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的合同

2024-11-06

委托保证的合同(精选12篇)

1.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一

委托保证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适用于银行分离式保函业务)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职务: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职务: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在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委托担保事项

1、甲方为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具受益人(权利人)为、工程名称为、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银行保函,委托乙方向银行提供上述银行分离式保函的保证反担保。

2、“分离式保函”是指乙方申请银行为甲方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银行签订《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下称《协议》)、《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等法律文本。

3、经审核,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下列条件向银行出具《协议》。

第二条《协议》项下反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

1、反担保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保证期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银行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银行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等向银 1

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担保费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保费,保费按保函金额的‰收取,保费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银行收取保费为人民币,乙方收取保费为人民币。由第三方代交保费的(付款人:,付款方式:),向该第三方开具票据。保费发票由有限公司出具。

2、保费应事先缴纳。该笔保证担保费为乙方及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手续费,一旦保函出具,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将该笔保证担保费退回。

第七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第、、为甲方出具上述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

/(¥元),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由第三方代交保证金的(付款人:,付款方式:),乙方向该第三方开具票据。保证金发票由有限公司出具。

(2)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合同金额%的第三方见索即付的保证反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反担保人为,反担保人应向乙方(包括)出具《反担保保证书》。

(3)甲方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反担保。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存款余额及乙方指定的其它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及时,并能满足银行办理保函的有关要求,甲方如违反上述条件,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保函未出具的,甲方应承担银行手续费用500元。

3、保证期间,甲方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乙方偿债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4、保证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保证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保函担保项下债务清偿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保函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6、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保费和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甲方未将保证金和保费在指定时间内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办理反担保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须向乙方缴纳反担保合同金额的%作为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7、甲方承诺:

(1)甲方违反以上1至6项任何一项义务,乙方均可提前向甲方主张权利或采取其他措施。

(2)如甲方违约导致银行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以本条第1项第(1)款约定的保证金优先偿付银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

(3)如因甲方违约导致银行向乙方索赔,乙方有权从甲方向乙方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偿付。

(4)乙方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出具分离式保函申请书》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等法律文本甲方均已确认且无任何异议。

第八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甲方在办理退保时,应向乙方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书》、乙方开给甲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票据或其他乙方认可的财务凭证、甲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甲方为经办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银行解除保证金冻结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甲方。

(1)保函有效期届满,保函受益人未向银行提出索赔请求,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2)保函有效期届满的具体日期不能确定,或保函原件无法退还,甲方提交了受益人出具的保函效力终止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保函失效放弃索赔等)或被保证人、第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保函项目办理完竣工验收足以证明保函责任解除的文件。

2、由第三方代交保证金的,在该第三方提交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资料后,乙方可将保证金无息直接退还给第三方,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索赔和追偿

1、一旦银行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乙方即有权开始对甲方以及反担保人进行索赔或债务追偿。乙方在提出索赔或追偿债务时,应向甲方出具:

(1)银行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索赔通知等文件;

(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偿付债务的书面(包括传真)索赔通知;

2、乙方向甲方索赔或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1)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或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利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在收到乙方偿付债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五个日历天内履行清偿义务;

(2)逾期违约金。若甲方不能在本款第一项期间内履行清偿义务,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日按照索赔金额的3‰计算;

(3)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产权或经营方式的调整而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制约;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包括乙方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收件人: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致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

收件人:

开户银行:支行

户名:

账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2.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乙方盖章并经负责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2012年6 月 27 日

2.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几个方面。在处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争议最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即可根据合同的有效、无效性分别导致的后果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了。据笔者了解,当前证券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与非证券公司两种,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不同的受托主体、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自愿原则。

一、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作为受托人的非证券公司主要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及专业投资个人等等。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非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对于含保底条款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别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含保底条款和不含保底条款的不同情况来分析。

1、受托人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至于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据《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他们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对他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给予处理。

2、受托人不是综合类的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经纪业务,故经纪类证券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影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其它因素

在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素外,还存在其它特殊因素,笔者在这里分析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实践中,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已名义或以自已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实际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影响借款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具有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笔者认为: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那么,此时的委托理财只是形式,借款才是其行为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按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去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应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案去解决。

2、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委托理财所签订的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前,一些“闲钱”较多的国有企业,如高速公路公司、电信公司等,从事证券委托理财问题甚多。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是与其它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在证券投资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给其他有丰富投资经验机构,是不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非法借贷、占用直至最后被损失殆尽,无法安全收回的情况的,我们不能因为违规甚至于违法操作而导致委托资金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国有企业把资金用于了证券委托理财,而应当从规范委托理财市场运作、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定等这些方面去保护国有资产在证券委托投资市场上的安全,使得国有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委托理财的途径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且,现有法律只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委托证券理财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修订版中甚至可能对国企炒股开禁。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委托理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另外,也有认为,以炒作股票为内容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来考虑,如果确定合同实质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只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如新证券法对国企炒股开禁的话,就更无需对此类型作单独探讨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 (总第7集) ,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4.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篇四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承包商)就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___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_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5.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五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6.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六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7.委托书 质量保证书 篇七

因业务拓展需要,特委托同志(性别,身份证号:)代表我公司前来贵处联系药 品(中药材)销售业务,办理签订上述有关销售合同、售

后服务等事宜。

注:被委托人办理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事情均与本单位无关。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授 权 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

1、本委托书须加盖授权人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方为有效。

2、本委托书复印无效。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药 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作为合法的药品经营单位,应向乙方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 的合法、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甲方应严格按购货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和时间供货。所有中药必 须要有完好的外包装及合格证。

3、甲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4、甲方供应的中药,经检验有质量问题时,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 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应按中药储存条件储存甲方提供的中药,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双方共同责任和约定条款

1、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责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已由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条文的含意均已明确。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8.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篇八

录取学院:机械工程xxx 专业xxxx 硕士(硕/博)

我自愿作为山东省2012年委托培养研究生,并保证做到:

1、在山东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德智体全面发展,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保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完成学业,保证书《委托培养研究生保证书》。

2、学习期满毕业时,按照委托单位的分配范围及要求联系接收单位。如超范围按山东省人事厅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3、如由于本人原因退学、被取消或开除学籍等而中途辍学,本人负责赔偿委托单位已为自己支付的委托培养经费,并按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落实接收单位。

4、如申请出国留学或继续深造学习,必须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本保证书,自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生效。

保证人签字:赵云峰

手印:

9.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九

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退押金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委托:XX(身份证号码:)来办理:在20xx年XX月-月期间,于摩天轮商业街购内租用商铺的押金退还手续。

特此说明!请给予办理,谢谢!

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8日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范本2

我公司参加了xxxxxxxxxxx工程投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由于未能中标,现委托贵司将投标保证金XXX万元整(¥XXX000.00)

退回以下账号:XX账户:xxx

xxx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xxxxxx

开户账号:xxxxx

投标人:xxxxxx(盖单位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范本3

致:

XXX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参加贵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

保证金XX元整(XXXX),因未中标,现委托某某某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XX账号:XX

户行(全称):X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范本4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XX单位

XX日XX期:

我公司于XX年X月30XX日参加了XX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XX元,因未中标,现委托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10.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十

甲方:

有限公司(委托方)乙方:

有限公司(被委托方)

为了执行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明确委托方及被委托方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器械质量安全有效,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销售从乙方代理的产品委托乙方进行储存、配送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到之日起起至

年12月31日止。

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企业加盖单位公章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甲方委托乙方贮存、配送的器械限于从乙方处代理销售的产品。

三、乙方义务

(一)委托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加盖单位公章的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乙方负责对甲方所委托的产品有效证件进行审核,比如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等有效证明。对于不符合要求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

(三)乙方应当严格进行受托产品入库检验。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到货产品质量情况。对于不符合要求产品,乙方禁止办理入库。

(四)乙方对甲方委托贮存的产品安全负责,对违反贮存和操作标准要求而产生的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发生在库已过期和近效期产品的统计和调查。

(五)当甲方委托产品发现召回情况,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召回产 品追溯。并对在库、在途召回产品进行冻结追回。

(六)乙方贮存、配送的商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

2、应有法定的注册证号和生产批号等信息;

3、包装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4、对于进口的医疗器械,外包装必须贴有相应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与备案说明书当中内容一致;

5、委托产品必须属于许可证经营范围内产品。

四、配送义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输配送服务,运输公司由甲方自己选择。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自己负责。乙方负责协助追溯。

五、协议说明

(一)本协议经双方签订之日起即生效。

(二)对于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11.委托保证的合同 篇十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委托个人的委托书2022_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委托个人的委托书2022_合同1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户籍迁移以及档案去向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委托个人的委托书2022_合同2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兹委托受托人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领取失业保险金。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力、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

12.药品委托运输质量保证协议 篇十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全面的执行《药品经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要求,建立完整的药品运输记录,保证药品在途安全,防止药品在途出现盗抢、调包等不法行为,安全有效的把药品运输到客户所在地。做好与运输承运单位的沟通,现将《药品经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的部分内容摘要给运输单位,望承运单位能仔细理解并给予支持配合。《药品经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摘要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条 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

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审核。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按约定期限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物流运输凭证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乙方对在途药品质量负责,由乙方运输、保管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2、甲方填写物流运输凭证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或次日内,按物流运输凭证赴甲方仓库提货,延时提货的,按每日每箱药品1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承运资格。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含税开票价格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药品的储存温度、湿度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条件、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

5、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灭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6、明确每次运输的在途时限,乙方提货后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每次约定的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7、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8、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收证明,如回单,未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签收,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

9、甲方托运的货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

10、乙方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货车,车辆保险、行驶证、年检合法合规。乙方运输人员需经过体检合格,驾照,身份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合法合规。

11、甲方委托运输货物中,有部分为医院紧缺、供应紧张的紧俏药品。为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对于这部分紧俏药品,乙方在此承诺严格做到零破损送货。甲方将在紧俏药品外包装上张贴黄色警示标志,提醒乙方谨慎运输。凡乙方未能履行前述承诺,出现破损的,应按照破损药品货值2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一经出现紧俏药品运输破损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承运资格。

12、乙方将药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需让收货单位在我方回执单上盖章并由收货人员签字后返回给甲方(时限要求市内5天、市外省内7天、省外10天)。乙方未按照要求拿回回执,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3、乙方完成运输业务后应定期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与甲方进行确认。

14、乙方对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完全责任。

15、本协议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2018年12 月31 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协议。

16、本协议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江苏众益康医药有限公司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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