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2024-10-05

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共10篇)

1.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一

党员干部学习党内“两项法规”心得1800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人通过网络和中国监察报等报刊对这两项党内法规进行了原原本本的学习,以及参加省工商局及市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使我对这两个党内法规颁布实施的重要现实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提高了自己遵规守纪的政治素养。

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们面临着党的领导弱化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严峻挑战,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让我体会最深的是“三个更”:

一是更明晰了。如《准则》的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将“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结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新《条例》则进一步明晰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将70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强调了没有触及法律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二是更严格了。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有序化的规定,避免乃至消除那些会影响我党形象的不良思想和工作作风。不但强化了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还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如在政治纪律部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诸多违反中央八项精神的情形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三是更具党性了。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队,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并从“六大纪律”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充分体现的党纪条规姓“党”的特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一是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认真组织广大党员进行学习,使党员干部都能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二是发挥表率作用,自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解决好不敢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抓住一件事就要一追到底。要敢于斗争,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作为纪检组长除了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体责任,还要落实监督责任,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以修订后的两部党内法规作为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三是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结合我们工商的实际,围绕群众反强烈的突出问题及与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非法传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基层履职的监管和督促检查,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止失职渎职,确保我们的队伍安全稳定。让党员干部的行事都能实现约束化、制度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我党执行能力的强健化,确保我党永葆生机!

2.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二

(2010年11月)

姓名:

单位:

职务:

得分:

注:本试题所称“两项法规制度”是指中央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制定《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目的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2、《移居管理规定》发布后,国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 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 日内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移居管理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部门确定。

5、《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 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A、1月31日 B、2月31 C、3月31日 D、4月31日

2、领导干部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 1

向受理报告的()部门请示。

A、纪检监察 B、审计 C、组织(人事)D、宣传

3、《移居管理规定》适用人员的配偶子女移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

A、15 B、20 C、30 D、60

4、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合并 B、单独 C、从重或加重 D、重轻或减轻

5、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A、20 B、30 C、40 D、60

6、《移居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由()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A、各级党委 B、各级政府 C、各级人大 D、各有关主管部门

7、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A、上级党委 B、上级机关 C、本机关 D、组织部门

8、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有关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A、纪检监察部门 B、审计部门 C、组织(人事)部门 D、宣传部门

9、《移居管理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主动说明情况。

A、上级党委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部门 D、本单位主管部门

10、()可以根据《报告有关项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A、中共中央 B、中央军委 C、国防部 D、中央组织部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以下人员()属于《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畴: 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B、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C、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D、乡科级干部

2、《移居管理规定》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

A、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B、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 C、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D、父母移居国(境)外

3、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A、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B、不如实报告的

C、隐瞒不报的 D、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4、《移居管理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所指包括()A、获得外国国籍 B、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C、获得国(境)外长期居留许可 D、到国(境)外渡假居住

5、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A、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 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B、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C、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D、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 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6、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移居管理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等方式予以处理。

A、批评教育 B、组织处理 C、追究纪律责任 D、追究法律责任

7、《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A、领导干部本人 B、配偶 C、共同生活的子女 D、侄子和侄女

8、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A、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B、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 婚的情况

C、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D、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 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A、各级党委 B、各级政府

C、组织(人事)部门 D、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10、()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A、中央纪委 B、中央组织部 C、监察部 D、地方党委政府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移居管理规定》只适用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公务员。()

2、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要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4、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某县副县长陈某和妻子离婚后再娶他人,按照有关规定,他可不用向组织报告再婚之事。()

5、选拔任用《移居管理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6、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7、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移居管理规定》。()

8、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从事讲学、写作、咨询、书画等劳务所得属于非工资性收入,可以不向组织报告。()9、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是针对收入情况报告的专门规定,可结合今年发布的《报告有关事项规定》一并实施。()

10、根据《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不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问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移居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移居管理规定》会不会影响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的热情,为什么?

3.两项法规学习材料 篇三

2.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了生活纪律。11.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两项法规学习材料-往期短信内容

【学习“两项法规”第1期】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既覆盖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个必须”的要求,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数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学习“两项法规”第2期】 《准则》从思想建党、以德治党出发,从“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几个方面,向全体党员提出了道德修养要求,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要把党的理想信念化作自身的奋斗目标和价值追求,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自觉远离低级庸俗的生活情趣,建设精神思想上的绿水青山,保证在思想上永不退党。

【学习“两项法规”第3期】 《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提出了四项廉洁自律要求,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严治党的重点在党员领导干部,关键也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在党为党,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责、心中有戒。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和兴趣爱好都容易产生引导示范效应,领导干部必须用更严格的要求约束自己,以俭修身、以德传家、秉公用权、恪尽职守,用实实在在的行动表率和教化其他人的思想言行。

【学习“两项法规”第4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基本遵循,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开列负面清单,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把党纪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飞跃。

学习贯彻《条例》要抓好四个重点:一是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二是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四是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学习“两项法规”第5期】 党的纪律处分五项原则: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二种纪律处理:改组、解散。

【学习“两项法规”第6期】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内容 原文: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路线的核心,为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巨大成就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必须坚持和维护。但仍有一些人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其实质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不得散布、更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学习“两项法规”第7期】 原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 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全国人民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巩固和坚持党的领导。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其实质就是腐蚀和涣散党的集中统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体党员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捏造根据、歪曲事实、不负责任地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危害党和国家的思想言论。

【学习“两项法规”第8期】 原文: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全体党员要增强政治意识,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既不能发表违反党纪的思想言论,也不能传播《条例》禁止的听读看内容。要特别注意不能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下载、存储、转发、分享等功能,向各种社交圈、朋友圈等传播所禁止的读物和音视频资料。党员干部要自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主动进行教育、监督、提醒,坚决批评、制止、纠正违纪行为。

【学习“两项法规”第9期】 原文: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捍卫党的领导与集中统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准确把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贯彻执行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方针政策。严禁组织参加各种反党活动,严禁为从事反党活动的人员提供各种便利、支持或帮助,严禁擅自参加集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学习“两项法规”第10期】 原文: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敌对势力企图颠覆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一些社团组织或个人,为境外敌对势力代言,片面鼓吹西方文化、丑化党的形象、混乱道德观念、扭曲价值追求,制造信仰危机,严重侵蚀着党的肌体。每个党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一心一意团结在党中央周围,热爱祖国,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毕生的奋斗事业。

【学习“两项法规”第11期】 原文: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解读:会道门是带有宗教和封建迷信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有的还挂着宗教团体和慈善公益团体的招牌;邪教组织是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都是社会的毒瘤和糟粕,都具有很强的神秘性和欺骗性,这些组织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的活动。

【学习“两项法规”第12期】 原文: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解读: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自律,不能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以个人代替组织,把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当成摆设,搞独断专行; 不能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笼络排挤,以人划线,拉山头搞圈子;

不能不讲原则,投桃报李,营私舞弊,搞互惠互利;不能为给自己捞取晋升资本,沽名钓誉,搞歌功颂德。

【学习“两项法规”第13期】 原文: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解读: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政治道德,但在组织进行纪律审查时,一些党员干部却抱着侥幸心理,采取种种手段制造障碍,干扰、妨碍、对抗组织审查。如:包庇违纪问题,秘密通气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藏匿涉案财物,找人扛责顶过,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这些行为只能加重纪律的惩处,只有实事求是,说明情况,才是正确的选择。

【学习“两项法规”第14期】 原文: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解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无神论的政党,党员也是无神论者。然而一些党员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讲迷信、信风水,找大师、寻巫术,算命看相、占卜问卦,跑庙烧香、求神拜佛,等等。把术数当科学,拿愚昧作虔诚,鬼魅之道风生水起,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

【学习“两项法规”第15期】 原文: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解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是靠带,二是靠管,关键在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如果放任不管,搞一团和气,就会导致明规则不遵,潜规则盛行;就会导致组织松散软弱,党员迷惘消沉。党员领导干部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干部,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规范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要勇于率先垂范,敢于认真较劲,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每名党员。

【学习“两项法规”第16期】 原文: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和建设事业巨大成就的政治优势和精神财富,必须继承和发扬。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和艰苦风斗的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顽强拼搏,推进各项工作和事业的发展。

【学习“两项法规”第17期】 原文: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核心。总书记尖锐指出,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隐患。个别党组织或个人存在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的问题。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

织安排;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有集中不够的问题,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各自为政,内耗严重;有的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的组织生活等。组织观念、组织程序和组织纪律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学习“两项法规”第18期】 原文: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是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而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游离于组织之外,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党员对组织要忠诚坦白,对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经理人员要如实报告婚丧事宜,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能漏报错报、藏着掖着装糊涂,要自觉接受监督。

【学习“两项法规”第19期】 原文: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解读: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或频繁参加此类组织的活动。有的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编织“关系网”,称兄道弟,结党营私;有的划圈子、拉山头、闹宗派,搞团团伙伙。把江湖习气带到了党内,严重腐蚀了党员干部的政治观念,损害了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坚决反对和制止。【学习“两项法规”第20期】 原文: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企图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行为。该行为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捏造事实,如果不是捏造事实,而是客观存在的真实,则不属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以企图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为目的,且足以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三是不仅捏造他人的违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违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举报反映问题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夸大其词、捕风捉影,否则将受到纪律追究。

【学习“两项法规”第21期】 原文: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解读:《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了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己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参加和进行申辩;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的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答复;有权对组织的处分提出申诉等。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尊重和保障党员各项权利,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形成正常的党内监督、批评、检举和建议表达渠道。

【学习“两项法规”第22期】 原文: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解读:本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最容易触犯的纪律之一。很多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往往以自己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不知情进行辩解。从修订后《条例》规定明显看出,本人知情与否并不是构成这一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即使本人并不知情,只要存在“利用职务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本人配偶、子女及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客观事实,就认定构成违反本条纪律,这就要求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要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私利;其次也要严格约束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学习“两项法规”第23期】 原文: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这两条是修订后《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有些党员干部彼此利用手中权力,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提拔和发展等施加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搞权权交易。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纵容、默许或不予纠正,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直接参与但却乐见其成,导致客观上公共权力依然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学习“两项法规”第24期】 原文: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从今年发生的案件看,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造成违纪违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利用人情交往和礼尚往来的传统习俗,由收受礼品礼金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造成公权的私用滥用,败坏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一是不能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二是收受或赠送与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的礼品礼金,不能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范围。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的价值。

【学习“两项法规”第25期】 原文: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

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解读:近些年来,婚丧嫁娶之风愈演愈烈,从婚丧嫁娶到满月庆生,已经成为群众人情交际的负担和风俗沉疴。一些党员干部甚至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操办,摆场面、讲规模、比阔气、攀档次,借机敛财,糜烂了社会风气。党员干部要以俭为美,以廉为绳,严格遵守婚丧嫁娶有关规定,主动申报相关事项,不超范围、不超标准、不搞花样,自觉做清风正气的引领者。

【学习“两项法规”第26期】 原文: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近年来,党员干部多次被曝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企业等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游玩、健身、娱乐、宴请,相对于直接送现金、礼品,更具有迷惑性和自我可接受性,党员干部往往都是被一次一次这样的舒适享受中被拉下水的。结果就是影响公务权利的正确行使,利用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方便、开绿灯,直至形成利益群体,进行利益交换、共享。《条例》为所有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使用各种消费卡划定了红线,党员干部要加强自我约束,主动拒绝各种不应该参加的请邀、不应该接受的赠与、不应该出入的场所。

【学习“两项法规”第27期】 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4.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四

全文学习了《准则》、《条例》后,抚卷沉思,“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诱惑和考验,要把党的纪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常怀对组织纪律的敬畏之心,以严明的纪律锻造优良的作风。作为档案部门负责人,如何坚守纪律防线,把我市档案部门打造成 “廉政兰台”,我认为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坚守纪律防线,法规学习要“刻于心”。要深刻认识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的极端重要性,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原原本本、逐条逐项学习“两项法规”条文,准确把握法规修订后的新内容、新变化、新亮点,确保学深悟透、融会贯通。通过学习补牢精神之“钙”,把《准则》、《条例》印刻心中,要摒弃档案部门是“清水衙门”的思想,增强“档案工作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准则》为标尺坚持道德行动高标准,以《条例》为戒尺守住做人做事底线,时刻把组织纪律记在心上、摆在心头,时时思量、事事对照、处处谨行,时刻以组织纪律约束自己,严格按纪律要求和制度程序办事,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二是坚守纪律防线,法规落实要“践于行”。要把《条例》、《准则》的要求贯穿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要始终把档案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坚决服从于市委市政府和省档案局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党委政府决定,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档案工作中,体现到档案事业发展的实效上。以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着力构建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展览、专题讲座和史料编撰等活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文化需求,营造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环境,实现档案信息资源最大程度的社会共享。

5.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五

两项法规制度情况的报告

上级机关党组:

《上级机关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制度的通知》下发之后,机关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了对《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专题学习、全员学习,并细致地开展了相关填报工作,做到了学习到位、认识到位、填报到位和长效到位。现将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学习两项法规制度,吃透 精神,提高认识。10月18日,机关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将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作为会议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讨论,一致认为,两项法规制度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将两项法规与廉政准则有机结合,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组织监督,进一步推进我关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书记 局长对学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两项法规制度的重要

意义;二是各部门要组织全员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三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四是要加强监督,确保两项法规制度实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各部门组织全员学习,确保两项法规制度的知晓度 和执行自觉性。10月18日晚,机关各部门根据学习贯彻要求,利用周一学习制度组织部门全体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关领导深入到分管部门检查参与两项法规制度的学习讨论。通过全员学习,使每位同志对两项法规制度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政策界限、报告程序、时限要求和纪律责任等有了全面正确的认识,切实增加了如实报告、及时报告的自觉性。

三、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认真填报,确保执行到位。10月19日,机关人事政工科发布通知组织全体同志按规定如实填报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据了解全关无符合报告条件人员,并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上报工作。同时,要求全体在编同志在每年年初均要按《报告事项规定》,及时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情况;本人有关收入情况;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特此报告。

机关党组

6.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篇六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尤其是学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在这次活动中,我重温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着重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收益很大。

(一)遵守、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说法。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7.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七

长岛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宋斌昌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规范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通过学习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育法律法规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8.党员教师学习心得体会 篇八

沈敏娇

为了学习党的精神、弘扬党的思想、加强党性修养,2012年2月17日下午第三、四节课,学校党委组织我们观看了“人民好女儿”的电视记录片。从这些优秀的共产党员身上,我领会到了党的无私、奉献、坚韧的崇高精神,让我感受到了共产党员的无私情怀、淡泊名利、甘为孺子牛的情操,使我对党的敬意又多了一重,对自己的党员身份也更加感到骄傲。

虽然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职业教师,但以他们为榜样,加强使命感和努力,永远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为党的发展和国家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这些优良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可歌可泣的。他们博得了社会的认可,他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在人生的旅途中,即使是在面对艰苦和危险,刀山火海,也在所不异,勇往直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每一个共产党员,在举起右手宣誓时,都会作出“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甚至是生命”的庄严承诺。在建设文明、富强国家的道路中,身为共产党员,理当冲锋在前,战斗不止。众人划桨开大船;众人拾柴火焰高。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人人都献出一份力,就一定能够为我们国家的繁荣昌盛,为人民幸福生活贡献一份力量。

也许因为自己是一名教师的缘故,我特别关注了一位党员教师赵世术的事迹,他被称为“大山中的火把”。

1977年师范毕业后赵世术被分配到田坝镇下泽村小学任教。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为不耽误学生家长干农活,他主动背学生过河上学,由于长期被冰冷河水浸泡,年仅28岁便患上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无法正常行走,每天靠妻子背送坚守三尺讲台。2006年后,他的病情进一步加重,手指严重残疾不堪,用橡皮筋把粉笔或钢笔绑在大拇指和食指间,继续板书和批改作业。在几十年的山乡教育生涯里,赵老师饱含着绿叶对根的情意,尽心尽力反哺着家乡的学子们,尽心尽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他成功地走进了每一位孩子的内心世界,他对学生倾注了全部的爱心,以心灵赢得心灵,以人格塑造人格,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教育之歌。

我想,作为教师,从赵世术老师身上我们应该更深刻地领悟一些人生哲学:人,总要在一种精神和信念的支撑下活着,既然选择了从教,我们的心中就应该永远装着别人的孩子;我们不一定让自己上升到高尚的境界,但我们绝不能堕入庸俗的尘埃。赵世术老师的生平事迹是“爱与奉献”的真实写照。面对一群纯真的孩子,平凡的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曾经在书上看到过这样一段文字“其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处于一念之间,面对孩子调皮捣蛋、惹是生非,你选择粗暴也就粗暴了,你选择冷漠也就冷漠了,你选择微笑也就微笑了,你选择智慧也就智慧了。冷漠久了,你就成了一个冷漠教师;粗暴久了,你就是一个粗暴教师;微笑久了,你就是一个爱心教师;智慧久了,你就是一个智慧教师。”既然自认为没有赵老师那样崇高的奉献精神,但我可以从这段话学起,做起,做一个微笑、智慧的教师。一切就在每一瞬的一念之间,每天你都选择面对孩子微笑,你就是爱的教师;每天你选择不拘于昨天,你就是创造型的教师;每天你选择把全部时间投入教育事业,你就是事业的大师;每天你都选择以生命做教育,你就会是教育的大师。也许我不会成为一个事业大师、教育的大师,但是我想我能成为一个微笑的、爱的教师,一个不拘于昨天,创造型的教师。

赵老师的事迹深深的感动了我,我觉得他的事迹更感动着每个看过此片的千千万万个中国人。相信每个看了人民儿女的人都会有一种真实的清洁感,就像一次精神上的沐浴,而同时走路的脚更踏实一分,就像是心里上的一次充电。这也许正是真正感动的力量。

9.两项法规自查报告 篇九

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

按照集团公司两项法规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及工作要求,我部门组织人员,对照自身岗位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深入学习并领会两项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实质。现将学习两项法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首先,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两项法规的学习,明确了部门学习两项法规的重要性,使本部门所有员工都领悟到两项法规中“八个严禁”、“52个不准”、“39个不得”的深刻含义,在思想上做到了高度统一;其次,深刻地认识到:加强干部廉政勤政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

二、对照岗位,自查自纠。通过学习,重点围绕两项法规中“八个严禁”、“52个不准”、“39个不得”,结合自身岗位,逐条对照,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不正之风。严格地要求自己进一步树立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三、勤政踏实,敬业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结合部门和岗位

10.党员教师学习两项法规心得体会 篇十

深入学习“两项法规”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通知

公文 深入学习“两项法规”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党小组;各科室、班组: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两项法规”);10月26日~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胜利召开,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两件都是全党弹冠相庆的大事。

“两项法规”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中央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勾画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壮丽而美好的蓝图,为全党、全国人民指明了奋斗的方向。

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精神,党政办特对11月政治学习的内容作补充安排。11月份的《政治学习安排表》及学习资料已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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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网,全院党组织和科室、班组既要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好《政治学习安排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挂网的资料,又要组织学习好补充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一、党内深入学习“两项法规”

全院党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学习、切实思考、深刻领悟、形成共识、用于实践,通过“学、思、悟、践”贯彻落实好“两项法规”。要以学习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为契机,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党规党纪刻在心里、响在耳边。

为了确保“两项法规”的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安排和要求如下:

1.党政办将在院网、办公QQ群、党建微信平台挂发《关于

深入学习“两项法规”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和以下学习资料:

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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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四大看点;

④中央最严党纪五大亮点。

2.以党小组为单位,集中一个下午进行学习讨论。

3.要严格考勤党员,不得无故缺席。

二、职工认真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1.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进行不少于2小时的集中学习。

2.学习资料由学习小组负责人事先准备好(报纸、网络上找)。

3.作好学习记录。

三、严格督查

各党总支、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要组织支委督查党小组和科室、班组的学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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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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