效的一些因素,要让政府的拨款方式更加的具有科学性,自从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以来,教育经费问题就始终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问题,较为传统的观点认为,绩效的拨款要比已经投入拨款为基础的体制更加的具有效率和说服力,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全部都采用绩效拨款的国家却是非常少的,而是以产出机制拨款的目的则是为了鼓励我们的大学生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要让更多的学生都能够完成相应的学业,尽量不要出现教育资源浪费的情况,现阶段出现的绩效方式还只是一个小范围的以辅助形式存在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这一方法对其他的绩效指标的标准把握还不是很准确,这样的话,量化就更难做到了,也因此限制了这一方式的使用范围,所以说目前的大部分高校还是采用的投入拨款,仅仅有一小部分高校引入了绩效的因素,而且引入的成分还不是很多。

3.建立了高等教育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了更好地提高资金的使用公平性和效率性,不同时期对于评价指标都是不同的,这也间接地反映了高等教育博客绩效评价的侧重点一直在随着高校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也从单纯的教育指标逐渐转向了相对宏观的教育质量控制。

中国的高等教育多政策的财政拨款模式的改革方向要多向其他外国的高等教育拨款模式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中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属于中国自己的绩效模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绩效评价与拨款的有机结合,还在促进高校办学效益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方面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绩效拨款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是不太现实的,所以说这一模式还是要在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中循序渐进的运用,逐渐地去实现绩效拨款模式。

二、中国实施高等教育财政绩效拨款模式改革的想法

1.拨款机制的改革。现阶段中国的高等教育机制全部都是通过中国的财政部门向教育部进行拨款的,然后再由教育部统一向各个高校进行拨款,可以说这种拨款的形式基本上就是官方的形式,因为拨款的人员都是政府的官员领导,而且整个拨款的操作程序都是由政府直接参与干预的,所以说这种拨款的模式受到人为干预的成分也是非常多的,没有透明度可言,说的简单点就是政府负责拨款的,可以说这种拨款的模式属于政府直接运作的模式。我们要对这一点进行相应地改进,可以适当地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高校设立一些拨款的中介机构,设立这些中介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拨款的透明度,提高所拨款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在设立中介机构之后,经费就会到中介的手中,而不是直接到学校,会将所评估的高校结果和拨款紧密的结合起来,中介机构所起到的作用是整体协调,协调高校与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三方的协调模式,此外,这一模式在使用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部门和其他媒体社会的监督,因为中国现阶段的中介机构还不是特别的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逐步地建立起属于中国高校的拨款委员会,这样就更加确保了款项使用的实效性。

2.拨款方法的改革。之前单一的公式拨款方式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高等教育成本的变化规律,而且也没有考虑到高校的绩效方面的因素,所以说这种单一的拨款方式并没有很好地调动起高校教学的积极性,使得很多高校都只是在盲目地扩大规模为了获得拨款。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教育质量的下降,所以说一定要改变这种局面,在拨款的运作机制上,使高等教育拨款从单一的拨款方式向综合性的模式方向转变,尤其是要将公式拨款改为一定程度的协商拨款。所谓的公式拨款是以学校的特征作为拨款数额的一种方式,它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拨款决策的影响,具有相对较高的透明度,而合同拨款主要目的是在中央政府和大学之间引进协商谈判的这种机制,现阶段这种机制已经在很多的国家实施,其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而合同拨款政策发展也成为了一种制度形式,它也成为了评估与拨款统一的一种最为完善的实现形式。

在协商拨款的机制下,学校获得拨款的多少是由学校和政府之间共同协商决定的,并不是政府一方面说了算,也不是学校想让拨多少就拨多少的,谁也没有单独形式拨款的特权,但是这种形式还是存在一个弊端,因为学校获得拨款的多数有的时候并不是与学校的相关业务有关系的,很大一部分成分是在相关人员的人际关系上,拨款是需要关注人员操作的,而工作人员由于这些接受拨款的学校有长期的联系,其中的人际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说非常容易出现人为干扰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此外,合同拨款在实际应用的过程当中也是有很大的危险的,这些都不利于高校的科学研究。

此外为了更好地配合拨款方法的改革,我们还要建立多政策参数的公式,建立有效的拨款公式其实是要设定一种包括了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的多数成本因素,使新的拨款公式逐渐演变成了多项政策参数的拨款公式,这样就能够很好地反映出高等院校的成本行为。想要多政策拨款公式达到更好的程度,就需要做到拨款公式的设计要使教育的规模、质量以及教育效益这三个方面的指标绝对不能够缺少,相对来说,一般情况下的教学拨款都是通过公式、协商等形式进行拨款的,而提高水平拨款则主要是通过相互之间的竞争来获得的,所以说普通拨款和提高拨款是要区别对待的。

3.对绩效拨款公式的设计。绩效拨款公式的设计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普通拨款,二是提高拨款,普通拨款是由最基本的经费部分和奖励经费部分构成的,基础经费是以成本与教学模式的乘积出现的,它会占整个财政拨款的70%左右,是成本的补偿部分,这一点也充分地体现了教育理念的公平性原则,奖励经费部分是按照教学的质量情况而进行分配的,主要考虑的是学生的就业率、升学率,它占整个财政拨款的30%左右,是高校效益经费的范畴,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教育的效率是非常高的,拨款的总额是由基本部分和奖励部分构成,而人们常说的基本部分则是由人员的经费和公用的费用一起构成的。

三、健全高校质量评估制度

我们要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高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评价指标的体系,将高等教育所评估的结果与提高拨款直接联系,利用绩效对高等院校的提高拨款使用的效益、效率进行相应的衡量,运用这样的一种方法来决定以后拨款的多少、拨款的方向和拨款的形式,这样也能够有效地监督我们的高等院校,把有限的款项资源真正地运用到实处,此外政府也要鼓励高等院校和院校之间进行相对的竞争,这一竞争是合理的,运用这样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还可以提高高等院校的整体水平,最终实现高校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8.关于中国教育现状论文 篇八

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职能,是科学的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教育实行有效领导和监督的有力手段。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教育进入了科学管理的新时代。但由于世界各国都处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背景下,各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将对荷兰和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从教育督导制度历史发展和现状进行比较研究。

荷兰、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历史发展

荷兰

1801年,荷兰教育督导机构成立。以后的50年,该机构主要致力于激励地方政府和教师为所有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并付诸实施;后来,伴随着学校法制建设的健全完善和1971年“和解运动”的影响,它关注为所有公、私学校提供平等的财政待遇。20世纪20年代至70年代间,教育督导主要是激励,建议和控制学校教育体系与国家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并对中央或地方权威机构安排教育权利变迁为背景做出相应反应。20世纪80年代,它又集中体现为非控制性、分权和学校自主性趋势、教育质量成为发展主题;到了90年代,整体学校督导系统逐渐形成。

2001年6月5日,荷兰政府出台《督导法》,2002年初实施,从而为对学校质量系统进行独立、公开、专业性评价提供立法基础。伴随着该法的逐步实施,政府倾向于加强教育督导机构的独立地位。

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视导活动能比较经常地独立开展,并总结了一些视导工作经验,对改进教育行政工作和推动学校工作都有一定的成效。1987年3月,国家教委发了“教督字001号”文件《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人物、机构设置、督导人员的条件、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在这两个文件下达后,全国各地纷纷建立了新的教育督导机构,掀开了我国教育督导史的新篇章。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15号令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形成了正式的法规性文件。

中国、荷兰两国的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比较

1、教育督导职能比较

荷兰

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激励教育发挥正常作用。在国家层面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具有可信度的有用信息。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这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关注教育质量的发展走向。在学校层面上,公开监督及其结论,能确保学校对它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中国

中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它主要包括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四个职能。

我们以表格的形式对中、荷两国的教育督导职能进行简明对比(见表1)

通过以上对中、荷两国教育督导职能的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尽管两国教育督导的最终目标都是希望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但在职能的具体落实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的教育督导侧重于宏观上的职能作用,而对微观层次上学校层面注重不足;中国的教育督导职能侧重“督政”轻视“督学”。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财政与设备,教职工与校舍及政府的办学精神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行政性”的内容督导和评估。第二,与荷兰对学校层面的督导细则规定来看,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仍是“官本位”色彩浓重,因此,“学术权威型”督导目标还没有达成。

2、中国、荷兰两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责比较

荷兰

③校督学人员约共有:中央人事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关系,财政,人事、荷兰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半独立性机构,直接受总督学管辖。并由四位督学具体负责各项事务,其中有一位负责基础教育:中央人事办公室负责提供公共关系,财政、人事等。该机构有许多合作督导人员,具体负责督导项目和撰写报告,虽然他们负责的学校数量有限,但必须与日常教学实践保持联系。总部设在乌特勒克,旨在确保项目合作中的协调问题和同事之间的信息交流,有12个地方督导官员具体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基础教育督导机构。同时,在荷兰有许多支持、维持和提高教育系统的组织机构网路。它们在荷兰教育系统政策框架下自主工作,有时与教育督导机构合作,但并不真正参与其中去。

中国

教育督导机构是指由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督导任务的行政监督机构。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

尽管中荷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两国的教育督导及后设置具有相似之处,都是由上至下设置。由中央在宏观提供资源、制定方针、制定方针政策,具体情况由地方教育督导官员具体执行。但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第一,中国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不强,依附于行政机构,易形成“官本位”,无法给有问题的学校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影响督导的效果。第二,荷兰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该得到其它机构网络支持与其合作。中国无相应组织机构的支持,造成督导工作的困难。第三,我国虽然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导工作网络,但督导机构设置不统一。全国有17个省(区、市)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团,14个省教育厅(局)教育督导室(团)等。教育督导以督政为主,分级督学,分类督导的督导管理体制还没有形成。

3、中国、荷兰两国的教育督导人员

督导人员的任用条件和选拔

荷兰

荷兰的督导人员所需要具备的能力体系包括三部分:教育专业知识、社会交往技能和权威。在荷兰,以往的督导人员选拔与录用是要考虑这些人员的教育服务期限和教育领导经历的,教育专业知识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就意味着只有那些年龄较大并且资格较老的人才有机会成为教育督导人员。如今,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这个行列,教育督导人员录用的这两个条件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社会交往能力不断得到强调,督导人员的选拔必须关注专业标准的灵活性和丰富性。在这里,值得一提的现象是临时督导人员的出现。他们一般工作期限为两年,主要是根据他们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伦理修养来录用的,适应了当前教育督导工作与学校发展结合越来越紧密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这些督导人员能够提供教育事业发展的现代视野;另一方面,他们又能够获得用于学校质量管理的可贵经验。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形成反思性督导文化氛围提供了前提条件。

中国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工作人员。督学的职级,在中央分为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三级。在地方分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助理督学。专职督学的“任免按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兼职督学“具有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一般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聘用。

根据1996年5月29日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的教育督导人员选拔的条件为: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 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 身体健康。

督导人员的培训

荷兰

荷兰在教育督导系统建立的教育督导培训体系,为所有教育督导人员提供了一种专业发展导向的学习环境。它诣在确保培训内容的合理性,明确培养对教育督导监督发挥重要作用的知识、技能和权威,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有关教育及其相关的教育政策的发展情况;有关监督态度和质量保证的发展情况;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系统和方法的发展的情况;有关教育督导工作的信息沟通技术的发展情况。

中国

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省、地两极督学岗位培训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县、市、区的督学岗位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任职期间也应进行定期轮训,使之水平不断提高。针对现职教育督学半数以上未经岗位培训的实际,国家教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做出切实安排,力争在近三年内,组织年龄在55岁以下,未经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分期分批接受一次岗位培训。督学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仍按国家教委1989年印发的教督字001号通知精神执行。培训机构可单独设置,也可委托师范院校承担培训任务。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到,中国督导人员在任用条件上过于笼统,没有设计出具体任用条件的衡量标准。同时,也缺乏各级督导层次的详细任职标准。从人员选拔上看,我国还缺乏规范、科学的聘用机制和程序。教育督导人员多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人选。甚至有时把退休的教育部门人员安排督导人员,使我们的教育督导人员队伍年龄偏大,专业化程度较底,从而降低了教育督导的质量。从培训上来看,《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虽然有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的规定,但总体来说,普遍重视不够。就全国范围而言,督导机构数量有限,而且培训内容简单化、培训形式单一化。人员培训既要有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督导理论和其他相关学科理论的学习,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也要有经验交流、专题讨论和参观实习。总之,培训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以真正实现学以致用。

4、教育督导方式

荷兰

① 问题分析

根据每所学校的具体情况,可以把督导建立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前期督导工作,可以获得一些关于学校质量方面的一些信息,根据这些信息来进行督导安排。根据对这个学校已掌握的资料来决定督导的类型和频度。根据获得的最新资料来判断是否又产生了与教育质量相关的新问题。如果这种问题分析显示出督导安排已经不再充分。就要调整安排。

② 学校自我评价

教育督导必须建立在能够代表一个学校的质量评定结果的基础之上。包括学校自我评定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加上一些外部评定结果,例如访谈或调查报告等。自我评价包括学校得出的结论以及导致结论产生的信息。

③ 年度调查

有两种年检的方式,一种是去参观学校所在地,另一种是作充分的资料研究。在后一种形式中,对学校取得的成就评定建立在每年学校填写的问卷上。年度检察还包括到学校考察和与学校就其自身发展方面与周围环境问题进行讨论。

④ 定期质量督导(PQI)

至少每四年,要对一些基本的督导指导按照定期质量检测评定制度进行一次评价。定期督导工作的深入发展要依据所确认的问题,并且督导也可以通过与校董会和一些专家座谈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使督导工作更具活力和扩展性。

⑤ 提质检察(QII)

提质检察是按照一种管理方式的标准设计的。邀请学校中有资格的权威人士给督导一个行政性的回应。包括学校被确定的目前状态和所需改进的方面。在提质检察进行之后,要求学校在最多两年的世间内提高质量到一个可被接受的水平。

⑥ 补充检察

如果定期检察的结果使督导部门认为学校的教育质量尚须提高的话,可以进行补充督导。

中国

① 综合督导

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综合性的、全面的监督、检察、评价和指导,其特点是内容广泛,涉及面宽,指标具体、完整,时间教长,空间较广。

②专项督导

是就某一项教育工作开展的督导,常为专题性督导,如对德育工作、办学方向、学校管理、教育经费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督导等等。这种督导形式题目单一、问题集中,便于掌握情况。

③单人督导

一般是督导人员只身前往被督导单位开展工作,事前不做通知便到各被督导单位巡视、检察或暗访,这类督导取得的情况一般较为真实、客观。

④定期督导

按计划规定的期限所进行督导,各督导机构一般在二三年内,要组织督导人员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完成一遍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这就需要有计划地、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

⑤临时督导

是督导计划外的、根据需要临时进行的督导,多因主管部门或被督导单位工作需要进行。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和荷兰的督导方式尽管形式上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注意到了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与临时督导相结合,关注了督导的联结性。另外,中国的教育督导方法,侧重于“督政”兼顾“督学”,这实际上是对督学的忽视。随着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坚持督政的同时,高度重视教育督学工作,要以“督学”为本。

结语

荷兰教育督导制度历经200多年的沉淀,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在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人员和督导方式上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体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要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在“两基”与“普九”的目标基本实现之后,要特别注意树立适用素质与学校主体发展的教育督导观念。要明确教育目标、责任、环境与社会各方面的相互制约与互动关系,营造适于基础教育发展和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氛围与机制,引导积极的社会学习需求,运用法律手段确立教育督导地位,不能使教育督导只留于表面形式,使政府和民众对教育督导有更多,更全面的共识。

第二,转变教育督导职能。从20世纪80年代起,“督政”一直占教育督导的主体。督政主要是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就学校而言,侧重于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以及政府的政策、方针是否得到贯彻与执行。在中国经济、政治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教育的变革已成为必然选择。教育督导的工作重心也应由“督政”为主的“外延监督”转变为“督学”为主的“内涵监督”。这一转变必然要求教育督导职能的转变,大力发展教育督导的“指导”职能。但这不是说要放弃它的“监督”职能,而是以监督为前提着力发展指导职能。我国的教育督导职能仍由控制、监督转变为“服务职能”和“中介评价职能”为主,转移到以促进学校组织的改善和学校中每个教师个体进步为目的“发展性教育督导”方向上来。

另外,要把教育督导的职能从侧重宏观层面转移到微观层面上来,注重对课堂上教师是否促进学生成绩(不仅仅学习成绩)提升和学校是否促进教师发展的监督。切实为学校把脉,以发现问题提供解决问题方法为主要目的。同时,向政府和社会做定期的回报,公布督导结果,及时对督导的学校予以反馈。

第三,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其职责。 随着教育督导职能的转变,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应逐步建立分类督学机构。明确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责,各级督导机构内部也要分工明确。已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要充分发挥作用。不能把教育机构视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单位。与荷兰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相比,我们严重缺乏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虽然它近几年有所发展,但问题仍很多,如主体单一,独立性不强;法规不健全;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而对于面积过大,基础性强的基础教育领域没有专门性的评估中介组织等。因此应大力发展教育评估中介组织,为我国教育督导发展提供可靠建议与资料。另外,还应注重教育督导机构获得其他机构组织的大力支持,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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