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2024-09-1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精选12篇)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10号 【发布日期】2009-02-19 【生效日期】2009-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粮食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审计局、质监局、统计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沈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粮食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粮食局为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有关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质、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是否相符的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三、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分为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等方式。

(三)清查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选调和安排清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四、进度安排

进度安排共分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月中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任务和分工,召开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完成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全市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有关地区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

(三)普查阶段。4月20日前,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完成全市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报表,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复查阶段。4月底前,接受省政府的重点复查。

(五)抽查阶段。5月上、中旬,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粮食经营企业要对本企业报告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实行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责任人签字和检查记录留底备查等制度。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增强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参加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强化纪律约束。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要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政策,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四)落实经费。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按程序申报,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对清查工作将给予适当补助。在费用使用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附件:沈阳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快部、省两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新大纲颁布实施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关于产品销售量和生产量。

申请鉴定的产品,其销售量应满足:中小型农业机械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5台(套);其生产量应不少于现行有效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抽样基数。

(二)关于鉴定依据和内容。

鉴定的具体技术依据执行现行有效的部、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其中鉴定内容调整为: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及使用说明书审查等5项内容。

(三)关于有效期满续展。

企业提出续展申请的,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续展。续展检查的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方法仍按照以往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部级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之日止,受理的鉴定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新推广鉴定大纲颁布实施后,受理的鉴定项目依据新大纲进行鉴定;新收费标准发布前,鉴定费用参照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和收取。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受理的鉴定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二、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原则

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鉴定机构已受理企业变更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确认。如产品型号发生变化,企业应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

三、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推广鉴定证书管理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国家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向社会公布的,证书颁发机构自得知公布情况后,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撤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告知同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部门。

四、积极主动承担鉴定工作任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鉴定机构积极受理企业申请,及时分配落实鉴定任务。具有部级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要积极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省级鉴定机构在做好本省企业产品鉴定的同时,要积极受理外省企业的推广鉴定申请;无鉴定能力的,要主动协调,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鉴定申请。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合作鉴定。

五、其他有关要求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是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我省地处中原,是人口大省、资源大省,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大量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当前我省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不平衡,如一些地方基层政府还没有把应急管理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许多乡村、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还没有把应急管理作为自身管理的组成部分,基层应急能力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等。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搞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履行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思路:重心下移、面向基层,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指导、动员群众,依靠科技、完善手段。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基本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增强;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2007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都要成立应急管理专门办事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2007年12月底前,县级政府要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基层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基层群众要提高减灾防灾意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体系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做好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扩大预案覆盖面。在2007年年底前制定完成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2008年年底前将预案体系逐步延伸到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编制基层应急预案要广泛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编制,使预案编制的过程同时成为宣传教育、动员群众的过程,使预案能用、管用、会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管理,省应急办要尽快制定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要采取具体措施,规范预案制定、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把分散的基层预案衔接好、管理好。要提高基层应急预案质量,基层应急预案要职责明确、简明扼要,明确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要开展基层应急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在组建基层应急队伍时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主要包括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保卫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可以依赖的重要力量,要注意吸收有关专家和有救援经验人员参加。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社区、乡村和基层单位组建基层综合或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强化队伍训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教育,严明纪律,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特别能战斗的应急队伍,在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四)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要结合区域特点和应急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公共安全宣教活动,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乡村、社区要以平安建设为重点,采取典型示范、案例引导、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方法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要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外来务工人员、暂住流动人口、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要采取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措施。企业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宣传教育效果。要做好学校和学生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防溺水事故、防公共场所群体踩踏事故、交通安全和火灾自救等安全常识教育。要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完善《应急管理》专栏,作为宣传应急管理、普及公众防灾应急知识的阵地。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掌握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加强对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

(五)搞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步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特点,对本区域、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全过程,根据不同种类隐患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抓好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着力发展基层信息员队伍,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信息畅通。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努力构建全覆盖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对突发公共事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见事早、行动快,做好先期处置,将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事态发展,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组织好自身应急队伍和相关群众,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协助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协助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善后处置、物资发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加强领导,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要充分整合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建立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预案联动、队伍联动、信息联动、物资联动,形成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要发挥政治优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千方百计调动、发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群众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把应急管理融入到基层政府日常管理工作中,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中。要重视舆论宣传,发挥好新闻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在应急管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典型经验,探索适合自身特点、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新路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四

表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自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起,国家率先对全国所有“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相关统计实施一套表制度;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对包括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在内的所有统计单位全面实施一套表制度。为认真做好我区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企业一套表”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一套表”,既是改革现行统计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企业一套表”是以统计调查对象为核心,通过整合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和业务流程,在同一软件系统下采集、审核、上报、汇总和处理统计数据的一种新型统计调查制度。

实施“企业一套表”是统计调查流程的系统再造,是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通俗地讲,“企业一套表”就是“统计生产换轨道,数据管理换笼子”。由调查单位报送纸介质报表改为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报表;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报送改为调查单位数据直接进入国家平台,数据从始点直达终点。所以,调查单位报送数据

1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全县的数据质量。任何一级对数据进行调整,没有国家统计局授权都不可实现。

二、明确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实施步骤和目标任务

我区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从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三上”(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实施企业一套表制度。

2013年至2015年,企业一套表实施范围由“三上”企业逐步扩大至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国民经济待业的抽样调查企业,即“三下”企业。同时,将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部门调查统计内容均纳入一套表范围,实现统计业务调查的一体化。

三、确保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领导,各企业把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保障措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统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包

括制定方案、软件开发、平台建设、企业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记录,协助统计部门做好调查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确认工作;发改、国有资产管理、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建筑、房地产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为全区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提供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为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作出预算安排,重点解决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软硬件购置费、网络扩容经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库经费及基层统计人员培训经费。

(四)加强基础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调查单位按照一套表要求,努力做好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确定统计负责人,按照区政府统计局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填报调查数据。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广大基层统计调查对象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制定的各项统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一套表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要把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贯穿于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全过程,加强督导检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数据质量控

制办法,确保一套表统计数据客观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各企业当前需做好的几项工作

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一套表实施工作,要配备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企业统计人员如有人事变动,须征得区统计部门的意见确保统计人员的稳定。

2、要尽快配备专用计算机,并开通互联网专线,保障数据传输网络通畅。工业企业要给统计人员配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109号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2004-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0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省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人口抽样调查对于查清我省5年来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科学制定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全省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1%人口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人口抽样调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因此,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工作具体实施。各市和抽中的县级政府应分别于明年3月和5月前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这次调查将涉及全省97%的县(市、区),抽取约200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的全部人口,共45万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生育、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调查时点为2005年11月1日零时。

四、这次抽样调查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届时全省需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中选调和从社会临时招聘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各级政府要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确保选调和招聘人员质量,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工作。

五、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6.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执业再注册。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 (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 的对象是指, 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 (区、市) 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告知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 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备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规定, 对不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五、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并报送我委基层卫生司。

六、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302号)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其中, “使用说明”第四条改为“本证书格式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格式不变。

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 按照原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4]43号) 执行。

八、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再注册工作, 公开再注册的过程, 切实做好再注册相关工作。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范诊疗行为, 使广大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九、切实加强村卫生室人员的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地区, 应当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体办法。

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 明确责任, 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4年底前将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委基层卫生司。

7.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1]107号 【发布日期】2001-09-18 【生效日期】2001-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

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107号2001年9月18日)

为了确保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实施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好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按照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重要性。在退耕还林工作中,要正视农村面临的困难,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诚心诚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把老百姓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努力维护退耕农户的根本利益。

二、二、严肃政策,加强监督,坚决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十不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国家给退耕农户每亩退耕还林还草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医疗和教育补助20元,补助年限暂定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国家向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的种苗费补助,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农户自行选购种苗。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按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合格面积,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兑现如数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在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兑现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虚报、冒领、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退耕还林补助钱、粮必须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的合格面积兑付,严禁虚报面积,骗取钱、粮补助。

(二)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税费。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必须如数兑付到退耕农户,兑现过程中不允许用退耕还林补助钱、粮抵扣农业税及“三提五统”等各种税费。

(三)不准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抵扣种苗费。

(四)不准克扣退耕农户钱、粮补助。

(五)不准给退耕农户兑付陈化、变质的不合格粮食。

(六)不准将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变卖后以现金的形式兑付。

(七)不准按人口平均兑付退耕还林钱、粮补助。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是国家鼓励农民退耕还林的一种补偿政策,给农户兑付钱、粮数量必须依据各户退耕还林合格面积,严禁平均分配。

(八)不准将粮食运费分摊给农民,退耕还林粮食兑付,要充分利用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就近供应给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用不得向农民分摊。

(九)不准将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挪作他用。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属国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只能如数兑付给退耕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十)不准毁林复耕。坡耕地退耕还林后,要与农产及时签订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并核发林权证,明确林木所有权。对退耕还林地要依据《 森林法》予以保护,严禁毁林复耕,对毁林复耕的要依法查处。

三、三、强化措施,积极整改,进一步抓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序复杂、群众参与度高的生态建设工程,各地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稳妥地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对退耕还林的数量、质量、效益负全责。各级计委、财政、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都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计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林业部门作为退耕还林的主管部门,要发挥工程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退耕还林质量和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检查监督,搞好种苗服务和技术服务;粮食部门要承担起粮食兑现的责任,并对粮食兑现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退耕还林质量及政策兑现的有关问题,要加强日常工作的汇总、检查、督办。

(二)全面检查,迅速整改,坚决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退耕还林各项政策。去年启动退耕还林试点的4个县(区),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退耕农户负责的精神,对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和工程实施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对查找出来的不按规定兑现政策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未按国家政策兑现粮食和补助资金的,要迅速将钱、粮兑现到退耕还林农产手中;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地方,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那些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省林业局对退耕还林工程县(区)实施和政策兑现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核查,并在全省通报结果,今年启动的县市,要及早制定兑现方案,为下一步落实和兑现退耕还林政策做好准备。

(三)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完整整地交给群众。

(四)实行“六公开”制度,增强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的透明度。为了将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杜绝钱粮兑现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各地要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实行“六公开”制度,即对每个退耕农户的退耕地点、还林面积、栽植模式、造林树种、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通过张榜的形式公布出来,增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和政策兑现情况的监督,使群众掌握和了解政策,消除疑虑,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八

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统计制度改革,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企业(单位)一套表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国统字„2011‟46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一套表是以统计调查对象为核心,通过整合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业务流程,统一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所形成的一种新型统计调查制度,是统计生产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是统计流程的系统再造。实施企业一套表,有利于提高统计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有利于避免统计任务的多头布置,减轻调查单位统计负担;有利于统一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工作流程,提升政府统计科学化水平;有利于推动统计建设和发展,有效发挥政府统计在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企业一套表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12年,以“三上”企业(指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推行企业一套表;第二阶段为2013年,全省各行业“三下”抽样调查企业(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纳入企业一套表;第三阶段为2014-2015年,在全社会实施企业一套表,将生产价格等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纳入企业一套表。

三、切实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决定成立省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专门负责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企业一套表改革。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4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乡镇统计员制度,配齐乡镇首席统计员,稳定基层统计队伍,为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保障经费投入。企业一套表改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建设要求,既要为建立起结构合理、覆盖面广、安全可靠、支持多种网络应用的网络体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又要为各级统计部门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工作和开展企

业一套表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密切分工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一套表改革的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能,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本行业和本系统的改革工作,为企业一套表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特别是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部门,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批零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本单位变动相关资料,确保所有单位进入名录库和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范围。

(四)保证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配备与企业一套表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明确企业一套表统计负责人,建立完善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及时向政府报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查处企业一套表改革中出现的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及其他统计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保证在改革初期原有各种统计报表按原渠道依法上报,确保统计信息的连续性。

二〇一一年十月日

附件

安徽省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詹夏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委秘书长 副组长:张秋保省政府副秘书长

钱晓康省统计局局长

成员: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旅游局

省国税局

张培胜省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省统计

9.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九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对抗震救灾工作迅速作出部署,实施了坚强有力的领导。4月1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了当前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工作,强调必须以更加顽强的精神、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科学的方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坚决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抗震救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管,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廉洁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央关于青海玉树抗震救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维护中央政令畅通。要加强对抗震救灾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做好抢救伤员、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受损基础设施、救灾物资生产调度、交通运输等各方面工作,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处置得力。要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在抗震救灾中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严格遵守和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受灾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前,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大量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等方面,社会高度关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采购、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确保管理严格规范、运行简捷有效。要加强对受灾群众安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公平、公正、及时、有序发放,使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加强对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逐项足额落实到户、到人。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统计和公告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社会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汇缴和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尤其要加强对国外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工作。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安排、项目确定、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民心工程。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青海省特别是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镇)四级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保证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及

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受灾地区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接收、管理、汇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按规定将捐赠资金汇缴到位,全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和灾区重建。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专项资金,强化财政监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灾区群众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依法规范募捐行为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保障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坚持边审计、边督改、边规范、边提高,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制,从自身的职能出发,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要针对这次地震发生在高寒地区、交通不便的特殊性,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方与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整合监督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相关检查尽可能合并进行,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灾区负担。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全过程,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有关单位的救灾紧急采购在其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结果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非紧急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公平公正、公开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市(州)、县两级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适时向社会公布对救灾款物的监管情况。要加强对网上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是非,为抗震救灾监督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严格执行纪律。受灾地区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深入一线,带领广大群众全力以赴抗震救灾。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敷衍塞责,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临危退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严肃追究责任。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要按照《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查处。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社会热议和媒体关注的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排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以优良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保证监督检查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10.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十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68号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2008-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哈尔滨市志》编写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8〕68号)

各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得到了中直、省属单位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相关的58个中直、省属单位已有27个单位完成初稿,其中6个单位完成复审稿、1个单位完成终审稿,内容涉及民航、航运、铁路、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军事、燃气、金融和自然环境等多个方面,一些单位的编写工作进度和质量始终走在全市前列。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给修志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部分单位至今仍未按要求启动编写工作或进度迟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从明年起,《哈尔滨市志》将进入陆续出版阶段,为加快推进中直、省属单位志书编纂工作,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依据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地方志编纂的责任和义务。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了非地方政府管辖的驻在单位在地方志编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指出“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自觉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地方志书编写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纳入,五到位”的要求,把志书编写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做到领导、机构、人员、条件和经费五到位,为修志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严格执行志书编写工作规范。各单位要以“出精品,修佳志”为目标,按照《哈尔滨市志》总体要求和《哈尔滨市志》编写工作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志书编写规划,科学设置篇目,合理取舍内容,做好初审修改工作,对志稿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料准确无误、特点突出、完整反映所记事物的发展轨迹,加快编写速度,提高编写质量。

三、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哈尔滨市地方志办公室是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审核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书编写的工作机构,并具体负责对中直、省属单位承担的《哈尔滨市志》相关部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希望各有关单位密切与市地方志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市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修志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督促检查,切实搞好服务,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哈尔滨市志》编纂任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 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全面落实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全力以赴把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抓实抓好。要根据《201

1— 1 —

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更有效的手段、更有力的措施,努力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1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各领域监督管理,不断深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监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规模。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农药、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使用间隔期与用药次数规定,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及滥用农药的行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打击收购站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加强原粮质量安全监测和抽查,— 3 —

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养蜂及蜂蜜收购、运输等环节掺杂使假行为。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强化食品生产许可,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和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强进出境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加强对蜂蜜、蜂胶等产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蜂产品掺杂使假行为。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强化食品流通许可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实施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理

顺许可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并强化层级监督。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乳品、酒类、调味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店。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二、突出整顿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品种综合治理

(一)加大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力度。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加强对盐酸克伦特

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

(二)加大乳制品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8号)要求,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抓紧完成在建、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三)加大餐厨废弃物和食用油综合治理力度。认真贯彻《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0号),建立健全食用油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对食用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开展与食用油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食用油和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

(四)加大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验检测工作,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加快制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制度,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五)加大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瘦肉精”快速检测制度。制订完善牛、羊、禽类屠宰的地方性法规和监管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研究完善养殖环节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动物免疫、动物卫生全程可追溯。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和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六)加大酒类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快制订葡萄酒行业规划,— 7 —

完善行业标准。

三、加强督促指导,着力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指导监督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责任和义务,指导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制度;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清洗消毒等制度;指导监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深入排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质量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技术漏洞,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明确整改时限,做好限期复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食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管理制度和技术。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等食品安全管理先进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快速检测、贮存、运输、信息化追溯等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企业制订、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

(三)大力加强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诚信体系建设试点行业范围,完善激励引导和惩戒政策措施。依托我省信用信息系统,年底前,建成食

品工业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2011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办事机构。抓紧制订“十二五”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支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考核,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及时规

范公布抽检结果,推进检验检测信息共享。依法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认真制订和落实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尽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产品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提高监测结果利用效能。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许可后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和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抓紧出台《江苏省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掌握和核查处理群众、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核查和采取执法措施;对具有行业共性的问题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一)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饮食消费信心。

(二)加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公布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监督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曝光典型案件,揭露不法分子危害

群众健康的恶劣行径。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依法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主题词:卫生 食品安全△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2007-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放假调休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7]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国传统新春佳节春节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07年春节放假调休7天(2月18日至24日)。为做好春节放假调休期间的值班工作,及时、有效、妥善办理紧急公务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假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放假调休期间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假期值班工作。值班领导、工作人员要保证通讯工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能随时接听,确保政令畅通。如出现值班人员无法联系或迟报、漏报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恪尽职守,密切关注辖区内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情况,积极有效应对和处理有关事务。各地、各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假期值班工作,并把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对春节放假调休期间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涉及人员敏感、发生场所敏感、社会影响敏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前置处理,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06]105号)规定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调休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变更放假调休的时间;节前要切实做好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放假调休结束后出现纪律松弛、作风懒散等现象,以维护全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政府部门勤政为民、严肃认真的工作形象。

四、请各地、各单位于2月25日17时前将春节放假调休期间的值班情况和执行春节放假调休时间安排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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