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2024-11-12

货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共7篇)

1.货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篇一

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担保申报书》提供担保申请材料;(二)

担保受理:填写《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三)担保项目初审:确定第一和第二调查人、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出示调查报告;

(四)担保项目评审:业务部门进行《基本风险度测评》提出测评建议、落实反担保措施后(大额担保贷款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填写《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五)

签订合同:签发《同意担保通知函》、审核和签订(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填写《担保费认缴单》;

(六)抵押登记:准备登记资料、办理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七)发放贷款:联系发放贷款、复印借款借据;(八)

担保收费:以《担保费认缴单》收取担保费;(九)

保后管理:重点检查出示检查报告、《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

(十)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十一)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注销抵(质)押登记;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报书》,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资信证明.;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9.当期财务报表及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11.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资信证明;7.公司章程; 8.当期财务报表及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质)押物清单; 2.抵(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质)押物为共有,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7.抵(质)押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担保申请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担保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三)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四)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 担保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实地调查报告》。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担保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担保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等)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质)押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担保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按《实地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三条 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进行《基本风险度测评》。

第十四条 初审结束,担保项目负责人向担保业务部负责人提交《担保实地调查报告》、《基本风险度测评》,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审查结束,填写《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 初审、审查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部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实地调查报告》、《基本风险度测评》、《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批。

第十九条 对100万元(含100万元)大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审议通过后报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计委、中小企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担保业务部负责。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程序必须按《担保贷款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5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担保贷款,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请示局长、分管县长同意后审批; 1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决议后,报分管县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被否决的担保项目,公司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在《担保贷款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否决的担保项目可进行一次复议。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担保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发函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担保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第二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由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三)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候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质)押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六)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担保项目资料移交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

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担保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60%。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连续2年盈利;(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通知承贷银行为企业放款、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复印一份银行借款借据存档。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费率(月率)按担保额1‰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收费。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业务部存档。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业务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一)债务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四)风险计量和总结;(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担保业务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业务部应向总经理报告担保情况。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担保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建议撤保。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 担保项目撤保由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业务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五十条 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业务部负责制订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货运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篇二

1.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定轿厢是否停在该层。2.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次数,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较门地坎有无异物。

3.本电梯是为载货用,除电梯操作员外,禁止其他人乘载。4.厅门关闭后,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当厅、轿门没有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5.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须经保安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的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7.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8.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出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9.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10.11.12.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嘉兴松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货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 篇三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承兑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二条 承兑受理

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章 提示付款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第三条 提示付款申请

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

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

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 逾期提示付款申请

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

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

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 确认提示付款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

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贷:应解汇款

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上账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确认提示付款前准备工作

公司信贷营销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催收通知书",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扣除已缴保证金后余额存入其结算账户。

录入员负责每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具特转凭证向出票人收取票款,账务处理:

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贷:应解汇款(2)电子票据承兑到期解付

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处理汇票"银承汇票解付",复核员在汇票到期日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处理"银承汇票解付确认",营业部负责账务处理并对外付款:

借:应解汇款

贷:存放同业

如果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复核员必须负责银承汇票解付确认处理。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对外支付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

(3)垫款处理

出票人结算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营业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信贷营销部,信贷营销部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垫款通知",会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公司信贷部负责就垫付款项向出票人催收,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

第四章 质押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六条 质押申请

1、质押受理:客户申请质押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我公司作为质权人时,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审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质押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七条 质押解除

质押人发出解除质押申请信息(信息内容:电子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质权账号、质权人开户行号、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质权人类别、质押解除申请日期、质权人签章。还可以选择填写“批次号”项和“质权人备注”项。),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任),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

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质押解除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五章 保证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八条 保证受理

1、保证受理:客户申请保证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保证申请信息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收到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保证人。

第六章 追索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九条 追索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1、非拒付追索

财务公司持有票据,若遇票据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需要进行非拒付追索,由公司风控部核实非拒付追索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移交营业部进行非拒付追索;

2、拒付追索

若为拒付追索,营业部收集票据付款人的拒付证明材料。

3、系统处理

录入员根据追索理由负责在“追索申请”中录入追索申请,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追索申请”复核,并寄出追索证明;录入员随时监控发出追索申请的票据,被追索人同意清偿申请后,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通知处理,复核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确认"处理。

第十条 追索确认

财务公司被票据权利人追索时,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签收通知”处理,通知风控部,并将相关材料移交风控部,风控部根据相关材料出具处理意见,由复核员根据风控部意见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的

“追索签收”中进行"同意"或"驳回"处理。

第七章 收票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第十一条 代理客户收票

录入员负责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收票通知”处理,复核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收票清单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收票确认”。

第十二条 代理客户处理转让背书

录入员负责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转让背书通知”处理,复核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收票清单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转让背书确认”。

第八章 贴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十三条 贴现受理

1、贴现审查:客户申请贴现时,信贷部按照《商业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

贴出人向财务公司发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信息(信息包括:电子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贴现种类、贴现申请日期、贴现利率、贴现实付金额等要素),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贴现的各项要素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12

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资金部提交后再提交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贴现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贴现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贴出人。

3、账务处理:操作完成后,信贷部通知营业部为客户上账:

借:贴现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第九章 转(再)贴现

该项业务操作由资金运营部负责。第十四条 转贴现

在交易人员获得相应业务申请审批后,交易员登录进入发起转(再)贴现界面,在贴现方式下选择转贴现,在贴现方式下选择“买断式”(或者回购式),填写交易申请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开户行行号,填写转贴现利率,在选择是否可转让项下选择“可再转让”,填写贴入人信息,并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然后增加选择要转贴

现票据,最后提交。

交易复核人进入复核界面选择转贴现转出对要转出票据进行复核,复核有误则需转贴现发起人重新检查,提交。复核无误点击“执行”。交易审批人进入交易审批界面对发起的转贴现交易进行审批执行。

发起人对发给人行的报文予以监控,在收到人行通用确认报文后要及时跟贴入人联系让对手方进行相关操作直至收到贴入行“转贴现贴入接收报文”。发起人在确认收到贴入行“转贴现贴入接收报文”后,及时督促交易对手划款,并通知会计部做入账处理:

(1)买断式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2)回购式 借:存放同业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第十五条 再贴现

在交易人员获得相应业务申请审批后,交易员登录进入发起转(再)贴现界面,在贴现方式下选择“再贴现”,在贴现方式下选择“买断式”(或者回购式),填写交易申请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开户行行号,填写转贴现利率,在选择是否可转让项下选择“可再转让”,填写贴入人信息,14

并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然后增加要转贴现票据,最后提交。

交易复核人进入复核界面选择转贴现转出对要转出票据进行复核,复核有误则需转贴现发起人重新检查,提交。复核无误点击“执行”。交易审批人进入交易审批界面对发起的转贴现交易进行审批执行。

发起人对发给人行的再贴现申请报文予以监控,在收到“人行通用确认报文”后要及时跟人行交易人员联系让对方进行相关操作直至收到人行发送的“再贴现接收报文”。发起人在确认收到“贴入行再贴现接收报文”后,与对手方联系划款事宜,并通知会计部做入账处理:

(1)买断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2)回购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第十六条 转贴现业务赎回

根据转贴现合同约定交易人员在赎回开放日与交易手方沟通,让对手方发起“交易赎回申请”,并取得公司内部业务审批。当了解到交易对手已经向财务公司“发起赎回申

请”,票据交易员进入到业务确认界面,选择要赎回的票据并选择“通知”,在通知完毕后,票据操作人员进入票据系统进行确认,同时通知会计部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对方账户划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同业

以上工作完成后,票据交易人员需注意查看人民银行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跟踪交易至系统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再贴现业务赎回

根据再贴现合同约定交易人员在“赎回开放日”与人行沟通,让人行发起交易赎回申请,并取得公司内部业务审批。当了解到人行已经向财务公司发起赎回申请,票据交易员进入到业务确认界面,选择要赎回票据选择通知,在通知完毕后,票据操作人员进入票据系统进行确认,同时通知会计部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人行账户划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以上工作完成后,票据交易人员需注意查看人民银行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跟踪交易至系统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章 纸质票据登记查询

第十八条 委托收款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代客户保管的纸质票据财务公司在办理代理托收时,录入员负责在“纸质交易登记”中进行“委托收款”选票录入;复核员负责在“纸质交易复核”中进行“委托收款”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登记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登记失败,需重新复核。

第十九条 承兑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承兑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贴现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贴现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质押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质押、质押解除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质押解除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质押解除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转(再)贴现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资金运营部负责。

在交易人员获得纸质票据转(再)贴现业务申请审批后,根据转(再)贴现合同内容在电子票据系统对纸质票据做相应登记,回购式纸质票据转(再)贴现业务在电子票据系统中不做登记。

在票据交易人员进行纸质票据转贴现时,贴入方负责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做登记。纸质票据再贴现时由财务公司负责登记相应票据信息。票据交易人员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对再贴现票据登记内容录入后,复核人员对交易人员所录信息一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保存。

第十一章 指令监控

第二十三条 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除风险控制部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期间的各类异常指令状态进行监控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处理的指令(包括发出的指令、需通知的指令、需确认、驳回、拒付的指令等)的状态都有及时18

监控的职责,确保指令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如果发现指令状态出现异常,需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风险控制部,由风控部提出处理意见,风控部同时要做好相关异常情况的记录工作;若发现指令状态异常因为系统技术原因(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或其他计算机软硬件出现故障)引起,风控部应及时向网络部反映,由网络部及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计算机软硬件进行必要的维护,确保指令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攀财会计字„2010‟35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4.国际货运业务操作技能大赛报道 篇四

时间:2013年11月6日——2013年11月11日

地点:物流实训基地

人员:2012级报关专业全体人员,技能研习组

初赛采用上机笔试答题的形式进行,围绕货运代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对学生分角色进行相关业务流程模拟。第一轮货运基本知识考核,包括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国际贸易、报检及货代英语的基本知识

决赛采用按角色分配岗位进行海运进出口业务流程模拟。第二轮对选手进行分组分岗位,按岗位进行货运业务流程模拟及相关业务软件操作。

同学们积极努力复习备战,进入复赛的同学更是日夜奋战,为了取得一个好成绩。

通过本次技能竞赛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针对专业的就业岗位需求,设置相应的竞赛项目,进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现与企业的零对接。学生通过比赛找出自己知识的薄弱点,为以后的学习指明方向,打下良好基础。

5.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操作规程 篇五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江苏**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规范和完善服务行为,提高竞争能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申请代发工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政府事业单位;

2、客户需在我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有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开户证明;

3、客户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会人员;

4、客户提供的员工名单与工资发放表要素完整、真实。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发工资是指由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与客户所在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并替客户开立活期账户,在工资发放日,各营业机构按照客户单位所提供的工资清单上的金额,将资金转到客户的账户。

第四条

客户单位如委托代发工资,首先要与江苏**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客户单位在代发工资日的前1天,将当月工资清单和支票、进账单及数据软盘送交江苏**农村合作银行营业机构办理转账业务。

第六条

客户单位的职工凭江苏**农村合作银行营业机构发给的存款存折到开户营业机构或实行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存取款。第七条、营业机构操作流程。

1、根据客户提供的单位信息及工资发放表,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相应的代发工资客户信息档案及员工号等信息;

2、根据客户提供的员工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开设个人结算账户并建立个人账户信息;

3、工资发放日客户签发转账支票,营业机构依据工资发放表在计算机系统中批量处理个人结算账户转存业务。如客户提供数据格式,经总行信息中心处理后自动转入员工个人结算账户。

4、员工在工资转存的当日即可办理存折补登业务,并可进行工资的支取。

五、办理代发工资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按照规定进行结息处理,销户时需支付个人利息所得税。

附件1: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江苏**农村合作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甲方: 乙方:(营业机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单位员工的工资发放,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工资发放表。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第三条

乙方为甲方员工开设个人结算存款账户,在工资发放的当日即可为甲方员工提供支取现金、转账支出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

乙方应确保为甲方代理发放工资的核算质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6.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篇六

xx物流园区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为加强培育和规范管理园区,提升站场形象与服务质量,促进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站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本站场从事货运经营的业户。

三、站场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四、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五、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物吞吐量合理设置仓储、车辆停放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地。

六、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包装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七、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货物的搬运装卸,保证作业质量。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八、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九、站场经营者实行有偿服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按照规定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十、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站场经营者不准欺行霸市、垄断货源、抢装货物。

十二、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与货运站经营者签订合同。

十三、货运配载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货主选择运力和车主选择货源的需求。

十四、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者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货物配载不得混装危险货物或国家禁运物品。

十五、站场经营者应消除“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的经营现象。

十六、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检验制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的车辆出站,禁止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十七、货运站场内车辆停放应确保足够的安全间距,并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站场内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

十八、站场经营者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十九、站场经营者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度,并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十、站场经营者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热心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

7.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时限)专题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基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社是指省、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其中,信用社成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联社及市地联社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第七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

(三)农户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结婚证缺失,无法补办的,要由信贷客户经理调查,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夫妻关系,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等;

2、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3、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国家公职人员及教师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四章 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九条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

2、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四)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还款能力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农户贷款调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复查或现场调查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各级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净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

(五)风险评价。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经营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一)省、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贷委会,负责对县级联社须咨询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省、市地联社贷委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委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市地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委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对贷委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三)市地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四)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市地联社权限的贷款,须经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报省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第十七条 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县级联社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报备咨询报告必

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产权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五)县级联社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第十八条 贷审会(贷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请报备、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组织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贷审会(贷委会、贷审组)在审议贷款时,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有表决权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以进行复议;“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被否决。

第二十条 审议咨询结果的回复。贷审会(贷委会)后,办公室要向上报单位下达审批(咨询)意见。

主从分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同一信贷业务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使用、内容及要素一致齐全。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双方、担保人、抵(质)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五)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六)风险监管员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新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印刷后,相关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填制完成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信贷客户经理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抵押人共同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权利质押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质押人共同办理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权利凭证质押止付手续或

5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风险监管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授权综合业务柜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风险监管员授权,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信贷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标准。

1、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情形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外,明确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限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含),超过单笔限额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信贷档案要长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并做好与信贷客户经理相关信贷资料的交接、登记及其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要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公告等其他方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收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并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进行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二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及审核与办理贷款的

类,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报告和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和趋势,提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措施。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经营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有专业清收机构的,专业清收机构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第四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十二章 责任界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有与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管理人员具备条件下一篇:中考名著阅读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