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024-11-05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7篇)

1.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篇一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的权利

①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和评议;

③职工代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④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于就业的岗位变动。

2、职工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③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④立足本职岗位,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代会提案工作的认识

职代会提案是指提请职代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这些方案和建议是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提出,经提案小组审查立案后,确定为职代会提案。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提案质量的优劣,反映了职工代表综合素质的高低;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不仅是职工代表关注的焦点,更是广大职工评价职代会作用的尺度。所以,职代会提案工作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标志着职代会地位的高低和职代会工作的质量水准。因此,提高职代会提案质量,是提高职代会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近年来职代会提案存在着数量减少、质量不高的问题

近年来,职代会提案出现了数量逐年减少的势头,提案质量不高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反映微观事情多,考虑宏观事情少;站在局部立场提意见多,站在全局高度看问题少;知下情的多,知上情的少。使得有的提案参政没有参到点子上,议事没有议到关键处。具体表现在:有的提案成了要钱要物的“资金申请表”;有的提案所提问题太过宏观,无法操作;有的提案所提建议笼统空洞,可行性差等等。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与职工代表的思想觉悟、知识结构等综合素质有关。事实证明,职工代表能否敏锐地发现问题,并加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归纳提炼,提出可行的方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高低。二是由于职工代表所处环境和所从事工作等原因,知情面窄。多数职工代表掌握的信息资源有限,很难了解公司当前对某个问题已经解决到什么程度,或者说是已经出台或正准备出台哪些政策措施。三是有的提案是在职代会期间临时提出,缺少思考的时间,反复推敲不够,影响了提案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职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的几点建议

1.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识,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和宣传,是提高职代会提案质量的首要环节。征集职代会提案,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在职工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要使职工代表充分意识到做好提案工作,是广大职工群众表达愿望、提出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克服消极思想,摒弃“提案无用”的错误想法,克服“提案与我无关”、是“空操心”的想法,使之能够将比较集中的意见和问题反映给本单位(部门)的职工代表,由他们作为意见的传递人按照提案的规范和要求写出提案。只有宣传动员工作做到位了,提案的质量、层次才能逐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所体现。

2.不断提高职工代表撰写提案的水平是提高提案质量的先决条件。首先,要引导职工代表选择职工群众所关心、所重视、有意见或反映强烈,而党政部门还没有注意到或正在寻找解决办法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带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提出提案。其次,职工代表要多做调查研究,不可道听途说,信手拈来,使提案等同于一般的群众来信来访,影响提案的严肃性。要以事实说话,所提提案要有一定数量的附议职工代表。第三,所提提案要力争做到“四有”: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即,反映问题应明确具体、言之有物、持之有据、针对性强、力戒抽象空洞,“有骨无肉”或“有肉无骨”;说理部分要事实清楚,论据充分;建议部分应有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为职工代表知情明政搭建平台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基础。知情明政就是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公司的重要事务等情况及时提供给职工代表。提案作为职工代表履行职能的方式,只有积极为职工代表知情明政创造条件,质量才有可能提高。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专题调查等形式,让职工知道各级干部在干些什么、想些什么、干成了什么,从而提高职工代表的知情面,让职工代表了解的情况更全面、准确。情况掌握多了,就能从感性的东西上升为理性,所提提案就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准确性、可行性,提案质量也就得到了提高。

4.抓好提案的审查,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按照能够加强科学民主管理、促进和谐企业建设,认真登记、仔细分类、精心核对,进行审查筛选,坚持职代会提案宁少勿滥的原则,严把提案质量关,慎重立案。

总之,职代会提案工作是职工代表履行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党政部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是提案工作的生命,我们在如何提高提案质量,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不断增强实效,提高职工群众的满意率等方面,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改进,力争使职代会提案工作逐年有改进、有提高,真正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2.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篇二

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内涵

通过对它的概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权利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够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是不会侵害其他公民利益的,这样的事情称之为合法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义务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公民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不能一味地索取权利而不付出一定的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公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享受。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他们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是彼此相互依存的。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方面,他们是对立的,一个是公民的权利,享受的好处,而另一方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应该做的事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们是完全对立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作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使权利和义务可以统一起来。公民只有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够最大化地享受到自己的权利。如果只想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他们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两方面。

例如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时代,“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通过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看望和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而回家探亲则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应受到保障。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出共鸣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公民要认识到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使用法律。为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收到保护,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同时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两者相辅相成。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只有公民行使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享受到自己的权利,他们彼此联系,密不可分。可以说义务是前提,没有公民形式义务的保证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义务占主导地位,没有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形同虚设。义务人正因为履行了义务才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利,使得法律的地位得以提高,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例如繁华的大街上过往车辆络绎不绝,有时在车行道上就会出现堵车的情况,这是很多司机最为苦恼和郁闷的事情了。有些司机为了方便自己,快速走出车道就会绕上人行道。司机的这种作答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让他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保护。如果在人行道上他不小心刮伤了行人或者是撞到了行人,他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因为他首先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看到这种情况出现时,人行道上的行人应该主动地制止司机,不让他在人行道上行走。行人只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才能够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给自己以及他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相对应而存在,并且相互依存。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环境下保证公民合法地位的表现。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要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清楚地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用义务来保证公民的权利,在权利中履行义务,使公民可以感受到法律的作用。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和不同,不能混淆两者,应该把他们看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他们有着不同的本质和内涵,混淆概念是法律上的错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越权利的范围和限度。如果滥用权利就会造成违法,构成滥用职权和越权;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做出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范围以外的事,都是非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他们的界限。公民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做损害国家或者是集体权利的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作为一个纳税人,只有在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履行了他的义务后,才能够享受到他的权利。决对不应该先享受权利,而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纳税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纳税人出现这种行为后就不应该享受到他所享受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他们等同起来是不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等同,不能认为权利即义务,义务即权利。不能对权利和义务抱有先后论的观点,认为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这种认识实际上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不能对权利和义务抱着侧重论的观点,认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他们之间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也不能说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完全等量的。

三、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在了解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并且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后,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公民应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和破坏,但与此同时也要尽自己的义务,把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互统一的,使公民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公民。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障法律在社会主义环境下的地位和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公民的生活。只有公民有了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公民才可以在这里遵纪守法,明确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从而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保证公民的安居乐业和幸福生活。

总之,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并且遵守的,在社会活动中公民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践行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牢记依法治国。公民可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社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权威,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摘要: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行为规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同时也指出了公民的义务,使公民可以形成正确的意识。本文主要探究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且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形成一个和谐、团结、充满正气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统一

参考文献

[1]陈建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伟大胜利[J].人民司法,2011(01).

[2]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篇三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应;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的监督;

4.党的权利和义务 篇四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证。

1“中共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全体共产党员要保持自身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实现党的建设才能更有实效地为人民服务

2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全体党员拥有优良的作风、素质才能更好的带领民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3“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共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共政治优势。这就要求全体党员保持优良的群众联系,才能为民之所需为人民服务

作为我党党员,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您的困难和信心的缺失根本上是对自身能力的不肯定所以根本是提高自身素质和个人作风,坚定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一、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保持先进性。政治上的先进性是指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共产党员必须胸怀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首要的和根本的标志。作为一名党员,坚持共产主义理想是最起码的要求,否则不能称其为共产党员。只有胸怀共产主义理想,才能顺应历史潮流,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否则,我们就会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走失方向,成为时代的落伍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具备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而奋斗,在各自的岗位上不断挖掘自身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齐心合力,坚定理想信念,用实际行动顺利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理论上的成熟是思想上先进的根基。共产党员要想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学习、再学习。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对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来认识、来对待,时刻做到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用先进的思想指导言行。要通过不断的理论学习,加强在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努力增强自觉实践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意识。

5.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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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接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的,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如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管理不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不一定需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复议条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本站原创 2011-9-6 16:23:32【中华考试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 第三:人生自由权

2、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 第三:休息权

3、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6.共青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六

一般来说,义务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和道德上应尽的职责;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也就是说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共青团员究竟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我们应该怎样执行这些光荣的职责?

一、团员的义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条明确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团员的义务是团员的思想行为规范,是团员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团员的义务目的在于使团员明确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明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团结和带动广大青年,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作为一名中学生要针对实际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第一,团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它是我们正确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指导我们行动的指南。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入,经济结构正在调整,经济增长方式正在转变,这会引起人们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的重大转变,引起人们新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从而使国内情况十分复杂,国际形势也存在复杂多变的矛盾。这些必然影响到青年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深入学习科学理论,才能使我们具有坚定正确的方向,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在实际生活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团组织要求团员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关心国内外大事,通过各种形式:收看新闻联播、广泛阅读报纸、杂志以及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了解党的大政方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独立思考,不轻信,不盲从,逐步使自己摆脱单纯幼稚状态,逐渐走向成熟。

第二,团的基本知识是每一位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必须学习的内容,它是加入团组织和成为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的条件之一。通过学习可以了解共青团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团员的义务、权利以及团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同时通过学习了解共青团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可以使积极分子明确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并争取为早日加入团组织奠定基础。

第三,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列宁曾说过“一个文盲的国家内是不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的。”邓小平同志指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向前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每一个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中国共产党把共青团组织放在了一个特殊的位置,规定了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的作用就是在革命和实践中不断提高青年的思想觉悟,培养和造就四有新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同时历史也反思共青团推到了前列。当代共青团员更要担负起实现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历史责任。肩负党的重托和历史的责任,单凭美好的愿望和满腔的热情是不行的。只能是知难而进,要成为学习的强者必须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清楚地懂得升学不是我们学习的唯一动力,具有真才实学才会满足未来社会的需要,这样就能积极克服学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为主宰自己学习的主人,培养求知的热情和认真求实的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增强勤奋刻苦的学习毅力和虚心路实的学习习惯,尽最大的力量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二)当好党的宣传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共青团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关键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这是保持团组织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一定要看到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充分估计这些变化所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能停顿,首先是理论的学习和宣传不能停顿。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错误的、有害的;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有害的。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都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就必须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成为自觉的行动。

共青团的工作就是党的工作在青年工作中的具体化,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是组织对团员的信任,也是组织对团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考验,更是团员的基本责任。每一位团员都不能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或消极应付,应该全力以赴,以主人翁的态度,开动脑筋,认真地加以完成。因为团组织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关系到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它是靠每一名团员的模范形象塑造的,共青团的先进性是靠每一个团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的。这就要求每一名团员及每一名积极争取入团的同学,时时刻刻用团员的标准要求自己,鞭策自己,做同学的表率。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一次值日,一次作业,一次活动中处处维护集体利益,时时帮助差生进步。只有每一个团员和积极分子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和提高共青团的威信,团组织才能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三)做一名遵纪守法,勇于奉献的好公民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一个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或规定,用以保障整个社会和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团体,自然也有其纪律要求。

作为一名共青团员自觉遵守国法、团纪,不但是应尽的义务,而且是应履行的光荣职责。团的纪律是以团章为主体的各项团内的规定、条例、制度,以及各级团组织所做的决议,它集中体现了广大团员的意志和要求。它要求全体团员和团的干部,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共青团员必须具有牢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抵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团的纪律是建立在团员思想、政治上的统一和自觉遵守的基础上的。加强团的纪律性最根本的途径,是提高团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它要求每个团员必须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并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令,遵守社会公德。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对团的决议无论赞成与否都要在行动上坚决执行。团的纪律是严格的,是必须遵守的,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就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据错误的性质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团纪的严肃性。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共青团员思想和行为的重要准则,其实质是要团员具有奉献精神。在这里要处理好三种关系,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当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要勇于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坏人坏事做斗争,并热心支持好人好事,用实际行动弘扬正气,建立良好班风、校风以及社会风气。当国家和集体处于危难之中,每名团员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爱党、爱国的表现,也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前途的大事。

共青团员要树立国防观念。充分认识军队的作用,热爱解放军,建立正确的国防形势观、国防义务观、国防光荣观。共青团员要培养国防精神,努力学习解放军的爱国精神,奉献精神,革命英雄主义和牺牲精神。共青团员要掌握国防知识。了解现代军事知识、现代武器知识和现代防护知识。共青团员要接受国防训练。积极参加军训活动、少年军校活动的拥军优属活动,并通过各种影视书刊接受国防教育。

积极服兵役。我国宪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共青团员应模范地履行这一义务。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魄,随时准备接受祖国的挑选。共青团员在和平年代更要提高警惕,同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分子作斗争。共青团员无论在哪种侵略面前都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应义不容辞,挺身而出,忠实地履行保卫祖国的崇高职责,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和统一。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团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共青团员也要把自己扎根于青年群众之中,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去团结和影响广大青年,同青年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利益。因为我们党是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团员不能看不起群众,脱离群众,要同其它同学打成一片。思想上积极寿命他们进步,建立共同的思想感情,使其早日加入团组织;学习上互相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上互相支持,群力;生活上互相关心,做他们贴心人,知心朋友。把更多的同学团结在团组织周围共同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虚心向群众学习,是共青团员成长进步的源泉。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中学时代是人生中最重要的要打基础阶段,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就要求每个团员要虚心向其他同学学习,以平等、谦虚的态度对待他们,尊重、相信、依靠他们,从他们身上学习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实践中,丰富实践经验,增长实际才干,尽快成长成熟起来。在任何时候共青团员都不能骄傲自大,固步自封。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是每一个共青团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共青团员要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热心关心和帮助群众,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党团组织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组织上的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对暂时落后状态的青年,更要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帮助他们,使其早日改正错误,共同进步。

(六)完善自我,共同提高

团员的义务第六条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也是共青团的组织必须继承的优良传统,这是保持团组织肌体健康,增强战斗力的有力武器,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学会运用它。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团内的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它所坚持的原则是“团结――批评――团结”,即以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完善自我,改善工作,最后达到团结的目的。在团的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论是团员还是团的干部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都要本着对组织、对工作、对同志负责的精神,帮助别人发现和纠正错误,改进工作,从而使团组织永远充满朝气和活力,有战斗力,勇往直前。

同学间的友谊不仅仅表现在工作上的互相支持,学习上的互相帮助,更应表现在对缺点、错误的规劝和批评,只有这样才能使同学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完善,不断进步,友谊才能不断加深。

对于个人,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严于解剖自己,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当然这种“解剖”要一分为二,既看到自己的长处,肯定成绩,又看到自己的不足,重视和改正缺点。每一名同学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如果思想上、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或差错,首先检查自己,主动承担责任,勇于自我批评。那种把错误推给别人,把成绩归于自己,甚至知错不改,不是共青团员应取的态度,更不利于团员自身的发展。

同时,还要欢迎同志们给自己提意见,对于同学们提出的批评意见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去接受,而不能对提意见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

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老好人”,看到好事不点头,见到坏事不 摇头,在原则问题上放弃批评的武器;另一种是简单精暴,一棍子把人打死。因此,我们在开展批评的时候,即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讲究方法,说话要有依据,态度要热情诚恳。

每一名共青团员从入团之日起,就应该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它是团组织检验一个团员是否真正合格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个别同学在入团前,态度积极热情肯干;入团后,则放松要求,不积极履行团员义务,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同学,这种情况是要不得的。团员是青年中的先进分子,要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多做对人民有益的事,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牢记团员的义务,用履行义务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不愧于共青团员的光荣称号。

二、团员的权利

团员的权利,就是在团内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人,团章规定团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则是对团员民主地位的不受侵犯的保证,每个团员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在团内形成朝气蓬勃、团结一致的局面。同时,团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这一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是团员最基本的权利,团的会议是团内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保证团员参加团的有关会议的权利,才能保证团员行使团内生活的其它权利,才能够了解团的工作要求,接受团组织布置的任务,积极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

团员只有参加了团组织的各类活动,才能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增强组织战斗力,才能使团员奉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作用。

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团员正处在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他们有权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地对团员进行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帮助其全面提高素质,全方位、多角度去实现国家教育目标,这里应指出的是,团员 应认真执行参加团的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热心团的生活。团组织有责任不断改进团的工作,切实使团员在生活中得到锻炼,受到教育,并保证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使。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选举权就是指每个团员(除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都有选举出席团员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团组织领导人的权利。在团内,从团的支部委员到团的中央委员,从基层团员大会代表到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都必须经过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被选举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只要他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都有当选为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各被选举到团的基层和领导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表决权是指每个团员(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通过组织决议、决定和接收新团员,处分犯错误团员时,都有表示赞同或反对的权利。

团内的选举办法,一般是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在表决团的决议或决定时,一般则采取举手的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每名团员对团组织和团的工作都应采取严肃的态度,认真地行使自己选举权和表决权。而不能漠不关心,更不能随意行使或放弃这一权利。

团员应该正确对待被选举权,要懂得被选举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每一个团员都应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一旦被广大团员选举为团的干部,就要勇挑重担,热心为团员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团员的基本权利。团的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 加强团内民主建设,尊重和保障团员的这种权利。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各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在团内经常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开展讨论,鼓励团员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是团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团员的权利,也是团员应尽的责任,更是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的好传统。

团员与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也最清楚青年的想法和要求,积极听取团员对团的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集中团员的智慧,团的工作就会减少盲目性,减少工作损失,避免犯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毛病。团员就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踊跃参加讨论,积极发表意见,为团的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既是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主人翁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又可以扩大视野,提高分析研究实际问题的能力,养成关心集体,关心大局的习惯。团的组织要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他们行使这一权利,对于不正确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耐心地说服引导。

团员有权利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批评,这是保证团的组织系统正确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必要制约机制,也是共青团员关心,爱护团的组织和干部的重要方式。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甚至失误是难免的。广大团员生活在基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认识比较清楚,通过团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实行,可以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和损失,也使团的工作人员少犯错误,这就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批评。

每名团员也应抱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要实事求是,要出以公心,不可不负责任地滥用这个权利。

团的领导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诚恳欢迎和尊重团员的监督、批评,不得打击报复,对侵害团员这一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出,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对团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但为了保证团的高度统一,团组织要求每个团员坚决执行决议,不许另搞一套。这样,在坚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下,团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

团章规定团员的这项权利,对于健全团的民主生活大有裨益,它有助于在全团创造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使团组织经常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决议的时候就会深思熟虑,更为全面而慎重地决定事情。决议做出后,应该认真地接受实践的检验。如果实践证明团的决议有错误,少数团员保留意见是对的,保证团员的这一权利,就是团的决议正确,经过实践证明,持保留意见的少数团员,会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心悦诚服地改变意见。

这里应提醒的是,团员在保留和反映意见时必须持严肃的态度,要注意按组织手续和组织原则办事,不能以任何借口搞小集团,搞宗派,犯自由主义。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它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团员犯了错误。团组织对其进行必要的纪律处分,其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犯错误的团员受到教育,其它团员引以为戒,这件工作非常严肃。因为团章规定,受处分的团员有权参加团组织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团员参加团组织讨论处分自己的会议,可以使团组织和其它团员直接听到受处分团员本人的陈述,避免根据某些不正确或不合理的材料,作出处分决定,其他团员也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因而使处分更加实事求是,公正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达到团内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增强团结。被处分者本人参加会议,还可以使本人听到团组织和同志们对他的批评,加深对错误认识,理解团组织决定正确性,从而自觉地去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被处分者的申辩的分析和讨论,还可以使其他团员明辨是非,吸取教训。

团组织处分团员的时候,必须召开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并通知本人参加,本人可以发言、申辩。任何领导者个人都无权处分团员,不通过支部大会随便处分团员是错误的,必须给予纠正。被处分的团员参加通过自己处分的会议,要抱着诚恳虚心的态度,认真听取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实事求是地检查自己的错误,总结教训,不得隐瞒错误事实,更不允许滥用申辩的权利无理取闹。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 以负责的答复。

团章的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证团内的正确意见不被埋没,使 每个团员都能向组织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且可以增强团员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团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和保障团员的上述权利,对团员的请求,要及时给 予答复,对申诉要及时受理,控告者要将控告信等材料及时转交被控告人的上一级组织或领导派人查处,不能将控告信等材料交到被控告人手中。当然,对于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要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不得无限夸大、隐瞒事实和诬陷,否则也应受到惩处。

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珍惜自己团内生活的权利,自觉按照团章的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行使团员的权利,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民主素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

7.正确对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七

共产党员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担任什么职务,都应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能利用职权或其他便利条件为自己谋私利,而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正确地行使党员的权利,是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前提,也是新时期每个共产党员用以检验自己言行是否成为合格党员的标准。

一、共产党员的义务

党员义务,是指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党员条件的具体化。规定党员义务,是为了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集体。同时,党员义务又是党员应该做出一定行为,或被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系列基本规则。

党员义务属于义务性规范,只要是党员,不管是谁,都必须无一例外地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党组织将会对党员做出必要的处理。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能够帮助党组织、人民群众来判断党员和监督党员。因此,对党员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都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学习这些内容,就是要求党员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素养,始终保持崇高的共产主义思想境界,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能让党员能够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是让党员通过不断地学习,提

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进而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特别是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作为铁路企业中的共产党员,既要学习政治理论,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又要带头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了解铁路最新科技发展动态,提高人文素养,积极争取做一名学习型共产党员。总之,学习是共产党员头等重要的义务,每个共产党员都应当努力成为学习的模范,经过努力学习,适应铁路发展的要求,走在铁路改革和发展的前列,成为有能力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人,成为被人民群众所敬佩的人。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地实现,而要经过若干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才能达到。为完成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完成我们党在各个阶段的奋斗目标,每一个共产党员要带头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去,在各行各业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成为群众的带头人。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最高境界,无产阶级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共产党员应以党和人民利益为最大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相比之下,每个共产党员的个人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共产党员必须具有大公无私、乐于奉献的精神境界,时刻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把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都奉献给党的事业,从而实现一个共产党员真正的人生价值。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法律是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是包括共产党员在内的所有公民都应该遵守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就是因为她是按照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的,如果没有铁的纪律,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坚强的战

斗堡垒,因此,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保守党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任务,都是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把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在思想感情上,必须忠于党,热爱党,对党忠诚老实,不搞阳奉阴违,不搞阴谋诡计,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组织上,共产党员不得参与一切不利于党的事业、破坏党的工作、影响党的领导甚至动摇和否定党的执政地位的派别组织、小集团活动以及其他各种组织。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全体党员尤其要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被各种假象所迷惑,有意无意地参加到一些非法组织中去。共产党员必须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同一切派别组织、小集团活动以及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作坚决的斗争,自觉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这是共产党员应该履行的政治责任和组织义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从严治党,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好工作中的一般性问题和矛盾;二是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对于第一方面的问题,主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通过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纠正错误,就可以克服和解决这一方面问题。同时在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过程中,共产党员要勇于正视和解决自身存在的为题,决不回避和掩饰。消极腐败现象对党事业的危害极大,与党的性质格格不入,也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因此,共产党员必须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对于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共产党员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必须维护,并且要努力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宣传给群众,使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要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学习他们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作为共产党员无论走到哪里、工作到哪里,都要把党的群众工作做到哪里。向职工群众宣传、解释党的政治主张,成为党与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为构建和谐铁路贡献力量。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其原则就是集体主义,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而共产主义道德基本特征是忠于共产主义事业,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共产党员既要社会主义道德还要有共产主义道德,要做群众的表率,并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和共产主义道德,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作出贡献。

铁路企业中的共产党员要自觉地履行党员的义务,自觉地联系铁路工作的实际,在本职工作中尽职尽责,在铁路转变发展方式形势下,我们党员履行义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等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部党组关于铁路科学发展的思路和部署,既要学习政治理论,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又要带头学习新技术新知识,了解铁路最新科技发展动态,提高人文素养,积极争取做一名学习型共产党员;二要带头提升能力素质,带头参与和支持改革,紧密围绕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积极开拓市场,提升服务水平,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适应市场、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确保安全万无一失上多作贡献,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三要坚持服务群众,切实维护和发展职工利益;四要大力弘扬理论联

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认真解决铁路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锤炼党员干部的过硬作风。五要时刻以人民铁路为人民为根本宗旨,立足岗位,尽职尽责,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六要带头弘扬铁路优良文化传统,提振职工群众自信和自强的精神状态,以形成一支遵章守纪、思想素质过硬、自觉按标准化作业的职工队伍,以强大的凝聚力塑造好铁路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 共产党员的权利

党员的权利是党员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它是全体党员都具有的、平等行使的权利。党员权利是保障党员参与党的事业,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的必要条件。但是,党员一旦行使权利,就对党内事务负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错误地行使这种权利,党员将会受到党纪处分。共产党员的权利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明确规定的,除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做出决议。任何个人或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机关都无权变更或剥夺党员的权利,一旦成为正式党员,就必须享有党员权利。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党的会议是党组织的一种重要活动形式。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党员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会议。党的文件是传达党的政策和指示、部署重要任务、指导和规范各项工作的依据,也是对共产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会根据文件的传达范围,及时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也是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党员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充分地享有这项权利,可以更加深刻地领会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由于党员在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党员参加哪些党的会议,阅读哪些党的文件,由党组织决定,并受党的保密 5

纪律的约束。共产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既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方面,又可以保证党的政策的科学合理,还有利于党员加深对党的政策的理解。参加政策问题讨论,一定要从对党的事业负责的高度,实事求是,敢讲真话,但是,决不允许利用这一权利散布虚伪的甚至恶意攻击党的言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的工作是全党的事,广大党员不仅要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党的各项工作,而且有权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所有党员在党内都是平等的,都要受到党的纪律的约束。因此,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每一个党员都有权检举、揭发他们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处分他们,直至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党员干部,这是党员的民主监督权。但是,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把握两点:一是检举揭发要有根据,有事实;二是要按组织原则办事,必须是有组织、按程序进行。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任何一名正式的党员都有对党内讨论的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党内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共产党员的民主权利。共产党员在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时,一定要出于公心,讲大局,真正做到以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从而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在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处理时,必须实事求是,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做 6

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党员本人参加申辩,不能搞暗箱操作,必须充分听取党员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再作出处理和鉴定,以使问题的处理更加客观务实,以免发生冤假错案。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是共产党员的义务。即使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因为党的决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的。党员坚决执行和服从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的决议,这是为了保证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统一。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共产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而尚未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公正的处分、或因检举揭发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这是共产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我们铁路企业中的共产党员,就应该认识到,铁路企业中党的各项工作,都和我们共产党员有关,我们应本着对党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党的各项工作,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而且我们有权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是铁路改革与发展处于一个转型时期,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实现铁路科学发展,是铁路工作的中心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铁路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并且处在经常变化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党员献计献策,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积极对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正确的行使党员的权利,从而使铁路党建工作有效地开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三 正确对待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

(一)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特征,但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是一对相应的辨证关系。因此,共产党员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忠诚地履行党员义务,同时,党员要想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必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种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分割开来,企图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者只要求党员尽义务,无视党员权利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正确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1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必须澄清对履行党员义务存在的模糊认识 当前,有部分党员在履行义务的问题上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是“过时论”,认为党员义务是针对过去战争环境提出来的,现在环境变了,自然就过时了,没有必要履行义务。二是“无用论”,认为靠党员履行义务解决不了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党员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三是“吃亏论”,认为履行党员义务吃亏,不履行义务是占便宜。四是“特殊论”,认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是普通党员的事,对党员干部可以特殊一些,宽松一些。

这些认识显然都是错误的,作为共产党员一定要明确地认识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员义务的内容是不相同的,但只要是党员,就必须履行党员义务,这一点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改变的。虽然党员履行义务的作用不是万能的,但是,党员义务的履行和党员作用的发挥,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党的整体战斗力的根基。同时,履行义务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责任,不能用吃亏或占便宜来衡量。

党员义务履行的怎样,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是不是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够不够合格党员的重要标志。每一个党员,无论是干部还是职工,无论党龄长短、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做到在履行党员义务上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区别和例外。党员在行使权利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共产党员要十分珍惜自己的党员权利,而且在行使党员权利的时候,要讲究方法艺术,顾及行使权利的效果,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这些权利,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因此,共产党员在行使党员权利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出于公心。

党员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为党的事业做出贡献。因此,行使权利的前提是立党为公。党员无论行使权利的哪一条,都要首先从有利于党的事业出发。

(2)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

党章所以要赋予党员相应的权利,就是从维护党的整体利益和党员的个体利益出发,确保党的各级组织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因此,共产党员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当自己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实际上,党员的正当权利与党的利益是一个有机整体,党员维护的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党的利益。如果身为一名共产党员,连自己正当的权利都不敢维护,又何谈维护党的整体利益呢?因此,每个党员都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这样才能增强我们党的先进性、战斗性。

(3)提高素质,学会正确行使权利。

党员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错误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都会有损于党的事业,因此,党员要提高自己的有关党内民主的知识素质,以保证自己正确的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党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党员义务和权利是衡量每个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统一尺度,作为铁路企业中的共产党员,我们要通过学习,明确共产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懂得如何认真履行义务,懂得如何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做到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从而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在铁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

思考题:

1、请结合自身工作谈谈如何履行好共产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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