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共6篇)
1.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一
2015年下半年西藏管理与基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考
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属于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的是.【2007年考试真题】
A:提高利率
B:增加政府支出
C:提高税率
D:增加货币供应超
E:土地
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应交各种税金为:增值税:250万元,消费税1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万元,房产税15万元,车船使用税8万元,所得税280万元。上述各项税金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__万元。
A.23 B.55 C.205 D.455
3、根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当补充耕地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取值为()的数。
A.=0 B.>1 C.<1 D.=1
4、全面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考核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是.【2007年考试真题】
A:工程规划
B:竣工验收
C:竣工结算
D:施工管理
E:土地
5、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
A.消亡
B.转移
C.不变
D.重新确定
6、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且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同时,交易主体均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他性,这就是所谓的。
A:主观市场
B:客观市场 C:公开市场
D:正常市场
E:时间因素
7、房产测量成果审核实行制度.【2006年考试真题】
A:二级检查一级验收
B:二级检查二级验收
C:三级检查一级验收
D:三级检查二级验收
E:土地
8、由因素中的不同水平造成观察值之间存在差异的,称为误差。
A:组内
B:随机
C:组间
D:系统
E:合法性
9、用对照法评估建筑物时,估算房价是以为基础。
A:比准价格
B:交易价格
C:基准地价
D:标准房价
E:时间因素
10、《原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规定,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__。
A.可以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B.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C.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
D.不得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
11、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技术措施是__规划。
A.土地利用分区
B.土地利用
C.土地利用专项
D.土地利用指标
12、在土地估价过程中,规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重要的依据。下列选项中,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规范信息的是()。
A.“城镇住宅用地”,“50年” B.“综合用地”,“东至胜利路、南至东林化工厂住宅区、西至红星粮油公司、北至望江路” C.“49680.53平方米”,“宗地界址点坐标J001-J018” D.“新源路209号”,“建筑限高30米,建筑距道路红线5-8米”
13、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__批准。
A.原批准机关 B.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14、以下因素中,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是。
A:级差地租I B:绝对地租
C:级差地租
D:垄断地租
E:时间因素
15、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A:所有者权益
B:利润
C:资产
D:负债
E:土地
16、城市由自然环境和组成,但城市的自然环境也是需要人改造的。
A:人文环境
B:人工环境
C:空间环境
D:社会环境
E:时间因素
1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__上缴地方财政。
A.50% B.60% C.70% D.80%
18、土地管理的基础是__。
A.土地执法监察
B.地价管理
C.地籍管理
D.农地用途管制
19、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地籍图的比例尺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三种基本比例尺。
A:1:500、1:1000或1:5000 B:1:1000、1:2000或1:5000 C:1:1000、1:2000或1:10 000 D:1:500、1:1000或1:2000 E:35%~50%
20、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说法正确的是__。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C.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D.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1、正三角形(三角形的一边为临街线)的宗地,以其__为临街深度,按临街深度指数计算其单价。
A.边长的1/2 B.边长的1/4 C.高度的1/2 D.高度的1/4
22、《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__。
A.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符、谁负责
B.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敦育相结合D.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行政处罚相结合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3、依据交通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心地体系,上级中心地可以支配下级中心地的商服活动。
A:全部
B:1/2 C:1/3 D:1/6 E:时间因素
24、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它的特性有__。
A.空间性
B.法律性
C.精确性
D.自主性
E.公开性
25、根据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当补充耕地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应取__的数。
A.等于0 B.大于1 C.小于1 D.等于1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条件为。
A:要有足够的比较案例
B:交易案例要与待评估宗地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
C:交易资料可靠性
D:合法性
E: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目前我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途径包括。
A: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含征收集体土地)取得
B: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如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C:通过国家出让方式取得 D:通过土地或房地产租赁方式取得
E:通过土地或房地产抵押方式取得
3、按照现行土地现状分类,林地包括__。
A.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B.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C.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
D.迹地
E.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4、下列拆迁行为中,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__。
A.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民房的拆迁
B.城市市区内市政建设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的拆迁
C.城市近郊区集体土地上水利建设对民房的拆迁
D.城市市区内国有企业对厂房的自拆自建
E.城市市区内建设公益事业房屋对居民私有住房的拆迁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A:土地管理部门
B:规划管理部门
C:建设管理部门
D:房产管理部门
E:农业管理部门
6、下列属于个别因素比较内容的有。
A:城市规划
B:人均耕地
C:土地使用限制
D:区片的土地类型
E:收入水平
7、某房地产开发商于2006年7月经出让取得一宗住宅用地,2年后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2009年2月销售房产,其土地使用权最长截止日期为__。
A.2079年7月
B.2079年2月
C.2076年7月
D.2076年2月
8、下列项目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有.【2009年考试真题】
A:商品房销售收入
B:商品房出租的租金收入
C: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
D:配套设施销售收入
E:小区物业服务收入
9、在我国的地价体系构成中,从地价的特点看,基准地价属于__。
A.区域平均地价
B.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C.成交地价的平均水平 D.评估价格的平均值
10、在我国,政府可通过__等措施,促使不动产价格提高。
A.控制土地供应量
B.提高土地出让价格
C.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税费
D.调整产业政策
E.降低房地产税收
11、下列耕地中,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是__。
A.铁路沿线的耕地
B.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
C.河流沿岸的耕地
D.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1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作用具体体现在__。
A.作为市场需求认可决策的依据
B.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C.作为向银行贷款的依据
D.作为机会研究阶段的依据
E.作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依据
13、土地市场的功能包括。
A: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B: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
C:健全市场体系,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D:流通方式的多样性
E:调控土地供给,控制投资过热或过冷
14、一般来说,影响商业企业利润的因素有。
A:土地等级
B:占用土地面积
C:资金量
D:劳动投入量
E:土地肥沃程度
15、对征地案例的比较修正应考虑。
A:区域因素
B:社会因素
C:个别因素
D:一般因素
E:时间因素
16、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分析中的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
A:建筑工程费
B:设备及安装工程费
C:室内装饰费
D:建安工程设计费
E:取得开工许可证
17、土地国家管理是指国家政权以__代表的身份,对全国的土地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构和手段等形成的完整体系。A.社会
B.国家
C.人民
D.利益
18、常用的统计平均指标主要有。
A:算术平均数
B:几何平均数
C:方差
D:中位数
E:众数
19、在工程概预算里,__作为论证拟建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重要文件。
A.总概算
B.总预算
C.投资估算
D.投资概算
20、投资回报率的确定通常考虑的因素有。
A:开发土地利用类型
B:开发土地本身的条件
C:开发土地所处的地理环境
D:开发周期的长短
E:开发土地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
21、目前地价管理的主要措施有
A:监管土地管理部门
B:制订地价标准
C:宏观调控地价水平
D:监管土地估价行业
E:提供地价信息
22、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时,需考虑的税费主要有。
A:耕地占用税
B:固定资产税
C:土地管理费
D: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3、下列属于物理折旧的有。
A:因磨损产生折旧
B:自然腐朽产生折旧
C: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损伤
D:因技术进步产生的折旧
E:因弃用造成使用贬值
24、在敏感性分析中,选择分析影响因素的原则是.【2008年考试真题】
A:能对该因素加以严格控制
B:对该因素数据的准确性把握不大
C:该因素变动会较大地影响方案的经济效果
D:能说明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 E:不需对该因素作定量描述
25、建筑群体平面布置组合形式一般包括.【2008、2004年考试真题】
A:行列式布置
B:周边式布置
C:混合式布置
D:自由式布置
E:并联式布置
2.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二
多数学者认为冈底斯成矿带具有巨大的铜资源潜力[1,2,3,4]。波拉扎矽卡岩型铜矿床位于冈底斯山脉北缘,拉达克-冈底斯弧盆系,昂龙岗日-班戈-腾冲岩浆弧带,为近几年新发现矿床点。行政区划隶属于西藏自治区尼玛县中仓乡,矿区范围:东经85°29'00″~85°31'30″,北纬31°42'00″~31°45'00″。
1矿床地质特征
1.1矿床类型及成矿时代
波拉扎属于矽卡型铜矿床,西藏地勘局区域地质调查大队根据赋矿地层与区域侵入岩体成岩年龄,判断其成矿时代应为喜山期[5]。王保弟等对拔拉扎斑岩型矿床含矿斑岩的LA-ICPMS锆石U-Pb定年以及辉钼矿Re-Os定年结果显示为90 Ma左右[6]。
1.2控矿构造
区域上总体为一复式向斜,次级褶皱及断裂均较发育。断裂以近东西向波状展布的逆冲断裂为主,与褶皱方向基本一致,该组断裂带被后期规模较小的北东和北西向扭性或压扭性断裂所截,将区内地层切割成块状。黑云母花岗闪长岩与透辉石大理岩接触带或大理岩裂隙为主要的控矿构造。
1.3成矿地质作用
燕山晚期-喜山期花岗闪长岩、花岗闪长斑岩侵位于下白垩统郎山组(K1l)灰岩中,含矿溶液沿着侵入岩与灰岩的接触带或接触带附近裂隙运移,在此过程中与两侧灰岩发生交代作用,从而形成矽卡岩矿床。其形成过程综合起来可分为两个成矿期和五个成矿阶段。矽卡岩期的矿化作用中生成各种钙、铁、硅酸盐矿物,这一时期据矿物组合特征又可分为三个阶段:早矽卡岩化阶段、晚矽卡岩化阶段、氧化物阶段。石英-硫化物期主要为大量的石英和硫化物生成,包括两个矿化阶段:早期硫化物阶段、晚期硫化物阶段,此阶段主要的特征是石英、碳酸盐类矿物明显增多,金属矿物主要为方铅矿、闪锌矿、黄铁矿和黄铜矿等中温热液型矿物。因此,本区的矿化过程较为复杂,不同的矿化期和阶段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时空差异。
2成矿要素分析
2.1地质背景
1)区域地质。区域内出露地层从老到新为:下二叠统拉嘎组(P1l)杂砾碎屑岩组合。下二叠统昂杰组(P1a)砾岩、砂岩、粉砂岩,底部砾岩。中-上侏罗统接奴群(J2-3jn)复成分砾岩、砂砾岩、泥岩夹灰岩、英安岩。下白垩统郎山组(K1l)深灰色厚-巨厚层状生物灰岩夹安山岩、凝灰岩。
区域内总体为一复式向斜,次级褶皱及断裂均较发育。断裂以近东西向波状展布的逆冲断裂为主,在同一条断裂中,断面常发生扭动,有时南倾,有时北倾,与褶皱方向基本一致,该组断裂带被后期规模较小的北东和北西向扭性或压扭性断裂所截,将区内地层切割成块状。这些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断裂活动,肢解了所有的新老地层,为元素的迁移和富集提供了储容空间。
区域内岩浆活动较为强烈,造山带演化各阶段均有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因的岩浆形成。区域上主要出露岩体为喜山早期侵入的花岗细晶岩,呈岩株状,沿南北向断裂展布。颜色为浅灰白色,基质具显微细晶结构和嵌晶结构,块状构造。斑晶<5%;主要由钾长石及酸性斜长石组成,酸性斜长石可见聚片双晶;基质含量>95%;主要为钾长石、石英及少量酸性斜长石;副矿物为磁铁矿、磷灰石、锆石;岩石普遍具绢云母化和高龄土化蚀变。微量元素特征表明该岩体属钙碱性岩系列。
2)成矿地质环境。矿区出露地层由老至新为:中上侏罗统接奴群(J2-3jn)、下白垩统曲松波群(K1q)、下白垩统郎山组(K1l)。接奴群(J2-3jn)主体近东西向展布,受构造破坏,产状杂乱。曲松波群(K1q)出露较小,岩性主要为砂岩、页岩、砾岩、灰岩。郎山组(K1l)分布较为局限,岩性主要为灰岩,局部见大理岩化。地层间多见断层接触,产状较陡,呈北西向带状分布。矿区构造复杂,具多期性和继承性。
矿区内火山活动强烈,岩体出露规模较大,推断多为喜山期,总体沿断裂带分布。岩体多呈岩脉、岩枝状产出,岩性有花岗闪长斑岩、黑云母花岗闪长斑岩、钾长斑岩、石英二长斑岩、斜长花岗斑岩等。
2.2矿床特征
1)矿体组合分布及产状。
(1)3号矿体:处于半隐伏状态,呈5°~10°走向,倾角近直立的条带状展布。矿体由四条矿脉构成,矿脉宽约1.5~6 m。矿脉产于岩体内部、岩体与大理岩接部位或大理岩裂隙中,矿化具细脉浸染状特征,岩体岩性为黑云母花岗闪长斑岩,围岩为透辉石大理岩,主要金属矿物多星散状、浸染状、细脉状产出,分布不均匀。
(2)6号矿体:产于黑云母花岗闪长岩与透辉石大理岩接触中,矿化现象明显,断续出露于地表,局部覆盖严重,一般掩埋于地下1.5~2 m。矿脉近南北向延伸,产状直立。矿脉宽4.5~6 m。
(3)9号矿体:产于透辉石大理岩带中,走向近南北,产状直立,矿脉宽2 m。主要金属矿物多星散状、浸染状、条带状产出,分布不均匀。
(4)13号矿体:产于透辉石大理岩带中,走向约350°方向,产状西倾约75°。半隐伏状态,呈脉状南北向展布与构造线方向一致,矿脉宽1.5~2.5 m。主要金属矿物不稳定,多星散状,浸染状。
(5)14号矿化体:矿体形态复杂,整体表现为沿岩体与透辉石大理岩接触带弯曲变化,局部出现膨大或尖灭现象。矿脉平均宽3 m,总体矿化均匀。金属矿物呈星点集合体状,浸染状。
2)矿石类型及矿物组合。矿石矿物主要有黄铜矿、辉钼矿、斑铜矿、黝铜矿及辉铜矿。脉石矿物:钾长石、石英、透辉石、阳起石等。
3)矿石结构构造。矿石结构:自形-半自形粒状结构、他形晶结构、包含结构、交代溶蚀结构、残余结构。矿石构造:浸染状、稠密浸染状、脉状、块状构造。
4)围岩蚀变带划分及分布。蚀变在区内表现强烈,但组合类型较简单,常见的蚀变主要有钾长石化、绢云母化、硅化、黏土化、绿帘石化、碳酸盐化等。
结合以上相关资料,提取主要成矿要素,编制出成矿要素表(见表1)。
3成矿模式
综合矿床地质特征及成矿要素分析,认为本区矿化与燕山晚期-喜山期中酸性侵入体交代灰岩、大理岩有密切关系,是岩浆期后含矿热液沿岩体与围岩接触带及周边广泛发育的断裂、裂隙带充填、交代的最终产物(见图1)。
其找矿标志可分为矿化标志和蚀变标志,矿化标志主要有黄铁矿化、褐铁矿化、孔雀石化、蓝铜矿化等;蚀变标志主要有硅化、钾化、绢云母化、绿帘石化、碳酸盐化等,推断深部可能存在有价值的斑岩型铜矿体,因此,工程控制与寻找深部斑岩型矿体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摘要:西藏尼玛县波拉扎矿区位于西藏尼玛县中仓乡,为近几年新发现矽卡岩型矿床。在野外调查及总结前人研究基础上,综合矿区地质、成矿要素,对其成矿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矿化与燕山晚期-喜山期中酸性侵入体交代灰岩、大理岩有密切关系,是岩浆期后含矿热液沿岩体与围岩接触带充填、交代的最终产物。
关键词:地质特征,波拉扎,成矿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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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地质调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1∶25万区域地质报告(尼玛区幅)[R].2006.
3.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三
(2013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持续良好,构筑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兴办企业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鼓励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严禁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严禁引进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应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第四条 资源开发、生产性项目建设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保护水平,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量,严格环境准入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统一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信息。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
第二章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自治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第九条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调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
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审批机关不应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
第十条 矿产、水电资源开发和交通、通信、输变电线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和景观影响,科学设计、优化选址选线,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取料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和生活营地等临时设施,及时进行生态恢复,严禁随意开挖、随地弃渣,严禁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做好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管。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运营。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十三条 禁止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崩塌滑坡危险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及国家一级公益林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特殊情况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严格限制在大江大河源头、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城镇规划区内,从事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除经依法批准的开采区域外,严格限制在国(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采矿、勘探、采砂、采石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矿产勘查、开采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水电开发遵循统筹兼顾、确保底线的原则,有序开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干流,支流开发服从于干流开发,确保流域生态流量。流域综合规划、水电水利专项规划要做到有机衔接,水电水利开发专项规划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和设施建设应当依据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禁无序开发,严格控制湖泊水上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应当加快建设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灭虫灭鼠药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尾气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牌照和年检时,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上牌或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应优先建设综合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地(市)、县(市、区)所在地城镇应建设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安全填埋和无害化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填埋场运营管理,实行城镇垃圾处置、污水处理有偿服务,鼓励对城镇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再利用。
医疗垃圾、过期农药等危险废物应在指定的处置场所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暗管向水体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生产废水;禁止随意弃置、直接填埋有毒有害的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县三级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建立环境监控网络,科学监测监察环境质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实行约谈和通报。
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措施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区域和行业限批。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出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扣减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二)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三)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产业和项目或者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的;
(五)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施工、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未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处理生活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按照罚款最高限额处以罚款,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矿产、水电、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造成湖泊、河流、土壤污染或者
农田、草原、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矿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工业废水的;随意弃置、直接填埋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因防渗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当造成工业废水渗漏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四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六章 开发利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九条 根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
(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
(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五)湿地;
(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
第十九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
(二)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
(三)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五)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
(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
(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
第二十七条 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条 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
第三十条 漓江流域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并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乡镇、村庄、农(林)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三条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场),对城镇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六条 合理规划漓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禁止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第三十七条 保护漓江水生物多样性。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将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投放漓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峰林平原和孤峰平原以及漓江沿岸的农田、林木、池塘、水网、湿地等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条 漓江护岸应当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禁止截弯取直;护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保护漓江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维护各类岩溶石山的自然景观。根据岩溶石山的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实施分级保护。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洞穴的开发利用。对已经开发利用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根据岩溶洞穴的景观价值、开发利用条件、位置分布情况进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桂北传统民居特色,与古民居建筑特色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漓江流域主要旅游通道沿线景观应当按照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划定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四十七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生态农村建设,使之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六章 开发利用
第四十八条 开发利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中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但农业灌溉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航道设施以及新建、扩建港口设施除外。
第五十条 漓江干流和桃花江、小东江、遇龙河等主要支流两岸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交有生态评价和对策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 漓江两岸及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五十三条 因开发建设造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开发建设。
第五十四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业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十五条 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限制规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在漓江流域禁止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第五十六条 漓江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漓江流域经营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漓江干流杨堤至兴坪河段沿岸应当限制并规范开发徒步游线路和项目。
第五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实行总量控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服务,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五十八条 进入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 漓江游船等船舶应当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环保餐具,并将废弃物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游船码头应当建设回收船舶污染物并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条 在漓江沿岸以及风景区进行摄影摄像、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攀岩登山等活动,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或者越权审批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在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从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等相关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等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盗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保护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保护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移植树木的,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的,或者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限制规模外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漓江流域养殖未经批准的水生物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一、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为:北纬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涉及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全境以及兴安县、灵川县、临桂县、阳朔县、平乐县的部分区域。
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
(一)漓江干流,自兴安县猫儿山六洞河至平乐县三江口段;
(二)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川江、黄柏江、小溶江;
(三)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及甘棠江;
(四)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漓江流域部分)及潮田河;
(五)漓江风景名胜区;
(六)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
5.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五
摘要:行政环境是政府公共行政的前提,在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行政活动和行政环境的相互关系,确保二者的和谐和动态平衡。西藏有自己较为独特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政府应根据这一实际来制定各项政策和规定,确立明确的政府职能和合理科学的管理目标,分清重点和发展次序,实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个地区或国家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构成了政府的主要行政环境,行政环境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前提、依据和施加影响的对象。行政环境问题一直是行政生态学的重要研究领域。行政生态学创立于20世纪中叶,1947年美国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高斯发表了 “政府生态学”一文,首先提出了行政生态问题。随后哈佛大学行政学教授利格斯发表了 “比较公共行政模式”和“公共行政生态学”,主张将行政现象和行政行为与行政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联系起来考察,从而确立了行政生态学的基本思想,开创了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新途径。
行政环境泛指能直接和间接作用于行政系统,并为行政行为反作用所影响的条件和因素的总和。行政环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空间、对象和条件,它规定着或影响着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和工作重点,制约着行政职能、公共政策和行政目标的制定和实现程度,影响着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行政效率的高低。总之,行政环境对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制约和影响作用,行政活动要适应行政环境的要求和特点。但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行政环境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力,即表现为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行政环境,以期在二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交流、有序运行、动态平衡的新型关系,以推动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行政环境一般包括两大部分,即行政自然环境和行政社会环境。行政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资源状况。行政社会环境主要包括政治文化环境、经济环境及人口、民族、历史等要素。另外地区的外部环境、国际环境对政府的行政管理也有深刻的影响作用。本文拟从西藏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出发论述这些行政生态因素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
一、西藏行政环境分析
(一)西藏的行政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指围绕行政活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量的总和,包括空气、地形、气候、土壤、水系、动植物品种与分布、矿藏资源等。自然环境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物质前提,它对政府职能、行政目标的确定及实施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西藏的自然环境独具特色,它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全区土地面积约有120万平方公里,人口 260多万,山地占三分之二以上,海拔高、日照强,空气含氧量少,气温低、昼夜温差大,河流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
西藏独特的自然环境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不利因素主要有:
1、海拔高、空气稀薄,含氧量少,不利于人类生活和工农业生产。西藏地处世界上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素有“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之称,全区约有77%的土地面积在海拔4500 米(即生命线)以上,不适合人类居住和开展工农业生产活动。
2、高山林立,地形复杂,不利于交通运输和通讯业的发展。
3、气温低,降雨不均,冰雹、雪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繁,草场沙化严重,植被少,生态系统脆弱。
4、能源奇缺。西藏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特别是后二者)非常缺乏,极大限制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然在自然环境方面西藏也有有利的方面:
1、土地面积大,人口少。西藏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仅为2人,虽适于工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比例较小,但总量仍非常可观,为大力发展畜牧业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一江两河”流域,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宜农荒地面积巨大,水源丰富,发展农业潜力很大。
2、水及水力资源丰富,西藏拥有星罗棋布的湖泊,总数约1500多个,是我国湖泊最多的地区,水域总面积2.4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30%。西藏有多条汹涌澎湃源远流长的江河,如金沙江、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仅外流河水系的年径流量达3.7亿立方米,再加上落差大,水力资源非常丰富,我国90%以上的水力资源蕴藏于藏东南地区。
3、动植物及矿藏资源丰富。西藏现有高等植物 4000多种以上,藏东南有我国最大的林区,木材蓄积量达20.84 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一。药用植物也有几百种,其中虫草、贝母、三
七、红花、红景天、灵芝更是丰富。西藏的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已发现的矿藏有90多种,其中有11 种的储藏量分别位列全国前5名。
4、自然景观雄伟、壮观、多样。西藏海拔高,落差大,独特的高原气候与景观独居天下,有雪山、冰川、河湖、草场和众多的动植物资源,再加上悠久的历史和壮丽辉煌的人文景观,特别适于发展观光、科考、探险、度假等旅游活动。
5、地缘优势。西藏外与5 国接壤,内与4省区交界,发展边贸地理位置得天独厚。
(二)西藏的行政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行政系统所处的一切社会因素的总和,它包括影响政府行政活动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历史、人口、民族等因素。所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共同制约和影响着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
1、经济环境:主要是指作用于行政系统的物质技术和经济制度。物质技术水平的高低及拥有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而经济制度、生产关系对行政系统的产生、性质、运作目标和方式等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西藏一直处于封闭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较为原始的农牧业生产占主导地位,再加上技术落后,教育水平低造成了西藏经济建设过程中的许多不利因素:
(1)经济总量小,规模不大。1999年西藏的国内生产总值才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而2001年海尔集团的销售量就达 670亿元左右,广东省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0亿元,是西藏的100多倍,相比较而言,西藏的经济总量还非常小,经济实力不强。(2)能源奇缺,交通落后。能源和交通问题一直是制约西藏经济发展的两大瓶颈因素。能源方面,由于煤、石油、天然气的缺乏导致了电力的缺乏(除拉萨外)。西藏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和主要动力供能为小水电,仅能满足部分城镇居民生活所需,难以满足工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的需要。交通方面,西藏虽有约3万公里的公路,但90%以上为土石路,黑色路面仅有约2000公里,为总里程的6%,且主要为省际交通干路,路况差,主要为三、四级路,区内黑色路面就更少了。西藏目前尚无铁路和高速公路,航空运输方面由于受地形、气候条件制约,机场偏少,布局也不合理。广大的县、乡、村交通更多艰难,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3)技术落后、人才缺乏,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西藏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大,但由于耕作技术、饲养方式落后,导致农牧业产品价值低、商品率低、效益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弱;西藏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低,技术落后,产值低,开发新产品及开拓市场能力较差。这些问题都与教育落后和劳动力素质低有关。40年来,区、内外为西藏培养的大学生人数只有2万人左右,而且目前整个西藏的科研人员仅1400人左右,人才匮乏,技术落后,劳动力素质低,再加上管理思想、方法陈旧,已严重影响了西藏的经济发展。
当然西藏在经济环境方面也有一些有利的因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1994年起西藏每年的经济增长速度都超过了10%,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已形成了几个有影响的龙头产业。如藏药、旅游业、采矿业等。1998年西藏的藏药产值达1.4亿元,已经树立了几个在全国有知名度的品牌。目前西藏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已超过10万人次以上,实现收入过亿元。还有采矿业、饮用水前景也很乐观,这几个新兴产业已成为西藏国民经济中的强劲增长点。
(3)农牧业发展的潜力大。由于西藏地广人稀,人均土地面积大,荒地多,河谷地带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水资源丰富,光照又强,只要制定好农牧业方面的产业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技术水平,农牧业发展潜力非常大。
(4)恰逢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世纪之交党中央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西移。西藏作为西部一个省份,可以说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政治文化环境:政治环境主要是指作用于行政系统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和立法监督制度。经过 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政治体制正逐步趋于完善,集中表现为党政关系、政企关系进一步理顺;民主选举制度正在制订和落实;政治程序化、民主化、公开化程度正在逐步提高;法律制度日趋完备;改革开放政策深入人心,国家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西藏的政治环境与全国在许多方面是相同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有利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1)西藏的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各民族人民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两个离不开”的思想已深入人心。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日益显示出巨大作用和效果。西藏自治区能根据有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政策,如经济政策、教育政策、人口政策,享受了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大批民族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参政议政的热情日益高涨。
(3)随着中央第三、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形成了全国支持西藏的大好局面,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无私援助了一批大型工程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极大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建设,鼓舞了区内各族人民的士气。
当然在政治环境方面,西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利的一面,主要有:
(1)西藏是我国反分裂、反**集团的前沿阵地,政治和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一伙与西方一小撮敌对分子相勾结,借着“保护人权”、“宗教自由”的幌子,在国际上大造反华舆论,支持区内的分裂分子搞破坏活动,造谣生事,妄图将西藏分裂出去。所以,反分裂斗争、稳定局势的工作异常艰巨,形势不容乐观,而且将长期存在。
(2)民族、宗教问题有激化的可能性。由于自然 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比较落后,农牧民生活水平较低,再加上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有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矛盾,还有**集团的分裂活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有激化的可能性。
(3)管理体制、政策和方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职能的分解和转化不力,机构设置重叠、人浮于事;管理目标宏大而不切实际;公务员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还有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等,都将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西藏行政环境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制约和影响
研究行政环境,目的是使行政人员形成系统化的管理价值观,逐渐建立起新型的管理模式,掌握行政环境发展的规律,促进行政活动主动积极地去适应行政环境,改造行政环境,变不利的行政环境为有利的行政环境,使行政环境为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有效地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为此就必须使行政管理活动与行政环境保持相对的平衡,即:(1)行政管理要符合行政环境的基本性质,尤其要符合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制度的性质。(2)行政管理必须适应行政环境的现状和发展水平,特别是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发展水平。(3)行政管理还应适应行政环境的发展 方向,建立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同样,西藏现阶段的行政自然环境和行政社会环境是制约和影响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因素,政府应根据这一现实的客观状况有针对性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政策和管理措施,从而有效地去适应和改善行政环境,建立二者之间的动态平衡,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1、社会稳定是前提。保持社会稳定是政府的首要职能,是西藏最大的政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历史、宗教及地域方面的原因,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城乡、部门、行业之间的差距,使各种矛盾都有激化的可能性。因此,各级政府应采取得力措施抓好社会稳定工作。(1)深入开展揭批**活动,让广大干部、群众认清其政治野心和欺骗性。(2)做好寺庙工作,加强僧侣人员的甑别和身份认定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寺规、行规教育,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3)做好青年一代的教育工作,使其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宗教观,增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观念。(4)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增收问题。农牧区人口占西藏总人口的80%以上,广大农牧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需要,也是西藏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需要。(5)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妥善解决流浪、残障、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6)依法惩治腐败,推动民主化进程,巩固稳定的大好局面。
2、能源、交通是基础。能源和交通问题一直是困扰西藏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大力发展能源、交通业,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瓶颈问题。从长远看,西藏要积极争取中央进行雅鲁藏布江大拐弯处的水利综合开发工程,其装机容量可达 5000多万千瓦,将是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这将是我国继三峡水利枢纽工程之后又一个世界瞩目的“世纪工程”,将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西藏的能源短缺问题。从中期看,要加大区域内常规能源的勘查和研究工作。从地质构造上讲,西藏也具有蕴藏常规能源的地质成因。从当前来看,各地要大力发展小水电和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能的转化和利用工作。交通方面,目前青藏铁路已开工建设,2007年将全面建成通车,这将有助于改善西藏的交通面貌。但政府应继续加大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尽快实现区内骨干公路等级化,考虑将车流量大的路段修成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地县之间实现路面黑色化,乡村间实现土石化。航空运输方面要尽快论证新建机场的布局、选址工作,可考虑在新建林芝机场之后,在阿里新建机场,日喀则和平机场可民用化,尽快形成航空支线运输的新格局。从而实现公路、铁路、空中立体运输模式,长途、中途、短途网络化运输格局;运输企业国有、私有、外资多种经济形式,为西藏的大开发奠定坚实的基础。
3、农牧业是重点。由于西藏独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农牧业一直是西藏的主要产业,农牧区人口多,农牧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大。因此政府应充分认识到西藏农牧业的基础性地位,要实事求是,扬长避短,长远规划,综合开发,争取农牧业在十年内有一个大发展。(1)加大对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兴修水利,发展灌溉农业和畜牧业,改善草场,扩大围栏定点饲养点,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2)调整种植业结构。要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发展商品粮、商品油基地和水果产业基地。要充分利用西藏的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的特点,大力发展水果产业,引进内地、国外的优良品种,采取新的栽植技术,尽快实现产业化。(3)发展“绿色农业”。由于西藏温差大、温度低、病虫害少,化肥、农药基本不用,再加上工矿企业少,空气质量好,水体洁净卫生,发展无污染的绿色农业前景非常好。近期可优先发展大棚蔬菜,进而开发绿色食品、饮品,以尽快实现产业化、规模化。(4)改良畜品种。西藏目前虽然牛、羊存栏量大,但产值不大,商品率低,效益低。对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引进、改良畜品种,如新型的奶牛、肉羊以及 皮毛经济价值高的畜品种。(5)根据实际发展特种养殖,如水产养殖、驼鸟、狐、貂养殖等,以增加农牧民收入。
4、优势产业是先导。西藏的旅游业、藏药是新兴的两大优势产业,再加上其投资周期短,见效快和效益好的特点,政府应加大对这两个行业的扶持力度,使其尽快成为西藏的经济支柱之一。就旅游业来讲:(1)加强总体规划。要做好旅游资源的调查、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能够根据目标市场的特点有针对性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如科考、探险旅游、草原生态游、民族风情游、避暑度假游等等。(2)加大宣传力度。国外有学者测算1美元的旅游宣传投入会带来40美元的旅游收入。西藏要根据我国旅游客源市场的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有重点、有次序的开发西藏的客源市场,经研究依次为东南沿海和京沪两地,日本、韩国、港台及东南亚地区,西欧、北美地区。(3)改进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4)重视旅游商品的开发和经营工作。
5、技术、资金是保障。技术落后,科技人员缺乏,资金短缺也一直是影响西藏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加大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如农、畜牧业专家、生物工程与制药专家,旅游规划师及高级经济管理人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资金方面要多渠道筹措:(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拨款和各项专项建设资金。(2)争取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项目。(3)采取 BOT融资模式BOT(Build—Operale—Transfer)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项目融资模式,其含义是“建设——运营——移交”,即政府通过出让建设项目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来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而项目的投资者在规定的经营期限结束后,将该项目的产权和经营权无偿地移交给当地政府。国家有关部委也倡导各地在电力、公路建设中利用BOT来融资,西藏也应积极采取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4)采用发行债券、股票 奖券、转让股权等方式来筹措资金。
6、科学管理是手段。行政环境的制约作用还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它规定着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向,影响着管理体制和管理过程。因此,作为政府来讲,应当科学地确定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改革不适应行政环境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实现行政管理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结合西藏的具体情况,应注意下列问题:(1)建立科学的行政目标体系。科学合理的目标能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能起激励、导向和约束作用。而不科学的目标等于没有目标,只能是制造混乱。西藏有着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因此,目标一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切忌制定一些过于宏大缺乏现实基础的不可能实现、也没有意义的目标。同时,也应注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工作。(2)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强化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3)精简机构和人员,强化工作激励机制,提高行政效率。(4)加强政治学习和理论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7、环境保护是责任。政府的行政管理一方面要受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会对自然和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的反作用力。政府在履行职能发展经济时,必然要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是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们的生存质量和子孙后代的问题。西藏是我国大部分水系的水源地或流经地,由于海拔高,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很容易被破坏而恢复又难,因此保护好现有的水源、森林、高山植被、稀有动物,保护好自然环境等于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总之,保护好环境和资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是政府重要的职能之一。
6.2003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篇六
丁钦弄矽卡岩型银铅锌铜矿床位于西藏自治区江达县境内,属江达县德登乡管辖区。矿床的大地构造位置属于三江弧盆系(VⅡ-2)、治多-江达-维西-绿春陆缘弧带(P2-T,VⅡ-2-5),金沙江断裂西侧江达火山岛弧北段。
1区域地质背景
该区域位于三江弧盆系(VⅡ-2)之治多-江达-维西-绿春陆缘弧带(P2-T,VⅡ-2-5),处于金沙江断裂西侧江达火山岛弧北段。区内断裂、褶皱十分发育,北西、北西西为主体构造形迹,控制了区内基本构造格架,其次近南北、东西及北东向线性构造带也较发育。区域内褶皱开阔,产状较缓,仅局部较陡。
2矿区地质特征
2.1地层
矿区内主要出露的地层有中上三叠统江达组上段(T2-3j3)和第四系残坡积腐殖土层(Q4)(见图1)。中上三叠统江达组上段分为火山岩岩段和大理岩段。火山岩岩段(T2-3j3-1)为浅灰绿色厚层块状蚀变晶屑、玻屑英安质凝灰岩、火山碎屑岩。主要分布在测区北东部。大理岩段(T2-3j3-2)主要由一套灰白色、白色大理岩组成,可见安山岩、安山玢岩,呈长透镜体状顺层夹于其中。第四系(Q4)主要为冲积、坡积、冰碛、洪积等砂、砾、黏土。
2.2构造
矿区内断裂与褶皱构造较发育。丁得背斜呈NW—SE向横贯整个矿区,背斜轴部向SE倾伏,倾伏角为15°~30°。其核部通过Ⅰ-2号矿体和得琼弄矿(化)体,两翼分布有Ⅰ-1、Ⅰ-3、Ⅱ、Ⅲ号矿(化)体及冬中格矿(化)体。背斜的SW翼保存较为完整,而NE翼被F1断层破坏。断裂构造主要有F1、F2断层,F1断层即得琼弄逆断层,呈NW—SE向,展布于矿区NE部,倾向NE,倾角65°。本断层控制了Ⅳ号矿(化)体和冬中格矿(化)体的矿化和规模,沿断层破碎带见有花岗斑岩侵入和岩石破碎、硅化等现象,是Ⅳ号矿体、冬中格矿(化)体的重要控矿构造。F2断层为逆断层,呈NW-SE向展布于Ⅰ号矿化带与北东部大理岩的接触部位,断层倾向NE,倾角50°。沿断层见有花岗斑岩、花岗闪长岩分布,可见较强的矽卡岩化、青盘岩化等蚀变现象。此外矿区发育有层间构造破碎带,沿Ⅱ号矿(化)体分布,呈NW-SE向,具强烈的矽卡岩化、硅化,铅、锌、铜矿化。
2.3岩浆岩
矿区内岩浆岩发育,侵入岩主要为花岗岩、花岗斑岩,其与丁钦弄银铜多金属矿的成矿作用有密切关系。花岗岩呈岩株状产出,主要分布在Ⅱ号矿(化)体附近。主要矿物成分为石英和酸性斜长石,少量钾长石,肉眼未见蚀变和矿化现象。花岗斑岩呈岩枝状产出,主要沿Ⅰ号矿化带分布。矿区内的火山岩亦较为发育,主要出露有两种类型的火山岩:(1)江达组上段下部(T2-3j3-1)的浅灰绿色厚层块状安质凝灰岩、火山碎屑岩;(2)夹于大理岩中的安山岩和安山玢岩、辉长辉绿玢岩,主要由大理岩中的次一级背斜控制,和矿体关系密切。安山岩与安山玢岩在矿区SW分布较广,辉长辉绿玢岩分布于Ⅰ-1号矿体附近。
3矿床地质特征
丁钦弄银铅锌铜矿床各矿体的分布受地层层位控制,分布于花岗岩(或花岗斑岩)或火山岩与江达组大理岩接触部位,具体特征如下。
1)Ⅰ-1号矿体:位于矿区南东角神山南西侧,丁得背斜北东翼。以铜矿化为主,次为铅、锌、银、金矿化。矿体地表呈不规则椭圆状产出,长约340 m,宽约200 m。含矿岩石主要为次生石英岩。矿体平均品位:Cu0.73%,Pb 0.68%~2.18%,Zn 1.06%~1.91%,Ag 88.56×10-6,Au 1.535×10-6。
2)Ⅰ-2号矿体:位于多琼冬南,丁得背斜北东翼近核部。地表呈NW-SE向展布,似层状或透镜状产出,控制长度约500 m,厚度20~68 m。含矿岩石主要为辉石(透辉石)矽卡岩。矿体平均品位:Cu 1.31%,Pb 1.90%,Ag117.03×10-6。
3)Ⅰ-3号矿(化)体:位于Ⅰ-2号矿体北东方向。呈NW-SE向展布,倾向NE,倾角50°;长约250m,宽5~15 m;呈细脉状。含矿岩石主要为石榴石、透辉石矽卡岩。
4)Ⅱ号矿体:位于矿区南西罗叉玛北东坡,丁得背斜南西翼。呈NW-SE向似层状产出。控制长度约800 m,厚20~60 m。含矿岩石主要为石榴石矽卡岩、辉石(透辉石)矽卡岩。矿体平均品位:Cu 0.58%,Pb 1.50%,Zn1.68%,Ag 117.03×10-6。
5)Ⅲ号矿体:位于矿区北东侧,捞塞扎吉北侧。呈NW-SE向,沿F1断层展布,倾向NE。控制矿体长度240m左右,厚2~15 m。含矿岩石以透辉石、石榴石矽卡岩为主。铜、铅矿化较强,银矿化相对较弱。
4矿石类型及矿物组合
1)矿石类型有:石英岩型铜(银)矿石;透辉石矽卡岩型铅银(铜)矿石;石榴石矽卡岩型铅锌银(铜)矿石;辉石矽卡岩型铅锌银(铜)矿石。
2)金属矿物有方铅矿、闪锌矿、黄铜矿、辉银矿等;非金属矿物有石英、透辉石、石榴石、角闪石、长石、方解石等。
3)矿物组合主要有四种:含银方铅矿+透辉石+石榴石+钾长石+磁铁矿+(黄铜矿)+闪锌矿;含银方铅矿+石榴石+石英+角闪石+磁铁矿+(黄铜矿)+闪锌矿;含银方铅矿+辉石+石英+方解石+角闪石+钾长石+磁铁矿+(黄铜矿)+闪锌矿;黄铜矿+石英+石榴石+重晶石+斜长石+角闪石+(方铅矿)+(黄铜矿)+磁铁矿+闪锌矿。
5矿石结构构造
矿石结构有共边、自形、半自形、它形、交代残余、交代假象及固溶体分离结构等,以他形-半自形粒状结构为主;构造有细脉浸染状、条带状、层纹状构造等,以浸染状为主。
6围岩蚀变
矿区内围岩蚀变发育,与成矿有关的围岩蚀变主要有矽卡岩化、青盘岩化、石英岩化、碳酸岩化、重晶石化及高岭土化。
1)矽卡岩化:各矿体、矿化体中均可见到,是除Ⅰ号矿体外的各矿(化)体的主要围岩蚀变。矽卡岩矿物主要有:透辉石、石榴石、阳起石等。
2)硅化:是Ⅰ-1号矿体的主要蚀变类型,石英重结晶强烈,常形成不等粒变晶结构,该蚀变常和铜矿化有关。
3)青盘岩化:普遍发育在火山岩、次火山岩及各类矿石中,主要由绿泥石、绿帘石、方解石等组成。青盘岩化的大量存在,表明银、铅、锌、铜矿床的规模巨大。
4)碳酸盐化:是成矿晚期阶段的主要围岩蚀变,在各矿体中都有表现。主要有方解石组成,呈脉状分布。
5)重晶石化:是和成矿相伴生的围岩蚀变,主要分布在含矿次生石英岩中(Ⅰ-1号矿体)。
6)高岭土化:表现为岩石成松软土状,主要分布在节理面、岩脉(枝)或部分岩体中,主要为高岭石等粘土类矿物。
7地球化学特征
该区岩石中除Ag、Cd、Sr、Cao外,其余元素均富集,其富集元素有Hg 3.13、B 2.38、As 2.0、Zn 1.54、W 1.54、Ti1.57;水系沉积物中富集Li 1.41、B 1.34、Mn 1.21、Pb1.20、Co 1.20等24种元素反映岩石较水系分布得均匀,隆差,成矿及成矿指示元素富集趋势明显的地化特征,地化图上呈现出明显的高背景和异常。丁钦弄异常呈同心椭圆状北西-南东向展布,以Cu、Pb、Zn、Ag四种元素为主,异常背景值高Cu最高2 000×10-6,平均160×10-6。浓集中心明显;Pb 121×10-6、Zn 89×10-6,Cu、Pb、Zn异常套合好(见图2)。
8找矿标志
丁钦弄矿区内银铅锌铜矿的找矿标志为:
1)岩性标志:江达组上段(T2-3j3)的火山岩和大理岩层为矿体的直接赋存层位,其与酸性花岗岩类的接触带附近的矽卡岩、次生石英岩是找矿的直接岩性标志。
2)构造标志:侵入岩体与地层的接触带是找矿的直接构造标志,此外丁得背斜核部及其两翼地层,大理岩地层中的断裂构造,层间破碎带是银铜多金属矿的控矿构造标志。
3)矿体露头:地表表现为孔雀石、铜蓝、蓝铜矿、赤铁矿等氧化矿化为主的“铁帽”,是银铜多金属矿的主要氧化形式。因此,孔雀石、铜蓝等氧化矿露头是矿床的直接矿化标志。
4)围岩蚀变标志:地层中矽卡岩化、青盘岩化、石英岩化等是与银铜矿化密切相关的蚀变类型,也是矿化的间接找矿标志之一。
5)地球化学标志:丁钦弄矿区及外围的铜、铅、锌、银元素综合化探异常区是银铜多金属矿化的直接标志。
9结论
丁钦弄矽卡岩型银铅锌铜矿床的形成是由于花岗岩浆侵入,岩浆不仅以温度而且以其中富含挥发组分的溶液以及成矿物质对碳酸盐围岩进行交代作用,使围岩发生强烈变化产生矽卡岩,在重结晶和矽卡岩化交代过程中伴随着成矿元素的活化迁移;与此同时因酸性侵入岩的侵入,导致上覆灰岩隆起形成丁得背斜,同时形成一系列的层间破碎带,为成矿提供了有利空间。成矿热液在层间破碎带内汇聚并形成矿(化)体,因矿床经历了多期的构造岩浆活动,成矿元素也经多次叠加形成了富矿体。
摘要:丁钦弄银铅锌铜矿床位于金沙江断裂西侧江达火山岛弧北段。矿床赋存于花岗岩(或花岗斑岩)或火山岩与江达组大理岩接触部位,矿体主要呈似层状、透镜体状产出,属矽卡岩型矿床。各矿体受地层层位控制,丁得背斜及其内的岩浆侵入及F1、F2断层是本矿床的主要控矿构造。本文总结了该矿床的地质特征,结合地球化学成矿及成矿指示元素富集的趋势特征,得出了进一步找矿标志,对下一步找矿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丁钦弄银铅锌铜矿床,矽卡岩型,地质特征,地化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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