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题库

2024-08-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题库(共5篇)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题库 篇一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总则1.1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1.3本规程适用于在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1.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1.5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5.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1.5.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1.5.3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F),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6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工作总结《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1.7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8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9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D、E的要求。

2线路运行和维护2.1线路巡视2.1.1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

2.1.2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1.3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8m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2.2倒闸操作2.2.1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见附录C)。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线路工区值班员)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命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事故处理可根据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操作,可不填写操作票。

2.2.2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要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先后在操作票上分别签名。倒闸操作前,应按操作票顺序与模拟图板核对相符。操作前、后,都应检查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和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断、合位置。操作完毕,受令人应立即报告发令人。

2.2.3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命令和复诵命令都应严肃认真,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准确清晰,按操作票顺序进行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操作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时,应戴绝缘手套。没有机械传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跌落熔断器(保险),应使用合格的绝缘棒进行操作。雨天操作应使用有防雨罩的绝缘棒。

文/百分网

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题库 篇二

1.1 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

1.1.1 电力供需形势转换迅速, 主要矛盾转移, 把握工作重点的难度增加。

按照近几年电源发展的速度, 预计前几年严重缺电的形势将很快缓解, 由于电源不足所掩盖的电网供应能力与结构缺陷逐渐浮出水面。而另一方面, 社会对供电可靠性的期望又要进一步提高, 使得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

1.1.2 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模空前, 量大面广, 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几年来, 电网的基建规模已接近所能承受的极限。从基建质量监控、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器械维护到设备试验投运验收、系统方式调整、启动投运等方面都长时间处于高强度运转, 稍有不慎, 就会留下事故隐患或直接酿成事故。

1.2 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1.2.1 主辅分离长时间悬而未决, 矛盾逐步

积累, 问题逐渐暴露, 部分施工企业出现队伍管理松懈和员工思想不稳定现象, 不能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 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不稳定因素增多。

1.2.2 基建市场逐步开放, 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范未能及时修正。

恶性竞价现象严重, 或是施工设施简陋, 安全投入不足, 或是层层分包, 大量雇佣临时工, 致使一线施工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严重下降, 安全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

1.2.3 多年的多种经营发展为电力系统注

入了新的活力, 但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 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 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到位, 特别体现在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上。

1.3 电网运行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所谓的运行环境恶化, 简单地说就是“天灾人祸”现象进一步加剧。

1.3.1“天灾”主要体现在近几年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频度与力度均有加剧趋势。

夏季容易受龙卷风、强雷暴雨的袭击;冬季又要严防大面积污闪的袭击。一些自然灾害的力度已明显超出当年电网设计所能承受的程度。

1.3.2“人祸”突出表现为外损和偷盗现象呈恶化趋势。

电力公司每年在防外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但仍不足以阻止外损事故的蔓延和加剧, 这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或不作为是一个主要原因。

1.4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一些老大难问题积重难返

1.4.1 现场违章屡禁不止, 特别是擅自解锁

与监护人员越位操作已成为现场威胁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 少数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 抓安全工作停留在表面上。

1.4.2 随着设备的不断改进与技术的进步,

一线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已出现严重不适应现象。一方面确是由于任务重、人手紧, 培训工作不易安排;另一方面也与各级领导对现场不够重视有关。

1.4.3 工作作风不过硬, 加上社会上的各种

思想与诱惑对一线职工的影响日趋严重, 使之难以在现场集中精力, 安全文化建设与思想教育也亟待加强。

1.5 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1.5.1 这几年电网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电源

供应的不稳定和系统备用严重不足, 即使是在临近省市电力供应矛盾有所缓和的情况下, 电网的这一问题还将存在, 难以为应付电网突发事故和防范大面积停电提供保证。

1.5.2 电网设备良莠不齐, 一些设备健康水平欠佳。

存在有大量的老旧设备, 一些老的220k V变电站使用期限已超过35年。尤其是近几年来, 负荷高速增长, 电网建设虽不断加快, 但往往一批老设备尚未改完, 一些原来认为较新的设备又成了急需改造的老设备。

1.5.3 短路电流超标已威胁到电网的正常运行。

随着新的联络通道的建设, 短路容量问题将进一步突出, 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1.5.4 中心城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

个别城区的220 k V容载比已经小于1.4, 限制了供电容量, 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2 做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2.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 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 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 “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 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 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 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 “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 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 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2.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 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 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 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 对于一线的工作, 具体到某一点上, 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 责任越明确。因此, 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2.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 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 认为, 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 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 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 对电力系统而言, 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 不如说是一种文化, 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2.4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 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 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 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 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

2.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 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 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 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 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 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 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 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 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2.6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 精细到什么程度为好, 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 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 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 必须强调其严肃性, 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 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计划编制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所谓的“计划跟不上变化”, 可以说, 就是因为变化太多, 所以才要求把计划编得精细。

责任编辑:王亚芳

摘要: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 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 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 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 加强管理, 以确保人身、电网与设备的安全。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全)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1节 通 则

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 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第11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第12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第14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第17条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第19条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尘、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第27条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第3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第4节 设备的维护

第33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第38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第5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第44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第6节 工具的使用

(一)一 般 工 具

第47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抢大锤,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第51条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和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第56条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第59条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殊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容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61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三)风 动 工 具

第62条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四)喷 灯

第66条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第67条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第71条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1)工作票签发人;(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 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第75条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1条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3个月。

第85条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第86条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三章 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88条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有相互联系用的信号或通讯设备。第89条各工作场所或通道以及铁道沿线均须有良好的照明。

第90条在运煤设备运行中,禁止不停设备去上链条,钢丝绳或皮带。第91条各种运煤设备在许可开始检修工作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离开,始可通知运行班长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92条检修工作处所如有裸露的电线,应认为是带电的,不准触碰。对可能触到的裸露电线,应在检修工作开始前拉开电源和上锁,并将该线挂上地线接地。第93条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进行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等工作时,应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第94条不准在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有必要时应戴安全帽。

第95条在移去煤中的雷管时,必须特别小心,防止撞击、掉落、挤压或受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接动导为线。运煤皮带上发现雷管时,应立即将皮带停下处理。取出的雷管,必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2节 厂 内 铁 道

第96条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第97条沿铁道两侧的人行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当机车来到或听到汽笛声时,应及时向两旁躲避。

第98条与运煤无关人员禁止上下机车或车辆。在机车完全停止前,禁止任何人上下车辆或跳车。

第99条卸煤沟储煤场等处应装有音响信号,使卸煤工人及时知道机车到来。机车在摘钩并离开前,卸煤工人不准靠近车辆。

第100条禁止在铁道上或车底下休息,也不准在车辆下面或两节车的中间穿过。第101条在铁道附近进行工作可能影响调车作业或行车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应事先与调车人员联系,作好安全措施,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102条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对机车发出“停止”的信号,要求立即停车。第103条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将汽门关闭,压火下闸,将车门上锁。

第104条煤车摘钩、挂钩或起动前,必须由调车人员查明车底下或各节车辆的中间确已无人,才可发令操作。

第105条发电厂应制订关于车辆调度的专门规程,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3节 储 煤 场

第106条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沟和消防设备,消防车辆的通路应畅通。第107条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第108条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mm×200mm。

第109条寒冷地区的发电厂,卸煤车内冻煤时应有防止卸煤工人滑倒的措施。第110条工人砸煤时应戴防护眼镜。砸煤时要注意站的位置,以防跌倒伤人。第111条从煤堆里取煤时,应随时注意保持煤堆有一定的边坡,避免形成陡坡,以防坍塌伤人。在工作中如发现有形成陡坡的可能时,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已经形成的陡坡,在未消除以前,禁止从上部或下部走近陡坡。

第112条卸煤工应熟悉各种刑式煤车车门的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应特别注意防止被车门打伤或被掉下的煤砸伤。不准由不熟悉开闭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应通知煤车上的及附近的有关人员。车门打开或关闭后应挂牢。第113条卸煤工应从车箱上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第114条禁止在一个煤车内同时进行机械卸煤和人工卸煤。人工清扫车底的工作,须待卸煤机械离开车辆后始可进行。

第115条人力撬车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使用专用的撬车工具,并应有防止发生溜车的措施。

第116条用小推车人工推煤时,前后车辆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禁止蹬上推煤车。煤车须有煞车装置,禁止使用损坏了的煤车。

第117条装有煤气红外线原煤解冻库时,必须制订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规定。第4节 各 式 运 煤 机

第118条所有运煤机(如龙门抓煤机、坦克抓煤机、扒煤机、推煤机、斗链运煤机等)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试验。煞车装置不正常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119条桥式及龙门抓煤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上好轨道夹。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用钢丝绳加固。

第120条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准在运行中的运煤机旁逗留。在抓煤机抓斗活动范围内禁止人员通过或逗留。

第121条司机开动运煤机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确定附近无人和无妨碍起动的障碍物时始可起动。

第122条除司机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开动运煤机。运煤机在运行中不准人员上下和进行维护工作。

各式运煤、卸煤机械操作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窗户应加装防护栏杆,门应加装闭锁,以防行车中操作人员探头望或走出操作室。第123条禁止用吊斗、抓斗载运人员或工具。

第124条当司机离开运煤机时,应将电源拉开或将发动机停止;较长时间离开时,还应将运煤机驾驶室的门上锁。

第125条坦克抓煤机在抓斗抓满煤时,禁止开动车身行走。

螺旋卸煤机卸完煤后,应随即将螺旋提升至最大高度。

第126条推煤机上下煤堆时,应注意坡度是否太陡,煤堆有无发生坍塌的可能,以防推煤机翻倒。在煤堆上工作时,推煤机和煤堆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第127条扒煤机、卷扬机等设备在运行时,禁止任何人跨越钢丝绳。停用时,无关人员不准跨越钢丝绳。第128条更换钢丝绳工作,必须事先做好防止设备转动的安全措施。工作时须戴手套。

第129条轮斗机的梯子及围栏,应保持完整。照明应保证足够的亮度。起动时应先发出音响信号。推土机配合轮斗机作业时,应保持3m的安全距离。

第130条翻车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限位器必须动作良好,回转自动限位保护应投入,手动限位器处于备用状态;(2)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煤车是否符合翻车机的要求,不准翻卸不符合要求的煤车;(3)翻车机在运行中,作业区内不准无关人员靠近;

(4)当翻车机回转到90°后需要清扫车底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5)如需在翻车机下部煤箅子上清除大块煤、杂物以及检查维护时,应切断电源,挂警告标示牌,并取得值班人员许可,方可进行;

(6)调车人员不准乘车辆进入翻车机室。机车必须在翻车机运行之前退出翻车机工作区域。第5节 运煤皮带

第131条运煤皮带及各种有关设备旁边的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所有转动部分及拉紧皮带的重锤,均应有遮栏。运行中加油的装置,应接在遮栏外面。不准用手伸入遮栏内加油。

第132条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原设计安装事故停机按钮者,应更换为“拉线开关”。沿运煤皮带的各重要工作地点,应设有皮带起动的预警告电铃,通知工作人员离开。起动预警告电铃声响时间的长短、间隔和次数,车间应有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可拉“拉线开关”停止皮带的运行。事后,必须经过检查联系,方可再次起动。第133条无论运行中或停止运行,禁止在皮带上或其他有关设备上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

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上盖板应完好,封闭严密,不许敞口运行。无论在运行中或停止运行中,禁止在螺旋输粉机、刮板给煤机盖板上作业、行走或站立。第134条禁止在运行中的皮带上直接用手撒松香或涂油膏。皮带在运行中不准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在运行的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机或检出石块等杂物的工作,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身触及皮带或转动部分。工作人员应站在栏杆外面,袖口要扎好,以防被皮带挂住。

第135条各下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并注意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第136条清理磁铁分离器的铁块时,应先停止皮带运行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戴上手套,并使用工具(如铁铲)进行清理工作。

第137条运煤皮带和滚筒上,一般应装刮煤器。禁止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第138条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运煤皮带的通廊及各种有关设备的室内通行或逗留。外人进入以上地点时,应先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并遵守注意事项。第139条在拨煤小车的车轮前,应装清道器,以防小车行走时伤人。第6节 原 煤 斗

第140条原煤斗应有坚固完整的箅子,在运行中不准将箅子拿掉。检修中如需将箅子取下则须设临时遮栏,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

第141条捅煤斗内的堵煤,应使用专门的捅条并站在煤斗上部的平台上进行。捅煤时不准将箅子拿掉。

第142条进入原煤斗的人孔应有坚固的盖,平时应拴牢。人孔应有上下用的梯子及缚安全带绳子用的固定装置;如使用临时梯子上下,则应有拴牢梯子的固定装置。

第143条进入煤斗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煤斗内的原煤用完,关闭煤斗出口的挡板,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

第144条不准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在特殊情况下,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进行其他工作(如取出掉入的工具)时,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将煤斗出口挡板关闭,切断给煤机电源并挂警告牌;(2)工作人员应戴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进入煤斗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外面的固定装置上(禁止把绳子缚在铁轨上)并至少有两人在外面进行监护,进入煤斗后安全带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工作人员应使用梯子上下;

(3)如果煤堆积在煤斗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60~70度)时,应在进入煤斗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塌下将人埋住;

(4)打开煤斗箅子或箅子上的人孔门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或人孔门落入煤斗。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或人孔重新盖好并拴牢;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时,除了执行上述第(2)、(3)、(4)项的安全措施外,还应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入煤斗工作。

第145条发现煤斗内的煤有自燃现象时,应即采取措施灭火。煤斗内如有燃着或冒烟的煤时,禁止入内。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146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附录Ⅱ)。第147条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148条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149条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第150条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塔建临时建筑。

第151条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152条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第153条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第154条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155条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

第2节 卸 油 工 作

第156条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第157条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45℃,重油一般不超过80℃。第158条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虑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159条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160条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161条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

第162条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163条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第164条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165条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166条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第167条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进,输油软管也应接地。

第3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

第168条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169条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170条油罐测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171条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172条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第173条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

第4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

第174条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地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明火办法测验其可燃性。

第175条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176条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177条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178条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179条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180条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181条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八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风。

第五章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第1节 一般注意事项

第182条观察锅炉燃烧情况时,须戴防护眼镜或用有色玻璃遮着眼睛。在锅炉升火斯间或燃烧不稳时,不可站在看火门、检查门或喷燃器检查孔的正对面。第183条当制粉设备内部有煤粉空气混合物流动时,禁止打开检查门。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躲避的退路。

第184条在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锅炉承压部件有无泄漏现象。

第185条冲洗水位计时,应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应缓慢小心。第186条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关小风门,继续给粉、给油、给气使用爆燃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粉、给油、给气;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第187条捅下煤管或煤斗内的堵煤,要使用专用的工具。捅下煤管堵煤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以防打伤。工具用毕,应即取出。捅煤斗堵煤时,应站在煤斗上面的平台上进行,严禁进入煤斗站在煤层上捅堵煤。第188条给煤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禁止用手直接拨堵塞的煤。如必须用手直接工作,应将给煤机停下,并做好防止转动的措施。

第189条在锅炉运行中,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需带压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临时处理。

检修后的锅炉,允许在升火过程中热紧法兰、人孔、手孔等处的螺丝。但热紧时,锅炉汽压不准超过下列数值: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294兆帕; 额定汽压>5.884兆帕的:0.490兆帕。热紧螺丝只许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使用标准扳手,不准接长扳手的手把。第190条安全门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放汽试验。第2节 吹 灰

第191条锅炉吹灰前,应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并保持燃烧稳定。吹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

第192条使用移动式吹灰设备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在吹灰管未插入燃烧室或烟道前,不准打开阀门通入蒸汽或压缩空气。工作完毕后应先关闭阀门,然后再取出吹灰管。

第193条吹灰时,禁止打开检查孔观察燃烧情况。

第194条吹灰器有缺陷、锅炉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与炉灰从炉内喷出时,禁止吹灰。

如在吹灰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时,也应停止吹灰。

第3节 排 污

第195条排污时工作人员必须戴手套。在排污装置有缺陷或排污工作地点和通道上没有照明时,禁止进行排污工作。

第196条开启排污门可以使用专用的扳手,不准使用套管套在扳手上帮助启动排污门。锅炉运行中不准修理排污一次门。

第197条排污系统有人正在检修时,禁止进行排污。在同一排污系统内,如有其他锅炉正在检修时,排污前应查明检修的锅炉确已和排污系统隔断。

第198条排污管道易被人碰触的部分,应加保温层,以免烫伤工作人员。第4节 除 焦

第199条除焦工作,须由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实习人员未经指导与学习,不准单独进行除焦工作。

第200条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 着防烫伤的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的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

第201条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炉烟向外喷出时,禁止打焦。

第202条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有炉烟外喷或灰焦冲出时,工作人员可以向两旁躲避。

第203条除焦工作开始前应先得到司炉同意。除焦时,司炉应保持燃烧稳定,并适当提高燃烧室负压;在司炉操作处所,应有明显的“正在除焦”的标志。第204条除焦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平台上或地面上,不准站在楼弟上、管子上、栏杆上等地方,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照明。

第205条除焦用的工具必须完整适用,用毕须将工具放在指定的地点。第206条在结焦严重或有大块焦渣掉落可能时,应停炉除焦。

第207条除焦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品的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人监护。第5节 出 灰

第208条担任出灰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训练。第209条出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穿防烫伤工作服和长筒靴,并将裤脚套在靴外面,以防热灰进入靴内。

第210条出灰用的工具(如铁耙、铁钩等),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牢固,用后应放在一定的地方。

第211条当燃烧不稳定或有烟灰向外喷出时,禁止出灰。出灰时应适当提高燃烧室的负压。

第212条出灰地点和灰渣门旁的通道须明亮。灰渣门两旁应无障碍物,以便必要时工作人员向两旁躲避。

第213条出灰前应先通知司炉,在司炉操作处应有明显的“正在出灰”的标志”。出灰完毕后也应通知司炉。

第214条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

第215条灰渣门应有远距离机械开闭装置,开启时须力求缓慢,以防灰渣突然冲出。开启灰渣门前,应先将灰渣斗内的灰渣用水浇透。禁止出红灰。

第216条捣碎灰渣斗内较大的渣块时,事先应做好安全措施。工作人员不要正对灰渣门,应站在灰渣门的一侧,斜着使用工具。

第217条放入灰车内的灰渣,如尚未完全熄灭,须用水浇灭。不准推运灰渣尚未熄灭的灰车。掉落在出灰地点的灰渣应用水浇灭,并随时清除。

第218条向灰车中灰渣浇水时,工作人员站立的位置至少距离灰车1.5~2米,以免被灰渣和蒸汽烫伤。浇水时,禁止无关人员在旁逗留。

第219条运灰铁道应尽可能平坦。运灰的铁道应保持畅通,并应经常清除灰渣,以防推车人员绊倒。在冬季应注意扫雪和砸冰,易滑跌处可撒上炉灰以防滑倒。第220条灰车须有煞车装置。不准使用损坏了的灰车。

第221条用机动车拖运一列灰车时,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与灰车之间 第222条人力推灰车时不准在灰车前拉灰车,应在后面推。运灰人员不准站在灰车底座上,以防轧伤或撞伤。在几个人同时推灰车时,灰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223条从锅炉的烟道下部放灰时,工作人员必须缓慢地打开灰斗的挡板,并站在侧边以防烫伤。必要时应先向热灰浇水。

第224条放炉排漏煤时应缓慢打开漏煤斗挡板,并须注意有无红煤冲下,若发现有红煤,应用水浇灭。

第225条采用水力除灰时,禁止将锅炉的排污、疏水等排到除灰沟内。第226条定期疏通或清扫地下除灰沟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水源,保证通风等),并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227条检查液态除渣的出渣口时,工作人员必须戴上有色防护眼镜,并应避开通渣孔的正面,防止烫伤。如产生氢爆时,应把水源切断,放尽存水,工作人员应带防爆面罩,无关人员不准在现场逗留。第6节 煤粉制造设备的维护 第228条为了防止煤粉爆炸,在起动制粉设备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内外是否有积粉自燃现象;若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予清除,然后方可起动。

第229条运行中的制粉系统不应有漏粉现象。制粉设备的厂房内不应有积粉,积粉应随时清除。发现积粉自燃时,应用喷壶或其他器具把水喷成雾状,熄灭着火的地方。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以防煤粉飞扬引起爆炸。第230条在球磨机运行中,禁止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部清除煤粉和钢球。第231条禁止在制粉设备的附近吸烟或点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工作,如需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分场领导的同意。

第232条对给粉机进行清理或掏粉前,应将给粉机电动机的电源切断,挂上警告牌,并须注意防止自燃的煤粉伤人。

第233条禁止把制粉系统的排气排到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或正在点火的锅炉内,也不准把清仓的煤粉排入不运行(包括热备用)的锅炉内。

第234条制粉系统应有足够的防爆站,选择防爆门的结构形式和安装地点时,应注意到防爆门动作时不致烫伤工作人员。

第235条制粉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须将有关设备内部积粉完全清除,并与有关的制粉系统可靠地隔绝,如需进入内部工作时,须将有关人孔门全部打开(必要时应打开防爆门),以加强通风。

第236条直吹式锅炉制粉系统,在停炉或磨煤机切换备用时,应先将该系统煤粉烧尽。

第六章 锅炉设备的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237条在锅炉内部进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疏水总管、加药管等的联通处用有尾巴的堵板隔断,或将该炉与各母管、总管间的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并上锁,然后挂上警告牌。电动阀门还须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挂上警告牌。

第238条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记可靠地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气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

第239条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燃烧室、烟道内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在锅炉大修中,动火作业(包括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装置的放置)要与运行油母管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40条在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烟道以前,应充分通风,不准进入空气不流通的烟道内部进行工作。检修的锅炉不应漏进炉烟、热风、煤粉或油、气。第2节 燃 烧 室 的 清 扫

第241条开始清扫工作前,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并须事先通知锅炉运行班长。

第242条进入燃烧室进行清扫工作前,应先通过人孔、手孔、看火孔等处向热灰和焦渣浇水。检修工作负责人及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大块焦渣有无塌落的危险,遇有可能塌落的砖块和焦渣,应先用长棒从人孔或看火孔等处打落。第243条在燃烧室内部工作时,应至少有两人一起工作,燃烧室外应有人监护。第244条清扫燃烧室前,应先将锅炉底部灰坑出清。清扫燃烧室时,应停止灰坑出灰,待燃烧室清扫完毕,再从灰坑放灰。

第245条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一般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不应先从下部开始;如特殊情况不能先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清焦。禁止进入冷灰斗内进行清焦工作。

第246条若燃烧室甚高,须搭脚手架进行清扫时,脚手架必须牢固,即使有大块焦渣落下,也不致损坏。脚手架搭设的位置应便于工作人员的出入。燃烧室内的脚手架应经过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验收。

第247条在燃烧室上部或排管处有人进行工作时,下部不准有人同时进行清扫工作。

第248条燃烧室清扫工作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燃烧室内。

第3节 烟道、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除尘器的清扫

第249条清扫工作开始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条和第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

第250条清扫烟道时,应先检查烟道内有无尚未完全燃烧的燃料堆积在死角等处所,如有,须立即除掉。含有大量可燃物的细灰,在猛烈拨动时,可能燃烧起来,因此在清除时须特别小心。

第251条清扫省煤器前,必须打开空气门或抬起安全门,省煤器内应没有压力。第252条工作人员进出烟道时,一般应用梯子上下。不能使用梯子的地方,可使用牢固的绳梯。放置绳梯必须避开热灰,防止绳梯被热灰烧坏。

第253条清扫烟道时,应有一人站在外边靠近人孔的地方,经常和在烟道内工作的人员保持联系。

第254条清扫烟道及省煤器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在清扫过程中,需使用吸风机加强通风时,工作人员应先离开烟道,才开动吸风机,等待烟道内的灰尘减少,并经清扫工作负责人检查认为可以工作时,方可允许工作人员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进入烟道内工作。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

第255条清扫烟道工作,一般应在上风位置顺通风方向进行,不准有人停留在下风烟道。第256条清扫空气预热器上部时,不准有人在下部工作或逗留。清扫下部时必须特别注意不要被落下的灰尘烫伤。

第257条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烟道内。在关闭人孔门或砌堵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同样的检查,检查后立即关闭。第4节 煤粉仓的清扫

第258条禁止进入储有煤粉的煤粉仓内进行工作。清扫煤粉仓前,应与运行班长取得联系,把仓内煤粉用尽并放光。第259条清扫煤粉仓前,必须将边通该煤粉仓的所有落粉管闸门及消火管闸门等全部关闭上锁,并挂上“不准开启”的警告牌。进入煤粉仓前,应进行彻底通风。只有经过工作负责人的检查(如用仪表测量或用小动物检查)和允许后,才可进入工作。

第260条清扫煤粉仓的工作人员应戴防毒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服装应合身,袖口、裤脚须用带子扎紧或穿专用防尘服。进入仓内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缚在仓外固定物上,并至少有二人在外严密监护。监护人在监护中要拿住工作人员安全带的绳子,并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喊话时也能听见,如发生意外,应立即把工作人员救上来。

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

第261条煤粉仓内必须使用12伏的行灯,橡皮线和灯头绝缘应良好,行灯不准埋入残留在煤粉仓内死角处的积粉内。

第262条清扫煤粉仓时,严禁在仓内或仓外附近吸烟或点火。禁止把火柴或易燃物品及其他非必需的物件带进煤粉仓内。

第263条如煤粉仓四角有积粉工作人员需靠近铲除时,应先放置跳板,跳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宽度,并须放置牢固。铲除积粉应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第264条清扫过程中如发现煤粉仓内残留的煤粉有自燃现象时,清扫人员应立即退到仓外,将煤粉仓严密封闭用蒸汽或二氧化碳灭火。

第265条煤粉仓清扫工作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66条清扫完毕后,清扫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煤粉仓内,然后关闭人孔门和防爆门。第5节 受热面的清洗和汽鼓内部的检修

第267条锅炉放水和冷却后,在打开汽鼓人孔门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按第237条的要求检查该炉是否确已与各母管和总管可靠地隔断。第268条打开汽鼓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工作人员应戴着手套小心地把人孔门打开,不可把脸靠近,以免被蒸汽烫伤。打开不带铰链的人孔门时,应在松螺丝前用绳 子把人孔门系牢,以便稳妥地放在汽鼓内。第269条工作人员进入汽鼓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鼓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允许进入。在汽鼓内工作的人员应根据身体情况,轮流工作与休息。

第270条进入汽鼓的工作人员,衣袋中不准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第271条在汽鼓内清洗汽鼓和排管时,应有一人在外面监护。

第272条在清洗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管器的电动机、电线和行灯是否完好,电动机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刀闸及开关须有良好的绝缘把手。

第273条汽鼓内禁止放置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电压超过24伏的电动机只能放在汽鼓外面使用。

第274条在汽鼓内用电动洗管器清洗排管时,指定操作电动机开关的工作人员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取汽鼓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根据汽鼓内工作的需要,操作电动机的开关。操作电动机的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275条洗管器软轴放入汽鼓内的部分不可过长,以免不能伸直而搅伤人身或搅缠衣服。

第276条洗管器放入炉管内以后,才可通知启动电动机。洗管器从炉管抽出以前,须先通知停止电动机。

第277条如使用高压水洗管器清洗炉管时,应有人负责高压水阀门的开关工作,按着清洗工作人员的要求来开关阀门。在高压水洗管器放入炉管以前,不准开启水门,在未将水门关闭之前,不准将洗管器抽出管外。

第278条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汽鼓内部后,始可关闭人孔门。

第6节 燃烧室内的检修

第279条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进行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是否能安全地进行工作,并检查燃烧室和第一段烟道内的灰和焦渣是否已清扫干净,然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如需对锅炉进行紧急检修而未能预先清扫燃烧室时,分场领导人必须先查明燃烧室内确实没有悬挂着的大块焦渣,没有积存着的热灰和焦渣,没有损坏的炉墙、石旋砖等以及其他可能落下的物件,并按第237、238、239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始可允许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

第280条在燃烧室内工作需加强照明时,可由电工安设110、220伏临, 时性的固定电灯,电灯及电线须绝缘良好,并安装牢固,放在碰不着人的高处。安装后必须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禁止带电移动110、220伏的临时电灯。第281条在燃烧室内工作如需要开动吸风机以加强通风和降温时,需先通知内部工作人员。必要时工作人员应先到锅炉外面,待吸风机开出,锅炉内部灰尘减少后再进入。

第282条燃烧室内调换炉管、水冷壁管或拆砌记墙时,如没有可靠的隔离措施,下面不准有人工作。第7节 烟 道 内 的 检 修 第283条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一般应先清扫烟道,如因工作紧急不能预先清扫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238、239、250等条的要求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烟道灰斗内的灰渣,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事先清除。

第284条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有一人站在人孔外面递送材料和工具并进行监护。

第285条在受热面的管子上工作时,应铺上木板,并固定牢。

第286条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必须打开所有的人孔门以保证足够的通风。如须起动吸风机来加强通风时,应符合第254条的要求。第8节 转动机械的检修

第287条所有转动机械(如风机、泵、磨煤机、给粉机、给煤机、碎渣机等),在开始检修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按第35条的要求,检查防止转动的措施。第288条有关值班人员应将停止转动机械的原因和切断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正式通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只有在接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正式通知,并至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确已离开有关设备后,才可以取下警告牌,恢复设备的使用,并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289条所有转动机械检修后的试运行操作,均由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要求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不准自己进行试运行的操作。

第290条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关孔、门。

第291条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起动。

第292条吸风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等检修后,在试运行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检查燃烧室、烟道、空气预热器等处确已无人工作,始可试运行。

第293条在转动机械试运行起动时,除运行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先远离,站在转动机械的轴向位置,以防止转动部分飞出伤人。

第9节 水压试验

第294条在锅炉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本体内外一切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须检查炉内各部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并通知他们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开始升压。

第295条省煤器或减温器单独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汽鼓内有人工作,在开始进水前工作负责人必须通知汽鼓内的工作人员离开。

第296条水压试验进水时,管理空气门及给水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

第297条禁止在带压进行下进行捻缝、焊接、紧螺丝等工作。如需不放水紧螺丝,须先将压力降到符合第189条的规定。

第298条水压试验后泄压或放水,应了解放水总管处无人在工作,才可进行;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则须取得运行班长的同意。放水完毕后,须再通知运行班长。第299条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的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可进行检查。

第七章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300条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301条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第302条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第303条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189条规定。

第304条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第2节 汽轮机的检修

第305条揭开汽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691条的要求进行检查;(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接合面之间。

第306条大修中须将汽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该项起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得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第307条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电源。

第308条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第309条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310条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第311条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312条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许盖上。

第313条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314条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第316条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汽孔应用木板盖上。第317条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第318条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第3节 凝 汽 器 的 清 洗

第319条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320条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伏行灯。

第321条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322条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第4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

第323条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第324条在检修以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地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当特别小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楮板的厚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

第5节 在井下和沟内的工作

第328条没有得到运行班长许可时,禁止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瓦斯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第329条进入下水道、疏水沟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蒸汽或水在检修期间流入工作地点。有关的汽水门应关严、上锁并挂警告牌。第330条沟道或井下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行工作,温度在40~50℃时,应根据身体条件轮流工作和休息。若有必要在50℃以上进行短时间的工作时,应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31条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地面上须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经常监视。第332条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或工具留在井下或沟内后,将盖板或其他防护装置装复,并通知运行人员工作已经完毕。第6节 喷水池和冷水塔的维护

第333条进入喷水池和冷水塔内工作,必须事先得到分场领导和运行班长的许可。

第334条进入喷水池或冷水塔的储水池内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在池内水中工作须使用安全带,戴救生圈或穿救生衣。

第335条在运行中的水池内工作时,禁止靠近循环水泵的进水管口。禁止进入运行中的水沟内工作。

第336条检修喷水池的喷嘴应站在木船或木排上进行,禁止在配水管上行走。第337条在水沟、水井、进水滤网及冷水塔水池周围等地点,应装设防止工作人员落入水中的栏杆、盖板等防护装置以及必要的照明。喷水池四周围的池壁应高出地面至少200毫米,旁边应有便道。

第338条水池的隔墙应足够坚固,当一侧放水后,隔墙应能承受另一侧池水的静压力。放水检修水池或消除淤泥时,工作人员应避免站在隔墙下边,防止隔墙倒塌受伤。

第339条进入水塔内部工作时,应注意塔筒内壁没有厚积的静苔等杂物落下。塔内走道及栏杆应保持完整,水塔中央竖井井口必须有栏杆和盖板。进入机力通风塔内工作时,应先切断风机电源,挂上警告牌,并将风机叶轮制动;如机力通风塔运行时,则须将通向风机的门关闭上锁。

第340条冬季清除水塔进风口和水池的积冰时,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止滑跌摔倒的措施。

第341条检修冷水塔筒身时,地面四周应做好围栏,防止碎块落下伤人。第342条检修冷水塔筒壁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或可靠的吊台上进行筒壁的检修工作,不准站在梯子上修理筒壁。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

第343条使用吊台必须有可靠的升降联系制度和操作方法。每次开始工作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和滑车详细进行检查。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第344条禁止在进水口附近区域内、喷水池或冷水塔的水池内游泳。

第345条进水口的旋转滤网两侧应装防护罩。如需进入防护罩里进行人工清理时,必须使滤网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至少应有二人进行工作。如有坠落危险时,应使用安全带。

第7节 水 轮 机 的 检 修

第346条进入水轮机内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密关闭进水闸门,排除输水钢管内积水,并保持钢管排水阀和蜗壳排水阀全开启,做好彻底隔离水源措施,防止突然来水;(2)放下尾水门,做好堵漏工作;(3)尾水管水位应保证在工作点以下;(4)做好防止导水叶转动的措施;

(5)切断水导轴承润滑水源和调相充气气源。

第347条在蜗壳或尾水管内搭设脚手架或平台时,不准将绳索绑扎在导水叶与水轮之间。

第348条机组在检修期间,如需进行盘车或操作导水叶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蜗壳、导水叶、水轮和水车室内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并无妨碍转动的物件遗留在内,同时要做好在转动期间防止有人进入的措施和标志。

第349条在导水叶区域内或调速环拐臂处工作时,必须切断油压,并在调速器的操作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操作”的标示牌。

第350条在水涡轮内进行电焊、气割或铲磨时,应做好通风和防火措施,并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351条进入进水口钢管渐变段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并有足够照明。第352条在封闭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人孔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先检查里面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在内。在封闭蜗壳人孔时还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后,立即封闭。

第八章 管道、容器的检修

第1节 汽、水管道和瓦斯、油管道的检修

第353条汽、水管道及瓦斯、油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第354条在许可开始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他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油或瓦斯。各有关阀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以及发出许可工作的通知,详细地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第355条检修人员只有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始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的管道隔断,没有汽、水、油或瓦斯流入的可能。第356条在汽、水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第357条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水或蒸汽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时,须先把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一半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半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水喷到上面。如果管道上没有疏水门,则须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由熟练技工进行松螺丝工作。如果检修的管段上没有法兰盘而需要用气割或电焊等方法进行检修时,应开启该管段上的疏水门,必要时尚应小心地慢慢松开疏水门上的格兰,证实内部确无压力或存水后,方可进行气割或焊接工作。

第358条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拆除堵板时,必须先把堵板的另一侧积存的汽、水放尽。

第359条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对于运行中的管道,可允许带压力紧阀门盘根和在管道上打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漏泄,但必须经分场领导批准并取得值长同意,并由分场领导人指定熟练的人员,在工作负责人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在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操作方法的正确性(如螺丝不要紧得过度,紧度要均匀,注意操作位置,防止汽、水烫伤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第189条的规定执行。

第360条安装管道法兰和阀门的螺丝时,应用撬棒校正螺丝孔,不准用手指伸入螺丝孔内触摸,以防轧伤手指。

第361条在瓦斯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如更换石棉垫、阀门、焊接支管等),应将检修的一段管道与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靠地隔断(关闭阀门并加堵板),然后用压缩空气或蒸汽通入管道进行吹洗,将残留的瓦斯完全排出,并用小动物和仪器试验,证明管道内无瓦斯存在,始可开始工作。

第362条在可能有瓦斯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1)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尽可能在上风位置上工作;(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3)在管道内部或不易救护的地方工作,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在监护人的手中,监护人随时与管道内部工作人员保持联系;

(4)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钢制的工具时,应涂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5)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6)应准备氧气、氨水、脱脂棉等急救药品。

第363条禁止用捻缝和打卡子的方法消除瓦斯管道的不严密性。第364条严禁一切火源接近运行中的瓦斯管道。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瓦斯管道是否潜漏泄,禁止用火焰检查。瓦斯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第365条检修后的瓦斯管道,须进行瓦斯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第366条检修油管道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必须特别作好防火措施。第367条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第2节 地下管道

第368条地下管道的检修,应遵守本章第1节的规定。

第369条在地下维护室内对设备进行操作、巡视、维护或检修工作,不得少于二人。

第370条开闭地下维护室的人孔盖,必须使用适当的工具,不准用手直接开闭。第371条打开地下维护室的人孔进行工作时,必须在打开人孔周围设置遮栏,夜间还应在遮栏上悬挂红灯。

在人孔盖下面应装有上下用的脚蹬(间距30~40厘米)或固定的铁梯。

第372条进入有水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进行操作或检修,工作人员应穿橡胶靴。

第373条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工作,禁止使用煤油灯照明,可用12~36伏的行灯。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工作,应使用携带式的防爆电灯或矿工用的蓄电池灯。

第374条地下维护室及沟道内须保持清洁,出入口不准堆积任何物品。第375条在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使用汽油机或柴油机时,应把汽油机或柴油机的排气管接到外面,并有良好通风,否则不准使用。第376条进入有有害气体或温度高的地下维护室之前,应至少打开维护室的二个人孔,并在每个人孔上面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其中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以加强通风。

第377条在地下维护室内进行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室内有无有害气体,检查的方法是可用仪器测量,也可使用绳子吊下专用的矿灯或小动物作试验,但禁止用燃烧着的火柴或火绳等投进地下维护室内来检查,以防止发生爆炸。在有有害气体的维护室内不准吸烟。

第378条有关分场领导应掌握有那些地下维护室经常发生有害气体,并在图表资料上注明。在检修开始前,应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注意。

第379条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或沟道内进行工作的人员,除必须戴防毒面具外,还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绳子的一端紧握在上面监护人手中。如果监护人必须进入维护作救护,应先戴上防毒面具和系上安全带,并应另有其他人员在上面作监护。

预防一氧化碳及煤气中毒,须戴上有氧气囊的防毒面具。

第380条在有有害气体的地下维护室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班倒换工作。地下维护室和沟道内的温度超过50℃时,不准进入工作。在40~50℃温度内工作,也应适当地轮换工作和休息。第3节 容 器 内 的 工 作

第381条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382条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478条的规定进行。

第383条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384条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385条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第386条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387条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

第九章 化 学 工 作

第1节 取 样 工 作

第388条汽、水取样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取样时应戴手套。

第389条汽水取样必须通过冷却装置,应保持冷却水管畅通和冷却水量充足。第390条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调整阀门开度时,应避免有蒸汽冒出,以防烫伤。第391条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第392条在电气设备上取油样,应由电气分场指定的人员操作,化验人员在旁指导。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取油样,应取得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在其协助下操作。

第393条在皮带上用人工取煤样时,工作人员应扎好袖口,人要站在栏杆的外面。取样时要握紧铁锹,并逆向煤流的方向取煤。

第394条上煤车取煤样,应事先与燃料值班人员联系好,只有确信煤车在取样期间不会移动,才可上煤车取煤。

第395条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必须事先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章内的有关规定。第2节 化验工作一般注意事项

第396条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化验室应有自来水,通风设备,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酸、碱伤害时中和用的溶液以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第397条禁止将药品放在饮食器皿内,也不准将食品和食具放在化验室内。工作人员在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

第398条禁止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第399条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应用滴定管或吸取器吸取。

第400条试管加热时不准把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可接触皮肤及冷水。

第401条不准使用破碎的或不完整的玻璃器皿。

第402条每个装有药品的瓶子上均应贴上明显的标签,并分类存放。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

第403条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互相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近的地方。

第404条凡有毒性、易燃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和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易爆物品、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有挥发性的药品亦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操作时必须在通风柜内或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应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

第405条蒸馏易挥发和易燃液体所用的玻璃容器必须完整无缺陷。蒸馏时禁止用火加热,应采用热水浴法或其他适当方法。采用热水浴法时,应防止水浸入加热的液体内。

第406条用烧杯加热液体时,液体的高度不准超过烧杯的三分之二。

第3节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

第407条储存生石灰、菱苦土、凝聚剂及漂白粉等药品的房屋应通风良好,保持室内干燥无潮气。

第408条使用和装卸这些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穿橡胶靴。在露天装卸这些药品时,应站在上风的位置,以防吸入尺扬的药品粉末。

第409条工作地点应装有自来水,并备有毛巾和肥皂。

第410条当凝聚剂或漂白粉溶液溅到眼睛内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漂白粉溶液溅到皮肤上时,应立即用水和肥皂冲洗。

第411条不准把装过漂白粉的空桶放在厂房内。撒落在地面上的漂白粉应立即清除干净。第412条联氨在搬运和使用时,必须放在密封的容器内,不准与人体直接接触。如漏落在地上,应立即用水冲刷干净。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第4节 强酸性或强碱性药品的使用

第413条在进行酸碱类工作的地点,应备有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

第414条搬运和使用浓酸或强碱性药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质和操作方法;并根据工作需要戴品罩、橡胶手套及防护眼镜,穿橡胶围裙及长筒胶靴(裤脚须放在靴外)。工作负责人须检查防护设备是否合适。

第415条搬运密封的浓酸或浓苛性碱溶液的坛子时,应将坛子放在牢固的木箱或框篮内(口朝上),并用软物塞紧。木箱或框篮上应有牢固的把手,由二人搬一个坛子,不准由一个单独搬运。用车子或抬箱搬运时,必须将木箱或框篮稳固地放在车上或抬箱中,或加以捆绑。禁止用肩扛、背驮或抱住的方法搬运坛子。第416条搬运的道路应畅通,并在必要地点设有水源和急救站。

第417条凡属使用浓酸的一切操作,都必须在室外或宽阔和通风良好的室内通风柜内进行。如果室内没有通风柜,则须装强力的通风设备。

第418条酸碱槽车进厂后应取样检验。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时,顶压的压力不准超过槽车允许的压力。严禁在带压下开启法兰泄压。无送气门、空气门的槽车和不准承压的槽车,都禁止用压缩空气顶压卸车。

第419条从酸槽或酸坛中取出酸液,一般应用虹吸管吸取(但不准用不耐酸的橡胶管)。在室内取酸时,如必须用酸瓶倒酸,则操作应特别缓慢,下面应放置较大的玻璃盆或陶磁盆。

第420条配制稀酸时,禁止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进行搅拌,以防剧烈发热。

第421条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先用碱中和,再用水冲洗,或先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422条开启苛性碱桶及溶解苛性碱,均须戴橡胶手套、口罩和眼镜并使用专用工具。打碎大块苛性碱时,可先用废布包住,以免细块飞出。配制热的浓碱液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或在通风柜内进行。溶解的速度要慢,并经常以木棒搅拌。第423条地下或半地下的酸碱罐的顶部不准站人。酸碱罐周围应设围栏及明显的标志。

第424条酸碱罐的玻璃液位管,应装金属防护罩。

第425条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以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送医务所急救。当浓配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然后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第426条用氢氟酸酸洗锅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氢氟酸应盛装在聚乙烯或硬橡胶容器内,桶盖密封。不准放在日光下曝晒;(2)参加浓酸系统工作人员除遵照第414条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外,还须戴防毒口罩(含有钠石灰过滤的)和面罩。工作结束后,必须冲洗头面和身体各部;(3)淡酸系统如有泄漏,应用红白带围起,并派人看守,禁止接近;

(4)皮肤上溅着酸液,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涂可的松软膏,眼睛内溅入酸液,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滴氢化可的松眼药水;(5)严禁将酸洗废液直接排放入河流。

第5节 液氯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427条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

第428条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氯瓶禁止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为增加氯气挥发量,应用淋水法,但水温不宜过高,更不准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第429条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可与水接触,以防腐蚀。

第430条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出余氯。第431条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浊敷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第432条拆卸加氯机时,检修人员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通地方休息。

第433条在用酒精擦洗加氯机零件时,严禁烟火。

第434条加氯机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由专人对所有接头逐个检查,防止漏装错装,并用氨水检漏。

第十章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

装置的运行与维护

第435条氢冷发电机的冷却介质,由氢气换为空气,或由空气换为氢气的操作,应按专门的置换规程进行。在置换过程中,须注意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第436条发电机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按专用规程的要求进行分析化验。在制氢电解槽氢气出口管上应有带报警的氢中含氧量在线监测仪表。氢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发电机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应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超过2%;制氢设备氢气系统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第437条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以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第438条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第439条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第440条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第441条制氢室内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均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标示牌。储氢缸周围(一般在10米以内)应设有围栏,在制氢室中和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第442条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

第443条禁止在制氢室中或氢冷发电机与储氢罐近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工作人员不准穿有钉子的鞋。如必须在氢气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的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内空气中含氢量小于3%并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制氢室内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第444条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并将氢气置换为空气,按照第443条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第445条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第446条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关于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

第447条油脂和油类不准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进行制氢设备的维护工作时,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第448条制氢室中应备有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供进行与碱液有关的工作时应用;还应备有稀硼酸溶液,以供中和溅到眼睛或皮肤上的碱液。在配制电解液工作中,关于处理碱液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本规程第九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第449条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他方法断绝气源。

第450条不要用水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第451条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或在电解装置上进行检修工作,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止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

第452条制氢室和机组的供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室外还应装防雷装置。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水 银 工 作

第453条 从事水银仪表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应经常洗涤,保持清洁。

第454条做水银仪表工作不准用手直接接触水银,应戴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的)。禁止用嘴含工具吸水银。

第455条禁止在水银仪表工作的房屋内饮食。第456条从事水银仪表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饭前和工作后应仔细洗手和洗脸;(2)工作结束后换下工作服;(3)每天工作结束后洗澡;

(4)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中毒情况应及时治疗。

第457条水银仪表的修理场所须和其他房间隔离(即在同一楼房内应设在底层),应装有机械通风的设备,并定期测量室内含汞量。

第458条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墙壁须涂刷油漆,油漆的高度应占墙壁高度的三分之二。

第459条水银仪表修理场所的地面应平滑、严密无缝(如水磨石地面),地面应略向一边倾斜,排水沟应有单独的积水井。

第460条水银仪表修理台的台面须光滑无缝,四周边缘应高起,台面的一角较低,在该角下面接有排出管,使落在台面上的水银经该管流入放在下面并盛有清水的容器内。

第461条水银应妥为保管,盛水银的容器必须紧密封闭。

第462条往仪器内部灌注水银时,盛水银的容器内必须浮盖一层清水。第463条从仪表往外放水银时,在任何场所,都须放入盛有清水的容器内。第464条在拆卸仪表时,如发现有水银附着在零件的表面上,应把零件放在盛有汽油的容器内,用毛刷将水银刷干净。

第465条为了避免水银从容器中溢出,真空表的容器应做成封闭形的,但仍应保持容器和外界大气相连通(例如可采用穿有50~60毫米高玻璃管的橡皮塞)。第466条如果气压表和真空表的水银容器没有盖,必须在水银面上浮盖一层1~2毫米厚的甘油,以防水银蒸发。

第467条玻璃的水银真空表或气压表,须装在木制的或金属制的匣子内,匣子的一面,装上保护玻璃,以便观看。

第468条厂房内如发现仪表漏出水银,应立即报告热工值班人员进行处理。第469条水银工作所用的工具不准外借他人使用。

第470条水银工作用过的废棉纱、抹布以及清除的垃圾不准随意抛弃,应埋入较深的土坑内。

第471条修理水银行应遵守本章的规定。报废的水银灯和水银器件不准乱抛,应集中保管,妥善处理,防止水银扩散。

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72条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473条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 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474条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475条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476条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477条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478条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第479条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贱引起火灾。

第480条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481条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第482条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483条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484条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485条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爆工的信号切断电源;(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第486条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487条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七章第5节的有关规定。第2节 电 焊

第488条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风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489条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490条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491条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第492条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第493条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第494条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495条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 保护罩。

第496条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2)电焊手套;(3)橡胶绝缘鞋;

(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497条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第498条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第499条电焊工在合上或接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500条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501条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502条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503条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第504条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第505条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第3节 气 焊

第506条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第507条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25米;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第508条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第509条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米。

第510条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第511条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第512条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513条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箱内;

(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6)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8)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一)电石的保管和处理

第514条电石的搬运或保管,必须装在金属桶中,并加以密封。桶上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字样。在雨天搬运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第515条储存电石的仓库须干燥、严密不透水,并应具有耐火性能。仓库内不准敷设自来水管和采暖管道。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516条开启电石桶时,可用剪刀或开筒刀和用黄铜制成的凿子和手锤,禁止用喷灯、焊枪及能引起火星的金属工具。同时不准在火旁开桶,开桶的地方不准吸烟。

第517条电石桶须放在离地200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518条打碎电石或称量电石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和手套。并应随时注意收集打碎的电石粉末,以免与带有水分的空气接触而产生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

第519条打开了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紧罩着。

第520条扑灭电石火灾应用干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准用水。(二)乙 炔 发 生 器

第521条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522条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接近乙炔发生器。在放置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准采取明火方法取暖,应采用水暖和汽暖取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1米。

第523条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准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不准用火。第524条配制乙炔发生器的零件,不准使用纯铜(紫铜),以免产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第525条除专门使用电石粉的乙炔发生器外,一般的乙炔发生器不准装用电石粉。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含磷过高的电石。

第526条向乙炔发生器装料时,应预先将电石敲成适当大小的碎块。禁止将电石在乙炔发生器装料筒中用铁棒捣碎。第527条使用水管给水式的乙炔发生器,所装的电石不准超过电石桶容量的一半,以免石灰将输气管和给水管的管口堵塞而发生爆炸。第528条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50℃以下时,方可清除。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第529条密闭式乙炔发生器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门,经常保持其所规定的压 力,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应装橡胶薄膜,在水桶上装刀刃,当浮筒爆起时能刺破薄膜,不准使用重物压着发生器的气室以增加压力。提放浮筒应轻提轻放,人体应避开浮筒上方。

第530条乙炔发生器冻结时,只可用蒸汽和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化。第531条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水封安全器,否则禁止使用。

第532条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把电石桶取出,用水洗干净后,方可进行。如经过焊接处理,应待冷却后方可再使用。

第533条取装电石时,必须带手套,不准直接用手接触电石。

第534条在工作场所设置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储存电石的数量不准超过10公斤;

(2)在一台设备装置上连接的焊枪,不准超过两个。

第535条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不准放在生产厂房内,应放在室外或专用的房间里。

第536条更换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尽量放净。

第537条在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和电石渣加以清除。第538条乙炔发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须保持垂直。

第539条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水封安全器没有漏气和冻结,然后注入净水,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阀中有水缓慢流出或滴出为止(但注水和检查水位的工作,必须在停止输气时进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须用控制阀检查水位两次,在每次发生回火后也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水位降低,必须加水补充,但水位不得高于控制阀,以免妨碍乙炔通过水封安全器而破坏焊枪的正常工作。

第540条在停止供给乙炔时,不管焊枪的阀门是否关闭,水封安全器的进气阀门必须关闭。

第541条在寒冷天气进行气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毡子包上,或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液。

第542条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低,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侵入乙炔发生器。

第543条厂内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门,安全门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防伤人及引起火灾。管道及阀门应每天检查,保持不漏。不准在没有吹净的乙炔管道系统上动火。每次工作完毕,应将软管拆下。

(三)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

第544条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第545条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546条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547条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548条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改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549条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550条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551条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第552条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中离不得小于8米。

第553条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554条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第555条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第556条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四)减 压 器

第557条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第558条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第559条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560条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561条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562条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第563条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五)橡 胶 软 管

第564条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1.961兆帕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须用0.490兆帕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第565条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15米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第566条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第567条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568条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569条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六)焊 枪

第570条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第571条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第572条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573条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第4节 氩 弧 焊

第574条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575条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第576条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577条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578条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砍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灭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

第1节 一 般 注 意 事 项

第579条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580条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581条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 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第582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583条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第584条在没有脚 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85条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第586条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587条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栓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588条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589条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第590条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591条冬季在低于零下10℃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592条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第593条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

第2节 脚 手 架 第594条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595条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但静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第596条禁止将脚手架直接塔靠在楼板的木罚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第597条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598条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第599条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厘米高的护板。第600条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601条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第602条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03条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604条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605条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606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607条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608条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接连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609条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第610条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第611条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612条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材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验收。第613条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614条移动较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615条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616条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617条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4。

第618条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此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第619条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620条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第621条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622条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或建筑上,固定处所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5倍。

第623条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第624条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试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第3节 斜 道 与 跳 板

第625条斜道坡度如大于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15厘米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1米,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1.5米。

第626条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5厘米,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计算决定。

第627条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13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30~40厘米。

第628条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1米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629条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证其稳固性。第4节 梯 子 第630条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631条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

第632条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

第633条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634条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635条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

第636条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637条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第638条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639条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第640条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641条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第642条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第643条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子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644条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645条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第646条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公斤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分钟,若无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梯,不准继续使用。

第647条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第648条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软梯的架设工作。

第649条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帽,带工具袋。第5节 脚 手 架 的 拆 除 第650条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2)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3)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651条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倒塌。

第652条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653条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654条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655条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6节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656条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必须遵守本章第1、2、3、4节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第657条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第658条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六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以静荷重225公斤,悬吊5分钟,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第659条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1米高的木挡屏;

(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第660条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挡板或安全网。

第十四章 起 重 和 搬 运

第1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661条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第662条对于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运转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第663条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664条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665条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666条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7条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668条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Ⅲ的有关资料。

第669条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70条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第671条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672条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劳动部分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第673条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 各 式 起 重 机

第674条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第675条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第676条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677条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0.5米/秒时,应设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第678条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第679条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第680条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量,提升离地约100毫米使其悬吊10分钟,然后将负荷增加10%,再吊10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25%,再吊10分钟,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Ⅲ)。

第681条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荷重量的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第682条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683条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684条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府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685条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686条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687条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688条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第689条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690条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第691条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692条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第693条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694条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第695条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第696条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第697条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第698条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警告。

第699条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第700条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701条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第702条起重机上的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第703条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704条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4.电业巡视安全工作规程及风险部分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

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指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

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四条 电器设别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一下者。

第五条 电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

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学会经济救护法,特别要学习触电急救。

第六条 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

个月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第七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接线情况和

有关安全措施者,应立即制止。

第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

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所有要求。

线路巡视风险:

1.巡视线路时要由线路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新人员不得一人单独巡线,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必要时由两人进行。

2.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电杆和铁塔。

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导线。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题库 篇五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__________分数 _________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30分)

1.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是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_______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______________,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2.验电要用合格的相应______________的专用验电器。验电时,应戴______________,并有专人_______。

3.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应每年考试_____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_________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___________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和_______线。

5.带电作业的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______________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______________。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_____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6.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严禁进入_______侧的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7.夜间巡线应沿线路_______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___________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_______,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__________的可能。

8._______________人员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线路工区值班员)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命令应_______________,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__________,核对无误。

9.倒闸操作票中的操作项目栏内要填写设备__________,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先后在操作票上分别_______。

10.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_______,一人_______,并认真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制。

11.进电缆井前,应排除井内_______。在电缆井内工作应戴安全帽,并做好_______、_______及防止高空落物等措施,电缆井口应有专人看守。

12.凡登杆进行倒闸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______________,并使用_____________。

13.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是:认真执行本规程和________________,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施。

14.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___________操作票,必须向_____________或工区值班员报告,待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15.第一、二种工作票的______________,以批准的____________为限。

16.雷电时,严禁进行__________操作和更换______________工作。

17.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______________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进行。解开或恢复电杆、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线时,应戴______________。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___________线。

18.在线路带电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时,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向全体人员说明:电力线路有电,不得_______杆塔;树木、绳索不得接触_______。

19.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2)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

20.严禁_______停、送电。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____________手续。

21.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必须检查线路________地段的状况以及在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等,通知并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_______后,再命令拆除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_______,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任何工作。

22.起重工作必须由有_______的人领导,并应统一_______、统一_______,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

23.钢丝绳应定期_______,当钢丝绳断股或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应予_______。

24.装卸电杆应防止_______伤人。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车上其余的电杆__________后,方可继续运送。

25.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台架上严禁_______,地面有电部分应设_______,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有__________。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应设法防止行人靠近断线地点()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A.4m; B.8m; C.12m; D.20m

2.挖掘电缆工作,应由有经验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在场指导,方可继续工作。

A.标示牌; B.盖板; C.电缆保护层; D.电缆保护板

3.砍剪的树木下面和倒树范围内应有(),不得有人逗留,防止砸伤行人。

A.专人监护; B.遮栏和围栏; C.消防工具; D.急救药箱

4.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A.4 B.5 C.6 D.7

5.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者。

A.拆除; B.退出; C.断开; D.拉闸

6.等电位作业一般在()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若须在()kV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A.35,10; B.63(66),35; C.63(66),44; D.110,35

7.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应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A.经常; B.坚持; C.始终; D.不断

8.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的要求。

A.额定负荷电流; B.额定工作电流; C.短路电流; D.最大负荷电流

9.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

A.增设围栏;B.派人看守;C.有人留守;D.搭设护网

10.线路的验电应()进行。

A.逐条; B.逐根; C.逐相; D.逐段

11.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后验(),先验(),后验()。

A.高压,低压,上层,下层;B.低压,高压,上层,下层;C.高压,低压,下层,上层;D.低压,高压,下层,上层

12.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后挂(),先挂()、后挂()。

A.高压,低压,上层,下层;B.低压,高压,上层,下层;C.低压,高压,下层,上层;D.高压,低压,下层,上层

13.放线或架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由于()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范围以内。

A.滚动; B.摆动; C.滑动; D.跳动

14.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挂()。

A.黄灯; B.灯笼; C.白炽灯; D.红灯

15.冲洗绝缘子时应注意风向,必须先冲(),后冲(),对于上、下层布置的绝缘子应先冲(),后冲()。

A.上风侧,下风侧,上层,下层; B.下风侧,上风侧,下层,上层; C.下风侧,上风侧,上层,下层

16.立杆过程中,杆坑内严禁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在远离杆下()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A.0.8; B.1.2; C.1.5; D.1.0

17.杆塔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吃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A.45°; B.75°; C.60°; D.30°

18.配电变压器台(架、室)停电检修时,应使用()。

A.发电厂(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 B.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 C.发电厂(变电所)第二种工作票; D.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

19.进行电容器停电工作时,应先断开电源,将电容器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A.彻底; B.干净; C.5min; D.接地

20.绝缘架空地线应视为带电体,作业人员与绝缘架空地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A.0.8m; B.0.6m; C.0.4m; D.0.2m;

21.紧线时,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A.外角侧; B.内角侧; C.左侧; D.右侧

22.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上。

A.横担; B.瓷瓶; C.导线; D.主杆

23.上木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未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或支好杆架、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上杆。

A.检查杆根; B.检查脚扣; C.培土加固; D.检查脚钉

24.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工作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以下的规定值:10kV及以下为(),35(20~44)kV为

(),60~110kV为(),154~220kV为(),330kV为5.0,500kV为6.0m。

A.1.0m,2.5m,3.5m,4.0m; B.1.0m,2.0m,3.0m,4.0m; C.1.0m,2.0m,3.5m,4.0m; D.1.0m,2.5m,3.0m,4.0m

25.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

A.0.6m; B.0.7m; C.0.8m; D.1.0m

226.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mm。

A.10; B.15; C.20; D.25

27.如果触电者触及断落在地上的带电高压导线,且尚未确证线路无电,救护人员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如穿绝缘靴或临时双脚并紧跳跃地接近触电者)前,不能接近断线点至()范围内,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A.4~6m; B.6~8m; C.8~10m; D.10~12m

28.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A.50; B.60; C.70; D.80

29.心肺复苏应在现场就地坚持进行,不要为方便而随意移动伤员,如确有需要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

A.15s; B.30s; C.45s; D.60s

30.用止血带或弹性较好的布带等止血时,开始扎紧与每次放松的时间均应书面标明在止血带旁。扎紧时间不宜超过()。

A.2h; B.4h; C.6h; D.8h

三、判断题:(正确的画“√”,不正确的画“×”,每空1分,共20分)

()1.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单独工作。

()2.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作好记录。

()3.上树砍剪树木时,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应注意蚂蜂,并使用安全带。

()4.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工作终结后交签发人保存六个月。

()5.事故紧急处理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安全措施。

()6.线路停电检修,值班调度员必须在发电厂、变电所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拉闸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才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7.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8.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9.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A.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B.测量接地电阻;

()C.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D.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

()10.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

()11.塔脚检查,在不影响铁塔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对角线的四个基脚同时挖坑。

()12.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并应采取消弧措施。

()13.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 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14.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外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

()15.多人抬杆,必须错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16.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17.锯电缆以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

四、问答题:(20分)

1.立杆、撤杆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5分)(本题答对5条以上即可得全分)

2.请准确默写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六条禁令具体内容。(6分)

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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