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2024-08-13

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共10篇)

1.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一

广东企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认定广东著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广东企业的利益,并且最大程度的对外宣传企业的知名度。广东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将广东著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政府这种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战略必将促使广东出现更多的中国驰名、广东著名商标,从而进一步推动广东产业升级,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转变。广东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广东注册商标一般保护的一种补充。广东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对于广东企业而言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中认为对广东企业价值最大、最为显著的在于如下四个方面:

1、广东企业的商标成为广东著名商标,可以在商品及服务范围上在广东境内比一般商标保护范围更广泛,著名商标在各个环节都可受到更多的礼遇;

2、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广东著名商标是广东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结合,广东商标如获得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则意味着该品牌已被广东权威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3、获得广东政府的更大支持.“广东省目前把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著名商标”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对广东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支持不断加大,在被认定为广东著名商标后,广东著名商标企业将比其他企业获得更多的更大力度的政府支持.4、广东品牌至高荣誉.获得“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使广东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而一个商标在法律上的著名效应则更加重要.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著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为保证一个驰名、著名商标的市场发展提供更良好的竞争空间

2.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二

1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与“申请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条例使用了“申请时限”的表述。对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该使用“申请时效”还是“申请时限”, 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 前者“申请时效”在法律术语上更多用于可变期间, 后者“申请时限”, 更多的是用于不可变期间。条例中的“申请时限”是属于不变期间还是属于可以中止、中断的时效期间, 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9号) 中, 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的观点, 综合考虑条例第十七条关于“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 说明从条例的立法原意看, 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当理解为时效期间, 是一种可变期间。因此, 在具体工伤认定的案例中, 要充分考虑可以延长、扣除、中止、中断的特殊情况, 区别对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2 从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看认定申请时限的属性

2.1 企业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延长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遇有特殊情况”, 是一种很笼统、原则性的表述。何为“特殊情况”?每一用人单位都可以有自身的特殊情况, 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当然是特殊情况, 未取得工伤认定的必要证明材料, 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职工的疾病证明书也是特殊情况。甚至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不在岗不能申报, 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特殊情况。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限要求较短, 主要是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 促使用人单位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及时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 同时也便于有关证据的搜集与分析, 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 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虽带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性质, 但其前身是“雇主责任制”, 其基金最主要的来源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因此, 在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对特殊情况做进一步明确规定或概括的情况下, 只要用人单位不是有意延迟或不申报, 有合情合理的“特殊情况”, 社会保险部门没有与用人单位提出的“特殊情况”相背的证明材料, 应尽可能同意用人单位的延迟申请。

条例中同时规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适当”, 也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延长多久才算适当?可以延长到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消除后吗?延长的时间太长, 达不到立法者督促企业及时申报工伤的作用, 延长时间太短, 对用人单位不产生实际意义。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给出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或意见, 给各地方留了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大多数地方的现行政策没有对此延长期限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部分做出细化的地方也是规定不一, 如北京市只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山东省、新疆和重庆市规定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甘肃省、青海省规定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2.2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伤害的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时限

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为工伤认定时限的起始时间。但必须注意的是事故伤害之日有可能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发生事故只是事故伤害的起因, 不必然有事故伤害的结果。有些事故发生时无法预知或得知事故伤害的结果。例如摔伤或撞伤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 但并无明显的外伤, 又因身体个体的状况不同、耐受性也不一样, 有些人可能要一段时间后才得知“事故伤害”的发生。最有代表性意义的是2013年12月23日刚刚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把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因职业接触感染艾滋病列入职业性传染病目录中。从医疗卫生人员或人民警察在职业行为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的事故发生 (多数可能仅仅是非常轻微的皮肤刮擦伤, 达不到伤害的程度) 到确诊为感染艾滋病有1天到3个月的窗口期, 只有确诊为艾滋病, 才能确认事故伤害的发生, 也才有工伤事故可言。《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 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参照民法有关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应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事故伤害结果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2.3 应当扣除时限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国务院法制办在国法秘函[2005]39号中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的观点, 因此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应该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期限。

不可抗力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 后被德国民法理论界所接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也作出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但不可抗力现象的范围, 即具体什么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纵观大部分学者的通说,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两大部分:一是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火灾、旱灾、风灾、大雪、山崩、泥石流等等, 但需注意, 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力而成为免责理由, 一些轻微的、不会给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不构成不可抗力。二是社会异常事件, 如罢工、骚乱、暴动等。在实践中, 遇有不可抗力情况延误的申请时间要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

2.4 其他阻碍职工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利的情况

在实践工作中, 部分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 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甚至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部分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不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在建筑施工领域也存在因层层转包职工无法分清用人单位。以上几种情况, 职工往往要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裁决的过程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往往也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果不把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扣除在工伤认定时限外, 职工在拿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之后也可能因工伤认定期限到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医疗费用而误认为已经得到工伤待遇, 导致超过申请时限的, 能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各地做法不一。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津高法[2005]164号) 第十五条写入:“职工在发生事故后因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及病休期间的全额工资, 而误认为已经得到工伤待遇, 导致超过申请期限”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

[1]邱明月.漫话工伤保险制度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建设[J].中国医疗保险, 2011, 33 (6) :54-56.

[2]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9号) [Z].2005.

[3]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职业病分类和目录[Z].2013.

3.患职业病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篇三

读者 方大明

答:农民工由于与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劳动关系,毫无疑问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对职业病的诊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请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9月18日颁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其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见,你首先应该就自己的硅肺病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被确诊为职业病,可以按上述《办法》的规定要求所在单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若你所工作的水泥厂对你的要求置之不理,你本人、你的直系亲属或工会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四

单位社保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室电话:

经办人手机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7、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提供有效的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单位出具详细的事故调查经过;

(四)、提供受伤后初次医疗诊断证明(出院诊断病历)、受伤部位影像及报告单、或职业病诊断书;

(五)、受伤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录音)以及证明人提供手写旁证文字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七)、如发生事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书;

(八)、外出工作或开会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和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医疗机构的抢救经过及120急救记录;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5.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五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按伤害部位分类表填写(见附表一)。

5、首次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附病历)。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事故类别按事故分类表(见附表二)填写。

8、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有现场目击证人的,由目击证人出具证人证言,并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9、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10、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申请人交表时间,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12、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参保职工需提供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上下班考勤记录卡(或考勤表)等;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工作证、工卡、工资表)等。

6.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六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类型:□单位□个人 □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 □代理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参保代码单位性质行业风险类别事故类型

伤(亡)职工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月 劳动保障卡号工种身份证号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报要求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伤(亡)职工居民身份证,事故现场证人证词和其身份证及相关旁证。

二、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务输出或借调人员的应提交双方单位签章的相关协议书。未签订《劳动合同书》需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

(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领取报酬的领取证明、工资卡及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工友本身必须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等;

(二)用人单位与受伤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与受伤职工有关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票据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是该单位员工的材料;

(四)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凭证的,建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提起监察诉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把查处结果或者仲裁裁定书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提供。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诊断材料包括事故发生日,经门诊治疗出具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经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医疗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或医务处章”。

四、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职工死亡医疗机构抢救病历和医学死亡证明、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登记或火化证明等。

五、不同伤(亡)事故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合法登记的查询证明;

(二)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驾驶证、行车证正本、副本);

(三)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伤(亡)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调研、座谈会等通知);

(四)职工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伤(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认定或结论意见;

(五)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职工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六)职工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因犯罪、自残、自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醉酒导致伤(亡)的,应提交医学证明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与有关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七、写清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当时所从事工作简述、受伤原因,在场有哪些目击证人、救治医院、伤害部位和程度以及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等基本情况。

八、申请时,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不准复写,填写后不得复印。同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复印件使用A4规格纸张),并由申请人按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材料清单要求填写签字后提交。

注:此页由用人单位填写。

注:此页由受伤职工填写(要求手写不得打印),受伤职工因体能原因不能书写,可由直系亲属代笔并签

7.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七

随着网络信息的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同文化不同价值观念涌入大学生的思想,使学生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呈现诚信观逐渐模糊的趋势,如今大学生诚信已成为社会热点关注问题。尤其在国家资助工作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要经学生个人上报,其诚信水平直接影响着资助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夸大贫困程度以获取资助、逾期还助学贷款现象层出不穷,加强大学生的诚信观培育即是社会亟需解决的任务,也是实际学生资助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方面。

随着诚信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国内外对诚信问题的关注度也急剧提升,研究者在大学生诚信价值观的弘扬

(林倩如)、诚信教育体系的探讨以及诚信结构的实证探索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文献。然而对受资助学生的诚信价值观结构的研究还较为匮乏。以在校生为研究对象,构建学生在资助系统体系中体现的诚信观结构,分析诚信滑坡的原因,为日后指导学生诚信教育工作,提升资助精准化提出了有力的理论证明。为建构丰富全面的诚信观结构,一方面立足国家推进资助工作的背景,对学生实际生活、社交、学习诚信等诚信概念的理论维度的构想,另一方面结合以往关于诚信现状与诚信态度的量表中与资助诚信有关的结构作为量表的主要维度,如学业、经济、社会三维量表,学习、经济、人际、求职四维量表,以及补充了择业与政治两维更全面的结构模式进行假设,以期得到一个适用于对学生在资助认定体系中诚信表现进行客观评价的问卷。

二、调查过程

(一)调查方式。文献综诉法:查阅近年国内外关于诚信、以及资助体系中诚信观的文献与著作,了解最新研究领域与方向;理论分析法:在相关诚信资料的理论基础上,分析我国大学生诚信现象的研究依据;调查分析法:为保证调查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本次问卷调查采用等距抽样,共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69份。

(二)施测。对广州市3所本、专科大学学生进行测试,问卷采用Likert自评5点式计分,由心理专职老师以班级为单位集体施测,指导语告知保密性,并强调回答的真实性意义。

(三)数据处理。使用心理学常用分析软件SPSS 20.0统计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三、结果分析

(一)人口学变量。男女被试分别为204人和165人,性别较为均衡,平均年龄20岁,家庭年收入中27.8%的学生家庭年收入<6,000元,生活水平低于广东省人均最低收入,33.9%的学生家庭收入为6,000~15,000元,15,000元以上的仅占37.7%。

进行因子分析检验,可靠性检验为0.745,KMO值为0.768,进行Bartlett球形度检验,卡方值为1657.81(p=0.000),该数值表明假设变量间有可能有共享的因素,适合进行因素分析。

(二)因子分析。运用SPSS中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公共因子,对27项题目作主成分分析和PROMAX斜交旋转,结果中特征根大于1的因子有7个,方差累计贡献率达51.975%。

根据卡特尔陡坡检验原理及提前构想的维度,最终抽取4分子为宜,7题我有过伪造他人签名、评语等行为;9题如果要申请大学生困难补助,我完全如实写家庭状况;*10题求职就业如果需要,可以“修饰”自己的个人简历;20题一诺值千金,做人应说到做到,四道题目因载荷率<0.5而删除,5题“我曾经有过旷课的行为”和21题“我在网上填写的是真实的个人信息。”负载因子指标只有一个,结构不清晰予以删除,最终删除6道,保留21道题目如表2所示。

Cronbach a系数检验对大学生诚信的五个维度分别做信度分析,结果显示五个维度和总体的Cronbach a系数均大于0.6,这说明各维度的内部信度相对较高,即大学生诚信指标体系的一致性程度较高且内部结构良好。

四、资助体系中学生诚信建设的讨论

(一)大学生的社会诚信意识急需加强。在校大学生自我意识还不够清晰、独立,尤其在还未建立客观评价道德、诚信价值观标准时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对上报信息不诚信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充分。本次问卷调查的总平均分为3.59,对于5分制题目仍处于中等水平,大部分被试诚信意识不强,对诚信的社会影响缺乏责任意识。如问题“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动机完全是为了自己”和“现今对人讲诚信是一种无能的表现”答案接近3分(有点符合),在他们看来,即使诚信是一种公认的道德要求,但诚信并不是社会倡导的积极评价。大学生们仍认为诚信会影响行为动机,会表现出无能的负面形象。反思诚信教育,并未完全渗透到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中去,学生急需纠正自我诚信观念,认识到诚信意识是一种不假外求而自备于内的素养,也是职业和社会责任中的一部分,更是一种法律要求,它不会令人看起来无能,也不会影响个人对社会群体行为动机的判断。

(二)消除拖欠贷款意识亦须教育引导。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减轻贫困家庭的学生学费负担,以学生的个人信誉做担保,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贷款要求所需证明较少,并未建立相应的信用系统,所谓的还款信用是建立在大学生自觉上报的家庭信息和自身诚信水平基础上的。但是事实往往是很多毕业生没有按期足额还款,拖欠贷款导致银行在申请贷款程序变得更为艰难,学生不敢去贷,形成了恶性循环。在调查结果中也显示,经济维度总均值仅为3.4,可见在还款意识上均值不高,仍需加强,在贷款系统中需要加强对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健全。

诚信有赖于教育引导,但内化为自觉性仍需要外界的监督加强。诚信危机作为受资助学生面临的严峻形势,仅靠说教容易流于形式,学校若建立一套系统的诚信管理档案,从学生学习、生活、评奖评优、志愿服务、诚信观念等记录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从稳定的表现做诚信客观评价,也对学生勤工俭学、入党考察、推荐就业、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依据。而我国高校对学生在校诚信表现上较少投入重视,学校亟需从教师上课质量与学生管理方面两手抓起来。

(三)诚信教育制度亟需完善。我国正在经历从注重经济发展到经济、文化并重的发展转变,但是受到应试教育的长期影响,高校德育建设在摸索中存在实效性问题,投入大量精力、物力效果却不太明显。其中诚信教育也存在着偏理论,轻实践;重形式,轻管理等问题。学生在学业领域表现仅为3.08(有点符合)并不尽如人意,“假如我已与一个单位签订了协议,之后又发现了更好的单位就违约”的回答偏向比较符合,可见学生在求职时大多会出现毁约等现象,求职诚信有待提升,旷课分数为3(有点符合),可见在课程表现上经常有学生出现旷课的现象,学生对待学业就业问题的态度太过轻视。美国很多大学内部建立了学术诚信的荣誉制度与守则制度,如美国大学制定的《学生学术诚信条例》对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不同类型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说明。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约束制度少之又少,高校及信贷部门对于信用低下的学生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给予应有的处罚。

(四)学生家庭需营造诚信环境。家庭是每个人成长的摇篮,父母从孩子出生起就开始承担着教育者的角色,学生的道德标准很大程度都来源于家庭的教育,家长明确诚信的重要性是家庭教育的关键保障。“家庭”一直是各理论构建诚信观的主要维度,因为大学生的诚信观和父母的潜移默化息息相关,父母通过行为来表现态度,通过口语表达观点,他们对社会观点的评论,尤其是对诚信的意识和重视程度造就了学生的社会态度,也塑造了学生的诚信观念。

有意识地营造诚信的家庭环境也至关重要,除了要父母自觉教育孩子提升诚信等道德水平之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不断督促也能促进家庭教育的顺利进行。与其要求和说服,不如互相监督更加事半功倍。在互相监督的基础上才存在公平的沟通与地位,孩子在民主公平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更易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从小树立远大理想,不为蝇头小利屈服,让家庭中形成自查、自省之风,在小家中检讨自己的言行是否诚信,在社会大家庭中才会严格要求自己。

五、结语

8.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八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9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材料过程中,不慎因地滑而摔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当我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经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让我向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只是其一方的义务,我也有权申请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杨茹怡

杨茹怡读者:

你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即基于公司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受理时限,其有权拒绝作出工伤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便已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也就是说,你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补救:一是鉴于如今已过去9个月但不满一年,你可以自行或通过公司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判令公司担责。法院必然加以确认,从而让你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

不实行坐班制的员工在单位受伤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2012年2月底,我与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订立是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担任该学院营销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合同约定我的工作不实行坐班,每周三下午的教师业务学习时间和上课时间到学校外,其余时间可以不到学校。但是,学校还是给我们安排每两名教师一间办公室,供我们教师备课和学生见面等使用。但我还是经常去学校的办公室和图书馆去备课。但在前不久我为备课去学校的图书馆查资料时,走到学校门口时突然下起暴雨,我急忙就向百米开外的学校图书馆跑去,也可能是跑的急了些,我在图书馆的台阶上重重地摔了一跤,高跟鞋底也摔掉了﹍﹍被同事送到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脚踝关节扭伤,右膝盖部位擦伤、红肿。需要治疗和休息。经过12天的治疗(花医疗费680元)和休息,已经基本痊愈。我认为我的伤应当算工伤,但学校领导说不是学校上课和业务学习时间也不是学校临时召集教师到学校的时间不能认为和工作有关系,不能认定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不实行坐班制的员工在单位受伤能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读者:胡晓艳

胡晓艳读者:

从你来信对摔伤情况的叙述,对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你的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你的受伤情形比较符合第14条第(二)项关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的。首先,你的伤害发生在学校即属于你的工作场所;其次,你受伤的原因是你为备课去学校的图书馆查资料,这显然属于你为上课进行准备性的工作,这是与你的教学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与教学有关的工作自然是工作时间(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其工作时间不能认为就是上课时间和学校指定的到学校时间);第三,所谓“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者灾祸,你为躲暴雨在奔跑中摔伤,固然有你自己不够注意和小心的因素在内,但摔伤确实是在你当时的预料之外的情况,即对你来说,你的摔伤是你意外的损失或者灾祸。

你可以和学校的领导认真阐明上述法律的规定,领导是会通情达理进行处理的。如果实在不同意认定你的伤是工伤,你可以依法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经中介买到劣质房后,购房能否索回中介费?

编辑同志:

因购房结婚,我于三个月前,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介绍,在一处小区购买了一套地段较好的二手房,并根据合同支付给了中介公司1万余元的中介费。不曾想,入住该房屋不久后,我才发现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房屋质量差等事实。我遂与卖主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但我要求中介公司退回中介费,却遭拒绝,理由是虽然房屋的确存在各种问题,但其已履行合同帮我找房,并付出劳动,中介费是应得的,且我也能预料购买二手房屋难免会存在房屋问题,却依然购买,我自然无权索回中介费。请问:中介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陆琪琪

琪琪读者:

中介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退回中介费。

中介合同即为《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中介公司为居间人,而你系委托人。一般情况下,居间人的根本任务是促成合同成立。如果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只要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彼此意思表示一致,即不管该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实际履行,委托人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依此对应,表面看来本案中介公司已经帮你找到所需房屋,并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发生交易,你自然必须依约支付报酬。但这并非绝对,因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介公司同样必须履行“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其隐瞒房屋存在严重漏水、房屋质量差等事实,正是对自身“如实报告”义务的违反,造成你购房判断的偏差,且从最终你与卖主办理退房、退款来看,如果中介公司作过“如实报告”,你也不会与卖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故无论你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否解除,中介公司均无权获取报酬,已经获取的报酬也必须退回。

单位经营困,也不得削减员工的防护用品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公司粉剂车间生产农药的职工。半年来,由于销售受阻,导致公司经营日益困难,甚至已是举步维艰。为走出困境,公司在拓宽销售渠道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降低支出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不再向员工免费发放口罩、手套、消毒清洗液等防护用品,而是要求员工自行解决。鉴于使用防护用品是确保身体健康所必须,如果自行购买,对我们又是一笔额外的负担,为此遭到我们反对,但公司却我行我素。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席凤燕等12人

席凤燕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对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粉尘等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气体,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公司分别供给工人冲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鉴于你们是公司粉剂车间的职工,所从事的是农药生产,而农药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工作过程中,难免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皮肤进入人体,从而危害健康,这也就决定了公司必须提供对应的防护用品。虽然公司削减你们的防护用品确实事出有因,甚至在某种角度上说是实属无奈,但由于对员工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是每一家用单位的基本义务,公司也就无权以损害你们的身体健康作为走出困境的代价,而只能另谋他策。公司在你们拒绝后,仍我行我素,显然是对自身基本法定义务的违反。再一方面,你们有权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来维权。因为《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已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未事先告知公摊面积导致歧义,购房合同能否解除?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9.75平方米,每平方单价7880元,总价707230元;我必须在签订认购书的七日内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我不能按期照办,则视作自动放弃认购权利,且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定金。而后我按公司要求支付了14万元付定金。可当我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3.92平方米,分摊公共面积为15.83平方米。我觉得公司在签订认购合同时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当属欺诈,遂要求解除认购合同并返还定金,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读者:王晓倩

王晓倩读者:

你的请求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虽未说明公摊面积,但这并不能成为你单方解除认购合同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即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定金的前提,是出现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但本案却并不存在,因为即使你由于特殊原因,不完全知晓商品房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但鉴于此举系法律所允许的、众所周知的行业通行规则,也应推定你应当知道,而不能反过来怪公司没有说明。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只是表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向,并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公摊面积自然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你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公司也没有向你主动说明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并不存在对你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何救济?

吴律师:

上个月的一天傍晚,我驾驶车辆在国道上正常行驶时,突然一辆农用三轮车从后方冲上来,撞上了我的汽车,对方驾驶员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这让我很冤枉。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救济?

读者高夏

高夏同志:

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它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但作为一种证据,其证据效力是待定的。因此,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依法要求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经审查分别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或者“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并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法院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就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来调整民事赔偿的比例。即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230031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任期未满就终止劳动合同对吗

吴律师:

2009年6月,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该公司成立工会,我被选为工会女工委员,任期3年。上任后,我积极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老板的不满。2012年6月,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我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工会委员任期尚未到,公司不应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唐娅

唐娅同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工会法》第18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应在当选女工委员后自动延长至20013年6月,而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012年6月。你可以向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恢复你的工作。

230031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工资待遇必须实行同工同酬

金女士咨询:

前年3月份,我与几位同事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后,被派遣到这家国有企业工作。我们到这家国有企业工作以来,明显感到自己不是“亲生子女”,与这家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相比,在同样岗位上工作,干着同样的活,有时候比他们还要承担额外的工作任务,但却拿着比他们低许多的工资,看到人家调薪晋级,我们只有眼热的份儿,人家发福利,我们只能靠边站,人家发奖金,我们同样不沾边儿。我们经常借用小品演员范伟的一句台词这样调侃自己:“都在同一个单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待遇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

对此,我们曾去找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要求解决这种分配不公的现象,他们说,我们是用工单位,工资及福利待遇是你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事,与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我们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的领导却说,现在哪儿都是这样,我们也没有能力解决。

请问:对于这种分配不公的现象,难道我们只能默默忍受吗?我们应当采取什么途径才能得到解决?

律师答复:目前,许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金女士所咨询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也具有普遍性,是一个十分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各种福利待遇差别很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虽然被人们所诟病,但改变起来却非常艰难。

想必大家已经注意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已经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在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修改后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可能还会受到来自不少方面的干扰和阻挠,但只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把《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维护,就会实现体面劳动。

9.广东广州工伤保险小知识 篇九

1、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2454×60%×0.4%缴付。(月缴5.89元)单位职工全部由单位负担,个人不缴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不接受单独买工伤保险)。

2、受益条件和标准:

受益条件:单位职工,在参保状态。

受益标准:

A、工伤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B、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付。(按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补偿)

C、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补助工资:以缴费工资为准,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直到退休。退休后,领养老退休金。

D、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的等级,以缴费工资的50%――30%支付,一级50%,二级40%三级30%。最多可领12个月。

3、申领办法:

10.广东工伤认定申请表 篇十

今年初,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后,即被派遣到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半个月前的晚上,我因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的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且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而面对我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工厂认为我是由公司派来的,属于公司的人,其只是用工单位,自然应当由公司负责;而公司认为我是为了工厂利益、于工厂工作期间、在工厂车间内受伤的,只能由工厂申请。鉴于双方一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我无所适从。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来申请工伤认定?

读者:乐笑笑

乐笑笑读者:

应当由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之对应,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自然当属作为派劳务派遣单位的公司,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以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同样表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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