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2024-08-28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精选8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一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

承办单位:区再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9-33213120

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秦都区境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1.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2.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3.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4.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根据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及《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职责》的通知(咸劳社发[2003]149号)的精神,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首先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一式四份;

4)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预计盈利情况及还款计划;

7)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两个以上有稳定收入公民担保的相关资料。

五、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借款人情况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1.查看其户口本原件,核实借款人是否属于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

2.核查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住址是否详细真实;

3.核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信誉情况;

4.核实后,在《审核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六、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初审推荐的借款人

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并就审核结果于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

1.全面审核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初审提供借款人的全部资料及相关证件;

2.按照《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认定微利项目;

3.审查《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培训证》原件;

4.对借款人的经营项目、实施计划、预计盈利、还贷计划、自有资金、经营场所、详细住址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并严格按照《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考察事项》、《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考察评估意见》的内容要求进行考察,提供考察评估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经核查后,在《审核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复核;

七、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报来的借款人申请资料

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和资料复核工作。

1.全面审核资料,掌握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在《审核表》有关栏目签署承诺担保意见,担保中心负责人签名盖章并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交经办银行。

八、经办银行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后,按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放贷。

1.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并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并及时放贷。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二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 其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或短缺, 由各级政府部门出资进行担保、由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办理的小数额、中短期贷款。它是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行资金扶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惠民政策。

一、佳木斯市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申贷门槛高

四部委出台的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仅有一个原则性限制, 地方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般来说, 申请人必须具备社保部门推荐资格。除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用于经营和创业的必备条件外, 还必须提供担保公司要求的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等反担保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有稳定收入并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的大中型企业职工等第三方信用担保。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并非易事。

(二) 办理手续繁杂

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经过社区、街道、区劳动部门调查, 市劳动部门复核, 担保公司受理并进行反担保, 经办银行调查, 银行放贷多个程序, 涉及各类证明材料、签章手续十多种, 程序过于繁杂。

(三) 办理时间过长

由于申办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多, 办理时间相应就长。一笔贷款从社区调查开始到银行终审为止, 采取信用担保方式通常需要1个月, 采取房产抵押方式需要1—3个月, 少数贷款几经反复, 时间甚至超过6个月, 等贷款批下来时已经错过了资金需求的最佳时机。

(四) 贷款金额小, 还款方式苛刻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贷款额度为2万元左右, 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此作为贷款上限, 采取信贷配给使部分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的贷款低于上限;并且规定贷款采取按月、按季还款方式, 给借款人形成较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五) 贷款用途难以监测, 银行缺乏相应制约手段

在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 一些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从事经营, 更换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和联系电话等现象更是非常普遍, 导致银行无法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还款意愿, 无法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加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笔数繁多、涉及面广、信贷业务人员相对配备不足, 使贷后监测难以进行。

(六) 基层商业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一是商业银行比较注重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弱化了金融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同时, 为降低不良贷款,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将新增贷款投向电力、公路和政府公共设施项目较多, 对吸纳就业主渠道的中小企业基本没有信贷支持, 尤其是对吸纳劳动力强的第三产业支持更是微乎其微。二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低、成本高, 商业银行不太愿意承办。按照规定, 小额担保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两年期基准利率5.49%执行, 不得上浮, 国家财政也按此利率给经办行贴息, 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利率可上浮到10.62%。而且小额担保贷款单笔担保金额一般在5千元至2万元之间, 贷款对象多, 金额小, 占用成本大, 属微利贷款项目。三是经营风险过高, 小额担保贷款虽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贷款发放比例是按1:5进行, 但还有4倍的贷款没有担保。

二、进一步完善佳木斯市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 简化贷款业务审批程序, 开通办理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或部门推荐的基础上, 可凭劳动部门审核发放的优惠证直接到担保部门办理担保手续, 然后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 形成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具体办理小额贷款手续部门的一条龙服务。同时, 有关部门应适当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 如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

(二) 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努力改善金融服务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及深入社区的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应积极开拓金融服务市场, 有效承担部分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对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工作, 经办银行要建立从贷前辅导、贷款受理、审查担保、贷款发放到贷后管理的一整套操作流程, 提高操作的规范性。

(三) 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担并举, 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财政设立再就业担保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从而获取贷款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控制风险一般要求申请小额贷款人提供反担保。结果导致再就业人员担保难的问题转化为反担保难的问题, 这个现象在目前不少地方非常突出。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应当不断勇于尝试。一是逐步放宽反担保要求, 规定除财政统发工资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外, 反担保人员还应扩大到学校、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人员。二是创建信用社区, 最终取消反担保。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个人诚信意识教育,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和社区信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 把小额贷款的申请、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到各街道社区;对社区内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不再要求提供反担保。三是利用个人诚信系统, 缓解信息不对称。四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有关政策, 经办银行、各级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 有效实现风险共担。

(四) 个人贷款与再就业基地贷款相结合, 发挥再就业基地的带动效应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并不意味着每个下岗失业者都是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即使经过培训也很难具备创业能力, 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要经过求职实现再就业。对此,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采取差异化策略, 对那些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又苦于缺乏创业启动资金的下岗失业人员, 用小额担保贷款的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不具备创业能力的下岗人员, 利用小额贷款创办再就业基地实现再就业, 充分发挥了再就业基地的带动效应。

(五) 小额担保贷款离不开持续的财政资金注入

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公平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作是两个激励不完全相容的机制。由于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 如果担保基金不能及时补充, 贴息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无疑会影响商业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影响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其实, 小额担保贷款在商业银行的参与下已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 政府用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可以促使社会的稳定。

(六) 合理的利率分担机制至关重要

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三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 2011-5-4 17: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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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 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一、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法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 】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豫财金【2009】72号文件,妇女贷款一般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对于符合1到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申请审核表3份;

2、借款申请书3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诚信证明复印件3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各3份;

9、反担保协议书2份;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单位不用加盖公章)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3、代码证复印件3份;

4、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7、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9、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1、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2、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五:贷款须知

1、城市户口:贷款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2、农村户口:务工返乡农民携带务工返乡证明、诚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3、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4、转业退役军人须持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领申请表。

5、贷款额度:男性最高可申请5万,女性最高可申请8万。

6、贷款期限:1年。

7、所有二次申贷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递交贷款资料。

8、贷款年龄:女性不能超过48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9、担保人年龄:女性不能超过53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10、所有担保人、申请人均需提供彩色身份证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一般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担保两个贷款人,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担保。

12、同一个营业执照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如合伙关系必须同时递交贷款资料),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使用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需年检。

13、法人如果不申请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14、贷款人与法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15、贷款人属公司性质的,股东需提供章程原件,用工人员需来本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16、凡银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

17、贷款人如有工作单位,不得申请。

六、担保人条件

在洛阳市区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可以为营业场所在市区的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行政、公检法司、政协委员、团体机关)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各类法定事业单位、教育局直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只能担保一人)。

(四)、企业:六一二、六一三、七二五所、黎明化工院、洛阳市水务集团(担保一人)、中国邮政(担保1人)。

(五)、卫生:是第一、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二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商业医院、精神病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

(六)、其它:洛阳报社、洛阳电视台、洛阳电台。

(七)、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注:

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

10、12,捆绑式小额贷款需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5、凡合伙关系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申请资料全部退回,法人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贷款申请,合伙人已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贷,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可提出申请。

报名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3234276 地址:唐宫中路48号(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单位: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5-4 16:28:40

121

击: 点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第二条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技能学校的《毕业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失地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花名册;

(九)境外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劳务公司境外就业合同(证明)及相关资料;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认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合格的出具调查意见。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境外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中央财政贴息金额的贷款由就业资金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小企业招用第二条(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发挥吸纳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基础上,招用比例增加10%,贷款额度可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贴息比例在50%的基础上每招用(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增加10%,贴息相应增加10%,最高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各县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5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四

甲方(担保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乙方(反担保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现住地址:联系方式:单位电话:

一、甲方担保借款人向借款元人民币,现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自愿以本人工作收入及其他合法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反担保范围负责借款本金、利息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反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自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主债权经债权人、借款人及担保中心同意展期,本保证人仍承担上述责任,且保证期相应顺延。

甲方:乙方(签名指印):

核保人:乙方单位意见(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xxx

乙方:yyy

鉴于甲方为乙方汽车消费银行贷款申请提供担保,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下的担保债权为甲方因为乙方汽车消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 乙方以本次贷款购置所得车辆为甲方提供反担保。车型为:发动机号为:,车辆牌号为:。

甲乙双方约定于乙方取得该汽车合法所有权及车辆牌号等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后 日内,双方相互协助到喃京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承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律师费。

第四条 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当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的一周内,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有关费用色额返还予甲方。

乙方如不能按期全额返还甲方有关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

第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没有按照第四条约定返还费用的,则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存档);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协议怎么写?

反担保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 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公司

鉴于:

____________与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一)。应_________要求,甲方与_____于___年 ___ 月 ___ 日签订了保证金额为_____元的保证合同(见附件二)。

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乙方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地向甲方作出如下保证事项:

一 乙方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 乙方自愿将现有的乙方_________________抵押给甲方。

鉴于甲方亦通过银行____提供了_____元人民币的借款,乙方亦愿对此______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此乙方愿意在人民币 ____元的额度内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具体的抵押担保事项在双方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 在_____无法归还____的借款后,自___向甲方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起___月内,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已抵押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办理有关手续或转让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四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处置上述合同项下_______________价款,用以支付甲方因此产生或可能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担保费及其利息和转让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为追偿甲方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不足部分,乙方仍然承担继续赔偿责任;如有多余款项,则多余部分应全部退还乙方。

五、附件

一、附件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文件对本协议的支持作用。

六、本协议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直至甲方按照附件二项下应付款项和因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七、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在甲方营业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反担保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和银行各执一份。

附件一:《委托贷款合同》

附件二:《保证合同》

甲方: 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经扬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扬中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中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市财政拨款20万元人民币作为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

第七条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后视基金担保能力逐步扩大担保范围。

第八条市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五倍。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中心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中心其它业务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反担保,包括:⑴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⑵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⑶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担保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提供有效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四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

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五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二)经办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三)担保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中心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市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章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有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第十八条市担保中心每年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0.5%,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六章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中心。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担保中心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拨付。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自行协商确定分担比例。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担保中心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担保中心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八章 风险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扬中市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⑴听取和审定市担保中心的执行情况报告;

⑵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⑶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⑷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⑸审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应确定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批准。

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津财社〔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1-01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社〔2005〕8号)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系指天津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时,依据社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出具的信用证明,以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信用作为反担保的一种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贷款”系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信用担保形式,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系指受担保中心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度调查评定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四)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户”系指小额信用担保贷款的借款人。

第三条第三条 工作组织体系

担保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负责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为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载体,按照担保中心的要求,组织劳动保障协管员做好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为符合信用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劳动保障协管员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借款申请人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信用户的范围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就业的历届大学(专)毕业生;

(三)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

第五条信用户的条件

(一)户籍、居住地和经营场地在同一行政区、县内,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社区劳动组织证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经营设备和资金;

(三)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经营项目可行、经营运转正常、具有还贷能力;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用户的认定程序

(一)信用户的申请

信用户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信用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填写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承诺书(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大学毕业证》或退伍(转业)证明;

3、经天津市创业培训指导中心专家评定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或《社区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有关单位开具的个人荣誉证明。

(二)信用户的调查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调查人员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逐项进行实地调查,包括:

(1)入户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的行为能力、房产核实等情况。

(2)社区居委会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邻里关系、社区缴费情况及社会公德情况。

(3)管片民警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4)运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信用户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5)配偶或父母家庭调查:主要调查亲属对信用户申请借款的态度。

(三)信用户的评定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窗口负责受理社区内的信用户借款申请,组织辖区内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开展对信用户的调查、取证工作,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申请信用担保贷款的信用户出具信用调查证明。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作好信用评定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信用户的贷款担保

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评定的信用户,担保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前的调查。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信用户签订《信用合同》,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注明“信用担保”字样并签署意见,并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担保中心直接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贷后管理

各经办机构要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网络记录信用户的经营情况、按期还款情况和个人其他社会信用情况。担保中心负责信用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定期对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信用条件发生变化的信用户应及时变更反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积极有效的催收,下达《催收通知书》,每月10日之前,将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反馈到担保中心。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按照担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期还款的信用户应在街(镇)、社区内发布催收通知,并协助相应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信用户的信用条件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条第九条 工作考核

建立信用担保贷款工作考核机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担保中心、贷款银行组成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信用户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年底进行工作总评。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10%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授予推荐信用户的资格。其中:推荐的信用户10户以上、违约率达5%以下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评定为信用社区。推荐的信用户违约率在高于10%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工作整改,整改期间保留推荐信用户资格,整改期过后,违约率仍高于10%的,取消推荐信用户资格。年度终了后,按照当年新推荐信用户贷款额的0.5%给予信用社区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要资金,由担保中心从担保费中解决。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津银发[2004]52号)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7.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七

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年月日

失业证号:

就业服务中心和市商业银行各执一份),可复印。

本表格一式四份(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

贷款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全部还贷付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1、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以上;

3、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

3、《创业培训合格证》、《贷款项目计划书》;

4、经营项目《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资质证明;

5、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6、属于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7、属于二次贷款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税凭证、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8、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合伙经营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担保人)、属于第三种情况的反担保人需提供《房产证》(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证明;

9、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核实企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情况等工作,完成对担保人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出具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和推荐审核意见。

2、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贷款材料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3、担保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和评估分析报告之后,完成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准,出具担保意见。

4、银行收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担保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通知借款人面签《借款合同》,合同面签完毕,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8.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 篇八

70号)发表日期:2010年11月14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金[2003]70号)

【标

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611

【实施日期】20030101

【发 文 号】财金[2003]70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

3、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其他省(区、市)微利项目贷款,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列人中央财政预算。

七省市所需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拨本季度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复。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地市财政部门。

(三)地市财政部门收到地市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地市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拨付或七省市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月10日以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以前。

第十六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部门应按季对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雁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七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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