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2024-07-16

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通用9篇)

1.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篇一

探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预算执行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是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厉行节约,量入为出,降低行政事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资金,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以促进其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编制的过程简单,时间短,质量低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应该是一个严谨、认真的过程。单位应该设置充足的时间来编制预算。现在,多数的事业单位没有设置完善的预算编制程序,导致预算编制人员的主观理解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也就难以保证预算编制的统一性标准。另一方面,预算编制应该是单位各项事业运行的起点,在整个单位的预算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单位应该留给预算编制人员充足的时间,便于他们核查各项支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但是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编制预算的时间都在一个月左右,这就使得预算项目指标不能得到充分的认证,缺乏预算编制的可信程度,使预算编制在初期就不能保证质量,也就更不必说预算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工作了。

2.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有些财务人员甚至是半路出家,造成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

3.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确保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前提。然而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不全或根本没有,有的即使有还是多年以前的,根本不能适合当今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还有的单位制度比较健全,但没有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已订立的制度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业绩的需要,使内部控制制度名存实亡,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部分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已建立了内控制度的单位,部分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缺乏合理性。

二、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财政的改革对会计人员业务知识要求较高,使得财务人员知识不能很能好地衔接。其次是近几年财政改革事项涉及面较多,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对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再加上单位放松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没有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对《会计法》、《预算法》、单位财务管理等实施所产生的影响,使得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思想仍然存在。第三是会计监督力度不够,一方面预算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使得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另一方面,会计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除了限期整改,侧重于教育为主,处罚力度不够。

三、强化预算执行的建议

1.预算编制要科学

预算编制不科学,即预算没有完全反映单位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如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造成在某些方面资金预算不足,不能满足行政需要。某些方面资金预算过大,不使用,形成大量结余,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使用,就形成挤占挪用,违反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因此,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即执行好预算,首先要编制好预算。

2.预算执行需要沟通和协调

执行好预算,有赖于沟通功能的发挥。沟通的功能包括减少预算执行的障碍和便于预算目标的实现两个方面。协调功能,主要是协调行政单位在人员、资产等方面的资源利用,调整预算执行活动使其与预算环境相适应。

3.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一是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加强经费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二是单项的管理制度,如加强办公费、电话费等管理制度。三是相关性的管理制度,如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这样,从单位内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并且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防止经费支出中“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4.加大预算监督力度

预算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由于独立性不强,主要反映在机构不独立,有的从属于监察和财务部门,不便于独立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老化,知识更新不足,适应不了工作需要。审计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虽然二者比内部审计独立性强,但监督力度上都有不足。政府审计由于被审计到位众多,审计间隔时间长,影响审计效果。社会审计,有的过于考虑审计成本,审计效果打了折扣。总之,预算监督的不到位,在单位预算执行上没有起到促进作用,会影响预算管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杜俊红: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24).[2]田芸: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探讨[J].今日科苑,2008,(02).[3]唐晓青: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J].事业财会,2005,(01).作者简介:曹森(1973―),男,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人,中级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2.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篇二

关键词:行政,合法权益,归属

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的现状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他们之间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原则, 由《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所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若干解释》第八十七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上述内容体现了一项原则, 即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

2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的理论争议

2.1 支持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行政机关的理由是:

a.政管理实践迫切需要扩大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

b.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繁琐, 耗时过长, 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也不利于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

c.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

颁布实施, 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已有相应执行权。的司法监督和制约, 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国家

赔偿程序纠正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问题;

d.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执行, 很难及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2.2 支持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的理由是:

a.尽管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但行政机关毕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他不应过多拥有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没有的权力, 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b.长期以来, 行政机关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办事, 法律观念较淡薄。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 盲目授予和扩大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c.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可能导致行政专横和滥用权力加剧, 影响政府形象。基于上述理由, 该观点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权应授予人民法院。

2.3 对以上的争议稍加分析可以看出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3.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篇三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并不缺乏,但却长期不能被有效执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政府的绩效评估体制不科学、环保部门的建设不完善、多元的政策参与主体和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缺乏。文章将从这些方面分析我国环境政策有效执行的障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政策;政策执行;绩效评估;环保部门;政策激励;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执行的有效性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政府信誉和形象。近年来,国家出台大量环境保护法和相关配套措施,但政策执行的效果与政策制定的目标依然相差甚远。因此,探析我国环境政策有效执行的障碍与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弊端

1.环境法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我国环境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可操作性不强。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

2.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企业守法成本高。

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的罚款数额太低,往往与企业造成的污染不成正比。处罚的收费标准规定仅仅略高于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转费。加之随着物价、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处罚额度规定并未改变,导致多数企业守法成本过高,出现了企业宁愿缴排污费而不愿开动治污设施的畸形现象。

3.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依然停留在“污染—治理”上。

我国传统的“污染—治理”的环保立法观念远未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在这种立法的指导思想下,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立法薄弱,环境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二)当前的绩效评估系统不科学

从现今我国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来看,这在我国是个还是个新兴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又由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迫切需求,导致我国当前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以GDP的增长为导向,忽视环境保護等其它方面的因素。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地方政府为取得政治上的晋升,在现有的绩效评估体系下必然把GDP作为硬指标,环境保护作为软指标,甚至出台地方保护政策阻挠环境执法,与污染企业联合起来应付上级检查。如此以来环境政策便无法有效执行。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机构存在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徒有虚名”。

我国基层环保部门缺位的现象十分严重,三分之一的县无环保局,即使有环保部门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理论上环境保护部门肩负着环境政策执行和监督的的责任,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但事实上,基层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人、财、物均有当地人民政府管辖,没有独立发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十分严重,依附性强而自主活动的能力较差。

2.权责不统一,事实上的责大于权。

环境保护部门既要对工业企业进行监察,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进行监察,还承担着每年多起污染事故与纠纷调查处理事故的重任,可谓责任重大。但与此相矛盾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并没有被赋予与责任相当的权力,造成事实上的责大于权。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制造污染的企业时,既无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也无权查封和扣押其生产设备、产品,更无权断水、断电。

3.资金、人才及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备不到位。

资金方面,不少地方财政由于经费紧张,对排污费的使用往往是只进不出,或进去容易出来难;人员方面,许多环保执行人员并没有较强的环保政策认知和执行能力,加之高等教育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以及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人才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亦是如此,许多县级执法机构没有执法车辆和取证设备,监控手段受到限制。

(四)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缺乏多元性

我国环境政策的执行主体单一,缺乏公众参与。发挥环境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性,扩大环境政策的公众参与可以给排污者施加一定的压力。同时,公民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活动会通过示范和学习效应,影响到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来。许多发达国家对多元政策主体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在中国的现状并不乐观。这首先表现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执行主体仍然是政府,与第三部门等主体的合作不够;其次是公众意见得不到合理重视和合理听取;再次,政府与新闻媒体大多成对立立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曝光而千方百计的阻止媒体获取资料及现场报道。

(五)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

一方面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激励地方政府充分执行环境政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激励企业投资环境保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环境政策的执行见效慢而耗费大,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往往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视而忽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着力环境保护缺乏动力;对于企业来说,环境是公共物品,是可以“搭便车”的,并且投资环境治理的设备需要很大的成本,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没有足够的政策激励的条件下是不愿去做的。

二、对有效执行环境政策的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环境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注意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完善环境保护政策

1.制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保护法。

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其中涉及操作的一些概念、范围、术语作出必要的解释和限制性规定,减小如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的适用范围的弹性,严格界定污染排放标准、把管理和监督制度作为法律明文规定而非配套措施颁布,避免地方政府执行中的政策变通。

2.适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规定,对环境违法企业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罚款额度的高限严厉处罚,同时对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如果企业治污设施不达标或不运行,就执行“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偷排了多少天就罚多少天的钱。不能像环保部门只能对违法企业一段时期内的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一次。

3.转变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 。

我国的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不能再以“污染——防治”为主,笔者认为要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应当转变为“积极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从单纯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

(二)完善当前的绩效评估机制

1.改革当前以经济GDP为主的政绩评价机制。

引入绿色GDP概念,将一系列环保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例如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评价、空气和饮用水质量的变化、森林覆盖增长率等,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以便在衡量经济发展的时候能够计算环境和生态成本,反映发展的真实水平。

2.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

将环境政策执行年终考核与执法成果结合并予以公示,将执法区域落实到具体负责人也予以公示,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的绿色境成本从经济增长的数值中扣除。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3.引入绿色绩效评估体制中的公民参与机制。

在政府的环境治理方面,由公民协助和监督政府机构对他们的开支、行动和承诺负责。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赞成不赞成”作为最高准则。由公民选择、界定应评估的对象,使绩效评估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

1.增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活动的独立性。

改变以块领导模式,形成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以条领导为主,成为直属国家的能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笔者认为环境执法中所需的经费可考虑由中央直接拨款,财权由中央掌握,从而改变其对地方政府的依附,但与此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保证经费“落到实处”。

2.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加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政策的执法力度。

对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扩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權限,增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强制手段,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查封、扣押、没收,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权等。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建立环境政策执行上的合作网络关系

1.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在扩展公民的环境政策参与方面可考虑构建环境政策执行的听证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和电子行政等制度,充分保障公民意愿的表达。细化并公示确定公众范围的规则及确定的公众范围,做出不干涉书面承诺,确保公众意见的真实性;加强环境政策宣传,提高公民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及环境政策的认知,并鼓励公民对制造污染的企业予以举报,对政府的环境政策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另外,还应充分重视发挥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2.化敌为友,改变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对立状态。

新闻媒体不仅可以帮助监督政府的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还可以帮助政府宣传环境政策,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政府应正确看待新闻媒体的角色和作用,化敌为友建立互相配合、有效监督的新型关系。加强对媒体环保宣传的激励,如可考虑对宣传环境政策有力和揭发环境污染企业有功的媒体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另外,还可运用评选十大环保新闻等激励手段,通过给予相应的表彰,提高媒体的知名度,引导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五)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政策激励。

首先,对因环境保护作出的牺牲予以补偿,比如如地方政府确实是因坚决执行环境政策而导致财政收入相对较低的,中央政府不应对其施加压力,相反还应对其保护环境过程中的人力、财力等予以补偿鼓励其大力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次,对较好执行环境政策的地方政府给予公开表彰。

2.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保护的政策激励。

首先,利用税收杠杆的调节,对积极投资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其次,增加环境保护在企业评优评先中的比重。对环保工作出色、综合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奖励;对环保工作较差、没有达到环保既定目标的单位进行严厉惩罚;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参考文献:

[1]王金南等.中国环境政策改革与创新[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涉农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 篇四

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行政庭 张大巍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

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和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龙江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所占比重大,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占比例大,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现将我院2006年至2009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受理情况

龙江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251件,其中2006年受理63件,2007年57件,2008年56件,2009年75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我院2006年至2009年共受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计生、水务、环保、卫生行政征收及处罚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四年来分别为,2006年申请执行14件,2007年25件,2008年38件,2009年27件。

原因分析:导致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拒不履行义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县各级政府多年来常抓不懈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比重大,当前“生儿养老”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农村的计生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近几年随着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计生工作由原来的主要采用政府行政手段管理逐步向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转变。对于违反计生政策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更多的选择通过申请法院执行。

2、水务行政征收或处罚案件

2006年水务局申请执行19件,2007年13件,2008年5件,2009年23件。

原因分析:水资源费是灌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灌区良性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水资源费的收取特别是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取,一直是灌区的一大难题。不少地方由于田间工程不配套,管理不善、田块大而不平等原因,造成渠道堵塞、截流、下游无水可用的现象,从而使灌区水费难以征收。

3、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环保局申请执行10件,2007年12件,2008年13件,2009年25件。

原因分析:随着我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农村从事集体、个体、加工经营的农民和农户越来越多,由于受到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生产资金、技术水平等限制,无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或经营;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违法行为不在少数。在环保部门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监管力度的同时,农村个体经营者和农村企业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2006年卫生局申请执行案件13件,2007年8件,2008年6件,2009年2件。

原因分析:由于“黑诊所”价格低廉,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在农村从事无证行医的乡村医生,因无证行医、销售假药等被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处罚。但是随着近几年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卫生医疗机构职业活动等工作的开展,从而使此类案件逐渐减少。

三、案件执行基本特点及其情况分析

(一)案件执行的特点

对涉农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分布地域广、路途远、道路交通和通讯不便; 第二、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外出打工、经商的多,流动性大,居住地点难找,通知、寻找困难;

第三、被执行人往往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自动履行能力欠缺;

第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抵触情绪大;

第五、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总之,涉农非诉执行案件的以上特点决定此类案件执行成本高、执行难度大、执行效率低。

(二)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种类相对集中。随着社会生活日趋多样化,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通过对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 进行分类统计,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行政处罚、环保、水务等社会生活和管理热点方面的几类具体行政行为上。

2、案件结案率高,但执行到位率较低。行政非诉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结案率较高,但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到位率非常低。从数据中可以反应出大部分行政非诉案件都已经结案,但执行到位率较低,即因大量的程序性终结案件存在,该类主要集中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上。这样的结果既损害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性和强制性,也影响了司法权威。

3、被执行人拒执情绪大。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因有直接的欠债事由和特定的债权人,被执行人的拒执情绪较小,且主要针对债权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则多由被执行人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缺乏特定权利人,被执行人习惯于认为其违法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他人利益,是“可管可不管,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给予处罚和强制执行是执法人员没事找事,所以拒执情绪更大,且矛头多指向执法人员。

四、非诉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缺乏了解,是非诉执行案件执行效果不好的一大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没有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方面的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7个条件中,又没有被执行人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的规定,所以尽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只要符合立案受理的7个条件,也只好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时一宗案件,执行人员跑好几趟,连被执行人的影子都看不见,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结果造成了日益增多的积案。不仅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反而会起到负面影响。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若干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后才能提出申请,所以在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往往已经人去屋空,下落不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农民为逃避处罚和债务,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务工地点不稳定,回家时间不固定,无法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也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 财产。

(三)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或生活拮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表现出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如征缴社会抚养费案件,有的超生户本来生活就困难,再让其交纳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履行,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罚或征收标准不一,造成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由于各方面原因,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过程中,处罚、征收的标准不是完全统一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但在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的现象的确存在。此问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表现比较明显。虽然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是以县计生局的名义作出的,但均是由计生局委托各乡镇政府进行工作的,而征收行为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乡镇之间征收标准不统一。个别乡镇为了自身利益在确定征收额度时,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根据违法程度的轻重来确定。计生部门对超生对象征收标准存在差异,造成被执行人对计生行政管理工作存在较大意见,也有当事人为此对法院执行产生 抵触情绪。

五、解决涉农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解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广大农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明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二)建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

行政机关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必要和有效的人力、物力支持,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共同努力降低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

行政强制执行同民事执行案件一样,能否得到执行,执行效果好坏,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行政机关将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是将案件往法院一推了事。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责任意识,在申请执行前,有针对性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摸底。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才能起到“执行一案、影响一片”震慑作用,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的轨道。

(三)行政机关要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确保司法公正。

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还要看行政机关能否切实规范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还及时,从而使行政执法行为树立坚实权威,使行政机关自身获取广泛公信,使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从源头上减轻非诉行政执行的重重压力。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和依法行政水平;对行政裁量权要慎重使用,统一征收和处罚标准;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同一事实、同一违法行为同等对待,以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信赖,促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农村,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许多农民群众看待问题是 “不计道理,以结果论英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 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讲究执行艺术,注意执行方法。

第一,采取以点带面的执行方式。可以在各乡镇或人口聚集的地区,选择一至二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强制执行,这样,可以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第二,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选择在收获季节或春节前后这段时间执行效果比较好,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篇五

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6.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篇六

摘要:政策执行力是指政策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对政策执行过程和条件的调控或把握,使政策执行达到预期效果的能力。加强政府政策执行力建设对于当今乃至今后的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深层次的要素,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管理的灵魂。因此,深入分析政府行政文化,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的创新,有助于我国政府政策执行力的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行政文化政策执行力分析

1文化是公共行政研究的基本视角

1.1里格斯行政生态理论:行政生态学是研究“自然以及人类文化环境与公共政策运行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情形”的一门行政学分支学科。里格斯用生态学方法研究行政现象,从公共行政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意识形态等外部关系上着手,去了解一个社会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在里格斯看来,行政是文化的产物,有什么样的文化传统便会有与之相对应的行政。

1.2考特里哈伊因把行政改革区分为“社会化的行政改革”和“社会一文化性的行政改革”,并指出“社会一文化的行政改革更加重要,在评价公共行政管理时,性能概念也不再是一个被考虑的首要因素,而是让位于使用者的满意这一因素。”

综上所述,任何特定的行政活动是会受到文化的制约的。文化对行政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直接的,不仅会影响到行政决策是否果断、科学、可行,而且影响到行政执行是否迅速、灵活。

2行政文化对政府执行力的制约

2.1行政文化影响政策制定者的价值取向。政府制定政策是为了满足公共要求,实现公共利益,为社会公众谋福利。这种行政文化要求政府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的考虑到目标群体的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行政文化环境,那么政策制定者可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只顾个人以及小集团的利益,而不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会导致政策得不到落实。

2.2政府执行态度是政府在执行活动中所持有的心理倾向,反映出执行主体对执行活动的喜好、厌倦等情感以及价值判断等,这会影响到政策的执行;执行方式是执行主体在履行执行职责时所使用的手段、措施、方法、工具等,行政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执行方式。

2.3行政文化影响政府执行的强度和深度。西方国家是崇尚民主、平等、自由的行政文化,行政人员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所以行政人员能积极参与政策执行的开展。公众参与是政府政策能得到执行的最有力的保障,公众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对象,最能体会政策执行的力度,也最有权力评价政策执行。

3行政文化视角下政策执行力弱化原因分析

3.1儒家传统文化观念的长期影响儒家文化观念,一是将国家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都建立在可遇而不可求的“圣贤”、“能人”的基础之上,而严重漠视、蔑视、忽视组织的价值与作用;二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同一组织中,针对不同人实施着不同的政策,使各种具体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三是儒家传统文化研究方法不推崇实践、不善于实践,整个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盛行“清淡”而不重视“实干”。

3.2执行人员缺乏良好的执行心态由执行心态而导致政策执行弱化表现在:执行人员不接受组织的信念和价值观,对组织的事业目标冷漠淡然、缺乏激情,对众多方面有着与组织不一致的看法。浓厚的“经济人”价值观念和单薄的“道德人”价值观念不利于培养良好的执行心态,不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力。

3.3公共政策执行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中国,“人治”的影响远甚于“法治”。“人治”无疑会削弱组织的执行力;“法治”不仅意味着建立覆盖各个领域的制度规范,更意味着民众、政府、司法机关等社会参与者对于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显然会使组织增强执行力。现实中很多政府官员搞特殊,使自己超脱于社会而独立存在,致使上行下效,这就使制度就成为了一种摆设,没有人遵守,组织的执行力也就消失殆尽。

3.4公共政策执行评估、监督机制不完善在公共政策执行评估和监督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检验标准和专门的评价反馈渠道,导致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中出现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另一方面,在政策执行监督中,大多数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弱化性,制度保障不足。

4行政文化视角提高我国政府政策执行能力的若干建议

4.1加强以“执行力”和“道德价值”为主要价值取向的执行文化的建设组织的执行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以观念的形式对执行人员的思想意识和执行行为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和规范作用,并逐步形成执行思维惯性和行动惯性,最终形成执行的传统和习惯。因此,应在政府组织中加强“执行”的各种良好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以激发起执行人员的公共服务精神和激情,转变其价值追求,从根本上确保政府公共政策执行力的提升。

4.2大力抓好法制,完善执行制度,用制度化和纪律来强化政府的公共政策执行力合理地设定行政权,控制行政权,加强行政法律监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具体说来,责任追究制度的安排必须坚持责任明晰、权责职一致、责任明示的原则;绩效评估制度必须以执行力为重点,兼顾事实、技术和价值标准内容,把内部和外部评估、整体和阶段评估以及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有机结合起来,配以赏罚分明的奖惩措施。

4.3加强政般执行人员的素质建设,培养科学的行政意识行政意识作为一种思想性的行政文化,是影响和制约政策执行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培养科学的行政信念是一个帮助公务员提高水平,陶冶行政情感,磨练行政意志,确立行政信念的过程。首先,提升执行主体的政策认知能力,加强他们学习政策的力度。这是因为只有执行主体完全了解了政策,尤其是准确把握了政策与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才能为政策的有效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提升执行主体的政策执行力。一方面要掌握自己所从事的政策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完善各种有助于政策认知、执行的相关知识;另一方面要着重加强管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习。

4.4提高公共政策的公民参与度,巩固政策执行力的根本源泉政策执行力的根本源泉在于其政策执行中运用的权力的合法性—民众认同,未获民众认同的政策,不具有执行力。所以,根本上提升政策执行力,必须建立政策执行的公民参与机制,只有让人民充分参与到政策执行的各个环节中,疏通反馈渠道,倾听民意,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获得人民对政策发自内心的服从、遵守、认同和支持,政策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参考文献:

[1]罗文剑,潘丽君.试论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完善—一种基于行政文化视角的考量[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1):61—63

[2]王颖.简论伦理视角下的公共政策执行[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3):66—68.

[3]张宝凤行政文化对政府执行力的制约[J].中共陕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8(2):29—30.

[4]陈生辉.执行力文化视角下提升公共政策执行力的构想[J].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38—42.

[5]黄卉,苏立宁.公共政策执行初探[J].科技与管理.2006(4):24—26.

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七

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号

被申请执行人:

地址:

电话:

申请内容: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违反了

之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超过法定起诉期,仍未履行。

根据

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8.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八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职务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本机关对一案,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了(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审理终结。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项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一:(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9.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分析 篇九

关键词: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

1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在档案学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概念的陈述,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界定。

1.1 《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颁布,并已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对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其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1]

1.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陈述。《行政强制法》颁布前,档案学界对档案行政强制的研究非常少,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的定义只有两个。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状态或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对义务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2]胡春华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指档案行政主体及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档案行政行为。”[3]两个概念共同点在于:档案行政强制是档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为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同点:一是李建芳认为,档案行政强制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行为”而采取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二是胡春华认为,实施档案行政强制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由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与《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相比较,上述概念明显存在界定不清,概念混淆与模糊等问题。

1.3 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及有关档案行政强制研究的已有成果,笔者认为,档案行政强制包括: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档案实体损毁、避免危害档案实体事件的发生、控制档案实体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档案实体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档案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2.1 《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行政强制法》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给予了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简单地讲,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

2.2 已有文献中有关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陈述。李建芳1998年时认为:“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档案行政强制体现在《档案法》第十六条,即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4]

胡春华2003年认为:档案行政强制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1.《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征购。这里就是强制保管和强制收购或征购。2.《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指‘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第一款第五项指‘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这里是强制征购。3.《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是强制没收。4.《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是滞纳金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人身强制等”。[5]

徐广虎2012年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强制职权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这就是《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征购”。[6]

综上所述,关于档案行政强制的设定,已有文献中的表述意见相同的是《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集体……征购”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李建芳、胡春华两位先生没有对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徐广虎先生在文章中虽然使用了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概念,但同样没有就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区别。

意见不统一的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属于档案行政强制,且胡春华先生也没有就这两个条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说明。

存在疑问的是《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于《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这一条能否成为设定档案行政强制的依据值得推敲。

2.3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构想。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规定,根据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可以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作如下推论。

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且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具备资格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执行的,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上述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设定的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认为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要有1项: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法定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同样根据上述推论,依据《行政强制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法定的档案行政强制执行有两项:第一项是按《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收购或者征购;第二项是《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必要时,可以征购。

3 结语

区别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与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对档案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立法机关在《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时,正确地分别设定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其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档案行政强制中运用正确的强制手段,并防止误将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再次,有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地分别遵循档案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最后,有助于对以往档案行政强制措施和档案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J].中国法学,2012(2):90~97.

[2][4]李建芳.试论档案行政强制[J].湖南档案,1998(5):19~20.

[3][5]胡春华.论档案行政强制[J].机电兵船档案,2003(3):24~25+31.

[6]徐广虎.档案行政强制初探[J].中国档案,2012(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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