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2024-09-27

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精选8篇)

1.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篇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趋势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初创于20世纪90年的初期,规范于90年代末期,在短短的几十年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无到有,经历了初创到规范、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历程。在经历了从无序到法制化建设,走到从封闭先行到开放式为主的历程之后,我国基金也的发行在规范化的路程上逐渐进入规模与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的通道,基金的发行规模与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从启碇开航到破浪前行,并非一帆风顺,这中间出现了不少批评和争论。譬如,“基金的定位不明确”、“基金的功能没有发挥”等等。当然,在这些批评与争论中,既有不少合理的成份和有益的建议,也有人们对于“新事物”的不同理解甚至误解。但就基金业的总体发展而言,诚如证券市场的老前辈、金融专家刘鸿儒所说的那样,自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基金业的实践开启了一条在中国有序发展的道路。

发展趋势有以下三点:

1.基金业将长期保持稳定增长趋势。证券投资基金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拓展了投资渠道,对于资金有限,投资经营不足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难以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能力。

2.股票型基金的占比将有所下降,股票在所有基金展品中的配比也有所下降。一方面,市场中投资工具慢慢丰富,不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债等等。也增加了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过大的金融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为了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的组合,各种创新基金产品纷纷问世,这些基金的快速发展相对减少了股票型基金占全部基金的比重

3.随着公募、私募基金对人才竞争的白热化进程进一步加剧,公募基金业的股权激励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建立良好的互相制约的公司治理制度,保证基金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金业人才培养机制和人才激励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基金业将和私募基金保持均衡稳定、互相促进的积极健康常态

根据资料:统计局日前公布了5月份宏观数据,其中PPI同比上涨7.1%,CPI同比上涨3.1%,出口同比增长48.5%。在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的影响下,5月新增信贷略降,但是房地产投资加快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继续维持高位。在调控影响下,居民户贷款新增额度比上月均出现小幅回落,预计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体现,未来居民户新增贷款仍将继续回落。无论是物价涨幅的可控性,还是生产和投资增速的相对放缓,都是对于前期普遍担忧的过热最好诠释。现在看来,尽管局部泡沫似在酝酿,但现在还不是担忧整体过热的时候,过热是一种伪过热。

出口增速接近50%,在欧债危机的大背景下,取得如此高的增速并不是发达国家需求增强能够解释的。下半年,经济环比下滑是大概率事件,因此,如此高的出口增速料也难以为继。PPI方面,在大宗商品和原油价格持续下降的五月,PPI的涨幅的确让市场有些意外。CPI在预期之内,没有超过3.2%的容忍值。

六、七月份由于基数的原因,该值仍可能会继续攀高,是否引发加息调整要看当时的情况而定。

2.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篇二

1. 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 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 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1]。

1. 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 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2]。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 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3]。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 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4]。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 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5]。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 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6]。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 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 《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 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 险也会随 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 推行MBS; 另一方面,突出重点[7]。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 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 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 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8]。

3. 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 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 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9]。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入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4 结 论

根据上文所述,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的主要趋势,在金融创新等方面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因此,我国要明确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构建资本市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统一信用评级标准,规范市场各主体行为,为资产证券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从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入手,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措施。

3.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篇三

1 票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对于银行而言,票据业务及其资产证券化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迅速,对实体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15年年底,各大银行的招聘信息中大量出现票据相关从业人员的招聘需求,反映了在资产荒的大背景下,票据业务凭借其风险低、流动性高等优势得到了市场的青睐。除了良好的资产属性外,该项业务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及服务商业银行经营调控方面都有极大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之后,在2015年得到了高速发展,在备案制、注册制、试点规模扩容等政策的推动下,其市场规模爆发性增长,产品流动性大幅提升,参与主体类型更加多样化,产品创新设计更是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在各类政策利好和市场需求的刺激下,资产证券化将迎来更为长足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受青睐的原因如下图所示。

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有利于增强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拓宽投融渠道,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银行票据资产是非标资产中流动性最高的,甚至可能高于尚未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票据资产证券化使得参与的投资者更加多元化,解决了部分拥有较高信用评价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无法参与银行间债市直融的问题,极大地激活了市场的潜力。基于以上因素,票据资产证券化受到了银行业的广泛关注。2016年3月29日,由江苏银行及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推出的全国首单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华泰资管-江苏银行融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正式落地,该款产品的正式推出标志着票据资产证券化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之后的发展中,虽然可能会遇到监管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够先进以及相关人才缺口较大等问题,但也必将更好地推动市场发展,提高业务规范性。

2 跨界合作将成为金融行业业务开展的重要模式

5月20日,由券商和银行联合主办的“2016年中国票据资产证券化论坛”在上海举办。过去与票据业务交集不多的券商成为此次的主办方之一,这透露出一个信号——跨界合作将成为“资产荒”背景下,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要的业务开展方式。同时,合作的方式也将由以前的通道业务合作向更多更复杂的合作方向衍生,各类机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可能出现较大变化。

各金融机构合作的逐步加深从近期持续增长的委外规模可窥一斑。根据业内人士透露,近期委外规模占理财规模的比例在5%~10%,同时市场的扩大也使得委外业务模式日趋复杂,委外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类合作能使不同金融机构建立起互补效应。

银行在资金端有较大优势,券商、基金、信托则在资产配置方面有明显优势。相互合作能充分发挥金融的协同效应,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兴业银行资管部总经理顾卫平就曾用简单、形象的话语阐述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必要性:“我们要与顶尖的基金经理合作某些项目很容易,但如果我们要自己培养一个顶尖的基金经理来推动项目发展却很困难。”随着金融行业中银行、证券、基金等子行业越来越频繁和深入地跨界合作,其产生的“化学反应”很可能对未来中国金融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3 银行业格局悄然改变,区域银行逐渐走上历史舞台

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过去资管产品创新的先行者通常是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而此类行业交流论坛也多由大型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主办。例如,首单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起;首单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由浦发银行发起。此次江苏银行发起了首单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与华泰证券一起举办中国票据资产证券化论坛,加上此前江苏银行建立省级城商行联盟大力推动资管业务投行化发展,反映出这样一个趋势:区域性银行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已经开始从过去的追随者逐步向行业引领者的角色转变。

根据普益标准数据库统计,2016年一季度各发行主体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增长率有极大区别,区域性银行的存续规模增长率均高于20%(城市商业银行23.10%;农村金融机构41.92%),而全国性银行则处于较低水平(大型银行9.63%;全国性股份制银行4.58%)。这也反映了银行资管的变化趋势,区域性银行整体渡过了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而大中型银行则逐步开始控规模、控收益的精耕细作。区域性银行资管业务的蓬勃发展,必然会使其在银行资管领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2016年一季度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增长率如下表所示。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美国的银行数量达到1万家以上,众多的中小银行在整个行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美国硅谷银行凭借其提倡的“投贷联动”模式,实现了跨越式的高速发展,并将这一全新的经营模式带给了整个金融市场。而我国目前仅有数百家银行,且大型银行和股份银行占据了市场的绝大部分。区域银行作为市场的新生力量,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更多的活力,并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这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篇四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探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

探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

作者

赵楠楠

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本国的管理体制,同时也要考虑世界金融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无论分业或是混业,都对证券业的监管体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目前世界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综合管理的新趋向进行初步探讨,从而寻找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关系

纵观西方国家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以及保险业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33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证券业的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此时,就美国而言,证券交易主要受州的管理,现代的证券市场法规多未出台,因此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互交叉,没有严格的界限。

这一状况一方面对证券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此滋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1929年发生的股市大崩溃,迫使西方国家认识到银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从而改变银证混业经营的状况。

1933年,以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银证关系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分业经营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制度上建立了杜绝风险的防火墙,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彻底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 1

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管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由此,美国走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道路。”

1日本在二战以后,作为战败国按美国的要求制定了日本证券法,也确立了银证分业制度。英国、韩国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的证券界滋生了一股强大的自由化浪潮,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传统区分逐渐消失,银证又出现再次融合的趋势,成为第三个发展阶段。首先体现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 Bang)。1986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了重大的金融改革,1、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交易报从事证券交易;

2、取消交易最低佣金的规定,公司与客户可以直接谈判决定佣金数额;

3、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票;

4、取消经纪商和营业商的界限,允许二者的业务交叉和统一;

5、实行证券交易手段电子化和交易方式国际化。”

2这一重大改革主要是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从而拆除了银证之间的防火墙。这些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国银行的大量资金,提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美、日面对英国这一重大措施,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从80年代以后,对银证分业制度逐步松动。

1987年,美联储授权部分银行有限度地从事证券业务,并授权一些银行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募集资金活动。日本也在1998年提出金融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银证融合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强,更多的国家对证券业自由化动作给予了配合和响应。

可以这样看,银证分业经营是在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政府为保护金融市场所采取的干预行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强大,政府必然要逐步减少和放宽对这一领域的干预。这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最初都是由银行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但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银证混业经营的许多问

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成分过大,市场泡沫过多,价格起伏剧烈,若实行银证混业,势必将广大储户置于高风险之中,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储户利益的保护。1995年《商业银行法》通过,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成为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由此,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新近出台的《信托法》并未像《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那样明确规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经营,而是较为宽泛地规定了受托人的诚信义务。

由于信托并不像银行与保险那样牵扯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给予了信托业更广泛的空间,允许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而将调整的重点放在了对“信用”的保护,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三、关于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我们知道,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其本身并无优劣可言。采取哪一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采取分业经营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虽然采取混业经营,使业务范围扩大,形成规模经济,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大量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一旦证券价格下跌,势必牵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其它业务,甚至面临支付困难的境况。同时,我国金融立法尚不健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都只对相关方面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细则法规定。

因此,法制环境也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另一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2002年4月11日举行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同时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这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的稳定的考虑。但笔者认为适当的分业虽有利于保险业、银行业自身的安全,但完全将证券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人为阻断,并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

首先,我们不应只注重分业经营管理的优点,而忽视混业经营也有其优势。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混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另一方面也将更有力地推动证券市场朝着国际化目标迅猛发展。

这些都是金融业繁荣壮大的积极因素,也是提高本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银行业主要利润来源仍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呆、坏账比例较高,使银行不得不提高对贷款人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普遍贷款困难,银行也缺乏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从而又制约了银行的发展。

而发达国家银行业相当大部分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这就使呆、坏账比例大大降低,银行也不用停留在争夺居民小额储户的低水平竞争层次上了。怎样拓展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笔者认为目光应放在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上。

其次,我们应该仔细考察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分业经营在我国是否行得通,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利益。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很成熟,市场投机比率过大,而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是否就完全不具备适当混业经营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实行适当混业经营是否会完全破坏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呢?答案并非如此。

就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而言,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即大危机的爆发。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面对经济危机有些选择战争转嫁危机,而另一部分(尤指美国)采用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由于在资本主义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次实行了这一政策,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摸索。虽然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金融业里选

择了完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放入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应是这样。

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先后松动了原本完全隔离的证券业与银行业。这一行动表明西方国家在探索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过程中改进了自己的做法。

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将学习看作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也应该考虑方法改进的原因。由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界限不可能十分明显,必然有所交叉,那么完全一刀切的方法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原则上应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在某些方面应当逐渐松动分业的限制,采纳适当的混业经营。

单就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来说,国际上保险业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已十分普遍。“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就是增加保险收益,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3自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7次降低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于保险资产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经历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扩大,保值能力却不断缩小。

为此,国务院于1999年10月批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保险基金目前只能循序渐进地间接进入股市,但这已表明适当混业经营是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的,我国今后必然要向这一趋势发展。在信托业方面,也必然出现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需要,可将信托的相关制度引入证券投资领域,从而使证券监管的法律渊源进一步扩大、完善。

若向银行业引入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我们可以采取一个相对折衷的方式。由银行设立控股公司,下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相互独立的子公司。

这样做既可以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又可以使子公司的业务不至相互影响,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调整资金运用,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实力。

引入混业经营的有关做法之后,对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们在进行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就必须纠正一些法律思想的偏误。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自律组织及新闻传

媒等市场监管的配套建设。

总之,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的适当融合是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因此与之相配套的混业监管体制也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改革的方向。

① 作者:赵楠楠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证券法理论与实务》 徐杰主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0年6月版 第330页《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范与国际化》 曹凤岐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年5月版

5.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篇五

【金融业:债市】以“债市阳光化、有序化、健康化”为主题的中国固定收益俱乐部端午沙龙在北京举行。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的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律协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柏荣律师应邀在沙龙上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做了主题发言。刘柏荣对资产证券化定义是“一种重新包转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这种技术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其为结构性融资的手段之一,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在刘柏荣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实践中,对比信托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将是一个业界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都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刘柏荣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各行业的操作模式各不相同。“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注册制,获得刘柏荣高度赞扬。“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

刘柏荣还表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市场有些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刘柏荣:谢谢各位朋友,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我今天试图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知识做一简单分享,使大家一目了然。

我对证券化的理解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新包装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证券化有两只眼睛,也可以称其为有两条主线,一是现金流,即现金流的切割技术;二是信息流,信息流是基础资产信息在各个主体之间怎样流动,这涉及到基础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有什么区别?与结构性融资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领域,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直接融资是发股票、发债券,间接融资是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这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国务院领导怎么看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领导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技术,银发2012[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银监会、央行、财政部三部委发的,由于国务院领导已经明白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国务院领导给了500亿的额度来继续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支持实体经济、提振实体经济是个大口号,国务院领导不一定明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内容,只要明白资产证券化技术能服务实体经济就行了。今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也提了资产证券化。全民对资产证券化的重视来自国务院领导对资产证券化态度的改变。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是什么?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就是要把资产剥离于原始权益人,当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会成为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经营的一般涉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会与管理者的素质、能力有关,比如中组部领导担任该企业的领导者,肯定干得风生水起,可他一旦被双规,再好的企业也可能受损,但这家公司的资产如果提前进行了风险隔离,则这笔资产将会继续存在,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基础资产,这个客观因素从企业里剥离出来,隔离出来,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这部分资产不会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进而达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的影响,甚至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剥离,主观因素对着主观信用,客观因素对着客观信用。客观信用是资产信用,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泛资管化时代的地位如何?在泛资管时代,谁抓住了资产,谁就有很强的话语权。证券化有很多的优势,在我看来,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以国开行举例,国开行与政府关系好,能够发放贷款,如国开行发放的贷款利率是7%,国开行可以通过直接持有贷款获得利润,另一种办法,国开行不持有贷款,将该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包装成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卖给市场,市场利率4%,国开行获得3%的利差收入,国开行从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服务商身份,为资产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原始权益人不再通过持有资产盈利,而是将资产流动化,通过管理资产收服务费,获得利差,是一个新的盈利模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即房地产证券化)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这时的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本身或者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一种高级模式。

我们下面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银、证、信、基、保这五个行业在资产证券化各自的定位是什么?如何操刀证券化?

在谈定位之前,我们来思考资产管理的比较典型的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对营业性信托活动,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干,其他公司不能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国办发[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可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但能否探讨这些机构以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证券化需要的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目标,值得认真探讨,我国仅在《信托法》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区分信托和代理?一般委托可以推演出代理,但委托可能不能直接推演不出信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所有权不移转给被委托方(代理人);而信托正好相反,所有权要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方能合法设立。这是比较基本的概念。

在代理关系项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不能随便撤销信托,因此,从资管角度考虑,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是一个方向。吴晓灵在五道口金融学院讲课的时候说,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应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比照《信托法》原理来设计的,监管部门以政府规章的方式,给资产管理计划一个事实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类似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进而实现风险隔离的法律要求。基础资产已经发生隔离,基础资产属于计划,这个计划的资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监管部门挺有智慧,回避了代理和信托的争论,用了一个上位概念“委托”字样进行了模糊处理,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类比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立法,不挑战分业经营的底线,待国务院下一步以立法方式,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资管计划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这么大的资管市场,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都会慎重处理。大家明白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搁置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争论是有智慧的,监管部门的智慧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根据我们十几年的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行政主导下的金融创新路径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它要由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意见,要分析它是不是合法的交易,会计、税务如何处理,没有专业机构的正面意见,监管部门和相关交易方不会把这个项目往下推;第二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认可或默许,项目成功实施;最后,该创新模式最终会取得或期待司法机构的确认。

下面,我再与大家分享一下银行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现在500亿试点正在进行,这是比较完善的结构;第二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也即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这可能是今后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着力点,目前尚没有额度的控制。2015年中国的银行要符合巴III关于银行监管资本的相关规定,大量的银行信贷资产要转出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证券化设计出标准化产品,这是一条很好的大批量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路径,易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大批量间接投资信贷资产。资产标准化可以解决信贷资产的零售问题,否则没法零售,标准化以后才能零售。标准化以后有两个流通市场,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有额度的控制,目前是500亿,最终会放开额度控制;另一个市场是交易所的市场,目前没有额度控制。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这个结构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研发出来了,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双SPV模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为什么需要将信贷资产先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呢?这可能背后是一个监管理念理念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

交叉性金融产品属于跨界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表现在:销售交叉、运作交叉、投资交叉等三个方面的交叉,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是: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个人通俗的理解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看好自己的烧饼摊不糊”,把握住这一点,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就方便了很多。

如果将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则有人认为有对券商授予贷款牌照之嫌,二则有违交叉性金融监管之嫌。为此,业内机构设计出了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信贷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即双SPV模式(前端SPT,后端SPV),最终的效果相当于将单独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变更为在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只是金融工具脱离了银监会的监管,符合单独SPT模式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精神。

我们已分享完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下面我们再分享一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如何操刀证券化。

证券公司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这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在成功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中,主要采纳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操作模式,券商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归于专项计划,投资者按份共有基础资产。

证监会已经批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投资者和券商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将来监管部门会不会以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开这个口子,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证券会完全可以鼓励某些项目利用民事信托法律关系,达到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获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按份共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凭证。如果投资者与券商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信托受益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专项计划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不是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审批?答案是不需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了。证监会批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计划由于事后报备证监会,如果该计划份额要去交易所流通交易,则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到底是交易所审核难度大,还是到证监会的审批难度大?这个问题我们不是非常了解,大家可以自己去研究、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提出了可以操作“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何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留待市场进行创新。保监会准备实施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内很多机构理解成类似于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资金,并非仅来自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托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也放开了,即可以受托社会上的资金,相当于保险领域的“信托受托人”,相当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中的计划管理人。

资管是个大市场,银、证、信、基、保都在搞资管,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能在这五个市场间游刃有余运作,那将是比较良好的状态,也最牛。

最后再谈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商协会是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类似于海外的全覆盖债券(Covered Bond),交易商协会目前已经推出了8只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型票据产品。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这个制度真好,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说,只要发行人愿意发行,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到我这里,登记交易商协会的“小本本”上,这就是注册制。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因此我认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我们了解到,市场上有的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交易商协会已通过论证的另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资产支持票据以“一票两权”的思路进行设计:一票是资产支持票据;两权,第一是债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者享有的对信托的A类信托受益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相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未偿票据本息之和,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简单地说,债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投资者依据任何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实现受偿,这对投资者来说,就多了一层保护关系,投资者也不能多拿,这两个权利的权利价值在任何时点上相加的价值都等于未尝票据本息。

这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备推出的一种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思路,债权支持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支持债权,最终实现了信托受益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份额化,投资者范围就更广,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与理财产品的对接问题。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另一个好处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因为实质上相当于发行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变现,将变现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如果解决项目资本金,则可以吸收硬贷款,这是多好的事情。

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应该是体量很大的资产,同样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实施证券化。房地产能不能证券化?对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已经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考虑到商业物业不动产证券化操作的敏感性,在起步阶段,不妨将政府支持的工业地产作为起步,这样被监管部门批复通过的可能性高。对物业租金债权所转化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是一个债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将物业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实施股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进一步说,如将物业本身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因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挑战较大,也可以采取比较现实的做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把物业项目公司的股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再卖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将资产支持证券卖给保险公司,链条就形成了,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前端用信托结构,后端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我们认为,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实施对房地产资产管理,实施房地产证券化没有特别大的规则障碍,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的多年的研发,随着各方面的推动,应该能够见到曙光。我们始终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调控房地产的一个很好的技术手段。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房地产和银行信贷资产是证券化实施的两大着力点。

证券化模式很多,问题也复杂,考虑到主持人给的时间有限,先初步分享这些,期待着向大家学习,建立与大家长期交流的平台,共同面对证券化中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大家证券化事业中坚定的法律支持者,成为大家的忠实朋友。这是我的梦想。

6.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篇六

今年以来,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呈密集发行趋势,已有浦发银行(、江苏银行、顺德农商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加入了发行队伍。业界人士分析,参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基础资产池种类的增多,是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典型特征,其在盘活银行信贷资产、缓解流动性压力上的多重效应正在显现。

“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在第三轮试点中,有望进入常态化的发展轨道。”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对银行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当于将部分资产“表外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资产,那么银行融资以补充资本的压力就会减轻。

在一些银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中,贷款期限比较长,比如3至5年,对银行来讲这是很长的资金占用,可能会带来很多的风险。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银行的存款利率在升高,而且稳定性在下降,这意味着银行存款成本越来越高,期限越来越短,如果在资产端匹配的是长期流动性较低的贷款的话,会带来流动性方面的压力。因此,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值得关注的是,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节奏加快的同时,不少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的步伐同样加快,仅8月份就有农行、建行、中信等多家银行完成发行。有分析认为,虽然16家上市银行中报披露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但是随着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监管的加强,将来这部分业务将逐渐“回表”,加之中报披露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普遍上升,多家银行的不良率超过1%,银行客观上有补充资本以提高拨备覆盖率的需要。

7.资产证券化发展趋势 篇七

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 为加速海南三亚的开发, 实现地产的增值, 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 通过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 集资开发三亚地产。这种形式没有特殊目的载体 (SPV) , 也没有经过外部信用评级, 但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雏形。200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的要求, 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端。在2005—2008年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轮试点中, 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 总计667.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从2008—2011年, 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暂停了四年之久。正式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在2008年之后陷入停滞, 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类资产证券化”创新却一直层出不穷。特别是2010年之后, 随着宏观调控紧缩的力度逐步加大以及银行资本约束的趋紧, 不同类型机构通过合作进行监管套利, 将信贷资产移出银行资产负债表, 借此规避信贷额度管控, 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在2012年中央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轮500亿元额度的试点中, 7家境内金融机构又发行了7单, 总计241.3亿元, 余下额度将在今后使用。2013年8月28日, 国务院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新增发行额度3 000亿元。截至2014年2月, 中国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34单, 总额度1 368亿元。

通过连续试点, 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制度已经建立, 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 并实现了几个多元化,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 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均可以作为发起人;二是基础资产逐步多元化, 已涵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各种类型;三是投资者范围逐步扩大化, 目前各类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均可以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预计在三轮试点之后, 主管部门将会根据试点情况, 进一步完善发行机制, 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常态业务推向市场。在这种形势下, 有必要深入分析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设计对应的机制来更好的发挥作用并控制风险, 避免一放就乱, 一抓就死, 使之成为银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避免走美国资产证券化老路, 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主管部门分割、发行市场割裂, 登记结算机构分立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被人为分割成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前者的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通常采用信托计划的方式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后者则是对非银行间的债务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打包出售, 又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主管部门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采用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另外一种其主管部门为证监会, 采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在交易所市场发行。主管部门不同, 交易场所不同, 人为的割裂了市场。假设将来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市场交易就要同时由上述三个部门审批。另外仅就银行间市场而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没有统一的登记结算机构, 分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 使原本统一的市场出现割裂, 信息无法实现连通, 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 增加了监管难度, 也影响了二级市场的培育。

2.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一是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开展, 交易所市场仍处于空白。银行间市场尽管有规模方面的优势, 但由于该市场为银行所主导, 这意味着, 即使实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体系内循环, 尚未真正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分散转移信用风险的功能。二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 主要参与者都是银行业机构, 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存在较高同质性, 这使交易的活跃程度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三是基础资产类型相对单一, 也影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到目前为止, 为控制试点过程的风险, 试点审批对基础资产的类型、行业、质量等做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要求或窗口指导, 影响了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 导致基础资产供给相对不足。同时商业银行为避免复杂操作, 并降低风险, 自行设定的入池资产条件更加苛刻。首先是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级一般为A-以上、资产质量为正常类贷款;二是为便于出售, 合同剩余期限一般要求不超过三年;三是要求贷款已经发放完毕, 并不涉及比如银团等其他表外业务品种;四是借款人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五是为分散风险单笔贷款要求合同金额大于1 000万元但不超过10亿元等。

3.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完善

作为一项涉及到众多主体参与的金融创新,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环节众多, 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制度和法律上的问题。从2005年试点开始, 相关部门在法规建设上已做了不少努力。2005年,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从业务监管角度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要求。此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下, 其他配套政策也相继颁布施行。这些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不同部门从自身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 一是效力等级有限;二是存在分歧甚至冲突, 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障碍, 亟需统筹和调整。比如银监发[2010]10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 这与资产证券化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实际存在冲突。

4.二级市场交易清淡、流动性差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以持有到期为主, 目前持有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仅占发行量的4%, 流动性不足产生的高溢价, 增加了发起人的融资成本, 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扩大规模。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美国主要在OTC市场进行交易, 通过发行竞价、价格配对、经纪人交易和集中交易等多种模式, 提高了流动性, 2013年上半年, 美国MBS换手率约20%, 远高于公司信用债券。

5.“一单一批”的审批制度降低了效率

监管部门出于谨慎性考虑一直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采用“一单一批”的审批制, 虽然严格控制了风险, 但在客观上延长了产品的审批周期, 导致资产池中基础资产到期, 发起机构需要重新变更基础资产, 更影响了发行时机的选择。发行机构为保证发行规模, 筛选新贷款替换资产池中的贷款, 反复耗费人力物力, 同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 进一步延长了审批时间。最终影响了发起机构的积极性。

6.信用风险自留要求高, 不利于商业银行释放资本

2013年底, 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公告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 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 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现行的规定使得资产证券化释放资本、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功能打大折扣。而资本压力将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银行面临的主要经营压力, 信用风险自留要求过高将大大减小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

7.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仍然较小

九年来,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 发起人从商业银行扩展至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基础资产种类不断增加。不过整体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仍然较小, 交易品种相对单一。对比美国来看, 2012年美国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6万亿美元, 品种上主要分为房屋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和担保债务凭证三大类, 发行金额占GDP总额的14.5%, 存量规模达到9.86万亿美元, 占债务市场总规模的25%, 仅次于美国国债。

8.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不足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 银行贷款因其可以剥离, 可以定价的特性, 是最佳的证券化标的, 理论上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力, 但实际上意愿并不强烈,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优质资产, 违约率非常低, 银行缺乏将其证券化出售的动力。在2008年之前, 银行流动性充裕, 贷存比和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小,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是在监管部门推动下进行, 而在2009年以后, 随着银信、银证等通道的出现, 银行直接通过这类隐蔽性更强、转移流程更灵活、融资成本更低的通道模式, 就可以实现表内资产向表外的转移, 资产证券化则相对不具有竞争力。

三、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的有关建议

(一) 提高业务操作效率

1. 理顺管理职能, 简化审批流程, 取消逐单审批, 统一登记结算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统一的跨部门审批协调机构, 理顺管理职能, 简化审批流程, 取消逐单审批, 建议实行发起机构准入制, 在总量控制, 审慎推进的前提下, 将现有的业务审批方式逐步调整为备案制, 并给合格发起机构一定的发行额度, 在额度内自主发行。统一的登记托管机构一是可以消除目前的市场割裂状况, 二是可以满足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检测的要求, 使得监管机构可以从单一机构获得准确的市场交易数据, 及时了解发行规模和参与程度, 评估隐含的风险。

2. 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

一是逐步扩大市场容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质押回购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在银行间市场适时引入做市商制度, 提供给双边报价, 提升产品流动性。2011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曾上线三家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受益凭证, 在交易过程中就引入了做市商制度。二是探索在交易所市场 (沪深两所) 开展试点, 允许发起机构自主选择发行场所, 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和交易, 有效连接两个市场, 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资产配置需要。2014年初, 东方证券和建设银行合作的“建元一号”产品已向证监会发起申报,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登陆交易所市场或将成行。目前交易所资管转让平台流动性正逐步提高。截至2014年2月24日, 在上交所平台挂牌资管产品总数已达106只, 挂牌产品数量呈现出稳步增长势头, 平均每月有20只资管产品挂牌交易, 累计成交金额6.7亿元。三是加强多层次投资人培育。正确引导投资人对证券化产品风险和收益的认识, 鼓励保险资金、理财、资管计划等投资人参与, 尊重市场规律, 不人为设定投资人类型比例等门槛指标。

3. 降低风险自留比例, 增强资本释放效果

建议修改现行风险自留的相关规定, 对风险自留要求灵活处理:一是适当降低5%的信用风险自留比例。目前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是正常类的优质资产, 而且也不像美国采用多重的证券化, 使得风险难以识别, 5%的自留比例难以体现释放银行资本的优势;二是根据发起人信用等级和基础资产质量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风险自留机制;三是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程度, 将硬性的风险自留规定取消, 但可以设定一个风险自留的底线, 再采用类似市场询价的方式由发行机构自行确定风险自留方案, 特别是在银行间市场, 投资人都是专业机构, 有自行判断能力, 不需要保护中小投资人, 让市场决定价格是最有效率的。最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发起人必须持有5%的次级证券,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若未评级, 则风险权重为1250%, 须全额从核心资本扣除, 若再考虑其他档次自留证券的风险扣除因素, 商业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对资本金的释放作用并不明显。

4. 继续拓宽基础资产和投资者范围

制定企业抵质押贷款进入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操作办法, 增大可选资产的范围, 逐步探索信用卡贷款、小额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入池的可行性并开展相关产品试点。逐步探讨将贷款按金额拆分或按期限拆分进入基础资产池的操作办法及配套制度。放宽入池基础资产的贷款期限,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一般为三至十年, 因而保险和养老基金是主要投资者, 而中国目前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普遍期限为三年内, 价值收益率无明显优势, 使得投资者对其热情不高。在试点初期, 简单的基础资产, 较短的期限有利于减少风险, 但应该进一步丰富品种, 适应社保和保险公司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二) 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1. 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

抓紧推动立法程序, 从法律角度提高支持力度, 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职责, 完善会计处理, 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考虑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国实际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 修订制约或与资产证券化相矛盾和冲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会计、税收政策。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也有利于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2. 有效实施资本计提, 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部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 可以减免资本计提, 但对于仍然保留在银行的风险, 则应当严格计提资本, 防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信贷资产出表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和必要条件。尽管国内外会计准则已经有原则性规定, 但具体的会计操作标准并不统一。建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监管方, 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核算标准和规范。

3. 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

优化改善信息披露机制, 是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 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必备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决定市场有效性的前提, 也是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更多类型投资者的基础。在信息披露规则制订方面, 应结合证券化市场与产品的特点, 制订合理有效的披露要求, 涵盖深度、广度、标准统计口径, 更新频率等各个方面。发起人在证券化首次发行和整个存续期间, 需要定期披露整体和资产池中单笔资产的情况, 投资机构持有该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为让投资人有足够时间进行独立分析, 首次发行相关信息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对外披露。

4.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 并降低其对投资者的误导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投资者受到评级机构对次级房地产抵押贷款虚高评级的蛊惑。为此,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过程中, 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及教训, 结合中国国情, 加强外部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具体内容包括: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建立适当的评级机构激励机制 (如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 , 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过失处罚力度等等。比如在一段时间内评级失真严重的评级机构将被取消资质。此外, 在相关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 可适时考虑取消目前强制推行的双评级制度, 以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赋予投资者更多的权利:允许投资者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 同时鼓励投资者自行判断风险。

5. 严格控制SPV的形式, 避免过度证券化

在国际市场上资产证券化饱受诟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产品结构过于复杂, 导致投资者无法识别风险, 某些证券化产品的说明书, 数以万计的按揭贷款被组成一个CDO后边的资产池, 如果想弄懂这个CDO产品, 就要阅读超过几十万页的材料, 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目前资产证券化试点期间, 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相对简单, 全部为一级证券化, 且大多数产品划分为二或三层, 包括优先档, 中间档和次级档。三层结构的产品设计, 已基本发挥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化优势。而多级证券化从结构设计、销售到交易、信用增级需要更高的成本, 这些成本最终由基础资产的收益支付, 因此总金融风险没有减少, 反而增加了操作风险和信用增级风险, 短期内应该避免二级 (含) 以上的证券化。

6. 稳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外部信用增级

中国现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未引入外部信用增级安排, 主要是怕加大市场参与者对产品真实风险的辨别难度, 种类繁多的外部信用增级还会增加风险扩散的范围和速度。尽管如此外部信用增级仍然是控制风险、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可以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逐步尝试第三方担保、银行保函、保险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外部信用增级手段。2010年10月,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创设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CRM) ,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可交易、一对多、标准化、低杠杆率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 (CRMA) 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 (CRMW) , 这个工具类似于国际上的CDS。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行可以尝试利用CRM对冲掉持有的次级债券信用风险, 已达到完全出表的目的, 降低资本占用。投资人也可以采用CRM方式对冲掉持有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得到无风险收益。但这种对冲是需要成本的, 且容易诱发发起行的道德风险, 所以在开展时需要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加以约束。

总而言之, 我们要正视美国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的消极作用, 但不能因噎废食, 要看到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仍然算是新生事物, 试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 我们要立足现状, 总结经验, 扬长避短, 稳步前进。

参考文献

[1]姚禄仕, 王璇, 宁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效应的实证研究——基于美国银行业的面板数据[J].国际金融研究, 2012, (9) :71-78.

8.近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分析 篇八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贷款抵押债券 不良资产证券化 信息披露

我国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贷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ABN)。其中,信贷ABS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信贷ABS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为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

自2012年信贷ABS重启以来,发展迅速,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越来越丰富,发起机构也越来越多元化,本文将对近期我国信贷ABS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基础资产

按照基础资产分类,2016年上半年我国发行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12笔,金额727亿元,其中5笔是由各地的公积金中心作为发起人,另外7笔由银行发起;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13笔,金额348亿元,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起,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作为发起人;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24笔,金额738亿元;不良贷款8笔,金额80.5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4笔,金额55亿元;租赁资产证券化3笔,金额114亿元。相比2015年之前,我国信贷ABS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元化。

(二)发起机构

按照发起机构类型分类:政策性银行发行1笔,5大国有银行发行7笔,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17笔,城商行和农商行一共发行18笔,汽车金融公司发行12笔,公积金中心发行5笔,金融租赁公司发行4笔。从发起机构的类型来看,银行仍然是信贷ABS最主要的发起机构,但是相比2015年之前,政策性银行所占比重有所减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所占比重大幅增加。除此之外,汽车金融公司、公积金中心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比例也有所增长。(三)发行证券分层

前三季度商业银行共发行了42笔信贷ABS,金额1255亿元。从其发行证券的优先次级分层来看,优先级证券平均占比为74.19%,而次级证券平均占比为16.68%。其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69.83%,次级证券比例为18.37%,而全国性银行(包含五大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行的信贷ABS中,优先级证券平均比例为80.15%,次级证券比例为14.37%。

可以看出,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信贷ABS次级证券比例明显要高于全国性银行,这是因为:

第一,城商行和农商行都是区域性的中小银行,贷款投向受到地域限制,集中度更高,分层时次级证券的比例也就更高。

第二,同一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形成互保,如果入池资产中有同一担保圈中的企业,那么违约的相关性也会升高。

第三,同一地区地方政府有多个平台类企业入池,由于这些企业的还款能力都依赖于政府财政,也会增加企业的违约相关性。

(四)信息披露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正在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的情况,制定信贷ABS信息披露指引,目前已经颁布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等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还没有颁布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其他资产的信息披露主要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

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信贷ABS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信贷ABS的发展状况如下。

(一)贷款抵押债券(CLO)

贷款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发放的非房产类商业贷款,如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工商企业贷款,资产池是非零售型资产池,每个资产池的抵押资产大约50笔左右。CLO是目前中国信贷ABS发行量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2016年前三季度所发行的64笔中,有24笔是CLO,并且全部都是银行作为发起人。

CLO的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目前还没有使用外部信用增级的案例。内部信用增级中优先次级分层、超额抵押、超额利差、信用触发机制等都是常用的信用增级手段。

在发行的CLO中,优先级证券占比平均为74.10%,次级证券占比平均为16.41%。从资产质量来看,目前所有24笔CLO都正常还款,资产池还没有出现违约事件。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

汽车贷款证券化是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对个人以汽车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2016年前三季度一共发行了13笔,其中12笔是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只有1笔是由晋城银行发行。由于汽车贷款的资产池属于零售型资产池,每一笔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都包含了成千上万笔汽车贷款,其中贷款数量最多的是“融腾2016第二期汽车贷款证券化”,原始资产池有来自30个省的109648笔贷款,贷款数量最少的“速利银丰2016年第一期汽车贷款证券化”资产池也有14768笔贷款。

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增级方式与CLO比较相似,也主要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由于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机构主要是汽车金融公司,它们为了促进汽车的销售,在贷款时通常会有优惠,从而导致资产池的现金流很可能无法覆盖证券的本息,因此在信用增级的安排上通常会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等,以备资产池的资金不足时,流动性储备账户可以支付证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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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零售型资产池,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后资产池的表现普遍较好,违约率相对较低。

(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是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也是零售型资产池。在2016年前三季度发行的RMBS中有5笔是由地方性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行,另外7笔是由银行发行。

在信用增级方式上,RMBS由于是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贷款进行证券化,贷款质量相对较高,信用增级方式与CLO类似。

由于公积金中心发行的RMBS资产池是由各地公积金中心的贷款组成,贷款地域集中度非常高,因此一旦某城市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很可能导致资产池出现大面积违约。相比之下,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发行的RMBS基础资产比较分散,如建设银行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池包含了39个城市的50816笔贷款,地域集中度相对分散,资产池的安全性相对较高。

(四)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

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是以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的消费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资产池也是零售型资产池。2016年前三季度共进行了4笔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其中3笔是银行进行的,1笔是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的。消费类贷款通常是以贷款人的个人房地产作为抵押,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措施与房地产贷款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

(五)不良资产证券化

2016年上半年,我国重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试点额度为500亿元,试点银行包括五大国有银行和招商银行。2016年前三季度,6家试点银行完成了8笔不良资产证券化。其基础资产有对公不良贷款、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信用卡不良贷款、住房按揭不良贷款,贷款种类比较多。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相比普通资产证券化有很大的不同,资产池内的贷款都是已经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在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中,次级、疑问和损失类贷款都属于不良贷款。通常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不良贷款都是那些能够部分或者全部收回,但是收回时间和收回比例不确定的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以下特点:一是资产池的现金流多依赖于对抵押物的处置、担保人的追偿、借款人资产的处置,而非正常经营的现金流;二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也有预期还款计划,但是还款时间和还款比例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金流波动很大,对产品的结构设计提出更高要求;三是不良贷款的同质性很弱,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

在信用增级方式上,普通的信贷ABS主要是内部信用增级,但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不良资产,因此经常使用外部信用增级,它的外部信用增级比较特殊,通常是由次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在中誉2016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中,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次级证券投资人,并且作为资产服务顾问,同时担任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可以保证优先级证券基本没有信用风险,在发行时获得了3.07倍的超额认购。

信贷资产证券化展望

(一)零售型资产证券化将会逐步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

回顾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发展得最早的,也是规模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如果再加上其他零售型资产证券化,总占比超过70%。这主要是因为:零售型资产池通常包含成千上万笔贷款,每一笔贷款占资产池比例很小,可通过大数法则来预测违约率和回收率等信息。

而目前我国信贷ABS不论从发行数量还是从发行规模来讲,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仍然是市场的主流。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信贷ABS的主要发起机构是银行,而在我国银行的贷款中,对企业的贷款超过70%。但是随着近些年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脱媒的深入,银行贷款中企业贷款占比持续下降,居民贷款持续上升,并且零售资产更适合资产证券化,可以预见未来零售型资产证券化将逐步成为信贷ABS的主流。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将会更加细化

目前,虽然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已经针对不同资产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信息披露指引,但是指引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贷款不良资产、信用卡贷款不良资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资产,各有各的特点,如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资产都是有抵押的不良贷款,未来现金流主要在于对抵押品的处置,企业不良贷款很多是有担保的贷款,它的未来现金流主要看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但是目前银行都是按照《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进行信息披露,并没有针对不同不良资产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预计随着市场的深入,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将会更加细化。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将有较大增长

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目前第一轮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已经基本结束,在这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比较大的问题是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银行为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能发行成功,在折扣率做出了一些让步。预计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的不良资产大幅上升,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熟,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还会有较大增长。

作者单位:厦门国际银行博士后工作站

厦门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责任编辑:廖雯雯 罗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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