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2024-10-10

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共7篇)

1.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篇一

卫生监督所年度卫生的工作计划

今年卫生监督工作,我们要在十八大精神的鼓舞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各项规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卫生监督管理服务能力和行政执法力度,以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好卫生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卫生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经所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经所务会议研究讨论,根据我所工作职能,围绕我县中心工作,制定以下五大工作目标。

1、继续努力巩固创文巩卫工作成果。

2、顺利推进各专业卫生监督工作,监督覆盖率100%。

3、准确、及时填报各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4、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提高卫生行政处罚力度。

5、投入改造装修办公楼,改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

二、工作要点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与上级沟通,争取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积极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不断推动完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和基本装备,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以适应卫生监督工作要求,依形势发展需要,制订、修改、完善内部各项相关工作管理制度,强化、规范内部管理。积极开展卫生监督员业务学习培训、普法教育学习、公务员道德教育、责任意识、廉政教育、政治思想、服务宗旨、做官做人做事的品格操守教育,举办或参加业务各专业培训班,提升卫生监督队伍整体素质。

(二)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本着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到位。坚决打击超范围执业、非法终止妊娠和胎儿性别鉴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重点加强个体诊所、牙科、行医药店等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安全。加强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规范其执业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程序、审批和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校验、变更、注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三打两建”,清风行动和打击“两非”工作。

(三)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针对我县职业卫生危害实际情况,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宣传,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做好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中毒防控工作,积极争取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工人健康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人健康档案和厂矿企业档案,防止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开展健康体检活动,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四)加强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扩大对公共场所监督覆盖面,严格把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关,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存在公共卫生安全的单位,要求其限时整改。继续深入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不断推动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向规范、科学方向发展。

(五)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本着保障安全的服务态度,加强对学校校医室、饮用水等涉及学校卫生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卫生安全问题的学校,提出限时整改意见,确保校园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抓好饮用水卫生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突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县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六)做好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加快信息报告进度,建立监督对象信息库,及时填报卫生监督信息,稳步推进经常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专项报告、监督监测等填报工作。加强对本所工作动态、卫生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让社会各界及时、准确了解卫生监督工作动向。继续做好《翁源卫生监督》简报编印工作。

(七)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以医疗废物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探索,总结医疗废物监督模式及经验,推进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督工作。

(八)加强医疗及血液卫生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行为,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九)协助做好县委、县政府工作。及时掌握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活动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保障卫生安全。

(十)做好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领导班子带头,党员干部带头,认真执行各项政策,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承诺,做好各项工作。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卫生行政处罚力度,逐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新形象。

三、工作安排

(一)调整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张群昌(所长、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许青云(副所长、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医疗机构、卫生协管、安全生产、传染病、职业卫生、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梁红英(副所长):负责卫生许可受理与发证、生活饮用水、“两创”工作、公共场所卫生及组织协调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挂钩驻村等工作。

张永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组织委员、纪检委员):负责办公室、工会、财务、老干、行政后勤、工青妇、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等工作。

(二)科室分工管辖范围安排

监督一科辖区是官渡(六里庙墩)、周陂(礤下)、坝子(岩庄)、三华、县城工业路县政府后门为界北至南龙站。监督二科辖区是翁城、江尾(松塘、红岭)、新江(太坪、铁龙)、南浦、县城工业路县政府后门为界以南至蓝李街。

(三)各月工作安排

一月份: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政治、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监督业务理论。做好各专项工作、各科室制定年度各项工作计划。

二月份:做好自身学习安排,组织集中学习业务理论,做好学习笔记,安排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培训学习。

三月份:到乡镇、各街道门店进行现场卫生监督,督促改进存在问题,督办今年度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四月份:继续三月份工作,做好五一节前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学习各项业务知识。

五月份:接科室分工继续做好乡镇、各街道门店卫生监督工作,创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风行动工作。

六月份:继续督办卫生许可证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月份: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组织培训,继续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顿规范医疗市场,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三打两建”工作。

八月份:继续抓好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学习监督工作业务知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九月份:做好国庆节前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学习各专业理论知识。

十月份:继续抓好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一月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十二月份:各科室做好各项工作的总结,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回顾一年所做的工作,补充有关资料,改正存在问题等。

(四)业务培训工作计划

月份 培训行业

一月份:元旦春节公共卫生安全培训。

二月份: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三月份: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培训。

四月份: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执行、传染病监督管理培训。

五月份:学校卫生负责人培训。

六月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培训。

七月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

八月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

九月份:学校卫生工作人员。

十月份:生活饮用水、自来水生产企业。

十一月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

十二月份:医疗机构采供血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2.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篇二

然而, 由于饮水机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管理缺位, 导致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让全市居民喝上安全的饮用水是我们的职责, 更是我们的义务。”邯郸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刘宝利对记者说。为了保证全市居民饮用水安全。邯郸市卫生监督所多举并措, 加大源头治理, 确保全市居民喝上了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现场制售饮用水, 是指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 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饮用水。目前邯郸市现场制售饮用水模式主要是设置自动售水机。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质处理机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 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 当居民投入硬币或刷卡后, 根据币值或卡值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应量的水。

为了解饮用水安全情况, 邯郸市卫生监督所在主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内现场对制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卫生安全隐患和卫生监管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

在调查中他们发现, 自动售水机中有4.5%的安放地面不符合要求, 有13.6%的售水机的废水排放口外露, 将近20%的售水机取水口没有安全防护门或关闭不严, 13.6%的售水机周围存在垃圾堆等污染源。这些方面存在细菌等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隐患。所调查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均安装在居民小区的户外或路边。由于售水机操作全部自动化, 一般不设专人管理, 经营公司或个人只负责派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售水机进行巡视。有的售水机经营者不能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部分经营者在购置售水机时没有向设备经销商索取卫生许可批件。也有大部分经营者可以做到定期更换滤芯, 但售水机管理者均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有13.6%的自动售水机张贴了公示牌, 但是公示牌的内容并不全面。以上可以说明售水机的管理者并不能保证水质的卫生安全。在调查中发现在居民区内安装售水机时, 售水机的所有者只需经过该小区物业的同意, 签订一份有关缴纳占地费、水电费的协议即可, 小区物业对售水机的管理不予过问, 也不将自动售水机的安放报告卫生部门。同时由于河北省日前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既不许可, 又不备案, 卫生监督部门获得的现场制售饮水机的信息渠道不畅, 出现监管覆盖率低的被动局面。

面对上述混乱局面, 为了使广大居民能够安全、放心地使用现场制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也为了能更好的对自动售水机进行管理, 邯郸市卫生监督所针对性的加大了对现场制售饮水机的卫生监督力度。依照《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下发了专项整顿要求, 强化暑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制定现场制售水卫生要求, 集中人力突击排查, 加强了现场制售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加大卫生监督频次和力度, 要求现场制售水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 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经过整顿, 已初见成效, 全市八成以上的现场制售水机纳入了监管。

“现在, 我们对小区售卖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彻底放心, 有了他们的监管就是不一样。”邯郸市丛台区亚太世纪花园小区一位姓张的老太太高兴地对记者说。

3.论提押出所检察监督 篇三

关键词:提押出所 刑讯逼供 检察监督 对策建议

提押出所,是指有关部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将依法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提解出所。从提押出所的主体和事由看,提押出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看守所为执行生效判决而将有关罪犯提解出所,如提解出所执行死刑或者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等;二是看守所因在押人员疾病检查或者治疗需要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提解出所;三是人民法院因案件开庭审理或者宣判需要而将被告人提解出所;四是侦查部门因辨认、起赃等侦查工作需要而将犯罪嫌疑人提解出所。从实践看,第四种情形的提押出所存在问题较多,亟需检察机关加强监督,本文特对此加以探讨。

一、提押出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对提押出所加强检察监督是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有时侦查部门在将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并羁押到看守所以后不在看守所规范设置的讯问室进行讯问而是以“辨认”、“起赃”等各种理由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诉讼法的这些新规定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遵循,不仅依靠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自觉与自律,而且更依靠包括人大、检察机关、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本人等各种内、外部力量的监督。特别是作为对刑事诉讼全程实行法律监督、对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检察机关,对提押出所加强监督,更是具有义不容辞的监督责任,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对提押出所加强检察监督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环节

由于被临时提押出所以后,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人员的直接控制,既失去了相对中立的第三方——看守所的监管,也脱离了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监督,因而极易发生刑讯逼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侦查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提押出所加强监督,督促看守所在提押出所、还押回所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核实提押出所的事由及其经过,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提押出所期间发生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问题,这是从源头上防范因刑讯逼供而导致冤错案件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对提押出所加强监督是监督纠正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客观需要

据调查,实践中提押出所环节主要存在提押出所人次多、有泛滥趋向,提押出所时间长、超出“辨认”之常理,夜间提押出所现象比较突出,提押出所过程中容易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自伤等安全事故以及侦查部门“以出所辨认之名,行所外讯问之实”甚至进行刑讯逼供等问题。[1]即便在刑诉法修改后,侦查部门以出所辨认为名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的现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有学者在调研中发现了此一现象。[2]作为对刑事诉讼全程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加强针对性的监督。[3]

二、提押出所检察监督的主要依据及其缺陷

(一)检察机关对提押出所进行监督的主要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

2.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手续问题的通知》强调指出: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犯罪嫌疑人被提解出所以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均应当对其按照收押时的疾病和健康、体表检查要求进行身体检查,作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送返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有刑讯逼供迹象的,看守所要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强调要严格依法办理提讯和提解: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辩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及送返看守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作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三方签字确认。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对有生命危险的,应当拒绝收押;修订后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2章用两节9条的篇幅专门规定了收押检察、出所检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具体情形。虽然这些条文主要不是针对本文意义上的提押出所而制定的,但仍不失为重要参考依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第19条:“发现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送入看守所的,应当查明原因、所外看押地点及讯问情况;重点监督看守所如实、详细、准确地填写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必要时建议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及是否存在所外讯问等情况,做好提押、还押时的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等调查方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二)检察机关对提押出所进行监督存在的缺陷

第一,从实践需要看,因辨认现场、追缴赃物等侦查工作需要而将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解出所,这在侦查工作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对此应当明确加以规定。但修改后的刑诉法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以及被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的内容,而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如因辨认现场、追缴赃物等侦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未能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中得到体现,造成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相脱节。

第二,从效力层次看,关于提押出所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各种《办法》、《通知》、《规定》等,缺少上位法的支撑,效力层次偏低,有的甚至是不向社会全文公开的内部文件。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对提押出所检察监督有所涉及,但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具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督难以到位。为此,有的地方只能出台地方性文件为提押出所检察监督提供操作性规程,缺少统一、规范、权威的监督依据。[4]

第三,从提解手续看,存在着前后规定不一致、实际执行不一致现象。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手续问题的通知》均规定,提押出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而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则规定“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前两者为“领导”,后者为“主要领导”。在实际执行中,许多看守所对未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批示的提押出所,也予以同意。

三、加强提押出所检察监督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提押出所工作有法可依

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提押出所事由、审批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因辨认现场、缴获赃物等侦查工作需要,经检察长、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侦查部门可以提押将犯罪嫌疑人出所,以便既满足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又使提押出所程序有法可依。

(二)明确提押出所检察监督的重点环节

要把侦查部门在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是否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提押出所的事由是否符合规定,提押出所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提押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在提押出所期间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以及看守所对被提押出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所、回所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身体检查等六个方面作为监督重点。发现侦查部门或者看守所在提押出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可能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发生办案安全隐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三)建立提押出所信息告知和现场监督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部门提押出所以及还押回所时,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送返看守所时身体状况异常或者发现有刑讯逼供迹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室)。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驻所检察室)可以派员对提押出所、还押入所的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检察,监督看守所按规定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表检查工作,督促侦查部门落实好提押出所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提押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制止;对还押回所时发现侦查部门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核实。

(四)建立对被提押出所人员的检察谈话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部门还押回所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与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核实提押出所的时间、地点(或者去向)、理由、审批手续以及是否存在所外讯问等情况,重点了解侦查机关在提押出所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

(五)落实违法提押出所的责任追究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在提押出所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提请有关办案部门对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发现侦查人员在提押出所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对有关侦查人员予以党政纪处理。对侦查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出所辨认现场、缴获赃物等名义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的,即便未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也应当建议有关侦查机关进行党政纪处理,将违法所外讯问的责任落实到侦查人员本人,从而有效地威慑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实施侦查行为。

注释:

[1]过孟超、彭新华、丁扬:《临时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行为的调查》,载《人民检察》2012年第9期。

[2]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3]如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就针对违法提押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相关内容可参见: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013744716.shtml,访问日期:2013年03月20日。

4.卫生监督所培训工作计划.doc 篇四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根据《2015—2025年全国卫生监督培训规划》,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全县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能力,建立一支有较强行政执法能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卫生监督队伍,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卫生监督队伍,今年全面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基本素质,满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目标与任务

对所有在职卫生监督员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员的知识结构,增强卫生监督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同时,加强网络培训学习,多渠道、多形式、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格局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培训对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全体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

四、培训内容

(一)、落实市卫生监督专业知识培训项目计划

1、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

2、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

3、传染病防治与医疗废物处置。

4、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与防护。

5、行政执法程序及卫生监督信息。

6、卫生监督协管员相关培训。

(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1、法律知识

以卫生法律为主,公共法律法规为辅,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职业病法执法、传染病防治法,执法医师、母婴保健法等及其相关法规、规章;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程序规章;有关卫生监督规范、标准。

2、专业技能

主要包括:卫生监督执法专业技术知识、卫生监督执法现场工作程序。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及处理报告的撰写。

3、文书规范

主要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日常性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稽查等文书制作及有关文件档案的建档和整理工作。

5.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 篇五

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两项活动”

3月上旬以来,在县委和局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在卫生局党委联系领导的大力指导下,卫生监督所紧密结合卫生监督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深入进行了思想动员和舆论宣传,制定了《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步骤和目标任务,开辟了活动阵地,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资料,周密安排了学习资料,统一编印了学习资料,采取集中学习、分头自学、座谈讨论、撰写文章、专题辅导等多种有效形式,扎实开展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截至目前,共集中学习16次,每人记写学习笔记2万以上,撰写心得体会文章2篇,从而使全体卫生监督员的思想认识更加到位,政策理论水平明显提高,“两项活动”顺利推进。

二、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抓好队伍素质教育

为进一步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形势,卫生监督所结合“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和执法人员的职位要求、个体差异和不一样时期工作重点,经过外出脱产集中培训、坚持学习例会制度、开展经验座谈交流、组织技术理论考试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卫生监督队伍法纪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服务理念教育。以全县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为契机,举办了全县卫生监督员培训班,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业务技能进行了强化培训,参加县乡两级卫生监督员74人。严格落实每周一和周五上午的学习例会制度,累计培训820人次。选派17人次参加了省、市卫生监督员执法技能培训班。经过以上措施,全体职工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维护了卫生监督队伍廉洁、优质、高效的社会形象。

三、进取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一是于3月中旬举办了全县小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培训班,参加小型医疗机构负责人60人,重点传达并讲解了《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二是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了卫生安全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悬挂横幅12条,张贴标语5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20xx0余份,理解相关咨询约1000人次。三是结合专项卫生监督工作,进取向监管对象宣传消毒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和“地沟油”等卫生知识,印发宣传彩页20xx0余张,在相关简报、电视台等媒体上播发信息6条。四是在“两证”办理过程中对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均进行相应卫生知识培训考试,1—5月份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1500余册,发放《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712个。经过宣传培训,卫生法律渐趋普及,工作成果得以展示,卫生监督进一步赢得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四、全力应对自然灾害,展现监管服务水平

为了有序、有力、有效地应对和处置“4·24”特大风暴灾害,卫生监督所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所领导亲自牵头,进取进行周密部署和任务落实,充分体现了卫生监督服务社会的本事和水平。对全县13处着火点和相关受灾农户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水源及供水设施等情景现场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配合疾控中心专业防疫人员对烧死畜禽进行了消毒、深埋处理。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指导。经过全程督导,杜绝了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进取开展了对口帮扶,派驻人员蹲点帮扶昌宁乡大海子村,捐助昌宁乡政府及大海子村帮扶资金7000元。组织卫生监督员参加了“抗灾救灾、整治环境、保护家园”专项行动,保质保量完成了环境卫生整治任务。

五、严格许可审批程序,证件发放有序规范

上半年,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和单位职责要求,进一步严格了许可证件的发放程序和许可标准。1—5月份共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720件(次),经现场审查合格,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75个;新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0个;新发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6个,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5个;参与审查验收医疗机构1家,各种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底数清楚,发放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有序。

六、围绕中心克难攻坚,重点工作扎实推进

(一)餐饮消费环节卫生监督管理有力有效。在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卫生监督所进取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行动。一是开展了建筑工地食堂集中检查,于4月底出动卫生监督员36人次,检查单位11个,及时发现了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并跟踪进行了彻底整改。二是采取“错时督查制、延时检查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继续开展餐饮具卫生监督采样监测工作,1-5月采样827份,经县疾控中心检验,合格607份,合格率73.4%,对餐具检验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了跟踪处理,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三是在城区餐饮单位开展了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一次性筷子和一次性塑料袋及“地沟油”管理的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了违法行为。共检查餐饮单位325家,覆盖率达100%,查出重复洗用集中式消毒餐具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木筷、一次性塑料袋的餐饮服务单位34家,没收不合格一次性塑料袋20xx多只,没收不合格餐具320个,督促相关单位和泔水收集人员签订协议书32份,使我县餐饮服务市场服务秩序明显好转。

(二)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全面细致。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所以城乡结合部、个体医疗机构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以医德医风、院务公开、规范服务、合理用药、临床检验、院内感染消毒、不良业绩记录制度、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等环节为重点环节,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了综合监督检查。截至5月31日,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2家,妇幼保健院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7家,乡镇卫生院15家,卫生所及小型个体诊所机构215家,出动卫生监督员640人次,责令改正5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1家,卫生监督采样365份,进一步消除了医疗安全隐患。同时,按照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综合改革配套文件,卫生监督所进取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调整卫生监督职能,于3月下旬设立了“中医监督科”,制定了《中医监督科工作职责》,并对公立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中中医药工作开展情景开始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展有序。卫生监督所以保障“两节”期间和夏秋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为重点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原则,采取“错时监督”和“回头巡查”等有效措施,重点对居民社区内、学校及其周边的歌舞娱乐业、旅店业、美容美发业、沐浴场所单位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同时对初步筛选确定的第二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单位进行了大力培育,逐一排除了卫生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成效,有效保障了全县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四)学校(包括托幼园所)卫生集中检查取得实效。按照分级包干和职责到人的要求,采取“错时监督”、“延时检查”和“回头巡查”等有效措施,安排县、乡两级卫生监督员,利用近二十天时间,从食品、传染病、生活饮用水三个方应对各学校(包括各类托幼园所)开展了学校卫生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学生食堂证件是否齐全有效;餐饮具消毒是否贴合卫生标准;索证、索票、台帐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是否违法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学校疫情报告制度、晨检制度、缺课追踪制度、入托和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制度是否全面落实;自备水源的卫生安全管理是否严格到位。检查城乡各类学校210家次,出动县乡卫生监督员350多人次,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75份,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全部跟踪进行了彻底整改,防止了学校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有效保障了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职业(放射)卫生监管有效推进。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医疗机构职业病科设置管理工作。近日对20xx县人民医疗设置职业病科工作情景进行督查,目前暂挂靠在公共卫生科,已指定4名内科中职以上医师人员承担职业病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职能,职业健康体检资质正在申请办理之中,预留5张病床,建立健全了职业病报告制度及健康检查工作档案,有效推进了我县职业病诊断工作。

七、存在的问题

(一)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管理不够顺畅。《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当前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异常是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必须影响。

(二)卫生监督抽检经费短缺,无自主检测设备,造成采样监测工作难度大,频次不够科学,相关的采样监测和评价缺乏说服力,现有技术支持本事和水平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卫生监督队伍在执法水平、专业结构、人才梯队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职能转变和综合执法的要求。个别卫生监督员对当前卫生监督形势认识有误区,学习不认真,致使执法措施不够到位,监管质量不够满意。

(四)部分社会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卫生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本事不足。部分监管对象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违法经营、诚信缺失等情景时有发生。

八、下一步打算

1、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服务水平。

2、继续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中安全示范单位创立活动,继续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巩固成果,扩大成效,提高全县公共卫生监管整体水平。

3、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着力提升监管质量,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6.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篇六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2012年5月,采用分层抽样法,抽取5所初级中学(市区2所、城效结合部2所、农村镇区1所),每所学校共检查9间教室,每个年级3间教室,分布于不同楼层和朝向。

1.2方法

共监测4项指标,包括黑板的照度、课桌面的照度、教室内课桌椅的配置和教室人均面积等。由经过培训的卫生监督员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照度测量方法》(GB/T 5700-2008)、《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等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测。卫生监督员在完成5所学校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后,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下达了卫生监督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1 a后,再次对5所学校相同的45间教室4项指标进行了监测。

1.3统计分析

采用Epi Data 3.02进行数据录入,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分析,分类资料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为α=0.05。

2 结果

2.1 2012年5所学校监测结果

由表1可见,5所学校共监测45间教室,结果发现课桌面平均照度仅有14间教室达标,合格率为31.1%;3个年级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1,P>0.05)。45间教室黑板面平均照度仅7间合格,合格率为15.6%;3个年级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34,P>0.05)。课桌椅分配符合率45间教室仅3间达标,符合率为6.7%;3个年级课桌椅分配符合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2.14,P>0.05)。45间教室的人均面积有20间教室合格,合格率不足50%,3个年级教室人均面积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1.26,P>0.05)。

注: ( ) 内数字为合格率/% 。

2.2 2013年5所学校监测结果

由表1可见,2013年监测课桌面和黑板照度明显改善,45间教室的合格率均达到了84.4%。但经整改后,课桌椅分配符合率和教室人均面积合格率仍低于50.0%。3个年级的4项指标合格率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

2.3整改前后4项指标的监测结果比较

对整改前(2012年)与整改后(2013年)4项指标的合格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课桌面平均照度、黑板面平均照度与课桌椅分配符合率整改后合格率明显提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值分别为26.23,42.71,11.28,P值均<0.01)。但对于教室人均面积,卫生监督执法前后整改效果不明显,合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18,P>0.05)。

3 讨论

3.1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亟需得到重视和完善

多项研究表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中,食品安全、医疗、生活饮用水等得到重视,而一些学校教学环境因素的卫生监督监测被忽视[4,5,6],给学生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课桌椅配置不合适,学生写字时姿势受限,必然影响脊柱和视力。泰州市课桌椅分配符合率仅为35.5%,远低于北京、上海、浙江等地[7,8,9,10],极易导致近视的发生。教室人均面积过小会导致座位拥挤,前排与黑板距离太近,后排与黑板距离过远,对前后排学生均会造成视伤害[1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课桌面的平均照度为300 lx,黑板的平均照度为500 lx,每个教室需根据学生身高配备课桌椅,符合率达80%以上,初中生教室人均面积达1.36 m2。本研究发现,泰州市区学校环境因素监督监测结果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有2/3的教室照度不足,课桌椅分配符合率和教室人均面积达标的不足50%,提示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亟需得到重视和完善。

3. 2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可明显改善教学环境质量

有学者统计,江苏省3 a间仅对2 件关于教学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处罚[12],为各类学校卫生监督处罚项目中最低,提示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十分薄弱。为此,泰州市卫生监督所于2012 年5 月完成辖区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后,积极推动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联合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会议、培训学校卫生管理人员、约谈问题学校负责人等方式,推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部分学校开展校安工程改造,学校需结合教学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同步进行标准设置。2013 年5 月,通过对45 间目标教室的再次监测对比后发现,各学校教学环境合格率提高。其中课桌面和黑板的照度合格率达84. 4% ,课桌椅分配符合率也有了明显改善,但仍低于国家标准。另外,由于教学区的划分和老师队伍建设的滞后,导致教室人均面积合格率不高,下达整改意见书后,整改效果不明显。

3.3做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具有治本性意义

7.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 篇七

【摘 要】本文对广西4所高等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学制学位、课程课时设置、专业实习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明,4所高校的学制、授予学位相同,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管理类课程和医学类课程比例不合理,课程结构未能做到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对此,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应制定统一的专业培养标准,根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课时,整合医学类课程,调整医学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的比例。

【关键词】卫生事业管理专业 培养方案 培养目标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1C-0058-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了“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管理队伍”。卫生管理专业从学位教育的层面为适应我国卫生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而培养职业化卫生管理人才。因而,加强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色,满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当今的主题要旨。但是由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广西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缺少统一的专业培养标准,各个高校在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上各有不同,为此,本文选择了广西开设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的广西医科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和广西中医药大学等4所高等医学院校为考察对象,对其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比较和分析,为广西卫生事业管理的发展探寻道路。

一、对象及方法

(一)对象

广西开设卫生事业管理本科专业的4所高等医学院校:广西医科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和广西中医药大学。

(二)研究方法

在查阅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收集4所高校最新修订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对各校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学制学位、课程课时设置、专业实习等情况进行比较和分析。

二、结果与分析

(一)办学主体、学制及学位

4所高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办学主体各不相同,广西医科大学由信息与管理学院主办,桂林医学院是由人文与管理学院主办,右江民族医学院由公共卫生学院主办,广西中医药大学是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主办。4所院校都实行四年制培养,均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二)培养目标

总体目标均为培养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卫生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能够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但同时其中有部分院校还有所倾向,广西医科大学和桂林医学院均倾向于培养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4所院校均要求具备“医学+管理学”的知识结构,此外还有其他要求,如广西医科大学提出需要具备必要的经济学知识;桂林医学院还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三)课程设置

1.各类课程学时学分情况

由表1可见,4所院校必修课总学时中位数为2408.5学时,广西医科大学的必修课总学时最高,为2996学时,右江民族医学院为最低,为1976学时。所研究院校的医学类课程总学时中位数为443学时,最高值为桂林医学院684学时,占必修课总学时的24.57%,最低值为右江民族医学院0学时,占必修课总学时的0.00%。4所院校实践课必修课总学时中位数为611.5学时,其中最高值广西医科大学987,占必修课总学时32.94%,最低值为右江民族医学院440学时,占必修课总学时22.27%。

由表2可知,4所院校在学分构成情况存在一些差异,4所院校的总学分中位数为182学分,最高值为桂林医学院215学分,最低值为右江民族医学院169.5学分。必修课总学分中位数为135.75学分,最高值是广西医科大学154学分,最低值为右江民族医学院109学分。专业实习学分中位数为22.5学分,最高值是右江民族医学院40学分,最低值为广西医科大学18学分。

2.专业课课程情况

专业课程主要是基础知识在卫生领域内的运用,4所院校的专业课必修课开课门数最多的是桂林医学院,共20门专业课课程。其余3所院校均开设了13门专业课课程。4所院校中,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学、社会医学的开设率达100%,有75%的院校开设了医疗保险学、卫生政策性、卫生法学。但这些课程的学时安排差异都较大,例如卫生经济学课程,4所院校均开设,学校设置学时最高值为72学时,最低值为45学时。

3.实践情况

实践主要由课堂实验、暑期见习、“三下乡活动”、临床见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等几方面组成。课堂实验的形式主要有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小组讨论、实验室上机操作等。暑期见习时间一般为2-4周。“三下乡活动”主要由学校团委组织安排。临床见习是课程安排的一部分,安排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毕业实习一般由学院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所研究的4所院校中,毕业实习(专业实习)时间中位数为30周,时间最长是右江民族医学院40周,最短是广西医科大学18周。

三、讨论与分析

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比较新兴的专业,全国各高校开办大多处于探索阶段,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培养模式。在所研究的4所院校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办学主体不统一

4所高校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办学主体各不相同,广西医科大学由信息与管理学院主办,桂林医学院是由人文与管理学院主办,右江民族医学院由公共卫生学院主办,广西中医药大学是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主办。另外知识培养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有的注重方法学,技术技能的培养,有的注重系统知识理论的、宏观知识的培养。

(二)培养目标基本上体现一致性

4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共性,总体目标均为体现为培养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卫生管理的知识与技能,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能够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但各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培养人才类型各不相同,广西医科大学和桂林医学院培养的是应用型高级管理人才,右江民族医学院和广西中医药大学培养的是高级管理人才。但是右江民族医学院的人才培养与培养目标并不一致,课程中除了现代医学导论,无其他医学课程安排,与要求掌握必要的医药知识的培养目标相矛盾。

(三)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不合理

1.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

在课程设置方面,选修课及专业实习所占比重较低,必修课比重较大,导致学生不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主学习,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提高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2.医学课程开设相对随意,简单叠加,未经整合

广西医科大学与桂林医学院医学类课程和专业类课程的比重较大,桂林医学院还开设了妇产科学和儿科学,广西中医药大学设置了外科学,广西医科大学设置了医学遗传学、医学免疫学、病理生理学课程,而右江民族医学院则只设置了现代医学导论课程。这些医学课程内容冗长,所占课时比重大,掌握这些知识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时间。另外医学课程教材陈旧,医学课程教材沿用医学专业教材,没有专门为卫生专业管理学生专业的医学课程教材。

3.专业课程各类课程开设一致性较高,但课时存在差异

专业课程主要开设有公共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院管理学、社会医学,卫生统计学等。对于卫生管理类基础课和专业课, 各院校的认知和理解都比较一致, 课程开设的一致性程度也较高,但因学院的各自特点和实际需求,学时设置差异也比较大,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四、建议与对策

为实现广西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针对目前的现状,必须制订适当的人才培养模式,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科学化,加强实践应用等。

(一)规范办学模式,明确培养目标

广西公共卫事业管理人才培养首先应立足广西,培养适合广西卫生事业发展的公共卫事业管理人才。为实现这个培养目标,首先应规范办学模式,注重方法学和理论的平衡,使培养的卫生事业管理人才不仅具备在卫生事业岗位工作需要的技能,也能拥有宏观的卫生管理知识,具有长远的,全局的眼光。

其次要明确培养目标,根据学校的学科结构、办学层次、社会服务方面等设置具有自身培养特色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培养目标来制定课程门类、顺序和课时设置,让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更具有时代性,社会宏观环境的变化、卫生改革实践、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教育思想和观念的变化等。

(二)课程设置科学化,加强实践应用

课程内容应与培养目标相统一。首先对医学课程进行整合,并精编医学课程教材,合理分配医学课程所占学时与基础知识课程、专业课程的比例。其次对医学课程理论与实践的教学要求及所占比例合理分配,使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

同时,加大选修课比例,适当加入公共礼仪课、文秘管理、宪法、民法课程等选修课,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当延长专业实习时间,专业实习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未学习专业课之前,第二阶段在学习专业课之后,这样能够使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前有一些工作经验,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基础。

总之,广西开展公共卫事业管理人才培养的时间还不长,需要对目前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内容进行的实践和探索,并努力尝试改革,这样才能为广西培养出适应经济发展和卫生事业管理需要的复合型卫生事业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张美丽.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北医学教育,2009(3)

[2]周虹,陈正虹.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讨——以海南医学院为例[J].海南医学,2012(20)

[3]毛晨佳,许亮文.我国部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培养方案现状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3)

[4]张治国,王立洋.5所高校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比较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5(5)

[5]马月丹,景浩.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比较与分析[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7)

[6]吕本艳,冯占春.新时期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本科教学中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社会医学,2011(3)

[7]钱珍珠,杨云滨.医学院校非医学专业的医学课程设置的现状分析——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2(3)

【基金项目】2013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广西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研究与实践”(2013JGA121);2016年度广西医科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医学院校卫生事业管理本科课程体系设置优化方案研究”

【作者简介】马贞玉,博士,广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学;覃 健,广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上一篇:忘不了那深情的眼神作文下一篇:一年级美术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