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精选8篇)
1.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篇一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
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
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以办公厅、室主任(未设主任的以主管秘书)为主,和审判人员、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案进行鉴定。
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案卷,可以采取提高一档(如短期改为长期)的办法延长其保管期限。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诉讼档案,销毁前要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审级整理立卷,随有关编号,划为永久保管。
八、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部门编造销毁清册,经本院院长审查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后,由档案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的销毁清册立卷存档。
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1984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的案件;
2.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
3.领导或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叛乱的案件;
4.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聚众叛乱的案件;
5.聚众劫狱或组织越狱的反革命案件;
6.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
7.国民党派遣、潜伏的特务分子和历史特务的案件;
8.反革命集团的案件;
9.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
10.反革命破坏的案件;
11.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
12.反革命杀人的案件;
13.汉奸、战犯、托派的案件;
14.罪行严重的恶霸地主、土匪、流氓头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案件;
15.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16.重大的政治骗子的案件;
17.重大的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8.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案件;
19.伪造、盗窃、抢劫、非法毁灭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
20.放火、爆炸、决水、投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1.破坏交通工具、设备、动力设备、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件;
22.责任事故、技术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案件;
23.非法制造、抢夺、盗窃和私藏枪枝弹药的重大案件;
24.贪污、渎职、行贿、受贿、惯窃、惯骗、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高利贷等情节严重的案件;
25.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以及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集团的案件;
26.伪造、贩卖国家货币、支票、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案件;
27.重大的偷税、抗税的案件;
28.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案件;
29.重大的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
30.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31.报复陷害或捏造罪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32.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或故意破坏珍贵文物,制造、贩运、贩卖毒品的重大案件;
33.贩卖人口,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私设妓院和解放初期查禁妓院时因老鸨严重虐待妓女判刑,能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34.强奸、奸淫幼女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案件;
35.严重催残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36.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情节严重的案件;
37.扰乱社会秩序、聚众闹事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8.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39.司法干部渎职的案件;
40.涉外案件和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
41.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的案件;
42.工矿、企业、事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副总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以及中学校长的犯罪案件;
43.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
44.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犯罪案件;
45.省、市、自治区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
46.经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的案件;
47.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四清等)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8.“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所在地区属重大的“打砸抢”案件;
49.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受奖政策的重大案件;
50.特赦案件;
51.敌伪逆产的案件;
52.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判例和批准类推的案件;
53.经过复查甄别平反的冤案、假案、错案;
54.无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处以刑罚的案件;
55.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下判的疑难案件;
56.反革命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普通刑事犯罪判处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5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包括判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免予刑事处分以及缓刑或仅有反革命身份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案件;
2.一般政治骗子的案件;
3.一般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4.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案件;
5.一般制造、抢夺、盗窃、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6.一般走私、贩私、投机倒把的案件;
7.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卖法令的案件;
8.一般倒卖金银、外币、盗运、盗卖文物,制造、贩运、买卖毒品的案件;
9.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0.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1.破坏选举的案件;
12.一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案件;
13.一般破坏社会秩序的案件;
14.一般流氓集团或流氓分子的案件;
15.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案件;
16.制造、贩卖假药、淫书、淫画、淫秽声像的案件;
17.神汉、巫婆造谣、诈骗的案件;
18.一般民族、宗教的案件;
19.一般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案件;
20.一般贪污、渎职、受贿、惯骗、惯窃、偷税、抗税、高利贷的案件;
21.省、市、自治区以下县、(市、区)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22.一般神职人员犯罪的案件;
23.建国以来政治运动(如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反右派、四清等)中的一般案件;
24.被告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
25.除上述各条外,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6.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的偷渡、行贿、盗窃、抢夺、抢劫、诈骗、赌博、斗殴、伤害、侵占、盗伐林木、妨害经济管理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
2.虐待、遗弃、妨碍婚姻家庭的案件;
3.破坏军婚的案件;
4.一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交通肇事、过失伤害的案件;
5.一般性伪造文书、证件或私刻公章的案件;
6.判处徒刑不满五年或判处免刑、缓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7.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中,涉及民事诉讼,执行需要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8.未决犯死亡终止审理的案件;
9.外单位嘱托执行、发回重新侦查、转出、撤诉终止的案件;
10.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
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
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
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
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
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
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
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
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3.一般离婚案件;
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
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刑、民申诉(来信、来访)档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申诉,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经直接调查或调卷审查,转交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或重新审理,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申诉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
1.经上级人民法院调查或调卷审查后,提出意见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申诉案件;
2.当事人长期不服判决的刑、民申诉案件;
3.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处理无结果的申诉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的卷宗短期保管:
1.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来信或判决书直接答复当事人服判的申诉案件;
2.转下级人民法院处理已报处理结果,或未报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再申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1月4日
2.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篇二
一、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的问题
1. 划分标准模糊, 划分随意性大。
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保管期限长期以“三分法”为指导, 即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在教学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 在长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 在较短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管。“长期利用价值”、“长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短期内有查考价值”、“重要的”、“一般的”等抽象笼统的表述, 使保管期限划分界限不明确。即使面对相同的文件档案, 不同的鉴定主体因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 从而对其利用价值的取向亦不同, 致使在具体的期限划分操作中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
2. 存期跨度大, 定期鉴定滞后。
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等级。永久保管为无限制地保存下去, 长期保管期限为16—50年, 短期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下。存期规定的年限跨度大, 忽略了档案价值的动态性和实效性, 致使教学档案鉴定工作滞后, 适应性不强。如作为高校特色的科研类档案, 在科技迅速发展、科技文献老化速度加快的今天, 部分科研档案尚未利用, 已被更新的内容替代而减少或丧失保存价值。这种已基本丧失利用率的档案仍列为永久保管是没有意义的。同时, 档案的价值是多元的, 但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意识形态和知识水平的制约下, 人们对档案价值的认识是相对的, 即使是最有经验的档案学家和档案工作者要准确预测档案的保存价值都是困难的。用今天的眼光看, 过去利用率高的长期类档案,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人们认识水平的深化, 已经不再具有永久价值, 很大部分只需做短期保存, 甚至有的无需归档, 做资料处理即可。这种在实际工作中保存价值年限远少于50年的档案, 却因初期划归长期保存, 至少需50年后才能再鉴定进行销毁, 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
3. 条款设置少, 可操作性低。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高校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 对由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编制发布的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调整, 然大多数高校制定的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照抄照套, 其设置条款数量少, 反映高校教学管理水平和特色的具体条款缺乏, 降低了鉴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保管分期档次少、条款设置少、条款模糊不具体等问题, 必使基层档案人员在教学档案的分期划分中, 难以依据保管期限表对号入座。因此, 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掌握的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成为迫切需要。
4. 科学性不够, 权威性不高。
在教学档案的鉴定归档过程中, 普遍存在着“宁多勿少”、“就高不就低”的保险心理, 这使一些本应为短期类的档案上升为长期类, 长期类的划归为永久类, 可归不可归的进入短期类。面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教学档案, 因销毁这种不可逆转的行为, 使档案鉴定者在做销毁鉴定时极为谨慎, 甚至出现“定为销毁, 缓期执行”, 最终无限期保存的情形。作为教学档案鉴定依据的保管期限表因其科学性不够, 导致其权威性不足, 从而加大了馆藏压力, 影响档案管理人员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的管理和开发, 造成资源管理配置的极大浪费。
二、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优化策略
1. 明确保管年限、细化条款, 增强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操作性。
在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工作中, 可借鉴发达国家的鉴定经验。首先, 在认识教学档案价值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笼统保管期限向具体年限的过渡。在现有“永久”、“长期”、“短期”这种跳跃式的阶段划分上, 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科和专业建设特色增设相应的保管期限档次, 并在定期内标出具体年限。在教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工作中, 要严格控制永久类档案。只有反映学校教学工作主要职责活动、中心工作和基本历史面貌的, 对学校工作、国家和社会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 具有凭证作用、文物价值的, 能反映学校工作特色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文件档案才能列为永久保管。对于定期保管的教学档案应增设保管期限档次、明确具体年限。如科研归档材料中的各类项目、各种形式的成果和表彰奖励材料, 可依据项目、成果及奖励的层级性进行不同的保管期限划分。对于公认的具有重要性和珍贵性的档案应做永久保存, 其余则视重要程度进行分层细化, 对于难以确定保管实际年份的, 可在保证学校建设和社会记忆完整性的前提下, 确定一个较低的保管年限, 经实践检验, 确有继续保存价值的, 期满后再延长。需要注意的是, 在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标时细化工作中需顾及高校教学档案管理工作的传统管理方式和整理方式, 更要考虑到目前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档案开放力度不够、开发层次不高等因素制约了人们对档案价值认识深度的实际情况。因此, 在对西方档案保管期限表“标年法”的借鉴过程中, 不可生搬硬套, 应结合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其次, 细化条款, 使设置的保管条款与绝大多数归档文件材料有对应关系。为使条款具有较大的覆盖面, 应提前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其收集材料应包括:教学档案来源涉及各部门近年收发文登记文件材料;近年的归档文件目录或案卷目录;以往销毁的文档销毁清册;各部门职能和任务变化和调整情况的文件材料;学校文件、档案数量和状况登记材料;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本校颁布的档案鉴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其他同类学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和使用效果材料。条款的表述应详尽而具体, 但避免过于繁琐。对所列出的归档材料应以同一类型为主, 而不是具体到每份文件。
2. 多方参与、动态鉴定, 增强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
高校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 其形成涉及多个部门, 既包括教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招生就业部门、财务部门, 又包括各二级教学单位。教学档案较强的专业性及其立体化价值结构决定了, 在编制保管期限时, 需要参考诸多相关专业性因素。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 需要档案部门、教学档案形成部门和教学专家委员会的参与。由三方结合的鉴定小组负责对教学档案进行多层次、多方面价值及量的大小的权衡。教学档案来源涉及部门领导作为鉴定小组成员之一, 是由于其熟悉本部门职能的变化和调整, 作为文件材料的审批者, 更了解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和价值大小。档案部门有关人员的参与, 是因为其在长期面向公众的档案工作中, 最熟悉各类档案的利用率情况, 在档案的编研利用中对教学档案的利用价值体会最深;同时, 应积极邀请同行专家的参与和指导, 以保证该工作程序、方法、实施方案等的科学性。教学专家委员会成员, 对学校教学工作特色和水平有较深认识, 他们的参与更能保证制定的教学保管期限表符合教学活动发展规律, 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其次, 要处理好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稳定和修订的关系。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一旦颁布, 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但由于各部门职能活动内容和范围的变化, 人们对教学档案价值认识的深化, 那些经档案鉴定实践结果证明不合理的条款, 应随文件和档案运动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进行动态鉴定处理。第三,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可从划分的结果来检验。据ABC管理法则的核心思想“关键的少数与次要的多数”, 教学档案的价值分布当是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只能是全部教学档案的小部分。从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划分结果来看, 永久卷、长期卷、短期卷档案较合理的比例结构当是:永久卷占归档教学文件的比例约为10%至20%, 长期卷所占比例约为30%至40%, 短期卷所占比例约为50%至60%。永久卷所占比例过高或过小, 其科学性就值得怀疑。
3. 明确责权, 增强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权威性。
高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高校开展教学档案鉴定工作和保证其质量的有效工具, 其一旦颁布, 应严格执行, 尽量避免保管期限划分中的主观性、随意性。为加强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权威性, 真正发挥其在鉴定工作中的依据性作用, 首先要加大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力度。审定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书面征询意见、座谈研讨、召开协调会、实地调查研究等论证调研方法。其次, 廓清责权, 维护保管期限表权威性。审定者和鉴定者的职权范围条款应与失责行为的制裁条款相对应。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定委员会需将检查、落实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和业务检查的工作内容之中;而档案工作者依据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工作而出现失误的责任应由审定者承担, 从而消除档案鉴定工作中的后顾之忧。
高校档案管理的现状, 迫切需要对现行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改革, 以提高教学档案管理的效益性和科学性。然受档案价值多元性、鉴定主体认识局限性等因素影响, 教学档案保管期限表尚存诸多不足。我们要在了解其局限性的基础上, 着力探索提高其可操作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方法, 以尽快适应高校教学档案工作发展实际, 推进高校建设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淑妮.机关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思考[J].档案学研究, 2013 (2) .
[2]顾珍.高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演变及其分析[J].兰台世界, 2013 (10) .
[3]王大青.电子文件保管期限表研究[J].中国档案, 2013 (6) .
3.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 篇三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简称《规定》)将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又实行“标时法”,分为30年、10年两种年限。“标时法”的应用使归档工作能够更准确判定档案材料的保存年限,避免了过去笼统将“16~50年”保存的档案材料均划作“长期”,致使只需保存20年的材料必须到其保存50年后才能鉴定销毁的尴尬。
划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应把握哪些原则?
(一)永久
凡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经济关系和个人利益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制度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2、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3、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4、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5、本机关机构演变、任职任免等文件材料;
6、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7、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8、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二)定期
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定期保管。定期又分为“30年”和“10年”
“30年”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2、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4、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5、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专题报告等。
“10年”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1、本机关一般性事务性管理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3、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4、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5、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等文件材料,列为10年保管。
如何理解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分析方法?
(一)分析归档文件的责任者
1、分析归档文件是本机关(本系统)责任者还是外机关(外系统)责任者。在相同内容、相同文种的情况下,本机关(本系统)形成的本专业文件材料比外机关(外系统)形成的本专业文件材料至少要长一个档次。
2、分析归档文件是本级责任者还是上级、下级责任者。本级责任者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保管期限相对较长。上级形成的文件材料比下级的要长。发文机关的级别还需考虑是本系统还是外系统,是党政领导机关还是其他机关等情况。
3、分析归档文件是多个责任者还是单个责任者。多个责任者中要区分本机关是主办机关还是协办机关。如本机关是主办机关则视作本机关的单独发文来划分保管期限,如本机关是协办机关,则比本机关单独发文的保管期限稍短一点。
4.分析归档文件在运转过程中的责任者。文件材料在主送、抄报、送阅等运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上级批复、领导签署意见等情况,此时保管期限应从长。
(二)分析归档文件的形式
归档文件保管期限划分应以形式重要为主。这里的“重要”指“规范性”、“权威性”、“正式性”和“珍贵性”。
1、分析归档文件的文种。决定、决议、命令、指示、条例、纪要、报告等,比处理日常事务的通知、简报、来往函件等保管期限长。
2、分析归档文件的稿本。归档文件的正本比副本、草稿、草案的保管期限长。
3、分析归档文件的外形特点。有重要领导、著名人物的题词、批注、签字的文件材料有权威性,具有纪念价值。
(三)分析归档文件的内容
分析归档文件内容是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重要的方面。归档文件内容为“重要的”其保管期限相对较长。
1、分析归档文件是否体现机关主要职能。归档文件的内容是否为本机关主要任务、主要工作、中心工作、主要活动、主要工作事项,其内容是否具有典型性。
2、分析归档文件是否反映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归档文件是否反映本机关辖内工作全貌、本机关工作状况、工作水平、工作规模、工作变化、工作发展、较长时间的工作情况。
3、分析归档文件是否反映本机关的经济关系。价值高、债权债务时间长的归档文件其保管期限长。
4.档案的保管期限 篇四
第二十一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考查、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
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算起。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1、收养证明;
2、解除收养证明;
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权证明;
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
8、赠与证明;
9、房屋买卖证明;
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
11、遗嘱证明;
12、学历证明;
13、提存证明;
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15、商标注册证明;
16、公司章程证明;
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2、职称证明;
3、国籍证明;
4、营业证书证明;
5、抵押、担保证明;
6、招标投标证明;
7、联营协议证明;
8、中外合资、外资企业的合同证明;
9、申请专利的有关证明;
10、劳务合同证明;
11、清点遗产证明;
12、证据保全证明;
13、房屋搬迁协议证明;
14、房屋租赁证明;
15、涉及到不动产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16、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7、履行期在十六年以上的其他合同证明;
18、用于诉讼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入短期保管:
1、生存证明、健康证明;
2、定居证明;
3、未婚证明、无配偶证明;
4、委托书、委任书证明;
5、援外人员劳动保险证明;
6、副本、节本、译文、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
7、现场监督证明;
8、商品成分证明;
9、技术标准证明;
10、企业承包、租赁证明;
11、生产经营责任制证明;
12、执行许可证明;
13、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明;
14、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农林牧副渔各业承包合同证明;
15、其他履行期在十五年以下的合同证明。
第二十六条
凡终止的公证事项所形成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证处复查公证事项所形成文书材料,应与原公证档案合并保管;由司法行政机关复查的,应将其复查结论存入原公证档案内,其保管期限均与原公证档案相同,复查后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和通
知合并重新列为短期保管,其保管期限从原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起算时间开始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总登记簿册列为永久保管。
第二十九条
对未规定保管期限的公证档案,须由公证处比照上列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
5.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篇五
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1、对本级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的审计项目、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委托、授权的重大审计项目及国外援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审计项目定为永久保管;
2、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的重要的审计项目和及国外援贷、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定为长期保管;
3、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的一般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定为短期保管。
说明:
1、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审计成果突出,在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审计查出违纪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对领导干部做出处理的;地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党委或政府交办的,有重大成果的审计项目。
6.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推荐) 篇六
保 管 期 限 表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
二〇一〇年
目 录
一、办公室……………………………………………………3
二、机关党委…………………………………………………8
三、地籍科……………………………………………10
四、土地利用科………………………………………11
五、规划科……………………………………………13
六、法规、信访科………………………………………13
七、人事处………………………………………………14
八、综合科…………………………………………………18
九、财务科…………………………………………………19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室
1、市规划局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等;(永久)
2、市规划局召开的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专题会议材料,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 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永久)
3、市规划局召开的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材料、重要的专题会议材料,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交流、参考材料、简报等;(30年)
4、市规划局召开的专题会议、座谈会议材料,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文件;(30年)
5、市规划局召开的专题会议、座谈会议材料,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交流、参考材料、简报等;(10年)
6、国土资源厅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永久)
7、国土资源厅召开的其他典型材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3 等;(30年)
8、国土资源厅召开的一般工作会议材料会议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30年)
9、国土资源厅召开的一般工作会议其他参阅材料、典型材料等;(10年)
10、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本机关主办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永久)
11、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典型材料、交流材料、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等;(30年)
12、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本机关协办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等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13、机关联合召开的会议本机关协办的典型材料、交流材料、参阅材料、讨论稿、简报等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14、市规划局举办的重要庆典、仪式、纪念活动,具有影响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方案、邀请函、参加人员名单、嘉宾签名册、领导、嘉宾讲话等;(永久)
15、市规划局领导出席其他重要会议的讲话稿;(永久)
16、上级业务领导、指导机关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30年)
17、上级机关及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文 4 件材料;(永久)
18、上级机关及领导检查、视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30年)
19、市规划局工作汇报材料;(30年)20、有关领导或相关单位来本机关考察、交流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21、市规划局对下级机关工作进行督办过程中形成的督办通知、要求等材料;(10年)
22、政务公开文件本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公开指南、公开内容、监督材料;(永久)
23、政务公开文件本机关制定的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制度、标准或接受评议考核过程中形成的材料;(30年)
24、市规划局制发的或以上的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25、市规划局制发的以下的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
26、市规划局重要的职能活动的总结、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27、市规划局一般的职能活动的总结、专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28、市规划局编辑、编写的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29、市规划局编辑、编写的反映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工作情况和问题的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或内部刊物等;(10年)30、市规划局重要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宣传、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制考核、双拥等项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31、市规划局一般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宣传、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制考核、双拥等项工作的文件材料;(10年)
32、市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本机关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33、市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本机关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34、市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本机关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表等;(30年)
35、市规划局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本机关内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处理、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36、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有特殊意义的文件材料;(永久)
37、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 6 等一般性活动、数额较小的文件材料;(10年)
38、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主办的主要业务文件;(永久)
39、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主办的一般业务文件材料;(30年)40、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协办的主要业务文件材料;(30年)
41、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协办的一般业务文件材料;(10年)
4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43、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文件材料;
(30年)
44、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材料;(10年)
45、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46、下级机关报送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47、下级机关报送的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二、机关党委
1、局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2、党的代表大会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大会发言、选举结果、讨论通过文件(含电子版)录 像资料;(永久)
3、党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文件;(10年)
4、党代会筹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5、党委拟写的全年工作总结、领导讲话;(永久)
6、局领导理论中心组学习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7、干部录用、任免、调整、聘用的决定通知等文件材料;(永久)
8、评选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
9、受县级以上(含县级)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永久)
10、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30年)
11、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12、党员、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 的文件材料;(永久)
1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员发展等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8
14、转发上级组织及部门的有关文件重要的;(永久)
15、转发上级组织及部门的有关文件一般的;(10年)
16、负责起草的党委领导重要讲话及有关材料全年的;(永久)
17、负责起草的党委领导重要讲话及有关材料半年的;(30年)
18、负责起草的党委领导重要讲话及有关材料一般的;(10年)
19、上报市委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报告重要的;(永久)20、上报市委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报告一般的;(30年)
21、上报市委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报告讨论未通过的材料;(10年)
22、其它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重要的;(永久)
23、其它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一般的;(30年)
24、局领导出国、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招商引资审批手续及执行日程;(10年)
25、考察报告等文件材料;(30年)
26、一般业务问题的转发文件;(10年)
27、上级一般性文件材料;(10年)
28、同级机关、上级机关、下级机关的送审讨论稿、会审稿、9 会签稿;(10年)
29、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意见、制定的党建责任制方案;(30年)30、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文件材料;(永久)
三、地籍科
1、制定的关于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
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等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2、制定的关于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 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等重要的文件材料;(30年)
3、全市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永久)
4、全市开展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项目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5、全市土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重要的文件材料;(30年)
6、全市土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一般的文件材料;(10年)
7、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30年)
8、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主办的重要业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协办的一般业务工 作的文件材料;(10年)10
10、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永久)
11、同级机关制发的涉及本机关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30年)
12、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10年)
四、土地利用科
1、对全市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进行指导的文件材料;(永久)
2、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土地二级交易市场试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改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永久)
3、拟定全市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文件材料;(永久)
4、关于开展全市城市土地价格调查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5、全市用地单位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永久)
6、全市土地供应情况、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建设用地 供应情况的文件材料;(永久)
7、全市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情况及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 价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8、全市关于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置的文
件材料;(30年)
9、对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等文件材料;(30年)
10、本部门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及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 作等会议通知、会议指南、名单、议程、报告、讲话、决定、纪 要、翻印上级相关会议的重要文件;(30年)
11、本部门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及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 作等其他参阅材料、典型材料等;(10年)
12、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30年)
13、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主办的重要业务工作的文件;(永久)
14、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协办的一般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10年)
15、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永久)
16、同级机关制发的涉及本机关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30年)
17、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8、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10年)
五、规划科
1、以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各类文件;(永久)
2、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纪要、列入会议讨论 议题汇报材料、汇报文件光盘);(永久)
3、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业务规章和管理程序;(永久)
4、各层次城乡规划批复文件;(永久)
5、各层次城乡规划设计方案、重大城乡规划设计方案、重点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区城乡规划设计方案等;(30年)
6、重大规划、重点工程和重要规划审查会、论证会活动材料(活动组织方案、会议讲话、审查意见、论证结论等);(30年)
7、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方案征集(招标)活动材料(合同、请示汇报、汇报材料等);(30年)
8、局规划科规划审批的文件(建筑、管线等)(永久)
六、法规、信访科
1、局信访科起草的上报文件;(30年)
2、局信访科起草的下发文件;(30年)
3、局信访科已结案件形成的文件;(永久)
4、局信访科未结案件形成的文件;(30年)
七、人事
1、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的批复(含请示);(永久)
2、本1及直属单位的印信启用(作废)等通知;(永久)
3、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4、本机关的人事任免、职工名册、人事、劳动工资报表等;(永久)
5、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经当地党委、政府批准或同意,由本机关牵头成立跨部门临时机构的通知;(永久)
6、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本机关内部开展专项工作,设立临时工作机构的通知;(10年)
7、成立临时机构的文件,本机关参加由其他机关牵头成立的临时机构的通知;(10年)
8、本机关制发的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本机关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受省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永久)
10、本机关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受省级以下表彰、奖励的或本机关内部表彰的文件材料;(30年)
11、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对本机关有关人员受到警告(不含)14 以上处分的处分材料;(永久)
12、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对本机关有关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材料;(30年)
13、本机关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退)职、离退休、死亡、抚恤、保险、福利待遇等文件材料;(永久)
14、本机关人事考核重要的文件材料;(永久)
15、本机关人事考核一般的文件材料;(10年)
16、本机关职称评审,评审结果的通知、批复等材料;
(永久)
17、本机关职称评审其它评审文件材料;(30年)
18、本机关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19、本机关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考核、培养与交流,非领导职位的审批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20、本机关援藏、扶贫人员和军装干部安置等方面的文件材料;(30年)
21、本机关组织地区性系统性岗位培训、业务培训、专题专项培训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22、本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调研、统计等方面的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30年)
23、本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总结、调研、统计等方面的一般活动的调研材料;(10年)
24、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及人事、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25、本机关制发人事、教育工作的一般性通知、报告、函(含有领导批示的)、对有关文件的修改意见;(30年)
26、本机关对相关部门或下级部门重要的来函、请示的复函、批复等;(永久)
27、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关于人事、教育工作的重要法规性、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28、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主办的重要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29、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本机关协办的一般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10年)30、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31、同级机关制发的涉及本机关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30年)
32、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33、下级机关报送给本机关的一般问题的专题报告;(10年)
八、综合科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市政);(永久)
2、合同(土地利用科);(永久)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永久)
4、他项(地籍);(永久)
5、编制的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永久)
6、本部门主办的重要业务工作的文件;(永久)
7、本部门主办的一般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8、本部门协办的一般业务工作的文件材料;(10年)
九、财务科
1、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财务分析报告;(永久)
2、财务规划、计划、总结;(永久)
3、财政部门下达、追加本机关经费的通知;(永久)
4、本机关财务预算报表、批复;(30年)
5、本机关及有关单位制发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等;(30年)
6、上级颁发的关于财务、统计、基建、房管、车辆、固定资产管理等政策、法规性文件;(30年)
7、各项审计通知书、审计承诺书、审计决定、部门和单位 17 领导的审批意见、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及相关材料。(永久)
8、本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30年)
7.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篇七
关键词:保管期限,制度
国家档案局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八号令) (简称《规定》) 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指出,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规定》对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在指导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规定》的改革内容
《规定》是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 《规定》改革了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 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 分为30年、10年。原有的文书档案“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 使得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往往是:长期保存的档案实际上都是保存50年, 短期保存的档案都是保存15年。到期后才考虑档案的鉴定工作, 有的甚至一拖再拖。我国大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采用了这种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 而这种做法已经被我国的档案管理实践证明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违背了档案价值鉴定“效益性原则”的要求。有学者指出, “尽管划分保管期限的人可以比较容易地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决定, 但是人为性和弹性过大, 导致的鉴定结果往往是“两头小中间大”, 即永久的少、长期的多、短期的少。这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手段, 它也使我们的档案鉴定专业化进程受到了严重影响, 因为专业化的档案价值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操作标准要细化。”[1]19
《规定》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采用了标时的划分方法。“定期分为30年、10年, 是指一般条件、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 这是《规定》对定期保管档案实行标时划分的基本要求。定期保管档案之所以要实行标时划分, 不能直接注明或写上“定期”, 主要是便于对机关达到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明确的标时划分克服了以往对档案保管期限较为模糊的划分方法, 避免了以往短期保管档案 (15年以下) , 一般要等到了15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 长期保管档案 (16—50年) , 一般要等到50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的问题。”[2]40根据《规定》,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以确保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得到有效保管和保护, 为国家积累历史财富和文化财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本机关自己留存, 备机关日常工作查考利用, 保管期满后经机关鉴定, 或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规定》中定量保管期限的确定, 初衷是减轻档案馆的压力。永久保管的档案才进入国家档案馆, 非永久的由产生机关自己留存, 其目的是方便对到期档案及时地进行鉴定处置, 减少保管压力, 节省保管空间和人力、物力。
二、《规定》对实践的影响
《规定》实施保管期限定量改革之后, 造成的结果依然是“两头小中间大”, 原有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定量改革后的保管期限, 试图把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从“长期”中“剥离”出来, 归入到永久, 这样既可以减少长期保管档案到期鉴定工作的压力, 也可以使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享受到“永久”被保存的档案应该享受的“待遇”, 而不是到50年了经过“价值和生死鉴定”后, 才能“享受”到这一“待遇”。这样的做法, 预期目的在于节约管理成本。但是, 定量和定性的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只是形式上的改变, 在实践中并没有带来管理上的增效, 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理论上的目的。理论上讲, 两种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方法是有区别的。采用定性的方法, 长期保管档案要到保管期满50年才能进行再次鉴定, 短期档案保管期满15年才进行再次鉴定;而定量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 则每隔10年或30年进行一次期满档案的鉴定。可是, 没有明确标时的长期和短期 (长期到最高年限50年, 短期到最高年限15年) 与标时的定期30年和定期10年, 都是在保管的“终点年”面临鉴定问题。所以在实践中操作的结果如出一辙。《规定》中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只是把鉴定工作的压力放在了10年和30年, 而不是之前的15或50年了。并且对于定期不到30年的而又大于10年的, 是按照30年来划分合理, 还是10年划分合理, 这也是很大的问题。
另外, 对于某份文件保管期限的划分, 会存在判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表现在:第一, 主体认识差异带来保管期限划分的不同。“重要”和“一般”的划分, 不同的主体可能因为其立场、对事物的认识以及个体对于相关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判断。这样的保管期限表在实践中会导致“执行”的不一致。第二, 特殊文件的保管期限的界定具有特殊性。属于永久保管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如果没有的话, 那么本该为10年保管期限的“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是不是应该适当的延长保管期限呢?所以, 《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这些模糊性语言必定会影响到执行者的主观判断和操作, 带来实际操作上的不一致, 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规定》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并没有结合管理实践上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的途径和办法。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使得档案的鉴定工作没有减负, 反而显得更加的繁杂。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依然困扰着实践部门。保管期限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制度的变化, 只是形式上的变化, 并没有带来管理上的实质改变。目前对于文件的鉴定, 其趋势表现为加拿大的“宏观鉴定战略”。“宏观鉴定战略”不再局限于传统理论中的价值标准, 提出应全面考虑社会结构、文件形成过程、文件形成者及其职能等多种因素。它使鉴定的重点由根据研究目的的判定文件价值转变为根据文件形成者的职能和结构来鉴定文件形成背景或文件来源的重要性[3]222。随着文件形态、文件运转的系统依赖性变化, 直接鉴定法将退出历史舞台, “宏观鉴定战略”将走上舞台, 奏响鉴定的新篇章。这才是新技术、新形势背景下文档鉴定工作的出路。
三、由《规定》引发的思考
本文主要基于《规定》与《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的不同, 分析了《规定》存在的问题。这也反映了在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 即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
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 往往表现为:一是过于突出制度的约束性, 过于强调制度的物性, 制度过于细化、量化, 标准太高太严等。这样要么使制度执行起来十分困难, 要么使制度执行的成本非常大。一是制度过于笼统, 说明不清, 标准不明。制度系统缺乏整体性, 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制度执行者不能得到清晰的制度解释, 造成制度执行者无法领悟制度的内涵, 无法执行制度。制度执行起来要么不知约束谁, 是谁违反了制度, 要么缺乏参照, 自由裁量权过大。
已有的制度在理论上是合理的, 但是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却不如人意。新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 但是原有的制度依然“勃勃生机”, 没有走向终结的迹象。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制度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制度是用来执行的, 不是纯粹搞研究用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 才会成功的规范实践。制度过宽或过严都不行。制度建设不仅需要针对呈现出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开创途径和通道, 实质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成都武侯祠有副对联的下联说“不审势, 即宽严皆误, 后来治蜀要深思”, 档案管理制度也如此, 过宽过严都会失误, 要把握一个度。档案管理制度的产生源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是为了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规范档案管理。但是, 就某些具体单位来说, 过于原则或者过于模糊的档案管理制度本身就无法操作或者可操作性不强, 这就使得档案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那么, 久而久之, 则会影响到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英玮.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实践的历史回顾与思考[J].北京档案, 2007 (5) .
[2]李明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问题解答[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7.
8.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篇八
关键词: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
档案鉴定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主要表现为主体以一定的评价尺度或标准来衡量被鉴定的档案价值这一客体的活动过程。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档案鉴定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管是归档时的保管期限的划分,还是档案保管期限到期的存毀鉴定,都是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来进行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名副其实的是档案鉴定工作最基本的工具”。“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连接点和结合部”,人们“对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的研究最终要落实在档案保管期限表上”。本文试图从中外保管期限表的实践历程的对比分析中找到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建构的有效方法。完善档案鉴定标准,从而实现档案鉴定的制度化管理。
1国外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实践
档案价值鉴定的标准是以客观存在的档案价值构成为依据的,是提高档案鉴定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保证。通观欧美档案鉴定标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从迈斯奈尔早期提出的“年龄鉴定论”到卡林斯基的“职能鉴定论”,从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论”到美国学者的“利用决定论”,从“行政官员决定论”到今天的“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论”,欧美的鉴定标准经过了不断的探讨而变得多元化、系统化和全面化。
世界各国的档案鉴定工作与我国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以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指导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规范和依据,都特别重视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和执行。欧美许多国家基本采用“标时法”来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就是根据档案的价值大小,具体给档案标明保管年份。如1、3、5、10、15、20、25、30、40、50年等具体年份。采取标时法的前提,就是改革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档次,改期限为年份。西方国家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条款不下百条,而保管期限档次则有十多个以上。美国的各种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规定得很详细,保管期限规定得很明确。其保管期限规定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25年、56年、75年、100年、永久等。日本的档案保管期限则分为1年、3年、5年、10年、永久等5个等级。俄罗斯的档案保管期限主要分为永久、长期(5年~75年)、短期(6个月至5年)三种。这同我国规定的保管期限差不多,主要区别是长期保管档案的期限比我国长。阿根廷的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永久等,其中定期保存的档案规定得比较具体。
从国外经验来看,外国档案保管期限表呈现规则越划越细,条款越来越多的趋势。如“美国陆军部的文件处置标准有300条”,“《犹他州文件保管期限通用表》将该州的所有文件列举了16类,共计269项标准。”
2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实践的历史脉络
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实践历史,回顾起来主要有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该阶段的标志性成果是1955年3月发布的由苏联专家米留申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活动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简短一览表(草案)》。这一阶段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实践确实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继承。特别是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实践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量化等方面的原则。只有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实践中始终坚持这些有效的原则,才能使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否则就会走弯路。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该阶段的标志性成果是1987年4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将以往的定量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方法改为定性划分,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将以往的细化条款改为概括性的抽象条款,在1987年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典型材料”、“一般材料”、“重要的”、“一般的”、“影响大、问题严重的”等抽象性词汇;条款数量由多变少,一级条款33个,二级条款47个,三级条款5个,条款总量为85个。档案鉴定工作,特别是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是一项需要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推动的、实践性很强的业务工作。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至现在,该阶段的标志性成果是2006年12月18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中将原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分为30年、10年;比1987年《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数量增加了30个,一级条款13个,二级条款51个,三级条款43个,四级条款8个,共计115个条款:在加强保管期限表编制的领导工作上改备案制为审批制。“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编制的本系统的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也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强化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归档与进馆的监督指导力度。
我国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从1956年的《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一般标准》的49条、45款,经1957年、1964年、1983年的修订,到1987年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仅剩下33条、51款。由此看出,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在细则划分上与国外正好相反,这应当引起档案界同仁对鉴定标准的反思。当然,笔者并不认为细则越多越好。
3对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构建的思考
档案保管期限表“就具体的鉴定标准而言,基本上属于‘职能鉴定论的范畴”,这与国外许多国家鉴定标准呈多元化的现象是不同的。我国档案学界近几年来虽也在理论上提出了类似的标准,但在具体操作时却忽略了这些。因此,我们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鉴定标准表现单一化,在具体操作时“很难逐项鉴定档案的证据价值、情报价值,进而也就无法保证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否具有永久性价值”。
当前已有学者提出我国档案保管期限表类型“仍显得不够,应当形成一个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应分级分系统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建立完善的档案鉴定标准体系。”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将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融入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我国对档案价值鉴定比较公认的原则
是:“必须从社会总体需求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来判定档案的价值”。我国档案鉴定标准建设须在现有档案鉴定标准基础上,从新的高度对标准进行研究、完善。在“以档案价值为中心,结合档案价值的作用规律,并兼顾保管档案的代价”前提下,考虑到档案鉴定标准的多元化和价值的相对标准,使鉴定标准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理论和实践工作的发展。
第二,明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保管期限表体系的统一制定者。其一,国家档案局8号令规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由各系统各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再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事实上,各立档单位真正重视起来的不多,多是应付差事。其二,档案的最终保管者——档案馆在审批各个立档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可能是没有发言权的。其三,档案的利用者还没有发言权。如果在制定和审批各单位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能够征求相关方面专家、学者和重点利用群体的意见,会有所改进,其四,代表各方行使制定和审批权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际工作是由那么几个人来完成的,这几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就决定了档案鉴定标准的科学与否。
在档案鉴定标准的制定上,宗培岭教授曾指出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属性应归纳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统一权威才是档案鉴定在法规建设上的高级阶段。
第三,借鉴外国经验明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改进方向。对西方相对成熟的鉴定理论体系,要加以正确的吸收与借鉴,同时要结合我国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加以发展、完善,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档案鉴定理论,以引导鉴定实践前行。我国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进和完善鉴定机制,努力实现档案鉴定工作的程序化、科学化、系统化,以促进档案事业的繁荣发展。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完善,原则上应从高度概括抽象转变为标准具体;实践上要践行“标时法”,即除永久保存的档案外,其余PA5年、10年、20年、30年、50年严格划分,永久保存的档案严格控制其所占比例,并建立永久保存档案的独立评价体系与永久保存档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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