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2024-08-14

公司治理问题论文(8篇)

1.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篇一

国外有关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综述

公司治理目前已成为全球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一国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程度会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结构的完善、不同产业以及国民经济的整体表现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治理问题研究在国外(主要指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得较早。目前,公司治理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商业经济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与此同时,也涌现出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极富实践指导意义的公司治理规则,呈现出了一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在本文中,笔者将这些研究成果按主题归为8大类,并仅选取最具代表性且对现代公司治理问题研究有着重大影响的文献加以介绍,以期为该课题的深化研究有所裨益。

一、对于“谁应拥有公司治理主导地位”的争论

(一)股东在正常的状态下拥有企业,因此成为常态下公司治理的主体。这是因为公司的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股东只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在其他不同的状态下(比如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债权人等也可以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在正常状态下,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经理人员以股东代理人的身份执行权力、承担责任;公司治理是一个对股东承担有效责任的问题;解决治理问题就是要使治理机制运行得更有效率。常态下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股票市值最大化)会导致经济效率的增加,但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外的目标会引起灾难性的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利益的不兼容与信息的不对称,如何确定产权对于效率的高低具有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本必须以物质资本为基础才能发挥作用,物质资本应成为企业凝聚的核心,从而对物质资本的所有也就成了对人力资本控制的依据。

(二)利益相关者占据公司治理的主导地位。该观点认为,股东只是公司的众多利益相关者集团中的一员,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享有权利,那么也就不会特别考虑为什么在利益方面股东比利益相关者享有优先权。因此,公司受其全体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支配,而不仅是其股东的利益支配。他们认为,基于现代大公司的这一特殊本质,由利害相关者治理不仅在伦理上是完美的,在经济上也优越于股东治理。大公司涉及到许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普通职工等)的契约,需要减少监督执行这些合同的费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由于促进了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将更具效率性。比如,福山曾指出:“某些团体能够在实际上节约交易成本,是因为经济代理人之间在他们的相互交往中彼此信任,因而能够比那些低信任度社会更有效率。”[1](P73)

二、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

(一)从股权特征的实证角度考察公司治理问题的焦点多集中于公司多样化战略的施行和引导管理者以最大化利润为目标的治理机制上。在对多样化战略的研究中,通常假定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水平的(产品或地区)多样化中获取个人利益。集中的股权可以抵消公司多样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并增加股东价值。Amihud和Lev的研究发现,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更少可能从事不相关(或导致企业价值减损)的购并活动。Hill和Snell,Hoskisson等发现大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与产品多样化负相关。Denis等的研究指出,代理问题能够有效地解释公司施行价值减损的多样化战略的行为。此外,对于股权结构和重组之间联系的研究也符合代理理论的预期。比如,Gibbs指出,公司重组可能由代理成本所引致。

在对引导

[1][2][3][4][5]

2.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篇二

公司治理的涵义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 是指所有者, 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 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

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 而是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及非正式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为在广义上, 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 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公司的治理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 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 治理的目标不仅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而且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 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2 公司治理的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可划分为单层结构和双层结构。

英美国家的企业大多实行单层结构模式 (如图1) 。这种结构就是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 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单层结构权责明确, 治理关系简单, 但由于容易造成董事与经理人员的兼任, 使决策权与监督权容易混淆, 是诱发经营者腐败的要因。

日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多半实行双层结构模式。双层结构模式就是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 另设一个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两者均对股东大会负责 (如图2) 。

而德国公司则由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委员会, 再由监事委员会任命董事会 (如图3)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双层结构实现了经营决策层与监督层的完全分开, 保证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判断, 但由于程序多, 官僚气氛浓, 因而在需要具备进行灵活的市场应变能力的情况下, 会窒息管理者的活力和创新精神。

3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3.1 股权结构不合理

中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构成, 而且股票主要集中于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 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比例小, 难以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在这种股权结构下, 国有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关键人”作用, 公司股东会往往由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政府所控制, 从而产生了政企合一与市场机制、政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矛盾, 导致企业的经济行为常常表现为政府行为。如近年来, 各地方盲目引进、重复建设, 地方政府领导好大喜功, 盲目铺摊子, 所谓“政府搭台、企业唱戏”, 以高成本的投入却得不到应有的效益, 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又如不少公司的股东会还未召开, 董事会已宣告成立。董事会成员往往由公司原经营班子和几个政府部门官员组成, 董事长、总经理也由政府委派任命。不少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仍对股份公司选举的董事、董事长随意指派调离。另一方面, 近年来国有企业的取向是在增强企业活力塑造其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 在政府不断地放权给企业的同时, 却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监督体系与代理机制, 从而出现“所有者缺位”, 并强化了“内部人控制”。

3.2 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在当前我国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和中国经济的转轨过程中, 《公司法》表现出一种过渡性和矛盾性, 既吸收了国外公司法上的许多通行规则, 又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不完善和疏漏, 包括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决策机制不健全, 这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表现出某些明显的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痕迹。例如, 经理职权法定化的特点是来源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上的传统领导体制, 这使得许多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权力极大, 内部审计制度形同虚设, 财务管理混乱, 导致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 经理人控制过度。

3.3 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

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者相辅相成, 共同构成影响公司行为和公司效率的治理机制体系。从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现状看, 治理机制失效的表层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但深层次的原因确实缺乏来自外部市场的治理力量, 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 尤其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约束机制虚化。中国资本市场发育不良, 经理人市场几乎还没形成。这是由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特点所决定的。

4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4.1 优化股权结构

4.1.1 提高社会个人股东比例

通过增量和存量并举, 扩大股市规模, 吸纳社会闲散资金, 逐渐增强社会个人股东的力量, 使之充分发挥“用脚投票”的功能, 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的机制转换。

4.1.2 培育安定股东

通过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相结合, 培育具有相对安定性质的各类机构投资者, 尤其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 这样既能为企业的深化改革报驾护航, 又能使其由“消极的投资者”变为“积极的投资者”, 担负起监管和治理上市公司的作用。

4.1.3 保持股权相对集中

在国有股减持的动态过程中保持相对集中的股份, 可以通过国有法人持股, 也可以采用“股转债”的方式, 让银行持有。

4.2 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4.2.1 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要使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合理有效, 就必须保持监督者的独立性。而在我国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下, 如何保证监督者的独立性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如果监督者完全受控于大股东或者同管理层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势必难以保持独立, 亦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因此要保证监督者的独立性就需要对监事的选任机制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采取的股东监事以及职工监事代表的方式, 实际上基于股东以及管理层对于监事人选的控制, 并不能有效的保证监事的独立地位。股东会以及董事会选任监事的方式, 虽然对独立监事资格已经作出严格限制, 但只要股权或者股东会结构没有变更, 经营者或少数控制股东仍可凭借各种方法, 选出与其利益相符之人选。尤其在集中型股权结构下, 少数控股股东凭借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控制股东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将完全复制到监事会的决议机制中来。所以, 由公司以外的中立第三人机构, 如证监会或者专职中介机构提供符合一定资格的人选进行选任, 并且将独立监事比例设置为1/2以上, 则不失为一种思考和改革方向。

4.2.2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公司内部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合约, 这一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着重于监督与制衡, 而忽视了激励合约, 然而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仅仅依靠监督与制衡是无法解决的, 所以就必须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方法:一是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础, 只有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后, 才能根据企业业绩的好坏进行奖惩。二是科学的目标管理。组织全体员工分别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 并将公司目标层层分解, 落实到每个员工, 尤其是让其参与公司长远目标的制定, 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从而实现公司的目标。建立互动激励控制系统, 对经理层和董事会进行激励并以对话形式确保互动性的机制, 目的在于明确对公司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责任。该系统模式包括:由股东大会制定绩效目标, 由经理层与董事会共同负责确定具体监督措施和建立有效运行的保证系统。由经理层和董事会负责相互实施监控与考核, 即由管理当局承担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责任,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者一方确定存在改进无效控制系统的必要性时, 需要被监督方协助进行控制系统改进, 以促使管理当局自主地评价和改善控制系统。开放的对话机制为被监督者提供处于控制中的保证, 同时为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提供激励内部控制发挥作用的论坛, 以便双方对有关影响公司全面发展的各项规则进行充分的交流, 把改进内部控制系统作为激励监督约束的基础, 通过坦诚布公的对话讨论和勉励, 促使管理当局努力经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做出有利于股东的最佳经营行为, 使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更加紧密, 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双方目标。

4.2.3 建立一套科学决策机制

公司设计一系列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的目的, 就是要促使职业经理人努力经营, 科学决策, 从而实现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因此, 公司内部治理不仅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而且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决策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分工和决策权的分配;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则, 如通过《公司法》、《董事法》、《公司治理准则》等条例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边界、决策内容以及决策程序;制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科学决策流程。

4.3 健全外部治理机制

4.3.1 培育规范的资本市场

扩大股票市场规模, 使更多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接受股票市场对其经营绩效的评价和检验, 通过“用脚投票”方式促使企业调整战略, 改善经营状况, 并使企业能够通过市场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手段进行资产重组, 实现企业资产高效流动。而资本市场的接管和兼并机制对公司代理人起着良好约束和控制作用。资本市场的培育除了要不断扩大和规范证券市场外, 还要加强产权市场的建设, 以方便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 达到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

4.3.2 培育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

目前, 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因此,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已成为当务之急。培育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可使我国的职业经理人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市场交换的场所。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关键是要形成职业经理人的培养、评估、选择、使用的市场机制。 (1) 要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 并实行联网管理; (2) 要建立职业经理人评估制度, 科学地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由权威人士和组织机构定期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并作为资料记入人才库; (3) 要使职业经理人的聘任以人才库记录的信誉为依据, 安排职业和确定报酬。通过市场机制对职业经理人的价值进行评估, 区分出能力高的和尽职的经理人与能力低的不尽职的经理人, 前者将获得高职位、高薪水, 后者则给予低职位、低薪水, 或者遭遇解雇。这将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成本, 对经理人员形成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3.3 培育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

从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外部环境来看, 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是一个缓慢的发育过程。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产品市场的竞争作为突破口, 来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以市场价格的变动作为信号引导稀缺资源向资源利用效率更高的企业流动, 让市场需求的规模和结构决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结构。企业只有根据居民的偏好和消费能力产生的有效供给才能创造需求, 否则只能创造积压。这是发挥顾客对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治理作用。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 迎接国际市场的挑战, 在国内市场应当彻底取消政府保护、地区封锁等各种市场进入壁垒,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遏制走私,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产品市场体系。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已基本完成, 但相当多的公司运作不够规范,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保障。近年来, 虽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公司治理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此指出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途径。

关键词:公司治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1].Marcia Millon Cornett, Alan J.Marcus, HassanTehranian.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pay-for-performance:The impact of earnings management[J].Journal of FinancialEconomics, 2008, (87) :357~373

[2].Nandini Rajagopalan, Yan Zhang.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s in China and India: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J].Business Horizons, 2008, (51) :55~64

[3].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司治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4].彭插三.公司监督机制及其完善[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16 (4) :96~97

[5].王吉发, 朱相宇.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低效率问题研究[J].证券经纬, 2007, (1) :178~108

3.从国美事件看公司治理问题 篇三

关键词:国美;控制权;股权结构;制衡机制;激励机制董事会;大股东;中小股东;职业经理人

一、国美控权之争的始末

2010年黄光裕和陈晓的“国美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商界的普遍关注。这次“国美争夺战” 主要是围绕控制权而进行的股权之争。国美电器作为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销售企业,成立于1987年,1992年在香港上市。黄光裕作为公司的创办者通过控制董事会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2008年11月,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被调查。时任国美电器总裁的陈晓接替黄光裕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上任后的陈晓力主引进新的股东,并逐步控制董事局。2009年,在公司经营艰难的局面下,陈晓先是进了美国贝恩资本,接着施行管理层期权激励,得到了管理层的一致认可。而失去控制权的黄光裕发现内部发生的变化,希望重新夺回对公司的控制权,2010年5月,黄光裕家族利用手中的表决权,阻止了贝恩资本3个代表进入国美董事会;但陈晓迅速带领董事会推翻股东大会决议。至此,黄陈二人矛盾也公开并激化。2010年8月黄光裕要求召开股东会撤消前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20%增发授权以及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同时黄在二级市场买进国美电器股票,持股比例上升至35.98%,并改为示好贝恩投资,以获得投票支持。陈晓则携国美四位副总裁和财务总监公开表态要与董事局共进退。2010年9月,黄光裕多数议案落败,陈晓等管理层留任。12月,代表黄光裕家族的两名代表进入董事会,2011年3月9号,国美发布公告,董事局主席陈晓离职,由原大中电器创始人张大中接任。

二、国美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国美之争”既是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矛盾,也是创业者(东家)与职业经理人(管家)之间的较量。不考虑黄光裕与陈晓之间谁对谁错,仅通过分析“国美事件”可以发现公司在治理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折射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思考和学习。

1.完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要想获得持续发展,需要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从简单的家族式的管理向有着明确规章制度的现代化企业管理转变,由非公众企业转变成公众企业。企业的上市,意味信息更加公开、监管更加严格、股份加速流动、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对于公司创始人来说,他所面临的是要学会和其他利益者之间的沟通,而不是“家长式”强硬管理。如果单个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都具有否决权,除非大股东永远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否则只会影响到后者的利益。“一股独大”可能导致独裁,内部人控制,也会损害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从国美事件来看,2008年,黄光裕用公司资金购置由他自己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而到2009年才被香港证监会揭露,大股东直接担任管理者的情况下,内部的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另外,黄光裕将国美运作上市后,不断减持套现,持股比例从75%下降到34%。黄光裕所坚持34%持股比例是为了对抗股东会2/3表决权,拥有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而随着贝恩资本进入,黄光裕夫妇持股比例曾被稀释至32.47%。从“黄光裕的国美”变成“国美的黄光裕”,公司股权结构出现了变化。国美采取“多股制衡”,分散了部分股权,通过内部牵制,使得单个大股东无法控制决策,初步实现了股东间的相互监督,调动了全体股东的积极性,显示了一个更名主、更平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2.优化董事会结构,增加外部董事数量

2004年,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因香港奉行的是英美法系的“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为实质上的权力机关,国美也就“入乡随俗”。在黄光裕执掌国美董事会的时候,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董事会拥有极大的权利,可以随时任命董事而不必受股东大会设置的董事人数限制;董事会可以各种方式增发、回购股份,包括供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以及回购已发股份等。而陈晓在执掌国美后,利用这些“遗产”,引入了贝恩,向其发行18亿港元的可转股债券,强行任命了被黄否决的贝恩三名董事,进行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国美从“黄光裕控制”变成了“陈晓控制”。

我国有很多民营上市公司都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放更多权利以便获得利己决策,而“董事会中心主义”一旦使用不好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对董事会权限放宽,极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职业经理人如果掌握董事会,则很可能出于私利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董事会的权利加以限制。国美控制权之争刚开始,黄光裕就反应到,需对董事会格局作出调整,以规避内部人控制。而优化董事会结构的关键是,减少管理层董事,实现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相互分离,避免交叉任职。要避免大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要避免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应减少上市公司经理层兼任董事。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主管部门等兼任的董事,这样的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高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通过增加外部董事数量,强化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的监督。

3.采用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个人利益与公司效益紧密联系

2009年7月,国美在陈晓的带领下,推出管理层股权激励。包括副总监以上的管理层105人将获得总计3.83亿股的股票期权,约占现有发行股本的3%。陈晓等11名高管共获其中约1.26亿股股票期权,占全部发放股份的32%。如果按最低行权价1.9港元计算,本次国美的股权激励方案的总金额近7.3亿港元。只要未来股价高于1.9港元,行权后百位高管将直接获利,如果股价低于1.9港元,百位高管也可暂时放弃行权。最早的行权日在2010年7月。按计划每年解冻1/4,4年后全部解冻,行权时国美股价越高,其收益就越大。这次激励不仅将国美从濒临崩溃中拯救出来,而且收入和利润更是取得了一个大幅增长:2010年11月,国美发布了股权争夺后的首个季报。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季,国美电器上市公司销售收入为372.7亿元,同比增长18.58%,净利润约14.4亿元,同比增长49.22%。国美上市公司、大中电器、三联商社和集团共取得收入583亿元,总门店数达到1255家。与主要竞争对手苏宁比较来看,2010年前三季销售收入比苏宁的高40亿元,门店数量也比苏宁多出20家。

管理学家德鲁克认为,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任务,而激励与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在德鲁克理论中激励在企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企业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国美股权激励机制在国美危机时起到了稳定作用,将公司整体利益与核心管理层的利益紧密相联,使上下同心同德。陈晓赢得了人心,树立了权威,并最终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大幅提升。如果管理层或员工收益没有与企业效益相关联或关联度较小,那么管理层或员工将缺乏动机和压力去做更多有效的工作。因此将个人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趋同,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一方面可减少“内部消耗”,另一方面,将会激励管理者确立和实施企业长远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对职业经理人合理定位,保障创始人的应有权益

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或者是企业大股东聘请的企业管理者,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委托关系,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的职业经理人以为自己坐上了总裁或者CEO这个位置,就觉得自己是老板了,出现了与董事会或者大股东不和谐,最终导致遗憾出局。在“国美事件”当中,陈晓所拥有的权利已经超过了一般职业经理人所拥有权利的范畴,例如:对大股东意见的否决,决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等。陈晓过大的权利来源于国美的授权,黄光裕当时的“临危托孤”并没有限制陈晓的权利,这造成了“管家”为了获得更大的控制权,超越了职权限度,对“东家”的利益和地位进行挑战。

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使职业经理人的权利不断扩张和强化,不仅会剥夺创始人享有的控制权,甚至发展到极端也会严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在治理时,应强化“管家”的职业操守,建立清晰、明确的责权机制。在给予“管家”应有的权利和足够激励的同时,也要用制度加以约束和制衡。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2007.经济科学出版社.

[2]张维迎: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王 丽 陈柳钦 曾庆久:股权结构、控制权争夺与公司治理.制度经济学研究,2008(2).

4.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篇四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股份制改造

金融 是 经济 的核心,而四大国有银行居于金融体系的中心位置。根据入世承诺,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已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银行开始了短兵相接的竞争。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相继成功上市,并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架构,但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真正“穿新鞋,走新路”,通过提高综合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保证国有商业银行安全、健康、高效的 发展 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过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简要 分析 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可以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为分界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1995年以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行政式治理1979年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将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198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不再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由工、农、中、建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开始形成,中央银行体制开始建立,各专业银行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直属局级实体,对下垂直领导,自成体系,接受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货币发行等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式治理结构下,政府直接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的行长由国务院任命,是享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政府官员。总行内部也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各分支行也拥有很大的独立性和权利,具有准法人性质,其行长也相当于相应级别的行政官员,当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干预屡有发生,同时,行政式治理使党政部门参与对商业银行领导层的考核、评价、监督、处罚,失去 社会 对银行的监督机制。

(二)1995年以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向公司化治理方向努力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明确了市场经济的框架后,银行向市场化方向迈进的脚步明显加快:1.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总结 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银行改革的经验,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体系的需要,吸收国际上商业银行立法的经验,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 法律 依据,同时,明确四大银行的性质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能,同时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从法律层面看,商业银行在组织形式上具有了某些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2.1995年四家专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被剥离后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对专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专业银行之间分工淡化,出现业务的交叉和市场化竞争;3.1998年,国家发行2700亿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四家国有独资银行的资本金;4.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将1.4万亿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华融、信达、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则向四大银行定向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等价给付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四大国有银行的资产质量明显改观,抗风险能力加强。5.2004年国务院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以帮助两家银行实现股份制改造。6.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06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上市成功。可以说中国的国有银行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果。与此同时,其他商业银行的改革也在积极推进,农行也正在酝酿上市。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按照2004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督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银行公司治理经验,建立起了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公司治理构架,银行的大多数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到位,还引进了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银行家作为外部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篇五

论我国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

孙玉欣 陈庆云

摘要:公司治理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良好的公司治理可树立市场信心。许多国家把公司治理做法作为提高经济活力的途径,从而增强整个经济的绩效。我国在实践公司治理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只有从法学理论方面剖析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公司治理实践,促进我国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字:公司治理制度缺陷范畴理念

一、公司治理的范畴

国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一些知名学者率先在国企改革的研究性文章中使用了这一概念。目前,在理论界、金融界等对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一些基本概念仍存在一些混淆。国内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钱颖一、吴敬琏、费方域、李维安的观点。

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他提出,只有利用这些制度之间的互补性来降低代理成本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以上几种观点就可以看到,视角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治理范畴,当前学术界对公司治理的范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界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治理的研究领域逐步向多学科交叉领域延伸,涉及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必然会形成一个多视角、多层次的公司治理范畴。然而,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公司的治理范畴涉及到法学学者对公司治理本质的认识,涉及到法学研究这一问题的范围和着力点。也可以说,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着公司治理的研究范畴,因此,公司治理的范畴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和首要问题。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是比较少的。

二、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架构的关系

目前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在公司治理有关概念的使用上都存在着混淆的现象,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是既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第一,公司治理是协调公司与所有者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既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制衡形成的内部治理,也包括可以对公司内部经济主体产生激励约束作用的外部治理。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是主要协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制度。它具体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治理包含公司治理结构,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法学理论基础

第一,董事和董事会制度方面的不足

1.法人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职务的解任未明确在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上,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是法人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现行《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但由于其规范的效力层级比较低,且该规定并不能及于所有的公司类型,因此对这一问题至今仍有争议,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从法律上赋予法人可以担任董事的资格,并不会影响董事的选任和董事会职权的行使,也不会影响相关法律的适用,实际上却有利于维护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法人行为,追究法人董事的法律责任,增加第三人获得损害赔偿的途径。“否定说”则认为,公司法关于董事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针对自然人制订的,并且法人担任董事会造成法人和自然人的责任不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

现行《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后果、解任程序等问题的规定不够完善。对立法的这一缺陷,有人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任职资格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内保护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对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审视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区分在不同阶段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效力,建立相应的解任程序。 2.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不容乐观 1)独立董事提名受大股东操控现象严重。《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指出,100强公司中,对提名独立董事持股比例的规定,有66%的上市公司规定是1%.有13%的上市公司甚至将这一比例规定在3%或以上,还有20%多的上市公司甚至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看来中小股东希望在董事会中选出自己代言人的愿望,近期难以实现。这也反映了独立董事很难“独立”于大股东。

2)独立董事人员构成不理想。根据上述报告发现,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分布从比例来看,教授、副教授、讲师(不含会计专业)占披露独立董事的40%左右,会计专业和法律专业占13%左右,尽管比例相对较大,但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需求来说,会计和法律人才相对需求来说仍然是比较稀缺的。公务员不允许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但统计中出现了法官和检察官,证券监督委员会没有进行审核。另外对于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3)独立董事的实际运作仍待改进。调查报告显示,从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的数量看,60%以上的独立董事没有履行过发表独立意见的义务,有35%的独立董事不能参加任职公司的全部董事会会议,甚至有独立董事基本不出席董事会会议,而是委托他人行使权力,从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与证监会移植独立董事制度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初衷相去甚远。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的存在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特殊的司法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暂时并不适宜强制移植该制度。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大相径庭;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相互重叠,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的扯皮、推诿很可能将仅有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因此,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土壤之中并不适宜生长,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才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第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

1.中小股东知情权被侵害

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维护股东的知情权。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主观违规和非主观违规两类情况。主观违规是上市公司故意隐瞒信息,而非主观违规则是上市公司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制度不健全,集中表现在临时公告中对应该披露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以及披露程序不妥。另外,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已不可能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最直接的支配权,尤其弱小的中小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渐渐陷入模糊不清的状态,加之我国立法对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存在很大缺陷。这样就造成在实践中大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侵害,进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2.派生诉讼制度未能有效实施

在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尽管相关法律对公司内部结构有明确规定,对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很清楚,但由于股权内涵不甚清晰、个人自律意识不到位,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等原因,使得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大股东“掏空”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法律确立了股东诉讼制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股东诉讼案例,但由于案件本身的影响力有限,不能真正触及大股东及相关公司高管的“痛处”。同时,我国许多上市股份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大股东控制下,公司的管理层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而国有股的主体虚位又使其几乎不受任何人的监督,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在实践中,大部分股东因派生诉讼的收益小且诉讼成本太大的特征而不愿意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又没有好诉的风气;现实中存在着司法腐败、法院的官僚作风,普通民众视诉讼为诉累,一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打官司,更不用说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由众多股东组成的公司利益而去主持正义。因而也就谈不上发挥法律应具有的社会规制作用。

3.中小股东的参与决策权很难实现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中小股东的权力行使空间实际很小。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是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使股东权力、纠正管理层行为的两个重要渠道。但这一愿望目前还难以实现。在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方面,根据调查报告显示,虽然71%的中国百强上市公司在其章程中作出了与《公司法》完全相同的规定,但没有发现哪家企业向前迈进了一步,降低一点对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所需持股比例的限制。有78%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条件”确立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qo.94%的样本公司规定“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考虑到公司规模等因素,对于我国中小股东而言,股东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的门槛仍然较高。有关样本研究证明,上市公司从第五大股东开始,只有1成多点的股东能够超过这个门槛。第五大股东往往是公司的发起股东,他的利益与公司控制性股东是相当一致的,因此绝大多数流通股股东没有可能达到这个门槛,而让流通股股东联合起来的情况也不理想。研究证明,即使把前10位流通股股东联合起来,仍然也有6成半的公司难以让流通股股东获得提案资格。

第三,职工参与制度

我国目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权限最为广泛,普及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2)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监督管理;(3)通过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4)职工持股制度。

这几种参与方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与之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职工代表大会权限的规定。虽然《公司法》也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但是对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仅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于不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公司法》没有规定惩罚措施。换言之,公司可以设置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不设置。这势必会导致大量的私营公司不设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也不能够真正履行职责,从而使公司法的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2.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立法缺陷

在职工董事的规定上,只规定公司可以设置职工董事,但是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仅仅为职工董事出现在董事会中增加了可能性,至于是否真正会出现则要看股东们的选择。同时,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与其他的董事和监事法律地位。另外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缺失。

四、结语

6.公司治理问题论文 篇六

内容摘要:1.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2.我国国有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残缺与代理失效分析

3.我国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改革,产权,国有企业产权,文化建设

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和获取赢利,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进行自主经营,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实现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一大批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国营企业,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基础.改革开放之初,国民经济基本上是国营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车间,是产品生产单位,资金,原材料由国家同意调拨,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形成一套僵硬化的国营企业管理体制,严重的制约着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农村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国家总结成功经验,着手进行了以国营企业改革为核心的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总结这一改革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扩权让利(1978年-1984年)

第二阶段:利改税(1984年-1986年)

第三阶段:承包制(1987年-1990年)

第四阶段:转化企业经营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分为两个阶段:1991-1993和1994年初开始)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残缺与代理失效分析

一.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

产权:指实际经营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个人和他人收益受损的权利.国有企业产权:受所有制范围的影响,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往往混淆了所有制改革与产权改革的区别,导致两者纠缠不清.因为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及由此导致的外部性的出现成为“搭便车”产生的根源,大量“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低效.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调整的取向

应当说,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借鉴西方权理论的精髓,在于借鉴其对权利的界定有利于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有利于减少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出现的制度成本方面的意义.如果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等同于所有权改革,等同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则显然是作茧自缚.实际上,任何的产权制度只在于明确产权关系,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对于资源的配置效率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企业的效益也不是起决定性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社会资源的行政化配置还是市场化配置.在于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正如美国马里兰大学教授钱颖一认为的那样,“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激励和约束机制都是市场经济里非常本质的东西,在有效配置资源背后起了根本性作用.产权也好,公司治理结构也好,最终还是为了要提供一个非常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同时对决策人提供的约束机制.”

企业内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本质上是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划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西方国家的企业都是产权明确的,并是私有产权,但是一样会破产倒闭,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遵循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则.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调整的关键在于通过所有权中各种职能的明确界定,使各种职能主体充分尽责,避免虚化现象,并且最大限度的解决外部性问题,提高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极其效率.在此过程中,契约均衡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制度选择.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创造条件,促进契约优化,以有效的产权契约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一)产权结构调整方向:多元化

通过培育多元投资主体,促进契约各个主体谈判势力均衡,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二)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制度创新

首先,进行国企内部制度创新.即人力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其次,进行国企外部制度创新.(三)增强国有产权的流动性

我国现代企业文化存在的问题

(一)系统性与现实性的缺失

我国的许多企业完全背离了系统性原则,这必然会降低企业文化的适应性,其规范调整凝聚功能也会大打折扣.(二)重建设,轻创新和评价反馈,流于形式

我们许多企业只注重进行企业文化建设,一旦企业文化的雏形基本形成就认为建设过程结束了,全然不顾后面更为重要的评价与创新活动.还有的企业把企业文化建设的评价结果束之高阁,而不把评价结果反馈到循环的建设当中.很多企业的文化建设流于形式,仅把企业文化作为一种装饰,没有实实在在的把企业文化上升到战略高度,有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抱佛脚.(三)建设主体的范围太窄

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涉及倡导者,英雄人物以及广大员工三个层次.有的企业片面强调企业文化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创始人和高层管理者的经营和管理理念,与别人无关.还有的企业有着强调的个人英雄主义倾向.(四)呈雷同化趋势,特色不明

盲目地照搬照抄国外或成功者的企业文化的内容和形式

(五)极端化倾向明显

侠义化,扩大化

我国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解决方案

(一)确立并强化正确的思想意识

(二)坚持系统性原则

(三)建设特色化的企业文化

(四)提升企业文化的地位,实施企业文化战略

(五)培育高素质的,高积极性的,广泛的企业文化建设主体

(六)广开言路,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现代企业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

7.试论公司治理的主权问题 篇七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模式,在美国、日本、德国、意大利、法国、中国等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受到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但是无论是在美国,还是日本、德国,这种变化都是在原来的公司治理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所以还是存在各国之间的差异。如果各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差异是由于路径依赖而产生的,那么这种多样性或者差异没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取向;如果有其他特别的原因,那么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具有某种意义和价值取向。在多种公司治理模式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即美国型、德国型和日本型公司治理模式。一般而言,这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监督型模式(outside system),另一种是内部监督型模式(inside system)。前者是指市场、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等公司外部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并规范其行为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是指在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等公司机关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并规范其行为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往往由银行和职工等作为董事或者监事参与公司经营过程并监督管理者,以日本、德国为代表。这样,可以根据监督的手段将公司治理模式分为外部监督型和内部监督型[1]。

还可以按另外一种方式进行分类,将公司治理模式分为股东(Stock Holder)主权型模式和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主权型模式(1)。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是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基础运作的,管理者是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行为不能违背股东的意愿,这在美国是一种主流思想。比如著名的经济学者Milton Friedman认为,管理者的目标是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提供资本,承担一定的风险;与股东相比,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取得报酬,基本上不承担风险。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讲,股东同其他利益相关者是有区别的。剩余资产或利润是按照风险大小分配的,因此股东成为了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者,公司收益都属于股东。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或受托人的管理者为了股东利益经营公司,承担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传统的公司所有者理论即股东主权理论认为,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根据市场原理与公司进行公平的交易,其中承担风险最大的是股东,因此股东控制公司是符合社会公平的[2],这种看法可以理解为股东主权型公司治理的理念。

与股东主权理论相对应的是利益相关者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是以满足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并获得其信赖为基础才能生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有的。公司管理者应当更重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股东主义转换为利益相关者主义。有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比如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规定:“公司治理模式应该承认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增加就业和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合作。”“公司的治理模式是一种机制,它应该允许建立利益相关者的经营参与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如果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经营过程,他们就应该得到与经营相关的信息。”“董事会应该遵守法律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2)从社会持有的角色期待的多样性来看,股东主权型模式的公司目标和角色相对集中于经济成长方面,而利益相关者主权型的公司目标和角色相对分散于经济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等几个方面。一个社会主体扮演多种角色的情况为角色集,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可以认为,利益相关者主权型模式更易于构成角色集。

公司治理制度受到与社会公正有关的组织有效性要素的影响。公司组织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而利益相关者是否支持公司组织与公司组织有效性有关。组织有效性是指组织内外部的主体能接受的组织行为和组织产出成果的程度,是指组织达成某种目标的程度。组织有效性标准是指组织是否满足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集团的要求的标准,它是组织作出决定的基本标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司的要求是多样的,因此,决定有效性的标准也是多样的。组织目标是组织决策中的各种制约的集合体,如果组织产出的成果可以满足参与者要求,就会形成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状态,组织能够正常、有效的运行,因而组织生存的基本条件为组织的有效性。比如,某个公司股东期待着5%以上的红利分配,那么公司超过5%的红利分配行为是能够满足股东要求的,因而该行为是有效的。特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另一个人对有效性的看法可能是不同的,例如,股东和职工或债权人对公司组织的要求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对有效性的看法自然有差异。所以,在考虑组织有效性的时候,有必要明确是根据哪一个利害关系人的标准来判断有效性[3]。利益相关者主权型公司治理模式和股东主权型公司治理模式都需要考虑组织的有效性问题。从以上几个内容来看,股东主权型公司治理制度是股东利益最优先的公司治理制度,而利益相关者主权型公司治理制度是既尊重股东利益,也十分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治理制度,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公司治理的主权

对于公司治理之间差异如何产生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看法。笔者认为,产生公司治理之间较大差异的原因与三个“谁”是否一致的问题有关。谁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为谁而存在?谁监督管理者?这三个“谁”的问题是公司治理中最本质的问题。可能有人认为,这三个“谁”应当是一致的。比如,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与公司最有利害关系的是股东,因而他最适合于监督管理者,这种股东主权的看法在美国比较普遍。但这三个“谁”不一致的情形也较多,比如日本的情况就是典型的例子。相比而言,在日本,《公司法》规定的所有者可能是股东,但社会民众所认为的“为了谁而存在”的“谁”的答案是用日语表达的“社员”,但是这种“社员”指的不是股东或投资者而是职工。在日本,法律上的股东或投资者也被称为“社员”,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社员”一词指的是职工。这种现象表明日本民众心理上认可的公司所有者是职工,日本的这种公司治理模式是这三个“谁”不一致的模式。而其中与“谁是公司的所有者”和“公司为了谁而存在”这两个“谁”是否一致是重要的问题。在世界上存在着作为所有者的“谁”和为了“谁”而存在这两个“谁”一致的公司治理形态,也存在这两个“谁”不一致的公司治理形态。

一般而言,很多人认为第一个“谁”即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实际上答案并不简单,股东拥有的权利不能完全等于对公司的所有权。根据A.M.Honore的研究,所有或者所有权概念包含11个权利和义务: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对资本价值的权利;防卫被剥夺的权利;赠与和出售等转让权;以上权利没有期限的限制;禁止侵害别人权利;自己和他人财产区别的特征;剩余支配权。而股东的权利完全满足的只有第8个和第11个要件而已,故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存在很大的差别[4]。对公司股东的所有权的理解,日本过去存在着多种说法:比如债权说认为,股东不是公司所有者而是债权人;社员说认为,股东是实际上的所有者;社员权否认说否定股东的社员权。社员说是现在日本的通说,很多判决是依据该学说作出的,但是现在有学者认为,考虑到股东权利的特性,其权利应该理解为债权,他们非常强烈地主张债权说。而过去主张的股份公司财团论现在又被一些人重新提出,这种观点不认可法人是作为人的集团的社团,而认为公司是物的集合的财团[5]。如果股东只是特殊的债权人或公司法人并不是社团而是财团,那么这些看法会动摇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这种主流观点。退一步来看,公司具有社团的特点,即公司法人具有人的集合体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将公司法人的成员限定为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比如,人们出于某种目的组织一个团体时,有些人提供物质,有些人提供金钱,还有一些人提供劳力。NGO或者教会是其典型的例子,我们不能否认NGO的代表或者牧师是团体成员。虽然股份公司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与其他的人合公司相比,它强调资产的集合,但是我们不能否定它的人的集合的特点。因此,我们不需要将公司成员限定为股东。

如上所述,股东不能完全符合公司所有者的条件,我们也不需要认为股东是唯一的所有者,那么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是否满足公司所有者的条件呢?对此,有人主张职工是公司的所有者,比如Magaret M.Blair提出了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是股东、债权人、职工、经理四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各方中失去任何一方,他方就失去依存性,公司就会解体。在相互依存关系中,利益相关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都会导致公司经济目标的难以实现。因此,公司的所有者不仅仅是股东,债权人、职工和经理在公司这一个利益共同体中,都可能是所有者[6]。但是这种看法也有问题,因为所有者或者主人是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并可以决定公司的合并或者终止的[7]。从这种观点来看,职工与股东一样,也不能称为真正的所有者。其他的如债权人等也是一样的,他们都不能称为真正的所有者。

另外,在法律上公司拥有财产,但是公司本身没有具体的意志,只有抽象意义上的意志。因此,公司不能决定具体的事项,只能通过公司的机关决定具体事项。而在这种机关中,决定经营事项的是自然人,因此,笔者认为公司也不能称为真正的所有者,职工和公司只能称为准所有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真正的公司所有者是不存在的,股东、职工以及公司只是作为准所有者而存在,所以虽然尽量要明确产权关系,但是实际上产权关系是很难明确的。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公司所有者或者准所有者是谁?他们的所有权和正当性如何?根据对公司社会拥有的概念不同,公司治理的正当性也不同。而在不同的社会中,所有权概念和正当性也有所不同,必然导致准所有者的概念也不同。公司治理的第一个“谁”和第二个“谁”是否一致是由社会文化决定的。而对社会来说,重要的问题是公司为了“谁”而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包括股东在内的主体都可以视为准所有者的情况下,“谁是公司所有者”的问题的重要性减小,而“公司为了谁而存在”的问题就显得相对重要了。因此,将公司的治理问题可以等同于谁更适合拥有公司主权的问题。从这种问题的视角来看,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与公司治理中的股东主权和利益相关者主权有关的问题,所以对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的分析需要着重研究的是公司主权问题,而不是所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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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M.Honore,“Ownerships,”in AG.Guest,ed.,Oxford Essaysin Jurrisprudence,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p.112-128.转引自今西宏次.株式会社の権力とコーポレートガバナンス[M].日本:文眞堂,2006.13.

[5]上村達夫.会社法改革[M].日本:岩波書店,2002.51.

[6]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J].江苏社会科学,2007,(5):113.

8.上市公司财务治理问题探析 篇八

一、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治理内部问题 主要包括:

(1)信息的不完备与不对称。市场经济中,能否迅速完整地掌握财务信息是现代企业的生命,因为财务信息是企业最重要的信息之一,财务信息披露事关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财务信息掌握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披露对自己无害的信息,造成信息披露不完全,财务信息使用者与财务信息披露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2)权力制衡与激励机制不完善。首先,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对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制约,决策时只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自身利益出发,对下自我监督与评价;监事会监督机制弱化,对董事、经理层形不成有效监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其次,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受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所有者给予的报酬,但是经营者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经营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不一致。

(3)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或不能发挥应有职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或设置完善但部分机构不能充分发挥职能,这就使得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企业利益的事情时常发生。美国的公司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这些部门有效地配置促进公司发展,而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不完善严重的影响到公司组织运营的效率。

(4)股权过分集中,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股权过分集中,容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国家是最大的股东。“一股独大”使大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很难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为了大股东的利益容易出现股东干预日常事务甚至编造财务数据,作出有利于大股东的决策,使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二)财务治理外部问题 主要包括:

(1)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治理有着必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治理的基本条件,与企业财务治理机制关系密切,双向互动,也是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然而,新会计准则的变动对会计核算体系产生影响,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尤其是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要求更新所有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办法。因此这就涉及到企业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以及在此制度下如何进行有效的财务治理的问题。

(2)法律惩罚机制。法律惩罚机制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机制,对财务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实施机制更是有待改进,再加上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导致法律惩罚在公司内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受到限制。

(3)财务治理环境。大多数公司对财务治理的概念、内涵、、作用及意义认识不全面,然而各部门之间分工进一步细致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关联与协作却越来越紧密,运作也越来越精密。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环境的变化,一些企业纷纷投巨资构建适合企业运行的网络系统,各种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实践。财务治理环境的不完善,使得财务治理活动的开展受到一定限制。

二、上市公司財务治理问题成因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仍旧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如信息披露失实、不及时、不充分等。近年来,证监会公开查处了很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在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使其公司形象遭受严重损害,也使投资者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财务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经理层三个部分。这三部分的不同配置结构决定着财务治理方法和效果的不同,这是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同时,政府对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导致财务治理的实践中出现很多新的问题。

(三)财权配置不当 财务治理权是指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组成的一个体系。财权过度集中与过度分散并存,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处理不当。财权过度集中于集团内部,集团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权往往受到轻视。在多数集团公司里,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身二任,董事会与经理会机构重叠。由于财权过度集中,使企业的决策不仅有独裁性更有主观性。过度分权使下属单位的财权过大,导致集团资金运作混乱,资金投向不合理,资金使用浪费严重。

三、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完善措施

(一)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表现在:

(1)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心环节,是现代财务管理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内部控制,有利于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治理,规划企业的财务行为。企业应在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各环节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

(2)完善财务约束机制。从内部看,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要真正发挥作用,代理中小股东行使财务监督权。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履行其财务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赋予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监督权,变单向监督为双向监督。从外部看,强化外部监督系统,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外部监督的独立有效性。严格要求公司财务报告须经独立审计人员执行年度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披露公正、及时。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这种激励制度将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所得与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的资本升值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很好地结合,不仅有利于激发高管人员经营管理的能动性,更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素质。其次,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重视对经营者的事业型激励。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实现个人价值的心理需求是多方面的,物质激励的要求将会随着收人水平的提高而减弱。如职位升迁、政治地位和社会荣誉等。这种综合性和社会性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更容易保持长期激励的效应。

(二)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合理配置股权,优化产权结构 我国财务治理结构失衡和无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财务主体的不清晰。首先,合理配置股权。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财务治理理论的要求,设置完备的组织机构,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间合理分配财权,实现委托有效、代理清晰、执行合理、监督有力的公司运行机制。可以进行国有股减持,同时引进其他所有者,实现股权的多元化;或者确定今后发行新股全部实行全流通的发行制度,上市公司所有股份都赋予上市流通的权利,提高社会公众股的比例。其次,优化产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所有权与债权比例即资本结构的合理化。

(三)发挥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作用 债权人通过对企业资金收付的监控,能够低成本地获取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信息,从而削弱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便于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有效地监督大股东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能起到抑制“内部人控制”的作用。

(四)完善财务治理环境 首先是完善内部环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将大大提高财务运行的效率。完善外部环境主要是制定有效的法律规范来规范财务活动并且加强会计相关专业准则和制度的完善,在新环境中,不断完善会计发展,是保障财务治理有效进行的关键。完善公司环境的同时也要完善社会环境,制定规范的财务治理行为规范,规范法律环境和财务环境,这样更加有利于公司财务治理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伍中信、朱焱:《论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的企业财务治理体系的构建》,《当代财经》2006年第10期。

(编辑 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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