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

2024-08-01

新公务员法(共8篇)

1.新公务员法 篇一

【篇一】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新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务员法》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二是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将“不担当,不作为”、“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新增专项考核方式,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

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

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

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组工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做到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篇二】

新修订《公务员法》对干部严管厚爱激活力

近日,大家在朋友圈纷纷转发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相关咨询,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我也迫不及待进行了学习研究,通过修订对比,感受到了中央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管理干部的决心以及对干部工作生活的关爱关心。

抓细抓小,严在日常经常。新修订更注重对公务员的日常监督,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用全方位的监督规范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行为,并根据监督发现问题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置,让管理视角更广更细。新修订修订的公务员发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不仅从政治立场、政治规矩进行严格规定,更要求公务员注重个人品德和家风美德,体现了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

重奖重权,爱在关心激励。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务员正向激励、关心关爱,一是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了及时性和时效性,不用像以往翘首以盼年度奖。二是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让经常“5+2”“白加黑”的公务员心头暖暖的。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也作了相应修改,还对公务员退休后择业放宽。

相信,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队伍的活力会得到更有效激发,队伍整体素质也会得到提升。

【篇三】

看完《公务员法》,觉得很受教益,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公务员晋升及工资待遇上,《公务员法》也做了修改,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一个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能力、工龄、业务等因素,在职务上得到提升,如果没有空缺职务担任,在从事原工作的基础上,享受与应提升职务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职级晋升。这样公务员即使没有职务的升迁,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获得待遇的提高,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此外,对于消除公务员的“官本位”意识,防止贪污腐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篇四】

xx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通过审议,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公务员法》的实施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通过学习新《公务员法》让我知道了激励与保障并行,监督与惩戒同在。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的道德规范,高度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在享受国家给予的奖励待遇同时,也要做到心中有法,做事有度,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不做任何侵犯国家利益或者有损人民利益的事,时刻秉持着身为一名公务员所必需的良好原则和形象。

新《公务员法》将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监督和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等规定,同时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责令辞职、离职后从业限制等规定,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健全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全面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在今后工作中要坚持谦虚谨慎的作风,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更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成为符合要求的国家公务员,为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五】

xx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自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在寒冷的西藏高原掀起了“学法、说法”的热潮,大家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纷纷表示要对照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标对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固本清源,筑牢忠诚魂,做信念坚定的好干部。

一是开拓了晋升途径,消除“老”不作为,“慢”不干事的不良作风。第三章第十七条国家施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一条文的实施将解决很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进步慢、工龄长职务低”的干部的后顾之忧,给这类干部打了气,注入了活力,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把“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思想从根本上扭转了过来,从思想上挽救了这样的一批干部。好的制度,造就好的风气,催人奋进,奋发有为。

二是细化完善机制,杜绝“灯下黑”“灯不亮”现象,防止“身边人”擦枪走火。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配偶经营的企业、盈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十八大以来,很大违法犯罪都是因为家教不严、家风不正导致的,更有甚者大搞“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前门当官,后门开店”,这些案例都在警示大家,特别是公务员,一定要增强理想信念,牢记宗旨,多思、多做对人民群众有利的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三是依法从严管理,扎紧、扎牢制度笼子。第九章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率、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给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制定了详细的处理措施,坚决惩治在岗不尽责、在位不作为的干部,把“熬、混、等”思想彻底剔除体制以外,让能者上、庸者下成为一种常态,给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提供更好的平台。

【篇六】

xx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第20号主席令,宣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公务员法,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表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此次一共作了70多次修改。新公务员法的修订给能干事、干实事的基层公务员公务员更多的机会,少些官僚主义,多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中国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改革等深入推进,能够通过公务员法得到进一步巩固完善,对干部任用、人才选拔、管理培训,激励机制等进一步规范,修改完善公务员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公务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务员法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全面得到加强,能力素质总体提升,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公务员法体现了公务员的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规定,也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彰显了中国特色,与实际相结合,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篇七】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新法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务员法》对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意义重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

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二是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

三是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将“不担当,不作为”、“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新增专项考核方式,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

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

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

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对公务员考核方式、宪法宣誓、公开遴选等方面作了修改。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组工干部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做到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公务员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新公务员法 篇二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实施起, 转眼已有5年。5年时间表明, 《公务员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是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标志性制度, 其制度性价值不言而喻, 其实施影响广泛而深远。认真总结5年来实施的成败得失, 对全面、规范、深入推进《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了解5年来的实施情况, 笔者曾在华东某省开展公共人事制度专项问卷调查, 同期在全国15个省级行政区开展访谈调查, 从公务员群体视野以及地方政府领导视角, 探讨当前的公务员管理。

“凡进必考”成共识

5年来,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17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重要政策规章, 内容涵盖考试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公务员管理的各个方面, 标志着以《公务员法》为统领, 以相关配套政策规章为辅助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群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 正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公务员法》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准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边界, 以行政编制为标准将与行使公权力相关的部门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内, 使民众可以清晰地看到行政的边界。同时也将政府的边界清晰地展现出来, 使消耗公共财政的人群核心区标示清晰, 有助于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有效地遏制了行政编制膨胀的趋势。

调查中还发现, 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已经成为共识, 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5年来, 公务员管理最显著的成效是“凡进必考”, 考录制成为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的一项基本制度。

据统计, 公务员法实施的5年中, 近1400万人次参加了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各类转制考试, 为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了近80万优秀人才。公务员考录被认为是继高考制度之后, 开展的一项最具社会公平性的制度, 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尽管调查也反映出, 在个别领域依然存在极少数的偶发问题, 但公务员录用的考录制度带来的公平、公开、公正和透明, 对社会的示范效应非常强烈。尽管时常有部门抱怨能考试的工作能力却不令人满意, 工作能力可以的却考不上, 但总体而言, 考录制确实提高了新进公务员整体素质。

激励制度仍欠缺

尽管《公务员法》实施5年来, 在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诸多成效, 但实践中依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针对公务员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调查题目设计为“您认为当前公务员管理过程中最为缺乏的是……”, 具体设计了五个确定选项, 分别是“激励制度”“惩戒制度”“责任制度”“准入制度”“退出制度”及“其他”。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公务员管理缺陷主要集中在四个选项上, 按照顺序排列分别是:“激励制度” (43.7%) 、“退出制度” (42.3%) 、“责任制度” (42.3%) 、“惩戒制度” (28.9%) ;排在第五位的“准入制度”的选择比例只有4.9%, 明显低于前四个选项;作为补充“其他”选项选择比例是0, 表明调查设计的五个具体选项已经涵盖当前公务员管理运行缺陷。

从不同层级看, 省、市、县的公务员管理缺陷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省级缺乏的是责任制度、激励制度;地市级缺乏的是退出制度、责任制度;县级最缺乏的是激励制度、退出制度。不同层级间的无规则变化, 说明各级公务员管理缺陷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访谈中, 很多地方领导认为当前的公务员管理最缺乏激励机制, 没有激励导致很多其他规定都有点虚。

某省发改委的负责人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提职对每个人都是激励, 可是一旦他坐上了某个位置, 他就不再像以前一样了, 因为没有激励机制了。如果你不能给公务员提高工资, 又不能允诺他更高的职位, 还要不断给他更高的要求, 这可能吗?”

某省的一个部门负责人非常无奈地说:“我省现在的公务员制度是养庸人的制度, 不存在激励机制。每年考核工作量只是形式, 能上不能下的机制仍然存在, 公务员目前仍然是只要熬年头就可以升职, 缺陷太大。”

公务员的激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晋升, 特别是在晋升渠道少的情况下, 晋升的激励功能更是被无限放大, 若缺乏客观的晋升标准, 各种潜在的因素就可能涌入, 正常的激励作用将被削弱。

目前我国公务员系统内部晋升标准模糊, 晋升往往更多依赖于“熬资历、混关系、拼人脉”, 而不是行政业绩。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旦晋升上去就不会下来, “能上不能下”导致优秀的下级晋升机会更渺茫, 甚至一些地方采取“收买”的方式让一些公务员腾出领导、非领导岗位, 形成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

更令人担心的是, 官场“潜规则”开始慢慢取代日益弱化的公务员激励机制, 如基层官场的“35岁现象”。公务员升迁, 以35岁为界, 35岁以上的升迁机会就几乎没有了, 四五十岁还没有一官半职的公务员, 工作往往失去了斗志。

考核效果不明显

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施行以来, 公务员考核范围和内容有所充实, 但调查发现, 考核效果并未取得明显突破, 考核中存在多种问题。

首先, 缺乏明确、可行、有效的考核测评办法。某省环保局一处长对此直言不讳:“各种考核流于形式, 没有实际意义。”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讲:“公务员岗位对人是最没有压力的, 没有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 考上公务员, 待遇又可以, 进来以后基本不用出去了。”

某市一位区领导则说得更加详细:“我们目前主要是注重群众队伍对公务员的测评, 这当然能体现民主, 但是也存在—些问题。比如勤绩打分, 尺度如何掌握?一个政策服务部门的公务员不直接与公民接触, 你说应不应该参与群众打分?参与群众对他们不了解, 不打分则似乎有失公平。”

其次, 绩效考核不容易实现。绩效考核针对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的岗位, 很难设计一套令所有人都信服的办法。某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副主任在谈及绩效考核时说:“往往是能干事的干部群众基础不一定好, 而群众基础好的干部工作能力又差点, 真正该用的人没有用上, 所以干部考核有问题。现在搞投票, 可是真正有几个人了解被投的人呢, 只是凭印象而已。”

同时, 涉及到干部选拔的考核问题更突出。某市卫生局副局长认为干部选拔考核实际上是权力部门说了算, 他说:“副主任科员以上职位的民主评议, 会产生拉关系的问题, 凸显权力部门的优势。”某市财政局负责人认为干部选拔民主考评是走形式, 他说:“现在普遍采用的投票方法是存在问题的, 需要将其改成全委会, 同时应公开竞争者的具体情况, 增加竞争人数。”

目前绩效考核才刚刚起步, 距离理想状态还有一段距离。由于干部晋升和选拔与考核结果联系在一起, 在涉及到干部选拔时, 权力干扰考核效果的现象突出。

退出机制待完善

调查发现, 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虚置, 领导问责制难以实施。《公务员法》设置了“引咎辞职”制度, 但调查发现, 这一规定相对模糊, 引咎辞职的标准不明确、应当引咎辞职的主体不明确、责令辞职的标准和主体也不明确, 引咎辞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除了法律本身的缺陷之外, 政府内部权责划分不明确、职业道德规范仍处于初建阶段、引咎辞职制度基础薄弱, 也是导致责任追究机制虚置的制度性因素。

公务员的惩戒制度仍显粗糙, 导致公务员内部形成“谁也不愿意得罪人”的共识, 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和惩戒力度不足。与此相对应的是, 公务员退出机制实际运作效率不高。

尽管《公务员法》规定了辞职、辞退、开除、退休等方式的退出机制, 但在现实的公务员管理活动中, 除了退休这种退出机制外, 其他的退出方式极少被应用。甚至有领导说“开除一个公务员是天大的事”。

就公开的资料看, 济南市在《公务员法》实施5年来, 共办理行政职务任免手续1296人次, 其中, 辞职备案仅26人, 辞退备案仅6人。

在调查中, “责任”话题被地方领导不断提及, 表明在政府内部, 在公务员内部都对这个问题已经有非常强烈的意识, 但责任是什么, 如何追究责任则成了难以捕捉的问题。

访谈中一位街道办主任就说:“比方说, 市长管各方面的事, 但是一个很偶然的事件, 如下大雨, 倒塌造成损失, 你说市长要担多大责任?责任首先就应该通过明确职责来确定, 不明确就只是运气问题。”

责任主体是谁, 也是困扰责任追究的一个难题。一个县长在访谈中抱怨道:“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是局长等干部, 但是责任反而是领导的。真正下面出了事之后, 处理的是我们。”这表明在行政系统中, 责权体系还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

某省监察局局长认为责任追究机制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 他比较委婉地表达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期待:“首先, 我们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制度规范成形的不多, 制度建设、职业道德规范还比较欠缺, 不同职业要有不同的职业规范;第二, 加强岗位责任制度建设, 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如果没有履行好职责, 必须对其处罚;第三, 我们自身必须遵守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 是建立公务员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公务员法》实施进入深水区

就像实施《公务员法》之初选择以考录为突破口一样, 进一步推进落实同样需要突破口。在当前《公务员法》实施进入深水区之际, 突破口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展开。

首先, 尽快制定《编制法》, 完善《公务员法》的前置法律体系, 形成完善的法治化管理系统。《公务员法》实施后, 最重要的前置制度《编制法》却未出台, 导致控制公务员边界的行政编制控制系统无法可依, 编制管理行政化非常明显, 基本上处于“领导说了算”的状态。

从《公务员法》实施实践看, 公务员编制已经成为超级稀缺资源, 并且还在缓慢增长中。从编制增长的结构看, 接近领导的综合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增长迅速, 这一现象基本上可以断定与行政编制控制机制密切相关。

按照公共行政理念, 行政编制控制应当由控制公共财政总体支出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控制。《编制法》作为《公务员法》的前置法律, 一直没有制定确实是一种遗憾, 尽快制定《编制法》在当下已经成为完善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关键环节。

其次, 完善和强化公务员退出机制, 通过公务员退出机制倒逼公务员管理优化。退出机制的关键是制定可操作的“退出标准”, 这标准将倒逼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环节进行优化。

3.关于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公务员法;抗辩权;决定;命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66-02

“公务员制度”,源于英国的文官制度,“文官”一词作为一个专门名词是从英国Civil Servant意译过来的,其原意为“文职、仆人”,即公务员是国王的奴仆。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公务员也是国家的臣仆,所以,就法律渊源而论,英国的公务员并非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国王的特权”。在我国,“公务员”这一称谓是舶来品,从内容上讲,公务员的前身是文官、官吏。中国是有着“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官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在清末民初的西法东渐中,“公务员”概念没有出现,而在立法上,出现“公务员”字样则是在民国初期。而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时代的变迁,当“干部”这个词语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急需一部法律规范干部人事管理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并实施了。该法颁布之初,举国欢庆,不少的学者表示赞成,认为它是合乎中国国情的,并还列出来多项亮点。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经济发展,慢慢的学者们对公务员法提出了质疑想法,并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质疑点,并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尤其是关于公务员法第54条对于上级命令抵抗权的质疑,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員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在规定公务员对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服从与执行的义务的同时,赋予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命令有陈述意见的抗辩权和抗拒权,它标志着公务员对违法命令不服从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

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第54条该条被广泛地称为抵抗权条款。但在,该条款中错误与明显违法的界限不清。《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对“错误的决定和命令”与对“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采取的抵抗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公务员将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判断为错误还是明显违法对于抵抗行为的性质以及公务员自身的权益而言都有着巨大差异,但事实上这种判断在实践中是非常难以掌握的。

另外,就该制度构造本身是否符合逻辑规则方面,该条的规定显然存在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法律竟然没有明确规定上级有义务对公务员提出的意见作出一个答复意见。根据与公务员法同属于行政组织法范畴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使公务员提出了要求上级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也完全可以不予以理睬。而一旦公务员提出意见,但上级完全不予以理睬而被执行的上级决定或者命令被最终判定为明显违法时,公务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义务责任一致性原则。而且,该条款在现实中也具有实施的局限性。根据《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行使抵抗权同时面对了两种义务:一种是需要证明自己执行的行为系上级发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另一种是需要证明自己在发现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错误或者明显违法时尽了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义务。而这两种义务的证明难度在实践中非常大,此点是我国现阶段公务员抵抗权制度的空白,这会让公务员在行使抵抗权时顾忌重重,怠于行权。

另外,在制度的可操作性上,该条也是存在问题的。立法上虽然强调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但是对于是否应当考虑公务员行使这种权利或者履行这种义务的方式、期间、范围问题,上级收到公务员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后是否有必须给予答复的义务,以及履行答复义务的期间和方式问题,等等这些直接关系到制度能否实际有效操作运用的问题,没有充分给予关注和仔细研究。

我们再进一步具体分析就会产生如下问题,比如谁会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问题。认为或者不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或者说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有错误,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观方面即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态度,客观方面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通常接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后,公务员首先要理解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所传达的精神和要求,明确上级意图要求自己做什么,在此基础上再能形成上级意图是否有错。又比如谁会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的问题。在现实中,公务员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与其是否认为上级意图有错误的判断结论之间不是必然相关关系。也有很多时候即使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公务员也不一定就会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因为提或不提意见,除了公务员认为上级意图有错误外,还有一个关于提或不提的利益衡断问题。

公务人员对上级的违法命令是否必须服从,存在一个两难困境。一方面,公务人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上下级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是组织得以有效运转的必要因素,如果下级职员根据白己的判断来审查上级的职务命令是否违法,认为违法就可以不服从的话,就会破坏国家机构在组织上的统一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公务人员又应当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在法治原则下严守法律是公务员的职责,这一职责又不允许公务员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但如果可以借鉴刑法理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二阶层理论,去判定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或许在责任的辨明方面会更有助益。

因此,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应从对明显违法的标准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规定;明确决定和命令的范围,比如可以给出大概的范围和列举的种类;严格规定决定和命令的发布形式,比如可以发布例如诸类法律文书一样的文本模板,可以供公务员参考;详细规定行使抵抗权的程序,这一方面是否可以参考诉讼类法律程序来制定规程呢,有待考察等四方面来完善。

由上述内容可见,公务员法实施之初,赞赏之声是占据主流的。但是,自身包含很多移植因素的《公务员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更多与立法时的期许相违背的现实的问题涌现了出来,使得各位学者发现舶来的事物并非都是好的,或者说是适应的,更多的还是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来使移植因素本土化才行,这样的观点对于理性的批判《公务员法》和对《公务员法》的修改提出更合理的立法意见大有助益。

參考文献:

[1]赵建立、崔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几点解析》前沿, 2006年第1期;

[2]任进:《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和中国特色》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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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塘:《<公务员法>十大亮点》,主题策划, 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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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杜祥平:《制度的逻辑性与可操作性—评公务员法54条问题》,理论与改革, 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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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盛小金:《<公务员法>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行政与法, 2008年第2期;

[14]杜祥平:《论实质法治的实现—品公务员法第54条》,理论与改革, 2009年第2期;

[15]张艳:《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法学研究, 第43卷第6期;

4.2020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xx年11月7日至12日,我有幸参加了《**县xx年在职干部培训班》,通过历时六天的培训学习,学习了《公务员法》、《公共管理学》、《行政法学》、《和谐社会与和谐和美新**》等内容,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充实了头脑,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对自己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确实收获很大,受益非浅,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0100一、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好比给孙悟空头顶戴上紧箍咒,不可以越雷池半步。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温--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我认为,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实质正义规定,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是形式正义规定,二者不可分离。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他对法治的注解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说,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道:“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才可能是长治久安、长盛不衰的社会。二、基本了解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县域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一要用科学发展观统率县域经济;二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强县”作为壮大县域经济和根本目标;四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壮大县域经济的首要位置;五要坚持改革开放,把民营经济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中之重;六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基本策略;七要坚持经济社会协调,把“科教兴县”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强大动力。三、基本弄懂如何构建和谐和美新**。xx大报告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到xx届四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提高执政党的五种能力之一提了出来。2月19日在中央党校召开省部级主要领导研讨班,xx在开班讲话中,进一步明确它的重要位置,把它作为“四大建设”脚架之一。xx用28个字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即:民主法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们要建设和谐和美新**,首先要深化对县情的认识,增强建设和谐和美新**的紧迫感,其二要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1、切实抓好灾后重建工作,夺取抗洪救灾的全面胜利;2、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为建设和谐和美新象州提供物质基础;3、下功夫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努力促进城乡的和谐;4、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努力促进社会各阶层整体的和谐;5、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6、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7、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人口的关系,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三、对建国50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出台,和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发展过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意义,以及公务法的创新点,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总之,通过这次一周的培训学习,收获是很大的,不但充实了思想,同时还丰富了知识,对自己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会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和推动工作。

2020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2

最新的《公务员法》己经颁布,并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新旧《公务员法》对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来只在县级及以下公务员中执行的“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公务员群体和参公人员群体。同时,取消了办事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将公务员职级划分为四等十二级,从科员一二级,到四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

新公务员法实施后,我觉得对公务员会有以下影响

一、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实行职务系列与职级系列并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打破了公务员仅靠职务晋升实现待遇提升的唯一通道。受益群体为年轻公务员,原本公务员在晋升容易碰到天花板,现在畅通了这一渠道,激发了更多公务员的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二、公务员干满三十年可以申请退休。公务员的收入逐步规范化,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这项政

策的主要受益人群为较早参加工作的同志,因此参加工作越早的公务员,越可以尽早的享受天伦之乐,特别是公务员职业常态化以后,公务员的收入基本逐步规范,级别之间的待遇会逐步缩小,大家往往会看淡一些东西,也会把家庭生活看的非常重要。

三、基层公务员的待遇将会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基层工作公务员,现在的待遇和工作量不成正比。此次《公务员法》的修订实施后,待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并且提高的幅度将会较大,各种津补贴和养老金政策会进一步落实,标准都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2020新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4篇3

2020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优秀优秀优秀优秀1通过近一个月的初任公务员培训,使我熟悉到一名合格公务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期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初心优秀优秀优秀优秀网我为您整理了《2020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优秀优秀优秀优秀5篇集锦》,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2020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优秀优秀优秀优秀1

通过近一个月的初任公务员培训,使我熟悉到一名合格公务员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期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结合培训期间的感受,联系在基层工作的切身体会,我对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有这样几点思量:

一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和领导能力

首先,要从代表我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出发,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特殊是管理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的能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前沿领域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乃至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_大提出的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使信息化与工业化融为一体,互相促进,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这将对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起到重要的作用。深刻了解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发达国家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促使我们更进一步的去学习和掌握有利于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管理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提高管理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的能力,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与此同时,要注重培养自身创新的精神,在管理方式上大胆探究,以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要培养提高自身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发展先进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民族的事业,我们要善于深入群众,调动千百万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的力量,不断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雄伟事业。?

第二,要从代表我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出发,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特殊是推进现代文化建设的能力。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指导,从有利于全面提高人的综合素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出发,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相结合。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尤其是文化修养。

在今天,不掌握先进文化的公务员也无法带领群众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雄伟大业。随着对外开放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思想各种学说各种观念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武装头脑,具有时代意识和超前意识,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手段。惟独三个文明一起抓,才干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三,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加强自身的公仆意识,做到廉洁奉公。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党从原先的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党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始终不脱离群众,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气和旺盛的生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党和政府的决策决定的时候始终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开展工作。

一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时刻把人民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固树立公仆意识,做到廉洁奉公。

二是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精神境界。三是增强群众观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把人民群众满足不满足认可不认可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首要标准。四是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坚定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关怀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做好本职工作

(一)深刻熟悉基层锻炼的重大意义

在基层锻炼是成长为合格公务员的前提,我理解在基层工作有这样三点意义:

1通过基层来了解和熟悉社会,掌握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乡镇其实就是整个大社会的缩影。在乡镇工作,有利于理清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工作程序及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加强对事务的协作解决能力。

2掌握社会的真实情况,真正理解并有效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惟独在基层,切实的了解百姓的所思所需,在微观上深入了解调查最基层群众的喜怒哀乐,在将来的工作才干少走弯路,少出偏差。

3通过基层工作锻炼意志磨练品行,培养公务员的基本素养。公务员担负着改革开放富国强民的伟大使命,需要较好的身体和心理素养。惟独面对着社会的惊涛骇浪,体会过生活的酸甜苦辣,才干培养出过人的体能,坚毅的品行,周到细致的办事能力,遇难则上的精神面貌,才有可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体系

“社会政治学”这个学科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出了我们以前所接触过的知识,它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修课程,我们却对它知之甚少。如怎样写好一份通知,写好一篇调查报告,各部委局办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三提五统具体指的是什么,这些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学习,不断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知识结构与体系。

(三)以青年应有的热情和激情投入工作

5.公务员法 篇五

1、《公务员法》自什么时间施行?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5、公务员任用坚持什么原则?答: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国家为什么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答: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7、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哪些?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8、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答:“适才适用”和“适才适遇”,即专才专用,同工同酬。

9、什么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答: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10、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答: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哪几种?答: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2、确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依据是什么?答: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臵确定。

13、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答: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4、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5、公务员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答: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1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限是多少?答: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7、对公务员的考核分哪几个方面?答: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8、公务员考核有哪两种?答: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9、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哪几个等次?答: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0、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哪些条件和资格?答: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2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是什么? 答:(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2、实施公务员奖励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3、公务员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能否予以奖励?答:按《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奖励。

24、公务员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能否予以奖励?答:按《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奖励。

25、公务员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能否予以奖励?答:按《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奖励。

26、公务员奖励有哪几种类型?答:公务员奖励的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7、公务员奖励的撤销适用于哪些情形?答:(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28、公务员处分有哪几种类型?答: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9、《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30、公务员培训实行什么管理?答: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31、《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2、《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3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务回避是怎样规定的?答: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4、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哪几个部分?答: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35、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哪几种?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36、公务员享受年终奖金的条件是什么?答: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7、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是什么?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38、公务员因公致残的,能否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答:享受。

39、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能否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答:享受。

40、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能否辞职?答: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能辞职。

4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能否辞职?答: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能辞职。

42、《公务员法》对被辞退的公务员有何物质补偿规定?答: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43、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什么待遇?答: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44、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应注意什么?答: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45、对公务员实行职位聘任须经哪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46、人事争议仲裁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判断题

1、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岗位序列。(错)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2、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错)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3、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正确)

4、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正确)

5、考录制度是整个公务制度的基本内容。(错)考录制度是整个公务制度的核心内容。

6、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错)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7、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8、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10、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错)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

12、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13、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4、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15、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错)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6、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7、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错)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8、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错)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9、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0、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所作的考察和评价。

21、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22、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2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5、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26、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8、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29、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错)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30、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3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32、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3、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错)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34、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错)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36、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37、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38、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9、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40、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不应当列入财政预算。(错)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1、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错)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42、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错)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43、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4、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45、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职。(错)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46、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错)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予以辞退。

47、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错)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8、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错)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49、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错)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50、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5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5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53、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54、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55、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6、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57、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错)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58、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选择题(说明:每题答案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的,多选少选都视为错误)

1、国家为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对公务员实行(1)

(1)分类管理

(2)等级管理

(3)层次管理

2、非领导职务层次设臵在(2)

(1)省部级以下

(2)厅局级以下

(3)县处级以下

3、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3)

(1)思想品德

(2)工作能力(3)工作实绩

(4)勤奋敬业

4、公务员职务实行(1)

(1)选任制和委任制

(2)委任制和任期制

(3)任期制和选任制

5、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1)

(1)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2)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3)可以在机关或者本系统内民主选举,产生任职人选

6、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2)

(1)降低一级工资

(2)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3)降低一级级别

7、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如何处理。(1)

(1)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2)不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3)应当向更高一级反映实际情况

8、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3)

(1)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2)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3)公务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公务员受记过处分几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

(1)六个月

(2)十二个月

(3)十八个月

10、公务员工资包括(1234)(1)基本工资

(2)津贴

(3)补贴

(4)奖金

11、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是否实行地域回避(1)

(1)应当实行

(2)可以不实行

(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2、国家根据什么情况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2)

(1)社会进步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3)市场经济发展情况

13、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哪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

(1)任免机关

(2)主管领导

(3)本单位主要领导

14、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予以审批。(3)

(1)三十日

(2)六十日

(3)九十日

15、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1)

(1)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2)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3)主动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16、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1)

(1)予以辞退

(2)降级使用

(3)降两级工资

17、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多少天的予以辞退(2)

(1)十五天

(2)三十天

(3)四十五天

18、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3)

(1)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

1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处分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2)

(1)十五日

(2)三十日

(3)六十日

(3)六十日

20、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1)

(1)聘任制

(2)公开选拔

(3)任用制

21、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

(1)一个月至六个月

(2)三个月至九个月

(3)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22、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1)设立。

(1)需要

(2)宪法和法律

(3)人事工作性质

23、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1)三十日

(2)六十日

(3)九十日

2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1)十五日

(2)三十日

(3)六十日

25、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2345)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具有良好的品行

26、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2345)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5)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27、公务员享有的权利(12345)

(1)参加培训

(2)申请辞职

(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4)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8、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123)(1)综合管理类

(2)专业技术类

(3)行政执法类

(4)国内专家类

(5)国外专家类

29、依照公务员法下列属领导职务层次的是(12345)

(1)国家级正职

(2)省部级正职

(3)厅局级正职

(4)县处级正职

(5)乡科级副职

30、依照公务员法下列属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是(12345)

(1)巡视员

(2)调研员

(3)副调研员

(4)主任科员

(5)办事员

31、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采取的办法(1234)

(1)公开考试

(2)严格考察

(3)平等竞争

(4)择优录取

(5)健康体检

32、下列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是(12)

(1)曾因犯罪受过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曾受过记过处分的(4)年满十八周岁的

33、录用公务员,招录机关依据(123),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1)考试成绩

(2)考察情况

(3)体检结果

(4)群众评议

34、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的方式是(123)

(1)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4)定期考核要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3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有(1234)

(1)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

(4)任职经历

36、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哪种程序办理(1234)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37、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具备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奖励(1234)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3)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8、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1234)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程序合法

(4)手续完备

39、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什么样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1234)

(1)记过

(2)记大过

(3)降级

(4)撤职

40、对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1234)

(1)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2)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组成(1234)

(1)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2)聘用机关的代表

(3)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

(4)法律专家

42、下列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是(12345)

(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6.公务员法 篇六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法将于

2006

年1

月 1

日施行。

2、《公务员法》共

条。

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 与 激励保障 并重的原则。

4、我国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

5、公务员的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 德,能,勤,绩, 廉 重点考核 工作实绩。

7、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

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8,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别相适应的工资制度。

9、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 聘任制。

10、国家对公务员实行

分类 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11、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 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12、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13、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

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

14、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期限为。

1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二、判断题(20分,每题1分,在正确的后面打“ √ ”,在错误的后面打“ ╳ ”)。

1、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应无条件的服从。(╳)(依法作出的命令应该执行)

3、机关补充公务员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实行调任,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则必须实行考试录用。()

4、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可领取相应的兼职报酬。(╳)(不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6、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7、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聘任制公务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也属于国家公务员)

9、公务员的培训必须实行登记管理。()

10、经主管机关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务员任职时可超过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必须在编制限额内,还要有一定的职位空缺)

11、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为基础。(╳)(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核又主要为年度考核)

12、公务员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13、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行为的,由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由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业期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4、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15、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16、公务员申诉期间,对原机关所作的人事处理应停止执行。(╳)(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执行)

17、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助。()

18、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9、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劢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0、公务员法规定,对担任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三、选择题。(15分,每题1分,下列各题有一个或几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代码填在括号内)

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①任前考察制度

②任职前公示制度

③任职试用期制度

2、下列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是()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

②农工民主党机关工作人员

③各级妇女联合会机关工作人员

④审判机关工作人员

3、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①公务员所在机关

②党委组织部门

③政府人事部门

4、对公务员的培训要实行分级分类,其培训类型主要有()

①初任培训

②任职培训

③专门业务培训

④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5、公务员的回避,包括()。

①任职回避

②地域回避

③执行公务回避

6、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

①事实清楚

②证据确凿

③定性准确

④处理恰当

⑤程序合法

⑥手续完备

7、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现任职务,按情形可分为()。

① 因公辞职

②自愿辞职

③引咎辞职

④责令辞职

8、公务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

②①政治纪律

工作纪律

③廉政纪律

④社会公德纪律

9、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①职级工资制

②结构工资制

③协议工资制

10、公务员的处分分为()。

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级

⑤降职

⑥撤职

⑦开除留用察看

⑧开除

11、公务员的职务实行()。①选任制

②委任制

③聘任制

12、下列可以通过调任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职务有()

① 调研员

②巡视员

③副主任科员

④主任科员

13、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①合法

②公正

③公开

④及时处理

14、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为()。①1个月

②6个月

③1——6个月

④1年

15、公务员挂职锻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到下级机关

②到上级机关

③到其他地区机关

7.新公务员法 篇七

当前主要的措施和实现途径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健全公务员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 录用公务员要继续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科学设置录用岗位, 突出录用条件的能力要求, 改革考试内容, 创新考试方法, 加强考试监督,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视野, 探索建立特殊职位、特殊专业人才录用办法, 探索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新机制, 探索建立实行政府雇员制, 打破身份、地域限制, 积极吸纳高素质人才, 尤其是要加大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引进、培养、使用的力度。其次, 要完善公务员竞争机制, 在推行竞争上岗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深化, 逐步加以巩固和提高, 对每个环节, 都实行分工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制, 哪个环节出现差错, 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从而使人人有压力, 事事有责任。

二、健全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

在人事管理中要充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充分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潜在能力, 做到人尽其才。在始终把人的因素放在管理中的第一位, 重视对公务员的交流沟通, 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 借助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 加强政府与政府之间和本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沟通, 鼓励公务员积极献言献策, 使行政决策可以做到更透明和民主, 鼓励较低级别的公务员参与决策, 调动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加强对公务员考绩的考核, 考绩作为衡量公务员的劳动量的标准, 其考核目标主要是要是有效劳动量的多少。“绩”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的整体检验。“德”是“绩”的保证, “能”是“绩”的基础, “勤”是“绩”的条件。所以“绩”是“德、能、勤、绩”的集中体现和综合结果, 是检验公务员的最佳角度。加强对公务员的考绩进行综合评价, 将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进行综合考量, 并将综合考量结果与职务、工资等环节挂钩, 建立起晋级增资机制, 改变原有的“干多干少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现象。

三、深化完善公务员培训机制

公务员培训工作应从培训规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渠道、培训机制等方面入手, 使公务员培训工作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首先, 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 公务员培训应当科学制定针对各种层次和类别公务员的相关能力标准, 结合当前公务员队伍的现状, 制定公务员培训的目标, 再根据制定的培训目标, 制定出公务员培训的整体规划。其次, 还要全面加强教学资源的建设。公务员培训的效果直接取决于教学资源建设的好坏, 培训的效果又对公务员的参训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加强教学资源建设, 应该从加强培训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方面入手。在硬件建设方面, 我们首先要加强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的建设, 对硬件方面加大投入, 更新多媒体教学设备, 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开发和整合各种教学资源。第三, 改革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课堂授课模式, 改变原有的单向地灌输式为双向交互式教学方式, 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 增加授课的生动性, 加强与学员之间互动, 鼓励学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采用模块化结构的培训课程的安排上应, 培训单位可以提供多个培训模块让参训者自由选择, 参训者必须首先修完规定的基础内容, 然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自身知识层次的特点, 自由选择培训相关培训课程, 通过自主选学, 可以极大提高培训者的参训的积极性。

总之, 加强新时期公务员心理素质建设是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 值得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 也是干部管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新任务, 急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 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志坚, 唐铁汉.建设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8:9-65.

[2]赵俐娟.H市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交通大学, 2008.

[3]于芳.服务型政府与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 2009.

8.公务员选拔新途径 篇八

公务员聘任制的概念

公务员聘任制是相对于公务员考任制、委任制和选任制来说的,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其实质仍然属于公务员。

所谓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求,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的职位选拔合适人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制度。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创新点

1.录用方式灵活

根据《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既严格又繁琐,虽然采用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但招录一名公务员要经过初试(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几个环节,持续时间较长。而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则相对灵活,招聘到与岗位要求符合的人员,直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可,省去中间大量环节,也降低成本,提高了效率。

2.管理方式不同

《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与考任制公务员一样,具有公务员身份,因而在公务员日常管理中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同样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他们也需要履行其作为公务员的义务。但聘任制公务员在管理上,除了依照《公务员法》外,更应该依据公务员聘用合同来进行管理。合同会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聘用期限、职位、工作内容、薪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等内容。

正是由于聘任制公务员在录用和管理上与其他公务员不同,因而在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发生纠纷时,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这与传统的公务员不同,传统的公务员在与机关发生争议后,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不能提起诉讼。

3.打破“终身制”

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打破了之前公务员一考定终身的模式。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由于缺乏退出机制,有些公务员在某一部门或岗位一干就是好几年,甚至直至退休,如不是因为法定事由或不经合法程序不得被开除或辞退。这使得他们不再注重自身的学习和提升,缺乏创新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逐渐淡化。

而聘任制公务员则不同,他们与机关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合同期限一到,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结束。这样的话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提升了公务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使聘任制公务员时刻都有一种“危机意识”,促使其在岗位上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现实意义

1.消除就业不均衡

结合近些年来“公务员热”的就业形势,公务员招录热已被社会普遍关注。在人民网的一项关于“您如何看待‘公务员热’”的调查中,79.3%的网友表示“过分追捧暴露社会发展不均衡”;12.8%的网友表示“就业压力导致求稳心态”;6.1%的网友表示“学而优则仕观念依然存在”。无论是从历年公务员考试的报录比,还是网上的投票调查结果,都可以反映出公务员热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人们的求稳心态所造成的。如果一旦大范围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必然会打破人们的求稳心态,有利于正确引导广大青年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将自己的所学应用于实践中;有利于消除就业选择不均衡的现象,架构合理的人才结构;有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2.改变公务员在人民中的形象

如今,人们对于公务员这一职业的过分追捧,实则耐人寻味。他们一方面向往稳定和身份地位,另一方面又对这一人群的印象不好,对公务员队伍中屡屡曝出的贪腐现象嗤之以鼻。非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公共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属性,根据“经济人”的假设,无论其从事何种职业,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有聘用合同作为约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抑制公务员的扩张性自利行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出现,会使得公务员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大为改观。

3.真正实现公务员的价值

在公务员队伍中实行聘任制,使得多种不确定因素融入其中,适当的压力和激烈的竞争意识会极大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为了能够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在聘任期内的公务员会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努力使自己在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而最终得以续签聘用合同,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激发聘用制公务员的潜能,以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最大价值。

综述

公务员聘任制只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种尝试和开端,仅靠这种用人制度还不能解决目前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对公务员的考核、薪酬、公权力的运行等方面仍不能完善,那么聘任制也只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多管齐下,对各项制度加以完善并严格执行,努力构建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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