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2024-07-09

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7篇)

1.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篇一

[保险]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世界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分析,将为中国汽车保险业提供借鉴。[关键词]汽车保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无过失责任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 1 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 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 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 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起诉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代理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代理(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代理(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 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 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 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代理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代理机构,特别是德国由代理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 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中国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介绍及其借鉴[J].保险研究,2004,(1).[5]王祺.德国车险发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J].保险研究,2004,(5).[6]王祺.法国车险经营简介[J].上海保险,2004,(4).

2.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篇二

一、建国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

建国初期,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当时的政务院在1950年6 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也于1950年7月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同时国家设立了统率全国失业救济工作的专门机构——失业救济委员会,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阶段的失业保险工作最终被政府强有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所湮没,并不能算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开始。

为了追求绝对公平、消除失业并实现充分就业,建国初期我国实施了计划经济,并按照“人人有工作,人人有饭吃”的社会主义理念,实行了与日本的终身雇用制相似的铁饭碗的终身雇用制度。使就业保护制度——劳动力市场只进不出,工资长期维持低水平,保险和福利完全由国家计划来保证。在1957年《人民日报》“元旦社论”中,政府宣布已经杜绝了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失业问题。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找到正式工作似乎就端上了“铁饭碗”[1],劳动力市场彻底僵化。僵化的劳动力市场从根本上抹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导致了经济效率的巨大损失,同时更无法解决就业问题,充分就业只能是一种画饼充饥式的自欺欺人。但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当大量知识青年返城后造成大量失业时,统计上不称为失业而是“待业”青年。但这并不是说在中国就不存在失业,实际上,国有企业和城市的集团企业里存在着大量的“伪装失业”(Disguised Unemployment)、“隐性失业”(Hidden Unemployment)以及“就业不足”(Underemployment)。冷酷的经济现实使失业从显性变成隐性,数量庞大的劳动大军组成了浩浩荡荡的失业大军。“大跃进”时期农村劳动力的先“进”(城)后“退”(回农村),“文化大革命”时期城市青年“上山下乡”运动,都是当时城镇失业形势严重恶化的真实写照。1962-1979年的18年间,城镇共有1 776.48万人[2]知识青年被下放到农村,农村也因此成了吸纳隐性失业人员的蓄水池。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遭到彻底扼杀的情况下,计划经济制度为追求经济增长不得不把投资向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部门严重倾斜,这样做虽然带来了短暂的经济增长,但代价是经济结构严重被扭曲和经济效率低下,陷入经济停滞和就业匮乏的社会危机是其必然的归宿。无法解决就业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失败,劳动力市场僵化是导致这一失败的最重要原因之一[3]。

1978年改革开放并没有急于破除计划体制,也没有过早触及城镇僵化的劳动力市场,而是采取渐进的增量改革方式。改革选择以农村为突破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刺激了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了农村经济增长的活力,带动了全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增长和就业之间表现出极强的关联性。1978-1990年间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系数高达0.62,也就是说,GDP平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业增加0.62个百分点。如此高的就业弹性系数恐怕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少见的。由此可见,1978-1990年间的经济增长不仅创造大量就业,而且是一种最大化就业的增长,展现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威力。当改革不得不触及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量”部分时,社会就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阵痛。这种阵痛突出地表现为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大量冗员随着改革深化被不断释放,造成大量人员下岗和失业。经济增长和就业之间的相关性因大量裁员的“稀释”而开始变弱。

二、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待业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阶段。1986年“七五”计划开始实施。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工用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改革企业的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力有了一定的流动性,不再实行国家无条件包下来的政策。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对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资金来源、支付标志、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没有使用“失业”,而使用“待业”一词。其实施范围比较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4]。因此,1986年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可以视为保障能力很低的失业保险制度。虽然,初创阶段的失业保险存在诸多漏洞与缺陷,但是由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它还是得到了较快发展,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走向成熟奠定了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一方面,1986年初步建立的待业保险因制度自身的严重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制度象征,并没有发挥出很大的实际效用,也与深化企业改革其他方面的进展不配套;另—方面,中国经济体制进入整体改革阶段的宏观背景也进一步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创造了环境[5]。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年5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维持了基金来源渠道,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企业工资总额,但降低了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了基金的使用方向;增加了领取程序;修改了失业救济金的领取资格条件和发放标准;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级统筹;增加了限制性条款和罚则条款。可见,尽管《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适用范围窄、保险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基金的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保险费征缴率低等缺陷依然存在,从而使失业保险的实际效力依然有限,不能满足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5]。但还是有了进步,从而可以看成是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的雏形向初步建立迈进。不过,《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扩大保险范围的同时,并未遵循国际通行的非本人意愿引起失业才有享受失业待遇的原则,亦未确立劳资双方缴费的机制,这暴露了该制度在建立之初的不成熟,也表明失业保险制度仍处在探索阶段[6]。此外,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完全来自国有企业,职工个人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不缴费。并且《规定》明确指出“允许将经政府批准为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纳入基金支出范围”。可见此时,我国政府在推动国企改革初期就已产生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作用的意识。但是,这一时期失业保险作用是有限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而由于国有企业改革难度很大,进展并不顺利,虽然有大量的职工既没有正常的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但很难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劳动力市场。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中央政府实施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失业保障形式。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通过财政、企业和失业保险三方筹措资金,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服务。通过这样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帮助他们逐步适应市场就业的要求,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实现重新就业。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提供政策支持。

这是国家在建立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对国有企业中由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导致的大规模结构性失业现象,采取的特殊应对措施,即确立特殊的下岗机制,建立相应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转型时期这一特殊的失业群体提供特殊的、过渡性的保障。如果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客观的考察,可以说它是基于下岗职工的群体性、失业保险制度的脆弱性、就业市场的非成熟性和国有企业职工心理承受能力的局限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富有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的保障机制[5]。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考察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在国企改革攻坚时期,我国政府更坚定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作用的做法。但是,不能忽略的由于当时的失业保险基金完全来自于国有企业,因此,不论是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经政府批准为解决待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还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都体现出我国政府对待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负责态度。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2001年以后,国有企业将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将不再以“下岗”的形式处理企业不用的员工,下岗与失业逐步并轨。这一工作首先在辽宁省开始试点。2001年7月6 日,国务院批复了辽宁省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并于7月8日正式启动。其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下岗与失业并轨。以后国有企业不再产生新的下岗人员,国有企业清退不需要的员工按失业人员对待。1998年至200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累计产生下岗职工2 550万人,其中有1 70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300多万人通过企业内部退养等方式得到安置[7]。国企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体现了我国领导人的卓越智慧,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稳定社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又是整个体系的支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亦进入了深化改革的快车道。1998年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的关键年份。当时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并健全推动国企改革的最重要的基础工程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因此,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完整的行政法规形式,宣告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确立。并在如下方面予以完善:为失业保险正名; 扩大参保范围;确立劳资双方分担缴费义务;明确市级统筹,并建立调剂金;确定给付标准并提供医疗补助金;加强监督。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做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可见,1999年可以被视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全面确立的立法,已经完全具备失业保险制度所必备的内容,并符合失业保险制度的普遍性规则[6]。虽然《失业保险条例》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职工个人开始缴费,但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弱化的同时待遇却从与个人工资挂钩到与社会救济金、最低工资、低保水平相关,职工的制度受益在降低,尤其农民工的一次性失业补助金达不到保障目的;《条例》中规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也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但是这时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已经有职工个人缴费和非公有制企业缴费,可见政府的促进就业责任在通过失业保险转嫁给参保职工,由于政策的强制性,也滋生了政府随意性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可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定型为解决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稳定前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经济发展服务并解决特定历史时期的失业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失业保险在我国既具有重要的历史贡献,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迫切的未来需求,其存在价值不可否认。

四、2005年至今的强化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

早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就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在东部地区“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根据这一要求,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选择了七省市进行试点。2006年1月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做出明确规定并在东部7省市开始试点[8]。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人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明确了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具体可概括为“五缓四减三补贴”。其中涉及失业保险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一缓一减两补贴”。“一缓”即在2009年之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失业保险费的做法,主要减轻企业在非常时期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度过困难时期,对失业保险基金并不造成冲击。“一减”即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采取降低困难企业费率的做法可以减少企业负担。“两补贴”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新政策的出台得到各地政府积极快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失业保险实施援企稳岗“一缓一减两补贴”涉及资金近200亿元,其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缓缴失业保险费为企业减负近120亿元,涉及企业170多万户、职工6 600多万人;全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资金约80亿元,涉及困难企业2.5万多户、职工740万人。2009年7月,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延长试点政策1年。2009年12月人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75号)。2010年1月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5号)。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部分费率、再就业税收减免及提供相关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2009年到期的‘五缓四减三补贴’就业扶持政策延长1年”[9]。无论从当年《政府工作报告》,还是从人社部下发的这一系列文件都充分说明了当前我国政府已经试图使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以援企稳岗、促进就业的工作常态化。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期间历经五年时间。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通过,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并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始由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阶段。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主体性法律,《社会保险法》不仅规范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与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只是在第五章中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微调。例如,将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为“用人单位和职工”,而不是仅仅局限为“城镇企业失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明确了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生育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取消了《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增加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将就业促进相关支出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但从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政府做出的尝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以援企稳岗,可见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仍握有决策权与主动权。

政府关注就业工作本无可厚非,经济危机特殊时期应急处理也无可厚非,但政府试图将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变为长效机制就令人质疑其合理合法性了。这样做忽视了政府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与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不同,异化了当前失业保险主要来自用人单位与职工缴费,而非财政补贴,异化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劳动者规避失业风险,而非促其就业;异化了失业保险基金产权应归属所有参保职工,而非政府。应该认识到失业保险不能脱离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首要功能,而过分强调促进就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将自身的促进就业责任转嫁给具有公共基金性质而非财政性资金的失业保险基金。政府这样做,既不合法理与学理,也暗藏经办机构寻租与滥用的风险。

综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失业救济。由于意识形态所限,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还披着“待业保险”的面纱掩盖失业的存在。直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府才开始直面失业及失业保险问题。但1999年制度初建时出发点却“剑走偏锋”,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沦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工具。而至今十几年,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如火如荼,但养老保障与医疗保障备受追捧的同时,失业保险却备受冷落,甚至众望所归的《社会保险法》也未触及其实质问题。三十多年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变迁使我国失业总量增加与结构性失业并存。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亟待与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经济结构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同步进行,并首先强调其分散失业风险,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不能盲目强调其促进就业功能。

摘要:回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失业保险不能脱离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首要功能,而过分强调促进就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将自身的促进就业责任,转嫁给具有公共基金性质而非财政性资金的失业保险基金。政府这样做既不合法理与学理,也暗藏经办机构寻租与滥用的风险。从我国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变迁的历程及特定时代背景,可以深刻理解失业保险在我国存在的重要性与历史贡献,对展望其未来走向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失业救济,失业保险,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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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EB/OL].

[8]郑秉文.中国失业保险基金增长原因分析及其政策选择———从中外比较的角度兼论投资体制改革[J].基金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0(6):12.

3.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篇三

对于中国保险行业来说,互联网保险在过去近20年里经历了兴起、发展以及不断成熟的过程。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见下图)。

第一阶段:萌芽期

时间:1997—2000年

行业背景:据保监会官网数据,1999年全年保费为1393亿元,2000年为1609亿元。

互联网发展背景:2000年年初,我国共有890万上网用户,其中666万用户用拨号上网。

典型案例: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信息保险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国内第一份互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特点:这一阶段互联网在我国普及度并不高,互联网保险仅处于萌芽阶段,诞生了互联网保险网站和第一份保单。

第二阶段:起步期

时间:2000—2003年

行业背景:2000年,保费规模为1609亿元,2001年为2116亿元,增长32%,2002年为3048亿元,增长44%,2003年,保费规模为3840亿元。

互联网发展背景:互联网网民规模从2001年的3370万人增到了2003年的8000多万人。

典型案例:2000年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特点:2000年,很多保险公司建立了网站,意味着互联网保险开始起步,但随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很多太冒进的公司碰到了问题。

第三阶段:探索期

时间:2003—2007年

行业背景:保费规模从4000亿元增长到7000亿元。

互联网发展背景:网民规模从8000万人到2.1亿人,国内互联网环境渐渐好转,网购热潮兴起,第三方支付出现。

典型案例: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引顿两款综合意外保险。从2006年起,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对官网进行改版升级。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保险营销模式。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特点:随着互联网发展回暖后,互联网保险的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保险公司的官网升级也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对保险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诞生了保险超市。

第四阶段:积累期

时间:2008—2011年

行业背景:保费规模从9000多亿元增长到1.4万亿元。

互联网发展背景:互联网普及度从2.1亿人到5.13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占整体网民比例为69.3%。电子商务用户逐步显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且有一定的消费能力。在中国上网用户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在线购物人群呈几何级增长。

典型案例:慧择网、优保网、向日葵等以保险中介和保险信息服务为定位的保险网站出现,并且拿到风险投资。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特点:截至2009年年底,全行业实现网上保费收入合计77.7亿元,其中财险保费收入为51.7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为26亿元。在该阶段,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市场细分,保险中介服务类的网站开始发展。不过,由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电子商务保费规模相对较小,电子商务渠道的战略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在渠道资源配置方面处于易被忽视的边缘地带。保险电子商务仍然未能得到各公司决策者的充分重视,缺少切实有力的政策扶持。

第五阶段:发展期

时间:2012—2013年

行业背景:保费规模从l.4万亿元增长到1.7万亿元。

互联网发展背景:互联网网民数从5亿人发展到6亿,移动互联网从3亿人发展到了5亿人,移动支付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典型案例:2013年“双十一”当天,寿险产品的总销售额超过了6亿元,国华人寿的一款万能险产品在10分钟内就卖出了1亿元。其实早在2012年,国华人寿就从互联网保险中获益颇丰,曾通过淘宝聚划算,创下3天销售额过亿元的业绩。生命人寿也在2013年11月初正式启动天猫旗舰店,并在“双十一”当天8小时内销总额破亿元。

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特点:2012年,我国全年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达到百亿元,在线销售险种多以短意险为主,部分寿险公司也尝试销售定期寿险、健康险、投连险和万能险,共有60多种互联网保险产品。各保险企业依托官方网站、保险超市、门户网站、O2O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业务。

第六阶段:爆发前夜

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等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为保险行业的电商化奠定了产业及用户基础,2014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实现爆发增长,互联网保险渗透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意识到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的变迁,还是依照互联网的规则与习惯,对现有保险产品、运营与服务模式的深刻变革。未来随着移动展业的成熟,传统保险的产品销售、保费支付、移动营销、客户维护服务等都将围绕移动端展开,互联网保险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迎来全面爆发。

4.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篇四

C h in a C o lle c t i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

新农村建设·集体经济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农村养老保险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文章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回顾了在制度和路径上的变迁历程,并归纳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存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变迁历程;制度创新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传统性养老、社会养老保障和农村养老保险三个制度阶段,制度正式建立于

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中国养老保险

制度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如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及覆盖面积、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和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等问题。

对此理论界学者就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创新、发展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总体方向基本确立,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研究其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落后于城镇养老保险,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历经三个阶段,即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传统性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

助为辅,国际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阶段。研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是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学术起点,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有基础性的意义。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冯章龙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如刘子兰(2003所讲,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趋势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一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至关重要,大部分理论界学者赞同这个观点,也曾将目前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归因于政府涉足不够,但对政府深入程度则持不同看法。

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应从部分积累制过渡到完全积累制,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路径的选择

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何文炯等(2001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王枝茂建议立法先行,渐进式推进。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GDP 的增长表明中国已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且农民表现出强烈愿望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因此中国已初步具备全面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三目标的构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 郝新蔷 黄颖 孟宇微 王坤 李澍奇 孙瑾 9 2010.05(上

C h in a C o lle c t i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则,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但这种学习不能脱离既有的制度文化条件,也不能以削弱中国既有制度文化优势为代价,盲目照搬西方社会保障模式只会加大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难度和改革的制度成本。

三、总结和思考

综上可知,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低下问题使政府和学者们正积极探索一种新的制度模式。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承担

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关于制度创新和路径选择,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将农村地区分层分类,推进与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已基本确立,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目标的制定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最终仍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可盲目照搬。

此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其变迁历程、管理模式、路径选择、政府作用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也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但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未来可针对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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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J].中国集体经济,2008(10.2、冯章龙.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界,2006(4.3、王枝茂,张璐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创新[J].经济师,2006(12.4、孙红民.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其问题[J].人口与经济,2009(S1.5、李迎生.探索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之路[J].浙江学刊,2001(5.6、阎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2009(12.7、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J].江西社会科学,2006(3.(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文章在对我国东、中、西部“一村一品”发展较为先进的省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一村一品”的发展现状进行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国“一村一品”发展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五个方面,判断未来发展将呈现产业布局向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主导产品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以设施农业促高效产业发展、产品标准化及经营品牌化、经营模式创新发展、投资多元化等发展趋势。

关键词:一村一品;现状;趋势;专业村

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一村一品”作为一种生产方式,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模式,对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一村一品”的发展现状(一专业村专业乡镇数量增多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到2008年底,全国专业村累计达到

45650个,比上年同口径增长5.5%,占全

国行政村总数7.1%。从地区看,专业村

(乡镇数量居前三位的是山东、河北、四川;专业村数量增长较快的省份有青海、海南、陕西。从行业看,专业村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畜牧业,合计26821个,比上年增长5.6%,占专业村总数58.8%。在专业村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专业乡镇3160个,比上年增长4.2%,占全国乡镇总数

8.9%(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2008年全国 一村一品发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二经济实力逐步增强

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 2008年专业村经济总收入13393.4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474亿元,比上年增长11.4%;主导产品销售收入6079.2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出口创汇2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8%。在专业村中,经济总收入居前

三位的是江苏、河北、山东,全国经济总收入500万以上的有34876个,占专业村总数76.4%,其中,经济总收入过亿元的有

1569个,占专业村总数3.4%,主要分布在 江苏、河北、山东等省份。

(三主导产业基地规模不断扩大据农业部发展一村一品办公室资料, 2008年种植业专业村主导产业基地面积8020万亩,比上年增长9.69%,居前三位的是黑龙江、河北、山东;牲畜饲养3889 万头只(包括牛、猪、羊,不包括兔类,比 我国“一村一品”发展现状与趋势研究

5.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篇五

一、中国保险业的恢复阶段(1979年~1995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商业综合保险公司,1979年开始恢复营业,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到强劲复苏下的混业经营阶段。细分此阶段其特征为:一是国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二是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三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入保险市场。

第一,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恢复,交通银行1987年成立保险部,并于1991年4月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中国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1988年4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区开业,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6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三足鼎立的局面开始形成。

第二,1992年市场经济改革之后,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9月,美国友邦成立上海分公司,是保险市场恢复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一家外国公司。随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亦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

第三,保险公司投资主体丰富化,企业资本开始进入保险市场。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在上海成立,成为由企业出资组建的第二家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1992年之前,保险产品的营销模式以公司直销为主,而友邦公司将个人代理制引入我国,并且这种营销模式发展势头异常迅猛,随后保险代理机构也开始出现。恢复阶段的保险公司仍是混业经营,但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从而中国保险市场混业经营的局面告一段落,中国保险业进入到了分业经营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2000年)

为配合《保险法》的实施及其分业经营的要求,1999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中保集团,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保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到了分业经营阶段。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有三:一是分业保险公司不断涌现;二是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我国,并且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三是保险行业进入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发展阶段。

第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大批分业保险公司不断涌现。如1996年8月,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成立;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10月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1998年10月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1999年4月金盛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成立;2000年11月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四家寿险公司成立;12月前身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的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等。

第二,国外保险公司开始大量进入我国,并且来源区域和投资方式日益丰富。1996年11月,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的寿险公司;12月欧洲瑞士丰泰保险集团成立;1997年5月,法国安盛巴黎联合保险集团获准在上海建立一家合资的人寿保险分公司;1998年10月,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同月中美合资保险企业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1999年6月,中国人寿和澳大利亚康联金融集团的合资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开业;2000年6月,荷兰保险有限公司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中国筹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显而易见,来源区域从第一阶段的美国、日本,此阶段扩大至加拿大、瑞士、英国、法国等国家,投资方式也有原始的独资发展为中外合资或外外合资的方式。

第三,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发展开始形成。在分业经营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是1998年11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进入到规范化发展阶段。2000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同样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政府监管下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发展轨道。

在此阶段,兼业代理的营销模式开始发展。从最初1996年银行兼业代理,到2000年已发展成行业代理、企业代理、团体代理等各种兼业代理形式。同时,保险营销的经纪人模式开始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也开始出现,如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三、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到2007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距离突破1万亿元大关仅3个年头。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保费收入为14.34万亿元,中国保险业进入到高速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发展特点有三:一是中国保险公司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二是保险领域对外开放程度加大;三是国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第二,保险对外开放程度加大。2003年底开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至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6.佛教的发展历程 篇六

佛教由古象雄王子幸饶弥沃如来佛祖所创立。印度佛教由古印度的乔达摩·悉达多35岁时创立,关于悉达多太子的生年说法有二,佛教开始的时间也有两种不一的说法,一种认为是在公元前543年5月月圆日,另一种是认为在前589年或前588年。当时悉达多在毕钵罗树(佛教信徒尊称菩提树)下悟道,创立佛教。准备妥当之后,悉达多走遍恒河谷各地向人传教。五位贵族接受了悉达多的教训之后,成为比丘,也就是第一批僧侣或和尚。社会各阶层和各种身分的人都来听他演讲而成为他的弟子。在其后的几十年中游走四方,招收了许多弟子,佛教影响逐渐扩张。到他在80岁的高龄逝世(佛教称之为涅槃)时,他已举世闻名,被尊为释迦牟尼佛。

从孔雀王朝开始,佛教分别向南北两个方向传播。南传佛教(又称为上座部佛教)经由锡兰传播到东南亚一带,主要影响东南亚的印度支那等地。北传佛教(又称大乘佛教)经喀什米尔到达新疆,早在公元1世纪的东汉时佛教就传入中国,后又传入古朝鲜、日本;北传佛教于公元8世纪正式传入印度北邻的西藏;至此,北传佛教分为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两支。藏传佛教这个教派对生活文化有着极大的影响,西藏人民的后来又传入蒙古和中国东北等地区。到公元十六或十七世纪,藏传佛教在远东各地已奠定了根基。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10世纪的古印度。创始人名乔达摩·悉达多。20岁时离家成道,此后被尊称“佛陀”,意为觉悟者,简称“佛”,所传宗教被称为“佛教”。

佛陀示现涅槃后的数百年间,佛教传遍印度次大陆。原始佛教内部由于对教义的理解不同,发生分裂,进入部派佛教时期,主要分为上座部和大众部,南传佛教主要是上座部诸派,盛行于斯里兰卡,并传遍东南亚地区,后传入中国云南。

佛教传入中国的确切年代尚无定论,异说颇多,大体在公元前后两汉之际。主要有汉传、藏传和南传佛教三大派别。

从南北朝开始中国佛教进入兴盛发展阶段。南北朝时佛教已遍布全国,出家、在家佛教徒数量增加很快,如北方的长安僧尼过万,南方的建业(今南京)有佛寺数百座。

隋唐时期是中国佛教鼎盛之时。隋朝皇室崇信佛教,唐朝皇帝崇信道教,但对佛教等其它诸多宗教都采取宽容、保护政策。中国佛学逐步发展成熟。

封建社会后期,汉地佛教衰落,戒律废弛,丛林破败,僧人无知,迷信盛行。近代以来,在杨文会等一批佛教界有识之士的带动下,佛教在各个方面得到一定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大批爱国僧人如著名佛教社会活动家太虚大师积极支持抗战,为争取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在全世界广为宣传,佛教界还在战地组织了僧侣救护队,为争取祖国自由独立做出了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汉传佛教界首先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及其它各种剥削制度,佛教事业日益发展。1952年11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1953年(癸巳年)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成立,圆瑛法师当选会长,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使中国佛教获得新的发展。藏传佛教主要流行于西藏、云南、四川、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族、蒙古族、裕固族、门巴族、珞巴族、土族群众普遍信仰。

7.电影科技的发展历程 篇七

照相技术与感光胶片的发明,对电影的产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878年,英国著名摄影师慕布里奇为了证明马奔跑时是四蹄腾空的猜想,先后动用了12架照相机同时拍摄。当这些连续拍摄的照片在幻灯上放映时,竟然在银幕上出现了一匹飞驰的奔马。在慕布里奇试验的启发下,法国人玛莱终于在1887年制造出了世界上第一架连续摄影机,并用感光纸带拍摄出了许多活动照片。1889年,美国人伊斯曼发明并生产出了35毫米的赛璐珞胶片,后被认定为世界电影胶片的统一标准而通行至今。

1894年,法国的卢米埃尔兄弟经过艰苦的试验,制造出了一台既能摄影、又能放映和冲洗的机器。1895年12月28日,在巴黎卡普辛路14号大咖啡馆的地下室,他们向社会首次公映了《火车到站》等12部影片,一下子轰动了整个巴黎,这一天便被定为电影的诞生日。

电影诞生之初,仅仅靠动作和字幕来默默地讲述故事,因而获得了“伟大的哑巴”的美誉。为了让“哑巴”开口讲话,人们曾作过多种尝试,如在幕后让人或留声机配音、配乐等,但始终难以做到与画面同步。直到1929年《纽约之光》的出现,才标志着第一部纯粹的有声片的诞生。有声电影最初是采用蜡盘录音,后改进为磁带录音,随之又出现了立体声。60年代以后,又出现了激光与数码录音技术。它带来的高保真立体声的音响效果,能使观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

电影有了声音后,观众对色彩的渴望也很快变成了现实。经过多年的反复试验,英国特艺色公司终于在1933年研制成功了彩色电影摄制系统,用一架摄像机分别装入红、绿、黄三色胶片进行同步拍摄。尽管使用十分不便,但美国导演马摩里安还是用它在1935年拍摄了第一部彩色影片《浮华世家》。不久,德国人研制并生产出了在一条胶片上涂有三色感光乳剂和录音磁粉的声像“二合一”彩色胶片,从而使电影真正成为了五彩缤纷、声色并茂的“第一艺术”。

电脑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全面介入,无疑是电影科技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早在1979年,由好莱坞著名导演卢卡斯执导的科幻片《星球大战》,第一次采用计算机模拟宇宙飞船的运动轨迹,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轰动。更令人称奇的是,电脑还具有复制演员的能力。它通过激光扫描仪记录下演员的面部数据,并把这些数据转化成立体坐标,再与面部颜色和肌理等资料合在一起,即可复制出栩栩如生的电脑演员。在《泰坦尼克号》中,电脑创造了数以千计的三维旅客模型,并赋予这些数字人物以真实的形态和具体动作.几乎让观众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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