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招商引资政策(7篇)
1.荣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篇一
伽师县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投资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4)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5)现代物流、商贸、迸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一补”及其它三产开发。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
(7)固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投资形式
(1)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型(开发初期: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立社区管理)。
(2)农业园区建设: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股,公司化经营。
(3)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改造、购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办事程序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手续。
(2)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它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优惠政策 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财税扶持
(1)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瞎什地区以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后5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土地使用
(1)凡在伽师县投资的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内土地基本价为0元/亩,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供地2公顷。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供地5公顷。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不含2000万元)供地10公顷。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增加供地0.5公顷。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额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额度,退回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3)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土地租金5%的资金扶持,直至租金为500元/亩。(4)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
(5)投资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6)凡新办企业选址戈壁、荒滩等非农用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
(7)凡非国有资本购并原国有企业,可分割出让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并有优先受让和承租权。
(8)凡利用荒山、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绿化造林和生态建设的投资者,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取得50年土地使用权,其中还可从总用地中划出20-30%土地用作商业、旅游或其他经营。
(9)凡取得伽师县内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经营权后,矿区场地使用费全免,在未正式投产前免收矿产资源费。
(10)凡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兴办企业均实行成本价出让,其中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50%。属非生产性用地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 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免财政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40%。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交纳、先交后返优惠政策。
6、金融支持
(1)凡在伽师县购并改制或破产企业新办一、二、三产企业,经地区有关部门报批后,均按“少、边、穷”地区民族用品生产或民贸企业对待,享受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低于规定利率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2)对取得国家进出口经营和边境贸易权的投资注册企业,可在指定银行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结算帐户(结汇、售汇、收付核汇)。外商投资者可在指定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帐户。
(3)各家银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自主权扩大授信转授权限政策。对来伽师县落户的工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带项目、专利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4)凡投资企业在取得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资格后,经办银行在三贷(固定资产、技改、流动资金)方面依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扩大内外开放
7、鼓励外向型加工企业生产。凡新办符合相关条件的出口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喀什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政策文件汇编的规定。
8、地区内的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喀什本地产品(包括农业类产品、工业产晶等)按出口额(以出口报关单及购货发票为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出口非本地产品(家电、家俱、服装、机械及机电设备等),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
9、凡投资企业在我区落户一年以上的,外办、劳动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出入境业务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可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手续,减少审批环节,优惠相关收费。
10、鼓励区内外人员从伽师县以外引进项目资金,引进项目从注册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由所在县财政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引用人才
凡紧缺专业人才,科研带头人,带项目、资金、专利产品、技术的投资者,技术入股开发及研发者,均属伽师引进人才,并享受以下政策:
11、县财政分别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经当地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称职的人才,除从用人单位领取相应职称或协议年薪制工资外,还可享受政府或用人单位每月1000-3000元的津贴,对其中业绩突出的,年终给予重奖。
12、凡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级别,可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一套生活设施齐备的公寓住房。
13、凡引进人才迁入伽师县的,本人及其随迁人员可办理伽师县城镇户口,并免收办理户口及城市增容等一切费用。暂不办户口的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由人事部门核发《专用居住工作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私企、民企、个体等),业主子女在就读、就业、户籍等收费标准上享受伽师县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农业户口还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14、凡引进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外出考察、学习、讲课不超过30天的带薪假,并报销往返交通、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
15、凡引进优秀人才不受编制、职称、工资、本人档案材料限制。
16、凡县内外退休,经批准返聘使用的各类人才,待遇与返聘单位进行协商。
17、实行本人自愿和“先落户、后就业”户籍政策,凡外来大学生或在城镇有固定住房、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人员自愿落展户,可免费办理迁入伽师县城镇户口。
五、投资保障
18、凡法律法规允许伽师县行政职能机关可以办理的审批与收费事项,伽师县人民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责,不行使审批收费权。县一级承诺1-3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协助招商企业尽快办理一切手续。
19、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据管理、收费年审及对权限内重要收费价格昕证会制度。对不按规定出具专用收费罚款票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规侵权行为,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伽师县政策法规督查组投诉,责成监察部门核实,严查严办。
20、服务管理规定
(1)新协企业一次性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自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上缴地区以上且有规定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2)向企业发放收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县收费办公室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时,要出具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书“两证一书”并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企业有权拒缴。
(3)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和检查许可制度,除税务部门合法征税外,未经工业园出具许可通知书,任何检查人员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不得非法向企业安排人员和强迫企业接受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合法经营企业的资产,不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不准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严厉打击对企业敲诈勒索、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不法行为。
(5)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投诉即查即处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
21、行业管理部门执行以下收费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1)工商部门对法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到位,对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出口创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取消前置项目审批条件,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做到“受理、审查、登记、发照”四优先。
(2)环保部门对新开工项目企业环境影晌免收咨询费,两年内免收排污费。(3)建设部门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办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免费服务。
(4)卫生监督部门对新办企业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需要卫生评估发证、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试生产抽样监测的,侬规收取工本费或减免收费。
(5)项目安置区达到通路、通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通有线电视、通因特网和符合高层的场地平整“八通一平”的条件。
2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方面收取的费用统一归为建设规费,工业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基准价+土建工程造价)的1.5%收取。其他项目按工程总造价(土地竞标价+土建工程造价)的4%收取。
23、建设、交通、公路、通讯、供水等部门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等各类设施建设服务,只收取成本费。
六、附则
2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主要内容由伽师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本规定相关条款随之修正完善。
2.荣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篇二
一、优惠政策会计核算依据
(一) 政府补助分类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包括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还可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收回的政府补助, 不能满足条件时, 政府有权收回, 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无条件的政府补助是指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 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核算方法:资本法与收益法。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收益法分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 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 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三) 《政府补助》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 范围不同。
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 与其他单位对企业的投资一样, 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不属于政府补助。我国加入WTO后, 国际社会对政府补助的界定非常敏感, 所以本准则规定的范围, 比WTO以及国际准则的范围小。 (2) 分类不同。我国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分类, 首先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 将政府补助明确分为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两类;同时还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在准则中体现了有条件补助和无条件补助分类精神。 (3) 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采用全面收益法, 规定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 都应算作损益。而我国规定, 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 应依照其规定核算 (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 计入资本公积) ;没有特殊规定的计入收益。
二、WQ案例介绍
(一) 项目情况
WQ集团是国内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龙头企业, 在生物医药研发领域拥有雄厚资源和领先业绩。WQ集团拟在引资地投资购地100亩, 通过3~5年, 投资10~15亿元, 建成集团最主要、同时也是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研究中心。项目合作目标包括: (1) 每年承接医药研发合同达到5000万美元, 完成合同研发任务达到3000万美元 (或3亿元人民币) , 其中出口合同任务达到2000万美元; (2) 获得国家新药批准证书达到15个, 申报国家新药达到30个; (3) 获得国际专利达到5个, 申报国家发明10个及其它专利共同达到100项; (4) 医药销售额达到10~20亿元人民币; (5) 从事医药研究的研发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 (6) 建成生物医药研发载体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 (7) 聚集各类先进的生物医药公司20家。
(二) 政策情况
从政府招商角度评判, WQ集团在引资地的意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WQ项目) :一是完全符合政府产业规划, 属“着力培育, 优先引进”产业;二是系先导项目, 对产业集聚和项目引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三是系龙头型、旗舰型重大项目, 产业辐射和人才集聚能力超强。
为此, 经反复测算、慎重研究和多次协商, 最终政府承诺优惠政策主要为:一是中央免费政策:协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出口退税、财政贴息、研发补贴和政策性补贴。二是地方自费政策: (1) 土地差价:承诺供地价格20万元/亩, 与保护价差额部分全额返还, 初步测算约1200万元; (2) 供电贴费:承诺双回路供电, 由政府窗口公司实施达标后交付项目单位, 初步测算约1000万元; (3) 代为装修:对5000平方米临时办公楼按照WQ要求装修, 初步测算约1000万元; (4) 租金减免:5000平方米临时研发场所35元/月/平方米, 前3年免租, 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 初步测算约800万元; (5) 代购设备:由引资地政府投资购买WQ项目所需研发仪器设备, 用于建设公共开放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平台, 所有权归属WQ项目单位, 初步测算约2000万元; (5) 税收返还: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前3年每年奖励80%, 第四、第五年每年奖励30%。 (假定累计900万元)
以上优惠政策, 可量化部分合计约6900万元
三、受助方会计核算
(一) 无条件补助
中央和省层级的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及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 应当分不同情况处理。地方自费招商政策中涉及税收返还 (如前述WQ项目) , 也应比照核算。
(1) 税收返还。属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的, 应当在冲减当期费用后, 按照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 贷记“补贴收入”。取得增值税税收返还或取得权利时, 按照总额法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获得增值税出口退税的, 如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计入应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9000000
贷:补贴收入9000000
如未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冲减当期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退税款” (或“银行存款”) , 贷记当期费用。
(2) 财政贴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些领域或行业的企业, 当企业从银行贷款时, 政府无偿给予 (弥补) 企业贷款利息的一部分或全部。获得财政贴息的, 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 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或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财政贴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政府把贴息款支付给企业, 企业支付给银行全额的利息;另一种是政府把贴息款支付给银行, 企业支付给银行扣除贴息款后的利息。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财务费用” (或“资产成本”) 。
(3) 研发补贴。通常属于具有专门用途补贴, 发放给企业弥补研发费用, 以扶持高新技术发展。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核算方法的, 应按其规定核算 (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 计入资本公积) ;没有特殊规定的计入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当期损益” (或“资本公积”) 。
(4) 政策性定额补贴。如定额价格补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 销售价格受到政府调控, 售价较低 (甚至低于成本) , 国家按照销售量或储存量等给予企业定额补贴。获得政策性补贴的, 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财政贴息”) , 贷记当期损益。
(5) 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借记相关资产, 贷记资本公积。
(二) 附条件补助
中央和省层级会有部分附条件补助, 而地方自费招商政策按照契约式招商新趋势, 基本可全部界定为附条件补助。在所附条件的设定和执行上, 地区之间、项目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 后续会计核算因此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 对于附条件的补助, 以及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 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同时计入相应负债, 待以后满足所附条件时将相应负债转入资本公积 (形成资产的金额) 或冲减相关资产项目 (未形成资产的金额) 。前述WQ项目所涉土地差价返还、代购研发设备、代为装修可归于此类。
收到相关补助时, 会计分录为: (单位:万元, 下同)
借:相关资产 (1200+2000+1000) 4200
贷:相关负债 (1200+2000+1000) 4200
企业确定无法收到已确认补助, 或者需要返还已收到补助的, 应当在确定无法收到或实际返还时, 冲减相关负债。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待项目完成时, 对于形成资产并留归企业的, 按实际成本将相应的负债转为资本公积。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资本公积”。对于形成资产且上交补助方的, 按实际成本冲减相应负债和相关资产项目。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对于未形成资产的, 按应核销的金额冲减相应的负债和相关资产项目。会计处理为:借记相关负债, 贷记相关资产。
(2) 对于附条件的减免式隐形补助, 应当按照确认的减免额度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涉金额较小的, 根据重要性原则, 也可不予反映。前述WQ项目所涉租金减免即可归于此类。会计分录为:
(3) 对于提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类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6号——政府补助》未予明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精神, 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范畴, 可不予揭示。前述WQ项目所涉供电贴费即可归于此类。
四、补助方会计核算
(一) 税收、土地差价返还、专项补助等财政承担、支付项目
(1) 基金设立。政府统筹产业及专项扶持政策, 并结合招商引资实务设立产业 (或) 专项扶持基金,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按预算进度序时拨付款项。会计分录为:
扶持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同步予以确认。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0+900+800) 2900
贷:某扶持基金 (1200+900+800) 2900
(2) 基金兑现。基金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基金管理制度, 对所涉项目、企业审核后兑现补助。会计分录为:
借:某扶持基金 (1200+900) 2100
贷:银行存款 (1200+900) 2100
(二) 房租补贴等财政承担、政府平台公司代支付项目 (1) 财政补贴平台公司。基金管理相关部门依据基金管理制度, 对所涉项目、企业审核后兑现补助。会计分录为:
借:某扶持基金800
贷:银行存款800
(2) 政府平台公司兑现减免租金承诺。仅需完善台账记录, 无需会计核算。
(3) 政府平台公司收到财政补贴, 视作房租收入核算:
借:银行存款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三) 代购设备等平台公司受权支出项目政府平台公司接受政府授权后代为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四) 基础设施完善等平台公司受权支出项目
对于提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类的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6号——政府补助》未予明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相关精神, 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范畴, 可不予揭示。平台公司可作为自主开发或受权开发项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相关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也可按照授权开发——回购模式, 由财政对相关资产确价回购 (相关会计分录略) 。
五、优惠政策会计核算建议
(一) 提高认识
完善核算是手段, 规范管理才是目的。财政财务必须围绕政府重点工作服务, 不应存在消极心态, 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招商引资对地方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积极作为, 主动出谋划策。
(二) 及早介入
财政财务部门要主动、及早、全过程深度介入招商引资工作, 项目前期介入目的是成本效益分析, 提供合理的优惠政策方案, 掌控政策成本, 同时保证未来兑现可行性。
(三) 超前谋划
财政财务部门深度介入招商引资最终要落实在兑现和核算上。相关核算工作必须超前谋划, 要求既要兼顾政策风险, 合理规避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级各部门监督检查风险;还要求做好财政、财务衔接, 落实好既定的核算模式。体现在核算上就是理顺完善政府 (财政) ——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入驻项目 (承租方、购地方) 整个业务链条的混合式核算模式:
(1) 充分发挥公司作用。供电贴费等基础设施提升类优惠政策, 以及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能在公司列支的尽量在公司列支, 体现在园区基础设施开发成本中。这也符合国际准则相关精神。 (2) 完整列示政策成本。房租减免等类似减免类补助还可探索暗贴变明贴, 即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给予入驻项目的房租减免, 由财政据实补助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 既保证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商业模式有效运行, 又完整核算招商政策成本。 (3) 用足股权式补助。代购研发设备、代为装修等代为支付类优惠政策, 尽量与受助方商谈股权式补助, 即将相关补助以园区开发公司 (业主方) 以及优先股等方式注入 (股权式补助准则不视作政府补助) , 受助方也需相应调整。如此可有效规避国资管理等相关政策风险以及纳税调整等涉税事项 (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税务征管部门理解并执行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因此要求受助方纳税调整) 。 (4) 规范政府直接补助。对于必须由财政直接列支的政府补助, 建议以专项扶持基金形式列支, 基金的设立可以是产出式, 即与对外出口、销售收入等产出指标挂钩,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上台阶;也可以是投入式, 即与研发投入等费用指标挂钩, 鼓励企业加大压法;还可以是更加广义的投入式, 即将各项政府补贴打包后与企业总投资等产出指标挂钩, 既便于计量, 也可促使企业加快投资进度、保证投资强度, 并早日投产和达产。
中央和省层级的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及政策性补贴, 对基层政府而言, 属免费政策, 基层政府需要关注的, 是地方自费招商政策的核算,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直接法, 即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二是间接法, 即通过政府平台公司代为支付, 再与财政结算 (或财政先行预支) ;三是混合法, 即前述两种方法的混合。从基层财政财务部门完善核算、规范管理角度出发, 混合法应更加可行, 但也应从多方面加以改良。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荣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篇三
灯塔市是辽宁省重要的能源、冶金、建材生产基地和主要矿产品产地与销售市场。2007年,灯塔市财政收入实现9.51亿元,在全省44个县(市)中排位第七。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156号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案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四、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4.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篇四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市委XXX办公厅、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 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 1 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1.项目立项审批;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 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内外及境外投资者。第五条 奖励确认兑现部门
由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经商务局或发改局汇总,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第六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中介,在项目备案(核准)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引进中介登记表,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符合奖励政策的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备案(核准)后,持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三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投资方登记表。
(二)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后,兑现本规定50%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其余50%奖金。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三)资料初审
县商务局、发改局对需要奖励项目的下述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一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1.投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项目用地手续。
4.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第二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工程预结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四)审核把关
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将以上资料汇集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受奖励人协助配合办理相关兑奖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中介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5.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五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来克山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山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重点、拉动力强、后劲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及外资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已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三条上述企业从第四年开始,实缴工商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三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实缴工商税收8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两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实缴工商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继续享受一年实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政策。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四条境内外客商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县投资重点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县政府收益的土地出让金采取先征后扶持的政策分两次
给予支持,第一次支持80%,余下的20%待企业实现税金后,由工商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予以扶持。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境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办理证照阶段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县政府有权免收的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六条境内外客商到本县投资创办企业,政府界定为招商引资企业后,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县招商局统一代办各种证照,各项收费经县政府确定后,由招商局统一垫缴。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搞检查、评比、捐助、摊派、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县电视台、齐报克山版等新闻媒体,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广告费给予优惠。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有前景的工业项目,可执行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工作由县财政、招商、审计、监察部门联合审核认定。
6.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六
一、注册、审批优惠政策
1、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分批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集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申请书》发送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企业可自行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1、经资产评估后,对国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净资产的25%给予折价优惠,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先付50%,剩余部分3年内付请(未付款额占用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
2、经资产评估后,对资产与负债相当的国有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3、经资产评估后,对净资产为负值的或安置职工后资产位负值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可实行承债式零资产收购;所欠缴的税款,符合减免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办理减免手续。
4、租赁除土地以外国有资产的,租赁费可在费用中列支,当承租者所付的租赁费等于租赁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产权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技术等要素入股优惠政策
1、以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入股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20%。
2、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要素的入股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35%。
3、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登记时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凡新开办的生产型企业,除国家、省规定不准减免的项目外,三年内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财政奖励政策
1、市级财政对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形成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纳税额环比递增在10%以上的企业,按第三年超10%部分纳税额的1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对新建投产项目,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20%奖励企业。对当年缴纳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按其增长10%以上部分的30%奖励企业。一年一奖,兑现。
2、对当年缴纳地方税金在2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年递增10%以上的企业,市委、市政府授予该企业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称号,并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3、凡海关统计当年比上年出口有增长的企业,每增加一美元除国家、省奖励外,我市另奖息0.02元人民币。对于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增幅在30%以上及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绝对值比上年增加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作为出口先进企业表彰外,另奖现金5000元人民币;出口绝对值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另奖现金10000元人民币。市本级财政对市直纳税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外经贸委发展基金中解决。
六、对引资者的奖励政策
1、对引进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奖金由受益地财政承担。
2、对于引进捐赠等无偿非政策性资金,且数额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3、对受益单位与资金引荐人之间有奖金支付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取的奖金,允许受益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七、土地优惠政策
1、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费,凡国家有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2、对一次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的优惠。
3、对建设公益性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4、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按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执行。
八、其他
7.宿迁市招商引资政策环境 篇七
宿迁是西楚霸王项羽的故乡,1996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地级市,现下辖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列全省第4位;总人口555万,列全省第7位。
宿迁是‚四乡‛‚一城‛‚两河两湖‛: 一是鱼米之乡。宿迁盛产银鱼、青虾、螃蟹等50多种水产品,水产品年产量达20万吨。全市耕地面积675万亩,粮食年产量稳定在300万吨以上,所辖3县均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
二是杨树之乡。目前全市共有以意杨为主的木材成片林24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达1000万立方米,杨树总株数达到2亿株,均居全省首位。
三是名酒之乡。宿迁是全国唯一拥有两个国家级名酒厂(洋河酒厂、双沟酒厂)、两个酒类驰名商标(洋河、双沟)的地级市。
四是花木之乡。全市花卉苗木面积已达40余万亩,是江苏四大花木生产地区之一,花木面积最大、品种最多。
五是‚玻璃城‛。宿迁矿产资源十分丰富,非金属矿藏储量较大,是有名的‚玻璃城‛。目前已经发现、探明并开发利用的矿种主要有石英砂、蓝晶石、硅石、水晶和磷矿石,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六是‚两河两湖‛,宿迁是全国唯一拥有两大著名淡水湖(洪泽湖、骆马湖)、两大著名河流(京杭大运河、古黄河)的地级市,也是江苏唯一没有酸雨的地区。
宿迁正致力于打造成为华东地区一个重要的新兴工商城市、生态宜居城市、滨水旅游城市、创新创业城市,宿迁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市和金融改革试点市。
省委、省政府对宿迁的发展给予了特殊的扶持政策,明确提出,‚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宿迁市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更加灵活的管理制度、更加灵活的改革举措加快发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重点帮助宿迁实现更大突破‛,这为宿迁加快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最有力支持。
我市努力打造的‚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三最四低‛投资品牌,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客商所认可、认同。
目前,我市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快速推进期,工业经济初步形成木材加工、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玻璃建材、化工医药、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六大支柱产业。
浙商论坛2005年峰会上,宿迁被评为‚中国浙商(省外)最佳投资城市‛,2006年6月3日在杭州举行的2006年浙商大会上,宿迁再次荣获大会唯一的‚浙商最佳投资城市最具人气奖‛,2007年,又荣获‚中国浙商(省外)最佳投资城市特别奖‛,是全国唯一荣膺‚三连冠‛的城市。
2009年5月23日,在苏州举行的苏商投资中国首选城市颁奖盛典上,宿迁被授予‚2009苏商投资中国首选城市〃最佳投资环境城市‛称号。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介绍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8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月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宿迁中心城市南部,距市政府仅1.5公里,行政管辖面积80平方公里,社会人口15万,是全市主要的政策、资本、技术和人才高地,也是宿迁中心城市的重要板块、现代化‚南部新城‛。长期以来,开发区以工业为根,以企业为本,按照光电产业基地化、食品饮料品牌化、机械电子规模化、纺织服装高端化的发展思路,加速构建‚以光电为主导产业,食品、机电、轻纺为支柱产业‛的‚1+3‛产业体系,全力以赴招大引强,培大育强。开发区为每一位来区投资客商提供‚一站式、帮办式、保姆式‛的全程服务,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投资环境,被评为‚中国最佳投资环境开发区‛。开发区正以优惠的投资政策、优越的产业配套、优良的投资环境,吸引着海内外广大客商前来投资兴业。
截止目前,全区落户项目480个,协议利用资金800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40个,投产运营项目204个,初步形成了‚以食品饮料为特色、机械电子为基础、新兴产业为导向、现代服务业为依托‛的产业发展体系。与此同时,开发区正在按照‚近学‘苏宿园’、远学‘金鸡湖’,两年翻一番、增速争第一‛的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级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为抓手,全力打造苏北一流、全省争位,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1、工业项目税费优惠
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返还。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宿迁得到江苏省政府的特殊扶持,地方留成比例(即通过奖励等形式返还给企业的比例)高于其他地区。其中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达20%,而其他地区一般都没有此项优惠政策,即使有至多也只能奖励返还12.5%;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达32%;房产税地方留成比例达80%。
2、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对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土地可实行‚点供‛。外资企业税费优费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3、高新技术项目优惠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宿迁的,积极协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力争在2-3年内给予确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到宿迁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主动服务,经优先确认给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二、税收优惠政策明细
增值税:外商投资宿迁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其增值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开发区留成部分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其留成部分的50%。
所得税:宿迁经济开发区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达10年以上(含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起,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对兴办流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起,五年内由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
营业税:宿迁经济开发区营业税的奖励,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成立5年内营业税由财政奖励其所缴部分的25%。
三、投资宿迁经济开发区十大优势
1、交通优势
京沪、宁宿徐高速公路纵贯南北,盐徐高速公路横穿东西,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的交通网络。
连接津浦、新长铁路的宿(州)宿(迁)淮(安)铁路,设有泗洪、宿迁(洋河)、泗阳三个客运中间站,2013年12月31日已具备客货通车运行条件。途经我区的徐宿淮盐铁路方案也已经确定,规划在我区内设臵客运站,命名为宿迁站。
京杭大运河穿境而过,西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仅60公里,北离连云港白塔埠机场仅100公里。
2、标准厂房集中区优惠政策优势
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其租金可由该企业产生税收的开发区
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对于进驻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可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转为购房款;
企业进驻标准厂房集中区后,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
3、政策优势
宿迁是江苏省投资成本最低、亲商理念最好的城市。江苏省委、省政府重点帮助宿迁实现更大突破,在项目报批、产业政策、基础建设、税费优惠等诸多方面给予特殊扶持。
4、土地优势:
一般性工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可‚一事一议‛。
5、电力供应优势
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的工业用电费。
6、劳动力优势
全市劳动力266万人,常年在外打工100多万人,可供劳动力总量大,完全可以满足进区企业生产需求,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约为苏南、浙江地区的2/3。
7、建筑成本优势
8、资源优势:
宿迁是著名的杨树之乡、水产之乡、名酒之乡、花木之乡、蚕桑之乡和玻璃城,发展资源加工型产业基础较好。
9、市场优势
宿迁是苏、鲁、豫、皖四省通衢,处于淮海经济区的中心。淮海经济区有20个地级市,总面积18万平方公里,人口1.2亿,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和消费市场广阔。
10、投资软环境优势
宿迁服务环境、全民服务意识、治安环境、生态环境等全国一流。宿迁经济开发区对投资客商和落户项目实行‚24小时全天候‛和‚专人、专业、专职‛的‚保姆式‛帮办服务。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
情况介绍
‚十五‛期间,宿迁市以建设‚生态城市、绿色家园‛为目标,以发展生态经济为重点,力争把市区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式、可持续发展的特色湖滨城市。按照这一中心城市发展定位目标,加上市区特殊的地理区位和环境容量的限制,宿迁市决定在市区北部的晓店镇境内新建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作为以化工为主的专业园区,把城区现有和将要新建的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和项目全部规划进入园区,以便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处理,推进生态城市的全面建设和工业突破的快速实施。
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位于宿豫县晓店镇峰山附近,地处新沂河以南,宿新公路以东。宋营涵洞处路北河以西、虎洞村以北的区域。东西长约5公里、南北宽约2公里,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一期启动面积10平方公里,并有进一步东扩的余地。
交通条件极为便利。紧依宿新一级公路和新沂河南岸,距宿迁市区仅20公里,距晓店镇3公里,北至陇海线与新长线铁路枢纽新沂站不足30公里,距京沪,宁宿徐高速公路分别不到30公里,40公里,到徐州观音机场和连云港白塔埠机场均为80公里左右,区位优势十分明显,是较为理想的工业投资区域。
供排水条件非常理想。化工园区规划以骆马湖为水源地,湖水可以稳定达到国家Ⅱ类以上水质标准,能够为园区提供良好的工业和生活用水,日供水能力达10万吨以上,同时,拟充分利用新沂河北偏
泓省定排污通道,以山东河为主排污河道,分为东、西两个排水区。工业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将污水直接排入新沂河北偏泓。
市委、市政府对建设中的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制定了相关的投资政策,同时按照从紧从快的原则,坚持边建设、边招商,对外来的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为项目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
园区土地12万/亩,地票约20万/亩(或与国土局沟通获取地票)。投资金额原则上高于5亿元、亩均投资300万/年、亩均税20万/年、可单独供地;投资金额低于5亿元必须高于1亿元,园区不单独供地,由企业之间协调土地使用;固定投资高于10亿元,投资到位后,由园区返还4万元/亩。
园区不接收以下企业:污染大、危险工艺①、大量光气氯气②、医药中间体③等。
一、税收优惠政策明细
增值税:一般性化工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增值税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奖励其留成部分的60%,第3—5年奖励30%。凡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规模较大的企业前2年奖励100%,第3—5年奖励50%。
所得税:进区化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度起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全额奖励,第3—5年奖励50%,第6—10年奖励25%。
二、项目投资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
2013年1月1日以后进园,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的项目。
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条款后享受以下奖励。
1、投资规模在10亿元(含10亿元)至15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4万元;
2、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15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5万元;
3、投资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元)至30亿元的项目,每亩奖励6万元。
(二)税收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条款后享受以下奖励。
1、项目单位内实际入库税收每亩达到20万元的,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20%;
2、项目单位内实际入库税收每亩超过20万元的,实行梯度递进奖励,每增加10万元,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奖励增加10%,直至100%。
(三)外资项目奖励。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标准可降低30%后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四)对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规模在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特大型项目、以园区企业为主体成功
上市的项目和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配套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奖励时间及确认: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时间。项目达到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投入到位且达到投资强度,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50%;项目投产且年亩均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后,再奖励50%。
2、税收奖励时间。项目单位在与园区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竣工投产,公历内入库税收达到20万元/亩的,在次年3月份之前按年奖励到位。
3、外资项目奖励时间。参照以上奖励时间执行。
4、项目建设周期超过约定时间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标准的50%执行。
5、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入库税收的确认由项目单位提供有效合法凭据报园区审核确认后,予以奖励兑现。
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及配套服务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的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我区经济总量,增强我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总部或核心营运机构设在开发区,且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主营业务在区外,在开发区年纳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
2、商贸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
3、物流、金融保险、软件和服务外包及其他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
4、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含一次性代扣代缴)。
5、原则上企业需在开发区注册并与管委会签订进区合同。
第二条 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总部性企业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区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总部性企业,应当向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进区申请表
2、企业商业计划书
3、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文件;(新设企业可在协议签订后补报)
4、其它资料。
第四条 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做出认定。
第五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税收奖励政策。
1、对商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2、对金融保险行业产生的营业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3、对建筑安装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区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产生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4、对物流业产生的税收五年内按入库总额66%奖励。
5、证券交易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证券交易的个人一次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一次性代扣代缴)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32%给予奖励。具体为:在100-500万元之间的(含100万),按30%给予奖励;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含500万),按31%给予奖励;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按32%给予奖励。
对投资公司等企业法人从事证券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2%-38%给予奖励。具体为:单笔纳税额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含500万),按32%给予奖励;单笔纳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按35%给予奖励;单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按38%给予奖励;
6、进区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不含物流业、证券投资业)前五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五年减半奖励。
7、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商务写字楼达1000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屋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其销售的写字楼营业税按纳税总额的50%进行奖励。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四星级以上大酒店的企业,从酒店经营之日起前三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8、对税收优惠期满后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重新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奖励,对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二)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三年内按60元/年.㎡的标准补贴房租,年纳税额在50-100万元以内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且每平方实现税收不低于0.8万元的,按实际使用房屋面积计补。
新引进企业享受三年房租补贴后,若年纳税额递增20%以上,当
年可继续享受上述标准的房租补贴。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税收奖励和办公用房补贴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三)表彰奖励:
落户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集中区的企业(不含物流业、证券业),根据每年税收贡献,除正常的税收优惠外,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实缴税收首次超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按销售额考核,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大厦或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对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供地;对于企业建设集科研、办公、公寓、商业、酒店等功能于一体的总部大厦,在同一项目中,酒店式公寓建设的比例(占总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30%。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
(五)规费政策。鼓励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建设高层建筑,对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的总部性企业,除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外,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若本实施细则中的税收奖励政策与其他文件有交叉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奖励政策及时兑现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管委会提出税收政策兑现申请,填写奖励申请表(财政局提供),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签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细则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湖滨新区情况介绍
2006年2月经宿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目前纳入统一规划的区域面积为396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206平方公里),38个行政村(居),人口15万人,由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宿迁市高等职业教育园区、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宿迁市高效农业产业园、宿迁市三台山风景名胜区(嶂山森林公园)、宿迁市水产繁殖基地、宿迁市晓店温泉名镇等部分组成。
一、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
规划面积约13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沿湖旅游度假、酒店、会所、特色餐饮、生态居住等项目。其城市生态水源保护河道与骆马湖中间区域将成为整个园区的精彩地带。
二、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
规划面积约6平方公里,建筑面积约320万平方米,将打造成集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研发、制作、展览、交易、流通、娱乐、休闲、旅游、购物、生活于一体的综合园区。整个基地包括企业发展区和配套支撑区等两大板块。
其中,软件和服务外包鼓励政策有:
人才培训补贴、市场开拓补贴、认证补贴、办公用房补贴、生活用房补贴、原创奖励、出口奖励、表彰奖励、企业品牌建设补助、企业上市奖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重组并购补贴、贷款担保奖励。
三、宿迁市高等职业教育园区
规划面积约1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实现教育资
源的优化配臵,为全区乃至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其中,社会事业项目优惠政策包括:
准入优惠、土地优惠、规费优惠、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四、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面积约36平方公里,主要发展技术含量高、环境治理好、配套能力强的新型材料、新型能源、现代制造、精细化工、生物制药、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高新技术产业。
其中,工业项目鼓励政策包括:(1)土地优惠政策: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2)税费优惠政策:
土地税费、各项规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电费补贴、房产税。
(3)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政策: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6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8000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符合省点供要求的,实行土地点供,企业符合
贷款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外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4)高新技术项目优惠政策: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的前5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自投产起的第6年至第8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50%的资金扶持;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70%以上,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
(5)物流项目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全额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对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的80%和企业所得税的32%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
五、宿迁市高效农业产业园
宿迁市高效农业产业园:规划面积约2.1平方公里,主要发展高科技、外向型、观光旅游类农业项目,并且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度假功能,是生产、生活、生态的‚三生‛体验区。
六、宿迁市三台山风景名胜区(嶂山森林公园)
宿迁市三台山风景名胜区(嶂山森林公园):规划面积约11平方公里,在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同时适当发展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康复
疗养等项目,是中心城市的‚绿肺‛。
七、宿迁市水产繁殖基地
划面积约1.5平方公里,主要养殖银鱼、青虾、螃蟹、鲟鱼等水产鱼种及观赏鱼繁殖等,同时配以园林式建筑,形成鱼苗繁育、水产养殖、观光休闲一体化生态农业模式。目前,该基地整体规划有三大区域即渔业生产区、特色渔业产业区和休闲渔业区。
八、宿迁市晓店温泉名镇
规划面积约6.4平方公里,集健身、养生、休闲、度假于一体。规划开发各类温泉,配套建设设施齐全的温泉水上娱乐设施、豪华康体健身馆、文化娱乐馆、餐饮区等配套服务项目,供游客娱乐休闲和锻炼身体。建多功能会议厅以适合各类豪华旅游团和高级会议团等作为商务、会议使用。
洋河新区情况介绍
洋河新区位于江苏省宿迁市东南部。新区下辖洋河镇、郑楼镇、仓集镇。下辖22个行政村,13个居委会。辖区总面积204.71平方公里,总人口19.3万人。东南距泗阳县城20公里,北距宿迁市区15公里,南距泗洪县城青阳镇41公里。
一、交通运输
洋河新区交通四通八达,依傍航运繁华的古运河和延绵悠长的黄河故道,徐淮、徐宁公路穿境而过,宁宿徐、徐宿淮盐两条高速公路横贯东西。连接津浦、新长铁路的宿(州)宿(迁)淮(安)铁路,设有泗洪、宿迁(洋河)、泗阳三个客运中间站,2013年12月31日已具备客货通车运行条件,其中心站坐落洋河新区,徐淮轻轨与其交错相连。运河国际港正在规划建设。城区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仅半小时车程,距连云港港口120公里。洋河新区优越的地理位臵和发达便捷的交通条件赋予了它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二、工业体系
洋河新区的工业体系较为完备。闻名遐迩的洋河酒厂坐落在镇区,全区有酒厂90余家。现有工业企业300家,形成了酿酒、纺织、包装材料、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等6大产业群。新区的服务设施比较优良,市场体系完备,商贸流通繁荣,星级宾馆、休闲娱乐一应俱全。整个新区将分为洋北组团工业区、港口物流区、洋北组团配套区、备用发展区、洋河酒厂工业区、主城区、站前物流区和西北工业区8个功能分区。素有“酒都”之称的洋河,以酒为媒,蓝色经
典系列酒香飘四海,名扬天下。洋河新区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的总体要求,借助洋河酒业规模扩张、转型的大好机遇加速发展,着力打造工业高地,投资“洼地”,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项目上马,洋河新区现有工业企业600余家。洋河酒厂工业园启动建设,给洋河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在土地使用上,实施大项目、大载体优先原则,供电、工商、经济、质监等部门全力帮扶,实行“全天候”、“一站式”、“零距离”服务;新城为大项目建设专门召开银企对接会、小额贷款洽谈会、一周帮办例会、工程难点分析会等专题会议;对项目立项、管网、道路配套建设积极超前谋划,全心全意服务。
三、发展理念
水是洋河的生命之基、财富之源、安全之要。水,也是一座城市的灵魂。水的灵秀赋予了城市独特的天然魅力。水是建筑流动的景致,建筑因水而生辉。“曲是酒之母,水是酒之源”。“名酒产地,必有佳泉。”对于洋河,如何保护好水资源,建设美化水景显得至关重要。洋河新城成立之初,决策者把辖区的水环境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聘请了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院组织编制了洋河新城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酒都洋河的总体城市设计,科学构建具有洋河特色的新型城市水系,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彰显城市特色。
打造生态宜居城市,洋河新城启动了总投资2亿元的3个城建项目,项项关乎民生。首先要保证水安全。全力保护水质,我们将在洋河酒厂周边地区划定保护区,取缔污染型企业、家禽养殖业,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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