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精选4篇)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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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宜人办发〔2008〕121号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任务、职工岗位工作特点和意愿,在年初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职工既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对拒不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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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可安排在次年补假。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
三、若今后省上有新的政策按其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工
休假条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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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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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 - 5 - 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 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 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 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 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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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 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 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 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 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
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 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 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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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 篇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把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和爱护真正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年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本着关心和爱护职工,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原则,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及早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要加强年休假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并将本单位今年年休假计划于7月20日前报人事劳动局工资福利科,人事劳动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年休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贯彻实施。以后每年3月底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上年休假执行情况和当年年休假计划上报市人事劳动局。附: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
第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
第51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 篇三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调研 篇四
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全体干警的权益,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狱干警至今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为关心干警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我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把民警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一、统筹安排,按计划落实。每年年初,监狱要求各监区、科室做好民警年休假计划,要求休假的人员和时间要在年内均衡分布,避免出现有的时段争着休,有的时段不愿休的现象,正确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警察休假的同时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在岗,为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二、除有重大政治活动,上级明令禁止休假外,监狱不就阶段性、突击性的工作,对年休假作出限制。
三、对涉及人员多、时间较长的内部轮训、外送培训,做到尽早计划,提前通知,以确保年休假有序落实。
四、年休假安排体现人性化。监狱在落实警察休假制度时,一是既讲计划、原则,又讲灵活性,凡是警察中有结婚、生孩子、家中有突发事情等大事急事,监狱临时机动调整休假名额予以安排。二是允许分段休假,扩大分段次数,在不影响本职工作、警力安排 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分段休假的次数(但最多不超过3次)。三是允许以年休假折抵事假、探亲假等,对已请事假、探亲假先登记不考核,待年底视其休假折抵情况一次兑现考核。对超过年休假天数的,根据其假类按规定处理。
监狱工作有高压力、高风险、高强度、高要求的特点,落实带薪年休假能更好的缓解干警的紧张疲劳心理,能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岗位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
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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