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2024-06-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精选15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甲方(承包方)名称:

乙方(受让方)名称: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本户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主要用于铺设土路。

二、流转的期限:双方协商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开厂停止为截止时间。

三、流转土地的面积:甲方将亩旱地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该土地小地名为。

四、流转价款及支付时间: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按每年每亩量元的标准支付甲方土地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完租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

甲方(承包方)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字:

村民委员会批准意见(盖章)年月日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二

一、户口迁移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农户全家迁出其所在的集体组织的情况下, 集体有权将其承包地收回。但是, 另一方面, 如果在此之前拟迁出的农户已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是否还拥有对承包地的收回权呢?对此, 该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依据相关民法原理并结合具体的流转方式进行分析。在转让的情况下, 问题比较简单,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即意味着原承包人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从而退出与集体的承包关系, 随即使受让人取代原承包人与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获得承包经营权。此后, 原承包人也就不再具有承包人的身份, 其全家迁出原集体当然也就不会影响受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因此,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不会产生发包人对受让人承包地的收回权。但是, 转包则与此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转给他人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并不改变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 也不发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而仅仅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承包人与接包人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原承包人与接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并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发包人。因此, 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承包人迁出集体之后, 发包人应该有权收回原承包人依然享有着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地。至于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的接包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也理应交由《合同法》根据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予以解决。但是至此, 问题并没有结束。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对人而言, 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发包人的迁出丝毫不影响已经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而在转包的情况下, 则要遭受承包地被收回的交易风险。换一个角度分析, 对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而言, 在转包的情况下, 针对原承包人的迁户行为, 发包人可以行使收回权, 收回承包地, 从而维护集体的利益。但是在转让的情况下, 原承包人在收取转让费后便让渡承包经营权给受让人并退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 即使迁出户口, 发包人也不能收回承包地, 更不能向原承包人主张与剩余承包期限相应的转让费, [1]不免失之偏颇。实质上, 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实现机制。“集体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直接的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实现。”[2]因此,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际上反映的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利益的分享, 在本质上是一种被分化的集体利益。如果在承包期限内, 农民迁出集体, 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那么, 他对集体利益的分享也就失去了正当性。这便是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得以产生的法理基础。

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的产生以农民的集体成员的身份变更为要件, 而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则是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因此, 若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必须保持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 该身份也就成了农民承包经营权得以存续的条件。换言之,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期限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定期限, 它的稳定性是建立在农民不改变集体成员身份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农民户籍变动引发集体组织行使承包地收回权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属性的祛除

为了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身份因素, 笔者主张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另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无论是从物权立法、交易安全的角度, 还是从利益平衡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这种安排都是非常必要而又切实可行的。

1.理论上的必要性

(1) 从物权立法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是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科学化的需要。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在实质上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将其废除有利于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独立和稳定, 使之成为一种纯粹财产权利;同时, 也使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2)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祛除蕴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的身份因素, 有利于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预期性。废除集体组织承包地收回权, 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与原承包人的集体成员身份彻底分离, 成为一种不因权利人的身份变更而消灭的绝对固定的期限。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珍视和热爱, 从而加大对土地经营的投入;更有利于增强流转相对人对权利稳定的信心和交易前景的期待, 从而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3)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建立农村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有利于正确处理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 无偿承包制度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载着集体利益, 实质上是一种分化的集体利益。在这里, 集体共同利益和成员个人利益并没有进行合理的分离, 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价值表现。如果建立有偿承包制度, 则可以实现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离, 不仅有利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实现机制的完善, 更可为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提供合适的物质基础。

(4)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剥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应地将集体收入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有利于社会保障在集体内部的公平覆盖。社会保障权, 作为人权的一种, 应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 在农村集体内部更不应有所区别。但是,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社会保障恰恰背离了这一基本原则。[3]因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仅在分配之初可以实现人人公平享有, 之后随着人口的变化, 土地增减不均则在所难免。相反, 农村集体组织以承包费等集体收入再加上国家财政的支持则完全可以实现全体成员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带来的利益。

2.现实的需求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将集体组织的承包费等收入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农业生产服务等项目, 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 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需求。

首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进行, 大批农民走出农村来到城市谋生, 使得大量农村耕地缺乏足够的劳动力, 同时还有一些种田能手留在村里伺机扩大经营规模, 于是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需求。面对这样的需求,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必须为土地流转提供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解除土地流转相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另外,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 大批农业经营公司进驻农村承包土地, 开展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管理, 这在客观上也需要一个稳定而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其次,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规模经营的兴起, 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 这些人口要么就地转行, 从事二、三产业, 要么到城镇谋生, 甚至脱离集体。对于后者, 如果无偿收回其承包地, 则会使其在城镇的生活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而沦为生活的底层。相反, 如果在有偿承包的基础上允许其自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获取差价, 则不但集体利益得以维护, 其在城镇的拮据生活亦可得到部分的补偿。最后,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日益迫切, 特别是农村急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建立。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过去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做法, 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 用于集体成员的公共福利事业。另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重申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 为农民提供多种有效服务”的要求, 而有偿承包制度的建立正好有助于增强集体组织的经济实力, 构建集体组织生产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

总之, 废除集体组织的承包地收回权, 相应地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 建立由集体收入和国家财政共同负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此, 也许有人会问:实行集体土地有偿承包制度会不会增加农民负担, 会不会遭到农民的反对?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首先,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 今日的农民亦非昔日之陷于“水深没颈”而经不起“轻波细浪”的旧社会贫农。[4]对于合理的负担, 广大农民还是能够承受的。其次,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 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成员, 收取承包费, 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再次, 相关调查表明, 农民反对的是不合理的收费, 对于合理的集体支出, 还是愿意承担的。[5]关键的问题是在实行有偿承包制度的同时, 应该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以保障集体收支的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韩松.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 (修订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3]郭超利.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及制约因素[J].农村经济, 2010, (03) .

[4] (美)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 2000.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之一种,用益物权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但是法律肯能基于特定目的赋予其一定的身份性。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是农民耐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之农业生产也关系我国的粮食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有总要意义,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设有了几点限制,转让双方需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转让方和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户的受让方。②

对于这一条款的,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有法院以转让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③这实际上就将《土地承包法》对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解释为了效力性规范,因违反该条,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亦有法院采此观点,但是以转让方外出打工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为由,肯定了转让合同的效力。④这实际上通过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宽泛解释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上述理解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应当被解释为管理型规定,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现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即为私法自治,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才加以干涉。对于效力性规范而言,需法律明确规定其违反效果导致合同无效,或其违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主体方面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农民失去生活保障和影响农业生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的意义实际上已经大大的削弱了。首先,随着工业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打工,产生了大量转让的需求,而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并不理想,土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的属性已经大大的降低了。其次,现代农业的发展必将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其中就会有土地走向相对集中耕作的一个过程,土地流转符合这个趋势。第三,农业生产的主体并非只有农户,也并非只有农户才可以很好的从事农业生产。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很多现代农业公司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其专业性和集约性的特点,更加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将该条的限制理解为了效力性规范,拟无解释的余地了。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形,法院往往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转让合同的无效。但这一条的严格适用,可能会造成不公的后果,“发包人同意”在解释上亦有不明确的地方。“经发包人同意”是否包括发包人的时候同意?在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取得了发包人的同一,是否满足经发包人同意的条件?同时,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即积极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及通过其行为可推定其有此意思表示,实践中“发包人同意”如何认定?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可能的文艺范围内,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实现实体的公正,可以对法律加以解释。从对于“发包人同意”宜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以避免严格适用带来的不公后果。对于虽然转让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但是法院裁判钱取得了同意的,或者虽然发包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同意,但是有其他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同意的,都都应当认定满足了“经发包人同意”,肯定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种做法,例如有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见是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让。⑤也有法院认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多年耕种的事实是发包人明知的,但发包人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做法值得肯定。法律之所以设此限制,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因为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且也如之前所述,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失去土地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已经由一个农业化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大量的农民并没有那么依附土地了,甚至在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严格限制的必要性是值得探讨的。适当的扩大解释,以肯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大化的利用也有有益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核心系对于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内涵也是出于一个变迁的过程,从当前来看,扩大的解释,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相反,在一些情形下对集体或者土地利用是有利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这种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限制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该限制应当认定为管理型规范。如前所述,效力性规范的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采用一定方式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书面的证据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未采用这种方式仅与双方当事人的利息相关,故其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既存在法院基于此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有法院将该条解释为管理型规范而肯定合同效力的,无疑后一做法更加妥当。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权利义务,这种效力上的缺陷也是可以获得不足的。总之,我国合同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以特定形式为例外,形式缺陷亦可以通过履行而补足,并且这种特定形式的要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其违反自然不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用途的改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禁止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难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存在着一些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的认定比较统一,往往将这一规定认定为效力性规定,从而否定转让的效力。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耕地面积并不多,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矛盾,粮食安全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想当重要的问题。《土地承包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说这种认定是符合效力性规范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土地用途的改变,但是在受让人取了了土地之后,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排除在认定无效的范围之外。因为认定合同效力,应当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目的等来认定,受让人的单方行为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无疑对转让方十分不同,并且受让方的这种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纠正,无需否定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注解:

①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②参见刘保玉、李运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14第2期。

③(2014)银民终字第360号

④(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篇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镇村(居)组 合 同 编 号签 证 编 号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印制

原承包方(甲方):住所:

受让方(乙方):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在质量等级()级,承包地亩。(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以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享有原土地改良和生产设施投入的补偿权;2. 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4.甲方负责建造一座小桥。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1.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流转期满,在该上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4.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建设厂房及生活设施。

三、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元,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价款共计元。

(二)支付方式:。

(三)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标的按时兑现。

四、违约责任

(一)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建设征用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该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合同一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由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裁定。

五、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承包关系。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土地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在补充栏目中(附后)完善合同内容,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和签证机关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 包 方:(签字盖章)

签证机关:(签字盖章)

签 证 人:(签字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日

补充栏目: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五

甲方(承包转出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户住址

乙方(受让转入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户住址

丙方(发 包 方):乡(镇)村村民小组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还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稳定(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需重新确立承包关系)不变;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流转;

3、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4、确保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受让方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信和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6、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7、承包转出方应主动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

二、流转土地状况及用途

序号

座落地名

等级

面积(亩)

用途

1

2

合计

三、流转方式及期限

甲方采取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有权获得其转让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所增加投入的相应补偿;

3、协助乙方取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不改变土地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有权获得或接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生产服务;

3、按时交纳流转费用;

4、保护耕地,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随意弃耕抛荒。

六、履约时间、方式

流转费用(或农产品)共计元(或公斤),在当年(或以后每年)月日之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元(或公斤)。

七、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或者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年流转费用(或农产品)的 %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付清。

八、其他事项

1、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丙方有权提出对乙方的资格要求,并对乙方的情况进行考察,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不同意转让;

2、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作补充,补充条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如与现行政策不符,以政策规定为准;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位置、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农安县三岗镇大房村胡家岭前社(长白线南侧,砖厂西北三角地)1.87亩土地的经营权自主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永久性转让。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大写)伍万玖仟捌佰 元人民币(59,800.00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在2011年10月28日采取现金支付方式,待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出现违约,应当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七

当前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集中爆发趋势, 太和县肖口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先后接到的来信来访有10多起, 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离婚外嫁人员, 长时间没有主张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调解的效果不大, 且由于是与原家庭人员的纠纷, 往往难以达成和解。到法院起诉, 因缺少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等材料, 法院不予受理, 于是土地承包仲裁就成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乡镇没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主体资格, 故不能进行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到县级申请仲裁, 由于多方面原因, 也少有启动仲裁程序。该文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 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难开展的原因

1.1 农经管理机构缺失

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改革, 使得机构合并, 职能合并, 人员消减和事业单位长期无人员更新, 农经管理人员严重缺少和老化, 出现有的乡镇只有一人负责农经工作, 更有少数乡镇农经管理人员出现空白, 导致了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机构缺失[1], 甚至形成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

1.2 农经管理人员职能缺失

农村经济管理人员长期缺乏业务培训, 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要求, 农经管理人员“三权”下放到乡镇, 多疲于应付地方政府日常性工作, 缺乏业务技能培训, 难以开展新业务, 导致了职能的缺失。

1.3 农业管理重视的缺位

农业工作重视生产的多, 对管理重视得少, 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履行, 群众依法办事的需求不能满足, 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2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对策

2.1 依法服务,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 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目的, 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 做好“三农”工作, 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当前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 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 推进城乡法治建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是当务之急。可见农村改革进入到现行的深水区, 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绝不能让法律条文成为摆设, 绝不能让农民群众“望法莫及”, 依法治国的内容也不仅仅是“有法可依”, 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只有用法律来维护公平, 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 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2 履职尽责, 增强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恪尽职守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所在, 各级都要按照法律要求, 做好份内的事, 绝不能把职责束之高阁。有关部门也应该真正的研究一下, 如何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摸清原因根本所在, 不管是人的问题, 还是机构设置的问题, 都应该分类解决好。在当前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中, 更要切实发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作用, 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次的推脱失掉的是一个人心, 等失掉了大多数人心的时候, 那就失去了我们“基础”, 失去了我们的“宗旨”[3]。

2.3 健全制度, 完善土地承包仲裁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仲裁程序和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 可依托县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为中心, 适当向基层乡镇延伸, 建议由县级为主导, 划片区建立派驻仲裁庭, 加大土地承包仲裁法宣传力度, 让群众了解仲裁, 相信仲裁, 依靠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4],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4 强化培训, 切实提高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

土地承包仲裁是一项法律性较高的业务, 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农村土地承包知识、仲裁程序知识及农村经济管理知识等, 还要有基层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的经验。这些都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提出较高的选拔要求和标准, 一方面要加强对从事土地承包仲裁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培训, 另一方面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 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不能因为机构改革而忽略了此项工作[5]。

参考文献

[1]郑琪.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11 (6) :12.

[2]周海波.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J].中国经贸, 2009 (10) :183-184.

[3]张丘陵.搞好土地纠纷仲裁促进农村社会和谐[J].农村经营管理, 2007 (6) :25-26.

[4]田喜迎, 田东升, 王晓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拓宽化解土地纠纷渠道[J].吉林农业, 2006 (12) :8-9.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阶段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安排以及非农业就业的机会并不是很稳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在短期内是不能够有效确定的,并且交易双方应该是能够随时终止交易的。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纠纷情况较多,农民初次分配到承包用地之后,没有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管理,对地籍调查、登记、统计以及需要监管的土地位置、质量、用途等方面的内容不够了解,相关约束法规建设较为落后,承包地的流转缺乏法制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发生在自然村或者是邻村之间,具有一定临时性。当其使用权发生纠纷时,就不能够从法律或行政的角度对其进行维护管理。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严重侵权现象。我国《土地管理法》还有《宪法》中明确规定,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去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均属于农民集体共有。从制度、法律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村民集体,并且所有权的主体主要表示的是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委会,农民作为集体成员仅获取了对承包土地的使用规范。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业发展产生的消极影响

首先是影响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随着农村一些非农产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规模土地经营对农民吸引力逐步降低,农民不再将农业收入作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一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或者是苦于经营规模过小,急于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获取相应经济效益的,形成以租用他人土地作为统一经营的需求。在土地流转中,因为流通环节不够顺畅,供需双方不能够有效实现信息内容的对接。在已经发生的流转中,低负价格也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产生不利影响。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只有真实反映出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才能够有效进行资源配置。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约因素

2.1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表面上看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存在很大差异,一种是市场化资源配置,另一种是凭借行政权力进行的非市场化行为,前者较为重视实行结果,后者则是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力,其发展结果只会有规模无效益。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整也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说的是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并与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并列。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说的是拥有在土地上进行耕作的权利,较为狭义。不完整的土地权只能够让农民进行使用,并不能够满足农民资产营运。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外部环境不健全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法规之间的矛盾。依据《民法通则》来说,财产的所有权包含占有、收益、使用等。土地的使用权应该是一项较为独立的权利,能够在限期中对土地进行出售、交换、赠送还有出租抵押,并且土地的使用者在获取土地承包权的时候,能获取相应的处置权利,二是农村承包地流转立法并没有体系化,存在较多的法律漏洞,主要表现在对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立的忽视,不能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流转规则。

其次,土地利用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将市场机制引进土地配置的时候,还建立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但其规划内容仍旧不够完善,缺乏科学合理性,并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一定的法律效益,主要是因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种类较多,不便于操作,其次是能够依据经济增长的需求进行临时的报批修改。

最后,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业是兼具自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尤其是在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环境下。并且农业基础设施长年失修,各种自然灾害频发,加重了农业生产过程中风险管理成本,市场竞争环境下农产品的价格呈现无规律的波动,促使农民难以有效针对变化的市场环境作出决策,土地有偿市场化流转也因为这样的原因难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

3.创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发展思路

3.1有效完善农地制度

为了有效推动土地流转,扩大其规模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就需要不断改革现有的农地制度,对其进行创新发展,农地创新就是要使新的产权制度与家庭承包制度相适应。在新的产权制度环境下,应该在家庭承包制环境下引入效率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发展,实现规模经营模式。首先要明确土地所有权,其次要完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做好这些内容才能够有效完善农地制度。

3.2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与服务

首先,一定要有效规范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土地流转,农户一定要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流转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接受委托,保留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利,流转期限、税务承担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并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进行约定,之后签订相应的委托流转协议。并且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按照规定收取少量的中介服务费用,严格界定土地流转服务过程,中介组织不得不代缴代扣农户承包的土地税费。

其次,要签订流转合同,相关管理机关一定要在当事双方指导下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使其形成较为稳定的流转关系,协议双方一定要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明确税费缴纳方式并考虑时间变化对相关税费的影响。在农村协议合同在经过批准生效之后进行,双方都一定要有效履行合同上内容,并且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3改善土地市场发育的外在环境

首先一定要不断改革农村土地租用制度,建立积极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是为了不断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升现阶段土地资源使用与运行的效率,继而有效调节农户之间的利益格局。

其次,一定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县级、乡级服务组织的建设,为转入土地的农户提供资金、物质还有技术方面的服务,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点,继而为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提供较为优良的外部发展环境。

4.结束语

农村土地制度一定要坚持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前提下,有效创新出新的制度。从实践环节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创新发展,并且这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要要求。本文从制度、市场还有资源环境等方面分析了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音素,形成一项较为系统并具有一定特色的系统。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具有明显的诱导性,因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市场机制先天不足,这种不足致使承包经营制度流转不顺畅,因此,想要实现市场化流转就一定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科]

【参考文献】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九

(五)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市(州)人民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早、晚水稻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壹 年,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价款按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贰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20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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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十

流入方(乙方) 地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家庭承包地_______亩以__流转__方式,从_____年__1___月__1___日起至___2025__年___12__月__30___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_植树造林,营造防护林带__________。

第二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该宗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享有该宗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权及产品处置收益权;2、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宗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

(二)结算价格:现金( )元。

(三)支付时间:_每年年底前___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由县财政局直接打卡到信用社一卡通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合同期内,甲方双方应服从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宗土地的需要,并均不负责违约责任。

(二)合同已经签订,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 本合同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动,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损毁该宗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乙方如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使用权。但需与甲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不在使用,应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

第六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 (签字盖章)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篇十一

本文着重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体制: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宪法上该规定予以重申。双层经营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一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其中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二、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不得收回不得调整土地。

1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若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对承包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绝对不能调整。能够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是通过依法开垦的荒地;三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士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此种流转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五、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费归属: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六、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城乡一体化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战略,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十二

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

临夏县是一个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县, 共有25个乡 (镇) , 219个行政村, 2101个村民小组, 农业人口36.03万人, 农户8.07万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37.6万亩, 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74165份。截至目前, 临夏县已累计土地流转面积达11204亩, 流转占临夏县耕地面积的3%。临夏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

㈠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按这种方式流转的面积5634亩, 占流转总数的50.3%。

㈡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按这种方式流转的土地面积3060亩, 占流转总数的27.3%。

㈢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这种方式流转的面积为1267亩, 占流转总数的11.3%。

㈣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 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失。按这种方式流转的面积为999亩, 占流转总数的8.9%。

除上述四种土地流转方式外, 临夏县还有入股方式流转的55亩, 涉及户占流转总数的0.5%。按其他方式流转的189亩, 占流转总数的1.7%。

二、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现状

2011年, 对临夏县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情况作了一次摸底, 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分类, 临夏县主要有三种模式。

㈠大户经营模式在农村一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并有实践经验、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大户, 通过租赁或土地承包流转的方式获得较多土地的经营权, 以实现规模经营。以这种模式在临夏县土桥、先锋等五乡镇集中连片的建设高效日光节能温室和塑料大棚, 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产业, 进行规模化流转面积3875亩。涉及农户1617户, 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1547份。

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为主导, 集体统一组织部分生产经营环节, 发挥集体优势, 形成规模经营的一种经营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今年在临夏县有所发展,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临夏县新集镇联农大葱专业合作社, 统一规模化流转面积150亩, 进行大葱生产, 发展大葱产业, 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实现了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

㈢农民企业家个体承包经营模式农民企业家通过集中连片流转的方式进行个体承包, 规模经营, 而农民不种田每亩也有承包权补偿费, 打工还有工资收入, 从而达到共同富裕。临夏县农民企业家马志明在韩集镇沙塄沟村集中流转山坡地500亩, 栽植大叶柳发展林业生产。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农村土地流转后, 即使农民回流农村, 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即土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收益也不是永久固定的。从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历程来看,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不断趋于多样化, 并逐步向市场化流转方向发展。早期的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 多采取代耕、无偿转包、倒贴转包等形式, 流转目的是防止土地抛荒和转移农业税费负担。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 租赁、有偿转包等便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市场化流转方式成为主要形式, 流转的目的也由减负转为增收为主。同时, 山林地流转速度也不断加快, 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㈠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及合同的不规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现象的是私下流转的多, 组织流转的少;出租或代耕的多, 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 文字协议少。农村土地流转多以农户间自发流转为主, 自发流转的农户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范围内流转, 流转规模较小, 许多只是口头协议, 签订正规书面协议或合同的少。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内容也很简单, 形式不规范不健全, 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经过村集体统一组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很少。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解决。

㈡流转合同主体错位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主体是承包农户, 个别村由于急于推进规模经营, 以村组名义与外来业主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法律手续不完备, 容易产生纠纷。

㈢农民整体实力低下农民科技素质不高, 经济实力不强, 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所谓“种田能手”、“经营大户”只是极少数。

㈣土地规模经营不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未发展起来, 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仍偏少, 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服务机制不够健全, 导致土地流转管理运作不规范, 服务不到位。

五、工作措施及建议

㈠改进土地流转工作的措施

1. 提高认识, 加强宣传。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农业、效益农业, 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建立正常的农村土地流转秩序不仅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而且影响到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 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

2.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组织体系。

要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主要领导亲自抓、综合协调土地流转管理工作。

3. 发展市场中介组织。

要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 使农村流转进入市场, 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 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十三

甲方(转包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村 社 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 镇 村 村民小组的田 亩、地 亩,合计 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转包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1.2016年种植的作物,原则上是农户收割后开始流转,今年甲方不知福土地流转费用;2016年未种的空田、空地,村委会将按照标准支付2016年土地流转费用。田 亩× 元/亩= 元;地 亩× 元/亩= 元;合计 元

2.支付方式采取货币支付方式,2016年流转的费用由2017年平昌县产业项目资金下达板庙后兑现,乙方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实行当年流转费用次年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接包/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接包/承租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转包费/租金的 %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4.乙方接包/承租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范本 篇十四

五、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九、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 元,由乙方于每年 月 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十一、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十二、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面积:甲方将承包经营的 亩,出租给乙方从事种植使用,土地面积按照甲方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

二、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为 年,即从201 年 月 日起始至201 年 月 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乙方每年每亩支付给甲方租金 元(大写: 元整),上级政府小麦直补等各项补贴款归 方,上级政府补贴的化肥农药归乙方,如果遭受自然灾害,上级政府的灾害补贴归乙方。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一年全年的租金。

四、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拥有土地所有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出租土地。

2.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种植使用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

3.乙方和甲方达成租用合同并按照约定履交租金后,方拥有在该租赁土地上种植国家、地方政府、村委、邻墒允许种植的农作物及种植权,在该土地上不得种植非农作物及作为他用。

4.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土地租赁期间具有种植使用权及收益权、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乙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乙方须自行承担灾害、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风险和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地方政府、村委有政策方面变更时,甲乙双方均要无条件服从其变更,变更过程及手续由甲方全权处理。如有变更补贴,据支付租金期限(三项)按下述第六项执行。

五、出租合同到期:在同等租赁价格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协商提前续签合同;乙方如若退出租赁,乙方则应在租用期限终止日前30天通知甲方,并在终止日前:清理干净地上附着物、保持土地原貌,保证供水排灌系统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负担清理、修复费用或赔偿。

六、合同变更或解除: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因国家征用或修路占用合同约定土地,地上作物补偿归乙方,土地占用补偿归甲方,面积按照乙方本合同所租用的亩数面积计算。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第三项约定金额及物品,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营损失时,违约方应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年时,按照一年计算。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转租,如乙方因各种原因失去种植使用能力,导致本合同约定面积土地的荒芜,甲方拥有无条件解除合同权利。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履行第三项后,双方则要共同遵守上述八项约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字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姓名: 姓名:

电话: 电话: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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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规本 篇十五

关键词: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风险,防范措施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均有很大影响。经过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 我国许多地区已经拓展了土地产权功能, 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但是在广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这些风险和问题如果不加以及时防范和规避, 会给农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失。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分析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首先, 部分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制度尚不够规范。许多农民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 政府也没有对此做过相关工作, 因此农民大量的土地流转并未进行书面登记。其次, 法律和相关制度不完善同样阻碍了土地流转。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农民私自流转、违反相关制度和程序的行为屡禁不止, 许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 更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另外, 一旦农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就只能从事非农生产, 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许多农户失去城市工作后很难再从事农业生产。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不规范

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土地流转程序不够严格, 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够规范。①土地经营权流转签订的书面合同较少。许多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不签订正式合同, 仅凭双方当事人的口头协议, 没有用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这种口头协议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这样如果对方不支付土地租金, 或者强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时, 农户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就难以从法律和行政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一些有法律常识的农民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 但合同中缺乏必要的条文, 如违约责任, 承租土地上附作物处置等;③某些土地流转合同没有法律效用, 因为没有经过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查签证或是公证机关公证, 因此合同的合法性有待核实。

1.3 各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发展不平衡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农民的收入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差距, 农村内部阶层分化加剧。一方面, 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要逐渐降低, 而许多返乡农民又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其生存状况堪忧;另一方面, 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 中部地区土地资源丰富, 自然环境较好, 可以进行大规模经营, 农民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而山区的自然环境恶劣, 农民收入远低于中部平原地区。

2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2.1 健全土地流转工作机制, 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要避免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风险, 政府需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为“三农”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 优化农业生产结构。①订立统一的流转格式合同, 让农民的土地流转行为有法可依, 摒弃从前口头化的合同方式, 以减少纠纷, 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益;②在保证耕地规模和效益的同时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③将那些土壤环境差、生产能力低的耕地改为林地, 种植牧草发展畜牧业。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当地的土地资源, 促进农民增收, 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2 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 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

许多地区产生土地流转纠纷, 多数与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关。要完善流转制度, 依法流转土地, 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全面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在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双方的当事人应当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 这样从法律层面明确权利归属, 保护土地流转交易的安全性。建议各地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民转变对土地这一资源性资产的观念认识。针对农民法律观念淡薄的现状, 帮助农户增强流转合同的签订意识, 逐步提高用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认识, 防止出现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2.3 加强政府部门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政府部门在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和能力。政府部门是政策的制定者促使者,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 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①各级政府要强化县、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 以便更好地为当地农民服务;②政府要显示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视程度, 定期举办法律培训班, 将各项制度和政策宣传到农民群体中, 可以有效防止许多纠纷的出现;③政府需主动参与到合同的制定和推行中。为农户制定最规范的合同范本, 并且全程监控流转后的情况, 防止出现损害土地、污染环境的情况。

2.4 吸引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市场, 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

各地政府要加大政策干预力度, 促使工商资本回流农村。①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②健全相关制度, 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开通方便的通道;③对农产品企业进行资金补贴, 建立起相关的政府补贴激励机制。

3 结束语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和问题。除了农民法律知识不足和部分历史原因外, 更大程度上来自于各级政府方面, 政府的行为决策直接影响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程。一方面要完善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使农民享受到更丰富的土地流转成果。另一方面, 各种资金对于农业的促进作用不容忽视, 政府要通过各种政策吸引外来资金以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济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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