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和地方融资

2024-08-09

分税制和地方融资(共8篇)

1.分税制和地方融资 篇一

为解决县乡财政窘境,学界一直在探讨如何对现行的分税制进行调整;近日有消息称,新分税制调整方案已逐渐形成。

被称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的财税体制改革,在今年呈现出加速迹象。

在今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中,以坚决的口气指出,今后5年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态环境,“每一分钱都为人民谋利”。

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在今年两会期间,首次提出2008年要拿出“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方案。据消息人士透露,日前,一份由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经济所牵头,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改革的课题方案正在形成。

“财政体制改革始终存在一些棘手问题。”知名财税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中国经济周刊》谈起财政体制改革问题,语气并不轻松。

“温总理的表态是本轮财政体制改革大的背景。但是财政体制改革非常复杂,也很敏感,其复杂性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各个方面达到一致的认同比较难。目前,各个方面的想法差距仍比较大。”贾康说。

有关专家认为,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省、市一级财政越来越好,但县、乡财政的困局一直未解。而解决之策是应该调整分税制格局增加地方收入,还是保持中央与地方收支的分税制基本格局不变,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

现有分税制:“强中央、弱地方” 自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多次调整改革,先后实行了“统收统支”、“分灶吃饭”和“利改税”等体制。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扩大,使原有财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严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了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偏低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许多地方也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的问题。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在《建设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改革》报告中提供的数字显示:2002年,全国乡镇财政净债务1770亿元,乡镇财政平均净负债400万元,村平均净负债20万元。全国65%的乡村有负债,其中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负债面更大。比如河南90%以上的乡镇都有负债,湖南全省2000多个乡镇中的负债率达到88.2%,湖北乡级负债面在95%以上,村级负债面也在90%以上,几乎是乡乡有债、村村欠钱。

对此,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处处长付光明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1994年的财政分税体制改革,有效地提高了中央财政进行转移支付的力量。但分税制改革也出现了各级政府财政权力和事权不对称问题。在中央把各省的一部分税收权力上收到中央的同时,各省也依葫芦画瓢把地市政府的财政税上收。地市一级则把县乡财政税收上收到地市,其结果是,大大削弱了县乡一级的财政力量。基层政府越来越感觉财政捉襟见肘。2003年以后,中央通过省直管县、乡财县管、转移支付等多种改革措施,使县乡财政有了明显缓解,但地方可用财力依然不是很多。”

中央与地方重新分配哪些税种?

据了解,目前学术界关于分税制调整大致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把增值税全部归中央,然后再对所得税等税种进行调整;另一种方案是把企业所得税全部归中央,增值税增加地方留成。

付光明处长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将所得税集中于中央,对地方的收入有一定影响。因为所得税种近几年增长幅度较大,今后的发展潜力较大,在省以下地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分成收入已经相当或持平,但是总体上,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影响均不及增值税;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大,税源管理难度大,税收规定由总部交纳,地方为了争得自身利益,导致征管中的矛盾大,问题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集中于中央的方案中,我认为以所得税全部集中于中央这一种方案好些,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因为增值税既是中央的主体税种,又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增值税收入吃饭,特别是县以下更是如此。”

付光明表示,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增加增值税收入,因此,如果将增值税全部集中于中央,影响极大,可能严重打击和挫伤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开辟财源。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2007年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报告显示,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8769.4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5.5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6.2%。记者算了一笔帐:目前,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是按6:4比例分成,如果所得税全部集中于中央,按照2007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地方将失去约4782亿元的财政收入。

据此,有专家建议,如果所得税集中于中央,那么增值税地方分配比例应相应提高。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对此观点却并不认同,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财税体制改革要统盘考虑,增值税分享比例的问题关系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越依赖增值税,就越热衷于招商引资,发展工业,这势必会强化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并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大。未来随着增值税比重的相对下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把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削弱地方工业发展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同时应采取调整其他税种的分享比例、完善地方税体系等配套措施缓解这一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张斌说。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不认同提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观点,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分税制调整,我个人认为地方增值税比例绝对不能再提高。而将个人所得税最后提到中央税是有逻辑依据的。”

贾康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作为人力资本应该是无阻碍、无壁垒流动,无论这个人到哪里,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他唯一的纳税号码,在向中央交税的同时,取得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待遇。“每个人的这一号码,既是纳税人号码又是社会保障号码,这是我们理想的远景。”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地方财力相对不足的现实,应采取“中央少拿一点、直接留给地方多一点”的分税制调整方案。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种方法对经济比较发达、税源比较多的东部地区而言,财力会增加得多一些;而对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充实地方财力,将更有力于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概念。

“地方其实是一个总体,政府关心的是财政收入是应该给经济相对落后的、自身财源和财力不太发达的地方,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是让发达地方多留一些财力,来刺激和鼓励当地的经济发展?我个人认为,当前应当通过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更加关注缓解区域之间财力不均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认同目前中央与地方收支的基本格局是合理的,那么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调整似乎更应该从税制改革的角度使不同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更为合理。

张斌表示,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200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47.2%,而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为24.7%:75.3%.也就是说,2006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大约为财政总收入的28%左右,这部分缺口主要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解决的。

张斌介绍说,在这样的收支格局下,地方财政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并不低,只不过地方财政支出中,有大约1/3的资金需要依靠中央的补助,而且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中央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通常会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而后者往往与特定支出项目相联系,属于专款专用,地方政府不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所以,增加地方可用财力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中央少拿一点,地方多留一点’;二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基本收支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中央通过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充实地方财力。”张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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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于1994年实施,是指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即国税)、地方税(即地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营业税(金融保险等部门的除外)、农业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0%:40%。

2.分税制和地方融资 篇二

1993年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 至此, 结束了从1978年开始的“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因为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 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直在下降, 从1978年的31.1%下降到1993年的12.3%, 1994和1995年仍在下降, 直至10.3%, 然后才开始有所回升。为了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即提高财政集权度, 从而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 提高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进行了这次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 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将各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 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了15年后, 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主要体现在财政收入以及GDP总量的迅速增长, 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增长等方面。选取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及结构的变化来反映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主要是考虑到整个宏观经济是由各地的微观经济体组成的, 通过将各个微观经济体的财政收入进行加总分析, 能够很直观地反映整个国家的情况。

2 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总量分析

2.1 地方财政收入的基本情况

分税制下, 地方财政总收入包括了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的收入, 两者的总量和比重反映了地方财政自主度的大小, 具体数据见表1: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9》和《中国财政年鉴2006》的相关数据整理计算得到。

从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除了1994年低于50%外, 其余年份均高于50%, 1997年达到最高值, 同时, 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虽然高于50%, 但是高出程度很小, 表明地方政府对中央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的依赖性仍然较高,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通过中央税收返还等方式解决地方财政收支不对称性不断加剧的矛盾, 然而, 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受国家财政政策的影响非常大, 财政收入增长不稳定, 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2 1994-2008年地方财政收入与GDP的弹性分析

地方财政收入与GDP的弹性是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GDP的增长速度的比值, 当比值大于1时, 表明现有财政体制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小于1时, 则相反。

1994年以后的地方财政收入弹性均大于1, 表明现行分税制是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的, 同时, 各年地方财政收入弹性的波动也是比较大的, 最高值达到了2.99 (2001年) , 最低值为1.14 (2002年) , 进一步证明了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对中央税收转移支付的依赖, 导致其增长的不稳定性。

3 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分析

3.1 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比重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政治权力, 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而政府非税收入, 从广义上说, 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合法程序, 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向社会成员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 从而获得的除税收、公债以外的一切收入, 是政府收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税收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同时,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工具, 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 国家应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 增加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地方政府也不例外。

3.2 税收收入结构分析

由于各项税收中税收种类较多, 且20世纪和21世纪的税种也有所变化, 为了统计上的方便, 对于各项税收, 我们只考虑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等主要项目。

1994‐2008年间平均占比为30.59%, 最低值为2001年的26.56%, 最高值为2004年的34.71%。增值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比较大, 1994‐2008年间的平均比重为21.29%, 最低值为2001年的19.27%, 最高值为2004年的24.05%。2004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比重波动比较大, 1999年是国有 (包括股份、联营, 下同) 企业所得税纳入税收计划管理的第一年, 在这一年里企业所得税收入从1999年的412.83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1051.82亿元和2001年的1685.58亿元, 随后又是大幅度下降至2002年的1200.58亿元, 直至2004年以后才开始呈现比较缓慢稳定的增长,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准予抵扣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促进企业的投资需求, 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稳定, 2003年后基本维持在7%左右。其他税收收入为年鉴里未详细列明的小税种收入之和, 波动幅度也较大, 2007年和2008年所占的比例几乎为零, 表明每笔收入都能有详尽的出处, 我国税收制度经过分税制以及接下来一系列的调整变得日趋规范, 更能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3.3 非税收入的结构分析

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看,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具有外部效应矫正性、成本补偿性、资产资源性、行政司法管理性等作用, 因此, 对于非税收入进行有效管理将有利于控制政府收入, 更好地规划政府支出, 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教育费附加收入与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在非税收入中的比重不高, 且有略微下降的趋势, 而其他收入则占比很大, 从1994年的49.27%一直增长到2006年的80.66%, 各年平均占比为71.95%, 如此高的比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一个本质的区别便是非税收入的灵活性要远大于税收收入, 因为税收收入有税法的法制保障, 收入来源稳定, 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而非税收入通常依赖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税政策或相关条文规定的变化, 其中的其他收入科目灵活性更大,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一己需要而开征一些收费项目, 不仅不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还为贪污腐败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摘要: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 从此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税收划分体系和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这一系列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长远影响, 尤其体现在财政收入方面。以地方财政收入为研究视角, 对1994-2008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和结构进行研究分析, 认为分税制的改革对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对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影响不明显, 是否恶化了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分税制,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分析

参考文献

3.地方债务 “元凶”是分税制? 篇三

上期我们探讨了关于地方债务解决方向的问题,这期我们回头再来看看关于地方债务与分税制的关系。关于中国地方负债的制度根源,很多人将此归结为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认为中央地方之间的收支失衡是导致中国地方负债的“元凶”。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兹以2012年为例以作说明。

据财政部的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11721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56133亿元,比上年度增长9.4%,但是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仅有18000多亿元;地方财政收入(本级)61077亿元,比上年度增长12.1%,地方财政支出则达到了106947亿元。由此而言,2012年中央财政收入已经略低于地方财政收入,而中央财政收支的增长率也低于地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方经济极度失衡的大国而言,相对宽裕的中央财政不仅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之所必需,而且还是实现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之所必要。实际上,由前文所述,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数额很少,其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5000多亿元,还包括税收返还5128.04亿元(但是地方还需向中央政府上解部分财政收入)。真正的问题或许在于,由于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规范,地方政府通过所谓“驻京办”等机构谋取“项目经费”盛行一时,此即中国媒体所称之“跑部钱进”。对此,朱孔武博士直言不讳地指出:“地方政府驻京办构成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网络的关键性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

相对而言,在联邦制国家如德国等国家中,无论是资金相对数量还是所占财政支出比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用于财政平衡的资金均远甚于中国,其主要目的即在于保障各州及各地方政府之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如果计入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等国有资产收益,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仅数额巨大,而且存在极为严重的地区间不平衡现象,这是滋生浪费、腐败等现象的制度根源,亟需通过规范化、法治化的“横向财政转移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某些“项目资金”实际上也扮演了推动地方负债不断攀升的“角色”。支付”制度予以克服。进而言之,中国地方政府负债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并非财政收入不足所致,而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希望承担起“积极促进经济增长”等职能,使其财政支出总额及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的总额及其增长的速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中的某些“项目资金”主要是以诱导地方政府积极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为目的,它实际上也扮演了推动地方负债不断攀升的“角色”。当然,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举债,还与中国地方人大的“预算软约束”机制及“政策导向”的中国金融管理体制息息相关。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分税制”并非中国地方负债的制度根源。相反,中国政府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配置的财政资金,无论是资金总额还是所占比例,都依然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从这个角度而言,化解中国地方政府负债的法律对策主要在以下方面:建立以“改善民生”为主要标准的政绩考核制度,这是遏制地方投资恶性膨胀的根本;建立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法治化的财政分权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是消除真正的地方政府公共负债之关键。此外,通过金融制度改革和人大制度改革,甚至引入“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硬化”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机制,也是化解地方债务的重要途径。

4.论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篇四

本文运用路径依赖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的出发点,对我国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分析,指出了地方税制改革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路径依赖特征,以及其存在的负面影响,提出在新一轮制度创新中的对策思路。

“路径依赖”是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变迁中,由于存在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在制度选择过程中,初始选择对制度变迁的轨迹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和制约力,人们一旦确定了一种选择,就会对这种选择产生依赖性,这种选择本身也具有发展的惯性,具有自我积累放大效应,从而不断强化这种初始选泽。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出发,来探讨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的惯性特征。

5.分税制和地方融资 篇五

科学 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是建立完善地方税制的重要基础。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离彻底的分税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这说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只是过度性的,下面是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当前应顺应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日益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进行创新和改革。

一、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理论依据

地方税制作为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和政府间分税有密切联系。一方面。按照西方边际效用理论和灵活偏好理论的分析。由中央统一提供公共物品会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必然是多层次性的。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体制来看。由于受到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的制约。世界各国实行的都是多级政府体制。地方政府理应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达到或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使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配。因而有必要根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事权)划分财权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分配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基本满足一般性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权的划分 自然 就集中地表现在了税收的划分上。即以“分税为基础在整个政府内部实行由中央向地方的`放权。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并确定各级政府相应的权限,从而使整个国家的税收权利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建立地方税制就是要对所有划作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诸税种。从税收立法、解释、征管到税款入库和使用都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包括哪些税种应划作地方税收的范围。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应有哪些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有那些 法律 法规的要求等。上述制度的核心就是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地方税制的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

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

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6.分税制和地方融资 篇六

冀政[20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分配关系,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省现行省市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存在同样问题,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以下同)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省市收入划分,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纳入比例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市既得利益。省级上划市县基数定额返还各市,省级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按排本级支出,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县进行分配,省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省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省市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全省统一,体现政府间财政分配方式的规范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便于税收征管。客观存在的特殊问题,视情况在体制外解决。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参与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唐山市资源税定额上解省财政(上解基数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收入全部下划唐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以2001年省级分成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收入全部下划各市。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年,各市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市2001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市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各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各市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各市。

省财政对各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省财政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省财政对各市“四税”返还基数。2002年及以后年份,省对各市“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市级“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省返还市后净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省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人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所在市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某市以后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某市以后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四税”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市要对市以下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市以下改革要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体制改革,初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二是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达到四个基本要求,一是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要求,基本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按属地征收原则实行比例分享,根据不同税种的性质进行税种划分并确定分享比例。二是合理划分收支。

要根据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根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立足培育各级主体税种,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县(市、区)乡(镇)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市对县(市、区)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政权机关运转的基本需要,认真核定统一的工资保障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合理测算各级标准支出,据此确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四是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7.分税制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债务研究 篇七

分税制是一种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收入来源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改革。这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它较好地明确了改革前纷乱复杂的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收入也实现了逐年稳定增长,我国正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关系向市场经济财政格局转变。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这一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严重的问题。本文所要关注的就是分税制改革与地方财政困难,赤字规模庞大,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爆发之间的关系。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单位: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分税制改革之后,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举债欠债的行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庞大且增长速度惊人,从2000年的0.6万亿元到2010年10.7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3倍。成倍扩张下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其急速膨胀之势已经折射出巨大的危机。国家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约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承担有债务率高于100%的偿还责任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5号》,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 174.91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7%、财政收入的2.3倍、地方财政收入的2.6倍。图1数据明显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正是从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后才开始大规模地举借债务。1991—1996年间,全国所有省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而且有1 221个县级政府开始举债。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

2012年上半年通过的《预算法修正草案》又重新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债,这一规定倒逼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个人等多头、违规借债。到2011年底,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远远超过1万家。2010年的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余额为4.97万亿元,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将近一半,而当年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过才4.06万亿元,缺口之大一目了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已相当庞大,并呈现急速膨胀之势,已经威胁到我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二、分税制改革引致地方债务危机的原因

分税制改革的初衷就是要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缓解地区间财力不平衡的问题。然而,这一政策是伴随着中央政府“结构性剩余”和地方政府“结构性赤字”得以实现的。虽然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财政收入从1994年的2 311.6亿元增长到2012年61 077亿元,同时中央政府配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支持地方财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财政缺口仍然持续扩大,各级政府高筑债台,债务危机严重。

(一)财权事权划分不清,导致地方财政困难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际上并未实现平衡地区财力的效果,尤其在县乡一级政府事权财权更是不对称。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权负责,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级之间扯皮现象常见,“踢皮球”情况时有发生。在体制运行的过程中,这些问题对于地方财政运转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一方面,中央政府抽走大部分财政收入,不断加大了对财政资金的集中力度,另一方面,却将事权下移地方政府,把大部分支出职能强加给地方,一些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项目也一并被推诿给

单位:亿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年鉴》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变化趋势(如图2),很好地反映了“财权向上转移,事权向下集中”的状况,分税制改革前中央地方事权财权基本相当,随着改革的进行,地方财政缺口越来越大。虽然2012年地方财政收入61 077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2%,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却高达106 94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85%,财力与事权的不均等可见一斑。地方政府除了要承担诸如地区内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性公共物品,还要随时应对中央政府下拨的事权。特别是县、乡层级政府所要履行的事权,基本上都属于基数大、刚性强,无法避免。地方财政收入无法弥补支出,可支配资金捉襟见肘,因此,地方政府大兴举债就不可避免。

(二)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发挥平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

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专项转移支付比重过大,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占总量一半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审批权在各个部委,分配时随意性较大,常常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结果反而导致真正财政困难的县乡得不到转移资金的支持,进一步加重地方财政赤字。同时,专项转移支付政策的实施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这更是抽干了地方财政为数不多的留存,倒逼地方政府向外举债,致使债务危机的爆发。另外,转移支付经过各级政府层层“过滤”,再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越是往基层,资金挤占截留挪用、使用效率低下等现象越是严重。这些都加剧了地方财政缺口问题。

(三)税权划分不合理,基层政府缺乏税种来源

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将消费税、关税等大税种收归,同时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导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急剧膨胀,财权得到进一步集中;相反,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大幅缩减,再加上“营改增”的逐步推广更是挤压了地方财政收入。现行的地方税除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其余都是些征收成本高和征管难度大的小额、零星分散的税种,使地方财政收入难以与中央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另外,税收管理权限基本集中于中央,税收制定权、减免权和调整权等几乎全部由中央定夺,地方缺乏相对独立税收自主权。结果使地方缺乏应有的、能够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体税种。税收这块财源被限制了,地方只能诉求于借债。

三、从分税制角度缓解地方债务危机的对策方法

(一)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财权

按照公共品受益范围科学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明确各自职责,归为哪层级政府的权力责任都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坚决防止中央政府随意下拨事权给地方政府的做法,即使下拨事权,也要考虑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必须配套以相应资金。只有把各级政府财权事权都规定清楚了,才能建立起稳定、有效财政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各司其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强化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等全国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则应关注地方基础教育、公共设施等领域。这一原则一旦明确,就必须赋予其法律保障,这样实施起来才有强有力的制度保证,避免各部门相互推诿。

(二)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在充分掌握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前提下,采取适合本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和水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收入的目标,从而使得那些债务规模超出地方财政支撑范围的政府避免信用破产以及陷入越举债越贫困的恶性循环。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应该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各省、市,尤其县、乡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大对事权过重的一些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弥补其财政缺口;规范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使具有平衡地区间财力和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性支出占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进一步扩大。同时,必须加快转移支付法制化。转移支付是平衡地区间财政差异、加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是赋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保障。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实现以税开源的目标

1.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是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求举债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保证地方能够通过正常、规范的收入来源来确保其正常的支出需要。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就必须完善地方税体系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使地方税收入真正成为地方稳定财源;就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中央政府的税收应以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涉及国民经济稳定、统一市场运行、调节收入分配以及流动性较强、分布不均的税收为主,省级政府税收应以营业税等涉及社会结构调整、环境改善的税种为主,县级政府税收应以财产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强、征管较细的税种为主,而财产税在县乡一级的征收与管理大有文章可做。鉴于基层政府事权压力过大,可考虑适当提高县乡级政府的共享税比例。

2. 在保证中央宏观统筹下,根据地方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和税收减免权。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部门的监管下拥有一定税收自主权,保证必要财力以应对各种开支,这样就可以更直接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同时,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中央可以不收上来,但要统一标准,列入地方财政收支预算计划,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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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静远.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及其可持续性发展对策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

[5]尹芳.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9).

[6]巴曙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8).

8.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篇八

研究生:朱永明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年级:2011级

专业:经济学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级:江苏分院直属班

姓名:徐建军

学号:1106226100

3二0一二年十二月

浅论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思路

摘要: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税制,到“利改税”时期的税制,再到1994年的税制,都有不同的动因,均提出了税制改革的不同要求。本文通过探讨前几轮税制改革的动因及分析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税制改革动因思路

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稳步前行,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的调整;从消费税的调整到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完善;从资源税试点的扩大,到增值税的扩围,再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如同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一样,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税制改革不能超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阶段,不能超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笔者试图分析我国不同时期税制改革的动因,分析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粗浅地结合当前正在分布实施的税制改革,提出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各项思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税制改革的动因分析

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时期都会提出税制改革的要求,每次税制改革都会有不同的目的,或者解决政府的收入问题,或者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或者是解决微观经济问题,或者是解决税制本身的问题,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改革措施,对税制改革都有基本的评价标准。在具体使用时,表现为两大标准:一是在征纳双方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判定一种税制或税改优劣的终极标准是“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的利益总量”原则,也就是帕累托最优标准。二是在征纳双方利益发生根本性冲突,不可以两全的情境下,判定一种税制或税改优劣的终极标准是“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即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我国从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税制,到“利改税”时期的税制,再到1994年的税制,无不渗透着其中之一或兼而有之的评价标准,笔者称之为“税制改革的动因”。

1、“多税种、多次征”保证了税收、简化了税制。由于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仍大量存在的环境下,经济体制改革前的税制的基本特点是“多税种、多次征”,它有利于从各经济成分、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取得财政收入,保障国库收入稳定可靠;有利于调节各个阶段、各个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逃税避税,限制他们获取过多利润;还有利于加强对其他经济成分的财政监督,限制违法经营活动。

2、“利改税”适应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全面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形势,税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动,开始了对原支离破碎的税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开征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等,还针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陆续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等新税种,出现了32种税种。

3、“新税制”保证了国家宏观目标的实现和市场结构的优化。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原来的税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和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方面难以发挥作用而实行的,有利于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体系。

二、当前税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1994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调节各种经济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应用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除2007年由于经济过热,虚拟经济发展迅速,税收收入增收率超过25%;2009年由于当年的经济危机税收增长率下降较多仅10%外,2002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税收收入增收大约19%左右。然而,税制改革不再只是简单地与经济发展挂钩,而将是更多地与税收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结合起来;税制改革不再是简单地看其经济效应,而将更多地与公众的接受程度结合起来,因此,当前税制改革亟待解决下列的问题。

1、税制结构不合理,甚至有缺陷。首先,就税制总体而言,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其次,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第三,就所得税内

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社会保障税缺失。另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存在划分不清、国地税争税源、营业税有重复得税问题等缺陷。因此,在这种税制结构下,难以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2、税收立法进程缓慢,尚未走上正常轨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用法律规范税收分配关系重视不够,税收法规多以条例草案的形式试行,目前,除了极少的税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外,绝大多数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税收暂行条例。在操作过程中,实际的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管理权集中在国有资产的代表政府手中,政府在财政收入出现缺口时,往往只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强调保证收入,而不是同时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法制性不强,刚性不足,政策制定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缺少透明度的规范性,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有较大的距离。

3、中央与地方分配机制不够健全,地方管理权限较小。我国的税收收入一般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根据现行的比例关系,在税收收入的分配上,中央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地方处于弱势地位。地方税种及辅助税种不够健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能力相对不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机制以及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不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甚至在有的地方,造成地方对中央的过度依赖。

4、税收调控功能“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存在。税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控主要手段包括,设置适当的税种,确定适当的税率,制定各种具体政策,主要是优惠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未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而是过多地表现为针对特定区域和特定纳税人的优惠,未能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这不仅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而且存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税制结构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三、完善当前税制的思路

探讨前几轮税制改革的动因及分析当前税制存在的问题,目的在于确立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和目标。事实上,我国一直在进行合理化税制模式的探

索,这个过程是长期的,只能通过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不断地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才能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税收制度。笔记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加强征管,完善税种,分步实施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1、在调整税收结构的情况下保持适度宏观税负水平。中国税负列全球前三,但中国宏观税负在全世界较低。当前的中国不存在大幅削减税收的可能性,税收可以适当增加,但应将增加的部分多用于财政支出中的民生部分。应当从拓宽税基,加强管理入手,采取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狠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措施,调整税负水平,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一定比例以上。

2、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应当采取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等措施,实现税制的简化,还可以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进行取舍。要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要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

3、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要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形成网络;采取辅助措施,强化征管效果等方面下功夫。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为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特别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还要加强税务稽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

4、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抓好每项税制改革工作。税制改革是一个庞杂的话题,我国税制改革要分布实施,通过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每一项税制改革,稳步前行,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健全增值税制度,公平合理的税负,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在税制改革推进中,增值税改革一直是一大看点。目前在全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要不断推进增值税扩围,推广营业税转为增值税扩大到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做法。二是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适时扩大从价计征范围,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的改革,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解决企业的外部效应,让资源税能够起到确保财政收入正常增长的作用。三是要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赋予其正式的税收地位,改变其依附于商品税的状况,直接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保证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四是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扩大消费税的范围,把一些资源消耗过大的商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高消耗商品的税负,合理的调整税率,对一些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税率进行调整,对外部负效应比较大的商品税率进行调整,促进尽量少消耗资源。五是适时扩大房地产税试点城市。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进一步研究制订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的税收改革方案,协调房地产相关税收,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五是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税制改革,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以更好地促进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的改善。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叠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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