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2024-07-15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通用8篇)

1.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一

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的两种职能。纪检是党的部门,查处违纪党员;监察是政府部门,查处违纪干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1993年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团队精神理念口号

“反腐倡廉促发展,改革创新当先锋”

“党性强、品行端、业务精、作风正”

纪检监察办案的程序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

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

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

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

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傍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如果是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还要由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10、下达处分文件。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11、案件调查及审理终结。将调查卷及审理卷材料分卷装档保存。

2.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二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依纪依法;办案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即将实施,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提高办案水平,适应新的工作需要,是摆在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办案思路,在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查办案件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把保护和维护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发挥案件的惩治治本功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查办案件工作,分析和解决影响发展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影响发展的案件得以快查、快处;要转变办案理念,优化办案手段和方法,确实维护群众利益,徐金社会和谐。要依法依纪办案,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保证党员权力得到充分维护,坚决杜绝越权办案、违反程序性办案现象的发生。

二是要统筹兼顾,凸显综合效果。在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对腐败分子严惩的高压态势,增强群众铲除腐败的信心。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虽然干部级别低,甚至涉案金额小,但它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如果任其蔓延,不仅会腐蚀社会风气,而且会蚕食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着力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三是要主动赢得党委、政府领导对查办案件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特别是突破大案要案的领导和组织保证。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查办大要案的组织协调。大要案往往涉案人员多,作案领域广,违纪违法交织,需要多地区、多部门协同配合;大要案又往往涉及非党员和非行政监察对象,对他们不能适用“两指”、“两规”,也需要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因此,强化组织协调,是克服单个执纪执法部门在办案力量、手段和效率等方面的局限,体现优势互补,变各家单独分散作战为整体作战,突出查办大要案的有效措施。

四是要优化办案程序,完善制度,创新方法,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做好办案工作,程序是基础,制度是保障。只有规范的程序和健全的制度,才能保证办案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才能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要严格把好初查关、立案关、“两规”使用关和定性处理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做到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保护其合法权益。要认真挖掘案件线索,努力提高发现和研判违纪违法案件的能力,掌握办案工作的主动权,由主要依靠举报,转变为既重视举报,又主动出击挖掘案件线索,多渠道拓宽案源。要前移办案重心,将办案重心由正面接触谈话转变为正面接触前的周密调查,紧紧围绕关键证据展开调查工作。要改进办案方法,将办案方法从偏重于强攻硬取,转变为智勇结合,重视运用谋略,以智取胜,提高谋略在办案中的含量。要正确使用、慎重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逐步建立健全案件主办机制、奖惩机制、协作机制、保障机制等。此外,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案装备,增强办案工作科技含量。

五是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查办案件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这就要求强化办案队伍建设,增强综合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办案队伍的政治素质,努力在“思想端正靠得住、工作精通拿得起、公正廉明立得牢”上下功夫、出成效;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办案队伍业务素质,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改进办案队伍的知识结构。引导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干,在实践中学,不断补充新鲜知识,总结新经验,提高办案技能。要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尤其是新形势下办案工作涉及的多学科知识,以及与经济发展前沿领域有关知识的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业务素质;加强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教育,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增强办案人员的法治观念,教育办案人员严格依照办案程序,用严格的程序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在新形势下,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尖锐复杂,每个党员干部无一例外地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加强内部监督,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加强内部监督,必须多管齐下。要严格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注意掌握办案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提醒或调整有苗头性问题的办案人员。要规范职务行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防止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1]学稼;信访调查要树立办案意识[J];秘书;2015年04期.

[2]钟纪发;惩治腐败必须加大办案力度——学习邓小平惩治腐败思想的体会[J];人民检察;2013年03期.

3.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篇三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四

委局领导高度重视办案安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安全办案相关规定,积极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优化办案手段,确保办案安全。全年共初核案件13件,转立案2件2人,查办案件9件9人,其中采用“两规”措施1件1人,截至目前,未出现一例安全事故。主要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协调得力。

按照上级相关安全办案文件要求,及时成立石棉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分管纪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纪检室、信访室、审理室、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建立办案安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梳理安全办案注意事项,做到有规可依,责权分明,促进案件查办工作的安全、规范、文明开展。规定案件主办人是办案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办案,又要负责安全。对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对未造成后果,但工作失职,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以防患于未然。制定完善《石棉县“两规”、“两指”办案纪律》、《涉案物品管理办法》、《办案安全责任书》等制度。

二、强化教育,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办案人才库、陪护人员库,并对相关人员实行长期动态化管理,加强日常培训指导,增强安全规范办案能力。办案前,组织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后勤人员召开安全工作

专题培训会明确责任。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办案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深刻认识加强办案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在案件办理中加强经常性督促教育,不定期检查安全办案规定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办案人员安全防范思想防线。办案后,及时总结办案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加强整改落实。通过前期培训、过程监督、案后总结,促使每名办案不断提高安全规范意识。对直接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实行工作表现抄告制。在“两规”措施结束后,将陪护人员的工作表现考评意见送达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和提拔使用参考,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办案安全。

在查办某乡党委书记违纪案中,首次实行异地“两规”,分管领导与陪护人员不熟,为加强责任心,确保安全办案,创新工作方式,在陪护组中推选出大、小组长负责日常安全事务,并成立临时党小组,积极发挥党员严守纪律、履职尽责的先锋模范作用,起到良好效果。

三、强化预案管理,转变防范观念。

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对照上级关于办案安全的相关规范化要求,深入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办案安全措施和安全预案,严格执行上级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雅安市纪检机关“两规”安全日报告制度》等规定。重点抓好陪护人员管理,谈话场所安全防护建设等工作,认真做好谈话对象的安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情绪稳定工作。

切实做好“三个延伸”。一是将办案安全工作由被询问对象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

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工作由案件检查室延伸到其他科室,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预防,实行办案安全工作预案审批制度,与办案计划、办案日志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5.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五

李建社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为此,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研究和把握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拓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在依纪依法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关注民生,更加突出效能,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相统一。

一、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效应,是在一定环境下,一些因素和一些结果构成的一种因果现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效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是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就是坚持党和国家的利益至上,通过查办案件,发挥治本作用,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权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进行。社会效果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通过查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后果,得到群众的积极评价、充分肯定和普遍 认同。法纪效果就是坚持法律纪律至上,通过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使党纪国法得以遵守和执行,法纪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得以维护和体现。经济效果既是对查办案件工作本身的要求,要讲究办案效益,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也是对查办案件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

政治、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四个效果之间既有一定的差异性,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矛盾和冲突,又有其紧密的一致性,其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只有最大程度将四个效果有机统一起来,恰当地处理好其关系和矛盾,才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其中,政治效果是前提,必须把查办案件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谋划,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政治效果统领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法纪效果是基础,也是衡量办案成果最直接、最基本的标准。以良好的法纪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是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法纪手段收到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果是查办案件的根本目的。社会效果是目标,良好的社会效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价值取向,是政治、法纪、经济效果的落脚点。经济效果是保障,是新形势下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办案工作的科学高效也有助于其他效果的实现。

二、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必要性及意义 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既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明确指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和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惩治腐败成效的现实需要,意义重大。

(一)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方针、构建体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惩治与预防、治标与治本的辩证关系。这就要求我们自觉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去认识,放到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去把握。通过查办案件,不仅要坚决惩治腐败,更要有效预防腐败和遏制腐败,不仅要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治功能,更要发挥其治本功能,不仅要注重法纪效果,还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二)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和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必须自觉以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案件查办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案件查办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办案观,树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办案观,树立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的办案观,树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办案观,树立统筹兼顾、注重综合效果的办案观,将案件查办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等因素相统一,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三)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是破解当前查办案件工作困境、提高惩治腐败成效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有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呈现易发多发态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居高不下,有的涉案金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满意度有所提高,但仍未根本改善。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及时充分地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仍存在脱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社会形势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注重法纪效果偏多,注重其他效果过少;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只看当前,不顾长远,把两者对立起来,导致不想办案、不敢办案;有的地方重教育,轻惩处,导致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与软,既损害了党纪国法的威严,使一些腐败分子更加有恃无恐,也削弱了群众对反腐败斗争 的信心,危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实践证明,纪检监察机关不办案不行,就案办案也不行,而必须从单纯办案中跳出来,统筹考虑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和经济效果,才能使查办案件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新时期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的工作思路 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政治、社会、法纪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当前案件查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办案难题,提升办案工作整体水平,发挥查办案件综合效应。

(一)依纪依法,严格公正,注重法纪效果 一要严格。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纪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复杂化和国际化,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显得尤为重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案件调查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确保证据扎实充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惩治与保护并重。办案工作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追究,绝不能手软”的指示,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发挥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所产生的警示和威 慑作用。

二要公正。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依法严惩。同时,又要正确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各类案件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必严,当宽则宽,刚柔并济,宽严有度。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背景、情节、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认错态度等因素,按照法律纪律规定实行区别对待,尽可能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

(二)注重治本,服务大局,增强政治效果 一要注重实效,强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党中央多次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更好地发挥惩治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要按照这个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认真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案件剖析制度,坚持查办案件同反腐败源头治理有机结合,坚持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有机结合,有效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切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风气。

二要着眼大局,增强查办案件的服务功能。办案工作政治性强,案件查处往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增强大局观念、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通过 查办案件,严肃执纪,优化环境,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确保政令畅通,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为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服务;清除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服务。要把握好案件查处的时机和节奏,掌握好度,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确保案件查办效果。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什么时候查、怎么查,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查办案件对地方、企业、单位的负面影响。办案过程中,还要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独立办案的关系,既坚持党委的领导,善沟通汇报,防止单纯办案,又坚持办案独立性,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三)以人为本,与民互动,注重社会效果 一要以人为本,办案为民。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办案为民,把维护好群众的根本权益作为办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好“群众的贴心人”。要突出办案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发生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案件,严查行政执法、司法、经济管理等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查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加强对基层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基层案件查处力度,维护群众的切 身利益。

二要关注民声,与民互动。要倾听民声,自觉把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作为办案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了解民意,通过查办案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创新办案方法,增加案件查办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提高对社会对办案结果的认同度。要始终关注和重视社会公众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反响,在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和改进案件宣传报道,坚持正确导向,掌握报道时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查办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高效办案,科学办案,注重经济效果

一要严查快办。当前,查办案件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而办案力量又相对不足,要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就必须贯彻贺国强同志“严查快办”的指示精神,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快办案,办好案。新形势下,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使得查办案件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为此,要树立成本、效益理念,节约使用办案经费,合理控制办案成本,同时要不断改进办案方法,讲求办案策略,抓战机,求速胜,提高办案效益。

6.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程 篇六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30分)

1、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任何所有制的单位。(对)

2、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错)

3、张某为国家机关派往某股份公司的部门主管,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资挥霍,张构成挪用资金罪。(错)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求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错)

5、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对)

6、某一国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于某指使他人故意虚报保险事故,由自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10万余元据为己有。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错)

7、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指使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对)

8、调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对)级党委批准。(对)

10、初核需要履行手续,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对)

1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错)

1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对)

9、对党组织违纪问题进行立案,需要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

1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

14、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对)

15、案件调查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对)

16、剖析典型案件是查办案件的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对)

17、党外人员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错)

18、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

19、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对)

20、对属真实姓名的举报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对)

21、党员拒绝作证,经教育仍不改正或者故意作伪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对)

22、重大典型案件调查结束后,在形成调查报告的同时,形成案件剖析报告。(对)

23、对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可以使用“两规”措施。(错)

24、根据案情需要,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可以不通知被“两规”人员单位和家属。(错)

25、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可以使用“两规”措施。(错)

26、立案程序步骤为:撰写《立案呈批报告》;审查批准立案;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对)

27、在必要时,“两规”措施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司法机关使用。(错)

28、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错)

29、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错)

30、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错)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哪一项不是党纪案件立案文书?(A)A、立案审批表 B、立案呈批报告 C、立案决定书 D、责成立案通知书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案的规定(C)

A、不遗漏案件 B、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 C、形成调查报告 D、手续完备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对受理人员的基本要求?(C)A、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B、注重效率、及时迅速

C、突出重点、准确突破 D、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初核的基本方式?(D)A、向检举揭发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B、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反映违纪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C、调阅与反映违纪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D、组织处理

5、下列不属于初步核实的要求的是(A)

A、着眼教育,促使转变 B、突出重点,准确突破 C、细致完备,注重细节 D、缩小影响,保守秘密

6、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前的主要准备工作有:组织最佳的谈话工作力量,全面熟悉和掌握案情;(A);制定谈话计划;证据及相关资料的准备。

A、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B、选择办案点 C、向领导请示 D、确定谈话人员

7、办理“两规”“两指”措施,办案单位应提供几种文书?(D)A、4种 B、5种 C、6种 D、7种

8、下列哪一项不是案件检查方式中的协办(A)。A、催办 B、协同办案 C、指导办案 D、参与办案

9、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C)确定。A、其上级人民政府 B、上级纪委 C、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 D、本级人民政府

10、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1、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纪检机关应制作哪种文书?(A)A、《停职检查决定书》 B、《停职检查建议书》 C、《停职检查通知书》 D、《停职检查意见书》

12、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13、下列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是(A)A、王某因涉嫌贪污被调查,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对于所犯的受贿罪

B、赵某因涉嫌贪污公款十万元被调查,本人态度较好,后查明行为性质属于挪用公款

C、张某因受贿三万元被调查,被调查期间又主动交待了另一笔受贿十万元的事实

D、李某伙同刘某贪污,刘某因受贿被调查期间交待了贪污的事实,李某被传唤后如实交待了共同贪污的事实。

14、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B)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下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大

15、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均应以(B)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A、电子邮件 B、书面 C、电话通知 D、口头宣布

16、监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是一种(A)行为。

A、滥用职权 B、玩忽职守 C、徇私舞弊 D、渎职

17、初核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标题、导语、被反映人情况、(C)、处理建议和署名。

A、初步核实的过程 B、初步核实的结果 C、初步核实的事实 D、初步核实的结论

18、案件调查前应主要做好的准备工作是成立调查组,熟悉案情和相关法规,(C)。

A、向领导请示 B、外围调查

C、制订调查方案 D、确定调查人

19、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 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20、田某系某民政局出纳。2008年1月1日,田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的5万元公款挪给自己家建房屋使用,同年2月28日,田某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了单位。田某的行为(D)

A、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B、构成挪用资金罪 C、构成了挪用特定钱物罪 D、不构成犯罪

三、多选题(每题1分,共20分)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ABCD)

A、国有资产

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2、使用“两规”措施时遵守的要求有哪些?(ABCD)A、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B、建立健全“两规”措施使用、解除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C、严格“两规”措施使用时限

D、使用“两规”措施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3、以下可构成《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体的有:(ABCD)A、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应注意下列哪几个问题?(ABCD)

A、必须使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格式,谈话时间(起止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等项目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不能漏项

B、谈话记录内容对被谈话人交代事项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各要素必须有明确的表述

C、如果谈话是对以前谈话内容的补充完善,不能在原谈话笔录上直接修改,而应重新制作谈话笔录

D、与以前交代不一致的,应让被谈话人进行解释,并明确以哪次谈话内容为准等

5、谈话中需注意下列哪些事项,以防止被谈话人翻供?(ABCD)A、详细记录谈话起止时间,以确认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的次序 B、对被谈话人所谈重要问题制作谈话笔录后,应让其写出亲笔交代材料

C、对重要的谈话取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D、对被谈话人交代的问题,要及时调取外围证据材料加以固定

6、鉴别证据有哪些方法?(AB)

A、逐项审查 B、综合审查 C、鉴别审查 D、比对审查

7、办理“两规”“两指”措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ABCD)A、《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初核报告

B、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或监察机关立案审批表 C、《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或《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呈批表》

D、《使用“两规”措施安全备案表》或《监察机关使用“两指”措施安全备案表》以及证明违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8、下列哪些机构有权使用“两规”措施?(AC)A、沈阳市纪委 B、市公安局纪委 C、和平区纪委 D中省直企业纪工委

9、下列哪几种属于案件检查组织处理?(ABC)A、停职 B、调整 C、免职 D、撤职

10、下列哪种情形,适宜采取停职这种组织处理方式?(AB)A、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 B、妨碍案件调查

C、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准备外逃

D、被调查人患有严重疾病,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工作

11、“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应在下述哪些情况下使用?(AB)A、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B、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C、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 D、妨碍案件调查

12、《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必须有哪些人签字?(ABC)A、办案人 B、保管人 C、原物品持有人 D、调查组组长

13、下列哪项是案件检查的调查措施?(ABCD)A、查阅、复制相关材料

B、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非法所得 C、查询、提请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 D、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提供相关情况

14、移送审理应符合哪些条件?(ABCD)

A、自办案件已调查终结 B、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 C、案件材料齐全并组装成卷 D、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15、移送审理的材料有哪些?(ABCD)A、立案依据 B、调查报告 C、全部证据材料

D、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暂扣、封存等手续、文书材料

16、因主要涉案人员(BD),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A、出差 B、失踪 C、死亡 D、出境

17、案件检查措施的时限包括(ABCD)

A、采取组织措施的时限 B、扣留、封存的期限 C、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限 D、采取“两规”措施的时限

18、案件检查的程序时限包括哪些?(ABCD)A、初步核实时限 B、立案审批时限

C、党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 D、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时限

19、党纪案件受理的范围(ABCD)A、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B、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C、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D、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20、寻找证人的主要方法有哪些(ABCD)

A、对有党员身份和单位的涉案证人通过其所在单位领导和党组织帮助寻找

B、对一些有外商、港商、民营企业家身份的涉案证人,通过其朋友或亲属帮助寻找

C、对一些不宜扩大影响的证人,办案人员可直接与其联系寻找 D、对一些东躲西藏、逃避责任、规避法律且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证人可请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协助进行寻找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第一,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三、利用职务上有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简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受贿方式的认定?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2)收受干股的;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8)收受贿赂物品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的。

五、案例题(每题10分,共20分)

1、周某某,中共党员,自2005年5月起任某市政协主席,此前曾任该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书记。

2005年10月,周某某与私营企业主朱某相识。2006年5月,朱某之子朱某某与人打架斗殴并将他人打成重伤,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朱某遂找到周某某帮忙,认为有关医院将受伤一方鉴定为重伤不准确,要求公安机关另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医院重新进行人身损害医疗鉴定。周某某在朱某提供的材料上作出批示后,转给了该市公安局局长罗某。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复查且重新进行了鉴定,认为朱某某打人仅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并对朱某某解除了强制措施。同年中秋节期间,朱某到周某某家中拜访并送给周某某2万美元,周某某收下。

问:试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周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在主体上,周某某作为市政协主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在客观上,周某某作为市政协主席,虽然不具有直接管理公安机关的职权,但其作为“四套班子”之一的主要成员,与市公安局局长罗某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而周某某正是利用这种制约关系,通过罗某为朱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属于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是在主观上,周某某具有为朱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贿赂的主观故意。

四是在客体上,周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综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单位财务部主任。

1998年9月,李某在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在某银行分理处设立一账户,并于开户当日将本单位应收公款5000万元存入该账户。同年12月,李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存入2000万元公款。1999年1月,李某将本金7000万元转回本单位的账户上。将利息29万元全部留在该擅自开立的账户上。此后,李某分三次将该利息款全部提取据为己有,并将该账户撤销。

问:试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是李某作为某国有单位财务部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二是在客观上,李某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之便,将本应进入单位正常账户的巨额公款私自存入个人秘密设立的账户上生息,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三是在主观上,李某明知7000万元系公款而存入其个人设立的账户中,并将所得利息据为己有,具有通过公款私存的方式进行营利活动的故意。

四是在客体上,李某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7.劳动仲裁办案小结 篇七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申请,并当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求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庭审结果:

2016年1月14日,经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案字(2015)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11月×5000元)55000元。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5000元)80000元。

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5012元)230552元。

五、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5000元):25000元。

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45天+46天×20元)1595元。

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办案体会:

本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我们代理的是劳动者一方,深刻体会到了为什么农民工在某些情形下会和妇女儿童一样,被当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经过庭审前充分而又细致的准备工作,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以及庭后与被申请人的协商沟通,使得其相互理解,2

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篇八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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