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精选9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海南省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依据有关医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
第三条 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其品种覆盖率应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海南省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基本药物销售比例应比上递增,并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比例。
第七条 非目录药品应执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应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处罚措施,完善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医院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定期公示不合格和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第十五条 医师开具基本药物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级政府办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其参加全省的药品招标采购,暂按国家有关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具体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现状,改进措施
一、当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 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虽然说处于医院整个经济管理中的核心位置, 但是, 其管理现状却并不容乐观, 无法跟上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要求,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卫生事业的推动作用。
(一) 财务人员的素质整体上偏低, 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下的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的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其素质明显偏低, 这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这显然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财会人员综合素质需要提升的实际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乡镇卫生院里表现的更为突出。具体来说,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为低下, 主要是说他们的财务理论水平不够高, 他们中的一些人员基本上都是从单位非医疗人员中选拔出来的, 很多人并没有相关的学历, 走上工作岗位只是一个赶鸭子上架的过程。他们也缺乏系统的专业性知识培训, 在新会计制度面前显得手足无措, 甚至还有些人不会熟练操作现代化的电脑等辅助工具。而且, 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他们也没有充分的岗位培训, 难以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 财务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难以调动起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这是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身的财务管理条件就有限, 他们的财务人员进行晋升的途径更是较为受限的。一般来说, 医院的财务人员晋升主要就是包含了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两种方式。那么, 其中的职称晋升是需要经过全国统考来实现的, 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财务工作人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对职称晋升失去了希望, 他们在要求严格, 考题难度增加的情况下, 往往被限制在标准线以下。然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的其他工作人员, 比如卫生技术人员等, 他们晋升职称时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限就可以参加一种非全国统考而获得晋升。这种晋升模式长期以来, 使得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心理压力变得越来越大而产生失衡, 从而致使其对工作变得冷淡。
(三) 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够强, 影响了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人员, 其法制观念相对来说较为淡薄, 这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还有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身就不严格执行《会计法》, 往往会根据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财务管理, 他们处于不同的目的而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 甚至还有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而不惜违反《会计法》规定, 造成了相关财务信息的虚伪和失真。另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够充足,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些乡镇卫生院里只配备总账、出纳2名会计人员, 有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甚至会让护士、药剂师等人员来兼任财务人员。他们一般没有专业化的系统培训, 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识与观念, 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会计业务的学习与实践中去, 更不用说来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工作了。
二、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鉴于以上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我们应该尽快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 确立以人为本的财务管理意识, 营造一种良好的财务队伍建设氛围
具体来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的财务人员处于一种较为弱势的地位, 虽然说他们的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与科学性并存的重要工作之一, 但是, 他们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切实树立起"人是会计的第一要素"的意识, 努力营造一个重视财会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这是因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 人应该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尤其是当前医院会计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健全完善, 我国的会计工作也应该与国际进行接轨。这就使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挑战。因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切实树立起以入为本的财务管理理念, 真正以财务人员作为工作的重心所在,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真正做到把住“源头”量才用人, 强化岗位培训, 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让他们成为综合型且实用的财务管理人员, 并积极鼓励他们参加相关知识培训, 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 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
(二)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让财务管理人员焕发出工作的激情与热情
这就是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针对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受影响与打击的现状, 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 这就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他们敬业爱岗的工作精神, 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针对年龄偏大员工的培训工作, 让他们更多人能够通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并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这种激励制度可以是一年一次, 也可以是两年一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里, 只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科学的激励机制, 才有可能真正做到赏罚分明, 切实调动起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热忱。当然, 在建立这些相关激励机制的同时, 应该切实增强这些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 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这就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带头学习并宣传相关的《会计法》, 做好自身的法律学习工作, 减少主观随意性, 尤其是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来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 还要完善监督机制, 依法理财, 坚持原则, 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工作。
(三) 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与药品管理制度, 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效益
这就是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建立会计报账制度, 抓好收入管理工作。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 医院的运行本身就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那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该从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入手, 抓好自己的财务收入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收费标准, 也要执行乡镇卫生院的收费标准, 从而使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集体以及全科医生之间的关系融洽, 尽可能的保障这三个方面的利益。同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切实建立会计会审制度, 实行强有力的会计监督工作。这是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与措施之一。这就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统一的表格与账册, 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信息, 还要对支出表格进行详细的项目说明, 并对其实行收入检查和支出检查。此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该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理顺药品进货渠道, 比如说, 一切药品必须统一组织供应, 实行零售价管理, 建立药品明细账, 做到“消耗准确、登记及时、购物相符”还要对药品进行盘存, 并随时给予核算。
三、结语
总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鉴于目前的财务管理工作现状不容乐观, 我们应该切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 营造一种良好的财务队伍建设氛围,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让财务管理人员焕发出工作的激情与热情, 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与药品管理制度, 提升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赢得更多的患者青睐。以期能够使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史上一层楼, 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效益, 使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守惠.公立医院现行财务制度若干问题及改进[J].会计之友, 2010, (14) .
[2]姚卫标.新经济时代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J].现代管理科学, 2006, (5) .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关于《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实情况 接到《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提高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院领导的带领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把价格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医院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2011年9月5日,我院接到通知后,医院积极组织内部价格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对专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处理好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在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通过学习使医护人员树立自觉遵守价格政策,主动规范医疗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提高医院的信誉。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为科学、合理的控制医疗成本,我院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医药物资采购供应部门组成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 1
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业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财务科**、医保办***、内审科**、信息科***、药剂科***、总务科**任委员。
价格管理委员会下设价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财务科主任**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由***、***任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各业务科室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1名,由各科室主任担任。兼职价格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医
药价格检查,对本科室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价格咨询与投诉,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提供基础资料,接受有关医药价格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二)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三)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公布
本单位及同级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五)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根据当前医药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以及省厅组织实施的控制医药费用“三双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以下长效机制
(一)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二)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三)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作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进行医药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加强医药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院在价格管理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加强各科收费行为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价格诚信医院。
***县中医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一、单选题:
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C)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A、医疗机构 B、患者 C、医患双方 D、以上都对
2、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的效力与纸质病历的效力(A)。
A、相同 B、不同
C、电子病历不如纸质病历效力高 D、纸质病历不如电子病历效力高
3、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B)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A、6 B、24 C、72 D、两天
4、其他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B)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A、10 B、3
C、14 D、21
5、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C)年。A、5
B、10 C、15
D、20 6、10、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D)年。A、15 B、20 C、25 D、30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A)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A、病案管理部门
B、病历管理部门 C、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
D、医疗管理部门
8、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D)、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A、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B、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安全核查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C、麻醉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D、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9、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B)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A、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B、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C、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会诊记录 D、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会诊记录、10、住院病历由(B)负责保管。
A、病案室 B、医疗机构
C、患者 D、医疗机构与患者
11、门(急)诊病历由(D)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A、医疗机构
B、病案室 C、医疗机构与患者 D、患者
12、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A)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A、首
B、第三 C、第四 D、第五
13、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D)的携带和保管。A、护士 B、医生
C、患者 D、专门人员负责
14、按照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B)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A、《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B、《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C、《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D、以上都不对
15、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B)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A、申请人及其委托人在场
B、申请人在场 C、申请人及其委托人不在场
D、申请人不在场
16、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等对纸质病历进行(A)后保存。A、缩微技术B、扫描技术C、防腐技术D、不需处理
17、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由(C)负责解释。
A、医疗机构 B、省卫生计生委 C、国家卫生计生委
D、以上都不对
18、本规定自(D)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A、2010年1月1日
B、2012年1月1日 C、2013年1月1日
D、2014年1月1日
二、多选题:
1、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ABC)
A、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B、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C、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D、居委会的证明
2、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ABCD)A、体温单、医嘱、B、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C、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D、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A B)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A、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B、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C、患者的朋友 D、患者单位的负责人
4、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AB)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A、文字、符号
B、影像、切片 C、图表
D、报告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ACD)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A、医疗B、护理C、教学D、研究
6、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ACD)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A、死亡记录B、死亡病例讨论记录C、出院记录、D、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7、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ABD)病历。A、伪造
B、隐匿窃取 C、篡改 D、销毁、抢夺
8、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AB)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A、其他机构 B、个人
C、保险部门 D、医保中心
9、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BC)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A、患者本人
B、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C、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D、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
10、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ABCD)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1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AD)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A、体温单
B、病程记录
C、疑难病例讨论 D、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12(ABD)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A、公安、司法
B、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C、患者及其委托人 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3、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ABCD)按照规定妥善保管。A、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B、中医药管理部门 C、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D、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三、判断题: 1、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2、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不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3、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4、2013版《规定》: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5、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6、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7、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8、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9、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0、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24小时内交由患者保管。(×)(及时)
11、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
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1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及反馈)
1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15、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麻醉记录、手术记录)
16、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7、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18、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9、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家属携带和保管。(×)(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20、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21、封存后病历的原件不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可以)
22、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23、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24、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前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后)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
一、单选题:
1、卫医政发[2010]11号规定,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C)起施行。A、1月1日
B、2月1日
C、3月1日
D、4月1日
2、问诊正确的是(D)
A.您心前区痛放射到左肩区吗
B.你右上腹痛反射到右肩痛吗
C.解大便有里急后重吗
D.你觉得主要是哪里不适
3、入院记录的书写形式不包括(C)A.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B.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C.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D.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4、病史的主题部分,应记录疾病的发展变化的全过程,是(B)A.主诉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5、现病史内容不包括(C)
A.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
B.伴随症状
C.性别、年龄、职业
D.与鉴别诊断有意义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6、患者有长期的烟酒嗜好应记录于(C)A.现病史
B.既往史
C.个人史
D.家族史
7、疾病诊断填写顺序的原则中不包括(C)A、主要治疗的疾病在前,未治的疾病在后
B、严重的疾病在前,轻微的疾病在后
C、最后出院科别的疾病在后,转科之前的疾病在前 D、本科疾病在前,他科疾病在后
8、病程记录书写下列哪项不正确(D)A.症状及体征的变化
B.体检结果及分析
C.各级医师查房及会诊意见
D.每天均应记录一次、患者对青霉素、磺胺过敏应记录于(C)A.家族史
B.现病史
C.既往史
D.个人史
10、既往史不包括下列哪一项(C)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 B.手术外伤史
C.家族遗传病史
D.输血史
11、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D)A,入院记录需在24小时内完成B.手术记录凡是手术者均可书写 C.接收记录有接受科室医师书写
D.转科记录由原住院科室医师书写
12、有关病历书写不正确的是(A)A.首次病程由经管的住院医师书写
B.病程记录一般可2-3天记录一次 C.危重病人的病程需每天或随时记录
D.会诊意见应记录在病历中
13、交班记录本应记录哪些病人的病情及诊疗(D)A.一级护理的病人
B.危重病人
C.病情可能变化的病人
D.以上都是
14、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书写。
A、经治医师
B、实习医师
C、试用期医师
D、以上均可
D)医师(15、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C)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A、1 B、2 C、3 D、5
16、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B)小时内完成。A、24 B、48 C、36 D、72
17、首页手术操作填写时,下列手术参与者哪位不在填写范围 :(C)A.手术者
B.第一助手
C巡回护士.D.麻醉医师
18、患者住院时间较长,应有经治医师(A)作为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A.每月
B.两月一次
C.由上级医师决定时间长短
D.病情稳定可不做阶段小结
19、首次病程记录的时间要精确到(B)A.小时
B.分钟
C.秒钟
D.不必记录时刻
20、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在操作完成后(D)内书写。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21、科室间普通会诊一般应在(A)小时内完成。A.24 B.48 C.72 D.10分钟
22、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B)小时内完成 A.转入前 B 24小时.C.48小时.D.72小时
23、下列哪些内容无需另立专页书写(D)A.会诊记录
B.麻醉记录
C.术前讨论记录
D.阶段小结
24、下列哪项不是手术同意书中包含的内容(B)A.术前诊断、手术名称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术中或术后可能出 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D.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25、下列哪些手术应具有术前讨论记录(D)A.胃大部切除
B.胃癌手术
C.食道癌手术
D.以上都对
26、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不记录(D)A.名称
B.型号
C.使用数量
D.地址
27、某病人的出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急性膈面正后壁心肌梗死”,其主要诊断为(B)
A、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B、急性膈面正后壁心肌梗死
C、急性心肌梗死
D、心力衰竭
28、下列哪些不属于病历书写基本要求(A)A.让患者尽量使用医学术语
B.不得使用粘、刮、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C.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D.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29、下列义务人员哪些有审签院外会诊的权利(A)A.科主任 B.经管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30、下列哪项不是手术同意书中包含的内容(B)A.术前诊断、手术名称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D.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二、多选题:
1、过去病史包括下列哪几项(ABDE)
A.传染病史及接触史
B.手术外伤史
C.家族遗传病史
D.局灶病史
E.预防接种时及药物过敏史
2、下列哪些内容应另立专业书写(ABCE)
A.会诊记录
B.麻醉记录
C.术前讨论记录
D.阶段小结
E.出院小结
3、下列哪些手术应具术前讨论记录(ABCD)
A.胃大部切除
B.胃癌手术
C.食道癌手术
D.患者病情较重难度大的手术
4、交班记录本应记录哪些病人的病情及诊疗意义(ABCDA.一级护理的病人
B.危重病人
C.病情可能变化的病人
D.当天术后的病人
E.医 院内感染的病人
5、现病史内容包括(ABCD)
A.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
B.伴随症状
C.诊疗经过及结果
D.与 鉴别诊断有意义的阳性或阴性结果
E.性别、年龄、职业)
6、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包括(ABCD)
A.入院记录
B.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C.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D.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E.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7、使用人体植入物或特殊物品时,应记录(ABCD)
A.名称
B.型号
C.使用数量
D.厂家
E.地址
8、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的内容包括(ABCD)
A.疾病的诊断
B.疾病的治疗
C.死亡原因
D.死亡诊断
E.死亡时间
9、输血治疗之情同意书,记录的内容包括(ABCDE)
A.住院病历号
B.诊断
C.输血指征
D.输血前有关检查
E.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10、门诊病历包含(ABCDE)
A.病历首页
B.病历记录
C.检查单
D.检查报告单
E.医学影像检查治疗
三、判断题:
1、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时。(×)
2、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取24小时制记录。(√)
3、门诊病历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
4、入院记录现病史中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8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
7、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8、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黑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9、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不可代替阶段小结。(×)
10、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1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11、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12、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13、医嘱内容前应空两格。(×)
14、主诉书写字数应不超过18个字。(×)
15、年龄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
16、入院记录书写中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不需要加“(”)以示区别(×)
17、日常病程记录可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蓝黑色墨水笔审核。(×)
18、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19、病危(重)通知书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告知病情并由患者签名的医疗文书。(√)20、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2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21、医嘱内容前应空两格。(×)
22、主诉书写字数应不超过18个字。(×)
23、年龄在1岁以下者记录至月或几个月零几天。(√)
24、入院记录书写中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不需要加(“”)以示区别(×)
25、日常病程记录可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蓝黑色墨水笔审核。(×)
2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月内,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27、病危(重)通知书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告知病情并由 患者签名的医疗文书。(√)
28、临床医生从正式进入临床工作起,2整年以上才循序使用打印病历。(×)
29、长期医嘱单一般不应超过2页,当医嘱超过2页且停止医嘱较多时应重整医嘱。(×)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的通
知
各药品使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确保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和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全面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与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推进我县医疗机构规 范药房建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现状
2010年底,全县有各级各类药品使用单位共291家。其中,县直医疗机构6家,门诊3家,共9家;乡镇卫生院19家:中心卫生院5家,门诊2家,共7家;其它卫生院14家,门诊1家;村卫生所(室)215家(其中县城6家,农村209家);个体诊所36家(城区22家,农村14家);厂矿医院2家;校医室5家。
截止2010年底,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66家通过规范药房创建工作,并挂“合格药房”、“标准药库”、“规范药房”的扁牌,其中,县直医疗机构及其门诊8家通过,占全县县直医疗机构的100%;乡镇卫生院17家,占全县乡镇卫生院的89.5%;村卫生所、个体诊所及校医室共41家,占全县其它医疗机构的19.1%。
二、对推进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目标要求
根据与市局签订的2011《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县局2011的工作重点,今年拟通过1家乡镇卫生院和26家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 “规范药房(库)”验收。县局结合实际,在已创建规范药房(库)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高标准、严要求,不搞突击,不搞一刀切,盲目追求数量,在完成乡镇卫生院规范化药房(药库)创建的同时,积极推进村卫生
(四)严把“三关”,确保药品质量。认真把好药品购进、验收、养护“三关”,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购进渠道审查、验收、养护等重点环节的相关制度和记录、档案。药品陈列和储存要做到“三分开”和色标管理,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品要重点养护,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不合格药品确认、报告、报损、销毁要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调配处方要认真核对,要有明确的拆零区,拆零工具要清洁卫生,拆零包装要统一、规范、符合要求。要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填报ADR报表,对病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四、加强监管,建立医疗机构药房(库)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 在“规范药房(库)”建设过程中,县局结合实际,对已通过规范药房(库)创建的单位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在跟踪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存在药品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未按《武威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
(一)(二)
(三)评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单位,要撤销“规范药房(库)”称号,收回扁牌,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未通过创建的医疗机构要加大监督和帮促力度,对药事管理混乱、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多、购进使用假劣药品或违法违规使用药品的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在药品使用单位开展规范药房(库)创建活动的现实性、必要性,培养典型,推广先进,通过开展规范药房(库)创建活动,切实加强药品使用单位药房(库)的软
2011年拟通过规范药房(库)验收的单位
乡镇卫生院1家
1、天祝县华藏寺镇卫生院 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26家
1、华藏寺镇华藏村第五卫生室
2、华藏寺镇栗家庄村卫生所
3、岔口驿开发区卫生所
4、打柴沟镇下河东村卫生所
5、安远镇极乐村卫生所
6、石门镇马营破村卫生所
7、松山镇土沟村卫生所
8、松山镇石塘村第一卫生室
9、炭山岭镇菜籽湾村卫生所
10、炭山岭镇菜籽湾村第一卫生室
11、炭山岭镇炭山岭村卫生所
12、炭山岭镇吴国琳诊所
13、天堂镇大湾村卫生所
14、赛什斯镇下古城村第一卫生室
15、哈溪镇西滩村第一卫生室
16、哈溪镇河沿村第一卫生室
17、哈溪镇古城村第一卫生室
18、哈溪镇尖山村卫生所
19、大红沟村马路村卫生所 20、祁连乡祁连村卫生所
21、旦马乡细水村第一卫生室
22、朵什乡煤场村第二卫生室
23、朵什乡韩天莲诊所
24、抓喜秀龙乡陈家沟村卫生所
25、抓喜秀龙乡陈家沟村第一卫生室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苏药监安〔2002〕354号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的通知
(苏药监安〔2002〕354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435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关条款,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江苏省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规定(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江苏省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办制剂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检查验收及《医疗机构许制剂可证》的核(换)发。
第四条第四条 新建制剂室应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及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打印三份并有正式签章、软盘),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开办制剂室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及对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自查报告一份(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及制剂室概况;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各部分分别表述的自查报告;申请配制制剂范围);
(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管院长、药剂科负责人、制剂配制负责人、检验负责人及拟开办制剂室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历、职称及工作岗位);
(五)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含各种管理制度、工艺规程及标准操作规程);
(七)制剂室在医院的方位图(即医院总平面布置图)、配制剂型工艺流程图、工艺布局平面布局图和药品检验室布局图,并标明洁净区洁净级别;
(八)所在地省辖市药品检验机构对所有净化配制间的净化测试报告(复印件);
(九)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第六条 省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上述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制剂室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七条第七条 扩建或改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制剂室,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至第十款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开办配制含有特殊药品成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变态反应原)的制剂室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法规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对账工作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一 致,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和农合机构有关制度和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存款人在广西农合机构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 网点)开立的用于办理结算业务或其他用途的存款账户,营业网 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及全区农合机构系统 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存款账户之间的对账,适用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存款人,是指在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与营业网点之间因资金清算、代理结算需要或其他用途而相互开立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对账账户,是指营业网点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 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开立的 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农合机构系统内上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开立 的相关账户。
本规定所称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人之间、与其他金融
机构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同级祝确乏阿就莱。二冥体_E『期双
方账户账面余额,及某一时段内双方结算账户账务的明细发生额 进行核对,不合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与营业网点 之间的电子对账,电子对账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对个人定(活)期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折类账户的对账,采取客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柜台对 账等多种方式进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县级农合机构对财政及政府机构等部门、重要企 业、同业等重要客户,在与其签约的前提下,除向单位发送纸质 对账单外,可同时向其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其他涉及资金监管 且互相牵制的部门关键人员发送电子对账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有账户开立的各级农合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无论存款人账户余额大小、明细发生额多少,营业网点都要与其对账。
连续性原则: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规定需要对账的存 款账户都必须定期对账。
及时性原则:营业网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 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 工作,并反馈、保存对账结果。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网 点要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执行换人
核对,互相监督。有条件的县级农合机构,可探索执行对账分离,把对账工作转交县级农合机构职能部门统一对账。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制单 人、复核人。
存款人应在对账单据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营业网点对 收回的对账单据应予以审核。
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全部收回回执。
第八条 营业网点应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对账单据的发 送及收回情况。对于对账单据的发送和收回,应在《广西区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收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相 关经办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章 与存款人往来对账
第九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往来对账,是指营业网点与存款 人就其结算账户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账面余额,以及其结算账户某 一时期的明细发生额进行的核对。
第十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存款人发送 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 期限内送回对账单据回执或发送确认信息。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与存款人的对账,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存款账户有业务发生的,应按月与存款人进行对账。营业网 点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通常指一年(含)以上,下同)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可按季与存款人进行
对账。营业网点在4、7、l o月及次年l月12日内将上一季度的
余额对账单发送完毕,并于当月收回全部回执。
存款账户长期不发生业务但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按 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并于当年7月及次年l月收回全部回执。
对已纳入综合业务系统存款科目中的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
单位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季度次月l2日
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手工分户账)合计核对,确保总 分相符。
对久悬账户,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要在每半年次 月12日内,将账户余额与转入明细账合计核对,确保总分相符。
除已纳入长期不动户集中核算的账户和久悬账户外,其他所 有对账账户按对账频率要求,对账率要求达1 00%。县级农合机构
应将基层行(社)、网点的对账率列入工作质量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发出的对账单据,综合业务系统设置有 打印格式的,必须以业务系统打印格式为准;不设置打印格式的 其他账户的对账单据以手工填制,加盖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后发出。
对账单据主要包括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账号、户名、(截止)日期、账户余额、明细发生额。第十三条对账流程
(一)对账单据的准备与发送。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负责对账 单据的打印,打印工作应在发出对账单当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 完成,加盖业务公章、制单人、审核人,及时发送给存款人。(二)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与审核。柜台人员在收回的对账 单回执上注明收回日期并签章后,交给专职对账人员(由财会监 督员、会计主管、网点负责人或其他对账人员担任,下同)对账。
专职对账人员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存 款人是否加盖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否真实,对账单据回执上存 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和余额与营业网点分户账上的当期发生额
和余额是否相符等。核对无误后,在该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并签 章确认。收回的对账单回执上存款人确认的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 相符的,应报告网点主要负责人,由网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 员查明原因,有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 后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当期发生额或余额不符的原 因、处理方式及结果,并由处理人员签章确认。
(三)对重要、大额资金账户每年不少于一次上门与对方经 办人员、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三层”对 账。“三层”对账可以分开或同时进行(下同)。重要、大额资金 账户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
1.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前l 0大存款户;
2.最近半年月均存款余额1 00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各县级农合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区联社界定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制定各自的重要、大额 账户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对有疑问、交易频繁有操作风险隐患的账户,应立即 组织会计、稽核或监察人员进行换人对账,必要时及时进行“三 层”对账。(五)档案管理。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交档 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档案管理 要求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等其
他账户,除另有约定外,按半年与存款人进行对账。
第十五条对存款人不配合对账、企业撤离、解散或其他原 因找不到存款人的,对账人员应详细说明原因,形成书面字据,交网点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存档备查;同时,网点主要负责人 还应积极寻找解决办法。县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规范性、对 账率、无法对账的原因材料列入专项审计范围。
第四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六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全区农合机构营 业网点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 来各种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网点存放在其他金 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七条在人民银行开有结算账户的机构与人民银行往来 的对账,应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有关规定;与其他金融机 构的各种往来款项,应与其约定对账期限和方式。
第十八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应 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留存联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联按开户行(社)要求盖章齐全后及时退回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营业网点的款项,营业网 点在向其发送对账单据时,必须加盖业务印章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退回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 时向本营业网点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应与对方协调 解决,及时核对账务。第二十一条回收其他金融机构发回的对账单据回执时,营 业网点应安排专职对账人员对账。对账出现余额不符时,营业网
点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 找原因,逐笔核对,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核对账务,及时处理。处理结束后在对账单据留存联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 结果,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 收到的存款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 账单回执,营业网点应按规定整理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章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二十三条系统内往来对账,是指金区农合机构系统内上 下级、同级机构之间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包括与区联社清算中 心、区联社融资中心、辖内社内往来、县级农合机构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往来对账由专职对账人员负责,按月核 对。每月由综合业务大集中系统打印出对账单据,加盖预留印鉴 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收到系统内往来账户对账单据后,由专人负责 审核,审核无误后注明核对日期,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及相关人员 签章,回执联退回系统内开户机构,留存联交由档案保管人员按 规定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往来对账不符的,专职对账人员要及时 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上注明核对日期、差错原因 及处理结果,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后,交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装订 保管,以备查考。第二十七条系统内往来对账,开户机构应根据开户行(社)要求,随时出具对账单据,随时完成对账。
第六毒盔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合机构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基础性工作管 理,将对账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农合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网 点内勤主任(副主任、分管领导)作为具体负责人,要切实做好 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月对本社 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确 保对账工作做到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第二十九条县级农合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加强 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按照会计监管工作要求,对营业 网点对账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对账工作规范、细致、严密,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要对对账单的发出、收回及 核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统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合机构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 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 县级农合机构、办事处或区联社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营业网点未明确落实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发送 对账单据或未按规定收回对账单据回执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网点不认真执行对账制度,出现对账不细 致不全面,收回的对账回单未按规定审核,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 不符,相关经办人员签章不齐全,档案管理混乱,对账结果不符
但不及时处理等情况,县级农合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全辖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区联社将在全区通报批评;还应按照《广西农 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与《广西农村信用社稽核 审计处理与处罚办法》从重处罚,责令整改;形成案件的,移送 有关部门立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营业网点内部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 假对账单据、提供虚假对账数据、伪造存款人对账单回执、与存 款人勾结伪造虚假对账结果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 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 定、解释和修改。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二○○一年十月九日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文件退回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通知申请者。
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申请者,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拟设立企业住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于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2003年12月27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建设的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业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准许从事土地估价及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须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发起人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 实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工作。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的评估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领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未按本规定进行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承揽、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中介业务。
第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河南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在注册年份按规定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新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预注册),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注册事宜。
注册年份的4-5月受理注册申请事宜,6月底公布注册结果。次年的5-6月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条 具有2名以上(含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1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具有3年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在本县级区域范围内执业注册。
具有4名以 上(含4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具有3年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执业注册。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 价师和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 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在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先行注册,从业两年且无不良执业纪录的,可提出申请,经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新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预注册期间,不得独立执业。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程序
(一)按规定的注册时间,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交注册申请;
(二)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
(三)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审核批准;
(四)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证书;未准予注册的作出说明;同意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推荐注册手续;
(五)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结果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
(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章程(合伙协议);
(五)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明材料;
(六)土地评估业绩材料(新成立的机构可不提供);
(七)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到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注册变更程序同第六条,注册变更申请材料同第七条。第九条 按要求进行年检,初审意见经会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年检的,在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方可继续从业。
年检申请材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业绩表;
(三)会费缴纳凭证;
(四)检查评语。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取消其注册决定,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在执业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
(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未通过年检的;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连续歇业六个月以上或因解散、注销等原因终止营业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注册的行为。
被取消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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