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范文

2024-08-11

律师见证书范文(精选4篇)

1.律师见证书范文 篇一

律 师 见 证 书

万律见字[]第号

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接受与委托就事项指派律师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一、与自愿于年月日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二、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中的印章、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OO年月日

2.2016律师执业保证书 篇二

律师执业保证书

一、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二、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以行业公认之勤勉尽责精神完成当事人托付的法律事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四、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五、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六、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律师执业承诺书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庄严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一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保证,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保证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业承诺书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

本人郑重申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填报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我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3.签一份中老年婚姻见证书 篇三

▲ 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

▲ 契约能否维护中老年再婚女性利益?

“已是6月天了,家住北京海淀区的61岁老人毛尚清(化名)还捂着长裤长褂,戴惯了帽子的他,头上顶个厚帆布帽。老伴数月前去世了,毛尚清发现,没有了老伴,自己连夏天的衣服都找不到。”

这是《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记录下的一位丧偶老人,这位老人只是我国4554万60岁以上丧偶老人中的一位。

去年,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数字显示:北京城区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9.6岁。根据这个数字来推算,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丧偶,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近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孤独。

再婚是独身老人的养老良方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陈功说:“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妻子过世后,他们难以自理家务,生活感觉空虚,失掉了从原来夫妻关系中得到的慰藉和支持。而对于老年妇女来说,丈夫去世不仅意味着失去家务分工和互相依赖,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困难。”

由此可见,得到配偶的情感慰藉不仅是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而让丧偶老年人重新获得配偶特有的情感支持,是他们消除心灵创伤,避免心身疾病的好办法。

同时,伴侣和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老年问题专家、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麦收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经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社会活动减少,丧偶使他们脱离了与亲属、朋友、邻居的交往,这一点在男性老人身上尤为突出,本文开头的那位老人就是典型的一例。另外,由于家庭规模不断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使得年轻人和父母更趋向于各自独立居住。伴侣就成为老年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往对象。

因此,老人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独身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然而,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却非常之高。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老年庭10年来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达到老年人离婚案件的60%。

这些老人再婚不成功的问题到底在哪?我们如何帮助他们拥有美满的婚姻?这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

公平约定可避免日后纠纷

一个闷热无雨的傍晚,刚刚再婚的任老伯正准备和老伴吃晚饭,忽然,女儿冲进来大吵大闹。71岁的任老伯知道女儿此番的来意仍是冲着他的这套房子,无奈中老人只好放下手中的筷子和女儿“理论”,可是,一时怒起的女儿竟拿起一个茶叶罐向老父亲的新婚老伴掷去,茶叶罐砸到了任老伯的头上,鲜血顿时涌了出来……

对于许多单身的老人来说,老有所“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红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从大量的社会新闻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数。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杜鹏教授说:“这是因为子女担心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父母之手,从而影响到自己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为了避免再婚后的经济纠纷,也为了让子女安心,越来越多准备再婚的老年人走进了公证处。据《千山晚报》报道,近两个月来,有100余位老人办理了公证,再婚老人占了近八成。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财产两方面。

但是,房屋、财产状况千差万别,有一些情况公证处并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证处就不予公证。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进行简单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虽然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自行订立的约定,往往由于内容不明确、保存不好,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起不到保护老人权益的作用。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为此,从事老年问题研究多年的郝麦收在7年前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与天津市老年工作委员会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专为再婚老人提供婚前财产见证服务。他表示:“见证不仅不受房产性质的限制,而且同样能够达到避免经济纠纷的效力。”

“婚前财产见证”对于避免老年再婚家庭的经济纠纷,效果如何?7年来,有多少老年人成为它的受益者?记者走访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

据悉,再婚见证是在双方老人平等协商及与子女达成共识后,在见证师的见证下,签署“老年婚姻见证书”。

记者翻开了一本大红色封面的见证书,这对年龄相差8岁的老人是这样约定的:双方承诺遵守“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再婚后赡养与护理的关系不变。

而见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是双方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记者看到,仅“婚前住房和婚后住房”一项,双方就约定了五条:

一、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二、婚前女方拥有30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大儿子暂住;

三、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四、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离异,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五、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双方对婚前储蓄、婚后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一、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二、婚后,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每月男方拿出1000元,女方拿出600元作为婚后的月生活费。共同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受用和处置。

三、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费用,本人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此外,两位再婚老人还就后事处理、亲子关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记者看到,“婚前财产见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几乎涉及了婚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据郝麦收介绍,再婚见证处成立7年来,共为200多个老年再婚家庭做了见证,至今有95%的家庭仍保持在稳定状态。女方获益时常明显少于男方

无疑,“婚前财产约定”为老年人再婚排除了许多障碍,并设置了一定的保障,对于促进老年再婚家庭的稳定有着进步的意义。但是,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位已经做过婚前财产约定的老年妇女仍对未来的日子充满了不安。

72岁的封静远(化名)虽然对4年的再婚生活比较满意,但她仍然担心大她10岁的老伴去世后,难逃被老伴儿女“赶走”的命运。“结婚前,我们就约定好了,我住到他这来,如果他先谢世,我可以一直住到我去世;我死后,这套房子再由他的孩子们继承。虽然这么约定了,可是这房子的房契一直保存在他儿子的手里,如果老伴去世了,他的儿女把房契上的名字一改,让我搬走,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呀。再说了,人老了有个熟悉的地方才安心。现在,我和这里的邻居、社区的大夫都很熟络,还参加了小区附近的老年大学书法班,我离不开这里了……我特意跑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说,不太了解见证机构,但从见证书上看,如果我老伴去世后,他的儿女让我搬走,我即使拿着见证书,官司也不好打,因为这只是我们俩人签订的契约,没有儿女的签字。”

为此,封静远和老伴商量过多次,要求再去见证处,让双方儿女补上签字。可是他的老伴就是不愿意“惊动”儿女,他认为,有没有儿女的签字并不重要,“见证书上盖着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和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的章,你还担心什么呀。”

实际上,并非封静远杞人忧天。根据一份针对老年再婚夫妇年龄的统计报表显示:老年再婚夫妇中男性年龄多大于女性。在70~74岁再婚男性中,有70%的人比配偶大10岁以上。这种现实预示着:通常老年男性先故去,将留下老太太独自生活多年。

由此看来,婚前约定带给双方老人的利弊并不均等。以封静远夫妇为例,我们为他们各自的利弊得失开出了一份清单:

男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老伴的照顾;

3.消除了自己子女的顾虑;

4.减轻了自己子女的养老负担。

弊端:空缺(我们没有看到明显的不利方面)。

女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一部分生活照顾;

3.老伴在世时,避免了与男方子女发生经济冲突。

弊端:

1.替老伴的子女承担了大量的赡养及照护工作;

2.老伴去世后,有可能因为老伴子女反目,迫使她离开熟悉的生活圈子,从而使她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3.老伴去世后,依然要靠自己的子女来承担她的生老病死。已经获益的男方家庭却无须付出。

从这份清单中,我们得到了清晰的结论:协议双方的利益并不均等。男方为最大利益的获得者,而女方付出多,得益少。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研究员徐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前见证这种形式无疑为调试和解决再婚老人的经济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服务作用。但是它毕竟还是个新的尝试,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妇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男性老人差,面临的困难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比男性老人多得多。

记者在天津就采访到一位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再婚老年妇女。赵秀(化名)再婚前一直独自住在儿子的一居室,结婚后,她就搬到了老伴的小平房。“过去我虽然独身,但我的生活很规律,很轻闲,可再婚后我却成了他家的保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脏乱的家:十几平方米的小屋,顶棚上糊的报纸不仅泛着黄,还被虫子蛀了很多洞。茶壶、茶杯里茶锈斑斑,几乎看不出本色;床单、褥子脏得像五彩旗一样。搬过来后,我就拆洗被褥、踩着两把椅子给顶棚糊报纸、自己拌洋灰磨院子里的地。因为冬天洗床单、洗衣服,手指头受了寒,到现在还直不了。”

再婚老年妇女往往是家务劳动和家庭照料的主要承担者,有时要面对三重负担:照料老伴、照料晚辈及自我照料。可是,她们却缺少老伴的照料,特别是遇到老伴先故,而她也到了需要他人照料之时,她所能得到的人力及财力资源都将极其有限。

针对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关注老年妇女生存状况的徐勤特别批评了一些男性老人:“在一些男性老人头脑中大男子主义思想还很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家庭生活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自己。”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显示:老年妇女平均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在城市是4.7小时,在农村为3.8小时。而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帮助配偶。

学会用好遗嘱公证

显然,处于弱势的再婚老年妇女没有精力和体力“讨个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不愿和对方子女发生冲突,而一味地拉着对方子女做见证也不太实际。那么,有没有一种更好的途径既能保护再婚老年妇女的利益,又能避免与子女发生冲突?记者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岚,她表示:“如果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很可能发生很多变数。以上文中提到的封静远为例,虽然她在婚前签署了约定书,但这只是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内的生活进行了约定,而没有详细约定身后财产的处置问题。为了保全女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他的老伴最好到公证处做一个附条件的遗嘱公证,写明如果男方先去世,男方子女不立即执行继承,该住所由女方继续行使居住权,直至其去世或再婚。”

为了了解遗嘱公证的详细情况,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陈中京,他说:“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跟子女商量。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但必须为立遗嘱人所有。若是为了保护老伴的居住权,立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要写明子女继承住房的前提是保证继母生前居住权,还应写明遗嘱执行人为其老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公证书最好由公证处、子女和老伴各持一份。这样就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的一方。”

那么其他的财产如何立遗嘱?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蔡从云律师告诉记者:“立遗嘱不局限于财产的分配,财产所有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比如,再婚的男方老人有一笔婚前存款20万元,女方老人无退休金,无存款。而男方又担心自己去世后,老伴的赡养问题,那么他可以将20万元全部留给老伴,也可以在遗嘱中注明其中的多少数额由女方继承,其余部分由自己子女平分。”

采访中,我们欣慰地看到见证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都可以为维护再婚老人权益提供帮助,同时我们也发现,再婚老年妇女较男性老人付出的更多,而生活质量却很低,我们希望,这些机构能更多地维护再婚中老年妇女的利益。

4.律师实习日记集合[范文模版] 篇四

很快一天又过去了,今天我们都做了什么了呢?这也意味着,又要开始写日记了。怎样写日记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1

昨天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虽然来到律所实习了一周,我对律师始终不是很了解。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可以了,如今看来庭审才知道,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大量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诉刘师姐,她带我到几个主要律师的办公室参观。

我发现他们真的非常忙碌,电话基本没怎么间断,一直在跟不同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几个利益方之间,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的材料。若是没有电话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忙交涉去了。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虽然委托费不算少,但大部分都归律所所有,总的来说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

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2

今天早上,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签订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之间已经起诉过一次了,但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批准了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这次是第二次起诉。于律师和我一起接待了当事人,通过简单的询问以及通过当事人的自己陈述,很快这份委托手续就办理好了。

下午有一位客户来咨询于律师。这个人问的问题对于我们学习法学的人来说看似是一个十分浅白易懂的真理,但非法律人有时候会对这个所谓的.真理费尽心思都弄不清楚。他们对这种状况感到十分的困惑,甚至到了偏执的程度。

在旁边旁听的我对这种感到十分好笑,但细想这个问题后,其实这是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而非是一个好笑的笑点。因为这代表着法律人与一般人之间存在着不一样,而正是因这种不一样才存在着一般人需要法律人服务的需求。这要求法律人在服务的过程中用浅显易懂的生活用语向客户解释。而我呢,还需要在此多加努力,要做到认真严谨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3

通过为期一周的实习律师培训,我对未来要走的路有了更为清晰的方向。

原本以为律师的工作对于我来说是一份很不错的职业,它可以保障我有很体面的工作,让我有很客观的收入,能让我的生活过得更美好。但经过培训后,我的想法有了如下的改变:

第一,认识自身的差距,切记好高骛远,自己是非法本出生,一直对自己的学历比较介意,觉得自己与年轻的,刚毕业的,科班出身的大学生专业能力有很大的差距。但经过培训之后,台上的前辈都会为我们分享一些自己刚拿到律师执业证时候的囧事,以及后来如何一步一步成为这个领域里面的大咖。让我听得热血沸腾,总结下来大概就是不怕吃苦,不断学习。

第二,以前我总认为做一个平平凡凡的小律师挺好的,但培训改变了我的这种不求上进的想法。培训期间除了培训老师的风采吸引着我,还有同期培训的同学们,他们大多数都怀揣着远大的理想,给自己定下了目标。每个人都甘愿为自己的职业拼搏。这一幕幕激励着我,让我觉得不能把律师当成一个职业来看待,而是当成我们自己的一份事业来拼搏。

为了美好的明天,继续加油吧!

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4

今天刘主任交给了我一段录音材料,是一起民间借贷,我方当事人因为借据约定与事实借款情况不符,为了还原案件的事实情况,我方当事人在与对方聊天的过程中将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的方式记录了下来。

本来以为只有二十分钟的音频,很容易就能翻译完。但是,翻译了一个小时后,才发现这是一个工程量十分巨大的工程。刘主任告诉我,在翻译录音材料时,要还原录音的原话,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翻译就随意篡改一些字眼。如果是用方言的,也是要把方言转化为普通话文字翻译,在涉及案件的部分,一定要翻译准确清楚,多听几遍,以免遗漏或者曲解当事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一整天翻译下来,只翻译了十五分钟的音频内容,看来将录音材料转化为文字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今天的心得是:录音材料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往往会通过翻译成文字方式递交给法庭,减轻法官听录音的负担和不方便。因此这项事务也是要认真细致地去做,做到一丝不苟。

那么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如果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律师实习日记范文集合五篇5

上一篇:幸福很简单作文下一篇:写策划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